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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法律案例分析范文篇一
《法律实务与案例分析期末论文》
2011—2012学年第一学期法律实务与案例分析期末论文
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 提高大学生的法制意识 班级: 姓名: 学号:
本学期我们学习了法律实务与案例分析的课程,老师向我们讲解了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一些违法犯罪现象,让同学们进一步了解了法律常识,学会了在我们不侵犯他人利益的同时,如何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使我感到受益匪浅。目前,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大学生的法制意识,是一个刻不容缓的话题。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深入开展,我国的公民的法制意识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提高,但是总体上看,还是急需加强。大学生,作为一个知识分子的集团,是我国社会发展的生力军。从某个角度上讲,大学生的素质极大影响和决定的我国人口的素质。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化,我国在校大学生人数居世界首位。据资料显示:“从1998年开始的高等教育持续地实施扩招,2003年全国国内高等教育规模已经达到1900万人,使在校人数规模位于世界首位,使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从1998年的9.8%提高到2003年的17%,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的口径,中国高等教育已经迈进了大众化的阶段。”这组数字传递了一个信息:大学生的素质对我国整个社会的人口素质的影响力将逐步增强。
大学生虽然已经身为成年人,但是由于这个群体涉世未深,其大部分经历都发生在校园和家庭之间。大学生的人生观、世界观尚未完全成熟,容易受社会的不良因素和现象影响,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在我身边,经常有一些同学因贪图小便宜而上当受骗,以及打工得不到合理报偿的现象。在我们校园里,考试中徇私舞弊;在学期初,很多同学使用复印书;在大学生求职的历程中,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供需合同后,又私自毁约或者违约的现象屡见不鲜。殊不知,这些种种行为都涉及了犯罪。若不坚定大学生的法制意识,社会中的各种利益因素的诱惑和不法行为仍会对其产生侵蚀,而大学生也会给社会带来危害。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这伟大的事业,需要一批具备法制意识、思想道德意识和科学文化水平高素质大学生。纵观一下我国大学生法制意识现状,主要有这样一些特点:大学生的法制意识普遍有所提高,对国家的基本法律有所认识和了解,并有一定的自觉性了解有关国家立法和司法的状况,以及参与讨论其中存在的相关热点问题。但是大学生的法制意识及表现还存在以下问题:1.大学生虽具备了一定法制意识,但是还需要加强。例如,大家知道国家有那些基本法律,但是这些基本法律的具体规定,却了解不深。对法律的热情还投入不足。2、大学生法制意识表现出矛盾心态,表现在认识到加强法制的重要性,但对司法工作信心不足;对大学生违法犯罪持否定态度,但却比较宽容;认识到遵纪守法是公民的义务,但在具体生活中却难以始终做出正确的行为选择。3、校园内仍存在有违法犯罪现象。而且大学生犯罪问题已呈现上升趋势。据中国犯罪研究会会长所作的一项调查表明:近几年,大学生犯罪,占整个社会刑事犯罪的
17%。可见,提高大学生的法制意识,刻不容缓。
提高大学生的法制意识的途径有很多,例如:通过学校教育、学生自身的学习、社会和家庭的方方面面的影响和渗透,但是我认为主要从学校以及大学生本身这两方面进行教育和提高,因为这是与在校大学生最密切联系、最密切的两个方面。
一、大学生自身的提高
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们:物质的变化和发展,是内因决定外因。要从本质上提高大学生的法制意识。首先是要大学生要有提高自身法制意识的自觉性。这就要求大学生自身有意识的培养自己一些基本的法制观念:
(一)树立权利与义务观念。权力义务是一对相对的概念。公民有享受权利的自由,同时也需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作为大学生,我们必须辨别清楚权利义务的概念,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权利义务都是法律赋予的,没有义务的履行的权利是缺乏保障的。权利观念的淡薄,对“权利”的无知和漠不关心,必然导致对他人利益的不尊重。试想一下,要是大部分人只关注自己的权利和争取自己的权利,却不履行义务,那么社会还有什么秩序可言。另外,大学生接受的是高等教育,国家培养一个大学生的资金及人力投入是很高的,因此,在平衡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大学生还要进一步显示其先进性,加强社会责任感。毕业参加工作后,要以高度的责任感投身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浪潮中。
(二)树立诚信守约的意识。诚实信用号召以久,但是诚实信用成为公民的普遍意识的道路还遥远。因此,以提高大学生的诚实守信为切入点,由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培养推广和带动整个社会的诚信意识提高。目前,我国大学生的诚信意识还亟需加强。如在学术上,抄袭文章;贷款助学的,毕业后仍拖欠贷款。树立诚信守约精神就是要求我们与他人交往时,应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还要恪守信用,履行义务;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义务时,应自觉承担责任。
培养以上意识,需要大学生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我们相信,经过九年的义务教育、三年的高等基础教育以及大学生活的熏陶,大学生是思想上是具备上述意识的。现在需要的是重新梳理和加深这种意识,以及把这种意识的能动作用发挥出来,来指导我们的生活和学习。从而不仅使法制观念停留在意识领域,还将对我们的社会发展起积极的作用。
二、学校教育和培养
虽然说学生自身素质的培养决定性因素是在学生的本身,但是外部条件对学生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学校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中心地带。学校不仅是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地方,也是培养和完善学生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殿堂。因此,大学生的法制观念的提高,也离不开学校的教育和栽培。
在当今社会,法律条文是越来越细化,而由法律意识的公民并没有此而增加,国家教育机构采取以小学教材开始就通过一些漫画,故事以及老师的授课方面来让学生初步
了解法律,意识到法律的存在,并从中领会有关社会主义法律精神,近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从小学起,从自身做起,通过教育来加强法律意识。学校本身也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由于大部分大学生还未完全踏进社会,学校是他们学习和生活的小社会。这个小社会的法制情况会影响大学生对校外“大社会”法制状况的认识、理解和参与。所以学校必须从人事的编制,例如任课老师的选拔和学生干部的选拔,到开展的管理工作,到教务工作等都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和认真落实规定的要求,做到使学校内部方方面面的工作都得到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这就是所谓的“依法治校”。学校要从自身的建设和管理,体现出法制的观念,做好学生、社会的好榜样。
提高大学生的法制意识具有现实必要性和紧迫性。大学生应该提高自身法制意识的自觉性,积极学习和培养自己的法律修养,学校也应加以引导和教育。如上所述,大学生的法制意识提高了,不仅有利于培养这个大学生自身这个群体的发展,还将极大提高我国公民法制意识以及我国法制化进程,可见提高大学生的法制意识的对提高公民整体素质以及进行依法治国的重要性。
大一法律案例分析范文篇二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购买的二手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案情简介】
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张先生婚后拥有一套房屋,最近他们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房子卖掉。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找买家,挂牌价为230万元,签约后张先生就到国外出差一个月。刘先生通过中介看了这套房子觉得非常满意,但希望价格再能便宜一点,通过双方几次协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万元卖给刘先生,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刘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谁知签约后半个月,张先生就从国外回来了,当他得知房价为138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刘先生,告知刘先生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李女士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刘先生认为李女生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求履行这份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李女士和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同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李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20万元及其利息。
【律师评析】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
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
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在购买房产时,一定要核实所购房产是否属于共有,买卖共有房产的一定要取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为规避最终认定为共有房产而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购房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如果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每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否则不同意代签字。
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证上产权证为一个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声明。
3、如房产所有人系单身,且房产证上产权人为一个人名字的,需要该所有人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
4、为防止出卖人故意隐瞒其他共有人,买受人可以让出卖人出具一份无其他共有人的承诺,并明确约定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1、《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5年)
