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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于1994年成立,为财政核拨经费管理的事业单位,直属市人民政府(目前挂靠市财政局代管)。下面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http://www.smgjj.com/
明住房〔2016〕10号
各有关单位:
《三明市利用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暂行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届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三明市利用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发放个人
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满足缴存职工购建自住住房、改善住房条件的贷款资金需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福建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和《三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利用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发放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以下简称“公转商贷款”),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在资金流动性不足时,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转由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发放商业性住房贷款,因商业贷款利率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同产生的利息差由公积金中心向受托银行补贴的贷款方式。
第三条 公积金中心应根据资金归集使用情况,控制公转商贷款规模,个贷使用率高于85%时,公积金中心可启动公转商贷款业务;个贷使用率低于85%时,公积金中心可根据自身资金状况,将公转商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公转商贷款在贴息期间,受托银行享有贷款的债权和抵押权并承担贷款风险;公转商贷款余额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公积金中心享有贷款的债权和抵押权并承担贷款风险。公积金中心可授权受托银行履行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向受托银行补贴的贴息资金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专项列支。
第六条 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可申请办理公转商贷款或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轮候。
第七条 职工申请办理公转商贷款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条件。
第八条 公转商贷款可采用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第九条 公转商贷款贴息期限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公转商贷款结清或终止贴息或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
第十条 公转商贷款贴息金额为贴息期限内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分别按照商业性贷款利率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差额。
第十一条 公转商贷款的贴息金额计算采用贷款余额累计积数法,具体计算规则如下:
(一)每笔公转商贷款的贴息金额=贴息周期内贷款余额日累计积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年利率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360。
(二)计算贴息金额时,每月按30天计算。贴息计算周期为每月1日至当月月底,当月少于30天的,以最后一天公转商贷款余额计算;当月大于30天的,不计算贴息。
(三)计算贴息使用的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由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受托银行同期同档次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
(四)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商业性贷款利率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重新确定贴息金额。
(五)每月贴息总额为每笔贴息贷款贴息金额的总和。
第十二条 借款人逾期还款产生的罚金、滞纳金等由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公积金中心不予贴息。
第十三条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为其贴息,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偿还贷款本息,该笔贷款不再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非法、失效的资料或隐瞒有关情况骗取公转商贷款的,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贴息,并通过法律手段追偿已补贴的贴息资金;
(二)借款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失踪,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人代其偿还债务的;
(三)借款人连续6期未偿还贷款本息的;
(四)借款人累计12期未偿还贷款本息的;
(五)抵押房屋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限制处分处置的;
(六)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受托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第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逐月审核公转商贷款明细清单和贴息金额,确认无误后于次月将贴息金额划转受托银行。
第十五条 公转商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借款申请人向受委托银行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受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对借款申请进行审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同时通知借款申请人;
(三)受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和公转商贷款补充协议,并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四)受托银行自取得抵押登记手续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第十六条 公转商贷款记入借款人的商业性住房贷款征信记录。公积金中心应对公转商贷款信息进行登记,办理公转商贷款的视同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应将受托银行办理公转商贷款业务情况,纳入住房公积金委托金融业务年度考核。
第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资金流动性压力缓解后,可将公转商贷款余额批量或单笔转为公积金贷款,具体办法由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协商确定。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公积金中心不再予以贴息。
第十九条 办理公转商贷款的职工,可在贴息期限内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也可办理住房公积金逐年冲还贷业务。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增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于已经发放的存量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可与受托银行协商后,参照本办法办理公转商贷款。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由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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