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账户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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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银行账户改革
银行账户改革分哪三类账户 2016年如何开银行卡?

  新华网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吴雨、刘铮)中国人民银行25日发布通知,建立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机制,以往通过银行柜面开立的账户划为Ⅰ类银行账户,今后开户申请人可通过柜面、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自助机具、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开立三类银行账户。

  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规定,银行应建立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机制,根据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及风险评级,审慎确定银行账户功能、支付渠道和支付限额,并进行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

  银行个人账户改革解读:

  一、个人账户划分为3种类型

  《通知》明确,存款人可通过Ⅰ类银行账户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业务;通过Ⅱ类银行账户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业务;通过Ⅲ类银行账户办理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服务。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不得存取现金,不得配发实体介质。也就是说,Ⅱ类户与Ⅰ类户最大的区别是不能存取现金、不能向非绑定账户转账。Ⅲ类户与Ⅱ类户最大的区别是仅能办理小额消费及缴费支付,不得办理其他业务。

  解读:

  Ⅰ类户:全功能银行结算账户

  Ⅰ类户是全功能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支取现金、转账、消费及缴费支付等。

  Ⅱ类户可电子划账、买理财产品通

  Ⅱ类户可以通过电子方式办理资金划转、购买投资理财产品、办理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Ⅱ类户与Ⅰ类户最大的区别是不能存取现金、不能向非绑定账户转账。对Ⅱ类户还设置了单日支付限额10000元。

  Ⅲ类户专注小额快捷、免密支付

  Ⅲ类账户仅能办理小额消费及缴费支付业务,Ⅲ类账户设有1000元的资金限额。Ⅲ类户与Ⅱ类户最大的区别是仅能办理小额消费及缴费支付,不得办理其他业务。

  有业内人士形象表达:Ⅰ类账户就像是老婆用的,什么金融业务都能办;Ⅱ类账户就像是自己用的,只能投资理财缴费不能取走现金;Ⅲ类账户就像是给小孩用的,只能做一些小额支付。

  二、去银行怎么开户?

  《通知》还明确,银行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应核实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和开户申请人开户意愿;通过有效身份证件无法准确判断开户申请人身份的,银行应要求其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银行可采取多种方式对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进行交叉验证。

  《通知》指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原则上应由本人亲自办理;确有必要的,可以由他人代理办理。如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开户申请人,可由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人员代理办理。银行对代理人身份信息的核验比照本人申请开立银行账户进行,并联系被代理人核实。

  那么我们在2016年如何开银行卡?

  (一)柜面开户

  通过柜面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的,银行可为开户申请人开立Ⅰ类户、Ⅱ类户或Ⅲ类户。

  (二)自助机具开户

  通过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自助机具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银行工作人员现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银行可为其开立Ⅰ类户;银行工作人员未现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银行可为其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三)电子渠道开户

  通过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的,银行可为开户申请人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1、通过电子渠道开立Ⅱ类户的

  银行应通过绑定开户申请人的同名Ⅰ类户(以下简称绑定账户,信用卡除外),作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手段之一,确认绑定账户的所有人是开户申请人本人,绑定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与开户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一致。Ⅱ类户与绑定账户的资金划转限额由银行与存款人协商确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水平和存款人风险等级,与存款人约定办理消费和缴费支付的单日累计支付限额,但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0元。银行不得通过绑定Ⅱ类户、Ⅲ类户或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进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

  2、通过电子渠道开立Ⅲ类户的

  银行应通过开户申请人从同名Ⅰ类户向Ⅲ类户转入任意金额的方式激活账户,并确认开户申请人是同名Ⅰ类户的所有人。Ⅲ类户账户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账户剩余资金应原路返回同名I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申请在同一银行开立Ⅲ类户的,银行可在Ⅰ类户实体介质上加载Ⅲ类账户功能。

  对于Ⅱ类户,银行可按规定对存款人身份信息进行进一步核验后,将其转为Ⅰ类户。对于Ⅲ类户,银行可按规定对存款人身份信息进行进一步核验后,将其转为Ⅰ类户或Ⅱ类户。

  《通知》还进一步丰富了现有直销银行账户功能,除存放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功能外,还支持存款人通过Ⅱ类户和Ⅲ类户办理限定金额的消费及缴费支付。

  银行个人账户改革从什么时间开始

  2016年4月1日起执行,各大银行正式实行的日期可能略有不同。

  银行个人账户改革究竟带来了啥好处

  1、开户更方便了

  今后 通过网银、手机银行也能开户了,不用亲自跑银行遭受排队等待之苦。如果你在同一家银行要开第二个户,还可以简化开户流程。

  只要你有任何一家银行的Ⅰ类户,还可以申请开立不限于这一家银行的Ⅱ类户和Ⅲ类户,大可不必为了开立Ⅱ类户和Ⅲ类户去跑趟银行,在线上完成即可。

  PS:目前大家手上拿的银行卡、存折账户对应的都是Ⅰ类银行账户,Ⅱ类户、Ⅲ类户都是没有实体介质的。

  2、可以找他人代开户

  特殊情况下可由他人代为办理开户,银行还可以上门办理业务。

  3、要求银行创新支付手段,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也就是说,如果你在同一家银行有两张卡,通过网银、手机银行自己给自己转账时,银行不得设置转账限额。

  4、意外损失有保障

  如果你的账号被盗钱丢了,只要银行不能证明是你的责任造成的,就要先行向你赔偿损失。

  这些事情你也要知道

  1、个人银行账户为啥要分三类?

  个人银行账户看上去是件不起眼的日常小事,实际上是很重要很严肃的事情。它不仅是经济金融活动的基础,而且是打击违法犯罪的保障。

  央行支付司司长谢众介绍,这次把传统上在柜面开设的账户设为Ⅰ类账户,属于全功能的银行结算账户。在此基础上,为便利存款人支付,增设了Ⅱ类、Ⅲ类账户。

  2、新划分三类后,原有的银行账户怎么办?

  对于之前的账户,银行根据开设时的材料进行分类,只要是当面开设的都会成为Ⅰ类账户。今后再开设账户,就会明确让客户选择是哪类账户。不过由于涉及到银行系统的升级,新的管理办法的完全落实可能需要一个过程。

  3、多了两类账户该怎么用?