第二条 未经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卖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二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
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大一法律案例分析范文篇三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案例:
2004年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某临街小百货店的老板魏某准备回家吃午饭,刚刚迈出店门,突然就有一个东西砸在自己的头上,疼得他大叫起来,赶紧用手捂住头部,鲜血从手中流了出来。他的妻子和儿子急忙上前扶住,发现其头部砸伤。同时发现,“肇事者”原来是从楼上掉下来的一只圆盘大小的乌龟。魏某的小百货店在小区的一楼,上面还有2到7层是居民住宅,乌龟肯定是住在2至7层的居民在阳台上饲养的。魏某儿子拿着乌龟从2楼找到7楼敲门让邻居认领,但是这些邻居均不承认自己饲养乌龟。报警后,魏某表示,希望养龟的住户能够自觉承认,承担责任,如果无人承认,他将向2至7楼居民集体索赔。请用侵权法的相关原理对本案进行分析。
分析
这个案件虽然简单,但是在法律上却非常复杂,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动物致害,还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本案造成损害的是乌龟,当然是动物。但是,这个乌龟又不是一般的动物致害,而是在楼上坠落下来造成的损害,因此又比较接近《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的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物件致害责任。前者是无过错责任,后者是过错推定责任。更为复杂的是,本案致害物乌龟的所有人不明,目前还没有查明究竟谁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最终无法查明这一点,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说的有可能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楼上6户居民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又接近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对此究竟应当怎样适用法律,确定侵权责任,我的意见是:
1.本案的实质确实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
不论怎样,这个案件造成损害的都是乌龟,是动物,而不是其他没有生命的物。但是这个案件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区别。《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动物致害侵权责任,说的是动物的自主加害,是因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没有管理好,而使动物由于其本性,自主加害于他人。而本案则不然,是因动物
管理不当在楼上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尽管如此,这个案件终究是动物造成的损害,适用《民法通则》第127条确定的规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是有道理的。因此,只要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造成了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构成侵权责任。
2.但是,本案毕竟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不同。
因此在确定其侵权责任的时候,应当参考《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这就是,乌龟是在建筑物上由于坠落而造成的损害,因此可以按照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则处理。如果确认坠落的乌龟是何人所有或者何人管理,那么就应当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对此,尽管没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却对下面的意见具有指导意义。
3.如果经过警方侦查也无法确定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那么,这个案件就极类似于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在重庆法院判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案件中,一个高层建筑上有人抛掷一个烟灰缸,造成过路人伤害,无法确定究竟是该建筑物的哪一个人所为,因此,法院为了保护受害人损害赔偿权利的实现,确定由该建筑物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这个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是建筑物抛掷物责任的规则。尽管有很多人反对这个案件确立的规则,但是,法理认为这样的规则是合理的,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上说是公平的。当然,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中,没有规定这个规则,因为存在很大的争议。如果无法查清致害的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但可以肯定一点,就是乌龟必然是魏某楼上2至7楼的居民之一所有或者管理,不可能是他人。因此,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权利得到实现,也就是依据民法同情弱者的原则,可以参照物件致人损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规则,确定由2至7楼的6户居民对魏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其中有人能够证明自己从来没有养过乌龟,也就是不可能实施这样的管理不当的行为的,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
结论
可见,这个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复杂程度,没有现成的规则可以适用。因此,要
经过以上这些复杂的过程才能够确定。至于其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倒是简单,就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的确定标准确定即可,没有特殊的规则。
大一法律案例分析范文篇四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购买的二手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案情简介】
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张先生婚后拥有一套房屋,最近他们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房子卖掉。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找买家,挂牌价为230万元,签约后张先生就到国外出差一个月。刘先生通过中介看了这套房子觉得非常满意,但希望价格再能便宜一点,通过双方几次协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万元卖给刘先生,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刘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谁知签约后半个月,张先生就从国外回来了,当他得知房价为138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刘先生,告知刘先生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李女士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刘先生认为李女生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求履行这份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李女士和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同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李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20万元及其利息。
【律师评析】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
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
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在购买房产时,一定要核实所购房产是否属于共有,买卖共有房产的一定要取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为规避最终认定为共有房产而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购房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如果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每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否则不同意代签字。
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证上产权证为一个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声明。
3、如房产所有人系单身,且房产证上产权人为一个人名字的,需要该所有人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
4、为防止出卖人故意隐瞒其他共有人,买受人可以让出卖人出具一份无其他共有人的承诺,并明确约定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1、《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5年)
第二条未经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卖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二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
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大一法律案例分析范文篇五
《法律实务与案例分析期末论文》
2011——2012学年第一学期《法律实务与案例分析》
期末论文
大学生违法犯罪情况分析
班级:电子092 姓名:宋新越 学号:2009315214
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调查显示:在1965年,大学生犯罪占青少年犯罪的1%,而近几年,大学生犯罪相对青少年犯罪的比例高达17%。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在人们意识中的“天之骄子”缘何会走上这种违法犯罪的道路,而究竟又是什么原因造成这种现象呢?
