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退耕还林自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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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成都退耕还林自查验收
各乡镇2011年退耕还林阶段验收自查报告

内江市市中区伏龙乡

2011年退耕还林阶段验收自查报告

市中区天退办:

根据省林业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工作的通知》(川林函〔2010〕1069号)文件精神,以及内江市市中区天退办《关于2011年度退耕还林工程阶段验收的通知》内市区天退办[2011]1号文件,伏龙乡党委、政府形成由乡长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带队组织实施,农业中心干部和涉及退耕还林的村、社干部为成员,对全乡退耕小班进行逐村、逐社、逐地块的自查。现将实施自查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自查验收的主要工作

(一)自查验收范围与内容

自查验收的范围:国家计划安排的2003年退耕地中的生态林;

自查验收的内容:退耕地面积、林木保存情况、工程管理等情况。

(二)自查验收方法

1、退耕还林逐村逐社逐小班逐户检查,查清每户合同面积、实际栽植面积、保存面积、合格面积、不合格面积、政策兑现情况等。

2、提出整改措施。将自查清理的情况按工程项目分小班逐一记录,对不合格的小班逐个整改,包括落实地块、补植措施、

需苗种类数量、整改时间等。

二、自查验收的主要结果

此次自查涉及2003退耕还林生态林工程,因我乡人均耕地面积少造成小班零星分散,耗人力物力较大,经过全乡各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自查工作于4月10日全面结束。4月13日区林业局组织造林科的同志再一次对我乡退耕还林进行核查。

(一)基本情况:

2003年度共实施退耕地还生态林704.73亩,其中水口村260亩、大湾村109.58亩、新祠堂村335.5亩。

(二)自查结果

1、造林面积保存、合格情况

我乡2003年度退耕还林任务704.73亩,上报完成704.73亩,保存面积704.73亩,核实面积704.73亩,核实率100%。保存面积中:合格面积704.73亩,全乡平均合格率100%。

2、管护情况

管护到位,严格执行政策。我乡严把补贴兑现前的地块检查验收关、对验收情况及时告知农户,如果不合格,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农户利用造林季节补缺补差。补贴兑现中对补贴农户张榜公布,将国家的退耕还林现金补助和生活费补助及时足额发放到群众手中,增强了农户管护的积极性。

3、林权证发放情况

全乡共704.73亩生态林的林权证发放率为100%。

三、林业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造林不合格面积存在

1、由于连年干旱等自然灾害和退耕还林农户不按合同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不加强管理,不注重投入,部分林木长势差。

2、存在小班移位现象。由于工程造林小班面积小、个数多,部份小班存在移位现象。

3、存在部分间种现象。

四、整改办法【成都退耕还林自查验收】

1、补植补造。即对面积减少部份和不合格部份进行补造或重造。

(1)补植时间

一阶段:2011年2月:在前期自查清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排情况,落实好造林地块、种苗资金,做好苗木预订、造林劳动力准备等工作。

二阶段:2011年3月中旬:完成所有造林工作。

三阶段:2011年4月,对补植补造进行全面检查,形成较为详细的成果资料。

(2)补植面积:全乡退耕还林不合格面积173亩,均需补植补造。

(3)补植方法:原则上在原小班内补植补造。如果不在原小班内,而进行置换造林,则乡政府要落实土块;二是退耕还林必须成片规划。

(4)补植树种:在选择树种时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既考虑

林业产业化发展,又注重林产品市场需求。退耕还林补种原则上与原小班树种相同。此次补植补造树种及数量为:巨桉:1.9万株,110株/亩,可造林173亩。

2、关于小班移位的问题,由区林业局组织技术人员全面清理,重新绘制上图,形成退耕还林成果资料。

3、对部分间种现象积极做群众的思想工作,严格按照退耕还林政策办事,保证退耕还林地的质量。

4、加大对造林地抚育管护的工作力度,提高造林质量。为提高造林质量,巩固造林成果。

内江市中区伏龙乡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篇二:成都退耕还林自查验收
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检查验收办法

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检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和客观分析评价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情况,保证退耕还林工程质量和效益,并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计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工程的年度检查验收。

第三条 年度检查验收实行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国家核查三级检查验收方式。各级检查验收范围为上年度的退耕还林人工造林与封山育林(以下简称实绩检查验收)和造林后满三年的人工造林与封育后满五年的封山育林(以下简称成效检查验收)。此外,县级自查每年还应对原有政策补助未到期的其它年度退耕地还林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四条 检查验收内容

