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guakaob.com--合同范文】
长工期短工期紧急工期分别适用于那种合同?篇一:合同工期和定额工期
1.最佳答案
定额工期是用来作为标准参考的。比如一栋楼按定额工期来讲,需要300天,如果建设单位要求你200天内完成(这个就是合同工期了),压缩工期到一定的比率,按相关规定是可以要求计算赶工措施费用的。这个比率各个地方不同规定也不完全相同吧
关于定额工期和合同工期的问题, 先说定额工期,其之所以加上定额二字,从字面上理解应该是在一定的社会生产条件下完成某个项目所需消耗的时间。带有普遍性,即是说只要有这么长的时间,按目前社会生产力条件,完成某个项目建设是没有问题,工期长短测评的依据是整个社会的生产水平,社会生产力水平越高,工期定额中规定的工期天数则越短。
再说合同工期,合同工期是开发商或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开发需要及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出来的生产周期要求,制订的本身就包含了对承包商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等综合素质的要求,其范围不一定具有普遍性,对某个同样的项目不同的承包商的施工周期不一定相同,这也是投标时施工单位显示竞争力的重点之一。 合同工期一般情况下不会等于定额工期也不可能走出定额工期,
定额工期对某个项目的甲乙双方而言不一定有约束力,合同工期则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定额工期可以是确定合同工期的参考依据之一,却不是必须遵守的法则。作为开发商当然希望会选择一个能尽早完成项目建设工作的承包商,而不会选择一个只能以定额工期来完成的承包商,只要合同工期制订合理并经双方认可后写入合同,则对双方形成工期奖罚及赶工措施费用计算的依据,而不是定额工期。
随着我国经济、科技等综合国力不断增长,社会生产力日新月异地提高,新技术在建筑领域不断应用,老的工期定额已经不一定适用于当前的项目建设,若以定额工期来僵化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则显得教条了,项目建设中有关工期方面的索赔奖励等费用计算依据应该是合同工期,如果甲乙双方有了关于工期奖罚的合同约定,发生了的赶工措施费计与不计恐怕还有商权的余地罢。
2.
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是在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年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基础上,依据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劳动组织,以施工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的平均水平为基础,结合各地区工期定额执行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编而成。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是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的历史条件下,由建设部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建筑工程从开工到竣工验收所需消耗的时间标准。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是依据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关规定,结合各施工条件,本着平均、经济合理的原则制定的,工期定额是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排施工计划和考核施工工期的依据,是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标书和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重要依据。
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是按各类地区情况综合考虑的,由于各地施工条件不同,允许各地有15%以内的定额水平调整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上述规定,制
由于中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条件差别较大,故将全国划分为Ⅰ、Ⅱ、Ⅲ类地区,分别制定工期定额。
I类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重庆、海南。
Ⅱ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
Ⅲ类地区: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
同一省、自治区内由于气候条件不同,也可按工期定额地区类别划分原则,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区域内再划分类区,报建设部批准后执行。
定额项目包括民用建筑和一般通用工业建筑。凡定额中未包括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
一、工期定额的选定:
发包方将全部内容进行发包,应执行单项工程工期;若发包方将工程的结构、装修等分段进行发包时应执行单位工程工期。
单项工程工期是指单项工程从基础破土开工(或原桩位打基础桩)起至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全部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日止的全过程所需的日历天数。
单位工程分结构工程和装修工程:其中±0.00以下结构工程工期包括:基础挖土、±0.00以下结构工程、安装的配管工程内容;±0.00以上结构工程工期包括:±0.00以上结构、屋面及安装的配管工程内容。装修工程工期包括:内装修、外装修及相应的机电安装工程。
二、工期计算方法:
无地下室工程:按首层建筑面积计算;
±0.00以下工程:
有地下室工程:按地下室建筑面积总和计算;
±0.00以上工程:按±0.00以上部分建筑面积总和计算;
总工期:按±0.00以下与±0.00以上工期之和计算;
影剧院、体育馆工程:不分±0.00以下、以上,按整体建筑面积总和计算;
装修工程工期:不分±0.00以下、以上,按装修部分建筑面积和计算。
三、定额工期的调整:[省建设厅苏建定(2000)283号文]
单项工程:
±0.00以下工程 按2000年国家定额工期调减5%;
±0.00以上工程中,住宅、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医疗、门诊楼、图书馆均按2000年国家工期定额执行,不作调整;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馆按定额工期调减15%。 单位工程:
±0.00以下结构工程,按定额工期调减5%;
