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保全部核销岗

| 工作总结 |

【www.guakaob.com--工作总结】

篇一:资产保全部核销岗
资产保全部工作总结

资产保全部工作总结

资产保全部在联社主任室的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经上下员工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开展了资产保全工作,全年共进行了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件,诉讼标的达****万元,全部案件诉讼都胜诉;申请执行案件**件,执行标的****万元,收回贷款本息***万元,接收抵件资产**万元,处置抵债资产收入**万元,其中抵债资产租赁收入**万元,核销抵债资产损失***万元。全年重点抓住以下工作环节开展工作。

一、逐步建立了资产保全部门的职能机制,提高了信贷人员依法管贷、依法收贷意识。一是修改完善了《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依法收贷操作规程》等相关管理制度,实行案件诉讼、申请执行审核制度,解决了基层社诉讼繁、申请执行难问题,提高了诉讼、执行效力。二是对信贷人员进行依法收贷、依法管贷技能培训,组织了一期学习班。学习了依法管贷中应注意的法律时效法律知识和灵活运用非诉讼手段保全贷款催收的证据材料的操作方法。三是由于信贷人员依法管贷和依法收贷意识的增强,提高了防范信贷风险的能力。今年提起诉讼案件**起,比上年减少**件,诉讼标的***万元,比上年增加***万,申请执行案件**件,比上年减少**件,申请执行标的***万元,比上年减少***万。

二、加强依法收贷管理,提高了信贷人员依法管贷和依法收贷技能。一是建立了不良贷款依法收贷资料库,指导基层社采取常规清收、重点清收、依法清收、呆账保全四种方法相结合的清收措施,提高了依法清收不良贷款的工作效率。二是深入基层摸清案源及进行偿债能力分析,排查重点,加强与法院执行人员沟通,加大执行力度。全年通过执行收回贷款本息***万。三是抓重点执行案件,对一些拒不履行的“钉子户”,要求法院组织强大执行力量进行强制执行,起到执行一案,震动一方的效果。

三、领导亲自抓大案要案,提高诉讼、执行效力。针对基层社一些大案、疑难案件的不同情况和特点,联社领导共同进行案件分析,加强与法院领导沟通,积极落实诉讼方案和执行措施,催促法院加大执行力度,收回执行款项***万元。

四、切实加强抵债资产管理,规范抵债资产运作。一是认真审查抵债资

产的处置能力,坚持合法取得,合理计价,按程序接收,一年来接收抵债资产**万元。二是明确专人妥善保管抵债资产,定期检查抵债资产保管情况。三是制定抵债资产变现计划,积极落实变现措施,及时进行变现处置。今年共处置抵债资产**件,变现收入***万元。

##年虽然抓住了一些工作重点,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

一、资产保全部的职能作用还未能充分发挥,管理机制还未能完全到位,依法管贷工作还要进一步加强。

二、有些信用社的执行案件的执行效果不明显,执行回收率不高,案件执行的连续跟踪性不强。

三、部分信用社对依法收贷工作重视不够,碍于情面,怕得罪人,不想诉讼、执行,特别是对岗位贷款,能拖就拖,能不问就不问,往往错过依法收贷良机。

XX年工作将在克服不足,发扬优点的基础上,抓住以下工作重点: 一是进行完善资产保全部的职能机制,增强依法管贷意识,提高依法收贷水平。

二是逐社制订诉讼、执行计划,帮助落实依法收贷措施。

三是每季进行一次依法管贷法律知识宣传,加强依法管贷和依法收贷技能培训。

四是加强抵债资产的规范管理,按规定程序进行抵债资产处置。

篇二:资产保全部核销岗
成立资产保全部

关于成立XXXX银行有限责任公司XXX分行

资产保全部的通知

各县(市)支行、本行各部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行的不良资产、抵债资产、自有资产等

特殊资产集中专业化经营处置,最大限度提高不良资产回收率,减少资产损失。根据省分行的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成立市分行资产保全部,挂靠信贷业务部,实行一门两牌,撤销市分行逾期贷款清收处置办公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保全部主要职责

1、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全市分支行业务运作的组织

和管理;

2 、负责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市分支行资产保全业务经营规划和经营策略;

3、参与编制全市分支行年度综合经营计划,研究提出

资产保全业务系统不良资产经营处置、收入费用等经营目标;负责组织实施资产保全业务经营计划,包括计划分解和落实、计划执行检查和分析,推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4、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县市支行经营性不良资产、【资产保全部核销岗】

抵债资产和闲置资产的管理、经营、盘活和处置;

5、负责组织全市分支行呆帐核销的审核工作;

6、负责组织资产保全业务信息的采集和分析,并向本

业务系统提供服务和支持,向相关业务部门提供共享信息;

7、负责建立健全市分支行系统资产保全业务运行和管

理的风险内控制度并组织实施;

8、负责全市分支行本业务系统资产保全业务相关工作

的指导、检查、监督,组织业务交流和人员培训;

9、办理全市分支行的经济诉讼(仲裁)案件;

10、负责建立健全全社法律事务管理的风险内控制度并

组织实施;

11、负责审查市分行各业务部门对外签(出)具的各类非标准格式的合同、协议及其法律文件以及各县市支行规定金额以上的法律性文件;负责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全市分支行业务经营活动提供法律帮助;

12、负责收集与本部门相关的信息资料,并加以汇总、

分析,与有关部门共享,并及时向社领导提出建议。

二、资产保全部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资产保全部核销岗】

(一)岗位设置

市分行资产保全部暂设2个岗位,即总经理岗,资产保全及法律事务岗。人员为2人。

(二)岗位职责

1、总经理岗

负责组织贯彻落实总行和省分行的各项方针政策,全面负责辖内资产保全工作和法律事务工作。

2、资产保全员和法律事务岗

负责我行的全部不良资产、抵债资产、自有资产等特殊资产进行集中专业化的经营处置,对全区的资产保全工作进行指导;负责不良资产法律事务的日常工作。

XX年XX月XX日

篇三:资产保全部核销岗
2015内勤岗位职责

第1篇:业务内勤岗位职责

1、协助销售经理完成各类信息的收集、录入、统计、分析工作。

2、负责对销售订单的审核工作,同时开据出库单。

3、负责销售统计及分析工作,按进做好日报、月报、年报,报销售经理。

4、负责本部门文件的收发工作及部门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5、负责本部人员的评估汇总工作。

6、完成本部门的行政事务性工作,为本部人员提供后勤服务。

第2篇:销售内勤岗位职责

一、与市场销售人员的联系

1、每周工作小结及市场销售数据报表的收集、整理,及时上报主管领导。

2、市场促销售活动费用的申请、核销事宜,并及时备案存档。

3、销售人员与公司的信息交流,随时保持与市场销售人员的电话沟通,销售政策及公司文件的及时传达。

(1)按要求进行市场信息收集并提供信息报表,以书面形式报公司销售经理。

(2)销售人员所需资料的整理;

(3)日常材料(包括办公用品、名片、彩页等销售物料的准备);

(4)定期电话拜访客户,及时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库存状况及市场需求,并作好记录。

二、对寄件、发货、开票、商业伙伴等的管理

1、销售物料的管理

(1)文件、材料、样品、彩页…等(双人或多人复核);

(2)寄出材料的登记、查收、核实;样品领用、发放的登记;

(3)物品、资料信息的寄出方式的选择;

(4)商业客户的材料的核实登记、归档(证照、证书、开票信息);

(5)接、发、处理、保管一切商务来电来函及文件;

(6)对客户反馈的意见进行及时传递、处理;

(7)建立客户档案,并定期进行回访。

2、购销合同的存档、登记

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建立每个合同的《合同履行一览表》,编制每个月、季、年度合同履行情况的统计表。将结果报销售部经理、总经理。根据需要,合同执行情况可反馈给客户。

3、发货(双人或多人复核)

发货前需确认客户订货订单及销售清单,记录发货金额;发货时确认随货附样品、赠品及政策支持物料的清单;确认发货方式的选择,发货时限的选择,以及货物的跟踪;根据公司的营销政策建立核算总帐及明细帐目,按时登记明细帐目。

4、开票(双人或多人复核)

开票前需确认开票品种、单价及数量是否与订单内容相符。

5、对所发货物、样品、资料等注意定时查件

三、销售部内部管理

1、对日常材料的复印、盖章等的工作

掌握和使用印章并审核,记录和传达重要电话内容,负责收发各类电报、信函,以及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的行政会议。

2、彩页、名片印制,快递费用结算等的工作(包括向公司财务借备用金,月底结算)

