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金融委员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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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金融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一章总论

  1.1文化金融委员会(以下简称文金委)概述

  文金委直属文化部xxx,总部设立在北京,并在海南海口、广东深圳、广西北海、黑龙江哈尔滨等地设办事机构。其职能是规范文化金融市场,制定文化金融产业市场准则,拓展文化金融合作领域,建设和改造文化金融合作机构,培养文化金融产业人才。文化金融合作委员会设秘书处、法规处、交易管理处、培训处、监管处、市场处、金融处等。

  文金委对从事文化金融产业机构和相关中介机构进行监管。文化金融机构主要包括:文化银行、艺术品银行、文化金融担保公司、文化金融投融资公司、文化金融租赁公司、文化金融小额贷款公司、文化信托机构、文化保险公司等;文化金融中介机构主要有:文化金融咨询公司、资产评估、信用评级、律师事务所、仲裁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文化金融从业培训机构等。

  1.2宗旨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鼓励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文化资源相结合”的要求,巩固扩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文化部等部门《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实施成果,深入推进文化与金融合作,加快推进我国文化金融产业发展和现代文化金融产业体系建设,为构建结构合理、门类齐全、科技含量高、竞争力强的现代文化金融产业体系,推动文化金融产业跨越式发展贡献力量。

  1.3设立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实施了一系列战略部署和政策措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已明确提出“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文化产业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方面的积极作用逐步体现,并正在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在新的历史时期,文化部将会同相关部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产业,实施“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倍增计划”,实现支柱性产业的目标。

  改革开放后经济快速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任何产业的发展都离不开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的支持,离不开与金融市场的对接。加大金融业支持文化产业的力度,推动文化产业与金融业的全面对接,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客观需要,是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迫切需要。近年来,为指导金融与文化产业的全面对接,国家出台了多项政策进行引导。2009年7月,我国第一部文化产业专项规划——《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标志着文化产业已经上升为国家的战略性产业。2010年3月,为落实《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提升相关金融服务,中宣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文化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首次从国家政策层面提出加大金融支持文化产业的力度,推动金融业与文化产业全面对接,促进文化产业大发展大繁荣。《指导意见》出台一年多来,在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文化企业的共同努力下,金融支持文化产业的工作局面迅速打开,投融资体系建设成效显著,文化产业获得了有力的资金保障,资金瓶颈得到初步缓解,文化产业发展跃上了时代的新台阶。

  1.4设立的必要性

  (一)文化金融已经成为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显著特点和重要成果,成为我国文化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动力。《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实施以来,各级政府部门发挥政策指引和组织协调优势,推动文化产业与金融业全面对接;金融机构积极开拓文化产业市场,创新文化金融服务,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取得显著成效,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文化企业积极主动运用金融手段实现自身发展,完善了现代企业制度,提升了公司治理水平;各类社会资本积极投入文化产业,形成了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文化产业投融资体系;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为金融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空间,已经成为金融业业务拓展转型的重要方向。

  (二)文化产业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步伐加快,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不断提升。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趋势、人民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的新变化对文化产业发展提出了新要求,全面深化改革为文化金融提供了新机遇。要继续深入落实《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的各项措施,坚持创新驱动,加强政策协同配合,按照差异化、精细化、科学化原则,继续加大对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金融支持,完善对文化产业薄弱领域的金融服务,引导文化企业科学投资经营,优化文化产业投融资结构,缓解金融服务供给与文化发展需求间的矛盾,促进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

  第二章金融机构和相关机构与文化产业合作

  2.1金融机构支持文化产业

  根据《指导意见》,鼓励金融机构建立专门服务文化产业的专营机构、特色支行和文化金融专业服务团队,并在财务资源、人力资源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扩大业务授权,科学确定经济资本占用比例,加大信贷从业人员的绩效激励,提高文化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支持发展文化类小额贷款公司,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决策和内部管理方面的优势,探索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和文化创意人才创业的金融服务新模式。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支持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专业化的金融服务。据此,文金委在意见框架内开展全部的相关工作。

  文金委在计划帮助指导全国范围内设立和改造文化金融银行,每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一至三家文化金融银行,并在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一至三家进行开展文化金融产业的银行进行改造;在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三至五家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文化担保公司、文化保险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以上所述文化金融机构都将享受政府提供的税收、土地使用、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2.2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等支持文化金融产业

  在文金委总部和各办事处所在地设立适用于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机构的司法裁判机构:文化金融仲裁机构,为文化金融产业保驾护航。鼓励法律、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咨询代理等中介机构为文化金融合作提供专业服务。

  第三章建立完善文化金融体制

  3.1成员制管理

  文金委实行成员制管理,并制定相关产业管理规定规范开展文化金融产业的所有机构,凡是开展文化金融产业的金融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都可以申请向文金委备案登记,成为文金委成员,接受文金委的统一管理指导。从业人员应接受由中央党校、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授权,由文金委组织的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并对考核合格证颁发由中央党校、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联合签发的从业资格证书。

  3.2提高文化金融专业服务水平

  文金委联合各省市政府相关部门鼓励金融机构建立专门服务文化产业的专营机构、特色支行和文化金融专业服务团队,提高文化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