  业内人士用这样的大白话翻译

  “打个比方,Ⅰ类账户就像是老婆用的,什么金融业务都能办;Ⅱ类账户就像是自己用的,只能投资理财缴费不能取走现金;Ⅲ类账户就像是给小孩用的,只能做一些小额支付。”

  也就是说,Ⅰ类账户是资金进出的“总源头”;Ⅱ类账户与Ⅰ类账户最大的区别是不能存取现金、不能向非绑定账户转账;Ⅲ类账户与Ⅱ类账户最大的区别是仅能办理小额消费及缴费支付,不得办理其他业务。

   银行个人账户改革的意义

  此次账户管理新规也将给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和整个行业的竞争格局带来较大的影响。

  一是远程开户服务的放开将进一步加剧银行之间的竞争,产品和服务质量越来越成为决定银行市场竞争力的关键因素。根据《通知》精神,II类账户已经具备存款、理财和一定限额内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核心金融功能,能够满足客户日常的大部分账户服务需求。这就为银行摆脱物理网点的限制,更有效地拓展客户与市场提供了新的途径。

  二是账户管理新规有利于推动商业银行渠道管理策略的创新发展。一方面,账户分类管理办法将进一步推动银行客户服务的电子化进程,更多的柜面服务将向电子渠道分流;另一方面,《通知》规定I类账户也可以通过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自助机具受理开户申请,银行工作人员现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方式开立。与现行的开户流程相比,新的流程将大大降低银行在开户环节的人工操作需求。

  三是商业银行在账户安全性管理方面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在新的账户分类管理办法下,II类和III类账户在客户的实名制审核标准上弱于I类账户。同时,由于I类账户的开立如果通过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自助机具受理开户申请,银行工作人员现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方式完成,则信息审核流程也较目前的全流程现场开户有所放松。由此给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过程带来了新的风险,需要商业银行通过更加有效的制度和流程设计来防范化解。

  《通知》的一大意义在于推动直销银行的发展。现在,已经有20多家银行推出直销银行业务,但对于用户来说体验并不方便,仍然需要用户亲自去银行开设账户才能享受到相应服务。而《通知》执行后,尽管非线下亲见亲签开立的账户功能有限,但却比通过电子渠道开立的账户功能要更加完善。

  经过前一阶段的野蛮发展,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逐渐出台,行业开始进入去伪存精的事情。我们更看好互联网金融龙头企业蚂蚁金服、微众银行和市场化传统金融机构的转型,如陆金所等。

  “现在的直销银行账户资金必须在绑定的同户名银行账户间封闭运行,并且不能进行汇兑业务,只能存和汇。功能局限在存款和购买特定的理财产品上,并没有发挥国外直销银行的‘威力’。”某银行直销银行人士说,“《通知》执行以后,相当于有条件地放开数字证书的发放渠道,直销银行账户的功能就可以更加完善了。”

  “《通知》的意义,绝不仅仅针对微众这种互联网银行,更多地其实落脚在现有商业银行开展的互联网银行业务,比如直销银行业务上。”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表示,“它的促进作用很大,意味着未来商业银行在互联网金融直销银行领域的竞争会明显加剧,有可能成为现有网点渠道以外的新战场。”

  与《通知》前后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无疑是为本就红红火火的互联网竞争更添了一把柴。

篇二 银行账户改革
银行银行1类、2类、3类帐户是什么意思?Ⅰ类、Ⅱ类、III类账户有什么区别?他们怎么开立

  早在去年年底,央行出台《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首次提出将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的概念,把帐户分为Ⅰ类、Ⅱ类、III类账户。

  Ⅰ类、Ⅱ类、III类账户是什么意思?

  银行账户重大变化引关注!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12月1日将正式实施。人行有关人士解释说,Ⅱ、Ⅲ类账户为通过银行柜面或者互联网等电子渠道开立的银行账户,功能有限,并且需要与Ⅰ类账户绑定使用。

  什么是I类、II类、III类账户?简单说,Ⅰ类账户是全功能账户,常见的借记卡就属于Ⅰ类账户;Ⅱ、Ⅲ类账户则是虚拟的电子账户,是在已有Ⅰ类账户基础上增设的两类功能逐级递减,资金风险也逐级递减的账户。主要区别如下表:

  银行Ⅰ类、Ⅱ类、III类账户的区别

  Ⅰ类户是全功能的银行结算账户,必须在柜面或通过银行自助机具,经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审核身份后开立,存款人可通过Ⅰ类户办理存款、购买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支取现金、转账、消费及缴费支付等全部金融业务,没有限额。

  Ⅱ类、Ⅲ类银行账户既可以在柜面开立,也可以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地开通,但要绑定本人I类银行账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

  Ⅱ类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Ⅱ类户还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其中,Ⅱ类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

  Ⅲ类户权限最小,只能办理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Ⅲ类户还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其中,Ⅲ类户账户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日累计限额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为10万元;消费和缴费支付、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10万元。

  业内人士表示,分类管理可以通俗地理解为,Ⅰ类户是个人或家庭的小金库,最重要功能最强大,但没必要天天搬到外面用;Ⅱ类户就像是可以带出门的钱包,装的钱有限额;Ⅲ类户就像是零钱包,只能用于小额支付。

  银行人士建议,通过账户分类管理和使用,可以将“金库”与“钱包”分离,保障大家的资金安全。为防止大额资金被盗,市民最好将与第三方支付账户绑定的账户换成Ⅱ类、Ⅲ类银行账户。

  已开立多个Ⅰ类账户仍可照常使用

  一些市民看到有关分类账户管理的报道后,都表示太专业,看不懂,担心自己现在的银行卡或存折用起来会遇到麻烦,最怕就是被强制降级。

  对此担心,工行北京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经理刘楠表示,央行关于账户分类管理的规定主要针对的是12月1日以后开立的新账户。大家现在使用的银行卡和存折等账户,基本都是在银行柜面开立的,都属于Ⅰ类户,是功能权限最全的账户,12月1日以后在使用上也不会有什么不同,也不可能被银行强制降级。

  以工行为例, 2016年11月30日之前,在工行营业网点开立的借记卡、活期一本通存折账户都是Ⅰ类账户,比如e时代卡、理财金卡、财富卡等均属于Ⅰ类账户。值得注意的是,信用卡不属于Ⅰ类、Ⅱ类、III类账户,但属于结算账户。