1、大学生违法犯罪特点分析
05年9月,备受社会关注的“7.28”跨省抢劫杀人案告破,犯罪嫌疑人是某知名高校的高材生;去年10月,洪山区某高校一女生宿舍被盗,经查为该宿舍一女生所为;某年,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生罗卡娜因琐事争执,将一女生刺死;最近,建院建缘楼某宿舍发生笔记本等遭盗窃现象,调查未果。电视上网络上现实中关于大学生违法犯罪的实例“层出不穷”。而其犯罪特点往往很相似。
犯罪的目的以财产利益为主,手段多样化。在大学校园里面,超过半数的案件涉及盗窃、诈骗、抢劫等等,这些案件的主要目的都是为获取财产利益。此外,以伤害人身安全的案件也时有发生,大学校园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某些人获取财物,获取利益的场所。
低龄化。随着如今就业等形势愈加严峻,一般家庭都提早了孩子的入学时间,这使得大学学生和之前相比呈现一种低龄化趋势,由此在大学校园内的违法犯罪主题也呈现低龄化。
团伙性。团伙犯罪,即一部分人以相同的目的组织起来一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团伙盗窃、打群架等。团伙成员多为相识同学、“哥们”、老乡等,这些人员在犯罪过程中互有分工,使得犯罪成功率更高,某些时候甚至防不胜防,对同学们的财产甚至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胁。
技术性。大学生在学校中可以学到很多有用的知识技巧,于是就导致某些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技术性。将平时所学“应用”到盗窃等违法犯罪过程中,这是大学生的悲哀,也是学校的悲哀。
2、大学生违法犯罪原因分析
家庭原因。家庭是孩子最原始最直接的受教育的环境。家庭教育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孩子对生活对社会、人生的认知。由于独生子女现象很是普遍,很多家长对于孩子过于溺爱,滋长了孩子挥霍无度、好逸恶劳的习惯,久而久之自然会发生问题。此外,由于
家庭条件不尽相同,生活在暴力家庭、失和家庭等风气不太好的家庭中的孩子犯罪比例比普通家庭要高出很多。
学校原因。离开家后,学校作为孩子生活的第二场所,对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等都有着影响,学校中学生人数众多,很容易滋生不良风气,出现违法犯罪现象。而且,某些学校由于条件的限制,不能在安保等方面做好工作,宿舍失窃现象也是难以有效避免。此外由于大学对学生的管理较为松懈,对扼制学生的某些不良行为没有有效手段。
社会原因。大学是大学生进入社会的门槛,由于大学的性质,大学生与社会之间的接触很多,社会上的某些不良风气、腐朽思想、网络上的不良文化、人际的歧视就成了影响大学生犯罪的原因之一。而且由于近些年大学扩招,走向社会的大学生越来越多,就业困难现象愈加严重,工作困难、收入微薄也成了诱发大学生犯罪的原因。
个人原因。总的来说,不管犯了什么样的错误,都是可以从自己身上找原因的。尤其是处在大学时期,心理问题是较为普遍的,不能适应学校生活,不能找到心仪的工作,不能得到想要的感情,等等等等都可以成为诱发大学生心理问题的因素,由此导致自卑、暴力、忧郁等,使得心理甚至行为上出现问题。
3、大学生违法犯罪预防措施
大学生是未来社会的中坚力量,大学生的素质好坏影响着以后的行行业业。预防大学生违法犯罪是对人才的珍视,是对千万个家庭、个人的责任。解决这样一个复杂问题的关键在于家庭、学校、社会、个人、甚至是政府结合起来,使大学生养成良好的个人生活作风,从根本上杜绝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家庭对孩子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和监督。作为最为了解孩子的人,家长应该加强与自己孩子的了解,平时加强沟通,尽力不要做一个溺爱型、放任型、暴力型的家长,要在平时的生活中以身作则,为孩子树立一个具有良好行为习惯的形象,使孩子在一个风起良好,幸福美满的家庭环境中生活,培养孩子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学生。
学校制定有对应性的规定,加强校园管理。想要预防校园中的违法犯罪现象必须保证学生的拥有良好的日常生活环境。制定相关的规则,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过于松懈的校园管理为违法犯罪现象创造有利条件;提升学校硬件条件,如为学生配备较为安全的储物柜,为学生宿舍配备防盗门,在宿舍等犯罪现象容易发生的地方配备摄像设备,从而增加学生个人财物的安全性以。此外,学校应开设相关心理课程、法律课程,为学生排解心理问题,增强学生们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以防止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加强文化传播,改善社会风气。总的说来,社会不良风气较难改善,社会是人与人之间关系构成的复杂结构。社会上鱼龙混杂,存在很多不良现象,这就需要加强对文化、法律等的宣传力度,逐步改善社会上由于不懂法律、文化程度低造成的不良现象;同时网监部门应加强监视,减少网络上的不良文化,创造绿色网络环境,降低大学生接触不良网络文化的几率。
加强自身修养,加强法律学习,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对大学生本身来说,应该在
生活中多参加体育锻炼,多阅读有益的书刊,在加强自己文化水平的同时学习做人做事的行为准则;在闲暇时间,有意识的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防因自己不懂法而铸成错误;在面对某些问题时,要坚持自己的道德准绳,不要因为贪图利益而做出违背良心违背法律的事情;有条件的话多参加学校的心理课程,在有问题时可以找人倾诉找老师排解,尽早的解决心理问题。
此外,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力所能及的为大学解决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优化社会环境,必要的时候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通过家庭、学校、社会、个人等的共同努力,争取把大学生的违法犯罪率降到最低。
大一法律案例分析范文篇六
《大学生就业法律案例分析》
大学生就业法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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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案例分析
( 一 ) 公司扣除实习档案 2008年7月,汪某从某大学毕业就职于一家网络公司做软件开发工作,他是天津的一个大学生,经北京市局批准并经学校派遣留北京工作,2008年3月,汪某与网络公司学校三方签定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约定汪某在规定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做好接收工作,学校申请列入建议就业计划并负责办理派遣手续,同时约定第一年为见习期,工作期三年,未按规定完成服务期的,每相差一年支付一万元违约金,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双方权利义务从报到后签定的劳动合同为准,2008年7月10日公司与汪某签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4年并规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不久汪某发现公司在管理和经营方面都不理想,认为自己不适宜在该公司上班,于是在2008年8月中旬,根据劳动法和劳支规定向公司提出了解除实习申请,公司扣除了他的实习档案,不与办理解除劳动的手续并要求汪苛支付4万元的违约金。
