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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规范调整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和个人:

  根据住建部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相关要求,经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对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规范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依据其家庭已购买住房套数或公积金贷款记录,贷款首付款比例采取差别化政策。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30%;购买改善性住房的(认贷不认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

  二、职工本人、配偶及其有赡养和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医疗支付凭证中的个人支付额。

  三、以上政策调整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 年1 月2 日印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惩戒实施细则》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和个人:

  《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惩戒实施细则》已由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一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惩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个人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根据《克拉玛依市自然人与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个人所发生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管理。

  第三条 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职能科室负责个人失信行为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所属各管理部、分中心根据中心授权,具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个人失信行为的管理。

  第二章 失信行为

  第四条 个人失信行为,分为提取失信行为、贷款失信行为。

  第五条 提取失信行为包括:

  (一)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二)提取中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六条 贷款失信行为包括:

  (一)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的;

  (二)未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贷后还款中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三章 失信行为的认定

  第七条 个人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八条 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一般失信行为:

  (一)无故连续拖欠公积金贷款本息2期以下的;

  (二)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所列其他情形,情节轻微的。

  第九条 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较重失信行为:

  (一) 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含未遂);

  (二) 无故连续拖欠公积金贷款本息3期以上(含3期)6期以下的;

  (三) 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所列其他情形,情节较重的。

  第十条 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严重失信行为:

  (一)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的;

  (二)无故连续拖欠公积金贷款本息满6期及以上的;

  (三)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所列其他情形,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失信行为的惩戒

  第十一条 对个人一般失信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惩戒。信用提醒。将失信信息以短信或电话形式通知个人,提醒其规范相关行为。

  第十二条 对个人较重失信行为,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惩戒:

  (一) 诚信约谈。将失信信息以短信或电话或面谈形式通知个人,宣传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敦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

  (二) 对于有骗提骗贷行为的或贷款逾期较为严重的缴存职工,自消除骗提行为影响或贷款结清之日起,限制三年不予提取和贷款。

  (三) 失信个人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一定比例下调其可贷款额度。

  第十三条 对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可以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惩戒:

  (一) 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二) 对于骗提骗贷成功拒不归还的,由管理中心采取法律诉讼追回资金的;对于贷款逾期严重通过法律诉讼追回欠款的;自消除骗提行为影响或贷款结清之日起,限制五年不予提取和贷款。

  (三) 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一定比例下调其可贷款额度。

  (四) 取消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资格。

  第五章 失信行为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个人出现失信行为的,由各管理部、分中心负责将个人失信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或自动转入公积金管理系统,并依照本细则拟订其失信等级。

  第十五条 失信等级核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由管理部、分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报中心职能科室复核,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管理部、分中心根据中心的核定结果,按照本细则具体实施惩戒。实施前,应当将认定结果、惩戒措施等告知失信个人。

  第十七条 中心职能科室定期将失信个人名单报送市诚信办,并与其他相关部门开展联合失信惩戒。同时将严重失信的行为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

  第十八条 失信个人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或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的,可以向市政府信用管理机构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异议申请,进行信用修复。

  第十九条 异议处理或信用修复期间,不影响对失信行为的惩戒。

  第二十条 失信个人凭市政府信用管理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无失信行为的信用报告,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进行信用修复。对较重失信行为的,取消降低可贷款额度的惩戒。对严重失信行为的,缩短住房公积金失信惩戒1年,每年可申请1次,直至取消失信惩戒为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克拉玛依市住房公积金自然人与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实施细则》(克公积金字〔2015〕6号)同时废止。

  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 年1 月2 日印

本文来源:http://www.guakaob.com/qiuzhizhaopin/9130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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