  虽然原有的借记卡或存折今后使用不受影响,刘楠建议大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将一些闲置不用或用得较少的账户销户,将一些主要用于网络支付或小额高频支付的账户降级为Ⅱ类或Ⅲ类户。这样既可以实现个人资金的集中管理,又可以通过Ⅱ、Ⅲ类户来防范网络支付风险,更好地保护自身的资金安全。当然,如果个人希望按现有方式继续使用已开立的各个Ⅰ类户,仍然可以继续使用,不受影响,但如果数量较多,应根据银行要求说明情况。

  对于名下账户过多的,工行会联系客户进行核查。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将会被暂停非柜面业务,只能在营业网点柜台办理业务。待重新核实身份后,即可恢复。

  新开账户将受限 一人一行只有一个Ⅰ类户

  如果客户已经有了某家银行的借记卡,今后还想在同一家银行办张新卡,就不能像以往那么随意任性了。根据央行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由于个人在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为方便大家异地生产生活需要,央行已要求银行对本行行内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免收异地手续费,降低个人支付成本。

  刘楠以工行为例解释称,如果客户已经有了工行借记卡或存折,就表明他已经在工行拥有了Ⅰ类户,工行不会再给他办一张功能一样的借记卡。银行工作人员会建议他充分利用原有的借记卡,或者建议他根据需要,新开一个Ⅱ类户或Ⅲ类户。如果这个客户在工行此前就有多个账户,他也可以选择将原来账户降级使用。

  注意:【账户】Ⅰ、Ⅱ、Ⅲ类账户皆借记账户

  根据央行政策,自2016年12月1日起,个人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每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账户,如果已有Ⅰ类户的,再开户时只能是Ⅱ、Ⅲ类账户。那是否意味着一个人只能在同一银行拥有一张银行卡了呢?

  “账户和银行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银行卡仅仅是账户的载体,并不是说只有一张卡了。”人行郑州中支相关负责人解释,现在制度中所讲的Ⅰ类、Ⅱ类、Ⅲ类账户是针对借记账户而言。但是Ⅰ类、Ⅱ类账户则都可以拥有实体卡片。“当然,此次针对的是用户的借记账户,也就是说,对贷记卡、信用卡,都是没有影响的。”

  28日晚,中国工商银行通过搜狐客户端发布信息称:“2016年11月30日之前,在我行营业网点开立的借记卡、活期一本通存折账户都是Ⅰ类账户,比如e时代卡、理财金卡、财富卡等均属于Ⅰ类账户。信用卡不属于Ⅰ类、Ⅱ类、Ⅲ类账户,但属于结算账户。”

  提示

  I类、Ⅱ类、III类账户如何开立

  开立三类账户,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到银行柜面,由工作人员当面审核开立;一种是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开立。

  开设I类银行账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6年9月30日发布的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开设一个Ⅱ类户,必须包含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卡号)、绑定账户是否为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等5个要素。对未按照规定验证绑定账户信息的Ⅱ、Ⅲ类户,自2017年4月1日起暂停业务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绑定的账户除了工行自身的,也可以使用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的Ⅰ类账户在工行绑定开立Ⅱ类账户。

  根据规定,开设一个Ⅲ类户,要至少包括开户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卡号)等4个要素。

  按照规定,Ⅲ类户账户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如果钱多了怎么办?根据规定,账户剩余的钱要原路返回同名I类户中。由于在初期规定时,Ⅲ类户账户没有实体介质,也就是说不能发卡,银行理财经理表示,“在手机银行中可以看到,Ⅲ类户有对应的账号”。

  在现有的个人银行账户基础上,为什么要增设Ⅲ类户,专家表示这主要是满足市民对支付效率的需求。部分银行推出了方便、快捷的小额免密支付服务,Ⅲ类户以便利存款人日常消费支付。

  自助开立的Ⅱ类、III类账户都是62开头的一个银行卡号,没有实体卡片。

  【释疑】网上支付Ⅰ类户不会遭遇自动“降级”

  Ⅰ类账户是全功能大额账户,Ⅱ类账户可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及限定金额的消费等,Ⅲ类账户主要用于网络支付,只能进行小额消费和缴费支付。

  有人担忧新政实施后,自己绑定电商支付平台的银行账户会降级。对此,人行郑州中支回复大河报记者称,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工作,需银行客户的主动配合。银行客户可根据自己情况,将一些闲置不用或用得较少的账户销户,将一些主要用于网络支付或小额高频支付的账户降级为Ⅱ类或Ⅲ类户。但如果个人希望按现有方式继续使用已开立的各个Ⅰ类户,仍然可以继续使用,不受影响。但如果数量较多的,应根据银行要求说明情况。

  一位银行人士表示,银行不会直接将用户账户降级,会通过柜台、电话等方式与相关用户进行沟通,引导降级。如果用户没有按照规定验证绑定账户信息的Ⅱ类或Ⅲ类户,将会自2017年4月1日起暂停业务办理,这还需要用户注意。

  有多个Ⅰ类账户的用户咋办?到就近银行认定

  根据央行规定,同一人在同一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再开户时只能是Ⅱ、Ⅲ类账户(此次不包括信用卡)。其中Ⅰ类户(包括借记卡、活期存折等)为全功能账户,可办理存款、转账、消费缴费、购买理财产品等,金额也没有限制。Ⅱ类户只能通过电子方式办理资金划转等消费和缴费支付等,金额不超过1万元。Ⅲ类账户适合用于绑定支付账户,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

  在12月1日之前,如果在银行已经办理了多张借记卡和活期存折,都属于Ⅰ类户,应该怎么办?沈阳某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介绍,新规没有明确处理方法,但建议到就近银行去自主认定哪个账户作为Ⅰ类户。而记者了解到,沈阳有的银行会通知名下开户较多的客户进行核查,确认是否还保留账户。对于无法核实开户合理性的账户,将引导撤销、归并或者降低账户级别等措施。

  一个手机号可以多人开户吗?电话和身份证必须一一对应

  “对于联系电话供多人开立和使用账户的情况,我行会联系您到网点进行确认,未向我行说明合理性的,会被暂停非柜台业务。如果是成年人代理未成年人或者老年人开户预留本人联系电话等合理情形,来网点确认时需出具说明。”这是一家商业银行发出来的公告。这家银行的工作人员表示,新规实施之后,对账户管理是非常严格的,电话号码和身份证号码要一一对应。

  另外,如果要冒用他人身份证开立账户,银行就会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将被冒用的身份证移交公安机关。

