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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申请费的缴纳方式
专利申请费以及其他费用都可以直接向专利局收费处或专利局代办处面交,或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目前,银行采用电子划拨,邮局大部分采用电子汇兑方式。缴费人通过银行或邮局缴付专利费用时,应当在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缴纳费用的名称可使用简称。缴费人应当要求银行或邮局工作人员在汇款附言栏中录入上述缴费信息,通过邮局汇款的,还应当要求邮局工作人员录入完整通讯地址,包括邮政编码,这些信息在以后的程序中是有重要作用的。费用不得寄到专利局受理处。
二、申请费缴纳的时间
面交申请文件的,可以在取得受理通知书及缴纳申请费通知书以后,当时缴纳申请费,也可以通过邮局、银行汇付。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及缴纳申请费通知书以后再缴纳申请费。缴纳申请费需要写明相应的申请号,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两个月或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费用。
三、缴费日期的确定
向专利局收费处面交申请费或其他费用的,缴费当日即为缴费日。以邮局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以邮局汇出的邮戳日为缴费日。以银行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以银行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
四、缴费注意事项
(1) 缴费人可以直接向专利局或专利局代办处缴纳专利费用。查询专利局代办处信息可登陆
缴费人也可以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专利费用。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专利费用时,应当在汇款单附言栏中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及费用名称(或简称)。正确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应为9位(2003年10月1日之前申请的专利)或13位(2003年10月1(1) 缴费人可以直接向专利局或专利局代办处缴纳专利费用。查询专利局代办处信息可登陆
缴费人也可以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专利费用。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专利费用时,应当在汇款单附言栏中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及费用名称(或简称)。正确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应为9位(2003年10月1日之前申请的专利)或13位(2003年10月1日之后申请的专利),不得缺位,最后一位校验位前的小数点可以省略。
例如:9位申请号可写成9910xxxx.2 或者9910xxxx2;13位申请号可写成200510xxxxxx.1 或者200510xxxxx1。
(2)缴费人汇款时,收到银行或邮局汇款凭证应认真核对申请号或专利号以及缴费人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避免因银行或邮局工作人员录入错误造成的必要信息丢失,这些信息在以后的程序中是有重要作用的。通过邮局汇款的,一个申请号(或专利号)应为一笔汇款。
(3)缴费人通过汇付的,如果未在汇款时注明上述必要信息可以在汇款的当天,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补充。超过这个时段所补充的信息,视为无效信息。
通过银行缴纳专利费用需要补充信息的,应在传真件或电子邮件中提供:银行的汇款单复印件、汇款日期、所缴费用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及各项费用名称和分项金额、汇款人姓名(名称)、缴费人的详细地址邮编等信息。
通过邮局缴纳专利费用需要补充信息的,应在传真件或电子邮件中提供:汇款日期、所缴费用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及各项费用名称和分项金额、汇票号码、商户客户号、汇款人姓名(名称)、详细地址邮编等信息。
采用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补充缴费信息的,以专利局收到正确信息之日为缴费日。因逾期补充缴费信息或补充信息不符合规定,造成汇款被退回或入暂存的,视为未缴纳费用。
采用传真形式补充缴费信息的,传真后还需再次拨打传真电话确认。传真电话:010-62084312;010-62088065。通过010-62088065发送传真的,应拨打010-62088028或010-62088029进行确认。
银行汇付: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
户 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帐 号:7111710182600166032
邮局汇付:
收款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商户客户号:110000860(可代替地址邮编)
地址 邮编: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100088)
传 真:010-62084312
电子邮件信箱:shoufeichu@sipo.gov.cn
(4)费用的查询服务
缴费人可以通过电话可进行个案缴费信息的查询。查询电话:010-62085566;010-62088166;010-62088036;010-62088041;010-62088040;010-62088042
缴费人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个案及批量缴费信息的查询。查询时应提供申请号、收据号及汇款相关信息等。
资料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http://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标准一览表(09年5月15日资料)
国 内 部 分(人民币:元) | ||||||
(一)申请费 |
全额 |
个人减缓 |
单位减缓 | |||
1.发明专利 |
900 |
135 |
270 | |||
印刷费 |
50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 |||
2.实用新型专利 |
500 |
75 |
150 | |||
3.外观设计专利 |
500 |
75 |
150 | |||
(二)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
2500 |
375 |
750 | |||
(三)复审费 |
|
|
| |||
1.发明专利 |
1000 |
200 |
400 | |||
2.实用新型专利 |
300 |
60 |
120 | |||
3.外观设计专利 |
300 |
60 |
120 | |||
(四)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
300 |
60 |
120 | |||
(五)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 |
|
|
| |||
1.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 |
200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 |||
2.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 |
50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 |||
(六)优先权要求费每项 |
80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 |||
(七)恢复权利请求费 |
1000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 |||
(八)无效宣告请求费 |
|
|
| |||
1.发明专利权 |
3000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 |||
2.实用新型专利权 |
1500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 |||
3.外观设计专利权 |
1500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 |||
(九)强制许可请求费 |
|
|
| |||
1.发明专利 |
300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 |||
2.实用新型专利 |
200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 |||
(十)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 |
300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 |||
(十一)专利登记、印刷费、印花税 |
|
|
| |||
1.发明专利 |
255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 |||
2.实用新型专利 |
205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 |||
3.外观设计专利 |
