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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去年年底,央行出台《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首次提出将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的概念,把帐户分为Ⅰ类、Ⅱ类、III类账户。
Ⅰ类、Ⅱ类、III类账户是什么意思?
银行账户重大变化引关注!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12月1日将正式实施。人行有关人士解释说,Ⅱ、Ⅲ类账户为通过银行柜面或者互联网等电子渠道开立的银行账户,功能有限,并且需要与Ⅰ类账户绑定使用。
什么是I类、II类、III类账户?简单说,Ⅰ类账户是全功能账户,常见的借记卡就属于Ⅰ类账户;Ⅱ、Ⅲ类账户则是虚拟的电子账户,是在已有Ⅰ类账户基础上增设的两类功能逐级递减,资金风险也逐级递减的账户。主要区别如下表:
银行Ⅰ类、Ⅱ类、III类账户的区别
Ⅰ类户是全功能的银行结算账户,必须在柜面或通过银行自助机具,经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审核身份后开立,存款人可通过Ⅰ类户办理存款、购买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支取现金、转账、消费及缴费支付等全部金融业务,没有限额。
Ⅱ类、Ⅲ类银行账户既可以在柜面开立,也可以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地开通,但要绑定本人I类银行账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
Ⅱ类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Ⅱ类户还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其中,Ⅱ类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
Ⅲ类户权限最小,只能办理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Ⅲ类户还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其中,Ⅲ类户账户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日累计限额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为10万元;消费和缴费支付、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10万元。
业内人士表示,分类管理可以通俗地理解为,Ⅰ类户是个人或家庭的小金库,最重要功能最强大,但没必要天天搬到外面用;Ⅱ类户就像是可以带出门的钱包,装的钱有限额;Ⅲ类户就像是零钱包,只能用于小额支付。
银行人士建议,通过账户分类管理和使用,可以将“金库”与“钱包”分离,保障大家的资金安全。为防止大额资金被盗,市民最好将与第三方支付账户绑定的账户换成Ⅱ类、Ⅲ类银行账户。
已开立多个Ⅰ类账户仍可照常使用
一些市民看到有关分类账户管理的报道后,都表示太专业,看不懂,担心自己现在的银行卡或存折用起来会遇到麻烦,最怕就是被强制降级。
对此担心,工行北京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经理刘楠表示,央行关于账户分类管理的规定主要针对的是12月1日以后开立的新账户。大家现在使用的银行卡和存折等账户,基本都是在银行柜面开立的,都属于Ⅰ类户,是功能权限最全的账户,12月1日以后在使用上也不会有什么不同,也不可能被银行强制降级。
以工行为例, 2016年11月30日之前,在工行营业网点开立的借记卡、活期一本通存折账户都是Ⅰ类账户,比如e时代卡、理财金卡、财富卡等均属于Ⅰ类账户。值得注意的是,信用卡不属于Ⅰ类、Ⅱ类、III类账户,但属于结算账户。
虽然原有的借记卡或存折今后使用不受影响,刘楠建议大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将一些闲置不用或用得较少的账户销户,将一些主要用于网络支付或小额高频支付的账户降级为Ⅱ类或Ⅲ类户。这样既可以实现个人资金的集中管理,又可以通过Ⅱ、Ⅲ类户来防范网络支付风险,更好地保护自身的资金安全。当然,如果个人希望按现有方式继续使用已开立的各个Ⅰ类户,仍然可以继续使用,不受影响,但如果数量较多,应根据银行要求说明情况。
对于名下账户过多的,工行会联系客户进行核查。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将会被暂停非柜面业务,只能在营业网点柜台办理业务。待重新核实身份后,即可恢复。
新开账户将受限 一人一行只有一个Ⅰ类户
如果客户已经有了某家银行的借记卡,今后还想在同一家银行办张新卡,就不能像以往那么随意任性了。根据央行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由于个人在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为方便大家异地生产生活需要,央行已要求银行对本行行内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免收异地手续费,降低个人支付成本。
刘楠以工行为例解释称,如果客户已经有了工行借记卡或存折,就表明他已经在工行拥有了Ⅰ类户,工行不会再给他办一张功能一样的借记卡。银行工作人员会建议他充分利用原有的借记卡,或者建议他根据需要,新开一个Ⅱ类户或Ⅲ类户。如果这个客户在工行此前就有多个账户,他也可以选择将原来账户降级使用。
注意:【账户】Ⅰ、Ⅱ、Ⅲ类账户皆借记账户
根据央行政策,自2016年12月1日起,个人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每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账户,如果已有Ⅰ类户的,再开户时只能是Ⅱ、Ⅲ类账户。那是否意味着一个人只能在同一银行拥有一张银行卡了呢?
