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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2013年夏季高温津贴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2013年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办法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一)公司合同制职工及季节性临时工; (二)离退休聘用人员;
(三)夏季防暑期间,因待岗、工伤、病休、学习等不在岗时间超过两个月以上者,暂不享受夏季防暑护品待遇,待上岗后按月发放,夏季防暑时间为6、7、8三个月。
二、发放标准:
凡享受防暑护品的职工,每人按以下条款发放:
(一)施工一线工人按每人每月240元发放;施工现场管理岗位人员按每人每月160元发放。
(二)公司机关、太原基地管理人员、后勤管理人员按每人每月120元发放。
(三)各单位施工经理、施工(劳务)队长、调度、从事现场检查指导人员按施工现场管理岗位人员待遇发放。
(四)常年享受保健待遇的工种和夏季高温环境里工作的职工,可按外地施工待遇发放。
三、发放办法:
(一)各单位、各施工项目部必须做好施工人员夏季防暑保护工作,防暑保护设施一定要配备齐全,务求实效。
(二)发放人员按照2013年5月31日在册人员统计,由各单位造册,一式三份,经公司质量安全部安全科审批,各单位自行发放。
(三)各项目部施工人员的防暑护品,按公司规定的办法由项目部自行审批发放;其它各分(子)公司及在基地的各单位发放时,需造册报公司质量安全部安全科审批,在外地项目部的由项目部审批发放。
(四)因国外气候与国内差异较大,国外工程项目部夏季防暑时间及护品发放可参考公司的规定,经主管经理审批后实施。
附件: 年夏季防暑、高温津贴发放明细
质量安全部
2013年6月24日
附件:
年夏季防暑、高温津贴发放明细
单 位(公章):
编制: 审核: 日期:
关于发放2014年夏季高温补贴的通知
全体伙伴:
为体现公司人文关怀,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保障公司员工在夏季高温工作条件下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公司特别发放高温补贴费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温补贴的发放范围:【夏季高温补贴通知】
所有在职员工。
二、高温补贴的发放时间及标准:
发放时间:6-9月份共四个月;【夏季高温补贴通知】
发放标准:食堂、保安、保洁、司机、水电工等岗位200元/月/人,其他工作人员150元/月/人。
三、其他情况说明:
1、新入职员工,当月高温补贴按照实际工作天数给予;
2、当月请假(各类假期)超过10天(含),不予发放高温补贴。 特此通知!
人力资源部
2014年8月8日
近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卫计委、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发布《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通知》强调,各地区要对存在高温作业的用人单位和容易导致高温中暑的高危人群进行全面排查。用人单位要采取加大经费投入、改善作业条件、合理安排和调整作业时间、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发放高温补贴等措施,加强高温作业劳动保护工作。《通知》还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
全国已有28个省份制定了高温补贴标准。具体的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长,各省标准不一,一些省份按月发放,另一些则按天发放。其中,按月发放的地区中,补贴金额最高的为山西和江西,为每人每月240元,其次的浙江省,为每人每月225元;最低的为山东省,为每人每月120元。 按天发放的地区中,标准最高的为天津,每天24元(工作日),最低的为按天折算每天(工作日)每人6.9元的广东、湖南和深圳。
发放地区
发放金额
发放时间
北京
180元/月(室外)
120元/月(室内)
6-8月
浙江
225元/月(高温作业)
180元/月(非高温作业)
145元/月(一般工作)
6-9月
山西
240元/月
6-8月
上海
200元/月
6-9月
江苏
200元/月
6-9月
辽宁
200元/月
7-9月
福建
200元/月
5-9月
内蒙古
180元/月
--
广东
6.9元/天,150元/月
6-10月
湖南
6.9元/天,不低于150元/月
7-9月
广西
100-200元/月
6-10月
江西
240元/月(室外)
160元/月(室内)
6-9月
山东
120元/月(室外)
80元/月(非高温)
6-9月
甘肃
12元/天(高温作业)
8元/天(其他工作)
6-9月
天津
全市职工日均工资12%
6-9月
湖北
12元/天
6-9月
河南
10元/天
--
陕西
10元/天
6-9月
海南
10元/天
4-10月
云南
10元/天
--
吉林
10元以上/天
--
四川
8-12元/天
--
新疆
10-20元/天
--
宁夏
12元/天(高温作业)
8元/天(其他工作)
6-9月
重庆
33℃以上35℃以下 不低于5元/天
35℃以上37℃以下 不低于10元/天
37℃以上 不低于15元/天
5-10月
贵州
8元/天或168元/月
6-9月
安徽
不低于10元/天
--
深圳
6.9元/天,150元/月
6-10月
【通知一】
**全体职工:
随着夏日的来临,高温不断的来袭,为了全体职工的身体健康,经过公司领导的决议,从本月起开始下发“2015年度职工高温补贴",高温补贴发放标准如下:
1、自2015年7月1日开始到2015年9月31日结束,共计三个月。
2、高温补贴金额:车间工人每人每月300元整,其它部门每人每月260元。
3、补贴金额和工资一并领取。
4、高温其它处理措施将根据具体情况具体通知,望广大职工随时关注。
【通知二】
各部门、各项目部:
暑运将至,为切实做好公司一线员工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确保公司生产的正常运行,结合国家相关规定,参照集团办发【2015】12号文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2015年高温补贴。
具体如下:
一、 发放人员范围: 2015年6月1日至9月30日在册在岗的合同制员工。
二、发放岗位范围及标准:
一类、 此类岗位是指较长时间在高温环境下持续工作的现场生产岗位
车辆驾驶员、现场工作人员
300元/人.月
二类 、其他间断性进入高温环境工作的人员
保安、室外保洁员
200元/人.月
备注:
1、二级部门干部高温补贴按二类标准执行;
2、一级部门干部不享受高温补贴。
三、其他:
1、高温补贴于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依据月度考勤在次月工资中予以发放。
2、新进员工若符合享受高温补贴规定,从到岗次日起享受。
3、当月因出差、培训、休假、工伤等各类原因,根据岗位的实际天数享受高温补贴。
此通知。
上海2015年高温补贴标准是每月200元,发放的时间是6月到9月。企业在发放劳动保护性质的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也要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目前上海高温费的发放标准是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5)43号执行。该《通知》主要内容规定如下:
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5]186号)要求,现就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二、企业在发放劳动保护性质的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三、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执行。
从湖南省人社厅获悉,2015年夏季高温期间(7月1日至9月30日)用人单位应当向露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清凉饮料不能抵高温津贴。
2015年度的高温标准规定:
全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应在7、8、9三个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原则上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的,每人每天6.9元。
“高温津贴必须在工资以外额外支付。”人社部门表示,如果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名义上发放了高温津贴,却将高温津贴计入最低工资标准,此行为侵害了职工合法利益。同时,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费的,可拨12333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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