分析:公司的做法不合法。理由如下:
1、首先关于三方协议。不管三方协议是如何约定的,汪某与单位签署劳动合同之后,三方协议就已经履行完毕。之后,汪某与单位的关系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因此,三方协议中关于服务期限、违约金等约定,只适用与三方协议。而三方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对此,三方协议也有规定:“双方权利义务从报到后签定的劳动合同为准”,因此应按劳动合同执行。
2、关于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有以下两种情况,用人单位才可以和劳动者约定违约金:(1)因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而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其余的情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均无效。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关于档案。用人单位无权扣留劳动者的档案。否则,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4、当然,《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起实施,而案例发生于2000
年,当时的法律允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尽管如此,也必须在合同中有约定。
(二)大学生就业协议不能替代和对抗劳动合同 一、案情简介
2008年4月,即将大学毕业的赵丽与学校及甲公司签订了一份《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约定:赵丽毕业后必须在甲公司服务5年,否则要赔偿公司1万元。2008年8月赵丽到公司工作后又与该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在试用期内可以提前书面通知甲公司解除本合同并在工作交接完毕后离开公司。3个月后,赵丽认为自己不适应这份工作,按劳动合同要求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而甲公司以未缴纳违约金为由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赵丽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被驳回。赵丽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双方尚未形成劳动关系,所签订的就业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就业协议的功能在于确保协议一方当事人按照协议到约定地点工作,工作后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条款没有得到劳动合同的确认,与劳动合同相冲突时,应以劳动合同为准。劳动合同中已对试用期内
大一法律案例分析范文篇七
《大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之案例分析》
一、案例分析: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五、六岁。某日,赵某偷拿家里的1万元买了一辆摩托车。试分析:
(1)该摩托车买卖合同的效力状况如何?
(2)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商店将1万元退给自己,同时自己将摩托车退还商店。赵某父亲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答:题目很清楚,赵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摩托车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双方各自返还取得的财产。其父的要求法院会支持的
另: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规定未成年人签订与其年龄不相当的合同要有其法定代表人(即监护人)的追认才能有效力、否则效力待定。因此父亲的申诉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 1. 该摩托车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 赵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案例分析:2005年12月,王某、吴某两人合资开办了一家外贸服务公司,向工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其中王某出资6万元;吴某向朋友李某借款4万元,作为自己的出资。2008年10月,受全球金融风暴的影响,公司资产损失殆尽,只剩下1万元现金,而负债却高达6万元,其中公司向个体户赵某借款4万元,向电脑公司购买电脑欠货款2万元。
公司破产后,李某、赵某和电脑公司都找到王某、吴某两人,要求他们清偿欠款。王某、吴某提出,其所开办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帐面所剩的1万元自己,在三者之间按2:2:1的比例清偿。李某等不同意,遂向法院起诉。
问题:如果你是本案法官,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 1、吴某和李某直接的借款合同是独立的,跟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吴某必须偿还李某4万元;
2、赵某和电脑公司属于公司的债权人,他们可以向公司请求得到清偿。赵某和电脑公司按照2:1从1万元公司账面余额里得到清偿。
另:王某,吴某,和其外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王某,吴某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仍然借款,发现还是无法继续生产,当股东发现此情况进行破产清算更有利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可是他们仍然继续借款进行。因此,我是法官我要求他们继续连带偿还剩下的债务。
三、案例分析: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有人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医院抢救无效,不治身亡。
(1) 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样的?