  支付宝、微信尽量别绑Ⅰ类账户

  简单说,Ⅰ类账户是全功能账户,常见的借记卡、存折均属于Ⅰ类账户;Ⅱ、Ⅲ类账户则是虚拟的电子账户,是在已有Ⅰ类账户基础上增设的两类功能逐级递减,资金风险也逐级递减的账户。

  工商银行高级客户经理陈铁钢建议,Ⅰ类账户功能齐全,资金流入流出无限额。可以作为工资账户或个人财富主账户,主要用于大额消费、大额资金流转、储蓄存款及投资理财,银行卡不必随身携带,也减小了卡片遗失带来的风险;Ⅱ类账户投资理财功能齐全,可以灵活地由Ⅰ类账户向其转入资金,无累计转入限额,既满足日常使用,又避免大额资金损失;Ⅲ类账户主要用于小额高频交易,账户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适合用于绑定支付账户,及日常小额高频交易(如二维码支付、手机NFC支付等)。

  “Ⅰ类账户是存款账户和理财账户,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现在网购存在一定的风险,用户使用网购、微信发红包、家庭缴费等功能时,尽量使用Ⅱ或Ⅲ类账户,这样安全风险相对较小。使用二维码支付、微信支付这些快捷支付的时候也最好不要绑定Ⅰ类账户,以提高资金使用安全性。”陈铁钢提醒说。

  那么,如果新政施行后如何调整绑定平台的账户类型呢?银行工作人员介绍,如果是使用Ⅰ类账户绑定了支付宝、微信,将Ⅰ类账户下调为Ⅱ类或Ⅲ类账户,只需存款人经过基本的身份确认就可以。但Ⅱ类或Ⅲ类账户要升级成为Ⅰ类账户,对客户身份核实的要求更高一些,会要求客户去网点现场核验身份。

篇三 银行账户改革
我国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践与制度改革初探_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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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与经济2015.06

ournalofFinanceandEconomics

我国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践与制度改革初探

■王

本文回顾了我国账户管理体系的发展历程,剖析了当前账户管理体系与快速发展的经济不适应之处,提出要立足中国国情,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立法层次,改革管理方式,改进客户身份识别方式等构建新型账户管理体系。

[关键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践;改革[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69X(2015)06-0088-04330008)【银行账户改革】

王欣,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南昌

银行账户是经济活动资金往来的基础,是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的载体,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金融服务作用。银行账户管理作为支付体系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央银行履行支付结算管理的重要职责之一。自20世纪90年代我国确立市场经济体制以来,银行账户管理体系得以建立健全,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支付结算非现金化程度的加深,银行账户的管理责任越来越重,任务越来越艰巨;同时,在经济格局和市场环境不断变化的今天,经济社会也对银行账户管理工作不断提出新的要求。

而从另一角度看,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金融业对经济社会其他领域的渗透、银行经营方式和央行职能的转变等,都使得现行银行账户制度的局限性逐渐暴露,难以适应社会经济金融发展的需要。

因此,如何构建更加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新型银行账户管理体系,成为当前值得认真思索和深入探讨的重要课题。

一、我国账户管理体系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账户管理体系经历了从无到有、不断发展的过程。尤其是在确立市场经济体制以来,账户管理体系在实践中前进,从初步建立到逐步健全,不断反思,不断探索。

年)

(一)改革开放初期的账户管理(1977年至1994

1977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印发了《银行账户

管理办法》,这是中国人民银行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制定的第一个有关账户管理的规章制度。该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的银行账户管理步入制度化轨道。在这一阶段,账户体系较为单一,侧重于流动资金的集中统一管理和财经纪律的监督,适应了改革开放初期的资金管理需要。

(二)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时期的账户管理(1994年至2003年)

20世纪90年代初,企事业单位多头开户逃废

银行债务,私设小金库等一些扰乱经济、金融秩序的问题开始出现并且日益严重。为了进一步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中国人民银行对1977年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于

1994年发布实施了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对原

办法中不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发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之后,又有一系列规范账户管理的政策相继出台,如粮棉油收购资金、预算单位账户等都有了专门的管理制度,规范细化了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各项手续。2000年国务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布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旨在健全社会信用、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通过上述措施,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银行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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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践与制度改革初探

户管理制度框架。

(三)市场经济体系完善时期的账户管理(2003年至今)

这一时期,我国基本形成了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为基础、制度框架完整、管理模式规范的账户管理体系,账户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金融服务作用。【银行账户改革】

加强客户身份识别、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对于促进社会经济稳健发展、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近年来,人民银行不断加强对银行机构落实账户实名制的监督管理,积极协商相关部门探索建立落实账户实名制的有效机制。自2000年国务院颁布《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提出账户实名制要求后,2006年,国家颁布《反洗钱法》,再次明确规定银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以国家法律形式确立了银行账户实名制。2007年,人民银行和公安部建成运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为银行机构切实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提供便捷的技术手段,标志着我国在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二、现行账户管理体系与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的不适应性

在经济社会日新月异变化的大背景下,我国现行账户管理体系仍是在以2003年发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为核心内容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其与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的不适应性正逐步显现出来。

(一)制度立法不高、规范性文件过多

当前人民币银行账户制度的立法形式制约了银行账户管理。现行的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由一些分散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构成,制度之间缺乏统筹考虑。

现行账户管理制度中除《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为行政法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为部门规章外,其他均为人民银行及相关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制度立法不高。各类制度时间跨度近二十年,每个制度的产生都有特定的历史背景,制定的目的和遵循的原则不尽相同,账户管理的要求也存在差异,缺乏统筹考虑,没有体现银行账户管理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其执行力和执行效果。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越来越表现为银行与存款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以部门规章规范账户管理的不适应性逐渐凸现出来,既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也越来越难以为银行账户服务的创新提供有效的法律制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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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框架逐步健全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以中国人民银行令的形式发布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该办法更大程度地满足了各类存款人的结算需求和资金管理需要。本着既有利于搞活市场经济、促进商业银行改革和业务创新,又有利于规范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原则,人民银行又陆续制定发布了一系列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逐步形成了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为主体,《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为重要组成部分,预算单位、军队、武警、国家安全机关等特殊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为补充的制度框架,由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共同构建的层次清晰的制度框架。

2.管理模式不断规范

【银行账户改革】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人民银行为监管主体、行政管理为主要方式、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账户管理模式。

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是人民银行的行政许可项目,人民银行依法对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实施核准制,较为有效地控制了不规范开户行为可能导致的金融风险。2005年,人民银行建成运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为保障账户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手段,截至2014年底,账户管理系统存储全国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3976.91万户,全国个人银行结算账户64.73亿户,

