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报销,补贴,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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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报销补贴管理制度
出差报销,补贴,直辖市 第一篇

差旅费报销补贴管理制度(试行稿)

为了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公司各项费用支出,提高员工的办事效率,统一各部门的报销程序及规定,使公司管理形成规范化和制度化,现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出差的办理程序

1、出差人员必须事先书面说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及计划所需资金,报公司办公室经总经理同意批准,最后将出差申请或出差计划送办公室备案方可出差。

2、经批准后的出差人员可视情况向公司申请预借差旅费,并应在借款事由中注明出差地点及天数等事项,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办理借款手续。

3、出差人员返回公司后,应就出差事项完成情况,向办公室或分管领导进行汇报,同时由办公室核对相关的出差记录及报销费用明细。

4、出差人员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差旅费标准和有效出差单据,如实填写《报销单》,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费用开支报销办法的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5、凡与原出差申请中所注明事项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改变路线,增加天数、人数、改乘交通工具需经派出分管领导和总经理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二、 差旅费补助标准

1、对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的住宿、伙食、通讯等费用,实行“包干使用,节约归己,超支不补”的原则。

2、对差旅费补助实行按出差地区和人员级别分别制定标准,具体标准见下表:

供就餐不提供住宿的会议,出差人员住宿补贴照常享受;只提供住宿不提供就餐的会议,出差人员就餐补贴照常享受;食宿均不提供的会议,就餐与住宿补贴照常享受。同时,参会期间的会务费必须提供正规的发票据实报销。

6、对于公司委派的学习、培训、工作等需要长期驻外的人员,经领导批准据实报销。

7、所有出差当天往返,仅享受餐补,一律不享受住宿补贴。一般工程维保每次出差保持在2天内完成,超过2天的所有补贴减半,特殊情况报部门经理,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所有需驻扎工地现场的工程出差人员,由单位提供伙食和住宿,一律不享受餐补和住宿补贴。

8、出差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报部门经理,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9、其它特殊人员或特殊岗位出差办理公司业务或其它重要工作,相应的出差报销,由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办法酌情处理。

三、其它规定

1、员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领导可乘坐飞机、软卧;部门经理级:可乘坐飞机、软卧、硬卧、汽车,乘坐飞机、乘坐软卧需报总经理批准;其余员工乘坐火车硬卧、汽车,乘坐飞机需报总经理批准。经理级以下人员原则上不得随意乘坐出租车,如有特殊情况需乘坐出租车时,需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

2、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出差人员须保留完整车(船)票作为报销依据,据实报销。部门经理签字时要加强对票据的审核,非出差过程中的费用不予报销。

3、在出差过程中因业务工作需要使用招待费应先征得总经理同意,报销时需经分管领导核准后,依照财务管理制度中费用开支的有关规定办理报销。

4、 员工差旅费报销规定:住宿费,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执行,超标自付(如有特殊情况需总经理批准方可报销),节约归已。餐补按规定标准领取,不得报销与此相关的费用。招待费用由领导核定,经总经理批准方可报销。

5、员工出差返回后于7个工作日内报销,未按规定时间报销的,财务部门应于当月工资中扣回预借的差旅费,待报销时再行支付。超过1个月以上的出差单据、假票据或不符合规则的票据,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6、财务部有权对不实的出差费用向员工出差地有关单位直接查询,如有虚假行为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处罚。

7、驾驶员外出行车途中,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违章罚款一律不准报销。

8、出差借款,前帐不清、后帐不借,延误工作责任自负,特殊情况由总经理特批。

9、车辆加油费和过桥路费报销:车辆因公使用前必须填报派车单,填实公里数和往返地,报销一律凭派车单进行核算,无派车单一律不予报销。

10、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公司差旅及出差补贴规定
出差报销,补贴,直辖市 第二篇

上海逸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差旅费及出差补贴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工作人员出差的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

于公司全体出差人员。

第二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差旅杂费。

第三条 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差旅杂费根据出

差人员类别的不同执行不同的报销标准;在等候乘机、乘车时的茶座费及其他费用应

由个人自理,不予报销。

第四条 依据出差人员工作职责的不同,相应分为总经理、高管、中层和基层四个级别,按不

同级别,适用不同的报销标准。

第二章 差旅费报销预支规定及程序

第五条 出差人必须在《出差申请单》上填写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

所需资金等必填项目,经部门经理签署意见,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出差。手续办妥后

到财务部办理借款;关于出差的申请、审批、报告等文档的提交,遵从公司有关规

定;未经过审批的,不予借支和报销差旅费。出差申请单由财务部留存,并作为部

门费用考核依据。【出差报销,补贴,直辖市】

第六条 员工可从公司预借差旅款项,预借款应合理计算,基层人员最高限为每日不超

过人民币300元,并应在《出差申请单》上“暂支数额”栏内注明,如有特殊

出差任务,增加的借款另行提出申请;中层和高层依据出差任务的不同据实提

出申请。

第七条 出差人员借款需持批准后的“出差申请单”,填写“暂支单”,列明用款计划,经财

务部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借款。【出差报销,补贴,直辖市】

审批流程:填写《出差申请单》《暂支单》→部门经理审批→总经理审批→财务部审核办理借

支(经办人持出差预算单申请单和借款单)→行政部备案

第三章 差旅费报销标准

第八条 依据出差人职位的不同,差旅费实行不同的报销制度,见下表:【出差报销,补贴,直辖市】

注:经济型连锁酒店,指如家酒店、锦江之星旅店、格林豪泰酒店、汉庭酒店、莫

泰连锁旅店、7天连锁酒店、速8(中国)、布丁酒店连锁、宜必思等。

地区解释

1. 特区指北京、上海、深圳、珠海。

2. 其他各直辖市参照省会标准执行。

3. 对于一天在多个城市出差的,按住宿地核定标准报销。

第四章 交通费规定

第九条 出差时,应根据出差地的远近及业务的紧急程度选择安全、省时、舒适、经济

的交通工具(凭车票报销)。

第十条 一般情况,业务员应首选火车硬座;但乘车时间超过6小时,可乘火车硬卧或汽车卧

铺,超过六小时坐慢车硬座或快车硬座者,按其硬座票面价的50%奖励给个人。

第十一条 遇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需乘火车软卧、火车D字头车次或飞机时,须先申报,经上

级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座,(上级领导同意乘坐时飞机票最高不得超过7折,超过时

按7折报销),未经批准按同程火车硬卧报销。

第十二条 探亲路费报销标准:符合探亲规定的员工,乘火车或汽车的,凭车票实报实销,但

总金额不得超过双程为车硬卧票票款;乘飞机的报销本人单程机票

第五章 出差住宿规定

第十三条 两位以上同性员工前往同一地点出差,原则上须两人同住一间双人房,住宿标准

按高级别者为准,同住人员不报销住宿费。住宿费在规定范围内凭发票按实报销,

高出标准部分原则上自理,如遇特殊情况,出差人员应在报销单据上注明超标事

由,经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后,财务部门给予报销。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给予免费部分或住在亲友家的,不得报销费用。

