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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
合同编号:
【】
作为委托人
与
【】
作为受托人
信托合同
中国 【】
【】年【】月
目 录
1 定义... 4
2 信托目的... 6
3 信托的设立... 6
4 贷款的管理... 9
5 信托账户... 9
6 回收款的转付与分配... 9
7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1
8 信托的终止与清算... 11
9 陈述与保证... 12
10 费用和报酬... 18
11 赔偿和免责... 20
12 信息披露... 21
13 保密条款... 22
14 不可抗力... 22
15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23
16 有限追索和诉讼禁止... 23
17 合同的转让... 24
18 通知和送达... 24
19 修改和弃权... 26
20 条款的独立性... 26
21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26
22 合同文本... 27
23 其他... 27
附件:《贷款明细表》... 30
信托合同
《信托合同》(“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在中国【】签订。
委托人: 【】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受托人: 【】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以上主体合称为“双方”,单称为“一方”。
鉴于:
1.委托人愿意将其合法所有的相应贷款债权及相关担保权委托给受托人设立信托,由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同意根据本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其他应适用的中国法律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充分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本合同,以昭信守。
1 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本合同中的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1.1 委托人:系指【】
1.2 受托人:系指【】
1.3 受益人:系指合法持有信托单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设立时,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信托受益权转让后,受益人为以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的人。
1.4 贷款管理人:系指根据《贷款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贷款管理职责的主体及其合法承继人,一般为《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债权的初始贷款人。
1.5 贷款人:系指《贷款合同》项下发放贷款的债权人及该债权的合法承继人。
1.6 借款人:系指《贷款合同》项下负有偿还义务的债务人及该债务的合法承继人。
1.7 担保人:系指根据各《担保合同》为贷款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或其他承担担保义务的主体及其合法承继人的统称。
1.8 贷款债权:系指贷款人依据《贷款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而拥有的对借款人的债权。
1.9 担保权(如有):系指贷款人依据《担保合同》及相关担保凭证所享有的保证权利、抵押权、质押权或其他担保权利的统称。
1.10 《贷款合同》:系指贷款人与借款人签署的约定贷款事宜的贷款合同、借款合同或类似文件及其所有变更或补充协议。
1.11 《担保合同》(如有):系指与《贷款合同》相关的所有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其他记载担保条款的文件及其所有变更或补充协议。
1.12 本信托/信托:系指受托人根据本合同设立的“
【】信托”。
1.13 信托财产:系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贷款合同》项下【】元的未偿本金对应的贷款债权及其相关担保权以及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的总和。
1.14 信托单位:系指用以表征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的均等份额。
1.15 信托受益权:系指信托项下的受益人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和《信托合同》的约定所享有的权利。
1.16 信托利益:系指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收益在扣除信托财产应缴纳的税收、信托事务管理费等相关信托费用以及对第三人的负债后的剩余部分。
1.17 本合同/《信托合同》:系指编号为
【】的本《信托合同》及其所有变更或补充协议。
1.18 回收款:系指设立信托的贷款债权及其相关担保权所产生的全部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行使担保权利获取的收入、处置债权资产获取的收入、受托人清算信托财产而取得的回收资金等。
1.19 执行费用:系指与贷款债权的诉讼或仲裁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和执行费,以及因诉讼或仲裁之需要而委托中介机构或司法机构进行鉴定、评估等而产生的费用。
1.20 信托设立日:系指
【】年
【】月
【】日,该日为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财产之日。
1.21 信托终止日:系指下列任一情形发生之日:
(1) 信托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协商一致同意信托终止之日;
(2) 委托人和受益人一致认为信托目的确实无法实现要求终止信托之日;
(3) 信托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确认终止之日;
(4) 银监会或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命令信托终止之日;
(5) 信托财产中的贷款债权已经全部实现或者消灭,信托财产依据《信托合同》全部分配完毕之日;
(6) 其他依照法律强制性规定而确定信托终止之日。
2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根据本合同将其合法所有的相应贷款债权及其相关担保权信托予受托人,由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以获取相应利益。
3 信托的设立
3.1 信托的名称
信托的名称为:
【信托】。
3.2 信托声明
3.2.1 委托人自愿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相应贷款债权及其相关担保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设立信托。