“账户和银行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银行卡仅仅是账户的载体,并不是说只有一张卡了。”人行郑州中支相关负责人解释,现在制度中所讲的Ⅰ类、Ⅱ类、Ⅲ类账户是针对借记账户而言。但是Ⅰ类、Ⅱ类账户则都可以拥有实体卡片。“当然,此次针对的是用户的借记账户,也就是说,对贷记卡、信用卡,都是没有影响的。”
28日晚,中国工商银行通过搜狐客户端发布信息称:“2016年11月30日之前,在我行营业网点开立的借记卡、活期一本通存折账户都是Ⅰ类账户,比如e时代卡、理财金卡、财富卡等均属于Ⅰ类账户。信用卡不属于Ⅰ类、Ⅱ类、Ⅲ类账户,但属于结算账户。”
提示
I类、Ⅱ类、III类账户如何开立
开立三类账户,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到银行柜面,由工作人员当面审核开立;一种是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开立。
开设I类银行账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6年9月30日发布的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开设一个Ⅱ类户,必须包含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卡号)、绑定账户是否为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等5个要素。对未按照规定验证绑定账户信息的Ⅱ、Ⅲ类户,自2017年4月1日起暂停业务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绑定的账户除了工行自身的,也可以使用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的Ⅰ类账户在工行绑定开立Ⅱ类账户。
根据规定,开设一个Ⅲ类户,要至少包括开户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卡号)等4个要素。
按照规定,Ⅲ类户账户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如果钱多了怎么办?根据规定,账户剩余的钱要原路返回同名I类户中。由于在初期规定时,Ⅲ类户账户没有实体介质,也就是说不能发卡,银行理财经理表示,“在手机银行中可以看到,Ⅲ类户有对应的账号”。
在现有的个人银行账户基础上,为什么要增设Ⅲ类户,专家表示这主要是满足市民对支付效率的需求。部分银行推出了方便、快捷的小额免密支付服务,Ⅲ类户以便利存款人日常消费支付。
自助开立的Ⅱ类、III类账户都是62开头的一个银行卡号,没有实体卡片。
【释疑】网上支付Ⅰ类户不会遭遇自动“降级”
Ⅰ类账户是全功能大额账户,Ⅱ类账户可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及限定金额的消费等,Ⅲ类账户主要用于网络支付,只能进行小额消费和缴费支付。
有人担忧新政实施后,自己绑定电商支付平台的银行账户会降级。对此,人行郑州中支回复大河报记者称,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工作,需银行客户的主动配合。银行客户可根据自己情况,将一些闲置不用或用得较少的账户销户,将一些主要用于网络支付或小额高频支付的账户降级为Ⅱ类或Ⅲ类户。但如果个人希望按现有方式继续使用已开立的各个Ⅰ类户,仍然可以继续使用,不受影响。但如果数量较多的,应根据银行要求说明情况。
一位银行人士表示,银行不会直接将用户账户降级,会通过柜台、电话等方式与相关用户进行沟通,引导降级。如果用户没有按照规定验证绑定账户信息的Ⅱ类或Ⅲ类户,将会自2017年4月1日起暂停业务办理,这还需要用户注意。
有多个Ⅰ类账户的用户咋办?到就近银行认定
根据央行规定,同一人在同一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再开户时只能是Ⅱ、Ⅲ类账户(此次不包括信用卡)。其中Ⅰ类户(包括借记卡、活期存折等)为全功能账户,可办理存款、转账、消费缴费、购买理财产品等,金额也没有限制。Ⅱ类户只能通过电子方式办理资金划转等消费和缴费支付等,金额不超过1万元。Ⅲ类账户适合用于绑定支付账户,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
在12月1日之前,如果在银行已经办理了多张借记卡和活期存折,都属于Ⅰ类户,应该怎么办?沈阳某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介绍,新规没有明确处理方法,但建议到就近银行去自主认定哪个账户作为Ⅰ类户。而记者了解到,沈阳有的银行会通知名下开户较多的客户进行核查,确认是否还保留账户。对于无法核实开户合理性的账户,将引导撤销、归并或者降低账户级别等措施。
一个手机号可以多人开户吗?电话和身份证必须一一对应
“对于联系电话供多人开立和使用账户的情况,我行会联系您到网点进行确认,未向我行说明合理性的,会被暂停非柜台业务。如果是成年人代理未成年人或者老年人开户预留本人联系电话等合理情形,来网点确认时需出具说明。”这是一家商业银行发出来的公告。这家银行的工作人员表示,新规实施之后,对账户管理是非常严格的,电话号码和身份证号码要一一对应。
另外,如果要冒用他人身份证开立账户,银行就会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将被冒用的身份证移交公安机关。
支付宝、微信尽量别绑Ⅰ类账户
简单说,Ⅰ类账户是全功能账户,常见的借记卡、存折均属于Ⅰ类账户;Ⅱ、Ⅲ类账户则是虚拟的电子账户,是在已有Ⅰ类账户基础上增设的两类功能逐级递减,资金风险也逐级递减的账户。
工商银行高级客户经理陈铁钢建议,Ⅰ类账户功能齐全,资金流入流出无限额。可以作为工资账户或个人财富主账户,主要用于大额消费、大额资金流转、储蓄存款及投资理财,银行卡不必随身携带,也减小了卡片遗失带来的风险;Ⅱ类账户投资理财功能齐全,可以灵活地由Ⅰ类账户向其转入资金,无累计转入限额,既满足日常使用,又避免大额资金损失;Ⅲ类账户主要用于小额高频交易,账户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适合用于绑定支付账户,及日常小额高频交易(如二维码支付、手机NFC支付等)。
“Ⅰ类账户是存款账户和理财账户,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现在网购存在一定的风险,用户使用网购、微信发红包、家庭缴费等功能时,尽量使用Ⅱ或Ⅲ类账户,这样安全风险相对较小。使用二维码支付、微信支付这些快捷支付的时候也最好不要绑定Ⅰ类账户,以提高资金使用安全性。”陈铁钢提醒说。
那么,如果新政施行后如何调整绑定平台的账户类型呢?银行工作人员介绍,如果是使用Ⅰ类账户绑定了支付宝、微信,将Ⅰ类账户下调为Ⅱ类或Ⅲ类账户,只需存款人经过基本的身份确认就可以。但Ⅱ类或Ⅲ类账户要升级成为Ⅰ类账户,对客户身份核实的要求更高一些,会要求客户去网点现场核验身份。
与购买其他理财产品获利相比,目前银行的存款利息处于较低水平,但把钱存入银行,仍然是多数百姓认可的最安全可靠的理财之道。然而,近期频频发生的储户存款在银行“不翼而飞”事件,却不免让人们对银行的安全性开始产生怀疑。1月16日,某网站以《存款“丢了”索赔“几乎不可能”》为题转载新华社的一篇调查报道被不断转发后,更搞得人心惶惶:“我存在银行的钱安全吗?以后还敢存银行吗?”