(一)实绩检查验收

1、人工造林(含退耕地还林和荒山造林,下同)和封山育林面积核实情况。【成都退耕还林自查验收】

2、人工造林和封山育林面积合格情况。

3、工程管理情况。

(二)成效检查验收

1、造林后满三年的人工造林面积保存情况、县级自查原有政策补助未到期的其它年度退耕地还林保存(成活)情况。

2、造林后满三年的人工造林保存面积成林情况。

3、封育后满五年的封山育林成效情况。

4、工程管理情况。

第五条 县级自查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省级复查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国家核查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各级检查验收人员须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六条 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国家核查按照具体年度部署要求,完成验收工作。

第二章 技术标准

第七条 引用的主要技术文件包括:

(一)《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LY/T1557-2000)

(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77.3-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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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

(四)《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林资发[2003]92号)

(五)《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办退字[2003]33号)

(六)《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规定》(林退发[2003]90号)

(七)《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办沙字[2003]41号)

(八)《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61号)

(九)《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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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GB/T 15163-2004)

(十一)《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退耕还林工程封山育林工作的通知》(林退发

[2005]169号)

(十二)《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

(十三) 《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试行)》(林退发[2008]146号)

第八条 造林密度标准

造林密度至少符合以下规定之一:

(一)《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

(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

(三)《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

(四)其他经国家林业局批复同意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树种初植密度标准

第九条 造林地区类别

造林地区类别分为一般地区和特殊地区,特殊地区包括年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干旱半干旱地区、干热(干旱)河谷地区,特殊地区以外的地区为一般地区。

年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以《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的附录D和《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附件一为准,名单详见附3。【成都退耕还林自查验收】

干旱半干旱地区:包括内蒙古、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的全省范围。 干热(干旱)河谷地区:以国家林业局正式批准的范围为准,国家林业局正式批准前,暂以各工程省已正式确认的范围为准。

第十条 人工造林成活率等级划分标准

造林成活率是指单位面积成活株数与造林总株数之比。

造林总株数按以下方法确定:实际造林株数在合理初植密度区间内时,实际造林株数计为造林总株数;实际造林株数低于最低合理初植密度时,最低合理初植密度计为造林总株数;实际造林株数高于最高合理初植密度时,最高合理初植密度计为造林总株数。

人工造林成活率等级划分标准表

第十一条 人工造林保存标准和成林标准

(一)人工造林保存标准

造林保存标准根据植被配置类型分别以郁闭度、覆盖度或株数保存率确定。郁闭

度是指单位面积乔木树冠投影覆盖面积与总面积之比;覆盖度是指单位面积灌木对地表遮盖面积与总面积之比;株数保存率是指单位面积保存株数与造林总株数之比。具体保存标准如下:

人工造林保存标准表

(二)人工造林保存面积成林标准

乔木林:郁闭度≥0.2。

灌木林:覆盖度≥30%。

乔灌混交林:(乔木郁闭度/0.2+灌木覆盖度/30%)≥1。

第十二条 封山育林对象、类型和方式

封育对象:封育前地类为符合封育条件的无林地或疏林地。

封育类型:指通过封育措施,封育区预期能形成的森林植被类型,按照培养目的和目的树种比例分为乔木型、乔灌型、灌木型、灌草型和竹林型五个封育类型。

封育方式:分为全封、半封和轮封。全封是在封育期间,禁止除实施育林措施以外的一切人为活动的封育方式;半封是在封育期间,林木主要生长季节实施全封,其他季节按作业设计进行椎采、割草等生产活动的方式;轮封是在封育期间,根据封育区具体情况,将封育区划片分段,轮流实行全封或半封的封育方式。

第十三条 封山育林实绩小班合格标准

同时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上年度封山育林小班为合格小班:

1、符合下列封育条件之一

(1)有天然下种能力且分布均匀的针叶母树每亩2株以上或阔叶母树每亩4株以上;如小班同时有针叶母树和阔叶母树时,(每亩针叶母树/2+每亩阔叶母树/4)≥1则符合条件;

(2)有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树幼苗每亩60株以上或阔叶树幼苗每亩40株以上;如小班同时有针阔叶幼树或者母树与幼树,(每亩针叶幼苗/60+每亩阔叶幼苗/40)≥1则符合条件;

