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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2003年5月6日经阜阳市编办批准成立的直属市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副处级建制,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阜阳公积金查询中心 http://gjj.fy.gov.cn/,希望能帮助到大家!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运作及财政、审计和社会进行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的管理,所辖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负责承办辖区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五)调离本行政区域、考研或出境定居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自住住房被拆迁补缴还原房屋差价的;
(九)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 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
第五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六条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配偶、同住人(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七条 职工本人、配偶及共同还款人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偿清前,不再受理其他类型的提取。
第八条 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申请贷款后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单职工贷款后可以提取本人的公积金;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贷金额超过单职工贷款最高额度的,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均可以提取。未超出单职工贷款最高额度的,只能提取其中一方的公积金余额。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申请办理每月冲抵职工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提取凭证
第九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所提交的有关证件、合同或票据,应当是真实有效的原件和复印件,经管理中心审核后,复印件由管理中心存档。
第十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的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
(二)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夫妻关系证件;
(三)提取同住人(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户口簿或户籍单;
(四)在职职工死亡的,提供火化证或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公证书;
(五)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填写《阜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书》;
(六)职工购买商品房的,购房合同书应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网上备案,首期付款不低于购房总价的30%,建筑面积在90平方以下的不低于购房总价20%,契税发票原则上应在12个月内。
(七)职工购买二手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部门受理单、地税发票、契税发票原则上应在12个月内;
(八)职工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准建证、宅基证或土地使用证等有效证件原则上应在12个月内;
(九)职工因拆迁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的拆迁安置协议、补找差价的缴款通知单原则上应在12个月内,或已补找差价的缴款凭证原则上应在12个月内,没有发生实际差价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职工有继承、受遗赠自住住房的,没有发生购房实际金额的不得支取住房公积金;
(十一)职工自住住房因小修、中修、装饰、装潢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子女购房贷款的,不予提取父母的住房公积金为其子女还贷。
第十一条 离、退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应出具离、退休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
第十三条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办理自营性(即商业银行)贷款的,凭贷款合同、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还款余额对账单、《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可每年提取一次职工缴存12月的住房公积金,偿还到贷款银行账户。
第一次自营性贷款提取后,以后再提取还贷,只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还款余额对账单和身份证。
凡一次性偿清自营性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应提供商业银行结清凭证,所提取数额不得超过一次性偿清余额。
第十四条 职工调离本行政区域、考研或出境定居的,应提供以下材料,可以提取或转移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一)调离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提供调离文件或商调函;
(二)考研学习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录取通知书;
(三)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出境证件;
(四)本行政区域内调动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 职工租赁房屋,租赁费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应提供家庭工资收入证明、租赁合同和年租金发票。
第十六条 职工如有因辞职、辞退、解聘、开除等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出具失业证、解除劳动关系文件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批复,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 职工在职期间因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裁定书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第十八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如有发生重大疾病的,应出具县级以上医院鉴定或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在三万元以上的(以医疗机构税务票据为准),经管理中心审核后,给予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四章 提取额度
第十九条 职工因购房、建造、翻建、大修、偿还贷款本息、支付房租或重大疾病等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得超出实际发生额。
第二十条 职工离退休、出境定居、调离本市或在职死亡等,需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在结息后作销户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提取条件的,提取金额整取到百元。销户提取的不适用于本条。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二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资料,所在单位核实后向管理中心出具证明;职工所出具的资料不齐全或有弄虚作假的,单位应拒绝出具证明。
第二十三条 职工离退休、调离、在职死亡等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先报停,管理中心封存后再提取。
第二十四条 职工应当持单位证明和有关材料向管理中心、管理部提出申请,管理中心、管理部受理时应告知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五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或职工有权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及其职工,或房地产开发商等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依法追回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单位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操作细则,未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或者贪污、挪用住房公积金的,或者向他人提供提取担保的,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管理中心原有关规定与本操作细则不一致的,以本操作细则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操作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操作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