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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用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王一凡,男,33岁,汉族,成都天星实业有限公司职员,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望江路12号, 电话: 邮编:
被告:赵二成,男,36岁,汉族 ,佛山市南海区金沙天星五金厂员工,是肇事司机,地址:佛山市南海区金沙镇英雄路2号, 电话: 邮编: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金沙天星五金厂,是肇事车车主
负责人:张三,电话: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金沙镇金沙大道208号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赵二成赔偿原告医药费8300元,误工费3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护理费200元,合计9030元。
2、 判令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金沙天星五金厂对上述赔偿承担垫付责任。
事实与理由
(写明何时、何地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大队对事故责任如何认定,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以及交警部门何时调解终结等)
此致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王一凡(亲笔签名)
注:上述填写内容仅供参考,起诉时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填写
200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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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离婚)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小莉,女,32岁,汉族,无业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小塘镇新兴路16
号, 电话: 邮编:
被告:王小牛,男,33岁,汉族,佛山天星实业有限公司职员,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小塘镇新兴路16号, 电话: 邮编:
诉讼请求
3、 准许原被告离婚;
4、 女儿王小飞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至 女儿独立生活时止;
5、 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详见原告提供的财产清单);
事实与理由
(写明何时怎样相识,何时登记结婚,有无生育小孩以及婚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事实和原因)
此致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张小莉
2004年12月29日
注:上述填写内容仅供参考,起诉时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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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权 委 托书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你院审理我方与 陈刚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我方现委托 李民、黄广 进行诉讼。
诉讼代理人李民 的代理权限: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代签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执行、代收执行款项。
其任职单位及其职务: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 黄广 的代理权限:同上
其任职单位及其职务: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诉讼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张风 李民、黄广
2004年10月29日
注:(1)诉讼代理人:李民 电话:134XXXXXXXX邮政编码:528200
工作地址: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大道789号
(2)诉讼代理人:黄广 电话:135XXXXXX邮政编码:528200
工作地址: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大道XXX号
(3)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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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当 事 人 送 达 地 址 确 认 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05)南民一初字第XXX号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一、 被告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以其户籍登记、经常居住地、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二、 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邮寄送达的,邮寄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当事人提供的自己的送达地址当事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张广
送达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东二花园X座XX号
邮政编码:528200
收件人: 张广
电话(移动电话):138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找陈四转告,陈四联系电话86XXXXXX
当事人对自己送达地址的确认我已经阅读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张广
2005年2月28日
备考
法院
工作人员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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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王志强 在我单位担任经理职务,为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单位全称(盖章)
2004年7月8日
附:单位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987号
联系电话:0757-86XXXXX 邮政编码528200
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如无正职,需以文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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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中宇贸易公司。
地 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XX号。
被申请人:大发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XX路XX号。
被申请人:中建发展总公司。
地 址:佛山市南海区中建大厦四楼。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大发贸易有限公司、中建发展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贵院受理,为使本案在审结后得到顺利执行,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申请人特提出保全的申请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帐户内的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此致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盖章)
2005年2月28日
被申请人可供保全的财产有:
1、 丰田小轿车一辆,车牌号码为:XXXXX