人民银行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等行为实施有效的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是人民银行依法行政、加强账户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手段,通过现场检查,人民银行对非现场监管中发现的重要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督促银行机构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相关制度的执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夯实了基础。

3.账户实名制初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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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与经济2015.06

(二)管理方式以行政管理为主、管理理念未与国际接轨

当前,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力稳步提升,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正在不断推进,相应的,我国的银行账户管理也要适应国际化的需要,而目前我国现行的账户管理理念与发达国家的做法却存在较大差异。

发达国家普遍利用市场机制实施监管,管理重点放在客户身份识别、加强开户申报和监控账户使用上,如美国、日本、澳大利亚以及英国、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账户开立环节以法律形式规定商业银行有确认客户身份的义务,中央银行对银行账户管理侧重于对商业银行的监管,重点对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而动态的监管,目的在于防止和打击洗钱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我国银行账户管理重点放在银行结算账户开户审批上,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政许可的设定,在规范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防范银行审查不严、违规开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这种以行政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与市场的不适应性亦逐渐显现,如银行机构在账户行政许可业务中的法律定位问题、现行账户管理审批流程与行政许可的要求存在差异使人民银行面临的制度和操作风险、账户开立时效性与满足市场经济需求的关系问题等。与开立账户的严格审批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对于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却较为宽松,除了在各类账户的用途、现金使用、生效日制度、单位户与个人户之间的款项划转等方面进行了相应的制度规定外,缺乏其他有效的监管手段对账户的使用情况实行监管。这种管理方式,导致监管部门难以全面、动态地对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管。

(三)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有待提高、账户实名制的落实偏重于形式审查

银行对落实实名制与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本质与内涵认识不足,未能在实质上做到“了解你的客户”,造成账户实名制审查流于形式。《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对每一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证明文件通过列举的方式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如企业法人应出具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应出具事业法人登记证等,在实践中,银行往往按照制度规定要求客户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对客户提供的证明文

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审查后即开户,一般不再采取其他措施进一步了解存款人的真实情况。这种制度设计存在两大弊端:一是账户制度无法穷举所有情况下的开户证明文件要求;二是导致实名制审查偏重于对形式要件的审查,而非实质审查,银行机构缺乏积极探索落实账户实名制有效手段的主动性。

(四)账户种类划分复杂、账户数量庞大我国将银行账户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进行分类。根据银行账户币种的不同,可以分为人民币银行账户和外币银行账户;根据银行账户存款期限不同,可以分为活期账户与定期账户;根据银行账户面向客户的不同,可以分为个人银行账户与单位银行账户;根据银行账户提供服务功能的不同,可以分为储蓄(存款)账户、结算账户等。

复杂的账户种类划分导致我国账户数量庞大,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为例,同一单位存款人为满足不同的需要而开立多个不同类型的银行结算账户,截至2014年末,全国共有3976.91万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如此庞大的数量不仅增加了银行机构的管理成本、人民银行的监管难度,同时也与市场经济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要求产生矛盾。

三、立足中国国情,构建新型账户管理体系市场经济环境下,我们应根据市场经济体制特征及发展的需要,立足中国国情,合理借鉴经济发达国家的账户管理理念,构建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的账户管理体系。

(一)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立法层次

银行账户制度调整的既有银行和存款人之间平等的契约关系,也有银行之间的竞争关系;既有人民银行与银行之间的监管和被监管关系,也有银行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协助关系。目前,大多数国家,包括成熟经济体和新兴经济体,都没有单独的银行账户管理制度,而是由相关法规制度来构建一个完整的银行账户管理制度体系。但以成熟经济体的情况来看,其法律体系较健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亦较成熟稳定,金融活动的参与者有相对较高的法制意识,社会各方面的管理机制(如征信管理、纳税管理、社会管理等)能够相辅相成、环环相扣。从而能够适应这种制度框架。考虑到我国的国情较为复杂,社会、经济、法律等各体系的发展尚未成熟,账户管理所涉及的复杂的关系难以由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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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践与制度改革初探

规章和与之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来调整。因此,有必要对现有的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和整合,制定单一的、完整的、具有更高立法层次的法律规范,在更高的法律层面上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银行账户管理的目的和要求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同时,人民银行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明确较为具体的、具有操作性的制度规范,构建完整的、多层级的银行账户法律体系。

(二)改革管理方式,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实施监管

随着经济的发展,在日益成熟的市场环境下,存款人和银行作为独立经济主体的地位日益显现,未来的账户管理应回归银行账户的本质,银行账户可以被认为是存款人与银行签订的资金管理合同,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存款人和商业银行可以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从事银行账户活动,通过契约方式明确权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规定,对银行账户采取行政许可方式进行管理的必要性已逐步下降。

应考虑改变以行政管理为主的账户管理方式,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对账户业务实施监管,取消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制度,采取备案制,由商业银行根据法律规范自律管理账户开立行为,并依法向人民银行办理登记备案。人民银行不再进行开户行政许可,管理的重点在于通过加强对依法采集的账户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对账户的开立、使用情况实施全面、动态、科学的监管,集中力量履行负责协调、仲裁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方面的争议,使人民银行成为完全的、真正意义上的账户业务监督管理部门,充分履行市场经济体制下行政机关的管理调控职能。

(三)强调账户实名制,改进客户身份识别方式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引导银行将实名制审查由形式要件审查转变为实质审查,将对开户证明文件的形式要求,调整为对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的本质要求。改变现行在制度中罗列各类存款人开户证明文件的做法,而是提出原则性要求及身份识别关键要素(如姓名、地址、身份识别号码等),并在有关操作指引中对关键要素进行定义和

解释,避免产生歧义和误解,着重强调商业银行在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中的必尽事宜,以此作为实施监管检查的主要依据。进一步改进客户身份识别的手段与方式,推动公安、法院、税务、海关、工商、电信、邮政等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客户身份识别的科技化水平,为落实账户实名制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

(四)改进制度设计,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针对现行账户制度在实践中表现出的与市场经济的不适应性,应结合市场经济发展对账户管理提出的新要求,改进制度设计,充分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1.简化银行账户分类

