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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市政府副处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临汾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查询 http://www.linfen.gov.cn/gongjijin/,希望能帮助到大家!临市房金〔2017〕60号
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办理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
担保方式业务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切实解决借款人提供担保难的困难,根据《山西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引》(晋建金字〔2014〕294号)、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人行太原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晋建金字〔2015〕266号)以及《临汾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就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担保方式办理业务通知如下:
一、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是指在借款申请人已办理所购住房预抵押登记手续,还未办理抵押手续期间,由1--2名我市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供阶段性保证,待房产抵押手续办妥之后,解除保证人阶段性保证的一种贷款担保方式。
二、自然人提供阶段性保证的规定及要求:
1、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所购住房须具备预抵押登记条件,办理预抵押登记手续后才可放款。
2、借款人在自然人阶段性保证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待转为抵押贷款后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
3、需提供1--2名保证人:
借款金额30万元(含)以下的,需提供1名保证人;借款金额30万元以上60万元(含)以下的,需提供2名保证人。
4、保证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规范正常(需提供个人征信报告),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5、保证人应具有足够的保证能力,且剩余缴存年限不少于5年。
6、保证人自愿填写《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保证书》。
7、保证期间,保证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人信用规范正常);不得办理提取业务;不得办理保证人的公积金转移出我市辖区外的业务。
8、保证人保证期间原则上不可以更换,如遇调离、退休、死亡等特殊情况,可以更换。
更换条件:(1)借款人信用规范正常;
(2)需管理部(分理处)负责人审批。
9、保证人保证责任的解除:借款人房产抵押手续办妥后,保证人阶段性保证责任自动解除。
本通知由市中心解释。
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