±0.00以上结构工程、宾馆饭店及其他建筑的装修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10%。
四、工期定额对群体工程的规定:
一个承包方同时承包2个以上(含2个)单项(位)工程时,工期的计算:以一个单项(位)工程的最大工期为基数,加其他单项(位)工程工期总和乘相应系数计算:加一个乘0.35系数;加2个乘0.2系数;加3个乘0.15系数;4个以上的单项(位)工程不另增加工期。
五、临界工期的确定:
住 宅 工 程: 定额总工期 × 80%
高层建筑工程: 定额总工期 × 75%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上海、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为便于执行已颁发的《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现将《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
《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以下简称“工期定额”)第一本为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梁、排水管道、泵站和驳岸五类工程;第二本为公用管道工程,包括给水、热力、燃气、电信和电力五类工程;第三本为市政公用厂、站工程,包括给水、污水、燃气和热力四类工程。这三本定额已先后于1989年4月1日、1991年5月1日和1993年6月1日发布试行。为了切实执行工期定额,特作如下规定:
一、总则
1.凡城市市政工程、公用管道工程、市政公用厂、站工程均应以工期定额为依据,确定施工工期。
2.工期定额是加强市政工程建设管理,科学地制定工资和考核工期的依据。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以工期定额的工期为基础确定合同工期,以保证甲乙双方的正当权益,在编审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和编制标书,也应以工期定额的工期为依据确定工程总工期。
二、管理
1.建设部负责全国工期定额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负责本地区工期定额管理工作。
2.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所属定额站内应设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工期定额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1)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情况,编制补充定额工期水平,制定工期定额管理细则,补充部分作出统一解释。
(2)要将工期定额及其编制说明等有关文件转发市政公用工程计划、设计、施工、监理、建设银行等单位,必要时可召开交底会或组织业务培训工作。
(3)监督、协调工期定额的实施。
三、实施
1.在某些市政公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合同工期需要变动时,施工企业要有正式报告,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调整总工期。如有争议,由主管部门裁定。
2.对于需要压缩工期的工程项目,必须严格审定,在确认有保证质量、安全施工和必要的工程措施费用后,方可签订合同工期,由于不适当地压缩工期,造成质量下降或出现质量与安全事故时,必须追究签约人的责任。
3.对于两项或两项以上市政公用工程同时交叉施工的工期应以定额为基础,编制综合项目、合理交叉施工进度计划或综合施工网络图,取关键线路工期或工期最长的单项工程工期乘以
1.1~1.3的系数。
4.凡在承包工程施工合同中执行经过审定的工期者,可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实行工期奖惩办法,奖惩标准以合同工期为准,每提前一天或拖后一天,奖或惩金额均为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一至二,但奖惩金额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三。
四、调整与补充
为使定额贯彻执行,凡定额中需要各地主管部门进一步具体确定的量或补充项目,均应逐项加以解决。
1.定额工期是按照一般地区条件编制的,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条件对定额工期水平作适应调整。对定额范围以外而本地常见项目,应自行编制补充定额。
2.关于各种管道工程计算工期的限额长度,定额只给出一个范围,各地应根据本地区施工
设备能力,技术力量和实际可能,确定具体的限额长度值,做为计算标准。
3.关于季节补偿工期:定额工期已包含了一般季节影响和常规假日,对于冬、雨季节影响,各地区应根据本地冬、雨季各月份工期损失,确定补偿的日历天数。作为统一的季节补偿工期标准。总工期覆盖哪个月份,即可补偿相应工期天数。
4.关于地区补偿工期:定额工期是按照一般城区环境测定的。总工程处于闹市区,因干扰因素较多,总工期可适当增加5~25%,若工程处于郊区,因干扰因素较少,总工期可适当减少5~15%。
5.对定额项目进行补充调整定额工期水平,应做好调查研究,进行必要的测算和相关项目工期水平对比,经过平衡调整,增补本地区普遍适用的项目,调整不适当的工期水平。
五、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和执行定额的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
六、本规定由建设部城建司负责解释。
具体请参考:建设部2000年2月16日颁布施行的《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但是: 合同工期一般情况下不会等于定额工期也不可能走出定额工期,定额工期对某个项目的甲乙双方而言不一定有约束力,合同工期则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定额工期可以是确定合同工期的参考依据之一,却不是必须遵守的法则。作为开发商当然希望会选择一个能尽早完成项目建设工作的承包商,而不会选择一个只能以定额工期来完成的承包商,只要合同工期制订合理并经双方认可后写入合同,则对双方形成工期奖罚及赶工措施费用计算的依据,而不是定额工期。
3.
计算工期:根据工期定额计算出的完成本工程的时间。
计划工期:根据计算工期,结合现场实际确定的完成本工程的时间。
要求工期:建设单位在其许可的合理条件下确定的完成本工程的时间。
合同工期:甲方和乙方根据计算工期、计划工期、要求工期约定的完成本工程的合理时间。
计算工期、计划工期、要求工期为合同工期提供参考。
长工期短工期紧急工期分别适用于那种合同?篇二:补充工期合同
补充协议书
发包人: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市体育中心-体育场工程项目部
承包人:
为保证工程进度根据 年 双方签订的合同,就未尽事
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自愿签订本补充协议。
一、 工程名称: 二、 工程分包形式: 三、 工程承包内容:
四、 合同完工日期:2011年 月 日;各节点完工日期如下:
1. 2. 3.
4.
5.
6.
7.