(3)有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树幼树每亩40株以上或阔叶树幼树每亩30株以上;如小班同时有针阔叶幼树或者母树与幼树,(每亩针叶幼树/40+每亩阔叶幼树/30)≥1则符合条件;

(4)有分布较均匀的萌蘖能力强的乔木根株每亩40个以上或灌木丛每亩50(沙区10)个以上;

(5)有分布较均匀的毛竹每亩6.7株以上、大型丛生竹每亩6.7丛以上或杂竹覆盖度在10%以上;

(6)除上述条款外,不适于人工造林的高山、陡坡、水土流失严重地段及沙丘、沙地、海岛、沿海泥质滩涂等经封育可望成林(灌)或增加植被盖度的地块;

(7)分布有国家重点保护I、II级树种或省级重点保护树种的地块;

(8)封育小班中同时存在针阔母树、针阔幼苗、针阔幼树、灌木时,根据封育类型,采用综合参数值确定,综合参数值≥1时,符合条件。

乔木型综合参数值=每亩针叶母树株数/2+每亩阔叶母树株数/4+每亩针叶幼树

株数/40+每亩阔叶幼树株数/30+每亩针叶幼苗株数/60+每亩阔叶幼苗株数/40

乔灌型综合参数值=每亩针叶母树株数/2+每亩阔叶母树株数/4+每亩针叶幼树株数/40+每亩阔叶幼树株数/30+每亩针叶幼苗株数/60+每亩阔叶幼苗株数/40+每亩灌木丛数/50(或沙区每亩灌木丛数/10)

2、设置了明晰的固定标志。

3、落实了职责明确的管护机构和人员。

4、制定了技术合理的封育制度和封育措施。

5、已实施或准备实施封育措施。

【成都退耕还林自查验收】

6、建立了封山育林技术档案。

第十四条 封山育林成效小班合格标准

按封育类型分别确定封山育林成效调查小班是否达到成效合格标准。

(一)乔木型小班成效合格标准

郁闭度≥0.20;或者平均有乔木树种70株/亩以上,且分布均匀。

(二)乔灌型小班成效合格标准

乔木郁闭度≥0.20;或者灌木覆盖度≥30%;或者有乔灌木90株(丛)/亩以上(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70株(丛)/亩以上),其中乔木所占比例≥30%,且分布均匀。

(三)灌木型小班成效合格标准

灌木覆盖度≥30%;或者有灌木70株(丛)/亩以上(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60株(丛)/亩以上),且分布均匀。

(四)灌草型小班成效合格标准

灌草综合覆盖度≥50%,其中灌木覆盖度≥20%(年均降水量在400mm以下地区灌草综合覆盖度≥50%,其中灌木覆盖度≥15%);或者有灌木60株(丛)/亩以上(年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50株(丛)/亩以上),且分布均匀。

(五)竹林型小班成效合格标准

有毛竹30株/亩以上或杂竹覆盖度≥40%,且分布均匀。

第十五条 林带确认标准

林带行数在两行及两行以上,且乔木林带行距≤4m、灌木林带行距≤2m。 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

篇三:成都退耕还林自查验收
2015退耕还林复查报告

退耕还林复查报告

根据局领导在会议上的工作布置,要求对2015年退耕还林工程进行全面的核查核实,一方面核查成活率,另一方面核实保存率。根据会议要求,我们于2015年03月15日--2015年03月25日对XXX、XXX、XXX,XXX四个乡镇的退耕还林小班进行了全面复查。现将各乡镇小班的复查情况说明如下:

XXX:经济林保存率基本上达到85%以上;生态林有几个小班保存率在60%以下,分别为:115小班、118小班、124小班、126小班、129小班、120、127小班;不合格面积有640亩。这次进行第二次复查成活只达到75%左右,需要补苗3000株左右,用工15天,补苗费900元。

XXX:总体基本上保存率都好,只有183、184、239、250、251、255这几个小班保存率在65%左右,现正在进行补值补造……

XXX:XX村的几个小班保存率都只在75%左右。只有266小班保存率只在40%左右,现在正在进行补值补造中。

XXX:保存率总体都很差只在60%左右,但有几个小班008、009、010、011、012、013、014、006保存率只在30%左右,面积有229亩,这几个小班的人户现已经移居到另外地方居住了,需要补苗15000株左右。需用工75个,一天按60元计,需费用4500元。