(2)假设李某布设好电网后深怕造成意外伤亡,遂在电网四周树立了几个木牌,上面写着“有电!请勿靠近!”白某前来偷花过程中随看到木牌,但以为是李某虚张声势,任然强行进入,后触电身亡,李某对白某的死亡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样的?
答: :(1)1主观心理态度是放任的态度。、间接故意,明知可能赵成他人死亡,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 过失中的轻信能够避免的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由于过于自信而使得结果产生
四、案例分析:2001年,原告蒋某在成都某媒体刊登的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招录工作人员启事中看到规定招录对象的条件之一为“男性身高168公分、女性身高155公分以上”,原告认为这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平等权利,于是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根据所学法律知识,请问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规定是否合法?并说明你的理由。 答:合法。 劳动者有择业权, 用人单位有择工权。用人单位认为此条件更有利于单位的发展。 这是他们对岗位的任职条件的规定。这完全由公司根据本公司的企业形象、发展方针等自己决定,属于公司内部管理范畴。
五、论述:我国近代思想家梁启超在《管子评传》(1909)写道:“法治者。治之极轨也。而通五洲万国数千年间,其最初发明此法治主义以成一家之言者,谁乎?则我国之管子也。”认为法治思想的起源在中国的法家。
对此,你是否赞同?并说明理由。
你分两点写:首先写法家的“法治”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然后写其“法治”思想的不足 法家思想和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区别,最大的就是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而且是绝对的。这点应该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我们可以有选择地加以借鉴、利用、、、 论述:民法有哪些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法律平等地位,是指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相同),法人有与其自身活动相应的权利能力(不相同),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适用法律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保护是指法律对民事主体的保护规定是相同的,适用法律时不能区别对待,是由法律地位平等,适用法律平等决定的。
2、自愿原则
自愿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排除他人强迫,欺诈及其他不当影响和压力自己作主。这一原则也是由市民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主要表现为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
3、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原则
社会公共道德,就是广大市民公认的道德准则,与共产主义道德有区别。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民法,必然以市民的公共道德为准则。这是由道德和法律的一致性决定的。民法与市民道德精神一致,民事立法、执法、适用法律均不能违背公共道德。在法无规定的情况下,道德可以成为民法的渊源,成为解决法律纠纷的依据。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按照诚实不欺、信守诺言的道德准则平衡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的原则。
此项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实事求是,自觉履行义务,也赋予法官一种解释法律及法律行为的裁量权,即以一个诚实信用人的理解进行解释。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权利滥用,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超出权利本身的目的和社会所容许的界线。此种行为是违法的,故为法律所禁止。
行使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专以侵害他人为目的,以绝小瑕疵拒绝对方给付,违背权利目的等,均为法律所禁止
大一法律案例分析范文篇八
《2012—2013学年第一学期法律实务与案例分析期末论文》
2012—2013学年第一学期法律实务与案例分析期末论文
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是必要的
班级:机电102 姓名:卯连旺 学号:2010322209
作为当代的大学生,我们对法律的意识还是稍有淡薄,法制教育是必要的,法律知识是我们必备素质之一,我们必须通过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和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确的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
我们作为一个即将走向社会的社会公民,知法是重要的权利和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然而许多人不懂公民基本法,所以即使有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也不懂利用这些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大学生作为一支具有很高文化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用法也有实际的必要.