  3.2.1金融服务。符合要求的文化企业,填写申请表成为文金委成员,即自动成为中心企业数据库成员。如企业有融资需求,可以填报融资申请表,经各区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通过文金委向文化银行、文化小贷公司申请融资支持,向基金公司、风投机构进行推荐。符合文化银行扶持条件的中小文化企业,可以享受优惠利率贷款等政策。

  3.2.2信息服务。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汇集国家、省、市最新的文化产业政策、金融信息及文化产业园区招商引资信息,利用先进的互联网和数据库技术建立行业信息库、企业数据库、项目招商库和专家人才库,及时反映政府政策和行业动态、做好各种应用端设计,为全国文化企业提供及时准确的各类信息。

  3.2.3企业家培训服务。依托文化科技企业家沙龙等平台,定期组织全市文化产业相关行业的企业家培训交流,组织外出参加国内外各类文化展会。向库内企业提供政策、法规的咨询及培训等。定期提交行业分析报告,为政府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章拓展文化金融合作渠道

  4.1加快推动文化企业上市。

  建立各省市文化企业大数据库,为文化企业上市开辟“绿色通道”。统筹建立文化系统“一站式”文化类经营许可证受理服务机制,帮助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加快完成审批事项,加快推动文化企业上市挂牌。

  4.2鼓励文化企业债券融资。

  文化金融合作委员会联合各省市政府相关部门加大对发行中小文化企业集合债务工具的组织和协调,支持文化企业独立发行或集合发行企业债券以及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

  4.3鼓励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文化金融委员会联合各省市政府相关部门积极为基金创造有利于文化产业多元化投资和退出的环境。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推动宣传文化领域的国资改革和结构调整,推动社会资源整合,提升文化企业竞争力,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投资机构投资文化产业。

  4.4提高文化金融专业服务水平。文化金融委员会联合各省市政府相关部门鼓励金融机构建立专门服务文化产业的专营机构、特色支行和文化金融专业服务团队,提高文化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推动适合文化产业需求特点的服务模式创新,扩大业务授权,推进符合文化企业特点的贷款审查和管理模式,降低文化企业贷款门槛。

  4.5推动适合文化企业特点的信贷和保险产品。文化金融委员会联合各省市政府相关部门鼓励金融机构适度扩大融资租赁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产业链融资、股权质押贷款等信贷产品规模,支持履约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保险产品发展,支持开展艺术品、会展、演艺、影视、动漫游戏等文化产业保险。探索开展无形资产抵质押贷款业务和知识产权保险业务。支持商业银行根据文化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和金融需求特点,有效衔接信贷业务与结算业务、国际业务、投行业务,有效整合银行公司业务、零售业务、资产负债业务与中间业务。鼓励投资基金、保险等机构联合采取投资企业股权、债券、债权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文化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探索设立文化融资租赁公司。

  4.6支持发展文化类小额贷款公司。文化金融委员会联合各省市政府相关部门鼓励国有文化企业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成立文化类小额贷款公司,拓宽中小文化企业融资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增设文化类小额贷款公司,引导民营资本参股文化类小额贷款公司。研究制定文化类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激励措施。

  4.7支持文化企业集团组建财务公司。文化金融委员会联合各省市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审批前政策指导,依法简化审批流程,推进有条件的文化产业集团组建财务公司,加强企业集团资金管理,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引导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者参与文化企业财务公司组建。

  第五章优化文化金融合作环境

  5.1创建文化金融合作试验区。

  在有条件的省市探索创建文化金融合作试验区,在试验区内试行包括资金、财税、土地、人才等在内的文化金融合作政策,推动文化融资担保、文化融资租赁、文化小额贷款、文化投资基金、文化信托、文化保险等集聚发展。在金融合作试验区实践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建立文化金融集聚区。

  5.2加强文化金融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

  文化金融委员会联合各省市政府相关部门整合文化企业信息资源,广泛对接文化创意和金融行业的各类相关机构和资源,共享文化金融产品、文化企业贷款、资信等方面的信息,努力解决文化企业和资本市场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为文化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提供线上线下信息服务、投融资服务及项目管理咨询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与传统媒体合作建设文化金融信息服务平台。

  5.3鼓励法律、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等中介机构为文化金融合作提供专业服务。

  在各省市建立文化金融专业服务机构,如设立文化产业银行、文化投资基金、文化投资价值评估机构、文化企业指数、文化投资咨询机构、文化产权交易市场、艺术品拍卖市场、知识产权法庭、仲裁委员会等。

  5.4加强文化金融合作研究和专才培养。

  鼓励学术研究机构和金融机构对文化金融合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研究,如无形资产评估体系建设、评估增值会计处理、金融产品创新等。加强多种形式的文化金融专业人才的培养工作,鼓励金融机构和文化企业间的人才双向交流,探索建立文化金融社会化组织,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5.5支持文化金融融合创新。

  文化金融委员会联合各省市政府相关部门支持文化金融融合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和新模式,鼓励有条件的文化企业探索互联网金融创新,如文化领域众筹模式等。

本文来源:http://www.guakaob.com/shiyongwendang/473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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