3、公司对外业务的交流(包括选择公司业务合作伙伴)

负责编制销售计划以及销售计划的督促、落实;负责商业客户业务往来和登记管理,负责商业客户档案的分类建立和保管,负责各类政策文件、销售合同、数据资料的保管;以及一些物流公司的筛选。

4、每日公司邮箱、公司QQ、行业网站的查看,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维护

四、对外招商

1、依托互联网平台对外公司招商信息的整理和发布;

2、负责招商信息的处理、回馈、联系;

3、负责潜在客户及意向客户的电话拜访、服务工作,通过电话拜访、随访及时了解政策法规和市场动态,及时反馈,为公司制订销售策略提供信息。

第3篇:综合内勤岗位职责

一、负责宣传部文件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宣传部办公用品的购置和领用。

三、负责宣传部年鉴材料汇总工作。

四、负责办公室内勤工作

1、负责宣传部公章的保管和使用。

2、负责部门主页的日常维护工作。

3、负责宣传部工作月报的汇总、编写工作。

4、负责宣传部报刊的征订工作。

5、负责宣传部书籍的管理和借阅工作。

6、负责宣传部的信息管理工作。

7、负责宣传部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宣传部及附属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六、负责宣传部及附属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

七、完成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4篇:生产内勤岗位职责

1、追踪从原材料到半成品、从半成品到成品完成利用情况,形成相应统计报表。

2、负责每天收集汇总公司各项生产指标和数据,做到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整理汇总,综合分析,建立形成相应统计报表。

3、按时登记台帐,做到台帐齐全,帐帐相符()。能及时为领导提供所需统计资料。

4、负责汇总公司的统计月报、季报和年报的工作,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各项指标和数据,做到正确完整。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5篇:办公室内勤岗位职责

1、认真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岗位制度。熟悉本岗位的工作任务与要求,明确服务宗旨,端正劳动态度,讲究工作效率。

2、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工作:清扫楼层面每日一次,揩擦楼梯扶手每日一次,拖擦楼层面每日一次,清扫墙壁每月至少一次,全日保洁。

3、负责做好责任楼门公共设施的损坏记录,及时上报主管。

4、爱护公物,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清洁用具,最大限度节约资源。

5、尊重领导,服从管理,自觉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有关劳动安全纪律;

6、节约用水、用电,爱护公用设施,保管好保洁用品,发现屋面渗漏、管道堵塞损坏等应及时向办公室汇报;

7、注意着装,文明举止,礼貌接客,自觉维护公司形象。

8、对所辖卫生区域的卫生状况负责卫生达不到规定标准应承担责任并接受处罚。

9、热爱本职工作,服从分配,听从领导。能够自觉的遵守公司里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认真、扎实。

第6篇:办公室内勤岗位职责

一、负责公司来访客人的接待。

二、做好后勤日常事务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公文的收发、送、催办、立卷、归档工作。

三、负责公司信息的收集、整理、打印、分发工作。

四、负责文件的管理和存档工作。

五、负责各级文件及会议安排、等的发放工作。

六、负责中心各类数据表格的制定,数据的统计。

七、负责中心的考勤工作,每月按时准确的向公司汇报公司员工考勤及奖惩情况。

八、负责收取违章或者迟到员工的罚款。

九、负责中心各类文字编辑及处理工作。

十、负责公司日常卫生的清洁和管理。

十一、负责公司固定资产的定期盘点,建立办公设备登记帐册,做到帐册和实物相符。

十二、负责公司内部电话、传真、投影仪等办公用品的管理和采购,使之合理使用。

十三、电话及一切日常费用支出的控制及交纳。

十四、严格遵守文件的保密、会议保密、计算机工作。

十五、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篇四:资产保全部核销岗
2016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情况汇报

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情况汇报

尊敬的各位领导:

今年以来,我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在区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的精心指导、支持下,严格按照《***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要求,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实现了该项工作的扎实、稳步推进。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地处博山区南部山区,总面积***平方公里,辖**个行政村,人口*万人,耕地面积**万亩。近年来,全镇上下围绕全力打造“****镇、****镇、****镇”的工作思路,坚持科学发展、创新发展、跨越发展,全经济社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这次清产核资工作,我们主要是通过对村级集体“三资”进行全面的清查、登记,核实债权、债务和资产,资源,摸清村级集体“三资”底数,目的是进一步规范村级集体“三资”的使用和管理,建立村级“三资”管理的长效机制,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社会事业的科学和谐发展。目前全镇**个村的清产核资工作已全面完成。

二、主要作法

一是成立机构,加强领导。3月8日,全区清产核资工作会议召开后,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了***镇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全面负责抓好该项工作的落实,镇纪委书记、分管副镇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党委委员担任副组长,镇直相关部门负责人,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会计,民主理财小组人员担任工作小组成员。全镇清产核资工作动员议会召开后,各村都相应成立了“三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

二是积极宣传,认真部署。为确保各村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3月12日,镇党委、政府及时召开了全镇清产核资工作动员大会,各村党支部书记、主任,会计,各驻村指导员参加了会议。会议传达了《***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并对各村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进行了专项业务知识培训,要求各村根据各自实际,充分认识开展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到思想重视、措施得力、行动有力。

三是健全制度,有序开展。在各村原财务工作的基础上,镇农村集体经济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制定出台了村级收入管理、资金管理、资源登记、财务预决算、财务开支审批等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同时,针对清产核资工作的开展,建立了村主要领导负总责、村会计具体抓、各驻村指导员负责监督实施的责任分解制度,确保该项工作科学、有序、扎实、稳步推进,为完成预定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是严格程序,整体推进。镇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在“三资”清理过程中,严格按照工作标准和要求,以“时间服从任务,任务服从实际”为原则,深入各村,结合各村不同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对各村工作任务、工作范围、实施原则进行了规范,保证“三资”清理工作有章可循、扎实推进;各村在镇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严格按照工作要求认真做好账面数据登记、清查核对、公示、处置处理等工作,做到环环相扣、稳步实施。

五是健全系统,建立台账。在全面完成村集体“三资”清查核实基础上,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登记表》完成了登记、系统录录。并在清查核实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权属的基础上,从有利于管理的实际出发,建立村集体“三资”管理台账。明确集体“三资”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所处位置、保管人等。农村财务“三资”代理中心和村各保存一套资产、资源台账和经济合同台账。

三、取得的实效

一是摸清了村集体家底。通过清产核资,截止目前,全镇农村集体总资产为**元,负债为**元,所有者权益***元。为下一步村集体经济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是加强了村集体资产的管理。通过清产核资,将平时一些管理不善、未纳入村集体管理的资产得到登记。

三是优化组合村资产质量。通过清产核资工作,把一些不良资产、虚资产通过正常程序进行了核销,进一步优化了资产组成结构,有利于村集体盘活资产,搞活经济。

四是增强了村级“三资”管理意识。通过清产核资,(

四、下一步主要工作打算

今后工作中,我们将巩固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成绩,继续落实各项责任制,全面发挥镇经管站、镇农村财务代管中心的作用,规范村级资金资产的使用管理,严格财务纪律,杜绝集体资产的流失,并以该项工作为契机,把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做细做实,严格把关,全面实行财务管理规范化,努力打造阳光“三资”,筑牢基层组织基础,推动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确保村级经济社会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为打造“****镇、****镇、****镇”作出积极贡献。

篇五:资产保全部核销岗
2015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1篇: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行为,我部重新制定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现发给你们。本制度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我部1988年制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行政机关和实行行政财务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行政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其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根据机构建制和经费领报关系,行政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向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的,为主管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有下一级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向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没有下级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经费,没有下级会计单位的,视同基层会计单位。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部会计工作。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行政单位,实行单据报账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第五条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业务规模、人员编制以及负担的会计工作任务,设置相应的会计工作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并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行政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行政单位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均应纳入行政单位会计核算。

第七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采用公历日期。

第八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核算。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会计报表时(),应该按照编报日期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九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十一条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及结果。

第十二条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行政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结果的需要,有利于单位加强内部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同类单位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四条会计处理方法应当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中说明。

第十五条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六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第十七条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第十八条凡是指定用途的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反映。

第十九条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二十条会计报表应当全面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结果。对于重要的业务事项,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章资产

