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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就业,国家大力扶持创业,通过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由市人社局直属事业单位安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为符合条件并有创业项目的人员提供贷款担保,各地财政部门对贷款利息进行全额补贴。
据介绍,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为两年。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对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个人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在规定额度内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业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在规定额度内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此外,从事个体家庭服务业的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以自主选择抵押、质押、保证等多种反担保形式,保证人不受身份、职业、职务等因素限制。家庭服务业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经认定后,由经办银行直接评估论证发放,不需要通过担保程序。
以下就创业者关心的一些小额担保贷款问题进行解答,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各地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会有一定的区别,具体情况还请询问当地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
问:什么是小额担保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是根据国家有关就业促进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在自主创业过程中面临资金困难,各级政府设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经政府设立的担保机构承诺担保,银行发放并由政府给予一定的贴息扶持的政策性贷款。
问:小额担保贷款的主办部门是哪个?
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一般是由当地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社局)下属事业单位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开展承诺担保业务,担保中心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政策要求的为借款人向商业银行承诺担保,由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符合贴息政策的贷款由财政部门替借款人向商业银行支付贷款利息。
另:小额贷款的其它形式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青年小额贷款等需到相关组织单位进行申请。
问:哪些项目属于微利项目?
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联合下发了《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明确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微利项目的范围。主要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等。对于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承担50%(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
问:小额担保贷款对象是谁?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年龄计算至还款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备创业条件的以下人员可以申请个人创业贷款。
(1)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 ,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2)持有《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的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持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证书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
(3)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4)持有《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持有《转业军人证明证书》和自主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推荐介绍信,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军转干部。
(5)持有司法部门《刑满释放证明》,且处于自主创业状态的刑释解教人员。
问:小额担保贷款条件有哪些?
答:凡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创业愿望,有一定自筹资金和合法稳定经营场所,能够落实反担保措施的各类创业者都属于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具体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1年以上、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
(1)三种贷款类型条件
个人贷款: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人员在本市范围内有创业项目,可由法人和配偶一方或共同申请;
组织就业贷款:个体或企业组织或吸纳上述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组织就业人数不低于职工总数50%的经济实体,可由组织就业人员申请。
合伙经营贷款: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合伙创办企业,且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可由合伙人申请。
(2)其他要求条件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金;创业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具备还款能力,能够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反担保或者抵(质)押物;银行征信记录良好;申请人尚未享受过小额担保贷款的,可申请全额贴息贷款;贴息期满或申请贷款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外,申请人夫妻双方有银行其它贷款的,可申请自付利息贷款。
问:办理小额担保贷款需要多长时间?
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受理申请材料后,一般10个工作日内(各地不同)完成各项调查审核,并与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签订担保合同,之后由银行发放贷款。
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还提醒市民注意,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必须由本人办理,程序透明、手续简便,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切勿相信任何以协助办理贷款为名的人员,防止钱财被骗。
问:贷款额度及期限
额度:毕业学年或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组织起来就业贷款和合伙经营贷款,妇女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毕业学年或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总额度不超过50万元。
期限:个人创业贴息贷款最长期限为两年;贴息期满后可继续申请,利息自付(低于商业贷款利率)。
问: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发放、还款程序是怎样的?