五、 根据以上完工日期,承包人承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劳动力配备
不少于 人;
六、 补充合同条款:
1.施工组织设计及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包括:材料、机具进场计划及劳
动力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说明报送发包人。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月、周进度计划,报发包人审批。
2.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2)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除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外,还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同时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3)在甲方资金暂时不能及时到位的情况下,承包人必须无条件保证工程按本协议中约定的完工日期及节点完工日期如期实现;不得以资金为借口怠工或停工,如出现以上情况,按逾期竣工违约处理。
3.出现以下情况不计入工期逾期违约并可顺延工期:
(1)不可抗力(天气变化或停水停电致使无法施工的);
(2)总包方的计划调整或者临时现场调整;
(3)总包方提供的材料未及时到场的;
4.逾期峻工违约金及违约责任:
(1)逾期完成周计划的: 5000元/天/项
(2)逾期完成总计划在5天以内的(包括5天): 10000元/天/项
(3)逾期完成总计划超过5天的视为严重工期违约,发包方有权单
方终止合同并停止决算,承包人赔付因此给发包人带来的经济损失。
(4)承包人工期违约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承包人承
担一切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5)违约金的支付:发包方确认承包方工期违约后,有权在下期工
程款内直接扣除违约金。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签字)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长工期短工期紧急工期分别适用于那种合同?篇三:合同工期纠纷解决
摘要:工期短、造价低、质量好是人们对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提出的三大基本要求。但是正像质量与成本互相关联、互相制约一样,工期与造价也是互相关联、互相制约的。在生产率一定的条件下,要缩短工期,就必须集中更多的人力、物力于某项工程上,其结果必然引起工程造价的增加。因此,研究建设项目的造价及工期优化问题具有现实的意义。关键词:施工合同 施工工期 工程造价建设工程具有投资大、生产周期长、技术要求高、不可预见因素多、受环境影响强、协作关系复杂以及政府监管严格等特点。在建设项目的工程实施中,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作为工程施工范围、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等的依据,但由于其本身的局限性、不完整性必然会引发纠纷,“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不同的理解,由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受多种因素影响,且工程本身情况复杂多变,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预料不到的问题,合同双方从维护各自权益的角度出发,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就难免产生纠纷”。工期是个硬指标,倍受业主、监理工程师的关注,同时,影响工期的因素十分复杂,也促使工期成为争议的焦点。以下就工期纠纷谈一些肤浅的看法。一、施工工期的认识建设工程的施工工期是指建设项目从基础正式破土动工算起,按设计文件完成全部工程内容,达到国家竣工验收标准之日为止的全过程所需的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不包含施工准备、竣工文件的编制和实施验收的时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第三条规定了合同工期条款,该条款属于约定性条款,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合同工期一旦确立后,除非发生了《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行为,发包人一般不会改变工期,承包人要如期履约,否则便要承担违约责任。施工工期是一种有限的时间资源,在项目管理中有特定的价值,即“工期价值”。在建设工程中,工程的质量、成本和工期是施工管理的三大主线,工期是否合理直接影响着施工质量和成本,由此确定了其在施工管理中重要的地位。当施工工期变化时,会引起工程劳动量(人工与机械)的变化;市场中的物价是波动的,材料价格会随工期的长短而不同,工期越长承担的风险就越大。因此,同一工程项目工期不同,工程成本就不同。因此,合理的施工进度安排,能最大限度地缩短工期,将减少工程费用,使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最大化。二、施工工期纠纷的成因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纠纷主要存在工期延误与工期顺延两种情形,但是工期延误与工期
顺延是何种关系?前提即要确定是否存在延误,其次是要判断是何原因造成,该原因依据合同约定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应该履行的义务而没有履行呢?如果是发包人原因,则工期予以顺延,发包人应该承担窝工损失的赔偿责任;如果是承包人原因造成,则工期不予以顺延,承包人极有可能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所以判断施工合同的工期是否顺延首要是对照合同约定确定双方义务,下例情形如在合同中未明确,将会产生纠纷:1、开工日期:合同总工期为发承包方约定的总日历计算的天数。在开工时间的如何确定即工期计算的起点往往存在意见不一致,一般情形下,确定工期计算起点的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点、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开工时间点、监理或者发包人签发的开工令(开工报告)以及会议纪要等等。出现该种情况的争议根本原因在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与实际开工时间不一致造成、或者未约定以哪种书面文件为准,当同时出现几个确定开工时间的书面文件时,就无法确认准确的开工日期,所以如何确认正确的开工日期对承包人和发包人都至关重要。2、竣工日期:工程竣工时间依据示范文本是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者相对日期。建设工程竣工的验收程序是:工程施工完毕→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单位共同验收→签署竣工验收“证明书”。