3.2.2 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按本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按本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3.3 贷款债权及其相关担保权的信托
3.3.1 委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将本合同附件《贷款明细表》中载明的自信托设立日起(1)委托人对于以下财产的(现时的和未来的、现实的和或有的)全部合同权利和相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在《贷款合同》项下的相应权利和权益),(2)以下财产所产生的到期或将到期的全部还款,(3)以下财产被转让、被出售、被拍卖、被变卖或者被以其他方式处置所获得的全部款项,(4)请求、起诉、收回、接受与以下财产相关的全部应偿付款项(不论其是否应由借款人偿付)的权利,(5)来自与以下财产相关的利益以及强制执行以下财产的全部权利和法律救济,均信托予受托人:
(a) 《贷款合同》项下
【】元未偿本金对应的贷款债权;
(b) 担保上述贷款债权的相应担保权。
3.3.2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第3.3.1款取得的贷款债权对应的本金偿还计划为:
。
。
。
。
。
3.3.3 受托人接受信托,并同意根据本合同、《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及其他任何应适用的中国法律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和责任。
3.3.4 《贷款合同》项下
【】元的未偿本金对应的贷款债权及相应担保权由委托人继续持有,其对应的本金偿还计划为:
。
。
。
。
。
3.3.5 对于委托人和受托人各自按份额享有的《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债权及相应担保权的偿付顺序,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 同一偿付顺序;
(2) 其他安排:
。
3.3.6 在本合同第3.3.1款的基础上,委托人应为受益人的利益,向受托人转让其对于贷款相关文件和凭证(现时的和未来的、实际的和或有的)项下的相应权利和相关权益。自信托设立日起至停止担任贷款管理人时止,该等文件和凭证应被视为已交付给作为受托人代理人的贷款管理人。
3.4 信托设立的前提条件
委托人于信托设立日将信托财产信托予受托人,受托人于信托设立日接受该信托,以及于信托设立日设立信托,都以下列先决条件在信托设立日当日或之前得到满足(或被有权方放弃)为前提:
3.4.1 委托人已向受托人交付了委托人的营业执照以及批准委托人进行本合同项下的交易的必要的公司文件的复印件;
3.4.2 委托人已向受托人交付了完整的《贷款明细表》;
3.4.3 受托人已向委托人交付了受托人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批准受托人进行本合同项下的交易的必要的公司文件的复印件。
4 贷款的管理
委托人在此同意受托人聘请
【】担任贷款管理人,为本信托项下贷款提供管理服务,具体事项由受托人和贷款管理人进行约定。
5 信托账户
在信托设立日当日或之前,受托人应开立独立的人民币信托专用账户(“信托账户”),信托账户的具体信息如下: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6 回收款的转付与分配
6.1 回收款的转付
6.1.1 贷款管理人应于收到借款人本息偿付后
【】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回收款划付至信托账户。
6.1.2 贷款管理人在划付贷款本息时,应在资金汇划附言中明确该笔款项的相关信息,包括该笔资金对应的借款人、《贷款合同》编号及名目(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违约金)等信息。
6.1.3 如果借款人依据法律法规行使抵销权致使其在《贷款合同》项下还款义务减免的,则委托人应无时滞地将相当于受托人取得的贷款债权权益份额相对应的被抵销款项的资金全额划付至信托账户,作为借款人偿还的相应数额的还款。
6.2 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托财产分配
受托人应于信托账户收到债务人偿还(含贷款管理人转付的情形)的相应回收款之日核算当期应分配的信托利益,并于该日后
【】个工作日内按照如下顺序进行预先扣除或支出后向受益人进行分配:
6.2.1 预先扣除或支付依据中国法律,由受托人缴纳的与信托相关的税收和规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受托人因受托信
托业务而增加的业务规费);
6.2.2 同顺序(在回收款不能足额清偿下列各项应受偿金额时,按下列各项应受偿金额的比例)支付:(1)信托服务费;(2)贷款管理费;(3)受托人垫付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必要费用;
6.2.3 信托账户内的剩余资金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每一信托单位获得的分配金额应该相同。
6.3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分配
在信托终止日后,受托人应将清算所得的回收款以及信托账户内全部金额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6.3.1 预先扣除或支付依据中国法律,由受托人缴纳的与信托相关的税收和规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受托人因受托信
托业务而增加的业务规费);
6.3.2 预先扣除或支付根据信托相关交易文件清算信托财产所发生的费用;
6.3.3 同顺序(在回收款不能足额清偿下列各项应受偿金额时,按下列各项应受偿金额的比例)支付:(1)信托服务费;(2)贷款管理费;(3)受托人垫付的因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必要费用;
6.3.4 剩余资金全部作为信托利益向受益人进行分配。每一信托单位获得的分配金额应该相同。
7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7.1 本信托设立时的受益人为委托人。经通知受托人后,受益人可以按照本条规定转让信托受益权。
7.2 信托单位可以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向具备受让本合同信托受益权资格的投资者转让。
7.3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无需缴纳转让手续费。
8 信托的终止与清算
8.1 信托的终止
信托的信托期限自信托设立日起(包含该日)至信托终止日(不包含该日)止,信托于信托终止日终止。
8.2 信托的清算
8.2.1 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清算
报告,并
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信托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8.2.2 受托人在信托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受益人或其继承人提出的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9 陈述与保证
9.1 委托人的陈述和保证
在本合同签署之日(或本条款规定的任何其他日期),为本合同其他相关方的利益,委托人陈述并保证如下:
9.1.1 本合同签署之日,委托人已按照中国法律正式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具有继续进行其正在经营之业务和履行本合同条款的各项权利和授权;