国际上,对银行账户进行分类是普遍的做法,但大多国家,如美国、法国等,仅进行基础分类,且各账户之间不区分主次关系,赋予银行更多的创新账户产品的空间,而在我国,目前有些账户类型之间的界限在实际使用中已逐渐模糊,如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其主办地位已逐渐弱化,甚至结算量被一般存款账户超越。因此,可考虑简化对账户的复杂分类,不再细分各类账户用途,取消对账户主次关系的限定,对新型账户产品提出原则性要求,鼓励银行在区分结算与储蓄、单位与个人的基本分类基础上创新银行账户产品。

2.减少对银行账户的使用限制

我国的账户制度对单位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限制主要是基于反洗钱要求、纳税管理等风险控制的考虑,但存款人拥有对其账户资金的支配权,在合法使用的前提下,银行应按存款人的指令进行操作。因此,应在账户制度中放开对账户使用的限制,反洗钱、税务管理等各类风险控制应由相应的专业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除国家法规制度有规定的外,存款人可以根据其资金管理需要自行确定银行账户的用途,充分发挥银行账户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作用。

3.加强对账户活动情况的监管

与账户开立、使用的适度放开相对应,人民银行应进一步加强对银行账户活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并在制度上明确违规应承担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加重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引导存款人和银行机构自觉遵守市场规则、规范账户开立和使用行为,培养健康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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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银行账户改革
银行账户管理的问题及方法研究

银行账户管理的问题及方法研究

时间:11-10-25来源:代写职称论文作者:职称晋级网点击: 101次

摘要:本文围绕银行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方法进行了探讨。首先从存款人类别认定方面明显缺乏依据,专用账户与临时账户开户与现有规定相抵触以及账户管理系统的功能设计存在缺陷等方面分析了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现行银行账户管理方法改进的建议上,本文提出了完善和修订《办法》,改革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模式,制定严格、合理的开销户制度,加快业务创新,提高服务效率以及尽快开发全国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强化对银行账户的监管等。

一、引言

银行账户管理作为中央银行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一种重要手段,在银行会计工作中具有重要的地位。银行账户是支付结算工作的前提和基础,银行账户管理是人民银行结算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账户管理,对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中央银行为强化账户管理,从账户的开立、审批和使用都加以严格的规范,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银行业竞争的加剧,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还存在诸多问题,现行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在诸多方面已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对现行的账户管理模式进行改进已是必然要求。需采取措施加以规范。

二、银行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包括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一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文)等是中国境内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的主要文件依据。《管理办法》及71号文等已经不适应目前办理业务的要求,某些方面还和国家2003年以后颁布实施的相关法律存在冲突,并且当前使用的人民币账户管理系统运行中也发现一些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的情形,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存款人类别认定方面明显缺乏依据。银行账户的开立前提是存款人必须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管理办法》将存款人划分为12类,账户管理系统将其细分为14类,但是没有详细说明划分标准和遵循原则。而且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许许多多不同形式的经济主体不断产生,14类账户划分已不能涵盖众多的经济主体。由于缺乏相关的适用文件,许多从事账户管理工作的人员在面对很多问题时往往无所适从,比如,事业单位或非企业性质的管理机构、单位的新类别附属及下属机构、服务机构等是否有资格开户,它们的开户应属什么类别,需要提供怎样的开户依据。农村目前出现了一种新型的经济合作关系,如“××

养殖公司”,“××养殖场”,“××养殖社”。对此,工商管理部门向其颁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而技术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却认定为“其他机构”。《管理办法》没有提供认定存款人类别的依据,有些地方专业银行录入后,人民银行却核准为“个体工商户”。有的城市还出现新的下属机构。这类主体在《管理办法》中并没有说明和提示,因此人民银行不予开户。这种由于《管理办法》中仅规定14类存款人,不能涵盖众多主体又缺乏详细的账户分类依据和遵循原则作参考,从而引起的混乱现象比比皆是。

2。专用账户与临时账户开户与现有规定相抵触,不能满足现实需要。《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按法律、法规要专门纳入管理的基本建设基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等,存款人可以申请开专用户。第14条对临时户的开户明确规定是对于设立临时机构、注册验资等情形,存款人可以申请开临时户。但是这两条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却难以执行。《管理办法》规定企业验资须采用临时户。但目前工商管理的实际情况是,企业验资基本上是通过中介财务公司开立基本账户完成的。当前使用的人民币账户管理系统运行也限制非预算管理单位开预算类专用户。但是这种单位实际是预算拨款,而且目前由于地方财政部门成立会计核算中心,将预算类的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统一上收,实行集中管理,按国库集中支付制的要求必须开立专用存款户。这样就出现了《管理办法》和其它制度的矛盾。

3。账户管理系统的功能设计存在缺陷。(1)系统不能执行唯一性。按《管理办法》规定,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户。但在实际操作中账户管理系统不能执行唯一性。操作员即使输入相同的证明人文件号与相同资金性质,系统都准予通过。可见,相同的证明人、相同资金性质号与相同资金性质文件,是可以在系统中重复开立专用户的。但在有的情况下,例如国库执行集中制时,用同一文号、相同资金性质的文件给上百个单位开专用账户,这也是实际需要的。而异地预算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可以异地开立业务支出,汇缴专用户,但系统却不允许通过。(2)系统不允许修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是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运作的。但在金融机构录入开户信息、人民银行进行核准开出开户许可证的实际运作中,系统不能满足业务需求。一是金融机构在录入开户信息提交后,发现有错误,却不能查询进行修改,只能重录或由人行修改。二是人行审核提交开户信打印出开户许可证后,发现账户名称、账号有误,只能销户重开,金融机构只好让开户人重新提交开户资料、从头录入,人行重新审核开证。这无疑增大了各方的工作量。

三、对现行银行账户管理方法改进的建议

现实的形势告诉我们,强化银行账户管理已是刻不容缓。但要从根本上解决好银行账户难于管理的问题,就必须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完善和修订《办法》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建议中国人民银行要进一步修订、明确《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使其更具普及性、操作性和法规性。如:提高基本存款账户主办

账户地位,对附属机构的基本账户开立必须以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上级主管(或上级财务主管)意见证明为准;增加账户管理系统模糊比对功能,限制双重身份的存款结算账户的开立数量,减少银行营运成本;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条件,保证其真实性、合规性;完善与现行结算制度需要并适合市场经济需求的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提高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的多角度数据汇总、查询。下放并增加冻结账户、销户的账户管理权限到人民币账户管理系统4级操作员;加快出台与人民币账户管理办法相配套的结算存款账户收费标准。

