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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书篇一
《12.11交通事故检讨书》
12.11交通事故检讨书
各位领导、同事们:
我怀着无比愧疚的心情,为新MP8261车辆交通事故做深刻剖析和检讨。
12月11日我单位副经理刘超驾驶车辆新MP8261酒后驾车酿成交通事故。此次事故不仅给事故当事人家庭带来巨大的灾难,也给沙运司、油服司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事故的发生正值年末安全环保工作的重要时期,同时又是在“百日安全无事故”的收官阶段;所以造成的影响非常恶劣,极大地损坏了沙运司和油服司的形象、声誉。事故造成油服司安全发展形势受到严重损坏,危害极其严重,影响了沙运司的正规化建设,也给沙运司领导的工作添了乱。
几天来,我认真反思,深刻自剖,在此,我谨向各位领导和同事们做出深刻检讨,并将我几天来的思想反思结果向领导汇报如下:
一、安全教育针对性不强,车勤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忽略了安全预防事故工作的经常性。虽然单位的安全预防事故教育是逢会必讲,但只注重教育时间和内容的落实而忽略了教育的效果;一是教育时间上只注重利用每天早班会会议时间泛泛而讲,缺乏对具体违章、违规事件具体说教的随机性教育,针对性不强。二是教育内容上只侧重于学习各种安全规章制度,不能结合单位实际任务进行说教,总认为只要开会讲过了就不会有问题发生,忽略了教育的实效性。尽管教育进行的不少,但收效并不是很大,大部分人缺乏对经常性安全工作的认识,总认为经常性安全工作琐碎,婆婆妈妈,事无巨细,缺乏持之以
恒的经常性安全工作的耐心;个别驾驶员对车辆安全工作自身要求的时好时坏,断断续续,开会要求了就注意一阵儿,领导发现了就重视一会儿,平时基本处于“停工”状态。特别是对一些老驾驶员和职工,认为驾驶经验丰富,安全意识强,不会发生问题,只注重完成任务,轻视了安全。人员的遵章守纪、警钟长鸣的安全意识没有得到很好的树立;因此这种安全意识不强,自身要求不严是此次事故苗头的诱发因素。
二、任务多,随机性强,制度落实不坚决。油服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规定的比较多,但落实到具体事务上就大打折扣。一是车辆派遣有规定,但落实起来很困难,主要是因为油服司是一个抢险性质的单位,需要24小时待命处理生产中的突发情况,随机性任务比较多,按出车审批程序层层请示、按级办手续耽误抢险速度,影响任务的完成;因此出车基本上是以领导的电话通知为主;这就容易形成夜间出险司机容易疲劳驾驶。二是在车场调度的管理上缺乏正规性,由于每天执行的任务多,随意性强,每天每台车进出的次数也相对较多,因此不能严格按照沙运司车场归厂检查管理制度去执行。三是人员管理规定的多,执行的少。油服司平时任务多,随机性强,因为任务多的原因有早起晚睡的现象,不能严格执行一日生活制度,这给人员的管控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四是与甲方关系密切,人情多、交往多,存在着请客多、聚会多;容易造成酒后开车等严重违章现象;这些不好的现象都严重的影响了单位规章制度的落实和加强的正规化管理,酒后驾车不严也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行车任务重,随意性强,车辆管理存在漏洞。油服司车辆主
要任务是担负塔中地区所有单井及站点的生产和抢险等出车任务;因此每天行车随意性强、任务重,一台车一天进出大院十几次的现象时有发生,有时候车刚进入大院还没停稳就又接到甲方领导的其它任务,往返次数多给车辆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个别驾驶员由于执行的任务多、出车时间过长,容易造成疲劳开车;这些违章行为、不好的驾驶习惯都是诱发车辆事故的潜在因素。
下一步整改措施:
(一)牢记新MP8261车辆交通事故教训,强化交通安全防事故工作,项筑牢车辆交通安全防线。
一是通过新MP8261交通事故,给油服司的驾驶员敲醒了警钟,使大家从盲目乐观的单位安全形势的误区中走出来,正视单位存在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切实吸取经验教训,为下步工作的安全顺利开展打好基础。二是油服司进行深刻剖析新MP8261事故的教训,领导作出深刻检查,开展事故原因分析。全体驾驶员开展车辆交通安全知识技能的自评和互评,重新对自身存在的思想上的,心理上的,知识和技能上的缺点和不足进行自查互查,从这次事故的发生对照自己,找准自身存在的问题。使错误的安全观,盲目自信的思想刹住车。三是引导驾驶员正确看待事故的发生,使驾驶员在思想上不为此次事故背上包袱,加强交强交通安全事故教育,加大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事故防范细则》等法规,深入开展安全工作大家谈活动。以此为契机,找准驾驶员在法规掌握方面的薄弱环节,搞好有针对性的教育。
(二)严密细致科学安排各类车辆保障工作,确保放心人开放心车
油服司将进一步完善细化车辆交通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从人、车、路以及天气和时段来分析在出车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安全隐患。确保
放心人开放心车,明确各类事故多发路段,和事故高发时段和季节性防事故工作。强化驾驶员队伍的知识技能储备,加强车辆的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的战术技术性能,严格派车制度,根据天气情况、出车的任务和驾驶员的特点派遣车辆,确保放心人开方心车。
(三)扎实开展好,“交通安全月”
油服司将以此次事故为契机,开展的单位内部的“交通安全月”活动,切实抓好整改提高,特别是新MP8261交通事故的原因危害进行有机结合,扎实开展安全行车大家谈、驾驶员交通安全知识技能自评互评、理论学习和考核等活动,将本次事故的经验教训深化提高,切实打牢油服司安全发展的基础。
在新MP8261交通事故惨痛的教训下,我们深刻认识到安全工作的良好局面是多么的来之不易。多一份认真,多一份细心,就会少一份灾难,少一份失望。从现在做起,为不再让惨烈的车祸的场面再一次出现,不让交通事故无情地伤害我们员工。油服司一定克服麻痹思想,认真细致抓好各项工作的末端落实;严格管理教育驾驶员队伍,时刻以清醒的头脑掌握好手中的方向盘,控制好脚下飞旋的车轮,守好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不开霸王车、不违规超车会车、不疲劳驾驶、不酒后驾驶,不超载、超速;避免心存侥幸而给自己和他人留下终生的痛苦和遗憾。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做好车辆交通安全预防事故工作。
李江
2012/12/17
交通事故书篇二
《交通事故协议书》
交通事故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事故概括:月 日时左右, 号 车在 时,由 向 行驶的 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能事故。就此事故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损失费元),另甲方支付乙方从 年 月 日起至车修好期间的停车费,每停车天 元整(¥: 元)计算,修车、拖车等费用一切由甲方承担。
三、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后果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四、甲方支付所有金额后,乙方任何一人就此保证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此次事故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
五、甲方履行付款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甲乙双方之间不在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此事衍生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乙方不再追究甲方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七、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成满意。
八、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时生效,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每人各执份。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书篇三
《典型交通事故起诉书范文.doc》
交通事故起诉书范文
原告:郭某,女,汉族,40岁,现住址:锦州市黑山县【】镇,身份证号:210726************