当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的时间与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不一致时,则导致纠纷的发生,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对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的竣工日期的确定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理由:第一,承包人认为完工时间即为竣工日期或者认为发包人有擅自使用工程等;第二,发包人拖延组织验收;第三,发包人认为有部分工程需要整改修复,所以不是真正竣工日期;第四,发包人认为工程存在部分甩项验收等。这就表明了工程竣工日期不是指的工程完工时间,《合同法》第279条规定了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责任,组织承包人、设计以及监理等共同组织验收工程,并规定未经验收或质量验收不合格工程不得交付使用。3、施工条件的不具备:建筑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确定发包人应当具备的施工条件包括施工场地三通一平,提供施工图纸、地质报告、地下管线布置图等,这些需要发包人完成的工作即为施工条件,其中任何一个条件的不具备都可能影响到工期的顺延。往往出现纠纷在于即使施工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承包方已经进场施工,而此时承包人错误地认为工期一直可以顺延到具备条件为止;
但是发包人则认为,虽然施工条件不具备,但是承包人已经进场施工,且施工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承包人对工程的施工并没有停工或放缓施工,所以发包人会认为工期不予以顺延。4、设计变更、工程量的增加及减少:建设工程的不可预见性、施工图的设计的不完整性必然导致相应的变更,进而对工期也会产生变动,纠纷在于产生的变更是否会导致工期的延长或缩短。在建设工程开工之前,承包人已将编制好的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并获得认可,当发生变更时,双方一般都会确认工程量,但对工期的影响未进行分析,到结算审核阶段时,依据施工合同中工期约定的奖罚条款,却没有依据来进行衡量。5、与分包单位的衔接: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发包人或承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从而分包单位的施工进度必然影响着整个施工期。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协调做到合理,符合施工组织设计的进度安排,建设工程将会按期完工;如分包单位未能按时进场、施工时对其管理不到位、各单位之间又未协调一致,必然导致工期的延长。6、风险因素:建设工程发承包方需承担的风险包括合同风险、经济风险、不可抗力等。合同风险指施工合同文件本身的缺陷,如合同条款规定用语与现场实际不一致、相互间存在着矛盾等;经济风险指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在某种情况下出现增长、政策法令的变化,引起建设工程成本的增加;不可抗力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极端恶劣的气候、洪水及战争、动乱等。一旦这些风险超出了控制了范围,必将使得建设工程的工期延长。三、施工工期纠纷的规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承包双方纠纷的依据,首先要保持其的有效性、完善性才能解决工期的纠纷。避免工期纠纷的出现可以在以下几方面进行:1、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工日期以哪种书面文件为计算起点;如未约定,确定开工时间点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基本原则,即工程实际开工的时间点确定。当多种书面文件同时出现时,确定顺序应该是开工令、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合同约定开工时间;2、对于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可以分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3、在签证施工合同之前必须确认施工现场已经具备开工,如在不具
备施工条件的情况下,承包人已进场施工,务必通过工程联系单或者工程例会的书面形式说明施工条件不具备,以放缓施工或者工期顺延。当出现纠纷时承包人必须要提供:1)施工条件不具备是导致工期顺延的直接原因;2)施工条件不具备已经令承包人确定停工;3)承包人应有书面资料证明具体的停工时间;4、对于设计变更、工程量的增加及减少的控制,应从工程设计阶段着手,设计的合理、适用、准确即将降低变更的概率,使工期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更加有利于工期的控制;当发生设计变更时,承包人需要提交“工程联系单”给工程师来确认两点:一是工程量有增加;二是工期顺延具体时间。工期是否顺延应区分变更的该项工作在施工组织设计的关键线路上还是非关键线路上,“非关键线路上的工序都会含有自由时差,如在非关键线路上,承包人应组织施工进行调整,利用时差的存在,尽量使得不造成工期顺延;5、选择优质的分包单位是很重要的,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组织施工、平衡协调都是影响工期的关键所在,与分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也应明确工期的要求,进行奖罚约束。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工期的纠纷是由多种原因产生的,减少纠纷的出现,必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作相应的约束,当出现纠纷时可以做到有依据解决。 “合同工期的计算不仅影响预算、组织设计、进度等施工资源计划以及以后可能发生的索赔,而且合理的合同工期降低了承包商同业主之间纠纷的可能性”,制定合理工期也是控制施工项目成本的关键。控制施工工期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来完成的,但其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变化是很大的,因为它要受到很多外部因素的影响,必须要把这些不利因素一一找出,并将其分析后逐步去解决,引导施工单位排除不利因素的干扰,真正有效地控制好施工工期,使得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最大化
长工期短工期紧急工期分别适用于那种合同?篇四:工期奖励协议
工 期 奖 励 协 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工人体育馆附属设施(四期)--酒店综合楼用房装修工程I标段(6层、7层一半、18—27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主合同”)。为了有效保证并推进本工程进度,双方就工期奖励等相关事宜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一、本工程工期奖励总额为人民币壹仟伍佰零肆万陆仟柒佰元整。
二、工期奖励支付条件和时间:
1、在乙方提供其与家具厂的订货协议和家具厂针对本工程出具的质量承诺书的条件下,则在乙方提供订货协议和质量承诺书后 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工期奖励总额的20%,即人民币叁佰万玖仟叁佰肆拾元整;