为啥钱放在银行会丢?丢了的钱还能找回来吗?找不回来的钱银行会负责赔偿吗?本报记者就此走访金融法律专家、银行业内人士及相关从业律师,对此类事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
存款丢失事件频发
去年12月2日,人民网以《储户亿元存款被转走,中国银行一支行长被批捕》为题,报道了南京市民沈某的亿元存款在中国银行苏州分行的两家支行被转走,涉案的昆山蓬朗支行原行长周某被检察机关批捕。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两天后,人民网又以《中国银行再遭投诉,多储户巨额存款被莫名转走》为题,报道了多名储户巨额存款被中国银行苏州分行违规转走。这两篇报道发出后,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今年1月15日,新华社“新华视点”刊发以《42名储户9500万存款丢失,多地银行存款屡失踪》为题的调查报道。报道称,近日多地银行存款频频“失踪”:浙江杭州42位银行储户放在银行的数千万元存款仅剩少许甚至被清零,泸州老窖等知名企业存款也出现异常,近3个月就有存在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的5亿元不知去向。
记者发现,存款在银行失踪的事,并不是近年才有的新鲜事——
2005年5月,湖南省衡阳市的胡某将1500万元以单位的名义存入工行湖南衡阳白沙州支行,两个月后,发现这笔存款被人冒领。
2008年6月,浙江省台州市的张女士存入工商银行江苏扬中支行900万元,不久她去银行查询,却被告知900万元已被人用U盾通过网上银行业务转走。
2011年4月,辽宁省沈阳市的赵女士在中国银行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大街支行存入1000万元,一个月后,发现自己的账户只剩下1元。
2013年11月,浙江省义乌市的刘先生在某国有银行宁波奉化城东支行存了250万元。最近,他发现自己的存折账户上只剩4元。
那么,这些丢了的存款,能否索赔追回呢?在前述新华社报道,一位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实的情况是, 几乎不可能 ”。有网站在转载这篇报道时以《存款丢了,索赔几乎不可能》做标题,一时间网上网下一片躁动——“银行怎么会这么不靠谱?难道辛辛苦苦攒了一辈子的血汗钱存银行都不安全了?”
失踪的钱去了哪里?
记者对以上公开报道的存款丢失事件逐一细究:南京沈某的近亿元存款,是被昆山蓬朗支行原行长周某分别转给了邱某和苏州的一家商务会所,湖南省衡阳市的胡某的1500万元,冒领人是白沙州支行行长的弟弟吴某,而转走浙江省台州市张女士900万元的,正是银行营业部的主任何某,将辽宁沈阳赵女士1000万元转走的是兴隆大街支行的行长李某……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曾担任过多年中级法院经济审判庭法官,有丰富的经济案件审判经验。他分析,储户在银行的存款失踪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银行工作人员通过内部违规操作,将储户的存款转入他人的账户,二是银行工作人员与企业公司等人员勾结,储户存款并没有进入银行系统而是直接挪作他用,三是储户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忽悠下,存款变成保险理财等产品(创业网:
郭华介绍,过去,银行业务就是存款、取款、外汇等业务,现在银行业务范围越来越大,既可以代理各种理财产品,也可以代理保险业务。这种混业经营的状态,对银行在管理上提出更高的要求。存款失踪事件频频发生,既有银行为了追求规模盲目扩张而制度规范没有跟进的原因,也有银行使用的技术远远落后于科学技术发展的因素。如有的银行柜员机因存在系统缺陷不能识别出伪卡,导致客户存款被盗。此外,银行过分追逐效益忽视对客户利益保护,不断追逐金融创新而忽视金融安全带来的风险,而对于这些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与应有的防范,从而导致银行资金不断出现不安全的问题。
银行理财业务中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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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5 18:12:21 来源:银行家 ∙
—从保护客户权益的角度
朱小川
随着我国居民财富的增加,其理财需求也日益高涨。在诸多理财方式中,通过银行进行理财是我国居民最常见的方式之一。但近年来,银行也常因理财产品与客户发生纠纷,比如误导和错误销售、“飞单”事件等。有些纠纷甚至演化为局部性的群体事件,影响到理财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不同的法律关系会引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因此适用法律就显得异常重要。对于银行理财业务而言,商业银行与客户对理财业务有着不同的经济目的,但客户在谈判能力、信息、资源等方面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法律制度需要兼顾双方利益,确保社会公平。从保护客户权益的角度来看,目前银行理财制度存有较大的欠缺,未能达到社会公平的目的。 销售业务中的委托代理制度及其缺陷
对银行工作人员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的行为,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认为适用代理法,即销售人员代理雇主向客户销售产品,其行为可以被认为属于职务行为。但我国代理法对于职务代理人的行为约束不足,存在多方面的制度缺陷。
代理法律对判定销售人员的行为是否应由其任职单位承担方面存在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根据代理法律,在合法理财产品的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作为银行的雇员或负责人,其职务行为一般由银行承担后果;而对于销售人员不合法的承诺或销售不合法理财产品的行为,则需要根据职务代理/代表(或表现代理)行为的判断标准,以及银行是否知晓等情况来确定银行是否应承担责任。这其中的裁判和证据标准非常不统一,既有主观标准,又有客观标准。标准的不确定性经常会使利益受损的客户常常无法得到足够的法律救济。如在银行工作人员的“飞单”事件中,职务代理/代表理论上无法要求银行对工作人员的“飞单”行为承担责任,但事实上大多客户却是出于对银行的信任才购买了“飞单”产品。
代理制度对代理人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等利益冲突行为限制较少。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在商业银行的个人综合理财业务中,商业银行是客户的代理人,两者之间也是代理关系。对于商业银行的代理销售业务,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我国相关代理法律对代理人及其雇员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几乎没有做任何具体规定,
