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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委会概况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扬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委员的产生

  第四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管委会的日常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的督办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五条 管委会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代表为组成,其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人民银行、监察、审计、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第六条 管委会委员的产生,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专家由市人民政府提名,职工代表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分配到单位,由所在单位工会委员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推选,单位代表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兼顾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县(市)的原则分配。职工、单位或专家代表中应有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推选出的代表由市人民政府审查后予以聘任,管委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

  管委会成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人民银行、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调离本部门或者退休,应及时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管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3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八条 管委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

  (三)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范围内,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包括购买国债的比例或金额)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六)审批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审批;

  (七)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

  (八)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九)听取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的通报、人民银行对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监管情况的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审计报告进行整改的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处理意见;

  (十)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申请;

  (十一)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十二)推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人选,对不称职的主任、副主任提出更换意见;

  (十三)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管委会委员的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参加管委会活动的权利;

  (三)享有对管委会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条 管委会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管委会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

  (二)按时参加管委会的会议和活动,执行管委会的决议和决定;

  (三)及时向管委会反映本地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会议制度:

  (一)管委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需要时,由主任委员或部分委员联合提议,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主持;

  (三)管委会会议的召开日期、会议议程和日程安排草案由管委会办公室拟定,主任委员确定;

  (四)管委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在会议举行3日前将会议日期、会议议程和日程安排等有关事项通知管委会委员、列席会议人员;临时召集的管委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五)会议须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委员出席,委员一般不得缺席。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主任委员批准同意后可委托熟悉情况的有关人士携其书面意见参加会议,并将审议议题的书面意见报管委会办公室。受委托人不享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议题的提出和审议

  (一)凡拟请管委会决议的事项,应以书面形式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内容包括议题、情况说明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或方案,由管委会办公室汇总后,向主任委员汇报,经主任委员同意后列入会议议程;

  (二)列入管委会会议议程的议题,由提出议题的委员在管委会会议上对议题作出说明;联名提出的议题,应由联名人推举的代表作说明。管委会会议在听取议题说明后,要对议题进行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三)列入管委会会议议程的议题,在审议中如有需要进一步调查的,由主任委员提出,经管委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表决,交管委会办公室调查研究并提出报告后,在下次或以后的管委会会议上审议。

  第十三条 委员的表决

  (一)管委会会议对议题的表决,须经管委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方式;

  (二)管委会对有关事项的审议情况、表决结果和决议应形成文件或会议纪要,文件或会议纪要应由主任委员签发。

  第十四条 决议、决定的执行

  (一)管委会所作出的决议、决定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督办;

  (二)管委会委员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坚决执行管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中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的,经主任委员同意,可在管委会会议上复议。但在没有重新作出新的决议前,管委会委员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仍须坚决执行原决议;

  (三)管委会决议报市人民政府及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联系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决议的监督

  (一)管委会依法自主决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执行管委会决议。管委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管委会委员、执行决议的部门或单位均有权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管委会委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不称职的委员,由管委会提出建议,市政府予以解聘,并按规定更换新的委员。

  第十六条 管委会所通过的决议和文件 ,须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或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公布。未经批准公开时,管委会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管委会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www.guakaob.com/qiuzhizhaopin/9098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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