9.1.2 为授权签署本合同,委托人已履行一切必要的内部程序;
9.1.3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委托人已为签署和交付本合同以及履行本合同项下规定之义务取得了各项必要的确认、同意、许可、批准和授权,并已办理了各项必要的声明、申请、备案、登记、通知和报告手续;
9.1.4 据委托人所知,本合同签署之日,委托人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合同条款:第一,不违反或抵触适用于委托人的任何法律规定;第二,不违反委托人的公司章程等组织性文件;第三,不违反或不会导致委托人违反其作为一方或对其或其财产有约束力的任何有效协议、契据、承诺、判决或命令的规定,且不会因此导致重大不利影响;第四,不会构成任何该等协议、契据或承诺项下的违约事件,且不会因此导致重大不利影响;
9.1.5 就委托人所知,本合同签署之日,未出现或持续存在任何其他不利事件,也不存在任何不利状况,会构成违反委托人作为一方或对其或其财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或契据项下的规定,且可能因此导致对信托的重大不利影响;
9.1.6 就委托人所知,本合同签署之日,没有任何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或是行政争端威胁、质疑本合同或根据本合同已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行动的有效性,或有可能个别地或整体地导致对信托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委托人没有违反任何可能导致对信托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政府机构命令;
9.1.7 委托人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在可合理预见的未来,不会因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转让、本合同或其他交易文件项下的任何其他交易而丧失清偿能力;委托人未采取任何公司行动,也没有他人针对委托人采取其他任何不利步骤,或者开始或即将启动任何法律程序,以使其解散或就其或其全部或部分财产或收入委任接管人、清算人或类似人员;委托人有清偿能力能够支付其全部债务,对其不存在争议的债务不会故意迟延支付;
9.1.8 委托人将及时报送本合同项下所有须由委托人报送的纳税文件,并将及时缴纳本合同项下依法应由委托人承担的税款、税项、摊派税款和其他经合法批准的政府收费;
9.1.9 本合同项下设立的信托,按照所适用的中国法律并非是可撤销的、或为非法的目的而设,委托人进行交易文件项下的交易也并非出于非法的目的;
9.1.10 委托人在交易文件中(无论是作为委托人还是贷款管理人)作出的陈述和保证,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真实、完整和正确;
9.1.11 委托人为交易文件项下交易或与之有关的目的,在信托财产交付日之前提供给受托人的所有书面信息(如有,该等信息在信托财产交付日之前可能已被更新或补充),以及委托人在信托财产交付日之后提供给受托人或受益人的所有书面信息(如有),在该等信息陈述或确认之日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真实、完整和准确;
9.1.12 委托人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合同以及根据本合同设立信托和转让全部信托财产均系商业行为,并非公共或政府行为;委托人及信托财产在中国法律项下对于法律程序文件的送达、管辖权、诉讼、仲裁、判决、仲裁裁决、抵销、反请求、强制执行判决、查封财产(无论是在诉讼前还是之后为执行判决)以及其他法律程序均不享有任何豁免权;
9.1.13 委托人确认,其将相应贷款债权及其相关担保权信托予受托人所得的对价是公允的,并且本合同项下的交易不会对委托人的任何第三方债权人的任何权利和正当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9.1.14 委托人参与的其他任何交易不会对本合同和其他交易文件项下所规定的交易以及受托人关于信托财产及在交易文件项下的权利或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9.1.15 委托人将信托财产信托和转让给受托人的行为,不违反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9.1.16 信托的设立不会损害任何被信托的贷款债权项下可对借款人主张的权利;
9.1.17 设立信托的目的不违反中国法律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
9.1.18 信托并非专为诉讼或讨债而设立。
9.2 资产保证
为本合同其他方的利益,委托人于本合同签署日和信托财产交付日(除非具体条款中另有明确约定)就其向受托人交付的相应贷款债权及其相关担保权的状况,作出陈述和保证如下:
9.2.1 委托人是贷款的唯一债权人且拥有合法的请求权;委托人未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该等权利或利益;且委托人未对该等权利或利益设定任何担保权益、抵押或任何其他财产负担;
9.2.2 据委托人所知,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的关于委托人转让的信托财产的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在所有可能对贷款回收的实现有重大影响的方面均真实、准确和完整;
9.2.3 借款人履行《贷款合同》项下义务的所有先决条件均已得到满足;
9.2.4 除交易文件约定的以外,委托人未就其在任何或部分信托财产中或与任何或部分信托财产有关的所有权及相关权益,给予或同意给予任何第三方对信托财产的回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选择权;也未处置或同意任何第三方处置其在任何或部分信托财产中或与任何或部分信托财产有关的所有权及相关权益;
9.2.5 委托人对贷款债权享有的所有权利并非是无效的或已被撤销、宣布无效或被废止,亦不能被撤销、宣布无效或被废止;
9.2.6 任何贷款(或其任何部分)均不曾被委托人出售、转让、质押、转移或以任何方式处置,以致使委托人出售、转让和转移其在信托财产中的所有权和其他有关权益的权利受到任何限制;
9.2.7 除已取得或作出且现行有效的政府机构的批准、许可、授权、备案、登记、记录或其他手续以外,不需要其他政府机构的批准、许可、授权、备案、登记、记录或其他手续,以确保与贷款相关的任何文件的有效性、可执行性或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
9.2.8 贷款由委托人在其一般经营过程中,按照其标准贷款程序和所有其他可适用的与贷款业务有关的政策、实践以及程序的要求而发放;
9.2.9 贷款的发放均符合中国法律的各项要求;
9.2.10 贷款是相关借款人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支付义务,并且可按照《贷款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的条款对该借款人主张权利;
9.2.11 委托人在将相应贷款债权及其相关担保权信托给受托人时,除交易文件另有约定的以外,委托人已经履行了其他应履行的义务;
9.2.12 信托财产交付日之前,就贷款而言,委托人持有与该笔贷款有关的、为贷款提供适当有效的服务和执行所必需的各项文件;
9.2.13 受托人享有合法的、有效的、可执行的贷款债权及其相关担保权,该权益上未设定任何种类的担保权益或产权负担;