比如《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对代理人代表自己与被代理人交易(商业银行销售自营理财产品的情形),和同时代理两个及以上被代理人(商业银行代理其他机构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的情形)等可能发生严重利益冲突的情形都无禁止性或防范性的规定。虽然“自己代理”和“同时代理”行为在民法理论上都属于禁止行为,但在委托代理法律中却没有这样禁止性的规定。商业银行或其工作人员利用从事理财业务之便为己牟利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常见。如银行利用理财产品资金池的不透明性来规避监管指标、谋取更多利润,但却不向客户提供投资和收益明细,银行的销售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己牟利,如“飞单”。在银行代理销售其他机构理财产品的情形下,只要银行的销售行为并没有违背代理法,那么代理责任就应归属于被代理人,商业银行因此取得的代销收益也与客户无关(为己牟利),因此代销的纠纷也最多,如“存单变保单”事件。在上述各类情形中,法律关系复杂,但委托代理制度却是其中各种关系的基础。然而,在这些情形中一旦客户与银行产生纠纷,银行一般都会辩称:如代销情形下,根据委托代理制度,责任或者归责于被代理人(即其他金融机构),或者归责于业务人员的个人行为(非职务行为);在银行销售自己理财产品的情形中,银行是作为客户的代理人,除非被证明超越代理权或无代理权限,否则银行也不用承担代理理财的不利后果。
代理制度对代理人的注意和谨慎义务规范较少。我国的代理制度未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特别规定注意和谨慎要求。一旦发生纠纷,即使商业银行有违反监管规则之行为,却依然有可能逃避民事责任。如果利益受损的客户想援引《民法通则》的“不当得利”规定,那么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客户必须证明银行及其销售人员利用理财业务谋取了不当的利益并因此造成对自己的直接损害。但这在实务上很难做到。由上分析可见,委托代理法律在职务行为的认定、代理人利益冲突防范以及注意谨慎义务方面都存在规范不周全的问题,且民事证据制度对举证责任有严格的形式要求,这些制度因素造成了少数银行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敢于屡试损人利己“禁区”,侵害客户利益。媒体也因此认为诸如“飞单”等事件之所以屡禁不止,根源在于这类行为收益极大,而违规成本极低。
事实上,我国《信托法》严格限制未经约定,受托人利用信托财产或受托地位为己谋利的情形以及受托人,如果发生类似情形,受托人所得收益也将全部归入信托财产。此外,《信托法》还规定受托人应当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因此,如果将理财关系确定为信托关系,那么银行等理财机构、销售人员必须注意谨慎,并及时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否则他们就都有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虽然我国银行业监管机构未将信托关系确定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基础法律关系,但在客户权益保护程度上,我国的信托法律优于代理法律。目前,已经有不少专家建议扩大信托关系的适用范围,将理财行业均置于其管辖之中。而在没有显名合同支持下尝试按照法律关系的实质来推定信托关系,也许可以成为一种对客户更为有利的选择。
《合同法》对撤销理财合同或援引缔约过失有严格的法定条件
由于银行开展理财业务都必须与客户签订理财合同,因此《合同法》必然是双方在发生纠纷时首先援引的法律。不过,我国《合同法》规范的是平等主体间缔结和履行合同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谈判能力较弱和信息相对不对称的客户一方而言,虽有所保护,但因立法目的倾向于平等保护,所以并不能给予更多倾向性的法律保障。一旦发生争议,合同一方所能援引的《合同法》救济不外乎“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或者“缔约过失”等理由,但这些救济条款适用条件严格,不是在任何情况下合同一方都能成功援引并得到法院的认可。 对理财合同未明确约定内容,不做利于一方的司法认定。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我国《合同法》已经考虑到在某些地位并不对等情况下缔结的合同,需要给于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更多的法律保障。商业银行对于理财合同,通常采用的是格式条款,当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客户可以援引上述《合同法》的规定来维护自身权益。但对格式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内容,是否也需要做有利于客户一方的解释呢?(2008)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620号案给出了否定的答案。在该案中,银行的理财合同中约定银行单方面具有提前解除合同的权利。该案中银行在在相关网站上公布了提前终止理财协议的信息后,提前解除了与原告马某的理财合同。原告马某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投资损失。法院裁决认为,虽合同约定银行在解除合同时应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客户,但并未明确约定通知的具体方式。因此就合同约定本身而言,银行通过网站公告的方式通知并未违反合同约定。显然,法院对合同未约定明确内容,并没有做利于客户的扩大解释。
客户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提前终止理财合同必须提供充分证据。在(2009)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569号案件中,原告林某与银行签署一年期理财合同后,林某在合同到期前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提前终止合同。法院认为:重大误解是指误解人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而在该案中,林某与银行签订的系列理财产品的委托理财合同及相关文件,涉及理财产品的内容、投资风险、收益率、赎回及到期投资的情形,林某应予以极大的关注和了解,根椐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投资经验理性选择投资方式,以自身的投资理念及通过咨询相关理财专家独立判断是否认同产品的投资方向,同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作出自主选择。从林某签字的委托理财合同及相关文件的内容反映,其对于理财产品投资的目的、确认方式、指示交易及风险提示等方面,文字表述并无歧义,能够达到签约人正常理解的程度。且林某并未就存在构成重大误解的情形提供有效证据。故法院认为林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销售行为中的缔约过失问题。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签订前缔约方做出的非诚信行为。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