答:各地有较大区别。仅以安阳市为例。
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向经营地社区提出申请,社区工作人员在该申请人店面前拍照合影并签字推荐,申请人向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递交申请材料,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对申请人、反担保人及其项目经营情况进行核实调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承诺担保并签订担保合同、进行公证,随后银行发放贷款。财政部门对符合贴息政策的贷款按季贴息,申请人在贷款一年到期前向银行还款。
(1)社区推荐。申请人向经营地社区提出贷款申请,社区专管员上门核实创业项目是否存在,并与申请人拍照合影(组织就业贷款与法人合影)推荐;
(2)申请受理。在市小额担保贷款服务大厅查询申请人夫妻及反担保人征信情况,征信合格的递交申请受理材料,并核实申请人、反担保人资格;
(3)配合调查。市担保中心工作人员前往经营场所(项目地)实地调查,获取经营规模、经营项目、经营业绩、诚信状况等信息,经贷审会研究后,通知申请人签订合同;
(4)签订合同。第一步:申请人及反担保人在服务大厅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反担保人承诺书;第二步:申请人及反担保人办理公证;第三步:申请人夫妻双方办理借款合同、银行卡等。
(5)办理时限。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受理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调查审核,并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签订担保合同,之后由银行发放贷款。
注: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为1年,贷款到期前申请人应提前3日将款足额存入银行卡(银行放款账户),待还款日银行成功扣款后,即可继续申请。
问: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方式及条件
(1)第三责任人担保
①全市范围内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②部分收入稳定符合担保中心要求的大型国有企业(烟草、电力、通信、供水、燃气、国有商业银行、石油等)正式在编在岗员工;
③市直机关普通公务员可担保2人;全市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职务的工作人员可担保2人,副县级以上职务的可担保3人,需持组织部门或有任免权机构的任职文件。
(2)房产抵押及存单质押
提供房产抵押或存单质押的申请人,首先需持房产或存单材料和申请贷款材料到经办银行办理抵押、质押贷款手续,之后到市担保中心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问:不予贷款的行业有哪些
网吧、酒吧、娱乐、房地产及房屋中介、广告业等国家不予扶持的行业。
问:哪些情况下申请可能被驳回或降低贷款额度
(1)申请人夫妻或反担保人有过小额担保贷款不良记录的。
(2)申请人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3)所需资金实际用途明显小于贷款申请额度的(此情况根据申请人经营规模评估确定)。
(4)申请人所提供的反担保能力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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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是指为解决各类扶持对象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以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自有资金不足,由财政担保基金进行担保,经办银行在规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并给予一定贴息扶持的政策性贷款(阜人社【2013】97号)。
一、创业担保贷款的扶持对象、额度、期限及办理条件
(一)条件的,经工商登记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均可在创业所在地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阜人社【2015】71号)。
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由中央财政全额贴息(阜人社【2013】97号)。
允许借款人从自然人保证或联保,房产等抵押,存货等动产质押,定期存单等权利质押中自主选择反担保方式。提供担保的自然人扩大到经营良好、收入稳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工作人员(阜人社【2015】71号)。
对借款人家庭有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房贷款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记录的,不得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财金【2013】1583号)。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需提供资料(阜人社【2013】97号):
1、贷款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3)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创业担保贷款办理程序:
贷款人可到创业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承担创业贷款的银行或县就业服务局咨询申报,领取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由创业所在地在乡镇(街道)、社区
就业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初审,出具初审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贷款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向承办银行推荐(目前签订协议的承办银行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徽商银行、农业银行、阜阳颍东农商行),由承办银行办理贷款。
(二)就业困难人员合伙创业的,可申请办理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的合伙创业贷款(阜人社【2013】97号)。
合伙创业担保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由中央财政全额贴息(阜人社【2013】97号)。
合伙创业担保贷款需提供资料:
1、合伙人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合伙经营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合伙协议书入合伙企业管理章程;
5、领头人与合伙人用聘用人员签订的一年发上劳动合同;
5、合伙企业经营情况及资金往来等相关材料。
(三)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办理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阜人社【2013】97号)。
劳动密集型企业认定标准:是指主要依靠使用劳动力进行生产,而对技术和设备的依赖程度较低的产业,一般为农林牧渔业、制造业、批发零售业、商贸餐饮业、文教卫及其他服务业等相关产业((皖人社秘【2011】347号)。
企业申请贷款贴息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各类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 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申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需担保以下资料:
1、认定申请表;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职工名册、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花名册和工资发放
表;
4、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6、省人社厅、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材料。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由财政部门给予央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贴息。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自行到银行办理额度在200万元以内的贷款,按时支付利息,并在归还贷款后半年内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以上申请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不得是从事娱乐业、广告业、房地产业、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行业(阜人社【2013】97号)。
在职人员报考事业单位申请书
尊敬的院(校)领导:
本人xxx系x学院教师,现申请参加2015年xx省xx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资格审查。
妥否,请批示
批人:年月日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表
单位: 日期: 年 月 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申请表 姓名 籍贯 何年何校 (系)毕业 所学专业 党派及 加入时间 行政职务 (专业技术 职务) 现工作单位 现家庭住址 学历学位 身份证号 职称资格 时 间 拟调单位 联系电话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何时参加 工 作 照片 工 作 简 历 爱 人 情 况 姓 名 出生 年月 学历(学位) 行政职务 (专业职务) 现工作 单 位 直系 亲属和 主要 社会 关系 姓 名 性别 年龄 亲属关系 现在何处、任何职
现实表 现 申请 调动 理由 调出 单位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调入 单位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审批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说明:1、此表应由个人填写,一式三份,项目不够可另附纸。 2、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可在备注栏内写明。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为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1-2]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4年6月27日
2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依法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促进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规定提出申诉、再申诉。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党委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申诉,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申诉,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 复核、申诉、再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六条 复核、申诉、再申诉应当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申请。本人丧失行为能力、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或监护人代为申请。[1-2]
第二章 管 辖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申请复核的,由原处理单位管辖。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和地方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主管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市级、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上一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上一级机关管辖;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作出申诉处理决定机关的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管辖。[1-2]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可以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
