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http://www.xinjianggjj.com/ba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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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04年2月设立(由八县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并成立),为州人民政府直属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副县级建制。2006年12月升格正县级单位,管理部为正科级。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新疆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http://www.xinjianggjj.com/baz/,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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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州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快捷运行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建设使用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金[2016]49号),今年7月起,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方便跨省市从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通过平台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业务,一是方便职工在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近办理业务,避免职工在转入地和转出地多头往返奔波;二是以前办理转移业务需两地来回奔波,有时三周都无法办结,现在经转入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整个流程一周左右就可办结,大大缩短办理时间,效率明显提高,真正了实现“账随人走、钱随账走”;三是规范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确保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异地转移过程中的信息准确和资金安全,有利于支持缴存职工异地使用住房公积金,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2017年7-11月底,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陆续收到来自北京、乌鲁木齐、喀什等地公积金中心转入的资金37笔110.95万元,转出资金24笔 61.96万元。为巴州广大缴存职工提供了高效快捷的便利。

  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12月12日

  巴州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一、(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本州住房制度改革,鼓励个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的贷款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二、(管理机构)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本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贷款人。

  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编制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批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监督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

  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三、(贷款业务的委托)巴州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承办。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检查、监督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

  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公积金贷款的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四、(贷款偿还担保)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1、借款人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理的自住住房作为偿还贷款的抵押物,抵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2、抵押住房的现值,若购买住房则以购房价格为准,建造或大修理住房以估价机构的评估价为准,抵押额最高值的70%。

  3、抵押人应向抵押房屋坐落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和申领权证手续,房地产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抵押权人)收押,房地产抵押证明由房地产登记机关收存并备档。

  4、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借款人(抵押人)无权出租转让或改变用途,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5、作为抵押的住房,抵押人可以自己使用并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

  6、借款人不能够履行协议,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收购权,其处理收入:

  (1)扣除有关费用和税款;

  (2)扣除抵押人所欠违约金;

  (3)扣除贷款本息及罚金;

  (4)剩余返还抵押物原主人。

  借款人同时借用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的,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该组合贷款担保权的第一受益人。

  五、(贷款对象)申请职工住房抵押贷款的对象,必须是按规定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必须是住房的自有产权人或共有产权人,即:(购、建、大修的住房全部是自己的或部分是自己的),必须是用于自住住房的。

  六、(借款人的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经申请成为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

  (1)具有巴州城镇常住户口;

  (2)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3)所购买的房屋符合巴州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

  (4)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

  (5)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6) 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前款第(3)项中的建筑设计标准、第(4)项中的规定比例由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订,经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七、(共同借款人)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同户成员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

  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同户成员需要作为共同借款人的,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六款规定的条件。

  八、(贷款期限)每项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并不长于借款人法定离休或者退休时间。

  共同借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并不长于其中最年轻者法定离休或者退休时间。借款人贷款期限以批准期限为准。

  九、(贷款限额标准)

  每项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售房价格或抵押物评估价(以两者较低额为准)的70%;

  (二)贷款最高限额15万元;

  十、(贷款金额的计算方法)每项公积金贷款的具体金额,按照借款人的申请金额和第九条规定的限额标准计算。申请金额不超过所有限额的,以申请金额作为贷款金额;申请金额超过任意一项限额的,以其中最低的限额作为贷款金额。

  十一、(贷款利率)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十二、(每月还款额的计算方法)一年期以内的公积金贷款,应当于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一年期以上的公积金贷款,应当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按月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可以选择按照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或者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方法计算每月还款额。

  十三、借款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一)(借款申请的提出和受理)借款人应当向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买住房者:(1)借款人书面申请书;(2)借款人书面申请经单位领导审批后,由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请;(3)借款人个人还款计划和收入资信证明;(4)借款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5)共同借款人需提供相互关系证明和同意共同借款的证明及复印件;(6)职工与售房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及复印件;(7)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借款申请人交纳预付房款(不低于房价的30%)收据及复印件;(8)期房必须有房地产开发商出具的阶段性担保合同(开发商和委托银行必须有合同约定);

  2、自建住房者,还应提供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土地管理部门发给的土地使用证(均为原件审核后复印件备案)以及工程估价或预算;

  3、翻新大修住房者,还应提供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原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原件审核后复印件备案)以及工程估价文件或预算;

  借款人户口薄、身份证以及愿参与还贷的同户成员的身份证及各种权证,经查验并留存法律有效依据后发还。

  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材料齐备的借款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二)(借款申请的审批)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借款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做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申请借款的金额已超出当年贷款资金的计划额度时,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允许申请人办理预申请手续,待下一年度公积金贷款开始发放时,由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受理预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优先办理审批手续。

  (三)(贷款手续的办理)在准予贷款决定书规定的有效期内,借款人可以选择任何一家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向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时,借款人应当提供准予贷款决定书。

  (四)(借款合同的签订和主要内容)受托银行与借款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公积金借款合同。公积金借款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1)借款人的姓名和住所;

  (2)贷款人、受托银行的名称和住所;

  (3)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

  (4)贷款资金的支付时间;

  (5)贷款偿还方式、每月还款额的计算方法;

  (6)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

  (7)违约责任;

  (8)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五)(贷款资金的支付)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以转账支付的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

  (六)(贷款本息的偿还方式)贷款的偿还方式有现金和转账支付两种,亦可用住房公积金还贷款,若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的借款人,应当向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并由受托银行以转账方式代为办理提取手续。

  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的申请审批手续,可以在借款申请审批时一并办理,也可以在还款期间办理。

  (七)(贷款本息的提前偿还)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本息,并通知委托银行。

  提前偿还全部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支付贷款本金余额,受托银行不再计收贷款利息,按照借款合同已收取的贷款利息也不退还。

  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受托银行与借款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借款合同,由受托银行根据变更后的贷款期限、提前还款当日的同档次公积金贷款利率和贷款本金余额重新计算出剩余期限内的每月还款额。变更后的贷款期限不得长于原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

  (八)(借款合同的继受履行)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并签订变更协议,但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除外。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押。

  十四、法律责任

  (一)(未按约放款的责任)受托银行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逾期还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的,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三)(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审批争议的解决方式)借款申请人对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不予贷款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法律的有关规定,向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本办法自批准日起实行,原各中心已实行的贷款办法同时废止。

  十六、本办法解释权为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本文来源:http://www.guakaob.com/qiuzhizhaopin/9138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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