2、在甲方确认乙方完成本工程木作基层的条件下,则在甲方确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工期奖励总额的10%,即人民币壹佰伍拾万肆仟陆佰柒拾元整;
3、在甲方确认乙方安装完成本工程固定家具(含皮革)及与固定家具相关联的石材、玻璃、金属、皮革等的条件下,则在甲方确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工期奖励总额的10%,即人民币壹佰伍拾万肆仟陆佰柒拾元整;
4、在本工程按双方认可的工期计划整体完工的条件下,则在预验收之前,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工期奖励总额的10%,即人民币壹佰伍拾万肆仟陆佰柒拾元整;
5、在本工程于2011年9月15日前竣工的条件下,则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期奖励总额的50%,即柒佰伍拾贰万叁仟叁佰伍拾元整。
三、乙方保证完成上述工程,同时仍应严格遵守双方主合同有关约定确保本工程质量,承诺本工程的下列项目执行下列要求:
1、固定家具:须为生产自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的三个推荐品牌(金凤凰、森源、日昌)或甲方经考察同意的明辉、通达、太亿、月星和东方华意八家家具生产商;
2、灯具:筒射灯品牌须为依古姿妮,其它特殊灯具以灯光顾问确定为准;
3、石材:ST-1系列须为意大利木纹。
4、LED:采用香港嘉丽品牌。
四、若发生工期延误或质量不合格,乙方应按主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返工工作和违约责任。因乙方原因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某一条件未达成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并取消该相应部分的工期奖励。甲方逾期或不支付奖励金的,应向乙方支付未支付金额1%的违约金。
五、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确认就本工程需要增补费用的事项均已向甲方提出,不存在任何其他需增加费用的问题。除甲方要求的设计变更或更改按主合同约定调整工程费用外,乙方保证不再提出任何费用增加的要求,但不包括协议签订前无法预见又确实需要增补费用的事项。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主合同、附件之会议纪要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尽事宜,按主合同执行。
七、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提请厦门仲裁委仲裁。本协议附件:1、双方于2011年4月21日签订的《 航空港大厦装修I标段工期奖励谈判会议纪要》;2、乙方对附件1中代表乙方签字的谈判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甲方:厦门国际航空港集团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乙方: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2011年 月 日。
长工期短工期紧急工期分别适用于那种合同?篇五:印合同工期大幅度短于,定额工期的分析与补偿
长工期短工期紧急工期分别适用于那种合同?篇六:定额工期
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是依据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关规定,结合各施工条件,本着平均、经济合理的原则制定的,工期定额是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排施工计划和考核施工工期的依据,是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标书和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重要依据。
工期定额是评价工程建设速度、编制施工计划、签订承包合同、评价全优工程的依据。
施工工期有日历工期与有效工期之分。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不扣除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而后者扣除。
关于定额工期和合同工期的问题, 先说定额工期,其之所以加上定额二字,从字面上理解应该是在一定的社会生产条件下完成某个项目所需消耗的时间。带有普遍性,即是说只要有这么长的时间,按目前社会生产力条件,完成某个项目建设是没有问题,工期长短测评的依据是整个社会的生产水平,社会生产力水平越高,工期定额中规定的工期天数则越短。
再说合同工期,合同工期是开发商或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开发需要及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出来的生产周期要求,制订的本身就包含了对承包商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等综合素质的要求,其范围不一定具有普遍性,对某个同样的项目不同的承包商的施工周期不一定相同,这也是投标时施工单位显示竞争力的重点之一。 合同工期一般情况下不会等于定额工期也不可能走出定额工期,定额工期对某个项目的甲乙双方而言不一定有约束力,合同工期则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定额工期可以是确定合同工期的参考依据之一,却不是必须遵守的法则。作为开发商当然希望会选择一个能尽早完成项目建设工作的承包商,而不会选择一个只能以定额工期来完成的承包商,只要合同工期制订合理并经双方认可后写入合同,则对双方形成工期奖罚及赶工措施费用计算的依据,而不是定额工期。
随着我国经济、科技等综合国力不断增长,社会生产力日新月异地提高,新技术在建筑领域不断应用,老的工期定额已经不一定适用于当前的项目建设,若以定额工期来僵化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则显得教条了,项目建设中有关工期方面的索赔奖励等费用计算依据应该是合同工期,如果甲乙双方有了关于工期奖罚的合同约定,发生了的赶工措施费计与不计恐怕还有商权的余地罢。
定额工期与合同工期的区别,及它们的具体解释是什么
定额工期:是在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在一定时间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发布项目建设所消耗的时间标准。定额工期具有一定的法规性。对具体建设项目的建设工期确定具有指导意义,体现了合理建设工期,反映了一定时期国家、地区或部门不同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水平。
合同工期是在定额工期的指导下,由工程建设的承发包双方根据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经招标投标或协商一致后在承包合同书中确认的建设工期。合同工期一经鉴定,对合同双方都具有强制性约束作用,受到国家经济合同法的保护和制约。
合同工期一般比定额工期短
定额工期是用来作为标准参考的。比如一栋楼按定额工期来讲,需要300天,如果建设单位要求你200天内完成(这个就是合同工期了),压缩工期到
一定的比率,按相关规定是可以要求计算赶工措施费用的。这个比率各个地方不同规定也不完全相同吧
工期定额 :指在一定的生产技术和自然条件下,完成某个单位(或群体)工程平均需用的标准天数。包括建设工期定额和施工工期定额两个层次。