2、 房屋一套,座落在南海区桂城XXX路XX号,房产证号: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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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全 申 请 担 保 书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宇贸易公司诉被告大发贸易有限公司、中建发展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贵院提出了保全申请,现本人(单位)自愿向贵院提供自有的下列财产作为本案原告申请保全的担保,并保证所提供的担保财产产权合法、明确、无设定其他他项权,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担保物,不会变卖、隐匿、抵押、赠与、损毁、转让、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处理,否则本人(单位)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特此担保。
担保财产(注明财产的名称、性质、特征等)具体如下:
3、 奔驰小轿车一辆,车牌号码为:X X X X X X
4、 房屋一套,座落在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XX号,房地产权证号:XXX
5、
担保人:(盖章)
2005年2月28日
备注:1、担保人必须提交其身份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2、担保人必须提交担保物的有关权属证明,如:用车辆担保,须提交车辆行驶证正副本、车身照片、车辆登记证、全保保险单的复印件,无查封、抵押证明原件;用房屋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担保的,须提交产权证复印件,无查封、抵押证明原件;用现金担保,须提交半年以上定期存款单或存折的原件及复印件等;担保人为第三人的须到立案庭现场签名确认;
3、提交上述材料时,凡复印件必须同时提交原件供本院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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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诉讼费用缓、减、免交申请表
案 号(2005)南民一初字第XXX号
申请人张强,男,XX岁,
住所:XXXXXXXXXXXX
申请标的10000元申 请
诉讼费410元
申 请 事 由本人因身体残疾,无工作能力,靠社会救助,生活十分困难,无力交纳诉讼费用,现申请缓交,请准许。
申请人 张强
2005年3月28日
备注申请事由一栏,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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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 山 市 南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夫妻共有财产(债权、债务)登记表
物 品 名 称数 量价 值备 注
房 屋115万元
彩色电视机25000元
洗衣机11500元
衣柜23000元
飞度小轿车110万
豪迈摩托车13000元
金饰36000元
备注
填表人签名:陈敏 确认人签名:
注:1、共有财产包括家庭用品、存款、房屋、生产工具、原材料、产品和因生活、生产而产生的债权、债务。
2、被告对所登记物品数量、价值有异议的,可在备注栏注明,如漏登的,可补充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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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申请书
申请人:永和贸易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XX号。
被申请人:伟业工贸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工业园XX号。
请求事项:
要求伟业工贸公司给付钢材货款250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04年10月8日,申请人与伟业工贸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伟业工贸公司向申请人购买钢材一批,货值250000元,同月25日交货,约定收货后10天内付清货款。申请人依时交货后伟业工贸公司却一直没有支付货款,后经申请人多次追收,被申请人于2004年12月1日写下欠条,确认欠申请人货款250000元,并于12月31日付清。期满后,伟业工贸公司也没有将货款给付申请人,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南海区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伟业工贸公司给付货款250000元。
此致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盖章)
2005年3月1日
附:1、买卖合同1份
2、欠条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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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申请书
申请人:中信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三,电话:
地 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工业区
2005年3月28日,中信贸易有限公司收到南海致诚五金厂的转帐支票一张,因在外出途中不慎遗失,所失票据号码为XXXXX,票面金额为XXX元。发票人是南海致诚五金厂,收款人是中信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的最后持有人是中信贸易有限公司,该票据未背书转让。
为此,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宣告该支票无效。
备注:出票银行为:
出票银行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申请人:中信贸易有限公司(盖章)
2005年3月29日
注:申请公示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银行证明一份
2、 出票单位证明一份
3、 票据存根复印件一份
4、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 公示催告申请书一式两份
民事案件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伟业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三,电话:
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XX号
申请人与永业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件,于2005年2月28日向贵院提起诉讼,经你院立案受理,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特此申请撤回起诉,请予核准。
此致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伟业工贸有限公司
(盖章)
-12-
200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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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执 行 书
申请执行人:张三,男,XX岁, 电话: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五路20号, 邮政编码:
被申请执行人:李四,男,XX岁, 电话: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兴三路2号, 邮政编码:
申请执行的依据: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4)南民一初字第9999号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
申请执行的理由和内容:
上述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履行期限已过,但被申请人拒绝履行已生效的判决。因此,申请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如下:被申请执行人应支付拖欠货款XX元,利息XX元(以本金XX元从XX年XX月XX日暂计至XX年XX月XX日止);案件诉讼费用XX元,以上合计申请执行标的共为XX元。
被申请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
1、 汽车一台,车牌号码为:XXXXXX
2、 房屋一座,地址为:XXXXXX
3、 银行存款,帐号为:XXXXXX
(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张三
(签名、盖章)
2004年12月21日
注:上述填写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须根据各案件实际情况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