9.2.14 将相应贷款债权及其相关担保权设立信托时或之前,委托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损害受托人对该贷款债权及其相关担保权所享有的合法权利;
9.2.15 《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不存在因要避免拖欠或违约而重新制定还款计划、减少贷款额、重组、重新融资或变更的情况。
9.3 受托人的陈述和保证
在本合同签署之日以及信托财产交付日,受托人为本合同其他方的利益陈述和保证如下:
9.3.1 受托人按照中国法律正式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具有全部的权利和授权,以继续进行其正在进行之业务以及享有本合同和其作为一方的其他交易文件项下的权利,并履行本合同和其作为一方的其他交易文件项下的义务。
9.3.2 受托人已履行一切必要的内部程序获取授权以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以及其作为一方的其他交易文件,本合同以及其作为一方的其他交易文件构成受托人合法的、有效的和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按照前述协议的条款对其主张权利(除非该等权利的主张受到现时或未来有效并涉及影响债权人的权利和救济的破产、重整、和解或其他类似法律的限制),本合同以及其作为一方的其他交易文件不会导致受托人触犯或违反任何法律、其作为一方或对其或其财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承诺、判决或命令;受托人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合同以及其作为一方的其他交易文件以及完成本合同和该等交易文件项下的交易不会引发任何该等违法或违约行为。
9.3.3 受托人已为签署和交付本合同以及其作为一方的其他交易文件并履行本合同和该等交易文件项下的义务取得了全部必要的同意、许可或批准,并已办理了全部必要的备案、登记和通知手续。
9.3.4 就受托人所知,本合同签署之日,受托人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合同以及其作为一方的其他交易文件:第一,不违反或抵触适用于受托人的任何法律的规定或其他政府机构的指令,而无论该等政府机构的指令是否具有法律强制力;第二,不违反受托人的公司章程等组织性文件;第三,不违反或导致受托人违反其作为一方或对其或其财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或契据的规定;第四,不会构成违约或因通知、时间的流逝即会在任何该等协议或契据项下构成违约的事件。
9.3.5 就受托人所知,本合同签署之日,没有任何未决的或拟将进行的诉讼、仲裁及任何政府机构的行为、程序或调查,质疑本合同、受托人作为一方的其他交易文件或根据本合同或其他任何交易文件已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行动的有效性,或很可能导致受托人的业务、经营、事务、财务和其他状况、财产或资产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
9.3.6 就受托人所知,本合同签署之日,未出现或持续存在任何事件,也不存在任何状况,且完成本合同以及受托人作为一方的其他交易文件项下的交易也不会导致任何事件或状况,构成违反或被合理预期构成或导致违反受托人作为一方或对其或其财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或契据的任何条款。
9.3.7 受托人在交易文件中作出的陈述和保证,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真实、完整和正确。
10 费用和报酬
10.1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下列费用应由信托财产承担,并应按照本合同第6条约定的支付顺序予以支付:
10.1.1 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收及规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受托人因受托本信托业务而增加的业务规费);
10.1.2 信托服务费、贷款管理费;
10.1.3 信托相关的费用支出;
10.1.4 中国法律规定或交易文件约定的其他应由信托承担的款项。
10.2 信托服务费
10.2.1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履行受托人职责的信托服务费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的服务报酬的计算方式为
:,
并根据本合同第6条的约定予以支付。
10.2.2 受托人收取信托服务费的收款账户基本信息如下:
账户名:
银行账号:
开户行:
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号:
10.3 其他机构的报酬
除受托人以外的其它机构的服务报酬应照本合同第6条规定的支付顺序予以支付。
11 赔偿和免责
11.1 违约责任
如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声明、陈述、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则视为该方违约。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直接实际损失的违约责任。
11.2 受托人的赔偿责任
11.2.1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应当对信托财产予以赔偿。
11.2.2 受托人采取本合同约定之外的方式对信托财产的运用、处分所产生信托财产的收益,属于信托财产的一部分;由此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赔偿责任,但该等方式经全部受益人同意的除外。
11.3 受托人的免责
11.3.1 受托人承诺履行并仅履行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明确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受托人不承担任何默示的承诺或者义务。
11.3.2 在受托人合理审慎地管理信托事务且不存在故意、欺诈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所发生的全部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发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11.3.3 受托人完全信赖各专业机构会以专业的谨慎与注意履行其义务,并可以依赖其提供的任何书面的证明、报告或者意见和/或者在相关文件中的陈述与保证的真实、准确与完整,除非存在完全与充分的相反证据。
11.4 委托人的免责
11.4.1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委托人承诺履行并仅履行本合同明确规定的职责,委托人不承担任何默示的承诺或者义务,并不作出任何进一步的陈述与保证。
11.4.2 委托人对信托受益权的收益不作任何保证或担保。
12 信息披露
12.1 受托人应以银监会规定的方式向受益人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受托人应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12.2 在发生对信托财产价值具有实质性影响的临时性重大事件时,受托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事件发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或其代理人提交信息披露材料,并向银监会报告。本条所称临时性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2.2.1 受托人不能或预期不能按时支付信托利益;