建设工期是指建设项目或独立的单项工程从开工建设起到全部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用时止所经历的时间。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重大设计变更造成的停工,经签证后,可顺延工期。
施工工期是指正式开工至完成设计要求的全部施工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的天数,施工工期是建设工期中的一部分。
建设工期是指建设项目或独立的单项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所耗用的时间总量。一般以月数或天数表示。它从开工建设时算起,到全部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用时停止。但不包括由于决策失误而停(缓)建所延误的时间。 施工工期一般是指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从开工到完工所经历的时间。施工工期是建设工期中的一部分。如单位工程施工工期,是指从正式开工起至完成承包工程全部设计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的全部有效天数。
作用 建设工期是评价投资效果的重要指标,直接标志着建设速度的快慢。在工期定额中已经考虑了季节性施工因素对工期的影响、地区性特点对工期的影响、工程结构和规模对工期的影响;工程用途对工期的影响,以及施工技术与管理水平对工期的影响。因此,工期定额是评价工程建设速度、编制施工计划、签订承包合同、评价全优工程的可靠依据。可见,编制和完善工期定额是很有积极意义的。
长工期短工期紧急工期分别适用于那种合同?篇七:第八章 确保工期的措施
8.1 技术组织措施
8.2 劳务管理措施
8.3 设备材料管理措施
8.4 施工配合与协调
8.1技术组织措施
8.1.1现场组织管理保证
要保证施工现场按各目标工期流畅、顺利进行,根据我局的其他工程的类似经验,认为施工现场管理是确保各目标工期顺利实现的重中之重。
(1) 在项目经理领导下,配置高素质有魄力的常务副经理,常务副经理全权处理施工现场的一切事务。
(2) 对施工现场中出理的需及时解决的问题,在工期允许时间内得以解决,以不影响整体工期。
(3) 制定适合本标的现场管理模式,辅以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和高素质的施工队伍。
(4) 现场生产、调度体系、会议制度完善,并能有效运转。
8.1.2技术管理保证
(1) 施工前在投标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在单项工程施工前,制定详细的、有效的技术保证措施、作业指导书和技术交底,做到技术措施先行,以指导施工。
(2) 工程技术部门对施工技术重点、难点进行研讨、分析,作出正确决策,制订针对性的措施。
(3) 施工技术文件编制批准后,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学习,做到施工方案人人心中有数。
(4) 施工中每项工程开工前,总工程师组织向各部门和施工单位,各施工单位向作业队,作业队向班级逐级进行技术和进度交底。交底以会议的形式为主,由专人填写交底卡,记录交底内容,所有参与交底的人员签字,相关的文件及图纸附在交底卡后发放给有关人员。
(5) 施工过程中出现难点时,由总工程组织工程技术及时攻关解决,并开展合理化建议和小改小革活动,优先采取先进的施工方法和适用的施工技术,依靠科学技术加快施工进度。
8.1.3施工计划保证
(1) 分阶段编制实施性单项工程组织设计,制定科学合理施工方案,搞好施工计
划管理,保持均衡生产,施工进度分阶段控制,计划部门根据全标段工程量和总工期要求,结合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总计划制定每月施工计划、每周施工计划,做到以周保月、以月保总、保节点工期和总工期。
(2) 编写整个标段的施工组织设计及网络计划,指导整个标段的施工。网络计划采用PrimavervaProjectPlanner(p3)电子计算软件进行编制,同时列出各道工序所需资源。在施工过程中不断分析进度计划与目标计划的差距,适时调整进度计划,同时调节资源,将进度计划进行情况与所需资源有机的结合成整体,有效地保证进度计划的顺利实施。
(3) 加强对计划的检查、跟踪、督促。建立月会、周会等制度,检查工程进展和计划执行情况。分析可能出现的问题,尽可能地做好各方面的充分估计和准备,避免一切可预见的不必要的停工和延误。
8.1.4施工过程保证
(1) 做好人员及机械设备的准备,一旦中标,以最快的速度进场,做好临时道路和临时设施的修建工作,抓紧完成施工准备,尽快形成施工高潮。特别是关键工序,集中力量,做好技术准备,熟悉设计文件,领会设计意图。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做到“三快”,即进场快,临建快,开工快。
(2) 充分发挥施工机械程度高的优势,在工程施工中,组织机械化一条龙作业,加强对施工机械设备管理,组织好设备配件的采购、供应,提高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保证施工生产顺利进行,保证工程进度的落实。
(3) 施工过程中加强指挥与协调,定期召开工程分析会,根据存在的问题及时调剂人、材、财和设备,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4) 开展目标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奖惩制度,奖惩及兑现,提高职工的主动性、创造性。
(5) 适时组织劳动竞赛,不断掀起施工高潮。
(6) 项目部每周召开生产协调会,对上一周的施工生产工作进行总结,并安排下一周的工作。
(7) 对于难以预见的因素,导致施工进度赶不上计划要求时,由项目部组织有关人员及时研究,按照“雨天损失晴天补,上周损失下周补”原则,采用加大人员、设备、材料的投入等方法,安排赶工计划。
8.1.5资金保证
本工程结算资金的开支保证用于生产第一线,工程局总部也将在资金使用上给予本工程以大力支持。
8.1.6外部环境保证
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在建设单位指导下与有关单位建立良好的关系,在施工中密切配合,保证施工的高效率进行;与当地政府及沿线群众建立融洽的关系,取得支持,解决施工中的有关问题,减少干扰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8.2劳务管理措施
根据响水风电设备安装实际情况,为满足业主风电设备安装与调试工程工期、质量和安全等方面创优的要求,在风电设备安装与调试工程施工中,施工方除了充分发挥自身在机电设备施工安装与调试方面的技术、管理、人力和经验等方面的优势外,还将合理利用社会上的有用人力资源—适当引进有关的专业单位和人员和合格的劳务组织和劳务合同工,确保机组按期投产发电目标。
8.2.1劳务管理依据
建好风电工程,既是对业主的承诺,也是履行对社会的责任。在风电站设备施工安装及调试工程施工中,施工方将尽展自身的特长,同时结合社会上的可利用资源。在对劳务组织和劳务合同工的使用过程中,施工方将加强对其质量、安全、文明生产等各方面的培训与管理,并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各级地方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 业主在工程施工中的相关管理制度及要求;
(3) 现场监理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劳务人员的各项具体要求;
(4) 施工方的人力资源管理总体要求和各项专项制度。
8.2.2劳务组织及劳务人员的管理
(1) 劳务组织的选取
① 施工方只采购合格的劳务组织,该劳务组织必须满足国家、地方和业主的有关管理规定;
