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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为我市公积金缴存职工提供更好的服务,现对《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阶段性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政策的通知》(南金管〔2017〕2号,以下简称“通知”)中一些相关政策问题作出如下解答:
一、《通知》第一条中关于住房套数和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关于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是指职工个人及家庭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六县)拥有的自住住房套数(不含已卖出、已赠与、已析产的)。
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标准,是指职工个人及家庭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
二、应如何认定计算住房套数及公积金贷款次数的对象?
答:住房套数及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对象为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其他非夫妻关系的房产共有人不作为认定对象。
三、《通知》第一条中关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住房除外”应如何解释?
答:“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住房除外”是指职工个人及配偶属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回建户的,在购买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六县)棚户区的回迁房、危旧房改造项目的还建房时,如拥有超过一套住房或贷款次数超过一次的,可参照南金管规〔2017〕1号文中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点内容关于购买第二套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申请一次公积金贷款。
四、如何理解此次政策调整中第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登载时间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的购房人可按调整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政策执行的?
答:考虑到今年以来我市实施新建商品住房网签轮候等调控措施的原因,可能造成部分9月30日前的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购房人无法按旧政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为确保上述购房人仍享受此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对于在9月30日前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申请网签但未取得《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住房,如购房人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经我管理中心核实后,仍可按调整前的政策给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为什么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屋所在地必须为职工个人及家庭户籍地或工作地?
答:《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和《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对“自住住房”有明确的定义,即缴存人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所在市辖区内居住的,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特别指出:“职工无论购买或建造住房,目的都是为了自住,即解决自己住房问题的支出才能从住房公积金中支付,如为投资、增值或其他商业目的的住房支出,不能从住房公积金中支付”。 因此职工申请住房消费提取的房屋所在地必须是个人及家庭户籍地或工作地。
六、为什么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暂不执行此次政策调整?
答:铁路分中心只负责管辖南宁铁路局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因南宁铁路局管辖范围广,涉及四省十四个地级市,每个城市实行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各不一致,因此允许铁路分中心根据地区特殊性暂不执行政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