12.2.2 受托人和贷款管理人出现违法、违规或违约行为,可能对受益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2.2.3 法律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事项。
13 保密条款
13.1 本合同双方同意,对其中一方或其代表提供给另一方的有关本合同及双方签署的本合同项下交易的所有重要方面的信息及/或本合同所含信息(包括有关定价的信息,但不包括有证据证明是经正当授权的第三方收到、披露或公开的信息)予以保密。
13.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向任何其他方披露此类信息(不包括与本合同拟议之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的披露方的雇员、高级职员和董事),但以下情况除外:(1)为进行本合同拟议之交易而向投资者披露;(2)向与本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律师、会计师、顾问和咨询人员等第三方服务机构披露;(3)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向中国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披露。
13.3 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永久持续有效。
14 不可抗力
14.1 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在本合同签订并生效后,非由于任何一方的过失或故意,发生了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且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瘟疫、战争、政变、恐怖主义行动、骚乱、罢工以及新法律或国家政策颁布或对原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等。
14.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少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立即用可能的快捷方式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提供事件发生地的政府有关部门或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并达成书面协议。
14.3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项下之各项义务,则该方对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不承担责任,但该方迟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该方对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能免除责任。
15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5.1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争议解决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国法律。
15.2 就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按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
15.3 在协商和仲裁期间,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继续履行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部分。
16 有限追索和诉讼禁止
本合同项下各信托当事人同意,受托人对信托受益权的收益不作任何保证或担保,除针对受托人提起的因其自身过失、欺诈、故意的不当行为或违反交易文件项下的义务而提起的诉讼或仲裁,针对信托、受托人、信托的义务以及受托人在信托受益权项下的义务的追索权,只限于信托财产以及按照《信托合同》确定的顺序不时可供使用的金额。对于根据本合同运用信托财产及/或其实现的收益后仍未满足的信托受益权项下的金额,受益人针对信托或受托人不享有索赔或追索权,在这种情况下,信托受益权项下的权利应被放弃或消灭。本合同项下各信托当事人承诺,在信托的存续期间(自信托设立日起至信托终止日)及信托终止日后的2年零1天,任何一方不得为终止信托的目的而提起任何诉讼或仲裁程序;为避免疑问,本条不限制任何一方因其他方的欺诈、违约、故意的不当行为或疏忽所遭受的损失而针对该方提起的诉讼或仲裁程序。
17 合同的转让
17.1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未经本合同双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或在前述权利或义务上向第三方设定质押或其他担保。
17.2 本合同对双方及其继任者、允许的受让方均具有约束力。
17.3 如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被更换,则其继任者将承继被更换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18 通知和送达
18.1 本合同项下对双方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以专人送达、特快专递、挂号信件或传真方式递送,并且如果本合同另有要求,每一份通知均应抄送给其他各相关方。
18.2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同时采用多种方式的,以最先到达者为准):
18.2.1 专人送达: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
18.2.2 特快专递:发出通知方持有的投邮凭证所示日后第3个工作日;
18.2.3 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收据所示日后第5个工作日;
18.2.4 传真:收到成功发送确认后的第1个工作日。
18.3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报告或其他通信以及抄送给其他方的副本,均应按以下联系方式或双方不时根据本条款通知其他方的联系方式发送给相关方:
委托人: |
【】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
受托人: |
【】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
18.4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如果在信托终止日前一个月内发生变化,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
18.5 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其他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19 修改和弃权
19.1 本合同项下如有未尽事宜,可由本合同双方协商以书面形式补充,如受托人合理地认为该等补充内容可能实质性损害受益人的权利,上述补充还须经受益人书面同意。