② 经施工方或施工方上级单位评审并批准为合格的劳务组织;
③ 参与过国内其他同类施工且在质量、安全及文明生产管理上无不良记录
④ 施工方只选取符合上述要求的劳务组织,劳务组织采购工作由我局相关部门
根据现场施工需要联合完成,在采购过程中还将遵守业主对劳务组织采购管理中的相关要求和申报程序。
(2) 劳务组织及劳务人员的管理
① 劳务组织一旦选取,施工方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务合作协议》。双方将根据协议要求各司其责,并共同遵守国家、地方及业主和现场监理人员的管理。
② 劳务组织在根据施工方要求提供劳务人员时,还应保证:
a 劳务人员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b 劳务人员工作时间之外的管理及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
c 施工方应对所提供的劳务人员实行审查、登记、培训、考核、接收程序,具体将为劳务人员建档进行动态管理;
e 对劳务人员进行进场前必须的安全、质量、技能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者进入现场试用,将根据试用期表现决定是否录用及录用后的定级:技工或普工; f 按要求对劳务人员提供劳保防护用品;
g 劳务合作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
8.2.3劳务合同工的管理
(1) 劳务合同工的采购
① 在甘肃风电设备安装与调试工程施工中,我局挖掘、培养了一批具有较高素质和技能水平的劳务人员,经过施工方的认真评审与考核,其中一部分较优秀的劳务人员成为我局的合同工。
② 在风电设备安装与调试工程施工中,做好他们的培训和管理工作;还充分调用了社会上的有用人力资源,为他们参风电建设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平台。
③ 在风电设备安装与调试工程中,择优选拔了一批,成为施工方的后备短期合同工,施工方将根据施工需要,经过对劳务人员的严格审查和筛选,在满足业主、监理等相关单位管理要求的前提下,进一步利用社会资源、充实短期合同工队伍,为风电工程建设作出贡献。
(2) 劳务合同工的管理
① 所有经审查、选拔合格的劳务人员只有在与项目部签订用工合同后方可成为劳务合同工。
长工期短工期紧急工期分别适用于那种合同?篇八:经过招标的施工合同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后
经过招标的施工合同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后,需要签
订补充协议延期吗?
问题:经过招标的施工合同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后,需要签订补充协议延期吗?建设单位和监理每年对施工进度计划均有批复,是否视为已同意合同工期调整。超合同工期的责任到底是承包方还是建设单位,是否可以到合同完工时一并分析?
答:施工项目合同工期的延误责任,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应规定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延误、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和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延误。依据九部委颁发的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的规定,现分述如下:
1、由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延误主要有:(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施工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补偿。如果承包人要求修改进度计划时,应事先向监理人提出申请,监理人经与发包人协商后,依据协商的原则,由承包人修改进度,经监理人批准后,在其监督之下进行实施;如果不同意修改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增加的费用(包括合理的利润)由发包人给予补偿。
2、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社会性或自然灾害(包括异常恶劣气候)突发事件。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应给与补偿,但不包括利润。
3、承包人引起的延误。除上述原因外,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如违约、为合理施工和安全保证必须的延误、承包人擅自停工,以及合同中规定暂停等)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应自行承担所增加的费用。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合同规定,监理人应按上述责任划分,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及时处理。属于发包人责任(包括不可抗力)以书面方式通知修改进度计划,或要求承包人赶工。承包人是不能要求延长工期的,必须采用赶工措施加快进度,以保证按期完成建设项目。在合同执行期,一旦出现影响工期的事件发生,划清责任,及时处理,因此不能待合同完工时一并分析和处理。
长工期短工期紧急工期分别适用于那种合同?篇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合同工期条款
解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合同工期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第三条解析
合同工期是指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程的履行期间,承包人在此期间内要如约完成工程建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第三条规定了合同工期条款,该条款属于约定性条款,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合同工期一旦确立后,除非发生了《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和可撤销行为,发包人一般不会改变工期,承包人要如期履约,否则便要承担违约责任。在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中经常见到发包人向承包人进行工期索赔的案例,因此,开竣工日期不是单纯的时间和期限方面的约定,其中涉及如何准确确认开工和竣工时间、如何准确认定工期和工期延误、如何准确认定发承包双方违约责任等诸多法律问题。承包人应慎重约定合同工期,充分考虑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把这些问题同时约定在合同中,即使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了问题,解决中也相对比较明确。
一、开工日期的约定