第六章 差旅招待费规定

第十五条 招待计划及招待费用必须在《出差申请单》上注明,出差在外临时需要宴请时必须

电话请示部门经理,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本着节俭成事的原则在审批额度内进行。

第七章 差旅费填写规定

第十六条 填写要求:报销单上必须完整地填写姓名、部门及职务;

“报销时间”为填写报销单的时间;

“附件张数”为所附原始发票及有关说明的张数。附件应按类别分类,并按

时间顺序粘贴。

“出差事由”应简明、扼要,必须填写;

出发、到达的“时间”、“地点”,基本以票面为准;时间填写到X月X日即可;

“交通工具”,填写城际间交通工具。

“交通费”填写城际间交通费的金额;

“住宿费”,填写根据规定可报销的住宿费;

“其他”,填写订票费、机场建设费、人身保险费等其他费用;

“预支旅费”指报销人从公司预借的差旅用现金;

第十七条 执行据实报销的人员,依据相关发票等凭据报销,包干人员在出差期间联系业务时,

应索取相应的各项支出发票(索取发票票额不低于总包干金额的80%,不得用餐费

及非出差期间发生的票据冲抵,手机费除外),以此作为出差的证明单据,并据此

报销。如果不能提供总包干金额的80%发票,按实际取得的发票金额进行等比例报

销。对于丢失发票的,一般不予报销,如若必须,可由第三者写证明,并交予高层

批准且用其他发票补充。

第八章 差旅费的报销规定及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报销时间应为员工出差返回后的3个工作日之内,并应于报销时退回预借的多余的

款项;未按规定结清差旅费用的,不得借领新的差旅预支款项;

第十九条 报销日不受周三报销日的限制。

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报销,由财务部会签;

第二十一条 超过3个工作日报销差费,每一天按 10 元罚款,若迟报时间超过一个月以上,

每一张单据按每月30元累积加罚(发票日期),并追究其部门经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出差时借款,本着“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延误工作责任自负;借款超

过2000元,需提前2天报请财务备款;因其他原因借款2日未出差,需将借款交

付财务部,待定好出差时间后,重新办理出差借款手续,不能上缴者视为占用公款

处理。

第二十三条 采取差旅费金额固定的管理方式,超支部分自负。

第二十四条 在出差和返程途中乘坐卧铺,未产生住宿费用的,只补助餐费和手机补助,计:

中高层人员为 50 元/天,基层为 30 元/天。

第二十五条 参加各种汽车用品参会(包括上海地区),(先申报预算,按预算执行报销)各种

费用统一管理统一实报实销。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内出差时,交通费只能实报公交车票和地铁票,每天伙食补助10

元。

审批流程:经办人→部门经理审批→财务审核→总经理审批→财务结算。

第八章 补充说明

第二十七条 外出参加会议,会议费用中包括食宿时不再享受食住费用,持会议或培训通知,

根据实际情况,不再另行单报住宿和伙食补贴费。会议费用中不含食宿时,按前

述标准予以补助。

第二十八条 凡与原出差申请单规定的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费不予

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改变路线、天数、人数、交通工具的,需经上级

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九条 出差回公司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报账,对各部门违反规定给予借款而造成账务混乱

的,追究经办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经理级及以下人员出差,原则上不得乘坐不属于同一市内的长途出租车,但下列

情况经主管、总经理同意后除外:

A. 出差目的地偏远,没有公共交通工具的;

B. 携有巨款或重要文件的;

C. 收、发货物笨重,搬运困难或时间紧迫的;

D. 陪同重要客人外出的;

E. 因特殊业务或夜间办事不方便的。

F. 到达新目的地的当天,因旅途辛苦可乘坐出租车。

第三十一条 出差的行程路线须与出差申请单上标明路线相符。不得乘坐旅游轮船和旅

游专线的汽车,不得绕行。违反规定的,其超出标准的金额,自行承担,

并扣减多行走天数已计列的伙食补助和发生的其它费用,且多行走的天数

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举止文明,礼貌谦让,做公司文化与营销理念的传播者。

第三十三条 做好客情关系,不提倡与代理商相互吃请,严禁酗酒赌博。

第三十四条 立场坚定,讲信誉,严禁欺蒙等短期行为。

第三十五条 不接受客户任何礼物,如无法拒绝应如数上交。

第三十六条 严禁泄露公司有关营销政策、销售数据及其他属保密范围内的信息。

第三十七条 出差12天以上回公司后,在不耽误工作的情况下,可调休一天,出差25天以上

回公司后,在不耽误工作的情况下,可调休两天,但不得与国家重大节假日连休。

第三十八条 出差回公司当天车票时间为9点(含9点)前需到公司上班,否则视为调休一天。

11点后当天可直接回家休息。

第三十九条 计算天数方式为:出差当天发车时间为11:00前算一天、20:00前算半天,到

公司11点后算半天、17:00后算一天。

第四十条 如出差人员是公司领导指派的,出差人员除了规定的报销部分,另外补助50元/

人/天,出差遇周末且不调休的按照加班计算工资,调休的不算加班。其他原因

出差的不在此项内。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财务部。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2年11月28日

2015差旅费报销制度
出差报销,补贴,直辖市 第三篇

第1篇: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

为有效控制差旅费用的支出,提高各类业务人员的办事效率,使企业各项管理形成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因公出差的办理程序

1、因公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所需资金,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差。

2、出差人借款需持批准后的“出差申请单”填写“用款申请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担保后,经领导签批,财务部门负责人核准后方可借款。

3、出差人员回公司应在“出差申请单”中情况汇报一栏填写出差完成情况并书面汇报出差工作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考核结果,并在“出差申请单”任务完成情况栏中签署考核意见。

4、凡与原出差申请单规定的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改变路线,增加天数、人数、改乘交通工具需经派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二、费用标准

1、公司职员出差实行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伙食费补助)、市内交通费等费用包干,其标准如下:

(1)集团公司领导:按出差所在地区不同,本着节约的原则可住3—5星级宾馆,误餐津贴60元/天。因工作需要请客户用餐可实报实销,不再列支误餐津贴。

(2)所属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集团公司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可住3—4星级宾馆,误餐津贴40元/天。因工作需要请客户用餐可实报实销,不再列支误餐津贴。

(3)公司中层干部:住宿标准省会180元以内,非省会120元以内。伙食补助40元/天。

(4)一般工作人员:住宿标准省会80元以内,非省会60元以内。伙食补助40元/天。

(5)市内交通费:公司职工出差途中市内公交车费实报实销。如乘车时间为夜间(晚九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可乘出租车,并注明乘车区间。如遇特殊情况,事后应写书面汇报,经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2、去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如:沈阳、长春、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出差人员必须住办事处,食宿由办事处承担,不享受伙食及住宿补助,如因办理业务路途较远,而中途无法返回办事处就餐,可按每天10元补助,但需持有办事处负责人的签字确认证明。