第二十一条资产是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暂付款、库存材料等。现金和银行存款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额记帐。行政单位必须严格银行存款的开户管理,禁止多头开户。预算经费应由财务部门统一在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国家银行开户,不得自行转移资金。暂付款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所属单位或本单位职工发生的临时性待结算款项。暂付款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行政单位对暂付款业务要严格控制,健全手续,及时清理。属于临时性往来借欠款要及时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库存材料是指行政单位大宗购入进入库存,并陆续耗用的行政用物资材料。库存材料应按实际耗用数列支。办公用品数量不大,随买随用的,按购入数直接列为支出。行政单位的库存材料每年至少应当清点一次。如发生盘亏、盘盈,应当查明原因,作为增加或减少当期支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有价证券是指行政单位用结余资金购买的国债。行政单位购买的有价证券作为流动资产管理。有价证券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购入的有价证券应作为货币资金妥善保管,做到账券相符。当期有价证券的利息以及转让有价证券取得的收入与其账面成本的差额,记入当期收入。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单价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记账。盘盈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对其占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每年应当盘点一次。固定资产报废、调拨和变卖,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经审批。转让、毁损、报废及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相应减少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有偿转让、变卖固定资产取得的变价收入和清理报废固定资产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其他收入处理。清理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作为当期支出。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价款,当记入其他收入。

第四章负债

第二十六条负债是行政单位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偿付的债务,包括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暂存款等。

第二十七条应缴预算款是指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按规定取得的应缴财政预算的各种款项,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款(指按国家规定由行政机关直接收缴的部分,下同)、没收财物变价款、无主财物变价款、赃款和赃物变价款、其他应缴预算的资金等。行政单位取得的应缴预算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对于未达到缴款起点或需要定期清缴的,应及时存入银行存款账户。行政单位的应缴预算款项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缴款方式、缴款期限及其他缴款要求及时办理缴库。每月月末不论是否达到缴款额度,均应清理结缴。任何单位不得缓缴、截留、挪用或自行坐支应缴预算款项。年终必须将当年的应缴预算款项全部清缴入库。

第二十八条应缴财政专户款是指行政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范围及管理办法,按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暂存款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待结算款项。各种应缴款及暂存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条各项负债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五章净资产

第三十一条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资产减负债和收入减支出的差额,包括固定基金、结余等。

第三十二条固定基金是指行政单位固定资产所占用的基金。固定基金按实际发生数额记帐。

第三十三条结余是行政单位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行政单位的正常经费结余与专项资金结余应分别核算。

第六章收入

第三十四条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五条拨入经费是指行政单位按照经费领报关系,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预算经费。行政单位应根据经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核定的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按经费领报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款。拨入经费应按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按规定从财政专户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而直接由行政单位按计划使用的预算外资金。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按规定收取的各种收入,以及其他来源形成的收入。

第三十七条由财政部门拨入的经费和预算外资金收入中属于指定用途,用于完成专项工程或专项工作、并需要单独报账结算的资金,应当与正常的拨款区分开来,分别核算。

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七章支出

第三十九条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

第四十条行政单位的支出根据资金管理要求分为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经常性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专项支出是行政单位为完成专项或特定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的具体项目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等。行政单位收回本年度已列为经费支出的款项,冲减当年的经费支出;收回以前年度已经列为经费支出的款项,增加上年结余,不得冲减当年经费支出。

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支出按实际支出数额记账。

第八章会计科目

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会计科目使用要求:

一、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是汇总和检查行政单位资金活动情况和结果的总账科目。非经财政部同意,不得减并或自行增设,不得擅自更改科目名称。不需要的科目可以不用。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各行政单位在使用会计科目编号时,应与会计科目名称同时使用。可以只使用会计科目名称,不用科目编号,但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写科目名称。

第四十三条各行政单位适用的会计科目如下:

第四十四条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第101号科目现金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的库存现金。

2、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库存现金数额。

3、行政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4、有外币现金的行政单位,应分别按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具体参见“银行存款”科目。

第102号科目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存入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2、行政单位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银行存款数额。

3、行政单位应按开户银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行政单位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逐笔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属于未达账项,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有外币存款的行政单位,应在本科目下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行政单位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将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外国货币折合为人民币记账时,应按业务发生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年度终了(外币存款业务量大的机关可按季或月结算),行政单位应将外币账户余额按照期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溢列入有关支出。

第103号科目有价证券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购入的有价证券。

2、购入有价证券时,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兑付本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和“其他收入”(利息)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兑付的有价证券本金数。

第104号科目暂付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发生的待核销的结算款项。

2、发生暂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结算收回或核销转列支出时,借记“经费支出”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暂付款累计数。

3、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账。

第105号科目库存材料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大宗购入、需要库存的物资材料等。行政单位办公材料随买随用或没有大宗购入,不需要库存的,可以不设本科目。

2、购入、有偿调入的材料,分别以购价、调拨价作为入账价格。材料采购、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运杂费等不计入库存材料价格,直接列入有关支出科目核算。

3、购入材料并已验收入库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领用出库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支出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库存材料的实际库存数。

4、本科目应按库存材料的类别、品种等有关项目设置明细账,并根据库存材料入库、出库单逐笔登记。

5、行政单位的库存材料,每年至少应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等情况,应当查明原因,属于正常的溢出或损耗,作为减少或增加当期支出处理。盘盈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支出科目;盘亏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非正常性的毁损,应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处理。

库存材料变价处理,恢复存款。变价发生损溢,相应增减当期支出。

第106号科目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的原价。

2、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价值,登记入账: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记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记入固定资产价值。

(5)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按估计价值记账。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3、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的;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5)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的。

4、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购建、有偿调入固定资产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有偿调出、变卖的固定资产,按其账面价值销账。借记“固定基金”,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盘亏、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减少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销账。毁损、报废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收入记入“其他收入”科目,清理过程中的支出,记入有关支出科目。

5、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所有固定资产价值的总额。

6、行政单位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或“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二、负债类

第201号科目应缴预算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按规定应缴入国家预算的款项。

行政单位的应缴预算款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款、没收财物变价款、无主财物变价款、赃款和赃物变价款、其他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应上缴预算的款项。

2、收到应缴预算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应缴预算款项的类别设置明细账。

第202号科目应缴财政专户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2、收到应上缴财政专户的各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缴财政专户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定期结算预算外资金结余时,应按结余数借记“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实行按比例上缴财政专户的行政单位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时,应分别记入“应缴财政专户款”和“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预算外资金的类别设置明细账。

第203号科目暂存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发生的临时性暂存、应付等待结算款项。

2、收到暂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冲转或结算退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暂存款数额。

3、本科目应按债权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账。

三、净资产类

第301号科目固定基金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因购入、调入、建造、接受捐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基金。

2、增加固定基金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或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少固定资产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固定基金总额。

第303号科目结余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年度各项收支相抵后的累计余额。

2、年终,将“拨入经费”(不含预拨下年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经费支出”(不含预拨下年经费)、“拨出经费”和“结转自筹基建”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费支出”、“拨出经费”科目。有专项资金收支的单位,应将非专项的收支分别转入“结余”科目的“经常性结余”明细科目中;将专项收入和支出分别转入结余科目的“专项结余”明细科目中。

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为行政单位滚存结余。

3、有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将结余分为经常性结余和专项结余进行明细核算。

四、收入类

第401号科目拨入经费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按照经费领报关系,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预算经费。

2、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缴回拨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拨入经费累计数。

3、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不含收到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预拨下年度的经费)转入“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结余”科目。

4、本科目应按拨入经费的资金管理要求分别设置拨入经常性经费和拨入专项经费两个二级科目。二级科目下按“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款”级科目设明细账。行政单位收到非主管会计单位拨入的财政性资金(如公费医疗经费、住房基金等),应在“拨入专项经费”二级科目下按拨入的单位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第404号科目预算外资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情况。

2、行政单位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本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主管部门收到财政专户核拨的属于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时,通过“暂存款”科目核算。

实行按确定的比例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办法的行政单位收到预算外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实行结余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定期结算应缴预算外资金结余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3、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预算外资金收入管理要求分别设置经常性收入和专项收入二级科目,二级科目下按预算外资金项目设置明细账。

第407号科目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其他资金收入的情况。包括: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取得的不必上交财政的零星杂项收入、有偿服务收入、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2、发生其他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冲销转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其他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账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结余”科目。年终转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3、本科目可按收入的主要类别设置明细账。

五、支出类

第501号科目经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2、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支出收回或冲销转出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经费实际支出累计数。

3、年终,本科目借方余额应转入“结余”科目,借记“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转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分设二级科目,二级科目下按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目”、“节”级支出科目设置明细账。

第502号科目拨出经费【资产保全部核销岗】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按核定预算拨付所属单位的预算资金。

2、转拨经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或冲销转出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平时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拨出经费累计数。

3、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不含预拨下年经费)转入“结余”科目。

4、本科目应按拨出经常性经费和拨出专项经费分设二级科目,并按所属拨款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505号科目结转自筹基建

