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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温州市人民政府直属的管理运作全市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正处级事业单位,负责实施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统一管理、统一制度和统一核算。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温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 http://zfgjj.wenzhou.gov.cn/,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市、区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监发〔2016〕184号)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函金监字〔2018〕602号)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温政办〔2007〕94号)等的规定,结合我市市区的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8年7月份起,对我市市区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存比例
2018年度(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下同)我市市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各12%执行。企业、民办非企业及其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再履行报批手续。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按《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缴存比例降至低于5%下限或者缓缴。经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管理中心审批,审核审批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二、缴存基数
自2018年7月1日起,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6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7年月平均工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按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核定口径计算;企业和其他组织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7年在本单位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确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7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存工资基数不低于2017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得超过2017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本人2017年月平均工资以职工本人2017年1-12月份工资总额相加除以12计算,计算后,职工本人的2017年月平均工资如低于3709元(2017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181.25元的60%的进元计算值)的,按3709元计算;如高于18544元(2017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181.25元的3倍的进元计算值)的,按18544元计算。
在温中央和省属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参照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
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今年工资项标准有调整,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沟通协调的意见,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待明确后再另行通知实施。
三、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个人月缴存额与单位月缴存额的合计数确定。具体计算方法为:
个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进元计算)
单位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进元计算)
合计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
四、个人免缴
对部分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管理部核准,可以免缴职工本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规定的缴存比例和2017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职工缴存单位部分的住房公积金。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灵昆街道、 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产业集聚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010元/月;洞头区(灵昆街道除外)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800元/月。
五、申报要求
各单位应当于7月15日前通过单位网厅、书面两种方式申报,以单位网厅申报为主,单位网厅申报不了可书面申报。有关管理部将根据各单位的申报情况,逐一对每一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书面申报的单位,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管理部报送《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调整表》(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请提供电子表格格式)。
逾期报送或未报送的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有关管理部将根据各职工上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
1、上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3709元(2017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181.25元的60%的进元计算值)的职工,按3709元进行调整。
2、上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高于3709元的职工,低于18544元的职工,不再进行调整,继续执行上年度的缴存基数。
3、上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高于18544元(2017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181.25元的3倍的进元计算值)的职工,按18544元进行调整。
六、个人自愿缴存
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按3709元(2017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181.25元的60%的进元计算值),最高不得超过6181.25元,按各12%的缴存比例计算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全额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
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按6181.25元和各12%的缴存比例计算月缴存额并全额缴存。
七、新表单启用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省市县三级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八统一”指导目录及有关材料的通知》(建法发〔2018〕85号)要求,2018年7月1日起启用“八统一”缴存业务相关表单(表单见附件)。
特此通知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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