3、(1)外出参加会议经分管领导批准不实行费用包干,采取分项计算的方法,会议费用中包括食宿时不再享受食住费用,只享受10元/天市内交通费和公杂费。会议费用中不含食宿时,住宿费用按标准列支,伙食补助、公杂费,市内交通费按前述标准予以补助。

(2)外出学习人员,住宿费实行包干标准,伙食补助每天20元,外出学习途中可享受伙食补助费,学习期间可享受公杂费、市内交通费。

4、出差特区(深圳、珠海、海南、厦门、汕头),费用本着节约的原则伙食费60元/天。

三、几点具体规定:

1、旅途中未住宿,不享受住宿费包干,只享受伙食、市内交通二项补助费。

2、出差当日往返可享受全额补助(包括次日晨抵达本市)。

(1)中午12时前离开本市按全天补助标准。

(2)中午12时后离开本市按半天补助15元。

(3)中午12时前抵达本市按半天补助15元。

(4)中午12时后抵达本市按全天补助30元。

3、订票费、退票费原则上不予报销,如遇特殊情况需写书面汇报,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

4、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

(1)、公司领导(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乘飞机,火车软卧(或软席)、轮船二等舱、出租车。如因工作需要乘飞机,火车软卧或乘轮船二等舱位需经董事长或总裁批准,方可报销。

(2)、旅途中符合乘卧(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4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而未乘座卧铺,特快按票价50%,其它列车票价60%予以补助。白天乘坐火车软座、软、硬卧不予报销。

(3)、去集团公司设有办事处的地区,连续乘车16小时以上,另外予以30元伙食补贴。

(4)、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统舱,超过六小时发给夜间乘车(船)补助费30元。

(5)、带车辆外出,随车送货扣除包干费中交通补助费。如随车送货后还需办理其他业务可享受交通补助费(需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批准)。

5、在出差过程中因业务工作需要使用招待费应先征得总经理同意,须经安排领导核准并签署意见后财务部方可审核报销,并不再享受当天伙食补助。凡同领导一起就餐,餐费已报销者均不再享受伙食补助。

6、驾驶员出差补助标准;司机外出按15元/百公里补助,货车如二名司机按25元/百公里补助。货车司机住宿费以50元/天标准支付,小车司机按同车领导及工作人员住同档次宾馆,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说明情况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扣除2天往返时间、等候时间按每天20元给予伙食补助。

7、驾驶员外出行车途中的违章罚一律不准报销。

8、出差人员应保留完整车(船)票时间、趟次、住宿发票作为计算费用的依据,部门负责人审批时要加强对票据的审核,不是出差途中的费用不予报销。

9、出差时借款,前帐(账)不清、后帐(账)不借,延误工作责任自负,特殊情况由总经理特批,对各部门违反规定给予借款而造成帐(账)务混乱的,追究财务经办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10、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2篇:差旅费报销制度

为控制费用,提高效率,规范出差人员的审批及报销程序,结合本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销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因工作需要出差报销的人员。

二、出差审批办法:

1、出差申请程序:因工作需要出差,无论是否借款,出差前均应填写“出差申请单”明确出差任务、出行路线、逗留时间及随行人员等相关事宜,出差申请单应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若同次出差任务涉及多部门员工的,应按部门分别填制出差申请单。未经过审批的,不予借支和报销差旅费。出差申请单由财务部留存,并作为部门费用考核依据。

如要借款,应填写“领款单”,根据出差申请单确定借款金额。领款单凭出差申请单经厂长审核批准方可执行。同时财务部实行“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原则。

2、差旅费报销程序:经批准出差办事人员,应如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列明事由、时间、线路后交厂长审核签字,再交财务部审核签字,按《差旅费费用报销程序》予以报销,按规定可报出租车费的人员外的其他人员如要乘座出租车,应事前向厂长请示同意,报帐时由厂长签字认可。

二、差旅费报销原则

(1)市区内出差不论时间长短,均不发给出差补助费。由于工作原因不能回家或公司食堂就餐的,可发给误餐补助费,超出市区范围的,发出差补助费六十元每天。

(2)住宿费报销条件:按出差的实际天数凭正式发票计算报销,没有正式发票的均不给报销。

(3)车费报销条件:超出市区范围的凭正式发票给予报销,没有正式发票均不给报销。

(4)出差人员应在回公司后15天内报帐,需延期报销的应有书面申请并有部门领导和分管领导审批。

(5)差人出员随车(包括因工作需要随货车)乘坐到目的地,未发生车船票;只按规定报销出差各项补贴。

(6)出差人员一般不得乘坐飞机,经批准才能乘坐飞机,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凭票报销,不在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

三、差旅费报销有关注意事项

1、报帐人须在报销单上填写清楚出差人数、姓名和职称、出差事由、起讫时间及地点。

2、差旅报销按财事字[1997]第011号文件规定办理,出差人员不准超标准住宿和坐飞机,因公确需乘坐飞机、软席卧铺或高标准住宿的,须持有经厂长在机票、软席卧铺及住宿发票背面签审后方可报销。否则一律按火车票价或住宿基本标准执行。

3、出租车票按规定一般不予报销;特殊情况确需乘坐出租车的需写出情况说明并由厂长在情况说明书上签字后方可报销。

4、出差参加会议的须将会议通知附于报销单后,电话通知的须在出差事由中注明。

5、一事一单,不得将数次出差合并一单报销。

6、出差期间购买的物品、资料等,需加填费用报销单报销,不得合并在差旅费中报销。7、订票手续费不得超过车船等票价的15%,退票费不予报销。

8、车票遗失的须书面说明情况(注明乘坐的交通工具、起迄地点、时间、票价等)并由审批厂长签字证实,由会计人员按照乘坐最低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核定金额。

四、本规定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本厂应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厂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厂长批准后执行。

第3篇: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

1、为保证全校教职员工因公出差的实际需要,进一步规范差旅费开支的项目及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2、教职员工应充分利用现代通讯网络技术办理外地公务,尽量控制公务出差,缩短出差时间,减少出差次数。确需因公务出差须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校长批准,否则,不报销差旅费。

3、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按“交通费凭票据实报销,住宿费限额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通讯费包干使用”的办法报销。

4、住宿费报销办法

①住宿费限额控制标准:直辖市、省会城市80元/晚/人;地州市及外县60元/晚/人。一人出差和因特殊情况需要突破标准的须经校长批准,然后据实报销。

②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限额标准的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③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提供住宿或住在亲友家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④学校委派外出学习、培训人员的住宿费以学习、培训举办单位出示的发票为准报销,但不得超出第4条第①款的规定,若举办单位免费提供住宿的,按第4条③款执行。

5、交通费报销办法

①出差人员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或其它交通工具(不含租用出租车)的交通费据实报销。出差人员未经校长批准一律不得乘坐飞机、火车软卧、轮船头等舱,也不得租用出租车。

②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按直辖市、省会城市每人每天30元,地县每人每天15元包干使用。

③到外地参加会议和被学校委派学习培训的人员在会期和学习培训期间不报市内交通费。

④自带交通工具或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不报市内交通费。

⑤乘坐火车的按实际乘坐火车硬卧座位票价(随票加收的其他费用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的10%计发个人补助费(