1、本科目用于核算行政单位经批准用拨入经费拨款以外的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其所筹集并转存建设银行的资金。

2、将自筹的基本建设资金转存建设银行时,根据转存数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后剩余资金收回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年终结账时,应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结余”科目,借记“结余”,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年终无余额。

第九章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

第四十五条行政单位在年度终了前,应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审工作要求,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清理结算。并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账,编报决算。

第四十六条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数字和各项缴拨款,保证上下级之间的年度预算数和领拨经费数一致。

第四十七条为了准确反映各项收支数额,凡属本年度的应拨款项,应当在12月31日前汇达对方。主管会计单位对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拨款和预算外资金拨款,截止12月25日为止,逾期一般不再下拨。

第四十八条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要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要在年终前全部上缴。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要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如实列报。

年度单位支出决算,一律以基层用款单位截止12月31日止的本年实际支出数为准,不得将年终前预拨下级单位的下年预算拨款列入本年的支出,也不得以上级会计单位的拨款数代替基层会计单位的实际支出数。

第四十九条行政单位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主管单位收到财政专户核算的预算外资金属于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部分应及时转拨所属单位,不得在“暂存款”挂账。

第五十条行政单位年终要及时同开户银行对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要同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核对相符。现金账面余额,要同库存现金核对相符。有价证券账面数字,要同实存的有价证券实际成本核对相符。

第五十一条年终前,应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盘盈、盘亏的,要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作出处理,调整账务,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五十二条行政单位在年终清理结算的基础上进行年终结账。年终结账包括年终转账、结清旧账和记入新账。

年终转账。账目核对无误后,首先计算出各账户借方或贷方的12月份合计数和全年累计数,结出12月末的余额。然后,编制结账前的“资产负债表”,试算平衡后,再将应对冲结转的各个收支账户的余额按年终转账办法,填制12月31日的记账凭单办理结账冲转。

结清旧账。将转账后无余额的账户结出全年总累计数,然后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本账户全部结清。对年终有余额的账户,在“全年累计数”下行的“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再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年终余额转入新账,旧账结束。

记入新账。根据本年度各账户余额,编制年终决算的“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将表列各账户的年终余额数(不编制记账凭单),直接记入新年度相应的各有关账户,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

第五十三条行政单位的决算经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核批复后,需调整决算数字时,应作相应调整。

第十章会计报表的编审

第五十四条会计报表是反映行政单位财务会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附表和报表说明书。具体报表格式见本制度所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

有专款收支业务的,还应按专款的种类编报专项资金支出明细表。

第五十五条资产负债表是反映行政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的项目,应当按会计要素的类别分别列示。

收入支出总表是反映行政单位年度收支总规模的报表。收入支出总表按单位实有各项收支项目汇总列示。

支出明细表是反映行政单位在一定时期内预算执行情况的报表。支出明细表的项目,应当按“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列示。对于用财政拨款和预算外资金收入安排的支出应按支出的用途分别列示。

附表是指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会计单位的要求编报的补充性报表,如基本数字表。附表按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规定的项目列示。

第五十六条行政单位应当按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的规定报送月度、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

月报,是反映行政单位截止报告月度资金活动和经费收支情况的报表。月报要求编报资产负债表、支出明细表。

季报,是分析、检查行政单位季度资金活动情况和经费收支情况的报表,应在月报的基础上较详细地反映单位经费收支的全貌。各行政单位的季报,要求在月报的基础上加报基本数字表。

年报(年度决算),是全面反映年度资金活动和经费收支执行结果的报表。年度决算报表种类和要求等,按照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下达的有关决算编审规定组织执行。

第五十七条行政单位的会计报表,要保证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会计报表必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和机关负责人审阅签章并加盖公章后上报。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对于屡催不报报表的单位,有权暂停其预算拨款或预算外资金的拨付。

第五十八条基层单位的会计报表,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切实做到账表相符,不得估列代编。

第五十九条主管会计单位除根据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本级的会计报表外,还应根据本级会计报表和经审查过的所属单位会计报表,编制汇总会计报表。

第六十条行政单位在报送月报、季报、年报时都应编写报表说明书。报表说明书包括报表编制技术说明和报表分析说明。

报表技术说明主要包括: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特殊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收支情况和结果的影响等。

报表分析说明一般包括:基本情况,影响预算执行、资金活动的原因,经费支出、资金活动的趋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对上级会计单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没有特殊规定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按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行政单位基本建设投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88年制定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在行政单位同时停止执行。各部门自行制定的适用于行政单位的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一

行政单位会计凭证(略)

一、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的书面证明,是会计事项唯一合法凭证,登记明细账的依据。行政单位原始凭证主要有:

1、收款收据;

2、借款凭证;

3、预算拨款凭证;

4、固定资产调拨单;

5、开户银行转来的收、付款凭证;

6、往来结算凭证;

7、库存材料的出库、入库单;

8、其他足以证明会计事项发生经过的凭证和文件。

二、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是由会计人员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填制的,并作为登记账簿依据的凭证。行政单位的记账凭证主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三种。

第2篇: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各项资金和会计信息管理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行为,保证会计决算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编制范围、编制内容、工作组织、填报审核、汇总上报、质量核查及数据资料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规范。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指行政事业单位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的、综合反映本单位财务收支状况和各项资金管理状况的总结性文件。

第四条通过建立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收集汇总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经费来源与运用、资产与负债、机构、人员与工资等方面的基本数据,全面、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为财政部门审查批复决算和编制后续年度财政预算提供基本依据,并满足国家财务会计监管、各项资金管理以及宏观经济决策等信息需要。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对于不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但纳入财政预算范围、且与各级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款关系的其他单位也适用于本制度。

第二章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组织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工作按照“科学、规范、统一、高效”的原则,由财政部实施统一管理,各部门、各地区依据财务管理关系或预算管理关系分别组织实施。

第七条财政部是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主要是:

(一)制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下发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格式和工作处理软件,并组织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与软件培训。

(三)组织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和分析工作。

(四)负责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信息上报和对外提供工作,并对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信息披露实施统一管理。

(五)组织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

(六)建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数据库和网络管理体系。

第八条中央各部门(含中共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和有关中央直管企业集团,下同)按照全国统一的工作程序、编报规范和时间要求,组织实施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编报工作。其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的布置与培训工作。

(二)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三)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

(四)负责建立和管理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数据分库。

第九条各地区(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的财政部门按照统一的

工作程序、编报规范和时间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编报工作。其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的布置与培训工作。

(二)组织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三)组织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

(四)负责建立和管理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数据分库。

第三章会计决算报告的内容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报表附

注和财务分析。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包括:(一)报表封面。(二)主表。(三)补充指标表。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封面内容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方式等文字信息,以及单位统一代码、基本性质、财政预算代码、预算管理级次、隶属关系、报表类型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主表、补充指标表内容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应上报的内容。主表适用于所有行政事业单位,补充指标表仅适用于相关业务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附注用于注明需特别说明的有关报表编制事项,主要包括:报表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以及特殊事项的说明和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是对本单位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净资产等主要财务指标增减变动情况和原因的分析。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应当同时记载在纸介质和磁盘介质(或光盘介质)上。

第四章会计决算报告的编制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统一编制时间点为每年的12月31日。

第十八条各部门、各地区应按照财务管理关系或预算管理级次确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基本报告单位。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基本报告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独立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基本报告单位原则上应实行逐户录入。对于确实不具备基本报告单位逐户录入条件的,可按照财政部每年统确定的原则适当调整录入级次。

第二十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全面清理核实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并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会计决算报告。

(一)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各级财政对单位预算的批复文件,及时清理收支账目、往来款项,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拨款项。各项收支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年终结账。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在年终前全部上缴。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如实列报。

(二)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编制会计决算报告,做到数字真实、计算正确、内容完整、账表相符、表表相符。

第二十一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财政部统一下发的报表格式、编制说明及软件操作要求,认真编制会计决算报告。

(一)报表封面应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和财政部统一规定如实填报。报表编制完毕后,须经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报表编制人员审查、签字并盖章。单位公章应加盖单位行政公章,不得以财务专用章代替。

(二)报表各项指标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统一制订的报表编制说明、指标解释认真编制,做到表内项目之间、表与表之间、本期数据与上期数据之间相互衔接。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单位核拨经费给其他不属于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范围的单位,由拨款单位代编决算,具体应按照财政部代编决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会计决算报告的审核

第二十三条会计决算报告的编制单位必须认真做好会计决算报告的审核工作,确保上报数据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核编制范围是否全面,是否有漏报和重复编报现象。