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在合同法上又被称为先合同义务。但在援引该条款时,有一些法定条件:
首先,援引缔约过失的前提条件是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在宋某诉渣打银行一案中[(2011)一中民终字第3229号],北京的一审法院认为:渣打银行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错,违背了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且该过错与宋某的投资损失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判令被告渣打银行因缔约过失赔偿损失。二审法院则认为:根据《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等情况下,因缔约过程中存在过失而致使合同相对方受到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责任。该案中因理财合同已经签署,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况。一审法院在法律责任定性方面适用法律错误。因此,援引缔约过失的前提条件是合同未成立、无效、被撤销等情形;如果合同已经生效且不存在被撤销的理由,那么就不能原因缔约过失作为理由。基于同样的理由,在上海裁决的(2006)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478号案件中,上诉人周某胜诉。该案中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某银行在向其介绍某理财产品的过程中未尽全面告知义务,以致其错过了购买该银行第5期人民币理财产品的机会,只能购买第6期理财产品,要求银行赔偿损失。争议焦点是该银行在向周某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即是否存在缔约过失。法院认为:银行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对公众负有强制缔约义务,如果双方就“某理财产品”已进入实质性的磋商阶段,银行理应将该理财产品的真实情况予以告知;如果银行未尽告知义务造成合同未能成立,并使客户错过了购买理财产品的机会,对此机会损失银行应予赔偿。
其次,缔约过程中的合理信赖问题。在上海的(2009)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234号案中,客户与银行之间因衍生品投资产生纠纷。法院认为,客户与某银行之间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合同未能成立,因此银行依法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但银行在未得到客户明确的、书面授权时即开始进行交易,也存在明显疏忽,应对合同不成立所产生的交易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由于双方在协商交易过程中,已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初步的意向,客户在磋商过程中的一系列行为使得银行产生了订立合同的合理信赖,在银行已作出履行且有可能产生重大损失时,亦未对于交易是否确认作出明确意思表示,未尽到保护、照顾义务,属于《合同法》第42条第1款第(三)项中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由于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不成立的过错程度相当,应当共同承担交易的直接损失,所以判决客户和银行在确定的损失范围内各承担50%的责任。该案例表明,无论是客户还是银行,在理财、投资等业务中都必须秉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对合同各方采取一视同仁的态度,不会偏袒任何一方。
理财业务是否可适用《侵权行为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据前述分析,可以得知目前代理制度和合同制度都不是从维护客户利益角度来规范各方行为,那么银行理财业务的客户是否可以援引其他权益保障类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呢?比如《侵权行为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很早就有学者提出对金融侵权行为应予以认定和惩处,但我国的《侵权行为法》未提及客户在接受金融服务时应享有的权利。即便银行确
实侵犯了客户的权利,其侵权类型一般也仅包括服务质量侵权、名誉权和隐私权侵犯、银行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不当等方面。其中银行服务质量侵权可能涉及理财业务,但却鲜有较少直接援引《侵权行为法》维权的案例。
现行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也规定了消费者具有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知识权、受尊重权和监督权等权利,但这些权利能否适用于商业银行的理财客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指消费者是否包括银行理财产品的客户?目前都没有定论。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改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社会意见不统一,故没有修改该法的管辖范围,但增加了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如此看来,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把银行理财客户纳入该法的保护范围,只是银行的责任是否仅限于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内容,还是可以扩展到该法对经营者的其他要求?还存在不确定性。
由于《侵权行为法》没有条款可以直接适用于银行理财产品的客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进行了最新修订,但其实并没有定义“金融消费者”,即使有第二十八条的规范,但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实质方面(比如确定金融消费者的具体权利、保护机制、损害赔偿、法律责任分配等),无论是《侵权行为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还无法胜任。 《刑法》对客户的财产利益保障不足