总体情况来看,各造林小班都有树子存在,有的造林小班林木长势良好,但有些小班管理和抚育上都很差,杂草丛生,茅草棵里树苗弱小。特别在XXX的几个小班的管理者全家出去打工或不在以前居住地,造成无人管理。

以上调查,均为实地现场查看。

核查人员;

2015年3月28日

篇四:成都退耕还林自查验收
退耕还林简要条例

退耕还林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7号

《退耕还林条例》已经2002年12月6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退耕还林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 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

第五条 退耕还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三)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

(四)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五)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第六条 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办法,组织和协调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落实;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国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还草以及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有关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源的协调和调剂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计划、财政、农业、水利、粮食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条例和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退耕还林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证退耕还林中央补助资金的专款专用,组织落实补助粮食的调运和供应,加强退耕还林的复查工作,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并逐级落实目标责任,签订责任书,实现退耕还林目标。

第八条 退耕还林实行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退耕还林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国家支持退耕还林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退耕还林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耕还林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

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退耕还林的行为。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退耕还林资金和粮食补助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十三条 退耕还林应当统筹规划。

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退耕还林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范围、布局和重点;

(二)年限、目标和任务;

(三)投资测算和资金来源;

(四)效益分析和评价;

(五)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下列耕地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并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和国家财力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

(一)水土流失严重的;

(二)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

(三)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

江河源头及其两侧、湖库周围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严重等生态地位重要区域的耕地,应当在退耕还林规划中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和生产条件较好、实际粮食产量超过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粮食标准并且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不得纳入退耕还林规划;但是,因生态建设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整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后,可以纳入退耕还林规划。

制定退耕还林规划时,应当考虑退耕农民长期的生计需要。

第十七条 退耕还林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八条 退耕还林必须依照经批准的规划进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调整退耕还林规划。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建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8月31日前报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林业、发展计划等有关部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编制全国退耕还林年度计划建议,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和综合平衡,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10月31日前联合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国退耕还林年度计划,于11月3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分解下达到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并将分解下达情况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批准后的省级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退耕还林的具体范围;

(二)生态林与经济林比例;

(三)树种选择和植被配置方式;

(四)造林模式;

(五)种苗供应方式;

(六)植被管护和配套保障措施;

(七)项目和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组织专业人员或者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乡镇作业设计,把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落实到具体地块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编制作业设计时,干旱、半干旱地区应当以种植耐旱灌木(草)、恢复原有植被为主;以间作方式植树种草的,应当间作多年生植物,主要林木的初植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退耕土地还林营造的生态林面积,以县为单位核算,不得低于退耕土地还林面积的80%。

退耕还林营造的生态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认定。

第三章 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退耕还林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退耕土地还林范围、面积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范围、面积;

(二)按照作业设计确定的退耕还林方式;

(三)造林成活率及其保存率;

(四)管护责任;

(五)资金和粮食的补助标准、期限和给付方式;

(六)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七)种苗来源和供应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履行期限。

退耕还林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本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退耕还林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五条 退耕还林需要的种苗,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集中采购,也可以由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集中采购的,应当征求退耕还林者的意见,并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签订书面合同,超过国家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不得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部分的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

禁止垄断经营种苗和哄抬种苗价格。

第二十六条 退耕还林所用种苗应当就地培育、就近调剂,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和抗逆性强树种的良种壮苗。

第二十七条 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苗培育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的管理工作,保证种苗质量。

销售、供应的退耕还林种苗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具标签和质量检验合格证;跨县调运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检疫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加强种苗生产与采种基地的建设。

国家鼓励企业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培育种苗,开展产业化经营。

第二十九条 退耕还林者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植树种草。

禁止林粮间作和破坏原有林草植被的行为。

第三十条 退耕还林者在享受资金和粮食补助期间,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退耕还林植被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

退耕还林者应当履行管护义务。

禁止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技术推广单位或者技术人员,为退耕还林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发给验收合格证明。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县级退耕还林检查验收结果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对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奖惩。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省级复查结果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上报国务院。

第四章 资金和粮食补助

第三十五条 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国务院计划、财政、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

第三十八条 补助粮食应当就近调运,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粮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粮食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

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口粮消费习惯和农作物种植习惯以及当地粮食库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粮食的品种。

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得供应给退耕还林者。

第四十条 退耕土地还林的第一年,该年度补助粮食可以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退耕土地还林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

第四十一条 兑付的补助粮食,不得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不得回购退耕还林补助粮食。