(二)审核编制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否符合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编制要求。

(三)审核编制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审核单位账簿与报表是否相符、金额单位是否正确,有无漏报、重报项目以及虚报和瞒报等弄虚作假现象。

(四)审核报表中的相关数据是否衔接一致,包括表间数据之间、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之间、报表数据与计算机录入数据之间是否衔接一致。

(五)对报表与上年数据资料进行核对,审核数据变动是否合理。第二十五条会计决算报告审核的方法应采取人工审核与计算机审核相结合。

(一)人工审核:包括政策性审核和规范性审核。政策性审核主要以现行财务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对重点指标进行审核;规范性审核侧重于报告编制的正确性和真实性及勾稽关系等方面的审核。

(二)计算机审核:利用软件提供的数据审核功能,逐户审核报表的表内表间关系、检查数据的逻辑性及数据的完整性。

第二十六条会计决算报告审核的工作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自行审核、集中会审、委托审核等多种形式。

(一)自行审核: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上报会计决算报告前应自行将本单位报表、磁盘

以及有关数据资料,按统一规定的审核内容进行逐项复核。

(二)集中会审:各部门、各地区组织专门力量对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决算报表、磁盘及相关资料,按照统一的标准及要求进行集中对账或分户复核。

(三)委托审核:委托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数据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各地区要认真做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审核工作,凡发现报告编制不符合规定,存在漏报、虚报、瞒报、错报以及相关数据不衔接等错误和问题,应要求有关单位立即纠正,并限期重报。

第六章会计决算报告的汇总与上报

第二十八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财务管理关系或预算管理级次,采取自下而上方式,按时层层汇总上报。

第二十九条各地区的财政部门应对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汇总会计决算报表、本级汇总会计决算报表及本级代编经费决算报表进行汇总,并对有关收入支出、内部往来项目等汇总虚增进行调整和剔除后,形成本地区汇总会计决算报表,并作为各级财政总决算相关数据的来源。

第三十条中央各部门应对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会计决算报表、部门本级会计决算报表和本级代编经费决算报表进行汇总,并对有关收入支出、内部往来项目等汇总虚增进行调整和剔除后,形成本部门汇总会计决算报表。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各地区汇总会计决算报表要以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数据为准,不得随意调整数据和科目,更不能虚报、瞒报和随意结转。

第三十二条各部门、各地区编制的行政事业单位汇总会计决算报告,应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第七章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核查

第三十三条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核查是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管理部门为加强会计决算管理,促进提高会计决算信息质量,依法组织开展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的抽样核查。

第三十四条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核查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由财政部组织实施,各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由各地区财政部门按照统一的工作要求分级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核查的样本采集依据“随机抽取、适当调整”的原则,采取随机抽取与定向选择相结合的方式。

(一)随机抽取:通过计算机随机确定核查样本。

(二)定向选择:对会计决算报告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或以往年份核查不合格单位,列为核查样本。

第三十六条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核查的内容由财政部每年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情况以及财政检查工作要求统一规定。基本内容包括:报告编制范围是否齐全、会计决算报表与单位账簿是否一致、报表编制口径与汇总方法是否正确、向不同部门提供的报表数据是否一致等。各地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核查内容进行补充。

第三十七条被选定为核查对象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核查,应按照核查工作的统一要求如实、及时提供所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有关会计资料,并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对核查结果实行及时通报制度,对于会计决算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应工作责任。

第八章会计决算数据资料管理

第三十九条会计决算数据资料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中以各种介质存放的各类报表、编制说明、分析报告、总结材料。

第四十条中央各部门和各地区财政部门要对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会计决算数据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建档建库,并从计算机中传出备份保存。

第四十一条中央各部门和各地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存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数据资料。

第四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数据资料进行管理和维护,配备必要的计算机技术人员,明确管理职责。

第四十三条对于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分户会计决算数据资料,以及涉及国防、安全等国家保密部门的会计决算数据资料,要严格实行密级管理。

第四十四条对外提供行政事业单位汇总会计决算数据资料,应有公函请求,并报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提供。

第四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发布上级财政部门管理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信息。

第四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做好会计决算数据密级管理的同时,充分利用现代计算机和网络等先进技术,认真做好会计决算资料的“数据共享”,以提高会计决算信息的利用效率。

第四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会计决算信息专题研究分析,做好会计决算信息服务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提供有关会计决算信息资料。

第九章会计决算报告的工作责任

第四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认真编制会计决算报告,全面、真实反映本单位会计决算信息。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应当认真、如实编制会计决算报告,不得漏报、瞒报或因工作不认真错报有关会计决算信息,更不得编造虚假会计信息;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提供虚假会计决算信息,不得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会计决算信息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对于违反规定、提供虚假会计决算信息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各部门、各地区应当认真组织落实本部门、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的考核,对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对因工作组织不力或不当,拖延报送会计决算报告或数据差错严重,给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工作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各部门、各地区可依据本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条财政票据是指省财政厅统一监制或印制的票据,是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处罚或结算的合法凭证。

第二条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具备独立核算资格,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单位的财务部门具体负责财政票据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财政票据实行限量购领、定期缴验制度。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财政票据的购领、保管、使用、缴销,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政票据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四条单位首次申领票据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使用收费票据的单位,应持省级以上收费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县物价部门颁发的《江苏省收费许可证》、单位法人证明、收费收据购领申请书,经财政部门审查合格,发给《江苏省行政事业收费凭证购领使用记录簿》,方可购领《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银行代收单位)或收费票据(委托代收单位)。

使用罚没收据的执法机关须持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和县政府颁发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认定书、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证件,经财政部门审查合格,发给《江苏省罚没收据领用记录簿》,方可领用罚没收据。

第五条单位再次购领票据时须持《江苏省行政事业收费(罚没收据)记录簿》缴旧领新,并登记缴销及领用票据的本数、起讫号码、收款金额等。

第六条单位在财政票据启用前,应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少联、错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办理更换手续。

第七条单位按规定从上级财政或主管部门购领的各类专用财政票据,必须持文件依据到财政部门办理备案后使用,并按“票款分离”收缴办法和操作规程将所收资金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实行银行代收方式的单位收费事项发生时,应根据财政部门编发的单位代码和收费项目代码填写《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交由当事人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款,代收银行审核无误后向当事人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简称机制票据)。

实行银行代收的执罚机关处罚事项发生时,应填写《沛县罚没收入专用缴款单》,交由当事人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收银行缴款后,处罚机关据缴款回执开具罚没收据。

第九条符合当场收缴条件的单位,应提出委托代收申请并填制《委托代收申请表》,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采取委托代收代缴办法后,方可购领收费收据或罚没收据(含定额收据和专用收据)。

第十条实行委托代收方式的单位应于收费(处罚)事项发生时,当场收款并开具收费收据或罚没收据,但当日(最迟次日)必须将所收金额汇总解缴财政。

非税收入汇总解缴时,单位应按要求填写《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执罚机关直接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罚没收入专户),注明所用收据的起讫号码及“汇总”字样,送代收银行收款后,必须将机制票据记账联与收费收据记账联配对记账,将机制票据收据联粘贴在相对应的收费收据存根后,以备财政部门审验。

第十一条单位须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票据,不得串用混用,严禁转借、转让、代开和买卖。票据使用时,内容填写必须完整准确,印章齐全,不得涂改。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联次齐全。

第十二条对收费(处罚)单位之间的合法征收行为及往来事项,交款单位出具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内划手续并代开收据,收据须加盖执收单位财务专章和会计印章。

第十三条严格实行票据缴验制度。单位应建立票据内部审核制度,核对内部各单位使用票据的册数、号码、收取金额、已缴财务入帐金额、已缴财政金额,确保票款一致。向财政部门缴销票据时,单位应填写《收费(罚没)票据缴验表》,连同票据存根(附机制票据收据联)缴财政部门审验。

第十四条单位不得私自印制、出售、伪造财政票据,不得使用白条收费或罚款。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缴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五条单位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声明作废,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财政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财政票据实行“年终零结存”制度。年度终了时,单位所领财政票据应全部清理核销。已填写的票据收入原则上不得跨年度入账。

第十七条单位已开据的财政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五年。个别用量特别大的票据存放确有困难的,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

第十八条票据销毁须经过财政部门批准,单位不得自行销毁。对符合销毁条件的票据,单位应填写《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罚没收据)销毁申请表》,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组织票据销毁工作。