在银行理财业务中,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有几种情形。
非法集资类的犯罪。比如据媒体披露,从2011年起中信银行(601998,股吧)郑州黄河路支行支行前副行长郭某等人以超过银行同期利率数十倍的高额回报,向多位中信银行客户销售“理财产品”数千万元,再将吸纳到的资金通过“发放高利贷”牟利。最终因资金链断裂,造成共有110多名银行客户的4000万元无法追回。从公开的案情来看,这是银行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虚构“理财产品”对部分银行客户进行的诈骗行为,不仅违反民事法律,而且还涉嫌犯罪。触犯类似法律的案例还包括2013年发生在上海的泛鑫保险总经理陈怡携巨款潜逃等事件。非法集资表现方式多样,而理财产品可以是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一种形式。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的“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该罪加重了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行为的惩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规定了刑事责任。但由于该罪的犯罪主体为单位,个人尚不能直接构成该罪。换言之,适用该条,必须首先证明单位犯罪,然后才能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其他可能涉及的犯罪行为还包括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等行为。《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修改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
如果你到银行买过理财,肯定每次去都会收到工作人员滔滔不绝的推销。近几年来,市民到银行办业务时被忽悠的现象常有发生,以致于不少朋友对银行的信任度有所降低。在面对银行工作人员巧舌如簧的推荐时,如何避免被忽悠,为此,特地给大家整理了下面的一些经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做风险评估:
在去银行买理财前,银行会先为该客户做一下风险评估,包括客户的投资期限、流动性需求、理财经历、风险偏好与风险承受能力,根据评估结果来判断客户适合哪类产品。但这些风险评估的话其实是在干扰你,如果遇到下面请看,务必请坚定自己认为的想法而不要被对方误导:
(1)这款产品只面向风险承受能力高的客户,您的风险评估标准符合最高的选项。
(2)这种风险评估只是走一下形式,您随便填写就可以了。
(3)您刚才填写的XXXX不好,应该改成XXXXX
2.摆出高冷姿态:
要表现出目无一切,不在宣传海报旁驻足过久,也不要翻来覆去的盯着宣传折页不撒手,避免理财经理把你视为他的营销目标。
3.咨询产品时:
在我们向银行咨询时,对方应为客户做出详细注意说明,但实际当中我们往往听到这些比较敷衍的话:
(1)您刚提的这几个问题,在文件中已经有了大致说明,您自己看一下。
(2)各种投资资产都有,每种资产比例都在0-100%之间。
4.捕捉关键点:
在与银行业务员沟通当中,一定要仔细倾听、并认真详细做好归纳总结,找准关键点再进行逐一反问。
5.推销理财产品时:
(1)我现在给您推荐的这款产品和您打算购买的另一款产品安全性完全相同,而且给您推荐的这款收益更高。
(2)那个不行,考虑一下我给您推荐的这个。
(3)您打算购买的那款产品风险很大的,不如买另外一款。
6.保持清醒:
如果银行的业务员提到了您感兴趣的产品,始终都要保持冷静思考、理智判断,不要被对方听起来很美的营销话术给迷惑了头脑,只有白纸黑字才是真凭实据,其他都是浮云。所以一定要认真对待。
7.收益与风险:
在谈到收益跟风险时,银行的理财产品收益与风险,是每个投资用户最为关注的话题,这个环节是比较容易被业务员误导的一个环节。在谈到收益和风险时,下面的内容都是在误导用户:
(1)虽然在产品说明书里说的是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的理财产品,但实际基本都可以做到保本的。
(2)之前几款产品都能达到测算收益,这款也肯定能达到。
(3)我们银行今年又得了XXXX大奖,毕竟我们是银行嘛,风险把控很严格的,都能实现测算收益。【银行工作人员那客户存款购买理财应承担什么责任】
(4)放心吧,产品手册说明书上讲的测算收益就是实际收益。
(5)如果有收益算您的,亏损算我们银行的。
(6)无论如何,收益肯定比您存定期强多了。
8.留心规则:
记得留心多看看活动规则,只要上面没有明令禁止的,其实都是可以的,调动你能够想到的各种方法,把对自己有利的地方发挥到极致。
9.对方给推荐时:
银行有自己的理财产品也有代销的。银行应该用合适的话语跟客户说明两者之间所存在的区别,并应强调代销类产品的属性、风险、期限,以及银行与代销类产品主体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当遇到推荐代销产品时这些话是在混淆你:
(1)您现在看的这个产品是我银的产品,遇到风险和责任,我们银行都会承担。
(2)这个产品虽然是我们替别的公司代为销售,但实际跟我们银行自己的产品没有太大区别,跟我们合作的机构,我们都是层层筛选,严格把控的,所以您大可放心,绝对安全稳定。【银行工作人员那客户存款购买理财应承担什么责任】
10.不懂就问:
不明白、不确定的地方,一定要仔细询问清楚、了解透彻,不要不好意思、不敢追问,也不要相信对方口头承诺,心里有疑问的地方一定要在合同中找到明确的解释或跟对方沟通做补充协议。
11.购买银行理财时
(1)您可以委托给我们银行,这样您可以省不少心,由我负责打理,我们专业做这个,这您还信不过吗?
(2)您可以把这款产品交给我们XXX经理,是老员工了行业专家、信誉好,以后有类似理财产品您就不用再办理手续了。
(3)我们银行有专业、一流的理财师,保证您理财高收益。
(4)我们银行的理财产品绝无任何风险。
12.签订合同时:
详细查看合同中的每个条款,把每项都问一遍,对合同中出现含糊其辞的地方协商是否
可以修改或做补充。
13.收益保障
收益是作为投资者最为关注的,但部分银行在销售产品时信息披露不全面、不及时,片面强调“固定收益”,夸大收益率,口头宣传突破产品说明和协议约定。这是最要命的,务必要白纸黑字的落实在合同里。
14.未经授权、擅自交易
这个问题是少数银行的工作人员存在的问题,只为完成自身业绩而忽视客户的利益,在代客户签署有关文件或抄录风险提示以及未得到客户书面授权即进行交易的情况。
15.自我防范与保护意识
早在2013年中国银监会就已经发布《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内容中明确提到的8项禁令,其中有5条就是针对消费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被“忽悠”的问题。一旦在现实生活当中遇到与银行理财产品发生了利益纠纷,消费者可依据《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针对误导销售、夸大收益等方面,侵害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和相关人员进行检举和控告。相关的监管部门会对经查实的侵害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银行将会采取必要的监管手段和措施,督促其纠正;而对于消费者认为未得到银行妥善处理的投诉,监管部门也将会进行协调与处理。