(一)处分;
(二)清退违规进人;
(三)撤销奖励;
(四)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
(五)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的时效期间为三十日。复核的时效期间自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计算;申诉、再申诉的时效期间自申请人收到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规定的时效期间内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的,经受理机关批准可以延长期限。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再申诉,应当提交申请书,同时提交原人事处理决定、复核决定或者申诉处理决定等材料的复印件。申请书可以通过当面提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受理单位应当场出具收件回执。
第十四条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单位、岗位、政治面貌、联系方式、住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复核、申诉、再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四)申请日期。
第十五条 受理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复核、申诉、再申诉,应予受理:
(一)申请人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二)复核、申诉、再申诉事项属于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四)属于受理单位管辖范围;
(五)材料齐备。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应予受理。
第十七条 在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复核、申诉、再申诉的申请。 受理单位在接到申请人关于撤回复核、申诉、再申诉的书面申请后,可以决定终结处理工作。 终结复核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终结申诉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和原处理单位;终结再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诉受理单位和原处理单位。
[1-2]
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
第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人事处理的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受理申诉、再申诉申请的单位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九条 受理申诉、再申诉的单位应当组成申诉公正委员会审理案件。
申诉公正委员会由受理申诉、再申诉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申诉公正委员会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不得少于三人。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人一般由主管申诉、再申诉工作的单位负责人或者负责申诉、再申诉的工作机构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条 受理申诉、再申诉的单位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提交答辩材料,有权对申诉、再申诉事项进行相关调查。
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有配合调查的义务,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
第二十一条 申诉公正委员会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
(一)原人事处理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原人事处理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是否正确;
(三)原人事处理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原人事处理是否显失公正;
(五)被申诉单位有无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在审理对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再申诉时,申诉公正委员会还应当对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进行审议。
审理期间,申诉公正委员会应当允许申请人进行必要的陈述或者申辩。
第二十二条 申诉公正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审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受理单位应当根据申诉公正委员会的审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申诉处理决定:
(一)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正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维持原人事处理;
(二)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不存在的,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做出处理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原处理单位撤销或者直接撤销原人事处理;
(三)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有错误,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原处理单位变更或者直接变更原人事处理;
(四)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原处理单位重新处理。
再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参照前款规定作出。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重新处理后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或者再申诉。
第二十四条 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单位、岗位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人事处理和复核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申诉公正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五)申诉处理决定;
(六)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事业单位人员能申请扶贫贷款吗】
再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除前款规定内容外,还应当载明申诉处理决定的内容和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日期。
申诉、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受理申诉、再申诉单位或者申诉公正委员会的印章。 第二十五条 复核决定应当及时送达申请人。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申请人和原处理单位。
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申请人、申诉受理单位和原处理单位。
第二十六条 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按照下列规定送达:【事业单位人员能申请扶贫贷款吗】
(一)直接送达申请人本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申请人本人不在的,可以由其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申请人或者其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到场,见证现场情况,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处理决定留在申请人的住所或者所在单位,视为送达。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上述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相关媒体上公告送达,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七条 原处理单位应当将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存入申请人的个人档案。[1-2]
第五章 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处理决定应当在发生效力后三十日内执行。【事业单位人员能申请扶贫贷款吗】
下列处理决定是发生效力的最终决定:
(一)已过规定期限没有提出申诉的复核决定;
(二)已过规定期限没有提出再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
(三)中央和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
(四)再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 除维持原人事处理外,原处理单位应当在申诉、再申诉决定执行期满后三十日内将执行情况报申诉、再申诉受理单位备案。
原处理单位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作出发生效力的决定的单位提出执行申请。接到执行申请的单位应当责令原处理单位执行。
第三十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十一条 参与复核、申诉、再申诉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
(一)与申请人或者原处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承办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原人事处理及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申请人或者原处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承办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的,申请人、与原人事处理及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复核案件审理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受理复核单位负责人决定。申诉或再申诉案件审理工作组织负责人的回避由受理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其他工作人员的回避,由申诉或再申诉案件审理工作组织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相关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案件的调查和审理。 第三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侵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岗位或者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规定程序的;
(四)在复核、申诉、再申诉工作中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五)拒不执行发生效力的申诉、再申诉处理决定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申请复核、提出申诉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2]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机关工勤人员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