第十九条撤消、合并、分立及收费项目被明令取消的单位,应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购领记录簿”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将已领未用票据全部清理。不得私自转让、销毁票据和票据购领记录簿。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条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经营服务性收入以及利息收入等。

第二条非税收入实行依法征收、票款分离、银行代收、专户存储管理办法。

第三条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增加或取消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和范围的,执收单位须持相关文件按规定程序报县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单位收费应办理《江苏省收费许可证》、《江苏省收费员证》;执法机关实施处罚应办理《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认定书》和《江苏省行政执法证》。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收执罚。

第五条单位收费或执罚应实行社会公示制度,在公共场所向社会公布收费(处罚)的文件依据、收费(处罚)项目、标准、范围、收费的减免政策及减免项目等。

第六条单位组织收入应按规定使用省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或印制的票据。

第七条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部门会计机构统一核算,不得设置账外账。

第八条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执行《沛县收费罚没收入收缴分离暂行办法》(沛政发[2001]53号)和《沛县非税收入“票款分离”操作规程》(沛财综[2015]12号)。

第九条实行银行代收方式的执收单位应于收费事项发生时填写《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交由缴款人将款项送存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代收银行开具的《江苏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第四联作为收入入帐依据。

实行银行代收的执法机关应于处罚事项发生时填写《江苏省罚没收入专用缴款单》,交由当事人将款项送存财政部门指定的罚没收入专户,执法机关凭缴款单回执开具《江苏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并作为收入入帐依据。

第十条实行委托代收方式的执收(执罚)单位应按规定于收款事项发生时向当事人开具《江苏省行政事业收费收据》(含专用及定额收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其他收入使用)、《江苏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将所收资金于当日(最迟次日)汇总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具体缴款方法同第九条),收费单位应将代收银行开具的《江苏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第四联与手工收据记帐联配对入帐,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

第十一条单位对组织的收入应及时入账,按月与财政部门核对,确保收入账账相符。

第十二条对缴费人因特殊原因提出减免的,执收单位应依据政策规定的减免标准和范围,按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凡不属政策规定减免范围的,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批准减免。

基本支出管理制度

第一条基本支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第二条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月度用款计划,坚持按预算、按计划执行进度办理支出。

第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

第四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严禁乱发津贴奖金。

第五条单位人员经费应按照人事部门审批的工资标准,及时足额发放,不得无故拖欠、截留挪用。确因工作需要雇用临时人员的,应按有关管理规定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用人和工资待遇的审批。

第六条人员经费由财政部门或单位委托金融机构办理个人帐户发放。

第七条纳入财政统一发放单位人员工资变动、增人增卡、减人停卡,应根据人事部门批准的手续,减资和减人停卡手续应于工资人员减少的当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门;增资和增人增卡手续应于每季度末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报送。严禁虚报冒领工资。

第八条单位应加强公用经费的内控管理,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对重点支出项目参照项目支出管理。

第九条购置办公用品,应由单位财产物资管理机构统一办理,按计划领用。对购入办公用品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应通过“固定资产”核算。购进大批同类材料物品,应通过“材料”科目核算,并相应健全入出库手续。

第十条单位应加强会议费管理,严格履行会议审批制度,压缩会议规模,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借会议费名义报销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会议费支出严格按县政府《印发〈关于会议费开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沛政发[1997]7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单位应加强电话费管理,对办公电话、传真机和网络等费用支出,推行定额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单位应加强车辆燃修费的管理,实行车辆派车单制度和车辆里程考核制度。同时应完善单车燃修费审批和管理办法,对大项维修实行跟踪管理,定点维修。

第十三条招待费支出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8]159号)规定执行。公务招待应建立就餐通知单制度。严格控制就餐人员和就餐标准。

第十四条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与经营收入配比。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制度

第一条项目资金是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各项财政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上年结转等方面的资金。

第二条项目资金指标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对项目支出按支出用途进一步细化分解。

(一)基本建设(大修理)项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征地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等购置费、原材料、其他费用。

(二)会议培训项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场租费、交通费、材料费、表彰费用、其他费用。

(三)资产购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资产器材购置费、安装费、其他费用。

(四)专项业务项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设备材料购置费、会议费、差旅费、印刷费、宣传咨询费、维修费、租赁费、劳务费、其他费用。

(五)其他项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开发费用、研究费用、设备材料费用、会议费、差旅费、租赁费、其他费用。

第三条项目实施单位在申请拨付资金前,对项目支出细化预算所列事项以及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有关材料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提供给财政和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经核实后,签订项目工程资金合同(协议)书,确定拨款办法。

第四条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先期可预拨20%的项目资金作为启动资金,然后按工程进度,经审核后分期分批拨付资金,但在工程验收前最高拨付额不得高于项目资金总额的70%,验收合格后再拨付20%资金。对需多渠道筹措资金的项目,应先落实自筹资金。凡自筹资金未足额落实的,一律不予拨付项目资金。具体拨付程序和要求按《沛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沛财[2015]第3号)执行。

第五条预留项目支出预算的10%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待项目工程按计划完成,验收交付使用一年后,经财政部门检查未发现质量问题的,再予拨付。

第六条财政补助金额较小的项目,在征得财政部门同意后,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项目计划先行实施,待项目完工,经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一次性拨款手续。

第七条项目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并进行明细核算。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引起调整的,相关单位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附报变更的政策依据和说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县财政局为报账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盖销后,退还给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的会计制度负责会计核算,以真实准确反映项目资金使用全貌与效果。

第九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做好报账的基础工作,报账凭据根据报账审核需要,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供。具体包括:项目计划批复、项目中标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报账拨款申请表、项目资金支出明细表(附原始凭证)以及项目竣工决算等。

第十条项目资金的基本建设部分,达到或超过招投标管理限额的,必须实行招投标管理。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品,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实行报账制管理的项目资金采取国库集中支付办法,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的提供单位或建筑工程的承建单位。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停拨项目资金或中止项目资金,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纠正的,财政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收回所拨资金。

第十三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首先自查、自验,对项目资金的落实、工程的实施、完成及效益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系统的总结并及时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效果的文字报告。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对已完成的项目组织检查验收小组,根据立项单位和项目承包单位的合同或协议以及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要求,审核有关项目竣工材料,出具检查验收报告。然后由财政部门审验。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合格后,要明确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由主管部门及时与项目实施单位办理固定资产价值移交手续,切实保证账实相符,确保项目工程永续利用,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要求提供项目立项、评审、实施和成果等方面的资料,主动接受财政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检查处理建议和意见整改纠正。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条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凡集中采购的项目必须根据政府采购预算要求编制详细的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

第二条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按月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一)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单位应填制“政府采购预算控制计划表”和“政府采购计划明细表”,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月5日前报财政部门核准。

(二)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行协议供货采购的项目除外)的政府采购项目,单位可以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分散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分散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以及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应当在开展采购活动前报财政部门依法批准,并将采购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

(四)政府采购计划中采购方式属协议供货采购的采购项目,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协议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事宜。委托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前,应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确定委托代理协议采取一年一订的方式,特殊项目采取一事一订的方式。

第四条单位依法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应当签订书面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依法变更合同。涉及政府集中采购的合同,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补充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凡符合事先约定标准的,即为验收合格。

第六条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采购资金。资金支付按照《关于印发〈沛县县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试行办法〉的通知》(沛财预[2015]6号)规定执行。

第七条核准后的政府采购预算(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采购计划的,按原报批程序执行。

(一)年度执行中追加预算安排政府采购项目的,按规定办理部门预算指标调整手续后,单位提出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批,补报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

(二)在部门预算资金范围内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单位提出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批,补报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

(三)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单位提出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批,补报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

第八条单位应加强政府采购项目新增资产的管理,及时进行国有资产登记备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政府采购的备案和审批事项由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

(一)下列事项应经财政部门依法审批:

1、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2、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二)下列事项应报财政部门备案:

1、主管部门制定的本部门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2、经财政部门依法批准,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

3、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副本;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十条单位应当建立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全面反映和记录政府采购活动情况,采购档案保存期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条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财务内部控制机制,以防止会计核算工作上的差错和舞弊行为,保证各项财务活动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第二条单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或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做到印鉴和支票相分离,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三条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

第四条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设置专职稽核岗位,配备稽核会计,否则由会计机构负责人兼任此项工作。未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由会计主管人员兼任本单位的会计稽核工作。稽核会计对其稽核意见负责。

第五条会计稽核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财务计划、经济业务计划及各项财务收支;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

第六条稽核人员应依据国家财经法规、规章制度及有关财务规定开展稽核工作,对原始凭证、记帐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进行稽核。