2。改革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模式。改善现有的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条件,取消纸质开户资料人工传递方式,利用互联网资源惯穿企业、开户银行、人民银行。实现以互联网为补充,内联网为主导的现有账户管理系统网络资源模式。以商业银行为前台,实现开户申请资料影像导入,以工作日为单位批量上传至人民银行,人民银行作为后台审核确认方,审核并联网核查各项申请开户的影像资料及数据资料,并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备案后回执提交行“已核准开户”信息。这样不但减少商业经营成本,也杜绝了因企业或商业银行网点资料变更而引起的换证频繁行为,从而降低了人民银行的行政管理成本。

3。制定严格、合理的开销户制度,提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效率与监督水平。针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量大、管理难度大等问题,建议人民银行总行进一步完善账户管理办法中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规定,制定严格、合理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销制度。如:对同一申请人开立账户的数量进行适当限制;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业务的睡眠账户实行强制销户制度;出台商业银行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年检制度;定期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梳理。同时,建议商业银行间建立统一的个人账户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减少银行间账户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不断提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效率与监管水平。

4。加快业务创新,提高服务效率,树立服务促监管的大局意识。人行应建立与金融机构、地方政府以及相关经济部门共享的区域性金融信息通道,将需要和能够向社会公布的账户管理信息发布到公众网络上,使政府、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能够及时、准确掌握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法规、制度,在授权范围内随时查询有关单位、个人的开户信息。人民银行也可通过连接政府、工商、税务、技术监督部门的网站,适时了解存款人因撤消、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更换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迁址等造成存款人基本信息变动,督促开户银行及时进行信息更正,确保开户资料的合规性和账户管理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不断提高账户管理水平。

5。尽快开发全国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强化对银行账户的监管。完善账户管理数据库,实现账户管理数据库与同城清算系统的联网,实现账户管理系统的全国联网,从而达到信息资源共享。同时,单位开户要使用实名全称,不让多头开户有藏身之所。人民银行应定期不定期对商业银行的账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查明原因,限期整改。要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多次发生多头开户的银行和企业,应列入“黑名单”,进行严密监控。

总之,在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只有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不断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才能使人民银行的行政许可工作更好地为新时期经济发展服务。

关于改善金融服务促进创新型

农村金融组织健康发展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福银„2008‟222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精神,为保证我省创新型农村金融组织[1]正确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依法经营,规范运作,改善服务,坚持面向“三农”,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到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的交纳范围及代理国库业务

(一)村镇银行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的交纳范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交存范围的通知》(银发[2008]47号)规定,目前暂比照当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执行。今后视业务发展情况由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会计财务部门另行核定。

(二)村镇银行目前暂不代理国库业务和国债业务,今后视业务发展需要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二、利率定价机制和利率报备制度

(一)四类机构要提高利率风险意识,建立健全并执行科学的利率定价机制,按照贷款利率定价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并符合司法部门相关要求。四类机构建立完善利率机制及实施新的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等相关情况要及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通过利率监测和调研,及时掌握四类机构定价情况,指导其完善利率定价机制,规范贷款利率定价行为,以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

(二)四类机构利率报备的程序分为两阶段:第一阶段,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按月填报利率监测报表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26号)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按月填报利率监测报表有关事宜的通知》(福银[2008]49号)要求,将利率报备相关文件转发至四类机构,由四类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货币信贷部门对其利率报备人员进行培训。四类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利率监测报备,于每月规定时间内(详见上述文件规定)将纸质报表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审核备案。第二阶段,由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统一向国家外汇交易中心申请全省四类机构用户使用权,待批准后由四类机构直接在中国货币网上填报利率监测报表,其所在地人民银行各设区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部门负责对其利率填报人员进行网络使用相关培训,并负责审核、上报利率报表,确保其利率监测报表的准确、及时、真实。四类机构要按照人民银行利率报备政策有关要求,按时准确真实地报备利率。【银行账户改革】

三、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和系统连接

(一)四类机构要建立健全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规范计算机机房建设,配备专兼职计算机系统管理员,承担网络规划、应用建设和安全管理等工作。严格实行内网与外网、资金网与办公网分离。配备防火墙系统,将外联应用系统服务器安装在停火区内,采取地址转换、访问控制、关闭非必要端口等技术手段,限制外网用户对内网资源的访问。采用数字证书对网上银行业务进行安全管理。做好防黑客入侵、防病毒感染工作,及时升级防病毒系统的病毒库、安装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的安全补丁,确保应用系统信息安全。建立重要应用系统备份机制,制定并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真正做到应急能救急。

(二)四类机构原则上要通过专线采用委托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方式间接接入人民银行互联的金融城市网。具体接入方式和安全保障事宜可参照与人民银行互联的金融城市网建设要求,由四类机构和受托银行业金融机构遵循市场规律和计算机信息安全原则,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根据业务成本协商自主确定

篇五 银行账户改革
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展与协调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重庆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相关银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关于规范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文件精神,重庆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审计局重新制定了《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重庆市监察局 重庆市审计局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

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确保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市级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 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市财政局审批、备案制度。

第四条 市级预算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市级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六条 市级预算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自筹以及往来等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

第七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市级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有关文件开立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八条 纳入工资统发的市级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有关文件开立一个工资统发专用存款账户。

第九条 纳入津补贴统发的市级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有关文件开立一个津补贴统发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条 市级预算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使用的各种基建资金。

第十一条 需开立外汇账户、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的市级预算单位,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和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市级预算单位按相关规定可开立工会经费、党费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 市级预算单位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可以隶属单位名称开立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除收入隶属单位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主要支付工作人员的日常开支,可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支取现金。

第十四条 市级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经市财政局批准可开立如下账户:

(一)垂直管理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确需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

(二)系统财务与本级机关财务分设并对所属单位有转拨经费的一级预算单位,确需开立的经费转拨专用存款账户;

(三)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开立的账户。

第十五条 市级预算单位不得开立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个别特殊情况的,报经市财政局批准,由市财政局为其代开立一个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只能用于非税收入的收纳和向市级财政专户解缴,不得用于核算其他收入和

办理支付。单位收费全部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后,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即予撤销。

第十六条 市级预算单位确因业务需要开立贷款转存款账户、保证金存款账户的,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到银行开户,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十七条 凡符合政策规定确需开立银行账户的市级预算单位,其开户行的选择应坚持就近原则。

第十八条 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时,应向市财政局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同时填写《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表1、二级、三级及以下的预算单位须报主管部门签章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开户的理由、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委员会等部门的批复文件。