在学习过程中,老师给我们讲解了很多鲜活生动的案例,使我们理解了经济法规,学习合同法,学习婚姻法,学习教育法等。掌握了基本的法学知识,理解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规范,提高对法的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另一方面,我们更应该通过学习这门课程,加强自我修养,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通过《法律实务与案例分析》课程的学习,使我自己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以前,对法律只是表面理解,很感性的认识,现在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理性的认识,通过学习使我的法律意识产生了质的转变。在这一个学期的学习中,我感觉到自己有了很大的变化。其中实体法部分对我以后很有帮助,它主要介绍我国几大基本的部门法和几个重要的单行法的相关内容,,使大家了解包括行政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的立法目的、原则及基本规定和精神,培养大家的知法、守法、护法、用法的自觉意识。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深入开展,我国的公民的法制意识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提高,但是总体上看,还是急需加强。大学生,作为一个知识分子的集团,是我国社会发展的生力军。从某个角度上讲,大学生的素质极大影响和决定的我国人口的素质。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化,我国在校大学生人数居世界首位。据资料显示:“从1998年开始的高等教育持续地实施扩招,2003年全国国内高等教育规模已经达到1900万人,使在校人数规模位于世界首位,使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从1998年的9.8%提高到2003年的17%,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的口径,中国高等教育已经迈进了大众化的阶段。”这组数字传递了一个信息:大学生的素质对我国整个社会的人口素质的影响力将逐步增强。
大学生虽然已经身为成年人,但是由于这个群体涉世未深,其大部分经历都发生在校园和家庭之间。大学生的人生观、世界观尚未完全成熟,容易受社会的不良因素和现象影响,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所以,我们大学生要加强法制教育。
一,通过大学法制教育,能让我们法律意识增强,避免无意识的触犯法律
在我们校园里,考试中徇私舞弊;在学期初,很多同学使用复印书;在大学生求职的历程中,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供需合同后,又私自毁约或者违约的现象屡见不鲜。殊不知,这些种种行为都涉及了犯罪。若不坚定大学生的法制意识,社会中的各种利益因素的诱惑和不法行为仍会对其产生侵蚀,而大学生也会给社会带来危害。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这伟大的事业,需要一批具备法制意识、思想道德意识和科学文化水平高素质大学生。纵观一下我国大学生法制意识现状,主要有这样一些特点:大学生的法制意识普遍有所提高,对国家的基本法律有所认识和了解,并有一定的自觉性了解有关国家立法和司法的状况,以及参与讨论其中存在的相关热点问题。但是大学生的法制意识及表现还存在以下问题:1.大学生虽具备了一定法制意识,但是还需要加强。例如,大家知道国家有那些基本法律,但是这些基本法律的具体规定,却了解不深。对法律的热情还投入不足。2、大学生法制意识表现出矛盾心态,表现在认识到加强法制的重要性,但对司法工作信心不足;对大学生违法犯罪持否定态度,但却比较宽容;认识到遵纪守法是公民的义务,但在具体生活中却难以始终做出正确的行为选择。3、校园内仍存在有违法犯罪现象。而且大学生犯罪问题已呈现上升趋势。据中国犯罪研究会会长所作的一项调查表明:近几年,大学生犯罪,占整个社会刑事犯罪的17%。可见,提高大学生的法制意识,刻不容缓。
二,通过大学法制教育,能让我们法律意识增强,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我身边,经常有一些同学因贪图小便宜而上当受骗,以及打工得不到合理报偿的现象。比如说我有一个同学在北京,在外边逛街时,看到有免费抽奖的,抽中几等奖,就能以很低的价钱买到商品,或者免费赠送,她在好奇心驱使下抽了一次,结果中了一等奖,花了一千元拿回去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当回去朋友们一起打开玩时,发现实在太烂了,基本上不值二百元,回去找摊贩理论,人家根本不搭理你,最后还是她和朋友们一起找了315消费者协会,他们帮忙解决的。我同学相对而言法律意识还比较强,如果换成别人的话,没准儿就自己以为“谁叫自己贪心呢,都是自己的错”然后不了了之,吃个哑巴亏,更有甚者,和摊贩理论不成,找哥们儿一起去打人,都有可能,但都不是正确的。首先,摊贩的行为已经属于诈骗了,我曾经看到过有警察把那些摊贩带走的,既然人家违法了,损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就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同我同学那样直接给消费者协会打电话,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
三,通过大学法制教育,能让我们法律意识增强,避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学生违法犯罪现象在我国高等学校已不鲜见,不仅有一般违法行为,而且也有刑事犯罪,甚至经济犯罪和政治犯罪。大学生作为青少年的一个特殊群体,与青少年犯罪有着密切的关系。文化大革命前,我国青少年犯罪仅占犯罪总人数的20%~30%,是世界上青少年犯罪率最低的。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以来,我国青少年犯罪在整个犯罪人数中的比例已上升到75%左右,青少年犯罪已成为我国刑事犯罪的主体,并且青少年犯罪总