(一)原始凭证不经审核不得入帐。原始凭证取得或填制后由稽核人员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进行初审,并加盖“稽核”字样印戳,报分管领导人签字批准方可入帐。

(二)记帐凭证由填制人员填制后,经记帐会计初审,稽核会计复核,并分别签名或盖章后入帐。

(三)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要每月稽核一次。

第七条稽核会计有权督促有关部门和个人对稽核时发现的差错和问题进行纠正。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配合稽核人员的工作,对稽核出的错误应预以纠正。对重大问题或有关部门和人员不予纠正的问题,稽核人员有权向单位领导或者有关部门反映。

第八条经济业务发生后,先由会计机构审核,再报分管领导人签批;未经审核的,分管领导人不得予以审批。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凭证,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九条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单位根据业务量大小和年度支出多少确定具体的支出审批权限,原则上单笔支出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直接审批,1000元以上的需经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分管领导人审批。单位其他领导人不得越权审批。

第十条对大项开支实行事前申报制度。由经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会计机构审核后,报单位分管领导人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办理,更不准未批先办。

第十一条单位应对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专项资金支出及使用效益情况,单位的开支标准、报批程序及其它财务事项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单位年初以会议的形式通报本年预算的安排及资金使用的打算,年末开会通报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单位应于每季度末15日前将本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公布上墙,接受社会监督。专项资金或大额支出应及时在单位通报并公示。

篇六:资产保全部核销岗
2016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总结暨下年度工作计划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总结暨下年度工作计划

2016年,我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积极把握新形势下机关事务工作的发展脉搏,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围绕“打基础、攻重点、强薄弱、抓关键”四个方面的内容,不断完善机关事务管理机制,积极发挥管理保障服务职能,全局发展呈现良好态势。

一、打基础,打造过硬作风,形成良好工作环境

一是以活动创建为载体,凝心聚力,推进工作。聚焦“四风”问题,深入开展“市中精神”大讨论、“转作风、抓落实、促发展”大讨论大调研活动,大力弘扬“马上就办、办就办好、办有回音”的工作作风,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干事创业的热情,凝聚全局工作信心和力量,推进全局各项工作上水平、上台阶。

二是注重提升全局人员的思想境界,与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相结合,大力加强“道德讲堂”建设。我局把“道德讲堂”建设与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道德讲堂”学习,先后专题学习了《弟子规》、《沟通的艺术》、《面对困境怎么办》、《健康新理念》等内容,使全局精神面貌得到明显提高。在主题活动中,组织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绿化家园、美化市中”、“清明祭先烈,明志铸忠诚”、“慈心一日捐”、“文明交通我先行”等多种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并积极发挥市级文明单位的示范、带动作用,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在“慈心一日捐”活动中募集善款9500元、为“关爱人口”募捐1910元。此外,市中区党家镇土屋村是我局在新农村共建帮扶工作中的帮扶对象,我局组织干部职工为帮扶共建村的特困群众捐款9560元,用于危房修缮,并在领导班子成员中开展与贫困家庭帮扶结对活动。此外,我局创新性地开通了“E信通短信平台”,号召科以上干部每人每周向全局工作人员发送励志警句、工作信息等内容,短信受众共计9000余人次。

三是完善制度,严格考核,构建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以建设效能型机关为抓手,立足自身特点和实际,对机关事务工作进行全面梳理,先后修订各项工作制度十余项,组织完成了细化科室职责、优化办事流程等大量基础工作,制定了《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实施方案》,将工作作风表现列入每季度工作目标考核范畴,对工作成果进行量化考核,有效整治“散、懒、庸、浮、满”现象,形成用制度管纪律、强作风的长效机制。

二、攻重点,提高工作执行力,严格落实八项规定

(一)深化全区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工作成果

由我局牵头负责的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工作在去年的工作基础上,解放思想,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一是出台《**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我局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要求,本着清理与规范并重的指导思想,不断强化我区公务用车管理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适时出台了《**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这是我区首次就公车配备使用出台规定。二是加强公务用车编制管理。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对全区一般公务用车编制进行了核定,并由上级公车主管部门正式下发了编制核定文件。三是严格做好公务用车节假日集中封存管理以及离退领导干部工作用车收回工作。建立起公务用车节假日集中封存管理长效机制,经统计,今年以来在放假调休期间共封存公务车辆2591辆次。此外,区公车办对全区各单位中调离市中区以及离退领导干部的用车情况进行了统计,收回公车3辆。四是发挥监管作用,为公务用车的配备、处置进行把关。我区公务用车的购置和报废实行区公车治理领导小组和区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双重审核制度,截至目前,区公车办向区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出具购车审核意见书5份,更新车辆审核意见书9份,报废车辆审核意见书14份,为公务用车的配备、处置把好关。五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大兴勤俭节约之风。在全局推行公务用车燃修公示制度,截至目前,全局公车燃修费用较上年同期节省50%。我局被济南市评为**年度“四个创建”先进单位。

(二)积极开展全区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

自中办发**号、鲁办发**号、济办发**号文件下发后,我区迅速成立了清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并在我局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负责办公用房清理工作。区清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先后两次向全区各单位下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并就资产漏报、瞒报问题进行核实,对全区各单位办公用房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目前,我局以坚持标准、节约资源、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资源共享、提高资产利用率为原则,充分利用全区现有房产资源,根据各单位人员编制和实际需要,并参照市局相关办法和经验,制定出《全区办公用房清理整合方案》和《**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所属土地、房产统计汇编》,初步建立起全区办公用房和房地产基础信息数据库,全面、直观地反映全区办公用房情况,为今后实行资产变化动态监管,建立资产“实物链”与“价值链”的平衡及资产划转提供了依据。

(三)全力做好市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创建工作

节能工作是我区经济工作的重点分解任务之一,我局作为协办单位,主要具体承办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一是加强全区各公共机构单位信息报送联系,完成公共机构能耗数据统计。组织召开全区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培训班,规范了我区能耗数据报送工作,为全面完成年度节能指标奠定基础。我局被济南市授予“全市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工作成绩突出单位”。二是认真做好市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创建工作。按照择优推荐的原则,顺利完成济南市公共机构节约型示范单位申报工作,节约型示范单位申报单位落实到舜玉路街道办事处,并指导该单位完成相关申报材料的起草、审核工作。三是进一步规范区直公共机构废品处置工作。联合区保密局、区财政局、区商贸局、区经信局等相关单位完成了市中区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建立工作,对全区各公共机构的废旧商品回收工作做出明确要求,确定了五家有资质的回收公司作为备案企业。四是广泛开展节能宣传活动,推进节能设备改造。组织开展“地球一小时”、“节能周低碳日”等宣传活动,通过电子显示屏、短信、发放购物袋、宣传册等方式对广大机关干部进行相关宣传,并对机关大楼公共区域进行节能灯改造,将原25W和40W高耗能灯泡逐步更换为5W和7W的LED节能灯,节电率达80%。

(四)加强区直机关支付分中心财政预算和资产管理工作

一是有效控制行政运行成本。从严从紧编制部门预算,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提高预算资金使用的计划性、科学性。二是加强财务监督。本着“按进度控制使用,科学调剂有限资金,确保重点工作完成”的原则,规范各核算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对各核算单位的财务监督,严格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三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组织清理盘点了资产使用情况,积极盘活闲置资产,对固定资产的报废、调出等情况严格审核,做到账实相符,为今后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改革提供了可靠依据。

三、强薄弱,转变服务方式,提升总体满意程度

食堂餐饮、安全保卫、宿舍管理、物业服务是我局日常工作中容易引起干部职工不满的相对敏感之处。我局从转变服务方式入手,狠抓薄弱环节,提升服务质量,提高群众满意率。

(一)不断增强机关安保工作水平

**年年初,我局引入竞争机制,严格筛选,引进社会上有资质、技术强、信誉好的专业安保企业参与我区机关的安保服务,并定期组织安全形势分析和安全检查评比,不断加大安全保卫管控力度。一是抓好办公区域的车辆停放管理。坚持“节假日科室人员随岗值班制度”以及“济南大厦公务车辆进出停放管理制度”,为优化政务环境做好保障。二是抓好消防安全。及时更新办公街、济南大厦等集中办公区域的消防器材,扩大消防器材的配备范围。三是认真落实门卫制度。做到对来访人员,有询问、有登记、有检查、有反馈,截至目前,安全保卫科有效劝解、疏导上访群众4000余人次。四是建立每周工作例会制度。互通、互评每周工作完成情况及工作安排,强化对安保公司的监督与约束,建立起发现问题、反映问题、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