开工日期的的争议往往与发承包双方是否履行了开工前各自应当履行了合同义务,尤其是工程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等争议相关联。争议的焦点是实际开工日期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不一致的情况下,承包方应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实践中如何界定实际开工日期就非常关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15定义开工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从字面理解,工程开工日期就是协议书第三条写明的日期。而现实中很少有准时按该日期开工的工程,因此这一绝对日期多数不是实际开工日期。按照通用条款8.1、11.1条内容,如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开工前应当履行的义务,施工条件没有具备的,开工日期应顺延,但顺延后的实际开工日期没有明确定义,承发包双方也就因此产生歧义。施工许可日期还是进场日期、是放线日期还是破土日期、开工报告被批准的日期还是发包人(工程师)下达开工令的日期都成为争议的实际开工日期。究其争议产生的原因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不科学性。FIDIC《施工合同条件》41.3中工程的开工条款以工程师有关的开工通知书中通知的日期为开工日期,这样约定充分考虑了工程是否具备开工条件,是否出现合同订立前未能预见的的特殊情况等因素,相比我国现行的示范文本以约定的方式确定开工日期,能够预防和化解可能发生的争议。
鉴于此,承包人在签订协议书第三条时应与发包人协商以如下两种形式填写:
1、开工日期(暂定):200*年**月**日 ,以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开工通知书中通知的日期为准。
2、如果协议书第三条按文本规定的格式填写,那么须在专用条款第13.1条具体约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的开工时间是正常状态下工程实施行为,存在通用条款第13.1条情形时,以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开工通知书中通知的日期为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确认开工时间与之一致。
同时提醒承包人,如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开工前合同义务,施工条件没有具备的,应当及时办理顺延开工签证手续,否则,发包人可能向承包人提出工期延误索赔。
二、竣工日期的约定
竣工日期的确定往往与确认工期是否延误有直接关系。曾看到这样的案例: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03年4月1日,竣工日期为2004年3月31日。合同履行后期,双方发生争议,2004年3月31日工程内容虽已完成,但发包人没有组织竣工验收,最终通过质检验收合格的日期为2004年9月16日。发包人认为实际竣工日期为通过质检验收合格的日期,因此承包人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而承包人认为工程内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已完成,并未拖延工期,只是发包人没有组织竣工验收。很显然在本案中如何认定竣工日期成为认定承包人是否拖延工期的焦点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合同文本及《司法解释》中都有竣工日期的规定,但规定是不一致的,因此关于竣工日期的界定比较混乱。按笔者观点,承包人在约定竣工日期应同时考虑完工和验收的关系问题。工程的实际完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验收备案日期三者是有区别的。
1、实际完工日期是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完成工程所有内容的日期,但不一定代表合格,即合同义务未全部履行完毕,实际完工日期不是竣工日期。
2、验收合格日期是指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竣工报告,发包人组织监理、设计、勘察、施工五方人员在质量监督部门监督下验收合格并签署验收合格文件的日期。合同文本中规定的,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很容易和递交工程竣工报告日期混淆。因为工程竣工报告与竣工验收报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文件,出具报告的主体也不同。一般情况下承包人是不用向发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即使验收同时不能签字盖章,承包人后盖章该报告签字日期也是共同验收日,把送交竣工验收报告日作为竣工验收日是没有道理的,这是关于竣工日期界定不清的一个主要因素。
3、验收备案日期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规定,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日期。该日期是后于竣工日期的,不能与竣工日期混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竣工日期有了明确的规定,该《解释》虽然没有将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区分,但对于界定竣工日期已比较明确。鉴于此,承包人在签订协议书第三条时应与发包人协商以如下形式填写:
1、竣工日期(暂定):200*年**月**日 ,在开工日期变更基础上相应顺延。
2、在专用条款第32.3条约定,竣工日期争议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
长工期短工期紧急工期分别适用于那种合同?篇十:工期补充协议书
工期补充协议
甲方:**集团
乙方:**建筑工程公司
甲、乙双方于2012年6月17日签订了《**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为了满足甲方房屋销售合同交房日期要求,双方就工期相关事宜达成以下一致意见,特签订补充协议条款如下:
一、16#、17#地块的建筑、安装及室外道路、市政配套工程的竣工日期定为2014年元月20日。
二、乙方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日期竣工,甲方向乙方支付赶工期劳动工人加班费和管理人员工期奖励,计¥1000000.00元,即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三、乙方若不能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日期办理竣工验收,视为乙方违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00.00元,即人民币壹佰万元整。涉及甲方认质认价认品牌工作,乙方必须提前30天上报甲方,甲方在接到乙方报价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回复乙方,若双方达不成一致的价格,则由甲方供应相应的材料。若因乙方上报的认价单甲方不能在约定时间内予以批复,则工期相应顺延。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主合同、附件及会议纪要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尽事宜,按主合同执行。
五、本协议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共同信守执行。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