⑥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如遇航班打折,一律按打折后票价据实报销。

6、出差人员的伙食费补助办法

①县城外出差伙食补助(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本省地州市及以下每天每人20元,省会每天每人30元,省外每天每人40元。

②经学校研究,校长同意参加各种短期学习的培训人员,不分区域,学习期间每人每天补助生活费8元。

③小专业学生外出培训和学生实习就业的带队驻点教师,往返培训点和实习就业点的旅差费按学校旅差费标准报销,驻点期间的各种补助按每人每天100元包干。驻点住宿由学校与培训点和实习就业单位联系解决。

7、出差人员通讯费补助办法

①本市内出差不补通讯费,本市外省内出差每天补助15元,省外每天补助25元。

②参加各种短期学习和培训的人员,除补助往返学习和培训地点两天的通讯费外,学习期间不补通讯费。

8、出差人员未按审批出差路线绕道出差的,其绕道期间多开支的交通费和住宿费用由个人自理,且不发绕道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通讯补助费。

9、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10、外出处理公务确需开支公关费用的,必须事前报校长批准,然后凭据在相关专项经费中报销。

2015出差管理制度
出差报销,补贴,直辖市 第四篇

第1篇:公司出差管理制度

一、出差管理办法

国内部分

第一条本公司以及所属工厂及营业所的员工因公奉派国内出差办理公务者,依本办法规定发给出差旅费。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按表16、4、1的标准发给交通费:

一、代理职称的职员比照高一职等人员的标准支给。

二、练习生、雇员、工友比照三等以下职员的标准支给。

(一)乘坐火车及长途汽车,原则上应出具铁路局、公路局或汽车公司的购票证明单,如因故未能取得购票证明单者,由出差人出具凭单。

(二)乘坐轮船应取具轮船公司或旅行社的购票证明单或船票存根。

(三)因急要公务必需搭乘飞机者应事先报准并凭飞机票根报支旅费。

(四)搭乘公司的交通工具者,不得再报支交通费。

第三条员工出差的膳食、住宿、杂费按下列标准核发

a主管级:每日200元

b一般级:每日150元

第四条出差期间因公支出的下列费用,准予按实报销,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乘坐计程车原则上应取得汽车公司开具的统一发票,无法取得者由出差人员出具凭单为凭。

(二)电报电话费应取具电信局的收据为凭。

(三)邮费应取具邮局的证明为凭。

(四)因公宴客的费用,应取具统一发票或贴足印花的正式收据为凭。

(五)因公携带的行李运费,应取具正式的运费收据为凭。

第五条员工出差,应由派遣出差单位的主管填写通知单一式二份,递请核准后,一份送秘书处登记出差日期,一份由出差人凭以预借或报支旅费(按照规定格式逐项填写)。

第六条员工出差销差后三日内应填具“出差旅费报支单”,送请各单位主管核实后递请秘书处审核,总经理核准后,出纳人员方得凭以报支。

第七条员工出差前,得凭核准的派遣出差通知单预借旅费,于出差完毕报支旅费时扣回。第八条市内及短程(一日内)出差人员,除按实报支车资外,另可报支误餐费。

(一)下午一时以后销差者准报午餐。

(二)下午八时以后销差者准加报晚餐。

(三)不得再报支加班费。

第九条奉令调遣的人员,可以比照以上有关条文报支交通费、膳食费(一天)及行李运费。

第十条调遣人员若在公司用膳,则不得报支误餐费。

第十一条调遣人员若超过一天以上但不能视为出差的,可以由公司酌情予以补贴。

国外部分

第十二条本公司员工奉派出国人员,除薪津照领外,并准予报支出差旅费其标准如下:(一)凡出国往返于公司指定地点的交通费按实报支,自行观光的交通费自理。

(二)膳、宿、杂费按当时行情,并依国税局出差规定在报支额度内支给。

(三)派遣在同城市持续驻留30日以上者自第31日起按上列标准八折支给。

第十三条受政府或其他机构聘请(派遣)出国考察或实习的本公司人员已在受聘或派遣的机构支领出差旅费者,不得再向本公司支领出差旅费。

第十四条出差期间因公支出应取得正式收据并按实报销,其无法取得正式收据的零星付款可以以出差人签呈为准。

第十五条如因公务上原因必须支付的费用而超过日用费规定者可以呈请总经理核发特别津贴。

第十六条国外出差旅费报销办法仍比照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办理。

附则

第十七条下级职员与上级职员一起出差时,下级职员得比照上级职员标准支给。

第十八条本公司董事、监察人及顾问的出差旅费比照经理级标准支给。

第十九条膳、宿什费的支领标准,因物价的变动,可以由总经理随时通令调整。

第二十条本办法经董事会核定后实行,修改时亦同。

二、出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出差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员工出差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出差前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出差期限由派遣负责人视情况需要,事前予以核定,并依照程序实核。

(二)出差人凭核准的“出差申请单”向财务部暂支相当数额的旅差费,返回后一周内填具“出差旅费报告单”,并结清暂支款,未于一周内报销者,财务应于当月工资中先予扣回,等报销时再行核付。

第三条出差的审核决定权限如下:

(一)国内出差:六日内由部门经理核准,四日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核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二)国外出差,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第四条出差不得报支加班费,但假日出差酌情予以计新。

第五条出差途中除因病或遇意外灾害,或因工作实际需要电话联系,请示批准延时外,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除不予报销旅差费外,并依情节轻重论处。

第六条出差旅差费分为交通费、住宿费、膳食费、通讯费、交际费等,其标准另定。

第七条出差费用的报销:

(一)交通费、住宿费按标准报销,超标自付,欠标不补。

(二)膳食费按标准领取。

(三)通讯费以邮局凭证报销。

(四)交际费由领导核定,凭据报销。

三、员工出国办法

(一)凡本公司员工因公经核准出国者,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之。

(二)因公奉派出国人员,于出国前需先立承诺书(如附件一),言明按期归国并继续为公司服务,如在返国三年内自动辞职者,愿无条件赔偿出国期间之费用除以三年平均数额之差额,并放弃先诉抗辩权。

(三)出国人员于返国后,应于二星期之内书面提呈出国经过及观感心得必要时,并由总经理排定时间,向公司内有关部门人员讲解心得及工作计划方针。

(四)国外出差旅费报支标准如附表二。

(五)奉派出国人员,出国期间其薪津仍准照领,并得预支核定日数之差旅费。

(六)出国人员应照规定期限归国,并于返国后10日内检具有关凭证向会计部报销,因故拖延不归或费用开支经审核不准报销者,概由出国人员自行负担。

(七)出国人员在国外之旅行,应予规定之路程为限,规定以外路程之差旅费如经总经理核准者,准予报销。

(八)出国接受技术训练或爱国内外厂商机构补助人员,其差旅费如已由有关单位支给者,其支给部分不得再向公司申请,但厂商供给之费用较本办法所订之费用为低时,其差额得由公司补助之。