不管做任何投资都会存在风险,不管对方是什么平台、什么机构。务必不要只听好的,多发现问题、多思考、多询问、不要盲目相信、切莫贪图高收益而忽视安全性、在投资之前一定要做综合考察与评估。
综上所述,在去银行买理财时,一定要看清产品说明书和购买合同。归纳并总结自己所想到的问题,比如购买理财产品,一定要搞清产品类型、投资方向、主要风险、是否保本等;同时,在签订购买合同时,一定要看清合同上写明的产品是不是自己要买的产品、合同是否跟银行工作人员描述的一致,千万不能因为合同太长、嫌麻烦、感觉银行不会坑人等心理就不仔细看了。另外,务必不要相信银行人员作出的口头承诺,比如绝对可靠、稳赚不赔、肯定没问题。如果有条件,最好可以录音或录制视频来保存证据,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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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银行理财产品
与定期储蓄存款的比较
李
霞
朱琪蓉
[提要]通过比较银行理财产品与定期储蓄存款的不同之处,建议客户在购买理财产品时须谨慎,注意规避风
险,提高收益。
[关键词]银行理财产品;定期储蓄存款;收益率[作者简介]李
霞(1970—),女,江西农业大学经贸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金融企业会计研究;朱琪蓉,女,江
330045)
西农业大学经贸学院企业管理硕士研究生。(江西南昌
目前居民闲置资金相当部分都是用来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或定期储蓄存款。定期储蓄存款中以整存整取居多。居民该如何来分配这二者之间的投资比例,必须了解这二者之间的区别,以便更好地降低投资风险和提高收益。
一、银行理财产品与定期储蓄存款的涵义
银行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一般根据本金与收益是否保证,将银行理财产品分为保本、保本浮动收益产品与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三类。保本固定收益产品指银行按照合同约定的事项向投资者支付全额本金和固定收益的产品。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是提供本金保护,但是收益是浮动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是不提供本金保护,收益也是浮动的,但是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比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收益率要高,因为收益跟风险是成正比的。
城乡居民将暂时不用或结余的货币收入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一种存款称为储蓄存款。储蓄存款分为活期和定期两种。
二、银行理财产品与定期储蓄存款的比较1.客户群体不同
定期储蓄存款的客户群体是只要能够提供有效身份证
件的客户,都可存定期储蓄存款。而银行理财产品的目标客户群体多种多样。
有的银行理财产品只面向高净值客户,比如认购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客户或认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客户。
有的银行理财产品要求投资者具备投资经验,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
有的银行理财产品只针对银行内VIP客户。
银行理财产品没有固定格式,不同的理财产品,对客户群体的选择有较大差异。
2.金额起点不同
定期储蓄存款的起存金额为50元,只要大于或等于50元,随便多少金额都可。银行理财产品产品认购起点金额为50000元,超过50000元以上的一般按照1千元整数倍累进认购。
3.操作程序不同
定期储蓄存款操作简便,可到任何银行的储蓄柜台,出具存款人身份证件即可办理。一般来说,办理一笔定期储蓄存款,所需时间约为2分钟左右。
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程序相对复杂,首先要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测试,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方可认购理财产品;其次,投资者应对理财产品的内容进行深入了解,确定该产品符合自
身的需求;再次,投资者要签订认购理财产品的有关合同,并应根据监管要求,在合同上手写“本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一般来说,购买一本产品的一切风险,愿意承担任何风险”笔银行理财产品,所需时间约为20到40分钟。
4.购买档期不同
定期储蓄存款是商业银行的日常业务,凡商业银行的营业时间,均可办理。
银行理财产品分很多款,任何一款理财产品都不是在银行营业时间内长期持久发行的。对一家银行来说,有时候有理财产品,有时候没有理财产品;这时候有这种理财产品,过一段时间可能销售的是另外一种种类的理财产品。【银行工作人员那客户存款购买理财应承担什么责任】
对于认购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而言,自己资金的档期和银行理财产品发售的档期不一定吻合。
5.期限种类不同
定期储蓄存款的存期是固定的,通常有三个月、半年、一二年、三年和五年六个种类。理财产品不同,理财产品的年、
期限不固定,可以由研发产品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产品的特点自行决定产品的期限。有按年计算的,也有按月计算的,还有按天计算的,品种繁多,没有固定的模式。
6.期限计算不同
任何存款都是从存入日开始计算存期,算头不算尾,到期日即可支取该笔存款自行支配。理财产品不同,理财产品的期限与资金实际占用时间不一致。任何一款理财产品都有发行期和兑付期。在购买当日,账户上的款项即被冻结,没有计入理财产品的期限,不能享受理财产品的利率。有些理财产品发行期较长,有些较短,最快的是购买次日计入理财产品期限。通常理财产品在到期日这天款项都不会转入客户账上,通常会在之后一至十天内转入客户账上。也就是说,如果客户购买的是理财产品,那么在到期日这天是不能使用该笔款项。
7.收益水平不同
通常银行存款执行的都是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存款利率计息。定期储蓄存款共有六个档次,因此有六个相应的利率与之对应。理财产品则不同,产品说明书上的收益率始终是名义收益率,不是实际收益率。因为理财产品的起息日不是从购买日开始计算,到期当日款项也没入账,通常都要滞后几天才可到账,即客户款项实际占用时间与理财产品的期限是不一致的。因此从购买日至款项到账日这期间对应的实际收益率与产品说明书上的名义收益率是不相同的。
8.变现能力不同
定期储蓄存款比银行理财产品的变现性强。存入银行的定期储蓄存款,如果客户急需资金,可以去办理提前支取手
益率