第四十二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

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 退耕土地还林后,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付清该年度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四条 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第四十五条 退耕还林所需前期工作和科技支撑等费用,国家按照退耕还林基本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工程情况在年度计划中安排。

退耕还林地方所需检查验收、兑付等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有关部门所需核查等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四十六条 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五章 其他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由合同约定。

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八条 退耕土地还林后的承包经营权期限可以延长到70年。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承包。

退耕还林土地和荒山荒地造林后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

第四十九条 退耕还林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其中退耕还林(草)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依照国家规定免征农业特产税。

退耕还林的县(市)农业税收因灾减收部分,由上级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确有困难的,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央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条 资金和粮食补助期满后,在不破坏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退耕还林者可以依法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采伐。

第五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农田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加投入,改良土壤,改造坡耕地,提高地力和单位粮食产量,解决退耕还林者的长期口粮需求。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强沼气、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等农村能源建设,解决退耕还林者对能源的需求。

第五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扶持龙头企业,发展支柱产业,开辟就业门路,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小城镇建设,促进农业人口逐步向城镇转移。

第五十四条 国家鼓励在退耕还林过程中实行生态移民,并对生态移民农户的生产、生活设施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五条 退耕还林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山禁牧、舍饲圈养等措施,保护退耕还林成果。

第五十六条 退耕还林应当与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和水土保持等政策措施相结合,对不同性质的项目资金应当在专款专用的前提下统筹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或者克扣补助粮食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还分摊的和多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及时处理有关破坏退耕还林活动的检举、控告的;

(二)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粮食调运费用的;

(三)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发放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的;

(四)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对自行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者未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的;

(五)集中采购种苗的,在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未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的;

(六)集中采购的种苗不合格的;

(七)集中采购种苗的,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国家规定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种苗费的;

(八)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的;

(九)批准粮食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或者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代金券支付的;

(十)其他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第五十九条 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非法供应的补助粮食数量乘以标准口粮单价1倍以下的罚款。

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支付的,或者回购补助粮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折算现金额、代金券额或者回购粮食价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已垦草场退耕还草和天然草场恢复与建设的具体实施,依照草原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依照水土保持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批准的规划范围外的土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决定实施退耕还林的,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中央政策补助。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

篇五:成都退耕还林自查验收
2016林权及其退耕还林补助款支付申请

莲山

林权及其退耕还林补助款支付申请

申请人:xx,男,生于1974年8月28日,汉族,四川省xx县人,务农,住xx县xx镇xx村二组,身份证编号:5125x8286911,电话:1x80。

被申请人:四川省xx县xx镇xx村二组,法定代表人:社长,谢xx,男,住xx县xx镇xx村二组,电话:15x55235。

申请要求:

1、依法确认申请人退耕还林专项建设低产林品种改良与改造的权属积面积18.8亩;

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支付退还林补助款4042元;

3、依法责令被申请人赔偿支付申请人差旅费1000元;

4、依法追究被申请人党纪行政和法律责任;

5、将查处结果书面告之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1981年农业承包责任制落实时,申请人四川省xx县xx镇xx村二组为落实承包责任制,将其本组分三个小组分别落实,到1988年调整责任制时至今日,基按原三个小组来调整。其中申请人属于xx的社员,被申请人社长谢xx属岩x的社员。

近年来,由于退耕还林政策落实,申请人便在小地名x和x种植了楠竹和绵竹18.8亩,2016年4月,经xx县林业局等有关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并补助现金18.8亩X215元/亩=4042元。此款被划到被申请人社长谢xx手中时,谢xx便利用职权,在《xx县2016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低产林品种改良与改造资金分摊兑现花名册》伪造袁x、袁x、袁x、袁x、袁x、袁x、谢xx、谢x、谢x的名字将款冒领后侵占,申请人为此事多次找到xx县林业局,xx镇政府调查处理,确认林权及补助款的归属,至今未果。用去差旅费1000多元。

综上所述:申请人耕种退耕还林山林被申请人伪造《花名册》冒领侵占。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耕还林条例》法律法规之规定,申请上级人民政府重新调查处理为谢。

