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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02年11月组建成立,为行署直属副县级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新疆阿克苏住房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 http://www.xinjianggjj.com/aksdq/gjjcx.jsp?urltype=tree.TreeTempUrl&wbtreeid=1007,希望能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有效防范资金风险,保障广大缴存职工利益,遏制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提高阿克苏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化、法制化水平,依据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及《阿克苏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暂行管理办法》、《阿克苏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部门防范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阿克苏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管辖范围内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通过骗提骗贷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下列行为属于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
(一)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利用虚假婚姻信息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利用虚假业务办理委托函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利用虚假工作关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利用虚假购房、住房租赁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利用虚假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利用虚假鉴定报告、病情诊断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利用虚假不动产销售发票、契税完税凭证等票据提取住房公积金;
(九)利用虚假自建房审批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利用虚假不动产登记证明办理本地二手房,异地商品房、二手房贷款;
(十一)利用虚假的离婚证明办理再次贷款;
(十二)利用虚假的购房资料,办理贷款后退房套现;
(十三)其它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
第二章审查处理程序
第四条职工在办理各项业务时,对管理中心各管理部业务经办人员的问询调查,必须如实告知,提交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管理中心各管理部通过提取、贷款业务审核、稽查、投诉等,审核人员发现职工涉嫌利用虚假资料骗提骗贷套取公积金的,要利用多种手段进行真实性核实(包括电话核对、单位了解、网上查询等)。核实期间暂停审核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办理申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六条职工存在骗提骗贷行为,在审核阶段被及时发现的,对骗提骗贷职工进行批评教育并告知单位。
第七条管理中心各管理部经过调查核实,对已经形成骗提骗贷事实的职工,上报管理中心各业务科室审核无误后,将相关资料报中心稽查科立案调查,由管理中心稽查科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提出处理建议,经中心党组会议研究批准后,出具处理决定书,并通知职工签收。
第八条职工逾期未到场签收处理决定书或拒绝签收处理决定书的,由管理中心按照职工所在单位确认的地址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职工送达处理决定书。
第三章处罚措施
第九条 对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当事人的处理。
(一)限期15个工作日内依法追缴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
(二)将相关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和住房公积金信用管理系统,作为该职工的不良信用记录。
(三)按期退回骗提骗贷资金的,取消该职工两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
(四)将相关情况通报该职工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
(五)通过公积金网站和有关媒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骗提骗贷人员名单。
(六)骗提骗贷套取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转移业务时,骗提、骗贷套取行为记录一并进行转移。
(七)到期仍未交回骗提骗贷资金的,取消其使用住房公积金
的资格直至退休。
(八)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对提供虚假材料,协助职工骗提骗贷套取单位的处理。
(一)管理中心对协助职工骗提骗贷套取公积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委托代理销售及中介机构,通过中心网站对外公布,在全地区房地产行业内进行通报,列入中心失信企业黑名单2年内不得承办公积金相关业务。
(二)管理中心对协助职工骗提骗贷套取公积金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构报送相关信息,对该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对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
管理中心内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内外勾结,协助缴存职工骗提骗贷套取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处理终止
第十二条符合如下条件的可取消不良行为登记信息:
(一)职工收到处理决定书15个工作日内主动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已满2年的;
(二)职工未按规定时限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由管理中心通过法律途径全额追回骗提骗贷资金后满5年的。
第五章监督
第十三条《阿克苏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处罚规定》由管理中心稽查科监督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管理中心提醒广大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伪造文书证件套取公积金是一种犯罪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0条规定“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罪,情节严重的,最高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罚金1000元以下罚款”,希望广大职工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违规套取公积金,不轻信非法中介,谨防上当,以维护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阿克苏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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