随着利率的不断攀升,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也水涨船高。“诱人”很多银行竞相推出收益率的理财产品。但预期收益并不等于到期收益,并不是所有的理财产品都能达到其承诺的收益率,普益财富数据统计显示,2010年到期的个人银行理财产品9228款,有近百款个人理财产品到期并未达到最高预期收益率。所以客户在购买理财产品时,不要仅仅盯着收益率,要注意弄清产品的风险类型。保证收益型产品风险相对较小,而且一般都能实现其承诺的收益率。而保本浮动收益型和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风险较高,它除了不保证投资者一定能获得预期收益率外,购买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的投资者的本金甚至有可能发生损失。此外,有些产品的交易结构特别复杂,对那些无法搞清楚交易结构的理财产品,要慎之又慎。比如几年前,一些香港银行在内地推销一种叫KODA的理财产品,让不少国内民营企业家把几十年的心血都赔得一干二净。
2.注意认购理财产品的操作风险,一切以合同为主,不要被业务人员的口头承诺所蒙蔽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制作专页风险揭示书。在醒目位置“理财非存款、提示客户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标明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适合购买的客户,并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对于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也要做风险揭示。这些规定有助于投资者在投资前,充分了解理财产品信息。
理财产品庞杂繁多,各种规定、要求、风险也让人无所适不可提前赎回,只有续,该款项即可使用。理财产品则不同,在理财产品到期入账后才可使用该笔款项。
9.风险程度不同
银行理财产品相对于定期储蓄存款来说,获利性更高,但安全性更低。通常预期收益率越高的理财产品,风险也更大。定期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都是固定的,只要存满了期限,到期便可取得按存入日利率计算得出的本息和。一般根据本金与收益是否保证,我们将银行理财产品分为保本、保本浮动收益产品与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三类。这三类理财产品的风险不同,安全性也各有差异。保本没有资金损失的风险,但有期限不确定的风险。保本浮动收益产品保证本金,但收益不保证。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本金和收益都不保证。尽管现阶段银行理财产品不能按期兑付的概率很小,但它确实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如深圳平安银行三款理财产品亏损额超过33%。
三、购买理财产品须谨慎
预期收益率不等于实际收1.注意理财产品的兑付风险,
从,而实际存在的误导消费和错误销售的情况,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客户的合法权益。所以建议客户在购买理财产品时,不但要详细询问产品情况,而且要仔细阅读投资合同,一切以合同为主,不要被业务人员的口头承诺所蒙蔽。如果投资者不了解产品情况盲目购买,则有可能存在投资收不回的潜在风险。消费者购买理财产品后,要妥善保存理财合同、合同解释说明以及有关的宣传资料,防止发生纠纷后,维权难以提供证据。
3.要注意名义收益率和实际收益率的不同,不要被“高收益率”忽悠
与定期存款比较,投资者之所以选银行理财产品,特别是固定收益产品,重要因素是其收益水平高于存款利息。但是很多理财产品打着高收益率的幌子,实际收益却没有那么
高。这种情况在短期理财产品中尤为多见,很多银行到了月末前几天推出收益率很高的短期理财产品。但由于理财产品的起息日不是从购买日开始计算,到期当日款项也没入账,客户款项实际占用时间与理财产品的期限是不一致的。因此从购买日起至款项到账日这期间对应的实际收益率与产品说明书上的名义收益率是不相同的。如某银行在2011年9月26日发行一款收益率为5%的期限为三天的理财产品,产品尽管这款从2011年9月27日起息,2011年9月30日到账。理财产品的期限为三天,但客户资金实际被占用的期限为五因天,所以,这款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率为5%×3÷5=3%。此,客户在购买理财产品时,要注意名义收益率和实际收益“高收益率”忽悠。率的不同,不要被
[责任编辑:欧阳小芹]
银行存款理财技巧有哪些?
银行存款是理财的基础,如何存钱理财能有较高的利息收入呢?近期银行又采取了降息措施,大家面对本来不高的利息收入,如此更雪上加霜。那么银行存款理财有哪些技巧呢?2015年银行存款理财技巧又有哪些呢?跟随葵花理财小编来看一下。
技巧一:金字塔式储蓄法
金字塔式储蓄法是指把一笔资金按照由少到多的方式拆分成几份,分别存入银行定期,当有小额资金需求时,仅把小份额的定存取出,这样既能满足用钱需求,也能最大限度地得到利息收入。
比如,10万元的资金,分成1万元、2万元、3万元和4万元四笔,分别做一年期定期存款,假如在一年未到期时,需要1万元的急用资金,那么只需把四笔定存中的1万元取出即可,另外三笔的利息收入并不受影响。
这种方法适用于在1年内有用钱预期,但不确定何时使用和一次用多少的小额闲置资金。用分开储蓄法,不仅利息会比存活期储蓄高很多,而且在取出时,也能将损失降到最低。
技巧二:十二存单法
十二存单法,是指每月将一笔钱以定期一年的方式存入银行,坚持整整十二个月,从次年第一个月开始,每个月都会获得相应的定期收入。
或许你没有那么多时间,每天去银行存款,但是,作为工薪族的你,肯定会在每月的固定日子领到薪水吧,那你可千万不要直接把钱留在工资账户里。因为工资账户一般都是活期存款,利率很低,如果大量的工资留在里面,无形中就损失了一笔利息收入。
技巧三:五张存单法
五张存单法跟十二存单法类似,为了获得最高的利息以及充分体现流动性,以防平时要用,将一笔现金分成5份,一份做1年定期、两份做2年定期、一份做3年定期、一份5年定期,等到一年后,一年期定存到期,将其本息取出存成5年期定存;两年后,两份2年期定存到期,一份续存2年定期,一份将本息取出存成5年期定存;3年后,3年定存到期,将本息取出存成5年定期;以此类推,4年后,那份续存的2年定期也到期,将其本息取出存成5年定期。最后一个5年定期继续存5年定期。
这样一来,手上就会有五张5年期定存,且每年都会有一张到期,从而最大程度地赚取更高的利息。值得一提的是,目前五年期定存利息4.75%。
技巧四:利率向导法
利率向导法是指利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合理选择存款周期。如果央行存在加息可能性,可以选择较长期的存款期限;相反,如果央行有降息可能,存款期限应以中短期为主。如此一来,投资者可以赶上央行政策调整节奏,规避利率风险。
技巧五:组合存储法
组合存储法是一种存本取息与零存整取相结合的储蓄方法。如果你有一笔额度较大的闲置资金,可以选择将这笔钱存成存本取息的储蓄。在一个月后,取出这笔存款第一个月的利
息,然后再开设一个零存整取的储蓄账户,把取出来的利息存到里面。以后每个月固定把第一个账户中产生的利息取出,存入零存整取账户。这样,不仅存本取息储蓄得到了利息,而且其利息在参加零存整取储蓄后,又取得了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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