(九)本办法经经理级会议通过呈总经理核定公布实施,其修改或补充亦同。

第2篇:公司出差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出差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员工出差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出差前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出差期限由派遣负责人视情况需要,事前予以核定,并依照程序实核。

(二)出差人凭核准的"出差申请单"向财务部暂支相当数额的旅差费(

第三条出差的审核决定权限如下:

(一)国内出差:六日内由部门经理核准,四日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核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二)国外出差,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第四条出差不得报支加班费,但假日出差酌情予以计新。

第五条出差途中除因病或遇意外灾害,或因工作实际需要电话联系,请示批准延时外,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除不予报销旅差费外,并依情节轻重论处。

第六条出差旅差费分为交通费、住宿费、膳食费、通讯费、交际费等,其标准另定。

第七条出差费用的报销:

(一)交通费、住宿费按标准报销,超标自付,欠标不补。

(二)膳食费按标准领取。

(三)通讯费以邮局凭证报销。

(四)交际费由领导核定,凭据报销。

第3篇:业务员出差管理制度

为有效控制和压缩差旅费用的支出,提高各类业务人员的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办理程序

1、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所需资金,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差。

2、出差人员借款需持批准后的“出差申请单”,填写“用款申请单”,列明用款计划,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担保后,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借款。

3、出差人员回公司后,应形成出差完成情况书面报告,并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考核结果,签署考核意见。

4、审核人员根据签有分管领导考核意见的“出差申请单”和有效出差单据,按费用包干标准规定,经审核后方可报销差旅费。

5、凡与原出差申请单规定的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改变路线、天数、人数、交通工具的,需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6、出差回公司应在一星期内报账,超过一星期报销差费,每一天按30元罚款,若迟报时间超过一个月以上,每一张单据按每月30元累积加罚(发票日期),并追究其部门担保人责任。

7、出差时借款,本着“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延误工作责任自负,特殊情况由总经理特批,对各部门违反规定给予借款而造成账务混乱的,追究财务经办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二、费用标准

总体原则:对出差人员的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使用,节约归己,超支不补”。

三、报销办法

(一)住宿费报销办法

1、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实际住宿的天数计算报销。

2、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住在亲友家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3、出差人员住宿费报销标准原则上按规定标准执行,有新闻媒介采访、会见地方政府官员和知名人士或影响公司整体形象的特殊业务情况,在分管领导允许的前提下,可按实报销。

4、住宿费标准一般指每天每间,若为同性二人同时出差,按一个房间标准报支,副总以上人员出差,可单独住宿。

(二)伙食补助费报销办法

中午12时前离开本市按全天补助;中午12时后离开本市按半天补助;中午12时前抵达本市按半天补助;中午12时后返抵本市按全天补助。

(三)交通费报销办法

1、旅途中符合乘卧(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而未乘座卧铺,特快按票价50%,其它列车票价60%予以补助。订票费、退票费原则上不予报销,如遇特殊情况需写书面汇报,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2、对于自带车辆人员,交通补助费予以取消(乘坐出租车办事需经主管领导同意)。

3、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得乘左出租车,但下列情况除外:

(1)出差目的地偏远,没有公共交通工具的;

(2)携有巨款或重要文件须确保安全的;

(3)收、发货物笨重,搬运困难或时间紧迫的;

(4)陪同重要客人外出的;

(5)执行特殊业务或夜间办事不方便的

以上情况须请示部门主管同意后方可报销。

4、出差人员应按最简便快捷的线路乘坐车船,不得饶行。出差期间经领导批准顺道回家探亲、办事及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游览,其饶线多支付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期间按事假考勤。遇有特殊情况的,如春运无法购票的,在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报销。

(四)通讯费报销办法

除外出学习和驻厂人员外的出差人员,每天补助10元通讯费,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领导批准。

(五)其他

1、在出差过程中因业务工作需要使用招待费应先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并经安排领导核准并签署意见后财务部方可审核报销。

2、出差人员应保留完整车(船)票时间、车次、住宿发票作为计算费用的依据,对于公司代为订票的,应保留复印件作为审核依据。

3、驾驶员外出按15元/百公里补助,行车途中的违章罚款一律不准报销。

四、补充规定

1、两人以上出差人员,在请示主管领导允许后,可就随行高一级人员标准执行。

2、去往集团办事处的人员,出差途中享受伙食补助费。抵达后食宿由办事处承担,不享受伙食及住宿包干,如因办理业务路途较远,而中途无法返回办事处就餐,可享受伙食补助费,但需持有办事处负责人的签字确认证明。

3、外出参加会议,会议费用中包括食宿时不再享受食住费用,只享受市内交通费。会议费用中不含食宿时,按前述标准予以补助。

4、外出学习、驻厂人员,伙食补助每天16元,期间不享受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包干,途中可享受交通、伙食补助费。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4篇:公司出差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出差人员管理,搞好成本控制,本着“励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出差制度》适用于因工作需要,到外地出差,当日无法返回者的管理。

三、管理职责

综合管理部负责出差人员的统一管理。

1、总经理负责部长以上(含)出差人员的审批;

2、各部门主管副总经理负责部长以下出差人员的审批。

3、财务部负责经批准后的出差费用预付与报销结算。

四、出差申请办理程序

1、出差人员事先填写《员工出差申请单》(也可以计划形式提出),说明出差事项、日期、交通工具安排。

2、部长(含)以上人员的出差由总经理审核批准,部长以下人员的出差由各部门主管副总审核批准,签字后的《员工出差申请单》交办综合管理部备存。

3、因时间紧急,来不及办理出差申请者,应由先口头报告出差审批领导,出差返回公司后补办申请手续。

五、出差费用领报规则

1、差旅费申领

1)出差人员须于出差前1天,预算差旅所需费用,填写借款凭证。

2)交总经理签字,财务经理核实。

3)到出纳处借款。

2、差旅费报销

1)出差人员返回后一星期内必须报账(特殊情况除外)。

2)报销时须将有关单据在《凭证粘贴签》上粘贴齐备,并在每张单据的背面注明消费事项。

3)交部门主管(部长)和总经理签字。

4)财务部审核后,到出纳处报销。

3、有预支差旅费而逾期未报销者,出纳有权催促,逾一个工资期者,出纳应从其工资中扣还借支之差旅费。

4、出差期间由本公司或有关单位提供出差交通工具、交通费或住宿费;出差者不得再申报相应费用。

5、出差中途除因病或遭意外灾害或因实际需要由主管指示延期外,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差期,否则除不予报销差旅费外,并依情节轻重论处。

六、差旅费计算标准

1、出差人员的差旅费用,除往返目的地的交通费用,凭票据实报实销外,出差目的地的住宿费用采取限额控制,伙食费补贴采取包干制,市区交通费报销为:部长级(含)以上人员可以坐出租车凭票报销,一般人员只能坐公交车凭票报销。

2、部门副经理(含)以下人员到出差目的地的交通工具以硬卧、客车、轮船为主,严格控制软卧和高等客仓,未经总经理批准不得乘坐飞机。800公里或(8小时)以上乘火车者享受硬卧,不坐硬卧而坐硬座者,可享受车票全额的50%的额外补贴,800公里(8小时)以下只能乘硬坐,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经分管领导批示,方可执行

