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工作报告首次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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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工作报告首次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1月2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将听取最高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将于3日上午进行分组审议。这是被称为“民告官”的行政审判制度自1990年落地至今,首次接受最高权力机关的审阅。

  前不久,最高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接受《中国审判》杂志采访时透露,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已结合专项汇报,对全国10余个省和自治区进行了深入调研,系统地归纳总结了行政审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困难。

  谈到当前行政审判面临的问题时,江必新说,由于历史欠账较多,行政审判面临的新问题仍十分突出,新《行政诉讼法》的贯彻落实尚存在诸多困难。

  江必新总结,目前,外部司法环境不佳的状况还没得到根本性扭转,内部司法保障机制仍然没有落实到位:

  “有的地方政府在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城乡规划、招商引资等领域引发了大量的行政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又千方百计以各种方式掩盖矛盾,要求法院支持不应支持的行政决定;有的地方将法院作为政府的工作部门,要求法院维护地方经济利益,强令法院参加征地拆迁等非审判工作。”

  江必新指出,上述现象表明,在现行司法体制下,法院在受理、审判和执行行政案件过程中,往往受到各种干预,外部司法环境不佳的状况还没得到根本性扭转。

  内部司法保障机制仍然没有落实到位。江必新称,有的地方仍然实行领导审批立案和结案制度;有的地方法院领导基于种种原因,不愿受理案件,不愿判决被告败诉,轻视行政审判,热衷非诉行政执行。行政审判体制机制改革仍然面临阻力,“目前管辖权改革已逐渐显示出疲态。”

  江必新指出,已推行的跨行政区域管辖和集中管辖,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集中法院和非集中法院之间的权力划分矛盾,一些地方的行政审判队伍出现人心不稳、集中受理案件的法院出现因案件数量的增长,信访压力也随之加大等状况。行政审判队伍建设存在隐忧,实行立案登记制之后,行政审判案件数量出现激增态势,而有的地方在实行员额制中,不仅没有增加行政审判法官编制,反而有所减少……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半年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并审议行政审判工作报告的意义何在?江必新认为,这表明最高权力机关高度重视《行政诉讼法》,特别是新《行政诉讼法》的贯彻落实情况,凸显了行政审判对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的意义。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审判的重视,将进一步优化行政审判的外部环境,发挥行政审判在促进和监督政府依法行政中的重要作用。

  2014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随后,实施24年之久的《行政诉讼法》开始大修。2014年12月23日,该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六次会议审议,后经三次审议获得通过,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明确了立案登记制度,增加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将“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将行政协议纳入受案范围、对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设立跨行政区域管辖等内容。

  此后,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落实新《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并加快开展提级管辖、异地交叉管辖、相对集中管辖等管辖制度改革,推进行政审判体制改革。2014年年底,最高法院在深圳和沈阳成立了第一巡回法庭、第二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上海、北京分别依托当地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先后成立了跨行政区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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