(二)进一步提高机关餐饮服务质量

为提高我区机关餐饮服务质量,我局经过多方调研、反复磋商和领导批准,于7月份选定专业餐饮服务企业入驻济南大厦机关食堂,同时,我局根据工作需要,将餐厅工作人员减少了近一半。为了做好餐厅管理工作,我局逐步完善了出纳、采购、仓管、验收等多个环节的管理制度,并对餐厅人员进行了食品安全责任分解,对餐厅环境卫生、储存加工、清洁消毒等工作流程进行优化,对原材料购置、食品加工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严格执行餐品样本留存制度,不定期开展安全卫生检查,确保食品卫生监管无盲区。目前,我区机关餐厅饭菜质量、环境卫生、服务质量得到明显提高。

(三)加强宿舍管理服务,逐步探索市场化物业管理新路子

一方面,建立“听、看、查”工作制度。“听”,即听到宿舍业主报修,立即安排相关人员予以解决,出现跨权限的问题,积极帮助协调相关部门,绝不推诿扯皮;“看”,即上门维修服务,实地查看,优选处理方案,尽量达到住户满意;“查”,即对宿舍区水、电、暖等基础设施定期检查,杜绝一切安全隐患。区机关部分宿舍区的老干部多次以感谢信的方式对我局宿舍区域服务管理工作提出了表扬。

另一方面,根据形势和要求,逐步推进宿舍区物业服务社会化进程。为了改善宿舍区整体面貌,顺应机关事务服务社会化改革新形势,我局积极探索宿舍区物业市场化管理新路子,本着初步以提供服务为主,低额取费为辅的原则,拟用二至三年时间实现我区机关宿舍区物业市场化管理的目标。此项工作已成立了试点工作小组,在广泛征求区机关宿舍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尽快开展试点工作,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逐步在区机关宿舍区全面推开。

(四)开展机关宿舍楼体保温改造及供热“分户计量”工作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从2016年年初开始,我局利用中央、省、市关于节能改造的专项补助,在未动用区财政一分钱的情况下,有计划、按步骤地对区机关五个宿舍区18栋宿舍楼进行了屋面及楼体外墙保温改造工程,此项工作历时10个月,现已全部完工。通过与去年同期能耗数据比较,楼体外墙经过保温处理后,每户室温平均提高了3-5℃,使住户居住舒适度有了较大改善,居民反映良好。此外,我局利用住房维修资金,对机关宿舍进行了供热分户计量系统改造,为下一步在五个宿舍区800余户中全面实行供热分户计量做好了前期准备。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我局借此次宿舍楼体保温改造的机会,为二、三、五宿舍安装了新型防盗保温门,更换了楼道窗户,并将二至五宿舍区所有楼体内墙面粉刷一新,这是自各宿舍区建立以来,第一次进行全面的楼道粉刷及修缮工作,使各宿舍区整体面貌大为改观。此外,还对二至五宿舍的屋面防水进行了更新与维护,使屋面的防水性能延长到8年,按照原来屋面防水维修25万/年的标准计算,累计可节约资金高达200万元。

四、抓关键,加强制度化管理,扎实推进廉政建设

一是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积极维护党的团结和纪律;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起完善的领导制度和工作机制,从制度上保证民主集中制的正确执行,抑制和防止独断专行、软弱涣散、自由主义、任人唯亲等不正之风的滋生,并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和发展党内民主生活,确保广大党员民主意愿和民主权利的实现。

二是建立健全干部选用制度。实行科级以下干部交流轮岗制度,制定了《科级以下人员考核评分办法》,努力调动各方积极性,真正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并适时提供相应的、适合的平台和空间,让那些真正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同志承担重任,打造用心工作、勤奋工作、务实高效、汇聚正能量的干部队伍。

三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领导干部为重点,深入开展权力观和党风党纪教育以及岗位廉政教育,坚持责任分工制,不断规范工作程序,运用党内民主生活会、局长办公会、专项检查等形式,充分发挥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营造浓厚的廉政氛围。

回顾2016年的工作,我局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工作思路创新求实。主要表现在全局及各科室全年的工作安排及部署上,特别是在重点工作目标的落实上,例如公车管理、办公用房清理整合工作,都能够根据各自职能从实际出发,早准备、早研判、早动手,牢牢把握住了工作的主动权,体现出了良好的求实精神。同时,我局在工作方式、工作细节上求创新、求突破,例如:全局建立起公车燃修公示制度,将公车燃修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有效降低了公车燃修费用;膳食科创造性采用成本正向核算与逆向核算相结合的方式,向管理要效益,实现了餐饮资源的集约利用和各项成本的合理控制。

二是工作作风勤俭务实。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我局按照厉行节约的要求,树立精打细算、节俭办一切事的思想,特别是对运行设备的管理养护,做到“小修不请人,大修不出门”,从提高自修率入手,认真学习,深入调研,自己动手检修音响、电视等设备,对济南大厦礼堂的灯光、屏蔽仪等进行了更新、升级,共节约资金10万余元。

三是工作成果有效落实。我局适时出台《**市市中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了我区机关公务用车“三管理,三统一,三定点”制度,这在我局历史上尚属首次;同样,在中央下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后,我局积极行动,有序开展了大量基础性工作,目前,《市中区办公用房及房地产汇编手册》已整理编印完成;机关餐厅的成本核算软件升级工作也基本走上制度管理正轨,这些工作在我局历史上也是首次开展和实施。

总而言之,今年以来我局大事多、难事多、需要内外配合的事多,工作中还存在着诸多薄弱环节及不足之处。

一是机关事务服务社会化改革不充分。我区在会务接待、宿舍管理、办公用房及公务用车的使用等方面仍在沿用自己招人、自己管理、自己服务的传统服务方式,随着社会中介服务业的发展,特别是中央先后对机关公务用车、办公用房、会务接待实行改革后,机关事务工作的社会性特征越来越明显,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政务运行保障、机关房地产管理、经费使用等方面仍需要不断改革和探索。

二是部分机关事务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机关事务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专业化要求不断提高,财务、房产管理等都需要专业的技术人才。当前,我局的部分工作人员欠缺岗位技能学习的主动性,同时,我局组织队伍存在年龄结构老化,知识层次较低,专业技能缺乏的问题。

2016年,我局的工作重点是:

一、加强我局党支部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继续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以加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不断推进我局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支部建设,增强党员队伍活力,引导全局干部职工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努力做贯穿群众路线的表率。

二、继续深化我区机关办公用房清理整治工作

一是做好资产管理系统对接,对产权明确的办公用房,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资产划转工作。二是在深入调研,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利用我区市民服务中心、市民健身中心、区医院、区国税局投入使用的时机,以坚持标准、注重实效、节约成本、规范管理,体现职能相近,地点相对集中,与突出公共服务职能相结合为原则,严格按照办公用房配备使用标准,对区直机关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整合、调配。三是制定出台符合我区实际的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办法,完善和建立“统一产权、集中管理、授权使用、运营高效”的资产管理体制,提高资产利用率,缩减行政成本,实现我区房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三、加强我区公务用车管理监督,适时推进公务用车改革工作,完善停车场管理制度

一是继续加强对我区公务用车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巩固我区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成果,建立完善符合我区实际的公车管理体系。二是根据省市公车管理改革进度,适时开展公务车辆改革工作。三是做好全区停车场收费的管理工作,制定相匹配的管理运作办法,在交警部门的支持配合下,会同各街办,进一步完善全区停车场管理工作。

四、继续深入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建设节约型机关

一是进一步完善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强化能耗计量、统计和监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力争“十二五”期间我区10家以上公共机构成功创建市级节能示范单位。二是继续推进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加强节能改造和新能源与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五、加快机关服务社会化进程,规范监管制度

加快我区会务接待、宿舍区物业服务社会化改革步伐,加强机关办公集中区域的服务配套设置,以及餐厅运营、物业、安保等社会服务的运作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健全服务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强化对准入资质和服务质量的监管。

六、加强区直机关有关部门经费及国有资产管理

一是深化部门预算改革,科学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充分发挥专项审计工作的作用,稳步推进预、决算及“三公”经费公开,为区直机关部门工作提供财力保障。二是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计划及合同要素编报流程,规范政府采购数据计算。三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认真做好资产调拨核销工作,及时盘存资产,做好年度国有资产上报和核算。

2016年即将到来,我局全体干部职工将齐心协力,团结一致,按照《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要求,牢牢把握机关事务工作的主题、主线、主攻方向,开阔视野,拓宽思路,力争机关事务工作再上新台阶。

(编辑:新新)

本文来源:http://www.guakaob.com/shiyongwendang/4922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