3、招待客户所发生各项费用在3000元(含)以下的,须事先征得分管副总同意,凭有效发票申请报销。招待费用超过3000元以上的,须事先征得总经理的同意,凭有效发票申请报销。

4、差旅费按一般管理人员(包括车间班组长)、部长(包括车间主任、厂长、工程师)、副总经理及以上人员三个级别标准申领,凡与高阶层人员一同出差者,差旅费可参照高阶层人员标准申领。

5、出差人员所达目的地的车费、住宿费、市区交通费在标准与要求范围内凭正规票据实报实销,超过标准部分自负;伙食费补贴按标准包干报销。

城市级别阶层沿海特区、直辖市、省会城市地市级城市

县(区)级城市

伙食费住宿费

伙食费住宿费

伙食费住宿费

注:(1)沿海特区指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广州、海南、宁波、温州、大连、青岛。(2)出差打的费用按实际情况可予报销。

七、当日往返出差费用计算标准

1、包括在公司所在地外勤任务。

2、当日往返出差除交通费用按票据实报实销外,如是逾越公司用餐时间可报误餐费每餐20元。

3、公司派出参加培训、学习、支援等公务的员工,按照30元/天的标准报销工作餐费。但若其费用已由公司或有关单位支付者,不得再申请报销。

4、在公司所在地外勤任务时,一律以公交车代步,不得乘计程车,否则费用自理。除非特殊情况,但要经部长查实,经总经理特批。

5、如果两人(同性)一同出差,提倡同吃同住,尽量节约开支。

八、出差承包费日期计算标准

1、差旅承包费按实际出差日数申报,从本地出发上午12点以前离开按一天计算;中午12点以后离开按半天计算,返回本地中午12点以前到达按半天计算;中午12点以后到达按一天计算。

2、出差的路线和时间如果与申请路线和时间发生变化,必须提前告诉部门主管,否则绕道产生的费用和时间不予计算。

1、员工出差应本着节约原则,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保持良好职业素质,与客户约见、商谈准备充分,秉公办事,不得徇私、受贿、索贿、谋取私利,违者按章从严处罚。

2、出差期间,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治安管理条例,并洁身自爱,违法者后果自负,公司概不负责。

3、员工出差在外,行事应谨慎,凡由本人原因造成的意外灾害事故,公司不予任何经济补偿。

七、附则

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制定、修改、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015医院会计制度
出差报销,补贴,直辖市 第五篇

第1篇:医院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会计工作,统一核算办法,提高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医院管理中的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医院财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关联法规:

第二条医院会计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会计核算、分析、监督、预测等活动,提高医院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医院是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卫生事业单位,医院会计是国家预算会计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医院会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五条医院会计核算对象是医院资金的运动。医院资金由预算资金和经营资金两部分组成,都要加强核算和管理。

第六条医院会计核算基础是权责发生制。凡属本期的收益或费用,不论其货币资金是否已经收付,均应作为本期收益或费用处理;凡不属本期的收益或费用,即使货币资金已在本期收付,均不作为本期收益或费用处理。

第七条医院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加强对医院财会工作的领导,要有一位院长分管会计工作。300张床以上(含300张床)的大、中型医院应建立总会计师制度,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含会计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关联法规:

第八条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工作人员职责条例》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医院预算,遵守国家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分清资金渠道并合理使用资金。

二、按照医院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记帐、算帐、报帐。

三、认真做好医院经济管理工作,对医院的经济活动进行预测、控制、分析并参与经济决策。

四、按照银行制度规定,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管理,做好结算工作。

五、按照经济核算的原则,定期检查分析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考核资金使用效果,挖掘增收节支潜力,提高经济效益。

六、监督检查本单位有关部门的财务收支及财产保管、收发、计量、检验等情况。

七、认真宣传国家财政规章制度,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关联法规:

第九条会计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元以下列至角、分。

第十条医院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帐务组织与核算方法

帐务组织与核算方法包括设置会计帐户、复式记帐、审核和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进行财产清查、编制会计报表等内容。

第十一条会计科目应按照资金活动的具体形式和不同的经济内容分类设置,并按其分类的详细程度,分设总帐科目和明细科目两种。

第十二条医院的总帐科目一般分为资金占用和资金来源两大类,共设置46个总帐科目。

医院的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两种。

第十五条原始凭证是载明经济业务具体的发生或完成情况,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和填制记帐凭单的依据。原始凭证按取得渠道分为自制凭证和外来凭证两种。按记载的经济业务内容分为收入凭证、支出报销凭证、往来结算凭证和其他能够证明会计事项实际发生的单据、表册、文件等。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日期和编号;填制单位名称和财务(会计)专用章;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大、小写金额应齐全、相等,不得涂改。外文的原始凭证要附有翻译成中文的译件。

阿拉伯数字书写不得连笔。阿拉伯金额数字前应写人民币符号“¥”。人民币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汉字大写的金额数字一律用正楷字或行书书写,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人民币三字与金额之间不得留有空白。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连续有几个“0”时,可只写一个“零”,印有位数的凭证应逐位填写“零”。

二、一式数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擅自销毁。

发生退款事项时必须取得对方证明。

药品、卫生材料、其他材料出入库时,不得以发票代替入库验收单或出库单。

职工出差借款要填写三联式借款单,第三联作为付款凭证,第二联作报销收回凭证,第一联报销后退还借款人。

经上级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记帐凭单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应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文号。

三、原始凭证的审核:

(一)内容是否完整,手续是否完备。

(二)数字是否真实,计算是否正确,有无刮擦、挖补、涂改和伪造等情况。

(三)记载的经济内容是否符合财政制度、预算和合同。

对于内容不完整、手续不完备、数字有差错的原始凭证,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补办手续或更正。对有伪造、涂改、虚报冒领款项等现象的凭证应拒绝受理并及时报告领导。

第十六条记帐凭单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医院一般可采用通用的记帐凭单,大型医院可根据业务需要采用收款凭单、付款凭单和转帐凭单。收款凭单用于记载与现金和银行存款收入有关的业务;付款凭单用于记载与现金或银行存款支出有关的业务;转帐凭单用于记载与现金或银行存款收支无关的其他业务。对现金和银行存款之间的提存业务应编制付款凭单。

第十七条会计凭证的保管

一、各种会计凭证应及时传递,不得积压,登记完毕后,应按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

二、对各种记帐凭单,应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编号顺序定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章。

三、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外单位如因特殊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在专设的帐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和收取人员共同签章。

四、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财会专用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凭证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医院领导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会计帐簿

第十八条会计帐簿以会计凭证为依据,运用帐户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和反映医院资金运动的情况。

医院会计帐簿包括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日记帐和辅助帐。其设置的方法如下:

一、总分类帐(总帐),按照总帐会计科目设置,其格式采用“借”、“贷”、“余”三栏式帐簿。根据总帐科目汇总表或记帐凭证登记。

二、明细分类帐(明细帐),按照明细科目设置,根据记帐凭单或所附的原始凭证逐笔登记。明细分类帐有以下三种:

(一)三栏式明细帐,一般适用于只反映金额不需要记录实物数量的帐户,如往来帐户。

(二)多栏式明细帐,适用于收入明细业务和支出明细业务。按照一级明细科目设置帐户,按二级明细科目设置专栏,以详细登记医院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

(三)数量金额明细帐,适用于核算各种库存药品、卫生材料、其他材料、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财产物资金额和数量的明细分类帐户。

三、日记帐(序时帐),是按照会计部门取得凭证时间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反映货币资金收付结存详细情况的帐簿。如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和专项存款日记帐。日记帐必须使用订本帐簿。

四、辅助帐(也称备查帐),是补充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所不能详细反映的资料,以备考查的帐簿。如医院科室核算明细帐、成本核算明细帐、财产台帐(卡片)等。

第十九条为了做好记帐工作,保证核算质量,明确记帐责任,医院会计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记帐规则:

一、帐簿的启用和交接:各种帐簿在启用时,会计人员应在帐簿扉页上面写明单位名称、帐簿名称、启用日期、记帐人员和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财会专用章和名章。交接帐簿时,应注明交接日期、交接人员和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三方人员签名盖章。

二、登记帐簿的一般要求:

(一)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帐簿。登记帐簿时,应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逐一登记。做到数额准确,摘要简明扼要,登记及时。要在会计凭证上签名或盖章,并在记帐凭单上打“√”号,表示已经登记帐簿。

(二)帐簿中每格书写的文字与数字一般占格的1/2,不要写满格。

(三)登记帐簿必须用蓝黑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在帐簿上使用红色墨水只限于划线、改错和冲正,以及会计制度中规定用红字登记的其他记录。

(四)各种帐簿必须按照页次顺序记录。记帐不准空页、跳行。如发生空页、空行,应将空页、空行划一道红斜线注销。并由记帐人员签章。

(五)凡需结出余额的帐户,结出余额后,应在“借或贷”栏内写明“借”或“贷”字样。没有余额的帐户,应在“借”或“贷”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Q”表示。现金日记帐和银行日记帐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六)出纳人员应根据现金或银行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分别结出当日余额,现金日记帐的余额应与库存现金数核对相同,并在日结数额下划一道红线。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及时与开户行核对。

(七)每页帐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结出本页合计数和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并抄于次页第一行内,在摘要栏内写上“承前页”。

(八)要定期结帐,月份终了要月结,季度终了要季结,年度终了要年结。

三、记帐错误的更正:

帐簿记录发生错误,应按如下方法更正:

(一)划线更正法,记帐凭单填制无错误,结帐前发现帐簿记录错误,采用划线更正法。文字错误,应对错字划一横线,在上面写出正确的文字;数字错误,应在全部数字上划一条红线,在上面写出正确的全部数字;属于记错帐户,应用红线划销,同时,在应记的帐户中补记。划线后,原字迹要能辨认,记帐人员应在划线处左侧盖章。

(二)红字冲帐法,记帐后发现已经入帐的记帐凭单有错误,采用红字冲帐法。用红字按照错误的记帐凭单填制内容相同的记帐凭单,凭以用红字记帐,冲销原错误记录。同时用兰字填制正确的记帐凭单,登记入帐。

(三)补充登记法,在记完帐后,发现记帐和记帐凭单对应关系无误,而金额小于实际数字,可用蓝字将差额填制一张记帐凭单,补充入帐,记帐凭单和帐簿的摘要栏内,亦应注明原错误记帐凭单的日期、编号和原因。

四、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的平行登记。

(一)凡在总分类帐中进行登记的,也要在其所属明细帐中登记。

(二)记入总分类帐及其所属明细帐的“借”或“贷”的方向必须一致。

(三)记入总分类帐的金额,必须与记入其所属的明细帐金额之和相等。

第二十条结帐,会计人员应按照规定,定期结帐。

一、结帐前,要把所有记帐凭单登记入帐,将总帐同日记帐、明细帐核对。

二、结帐时,应结出每个帐户的本期发生额、累计发生额和期末余额。并在下面划一通栏单红线。年终结帐时划双红线。

三、年度终了,要把各帐户的余额结转下年,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年新帐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数,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第二十一条年度结帐后,当年帐簿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活页帐要将所有空白帐页抽掉,统一编连续页号,加具帐簿封面和帐户目录装订成册,与订本帐一同办理归档。

二、固定资产明细帐和需要跨年度继续使用的材料明细帐,年终可不编页号。

第二十二条记帐程序

一、县及县以上医院会计,一般可采用科目汇总表记帐程序。即定期把所有记帐凭单按相同总帐科目加以汇总,填制总帐科目汇总表,据以登记总分类帐。总帐科目汇总表记帐程序如下:

(一)根据原始凭证和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记帐凭单;

(二)根据原始凭证和记帐凭单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三)根据记帐凭单及其所附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登记明细帐;

(四)根据记帐凭单定期编制总帐科目汇总表;

(五)根据总帐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分类帐;

(六)总分类帐的余额要定期与日记帐、有关明细帐户余额进行核对;

(七)根据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和其他有关资料定期编制会计报表。

第2篇:医院会计制度

第一部分总说明

一、为了加强医院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预字〔1997〕286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

核算的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卫生院等。

三、医院的会计核算除采用权责发生制外,均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

四、医院应按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医院不应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二)医院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医院可按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三)医院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五、医院应按下列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报告:

(一)医院应当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财务报告。

(二)医院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医院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制度规定;医院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医院自行规定。

(三)医院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收入支出总表;

3、基金变动情况表;

4、有关附表。

(四)医院的财务报告应当报送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规定。

(五)医院会计报表,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医院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医院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医院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六、医院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的规定执行。

七、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卫生部负责解释。本制度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卫生部负责修订。

八、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略)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的库存现金。

医院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医院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医院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全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有外币现金的医院,应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医院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第102号科目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

二、医院收入的一切款项(

三、医院应按开户银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末,银行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有外币业务的医院,应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

医院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采用业务发生时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汇率折合。

月末,各种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以及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的外币期末余额,应当按照月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月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因银行结售、购入外汇或不同外币兑换而产生的银行买入、卖出价与折合汇率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医院实际存在银行的款项。

第109号科目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和在途资金等其他货币资金。

二、外埠存款,是指医院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医院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采购地开立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账单等报销凭证时,借记“库存物资”、“药品”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当地银行时,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银行汇票存款,是指医院为取得银行汇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医院在填送“银行汇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医院使用银行汇票后,根据发票帐单等有关凭证,借记“库存物资”、“药品”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有多余款或因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项,根据开户银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多余款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医院与所属单位之间和上下级之间的汇解款项,在月终如有未到达的汇入款项,应作为在途货币资金处理。根据汇出单位的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3篇:医院药品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会计工作,统一核算办法,提高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医院管理中的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医院财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会计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会计核算、分析、监督、预测等活动,提高医院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医院是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卫生事业单位,医院会计是国家预算会计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医院会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五条医院会计核算对象是医院资金的运动。医院资金由预算资金和经营资金两部分组成,都要加强核算和管理。