被告:王某,男,汉族,45岁,现住址:锦州市开发区【】村,身份证号:211402************
诉 讼 请 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交通事故给我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6588.25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补助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7年12月25日7时40分,被告王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锦州开发区南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锦港大街十字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的骑自行车的郭某相刮,造成郭某受伤。郭某于2007年12月25日至2008年3月26日在锦州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93天。经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2008年3月28日,锦州市开发区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下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郭某无责任。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身心均造成了巨大伤害,被告已给付医疗费23000.00元,故依法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起诉状格式(交通事故)
原告:王×,女,汉族,生于 1954年 3 月25 日,兰州××有限公司职工。
住址:兰州市××路××号101室,电话:×××××
被告:胡×,男,汉族,甘肃××有限公司驾驶员。 住址:兰州市××路××号672室,
被告:甘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兰州市××路××号。
邮编:730030 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80000 元(具体详见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6000 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6年4月1日下午一时许,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兰州市××路与××路交叉路口时,遭遇被告胡×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甘A×××××)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
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2006年6月18日,经甘肃××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 “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 (见证据2)。又于2006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06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
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兰州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2006年×月×日
附件:1、本诉状副本 2 份。
2、证据 10 份,共 13 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
交通事故书篇四
《交通事故起诉书范文》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元,二次手术费##万元,残疾器具费##元,护理费##元,伙食补助费##元,交通费##7元,营养费##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以上1~2项共计1#####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5年#月#日#时##分,原告与被告在北京市西城区###街4#号门前人行横道处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当时依法在人行横道内由北向南横过道路,被告则驾驶小型客车(车牌号:京H####)由东向西行驶并将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受伤,受伤后被送往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进行抢救。原告被诊断为“##骨折、右锁骨骨折、头皮裂伤”,住院##天,出院后一周突然出现言语含混,多睡并难以唤醒,原告家属急送原告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救治。经诊断为“1、左额顶慢性硬膜下血肿;2、右锁骨骨折及左双踝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住院##天。期间,被告支付过3000元后,就不再负担原告因伤所发生的费用。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作出的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由于被告的过错发生了此次交通事故,给无辜的原告带来了经济上和精神上的巨大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 原告的上列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交通事故起诉书
交通事故起诉书
民事起诉书
原告:郭某,女,汉族,40岁,现住址:锦州市黑 山县【】镇,身份证号:210726************ 被告:王某,男,汉族,45岁,现住址:锦州市开发区【】村,身份证号:211402************
诉 讼 请 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交通事故给我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6588.25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补助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 实 与 理 由
2007年12月25日7时40分,被告王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锦州开发区南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锦港大街十字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的骑自行车的郭某相刮,造成郭某受伤。郭某于2007年12月25日至2008年3月26日在锦州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93天。经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2008年3月28日,锦州市开发区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下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郭某无责任。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身心均造成了巨大伤害,被告已给付医疗费23000.00元,故依法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08年 月 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交通事故书篇五
《交通事故起诉书范本》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 省 县人,现住 ,
身份证号: 电话:。
被告一:王某, 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 省 县人,现住 ,
身份证号: ,电话:。