(二)开立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三)开立外汇账户、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的,应提供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开立其他账户的,应提供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应在7个工作日对市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核,对同意开立的银行账户出具《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附表

2)。对有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账户,应注明该账户的使用期限。

第二十条 市级预算单位持市财政局出具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到相关银行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开户银行在审查预算单位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等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后,将上述资料及银行审核意见报送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批准。对符合开立条件的,人民银行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开户核准通知书》,开户银行凭《开户核准通知书》开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 市级预算单位应在市财政局出具《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开立相应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 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二条 市级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须保持稳定性,凡不属于单位搬迁或开户银行网点撤销,原则上不得变更银行账户。

第二十三条 开户银行如存在严重的服务质量问题,市级预算单位书面投诉两次仍未改变,可将意见直接反馈到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协调解决,确需变更开户银行的,经市财政局同意后按本办法规定的开户程序审批办理。

第二十四条 市级预算单位变更开户银行后,应及时将原账户撤销,原账户的资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如数转入新开立账户。

第二十五条 市级预算单位被合并的,其账户应撤销,资金余额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合并单位应督促被合并单位撤销其账户。

第二十六条 不同市级预算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的市级预算单位的,原账户应撤销,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十七条 市级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撤销所开立的银行账户,并按相应的政策处理账户资金余额。其主管单位应督促该单位撤销其账户。

第二十八条 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使用期满时必须撤户,并按相应的政策处理账户资金余额。

第二十九条 市级预算单位按规定开立的银行账户,在开立后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该账户应作撤销处理。

第三十条 市级预算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3个工作日内,填写《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表3),报市财政局备案;市级预算单位发生下列变更事项,不需报市财政局审批,变更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一)市级预算单位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二)市级预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

(三)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第五章 银行账户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级预算单位要按照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

第三十二条 市级预算单位对不同性质或需要单独核算的资金,应建立相应明细账,分账核算。未经市财政局批准,不得将同一性质的专项资金存放于两家(含以上)银行。

第三十三条 市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所属单位不按规定开立、变更、撤销及使用银行账户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市财政局等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纠正和处罚。

第三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规定外,开户银行不得办理未经市财政审批的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设业务。

【银行账户改革】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建立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对市级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监控,追踪管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以及账户资金的使用情况;各相关银行应向市财政局提供市级预算单位的账户信息,配合市财政局建立银行账户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局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级预算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市财政局暂停对违规单位拨付预算资金直至单位纠正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提交市监察局对违规单位的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发现开户银行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移交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或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监督开户银行按本办法规定为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向市财政局提供市级预算单位的账户信息、查处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按本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监督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和使用外汇账户,查处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市审计局按本办法规定对市级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发现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移交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或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市级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内部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渝财库[2003]63号)及《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通知》(渝财库[2004]41号)同时废止。

篇六 银行账户改革
对我国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的分析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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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的分析与思考 作者:张宁

来源:《商情》2013年第48期

【摘要】银行账户制度作为一项规范存款人与银行经济关系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其产生与发展必然对存款人经营活动以及银行持续发展带来深刻影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在促进银行结算账户的规范化管理,维护金融秩序稳定,提高银行服务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完善,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现行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的局限性突显。笔者通过参考和借鉴国际通行的账户管理经验,对我国银行账户制度进行分析,尝试性提出改革思路。

【关键词】银行账户 管理制度 分析比较 改革思路

一、引言

银行账户制度的建立受到一国政治体制、法制体系、社会管理、信用环境、金融发展程度、行业惯例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有效的银行账户管理,能够为中央银行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秩序提供有力的支持。2003年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效维护了经济金融秩序、防范和打击了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健全,经济金融改革和开放的不断深化,经济金融环境、社会管理体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资金管理需要、银行经营方式以及人民银行职能等均发生了一系列深刻的变化。在这些因素的综合影响下,现行银行账户制度的局限性逐步表现出来,完善银行账户管理体制,在制度、方法上与国际同步的先进理念相融合,有利于我国金融业走向国际,推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

二、现行银行账户制度简介

(一)现行账户制度的历史背景。

90年代至本世纪初,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社会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国有企业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地位得以确立并蓬勃发展,单位资金管理的自主性、个性化增强,经营集团化趋势明显。个人的经济活动也日趋活跃,产生了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转账支付的需求。专业银行继续向商业银行进行转变,股份制银行和中小金融机构不断发展壮大,银行竞争更加激烈。

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新的银行账户管理问题随之出现:一是出现了企事业单位利用多头开户逃税、逃债、逃贷和套取现金的现象,扰乱了经济秩序。二是行政事业单位为转移预算外资金多头开户,甚至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助长了腐败行为。三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伪

篇七 银行账户改革
浅谈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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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存在的问题

作者:王敏

来源:《时代金融》2014年第33期

【摘要】银行业是我国金融业的主体,国有商业银行则是我国银行业的主体。国有商业银行是我国经济发展的资金配 置主渠道,对国家的宏观调控和支付系统的健康有序运行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如果国有商业不能及时应对国际金融环境的瞬息万变,及时防范风险,纠正自身在改 革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将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质量和水平。所以,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现状及问题的分析就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国有商业银行 改革 问题分析

一、国有商业银行的概念

商业银行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收受存款、提供资金信贷为主要业务的企业法人。按照银监会的界定,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这五家银行又被称为大型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是特殊的企业法人,是特殊的金融机构。

二、国有商业银行在我国经济中所处的地位

(一)体系重建和专业化改革阶段

1979年2月,中央首先恢复中国农业银行;接下来的同年3月,经国务院同意,专司外汇业务的中国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分出来;同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从财政部独立,改称建设银行。1983年9月,经国务院决定,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将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并于1984年1月成立中国工商银行。至此,四大国有专业银行全部产生,形成了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各司其职的二元银行体制。

(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市场化尝试的改革阶段

1.银行法体系的初步建立。把中国的专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进行企业化改革,实行商业化经营是当时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1994年,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相继先后成立,四大国有专业化银行的政策性业务正式剥离,四大国有专业银行完成了向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性质上的转变,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三个政策性银行各自分工,自此实现了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分离。并先后于1995年分别正式颁布实施了《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从此有了法律意义上的区分。

2.国有商业银行在这一阶段所进行的管理改革。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国有商业银行庞大的不良贷款数额,为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和金融安全埋下了极为严重的隐患。1997年11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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