的态势呈上升的趋势。众所周知,如何预防、减少大学生违法犯罪是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亦是一项庞大的社会工程。它离不开家庭、学校、以及大学生自身共同努力。(1)纠正不良的人生观、价值观与世界观。正确而有健康的人生观、价值观与世界观是指导、规范大学生日常生活的思想基础。(2)开展良好的心理教育。(3)学校管理制度的完善。学校是大学生学习、生活的日常场合。其制度的建立健全,影响与决定着整个学校的学习氛围与正常教学秩序。
我们大学生要树立积极而向上健康的人格,就要注重大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正确认识自我、认识社会。面对物欲横流的社会,在面临西方一些糟粕文化冲击中国传统文化的社会大环境中,大背景下,唯有坚定正确地人生信念,注重自身的政治素质、教育培养,增强其公德意识,正确地认识自我,认识社会,遇事要冷静分析、辩证思考、理智行事,杜绝任何盲目地冲动与跟从。在每一件小事中,积累与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思想政治素养;培养积极健康而又乐观的人格,才是一名符合时代要求的合格大学生。
综上所述,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是必要的。
大一法律案例分析范文篇九
《案例分析报告的写作》
案例分析报告的写作(50分)★★★★★ [复习要求:框架必背,范文需理解]
注意事项: 1.保险起见,每个部分均需加余量,比如第三部分的具体问题最好写4个而不是3个,第四部分的基本原因需要写6至8条,根本原因要写3条,第五部分的建议也需6至8条。
2. 请各位同学写上第六部分总结,因为写上之后至少不扣分,写得不太差还可以酌情加分。
3. 总篇幅:1500至2000字。尽量多写绝不少写。
4. 时间分配:写案例分析报告至少需要预留100分钟以上。15分钟读案例,15分钟构思,找问题是关键,如果是采购案例,可以从成本,质量,交货期/响应速度,效率(如信息系统、采购流程、库存管理)等方面来找问题。如果是供应链案例,可以从可靠性,反应性,柔性,成本,效率(如信息系统、供应链流程、库存管理),对企业产品或市场战略的支持性等方面找问题,至少60分钟写作,还有10分钟可以欣赏一下其他没有写完同学的窘态。
5.另外,前言需要精炼、清晰。背景分析不用写太多,本部分不一定要完全按照框架和范文的写法,可以灵活地结合案例来分析企业的现状,产品特点,企业战略,行业背景,供应链的类型、结构、绩效等,最好使用一种案例分析工具(见本资料第三部分,如分析竞争情况可用波特五力,分析供应链现状可用SCOR)。我们需要尽量把更多的时间和篇幅放在识别问题、分析原因及提出建议等方面。至少需要预留45分钟用于这三部分的写作。
6. 以下为两篇案例分析报告的范文供参考,第一篇是针对供应链方面的案例(具体案例见所发资料或电子邮箱内《模拟试题案例2》,考试中供应链案例出现的概率相对要大一些,应重点复习),第二篇是针对采购方面的案例(具体案例见书P107 WS石化采购管理分析)
PART C:案例分析工具 ★★ [复习要求:各工具名称及要点必背,分析过程需了解]
1)PESTLE模型(分析外部宏观环境)
〃政治 〃经济 〃社会文化 〃科技 〃法律法规 〃环境生态
2)波特五力模型(分析中观环境,即市场的竞争情况)
五力分别是: 供应商的讨价还价能力、购买者的讨价还价能力、潜在竞争者进入的能力、替代品的替代能力、行业内竞争者现在的竞争能力。
3)SWOT模型 (分析微观环境,即企业所面临的外部及内部的有利与不利的因素,从而趋利避害)
SWOT分别代表:内部的strengths(优势)、weaknesses(劣势);外部的opportunities(机会)、threats(威胁)。
4)帕累托分析法 (80/20分析法)
即百分之八十的价值是来自百分之二十的原因,其余的百分之二十的价值则来自百分之八十的原因。企业应该将有限的资源用于解决最重要的问题。
ABC分析法
ABC分析法的基本原理,可概括为“区别主次,分类管理”。它将管理对象分为A、B、C三类,以A类作为重点管理对象。其关键在于区别一般的多数和极其重要的少数。
5)供应象限图
7) SCP范式
(1) 市场结构决定企业在市场中的行为,企业的市场行为又决定经营绩效.因此,改善绩效的方式就是通过产业政策调整市场或行业结构。
(2) 行业或者企业收到外部冲击时,可能产生战略的调整及行为变化,从而引起绩效的改变。
8) David Taylor分析法
又名物资流动分析模型或供应链结构分析法,主要分析供应链的结构中货物的流动过程。 见本资料P3 第六章中的供应链结构图。
9)SCOR模型(供应链运营参考模型)
分析供应链运营中的五个基本流程: 计划(Plan)、采购(Source)、生产(Make)、发运(Deliver)和退货 (Return)。
案例课本P120页
PART D:《采购与供应链案例》考试技巧
1. 本资料涉及的重要知识点务必认真记住,尤其是PART A和PART B中案例分析报告的写作框架!最好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
2. 资料没有提到的章节要简单地浏览一下书本上每章的案例分析预备知识。
3. 注意答题格式,卷面清晰,字迹工整,给阅卷的老师留下好印象。
4. PARTA: 回答引导式案例的论述题时应该结构清晰,详略得当。尽量采用“总-分-总”或者“总-分”的答题结构。每个要点(最好简明扼要,字数不宜太多)的字体写得大一点,醒目一点,然后需要对要点结合案例情况进行展开或解释,或者举例说明,展开的部分可以另起一行,字体写得小一些。如果一个问答题分值为10分,本应5个要点,但需加点余量,写6、7个左右,以提高中奖率。前面3个左右为重要的要点,需详细展开,后面再写3、4个要点,可适当简略。
5. PART B:本考试的开放式案例题即案例分析报告的写作至关重要!这是案例考试成败的关键!请各位同学好好准备,框架必须记忆准确,两篇范文需要好好理解。具体的要求请见本资料第七页案例分析报告写作的相关注意事项。
6.坚持就是胜利,耕耘就有收获!我们一定要明确目标:攻克案例!积极准备:注意分配复习时间,相信自己,相信老师,相信案例不难考!全面复习,重点把握。注意考试的方法与技巧。我们一定能够并且很快就会成功!成功=明确的目标+积极的态度+正确的方法!