205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 |||
(十二)附加费 |
|
|
| |||
1.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
300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 |||
再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
2000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 |||
2.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增收 |
150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 |||
3.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每页增收 |
【专利年费收费标准】 50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 |||
从第301页起每页增收 |
100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 |||
(十三)中止费 |
600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 |||
(十四)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 |
2400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 |||
(十五)年费 |
全额 |
|
| |||
1.发明专利 |
|
|
| |||
1-3 年 |
900 |
135 |
270 | |||
4-6 年 |
1200 |
180 |
360 | |||
7-9 年 |
2000 |
300 |
600 | |||
10-12年 |
4000 |
600 |
1200 | |||
13-15年 |
6000 |
900 |
1800 | |||
16-20年 |
8000 |
1200 |
2400 | |||
2.实用新型 |
|
|
| |||
1-3年 |
600 |
90 |
180 | |||
4-5年 |
900 |
135 |
270 | |||
6-8年 |
1200 |
180 |
360 | |||
9-10 年 |
2000 |
300 |
600 | |||
3.外观设计 |
|
|
| |||
1-3年 |
600 |
90 |
180 | |||
4-5年 |
900 |
135 |
270 | |||
6-8年 |
1200 |
180 |
360 | |||
9-10年 |
2000 |
300 |
600 | |||
注:①维持费和复审费按照80%及60%两种标准进行减缓。②授权后三年的年费可以享受减缓。 | ||||||
PCT申请国际阶段部分(人民币:元) | ||||||
(一)传送费 |
500 | |||||
(二)检索费 |
2100 | |||||
附加检索费 |
2100 | |||||
(三)优先权文件费 | 【专利年费收费标准】
150 | |||||
(四)初步审查费 |
1500 | |||||
初步审查附加费 |
1500 | |||||
(五)单一性异议费 |
200 | |||||
(六)副本复制费每页 |
2 | |||||
(七)后提交费 |
200 | |||||
(八)滞纳金 |
按应交费用的50%计收,若低于传送费按传送费收取;若高于基本费按基本费收取。 | |||||
(九)国际申请费 |
| |||||
1.国际申请用纸不超过30页的 |
8858(1330瑞朗) | |||||
2.超出30页的部分每页加收 |
100(15瑞朗) | |||||
(十)手续费 |
1332(200瑞朗) | |||||
注:①9-10项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按2008年6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 ||||||
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部分(人民币:元) | ||||||
【专利年费收费标准】 (一)宽限费 |
1000 | |||||
(二)改正译文错误手续费(初审阶段) |
300 | |||||
(三)改正译文错误手续费(实审阶段) |
1200 | |||||
(四)单一性恢复费 |
900 | |||||
(五)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费 |
300 | |||||
注:进入国内阶段其他收费依照国内申请标准执行。 |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人民币:元) | ||||||
(一)布图设计登记费 |
2000 | |||||
(二)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费 |
2000 | |||||
(三)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 |
100 | |||||
(四)延长期限请求费 |
300 | |||||
(五)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请求费 |
1000 | |||||
(六)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费 |
300 | |||||
(七)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支付报酬裁决费 |
300 | |||||
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时,还应缴纳印花税5元,因此合计为2005元。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标准一览表
备注:1.发明专利年费标准:1-3年为900元;4-6年为1200元;7-9年为2000元;10-12 年为4000元;13-15年为6000元;16-20年为8000元。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年费标准:1-3年为600元;4-5年为900元;6-8年为 1200元;9-10年为2000元。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延长年费减缓期限(1-6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3) 办理恢复手续时年费滞纳金的计算:专利权人因专利权终止办理恢复手续时,年费滞纳金应按当年年费全额的25%缴纳。
11.年费的减缓
授权前已获准专利费用减缓的,自授权当年起连续三个年度可按已批准的减缓比例缴纳年费。例如,一件已获准减缓专利费用的专利申请的授权当年为第三年度(即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所指明的年度),则专利权人按批准的减缓比例可以减缓第三年度、第四年度及第五年度的年费,第六年度起应按全额缴纳年费。
12.“专利年度”概念
(1) 授予专利权当年:是指专利申请在第N年度授权,第N年即为授权当年,以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所注明的为准。例如,一件专利申请的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要求缴纳第三年度的年费,即表示该案的“授权当年”为第三年度。
(2) 专利年度:是指该专利自申请日起每满一年为一个专利年度。例如,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1998年6月1日,则自该日起至1999年6月1日为该案的第一年度,自1999年6月2日至2000年6月1日为该案的第二年度……第N年度。
13.缴费注意事项
(1)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款,应当在汇款单附言栏中或者汇款用途栏中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及费用名称。正确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应为9位(2003年10月1日之前申请的专利)或13位(2003年10月1日之后申请的专利),不得缺位,最后一位校验位前的小数点可以省略。
例如:9位申请号可写成9910XXXX.2或者9910XXXX2;13位数申请号可以写成200510XXXXXX.1或者200510XXXXXX1。所缴的费用名称可以用简称(见专利费用标准)。
(2)缴费人通过银行或邮局缴付专利费用时,应当在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和缴纳费用的名称(或简称)。缴费人汇款时收到银行或邮局汇款凭证,应认真核对申请号或专利号以及缴费人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这些信息在以后的程序中是有重要作用的。费用不得寄到专利局受理处。
(3)通过银行或者邮局汇款,如需发传真,应在汇款当日,将汇款单复印件及申请号或专利号、费用名称、分项金额、邮编、地址、收件人信息,发至收费处。(传真:010-62084312)。此办法是对未在汇款时注明上述必要信息的补救方式,不具有法律效力。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标准一览表
1
2
3
4
发明专利费用标准 (人民币:元)
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费用标准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费用标准
(人民币:元)
发明专利年费计算参考表
(人民币:元)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年费计算参考表
(人民币:元)
以上表中数值按现行标准计算,如费用标准调整,以新标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