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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心成立于1993年底,是直属于商丘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代表商丘市人民政府统一归集、管理、运用商丘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各行业的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下面是关于商丘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查询范文,希望你喜欢。商丘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查询:http://www.sqgjj.com/Convenient/Index/1
第一条 为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公信力、执行力和服务水平,结合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服务对象)在本中心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时,在手续完备、资料齐全且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的前提下,中心各承办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各科室、管理部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 中心编制《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办理标准》,明确中心办理事项、办理部门、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并通过业务大厅、各管理部、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中心办理事项的各个环节,必须履行交接登记手续。各科室之间、内设机构之间的交接应当填写《中心工作流程交接表》,保证按时办结。
第六条 限时办结制度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一)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
(二)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服务对象补全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三)科室之间、内设机构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当日起计算。
第七条 限时办结的内容:
(一)缴存业务
1、时限为即办的业务有:单位缴存登记及个人账户设立,自主缴存者(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住房公积金汇缴,住房公积金补缴业务,个人账户合并,单位信息变更,个人信息变更,提高缴存比例等;
2、时限为3个工作日的业务有:基数调整业务,住房公积金内部转移,单位封存及销户等;
3、时限为7个工作日的业务有:跨管理部转移。
(二)信贷业务
1、时限为即办的业务有: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变更贷款合同扣款账号;
2、时限为5个工作日的业务有:保证担保转房产抵押担保(不含办理抵押登记时间);
3、时限为7个工作日的业务有:售房单位申请办理签约手续。
4、时限为15个工作日的业务:购买二手房、自建房、购买普通商品房并采取保证担保和现房抵押担保方式的贷款申请(不含办理抵押登记时间);
(三)提取业务
1、时限为即时告知的业务有:退休、离休提取,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非本市籍户口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职工调离本行政区域提取,职工出境定居提取,职工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等;
2、时限为2个工作日内告知的业务有: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提取,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提取,职工到外地上学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等。
3、中心所有提取业务,自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八条 对于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中心领导应当亲自督办。
第九条 对于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办理或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事项,要向服务对象解释说明,并填写《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事项延期申请表》,由受理事项的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规定延期时限,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十条 因办理部门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于超时办结。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服务对象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服务对象。
第十一条 服务对象因自身责任,不按本中心告知的时间到中心服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受理部门按期办结。
第十二条 中心主任对本中心实施限时办结制度负总责,分管副主任具体负责,考核办负责协调、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中心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限时办结制度,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当事人投诉的,要根据中心《投诉管理制度》进行问责,本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个人考评和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1年11月2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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