被告二: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被告三:某保险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王某、某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9000元、护理费
7697.3元、交通费9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50元、营养费540
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伤残等级司法鉴定费680元,共计 元。
2、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赔付
责任;
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1年7月27日3时30分许,被告王某驾驶被告某公司所
有的云A6666号轿车在北京路倒车时,未确保安全,碰撞行人李某,致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 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 字[2011]第340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见证据1)云A6666号轿车已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单号分别为 。(见证据6)
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某在没有标明现场位置、没有报警的情
况下,用云A6666号轿车与原告李某家属一起将伤者李某送往 医院进行治疗55天,被告王某已支付全部医疗费。经诊断,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 骨折,医嘱出院后卧床休息一个月。(见证据2)
原告李某于2011年12月1日经 神马司法鉴定中心伤残评
定,确认“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手骨折,出院后需定期复查,并服用药物治疗,后续治疗费2000元,自受伤之日起全休4个月。(见”
证据3)。
综上所述,此次事故给原告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据此,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特请求贵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书篇六
《交通事故起诉书范本 范文》
交通事故起诉书范本 范文
原告:郭某,女,汉族,40岁,现住址:锦州市黑山县【】镇,身份证号:210726************
被告:王某,男,汉族,45岁,现住址:锦州市开发区【】村,身份证号:211402************
诉 讼 请 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交通事故给我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6588.25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补助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7年12月25日7时40分,被告王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锦州开发区南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锦港大街十字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的骑自行车的郭某相刮,造成郭某受伤。郭某于2007年12月25日至2008年3月26日在锦州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93天。经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2008年3月28日,锦州市开发区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下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郭某无责任。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身心均造成了巨大伤害,被告已给付医疗费23000.00元,故依法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写交通事故起诉书范文时要注意交通事故的起诉时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136 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第 137 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道路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伤害,当然要适用该一年的诉讼时效规定,但是实务中许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过比较严重,被害人往往还在住院或者还在治疗过程中,时间已经超过一年,如果按照事故发生时作为时效起算点,许多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将不能得到保护,或者虽然能得到保护但是增加了法院诉累。实务中道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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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事故的处理一般会出现以下几个时间节点,事故发生日、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治疗终结之日,下面就逐一介绍。
1、事故发生日,如果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轻微,双方能就事故责任达成一致意见,不需要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一般自事故发生日起起算一年诉讼时效。
2、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轻微事故 5 日内;一般事故 15 日内;重大、特大事故 20 日内,必须作出责任认定。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 5 日、 15 日、 20 日。事故发生后一般交警部门会在 30 日内制作《事故责任认定书》,自当事人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一年诉讼时效开始起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再要求交通事故必须要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单方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有时也会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交警部门会出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当事人自受到该终结书之日起,一年诉讼时效也可以开始起算。
3 、治疗终结之日。治疗终结是一个医学概念,在临床医学上一般认为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和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算是治疗终结。针对每一个具体的损伤,什么情形、什么时间属于医疗终结,医学上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而法律上就更无规定了,因此,以治疗终结之日起算时效期间,无法界定具体时间。实务中法院一般会以伤残评定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之一。但是伤残评定之日虽然以确定,但是有些受害人有内固定手术,在伤残评定时尚未进行二次手术,诉讼时效又该如何确定?,实务中还存在以二次手术终结时间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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