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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是铜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正县级事业单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铜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供大家参考选择。铜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http://www.trgjj.gov.c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2002〕13号)和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铜署发〔2008〕53号),结合铜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铜仁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以下称职工)的提取管理。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用途把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全部或部分提取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 铜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并含各管理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范围及时限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职工及其子女购买、建造自住住房;
(三)退休;
(四)出境定居;
(五)职工在工作所在地(县区域范围内)无住房,并在该地租房居住的;
(六)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
(七)遇到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八)辞职或被单位辞退;
(九)调出铜仁市行政区域自愿提取;
(十)单位被撤销、解散或破产后未再就业;
(十一)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十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十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款提取的,须在购建房发生之日起24个月内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其中购房以购房合同签订之日为准,自建房以相关部门批准建房时间为准;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六)、(七)款提取的,须在发生此类情形12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三章 提取额度、方式及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款以外的提取,须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第七条 职工购建自住住房。
(一)提取最高限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95%,但最高不超过购建房总价的80%。
(二)职工一次购建自住住房只能申请一次提取,提取后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减去提取额。
第八条 职工住房贷款时间满12个月后,可选择下列方式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一)一次性结清住房贷款本息。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银行贷款本息余额,不足部分职工自筹资金结清;先以自筹资金结清住房贷款本息余额的,可凭银行结清证明等资料,6个月内申请提取,提取金额以银行结清证明的贷款本息余额为准。
(二)每间隔6个月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前6个月所偿还贷款本息,且不超过前6个月所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后,职工发生两期(含两期)以上逾期记录,公积金中心终止此项提取方式。
(三)提取个人账户内公积金余额用于提前偿还部分住房贷款本金,用公积金作质押的公积金贷款除外。
第九条 提取还贷必须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职工租赁住房,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按下列公式测算:
提取额=月房租(月租金不得超1500元)×实际租房月数(租期不得超12个月)
第十一条 购建房所提资金须划入售房单位账户或承建方账户,如购建房款已付清的,所提资金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提取所需资料
第十三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证明资料原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交公积金中心审核,并提供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职工购买、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提供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备案登记表,购房协议或批准建房的文件,首付款票据,售房单位账号或承建方账号。
(二)购买危改回迁房和移民安置房,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回迁安置合同,政府移民安置文件,首付款票据,售房单位账号或承建方账号。
(三)购买二手房,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契税完税凭证。
(四)购买公有住宅楼房,提供单位和住建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首付款票据。
(五)自建自住住房,提供国土、规划、住建部门宅基地批复或批准建房文件,建房预算。
(六)大修、翻建自住住房,提供大修、翻建的申请,预算,房屋权属证明,公积金中心实地勘察的意见材料,如涉及房屋加层或改变房屋结构类的提取,须出具规划部门批复同意加层或改变房屋结构类的文件或手续。
第十五条 职工及子女购买、建造自住住房。
(一)购买自住住房,提供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备案登记表,购房协议或批准建房的文件,首付款票据,售房单位账号或承建方账号,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的户籍证明等资料。
(二)自建自住住房,提供国土、规划、住建部门宅基地批复或批准建房文件,建房预算,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的户籍证明等资料。
第十六条 退休,提供退休证或批准退休文件。
第十七条 出境定居,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十八条 租赁住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收据和无房证明。
第十九条 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提供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二十条 遇到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供相关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辞职或被单位辞退,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证明)或新就业文件。
第二十二条 调出铜仁市行政区域自愿提取,提供调动文件或铜仁市行政区域以外就业文件。
第二十三条 单位被撤销、解散或破产后未再就业,提供单位被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或证明资料。
第二十四条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一)一次性结清住房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身份证、还款账户等资料;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供身份证,借款合同,借款余额证明等资料,并提供银行结清证明交公积金中心存档备查;先以自筹资金偿清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银行结清证明等资料。
(二)每间隔6个月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
款本息。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身份证,还款账户等资料;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供身份证,借款合同,借款余额证明,还款帐户等资料。
(三)提取个人账户内公积金余额用于提前偿还部分住房贷款本金。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身份证、还款账户等资料;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供身份证,借款合同,借款余额证明等资料,并提供银行还款证明交公积金中心存档备查;先以自筹资金提前偿还部分住房贷款本金的,提供银行还款证明等资料。
(四)提取个人账户内公积金余额用于一次性清偿父母或子女的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的户籍证明、还款账户等资料;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供身份证,借款合同,借款余额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户籍证明、还款账户等资料,并提供银行结清证明交公积金中心存档备查;先以自筹资金一次性清偿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银行还款证明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一)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提供职工死亡证明。
(二)其法定继承人提供能证明与职工关系的户籍证明,
死亡职工单位签署的有提取意见的申请,无单位意见的,提供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三)受遗赠人提供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二十六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文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文件。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由本人办理;本人因故不能来办理的,由本人申请,单位出具证明,委托他人办理。
第二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提取手续;公积金中心审核不予提取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职工限期退回所提资金。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铜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铜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铜公积金委〔2014〕2号)自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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