附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xx县2016年度《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低产改造资金合作兑现花名册》一份。

xx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xx

2016年6月23日

报送:xx镇人民政府、xx县林业局、xx县信访群众工作局莲山

篇六:成都退耕还林自查验收
2015(陕西)退耕还林(草)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生态环境的改善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几代人的不懈努力。1997年江泽民总书记发出了“再造一个秀美的西北地区”的伟大号召和朱钅容基总理在我省视察时提出“退耕还林(草),封山育林,个体承包,以粮代赈”十六字方针后,我省在全国率先开展大规模的退耕还林试点。陕西地处黄河中游,长江上中游地区,属国家生态建设的重点区域。陕西省,尤其以陕北地区植被稀少,水土流失和沙漠化、荒漠化严重。严重阻碍了区域人民脱困致富,直接影响和威胁下游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在世纪之交,党中央,国务院把西部大开发作为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明确地把生态建设作为其根本和切入点,而山川秀美工程则是我省生态环境建设的主战场,提高林草植被覆盖率是实现山川秀美工程的主要措施之一。

一、陕西省退耕还林(草)的现状

陕西是全国退耕还林最大试点省之一,自1999年入冬以来,省、地、县各级党委,政府积极响应江总书记“再造一个山川秀美的西北地区”的伟大号召,遵照朱总理“退耕还林(草),封山绿化,个体承包,以粮代赈”精神,抓住机遇,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林业、农业、扶贫、水保、计划等部门相互协调配合,退耕还林(草)工程在全省10地(市)34个示范县全面起动。在山川秀美工程建设过程中,各地县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从规划,组织协调,制定政策,造林还草技术,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进行了创造性的尝试,积累了许多有益的成功经验,如推行专业队承包造林和抗旱造林法,使大旱之年重点工程造林成活率达95%以上;走先易后难,由点到面,依次推进,重点突破,带动全局的路子,形成规模优势;把基本农田保吃饭,经济林果保花钱,草业牧业保小康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工程建设中;在生态环境恶劣地带实行移民建镇,杜绝“越种越穷,越穷越垦”的恶性循环局面等等。这些成功的经验将为进一步深化山川秀美工程注入了活力。1999-2002年国家共确认和下达我省退耕还林面积1376.8万亩,其中退耕还林816.1万亩,荒山造林560.7万亩。实际造林面积为计划任务的104%,已经验收兑现1061.4万亩,其中退耕还林715万亩,荒山造林346.4万亩。共向77.9万退耕户发放粮食7.06亿公斤,现金补助1.44亿元人民币,种苗补助2.58亿元人民币。1999-2015年国家累计确认和下达陕西省退耕还林计划任务23336.8万亩,其中退耕地还林1276.1万亩,宜林荒山荒地造林1060.7万亩,截止2015年底,全省完成2333.95万亩,共向523万农民发放粮食20.37亿公斤现金补助3.87亿元,种苗补助7.48亿元。造林工程中,主要造林树种在长城沿线风沙区为侧柏,油松,新疆杨,仁用杏等,草种以沙打旺,草苜蓿为主,但成活率偏低。渭北黄土高原沟壑区防护林主要有以白杨,刺槐为主,经济林为核桃,花椒,软枣,柿子等,经济林比重较大,造林成活率,保存率呈由北向南逐渐提高的趋势。关中平原区退耕还林(草)任务完成情况好,造林成活率高,主要树种有刺槐、苦楝、中槐等。秦巴山区退耕还林(草)完成情况好,造林成活率、保存率高;经济林比重偏大;草业建设重视不够;基本农田,苗木基地建设有待加强,育苗技术亟待提高,主要树种有板栗、核桃、松树、茶叶、油松、栎类、油桐、柏树等。在退耕还林从试点到全面启动的过程中,我省逐渐探索总结出退耕与封山禁牧,舍饲养畜相结合,退耕还林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发扬延安精神与依靠科技相结合,行政推动与利益调动相结合等成功经验,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全省生态环境和植被恢复初见成效。

二、退耕还林(草)中存在的问题

(一)忽视生态优先原则,经济林比重偏大山川秀美工程实施工程中,群众在退耕地栽植经济林积极性高,栽植防护林阻力大。秦巴山区中低海拔退耕地,大多栽种板栗、银杏、核桃、油桐等经济林。渭北黄土高原、关中平原也普遍存在此类现象,注重植被经济价值高,短期见效的苹果、梨、核桃、柿子、花椒、杏等经济树种,轻视侧柏、刺槐、油松、沙棘等生态防护型树种,长城沿线风沙区和陕北丘陵沟壑区也倾向于大面积栽种山杏、山核、沙棘、任用杏、桑树等树种,但总体成活率和保存率低下。

(二)植被建设合理性欠妥,重林轻草现象普遍山川秀美工程建设中,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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