19.2 对本合同任何条款的修改、修订或弃权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示而非默示地做出,并由双方签署;如受托人合理地认为该等修改、更正或弃权可能实质性损害受益人的权利,上述修改、修订或弃权还须经受益人书面同意。
20 条款的独立性
在不损害本合同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如本合同某一条或更多条款在中国法律项下是或成为无效的、不合法的或无法强制执行的,或对任何一方或几方是无效的、不合法的或无法强制执行的,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该无效、不合法或无法强制执行不应造成其他条款对本合同任何一方无效、不合法或无法强制执行,或对其他方无效、不合法或无法强制执行。
21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21.1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21.2 本合同于受托人完成信托财产清算且受托人作出的信托清算报告经受益人认可之日终止,但如本合同第3.4款的约定不能如期履行或不能按本合同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日期履行,本合同于前述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终止。
22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受托人各执
【】份。本合同所列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3 其他
除前述事项外,双方一致认可下述事项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1、。
2、。
3、。
4、。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
与
【】
信托合同
签字页
委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本页无正文)
【】
与
【】
信托合同
签字页
受托人:【信托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附件:《贷款明细表》
借款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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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编号(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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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行业(参考国家统计局的行业分类标准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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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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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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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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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偿本金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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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现行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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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计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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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五级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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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发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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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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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偿还计划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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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息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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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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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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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权利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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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编号(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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