大一法律案例分析范文篇十
《大学生案例分析》
一、 解析大学生违法犯罪的特点
1、侵犯的客体以财产利益为主,犯罪类型多样化 。在大学校园里面,70%以上的刑事案件主要涉及到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等罪种,这些罪种所侵犯的客体都是财产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财产利益。绑架、杀人、伤害、强奸等侵害人身权案件也逐进有所抬头的趋势。
2、犯罪主体范围逐近扩大化。犯罪主体范围扩大化包括几方面:一是从院校的办学层次、从重点与非重点来看,过去犯罪的学生主要是来自高职与民办院校,而逐步向重点院校蔓延。例如,马加爵案件、周一超案件、刘海洋案件等一些名牌院校的学生犯罪。二是从学历来看,也不排除硕士生、博士生。三是从成绩优秀来看,一些成绩“非常优秀”的学习尖子”也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3、低龄化。 由于人们受教育观念的转变,很多家长都希望自己孩子过早地接受教育,这也形成了很多低龄学生较早地进入大学校园,接受高等教育的现象。
4、团伙性。所谓团伙犯罪,是指犯罪行为人有组织、有目的地纠合在一起,共同实施犯罪的行为。团伙性犯罪的发生来自几个因素;1、老乡会;2、哥们义气;3、某些利益的一致性。很多大学生拉帮结派,相互寻找保护、依赖,容易形成一个犯罪集团。在大学校园里面,集体团伙性的打架斗殴现象越来越突出。
5、智能性。犯罪手段日益“高智能化”。主要类型有:侵害计算机网络。编制、传播计算机病毒,利用计算机网络诈取钱财。随着互联网的高度发展,大学生利用计算机实行各种犯罪的可能性非常大,且手段十分隐蔽,方法非常高端。
二、 大学生违法犯罪的原因
大学生违法犯罪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社会原因。
(1)文化因素,价值观错位。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以及腐朽思想和不良网络文化是导致大学生犯罪的原因之一。
(2)就业因素。 很多大学毕业生,不能更快地安置好自己的工作,只是临时性工作,收入不稳定,是违反犯罪的主要原因。
2、学校原因。
(1)管理方面。由于高等学校的过度地扩招生源,导致了学校管理体系跟不上学生数量的节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滞后。其次,存在重知识“输入”而轻思想品德的“塑造”,缺乏科学的管理机制,有的学生夜不归宿、逃课旷课、赌博醉酒等也无人过问。
(2)法制教育。院校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的不重视。
3、家庭原因。
家庭是孩子最原始接受教育的环境。家庭的教育方式的好与坏,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与决定着孩子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一些家长对孩子的过度溺爱,放纵孩子,从小就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的不良生活习惯。形成好逸恶劳,挥霍无度的不良习气。有些孩子因为长期从家来要钱,家长更是百依百顺,恐怕自己的孩子受委屈。 其中,处于溺爱型家庭、打骂型家庭、放任型家庭、失和型家庭等“问题家庭”的大学生较之正常家庭的孩子更容易犯罪。原因就是缺乏适当的教育方法和健康的教育方式。
4、自身原因。
内因是决定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本因素。
(1)大学生自我定位的错误。有些大学生由于受到社会中的不良风气影响,在人生的价值观、世界观方面产生了误解。
(2)健康心理品质的缺失,造成心理的不成熟。大学生作为社会的一个典型群体,正处在学知识,长才干时期,心理与生理正趋向成熟型转变阶段。一些学生由于种种的原因不能适应校园里面的生活,在心理上造成巨大的压力和
挫折,心理承受能力大大受损。再加上看问题片面肤浅、分别能力差,缺乏辩证的观点,产生了容易偏激与冲动的表现。从而,某些大学生自控能力较差,心理脆弱,无法应对挫折。
三、 大学生违法犯罪预防
预防大学生违法犯罪是对人才的珍惜,是对社会的责任.这不仅是学校的任务,也是司法机关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任务。作为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减少和遏止大学生违法犯罪防范于未然,其关键和根本在于健全社会的预防系统,使其养成正确的道德观和良好行为习惯。
1、应加强对大学生政治素质的教育培养,增强其公德意识,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社会,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大学生正处在人生成长的关键时期,大学期间对于一个人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至关重要。让大学生能够学到现代科学知识、技能和理论的同时,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有益活动,用高尚的文化引导他们积极向上,并注重对他们进行有效的道德素质教育,提高他们的道德水平,教会他们为人之道,使他们真正成为心智与人格全面发展的有用之材。
2、加强对大学生的心理引导,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针对大学生心理发展不够成熟的特点,学校要有意识地开展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开设心理咨询机构,帮助大学生形成健康向上的心理,增强社会应变能力,学会处理现实与愿望的矛盾,学会自我调适。
(1)引导大学生控制情绪,消除其人格障碍,学会宽容,提高大学生承受和应对挫折的能力,做到自律,自爱,自尊,自强,;
(2)注意引导大学生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大学生要放弃偏激和自卑心理,笑对人生,热情生活,多交朋友,使自己心理常常处于轻松愉快之中;
(3)注意引导大学生正确处理恋爱与性问题,树立正确的恋爱观,以友情为重,不应过早确立恋爱关系。学校应该加强他们的性教育和性道德的教育,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中心,并利用它指导和帮助大学生以严肃的态度对待爱情,正视恋爱关系,保持稳定的情绪及健康的心理。
3、多形式强化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全面教育。帮助大学生逐渐形成遵法守法、依法办事、同违反宪法、法律以及破坏法制的行为斗争的思想意识。同时要求大学生还应该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4、加强校园内的内部管理。预防违法犯罪必须保证良好的校园环境,保证校园是一个学习知识的场所,切实抵制社会不良文化的进入。因此要加强和改进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尤其是集体宿舍的管理。采取针对性措施健全管理约束机制,建立预防大学生违法犯罪的网络;配合有关执法部门综合整治,排除校园周边不健康因素对大学生的影响和干预。通过建立一整套的安全防范管理体制,最终从体制上杜绝违法犯罪现象。
5、司法机关的积极协助教育。司法机关对大学生违法犯罪应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法律效果为基础,以政治效果为原则,以社会效果为目的,采取人性化的帮教手段,挽救这些失足青年,使他们能够重新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才。对违法犯罪情节不严重且有悔改之意的,应采取微罪不诉或建议法院单处罚金的办法,给他们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这样往往会收到更好的效果。司法机关也应该有重点地与大学定期联系,帮助学校建立良好的校园环境,同时加强校内的司法宣传教育。
6、家长有针对性的引导教育。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提高家长的综合素质,加强和改善大学生的家庭教育是很重要的一项工作。家长要注重对自己孩子的了解,加强与孩子的沟通,摒弃娇惯溺爱、袒护错误、重养轻教、的简单粗暴的教育方法和“孩子18岁后就没有家庭教育的责任”等错误思想,把学校预防与家庭影响有机地结合起来,配合学校的教育,努力为孩子营造一个健康、温馨和谐的成长环境。
此外,政府职能部门则应力所能及地为大学排忧解难。切实采取可行的措施,加强教育领导,优化社会大环境以及校园周边环境,通过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把大学生违法犯罪率降低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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