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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处级,经费形式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实行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核算。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克拉玛依公积金查询网 http://zfgjj.klmy.gov.cn/,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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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提高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的通知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作用,根据住建部等部委相关文件精神,经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6年11月10日会议研究决定,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贷款额度,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提高低收入缴存人可贷款额度

  为切实支持低收入群体住房刚性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互助、普惠作用,针对测算可贷款额度在15万元以下的职工,根据综合信用评定,适当的提高其可贷额度,最高追加额度不超过测算可贷额度的30%。

  按照《克拉玛依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实施细则》以及人民银行出具的借款人资信评估报告中存在不良记录的失信人员,不得享受该项政策。

  二、提高最高贷款额度

  依据全国房地产经济发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新要求,结合克拉玛依市住房市场的发展现状,将现有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高20%,最高可贷款额度不超过85万元。享受70万以上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前提条件如下:

  1、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评估。借款人家庭成员工作稳定,所在工作单位经营状况良好,月还款额未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等相关条件。

  2、 按照《克拉玛依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实施细则》以及人民银行出具的借款人资信评估报告没有不良记录。

  3、 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60%。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贷款政策的执行期限,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克拉玛依市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将适时进行相应的调整。

  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1月17日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有效满足克拉玛依居民改善住房的需求,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及自治区住建厅、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新建金[2015]4号)的文件精神,经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对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一、对正常缴存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进一步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

  缴存人可凭自住住房权属证明和上一年度支付的物业管理费发票,每年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物业管理费发票金额。

  提取时所需资料: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上一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发票。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装修自住住房。

  符合以下条件,可提取一次产权人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5万元。

  1、购房时间满15年(含),以《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时间为准。

  2、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大于5万元。

  提取时所需资料:《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装修合同》。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长贷款期限及偿还期限。

  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长贷款期限由20年调整为30年,贷款偿还期限由法定退休年龄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三、以上政策调整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

  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1月27日

本文来源:http://www.guakaob.com/qiuzhizhaopin/9131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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