第六条医院会计核算基础是权责发生制。凡属本期的收益或费用,不论其货币资金是否已经收付,均应作为本期收益或费用处理;凡不属本期的收益或费用,即使货币资金已在本期收付,均不作为本期收益或费用处理。

第七条医院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加强对医院财会工作的领导,要有一位院长分管会计工作。300张床以上(含300张床)的大、中型医院应建立总会计师制度,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含会计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第八条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工作人员职责条例》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医院预算,遵守国家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分清资金渠道并合理使用资金。

二、按照医院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记帐、算帐、报帐。

三、认真做好医院经济管理工作,对医院的经济活动进行预测、控制、分析并参与经济决策。

四、按照银行制度规定,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管理,做好结算工作。

五、按照经济核算的原则,定期检查分析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考核资金使用效果,挖掘增收节支潜力,提高经济效益。

六、监督检查本单位有关部门的财务收支及财产保管、收发、计量、检验等情况。

七、认真宣传国家财政规章制度,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第九条会计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元以下列至角、分。

第十条医院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帐务组织与核算方法

帐务组织与核算方法包括设置会计帐户、复式记帐、审核和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进行财产清查、编制会计报表等内容。

第十一条会计科目应按照资金活动的具体形式和不同的经济内容分类设置,并按其分类的详细程度,分设总帐科目和明细科目两种。

第十二条医院的总帐科目一般分为资金占用和资金来源两大类,共设置46个总帐科目。

第十三条本制度规定的总帐科目和一级明细科目,医院没有相应会计事务的,可以空置不用,但不得自行增删。对二级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各地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记帐方法

第十四条本制度采用借贷记帐法对医院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一、以“借”和“贷”作为记帐符号,用“借”表示资金占用的增加和资金来源的减少,用“贷”表示资金来源的增加和资金占用的减少。

二、以“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做为记帐规则。

(一)资金占用和资金来源同时增加时,资金占用帐户记“借”方,资金来源帐户记“贷”方。

(二)资金占用和资金来源同时减少时,资金占用帐户记“贷”方,资金来源帐户记“借”方。

(三)资金占用帐户内部资金发生增减变化时,增加的帐户记“借”方,减少的帐户记“贷”方。

(四)资金来源帐户内部资金发生增减变化时,增加的帐户记“贷”方,减少的帐户记“借”方。

(五)记入帐户借方的数额同记入贷方的数额必须相等。

三、为了清楚地反映帐户的对应关系,允许编制“一借一贷”、“一贷多借”或“一借多贷”的会计分录,但不允许编制“多贷多借”的会计分录。

四、借贷记帐法的试算平衡公式

(一)全部帐户本期借方发生额合计=全部帐户本期贷方发生额合计。

(二)全部帐户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全部帐户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

会计凭证

医院的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两种。

第十五条原始凭证是载明经济业务具体的发生或完成情况,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和填制记帐凭单的依据。原始凭证按取得渠道分为自制凭证和外来凭证两种。按记载的经济业务内容分为收入凭证、支出报销凭证、往来结算凭证和其他能够证明会计事项实际发生的单据、表册、文件等。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日期和编号;填制单位名称和财务(会计)专用章;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大、小写金额应齐全、相等,不得涂改。外文的原始凭证要附有翻译成中文的译件。

阿拉伯数字书写不得连笔。阿拉伯金额数字前应写人民币符号“¥”。人民币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汉字大写的金额数字一律用正楷字或行书书写,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人民币三字与金额之间不得留有空白。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连续有几个“0”时,可只写一个“零”,印有位数的凭证应逐位填写“零”。

二、一式数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擅自销毁。

发生退款事项时必须取得对方证明。

药品、卫生材料、其他材料出入库时,不得以发票代替入库验收单或出库单。

职工出差借款要填写三联式借款单,第三联作为付款凭证,第二联作报销收回凭证,第一联报销后退还借款人。

经上级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记帐凭单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应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文号。

三、原始凭证的审核:

(一)内容是否完整,手续是否完备。

(二)数字是否真实,计算是否正确,有无刮擦、挖补、涂改和伪造等情况。

(三)记载的经济内容是否符合财政制度、预算和合同。

第4篇:医院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医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以及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医院特点制定本财务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等,不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医院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医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医院的公益性。

第五条医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经济管理,实行成本核算,强化成本控制,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加强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六条医院应设立专门的财务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会计人员须持证上岗。

三级医院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设置。

第七条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医院的财务活动在医院负责人及总会计师领导下,由医院财务部门集中管理。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八条预算是指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目标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医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医院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九条国家对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有条件的医院开展“核定收支、以收抵支、超收上缴、差额补助、奖惩分明”等多种管理办法的试点。

定项补助的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医院要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分析和考核等制度。

第十一条医院应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编制的规定,对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以及预算年度收入的增减因素,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业务活动需要和可能,编制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医院预算应经医院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

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对医院预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稳妥性等进行认真审核,汇总并综合平衡。

财政部门根据宏观经济政策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对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申报的医院预算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批复。

第十三条医院要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经批复的医院预算是控制医院日常业务、经济活动的依据和衡量其合理性的标准,医院要严格执行,并将预算逐级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医院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定期将执行情况与预算进行对比分析,及时发现偏差、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保证预算整体目标的顺利完成。

第十四条医院应按照规定调整预算。财政部门核定的财政补助等资金预算及其他项目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当事业发展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需要增加或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医院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调整预算建议,经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调整预算。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年度终了,医院应按照财政部门决算编制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

医院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对财政部门批复调整的事项,医院应及时调整相关数据。

第十六条医院要加强预算执行结果的分析和考核,并将预算执行结果、成本控制目标实现情况和业务工作效率等一并作为内部业务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逐步建立与年终评比、内部收入分配挂钩机制。

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应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对医院预算执行、成本控制以及业务工作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将结果作为对医院决策和管理层进行综合考核、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收入是指医院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八条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科教项目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医疗收入,即医院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

1、门诊收入是指为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其他门诊收入等。

2、住院收入是指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护理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其他住院收入等。

(二)财政补助收入,即医院按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补助收入,包括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和项目支出补助收入。基本支出补助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拨入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政策性亏损补贴等经常性补助收入,项目支出补助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拨入的主要用于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承担政府指定公共卫生任务等的专项补助收入。

(三)科教项目收入,即医院取得的除财政补助收入外专门用于科研、教学项目的补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医院开展医疗业务、科教项目之外的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培训收入、租金收入、食堂收入、投资收益。

2015培训制度
出差报销,补贴,直辖市 第六篇

第1篇:培训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打造最优秀的企业员工团队,建立学习型企业,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适应公司对各类人才的需求,提高全员整体素质与工作能力,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指导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即所属各分公司、各分厂)深入细致、有序高效地开展岗位培训和专项培训、技术练兵工作,使公司培训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2、培训工作基本原则:

(1)全员性:培训的目的在于提高公司全体员工的综合素质与工作能力,所有人员都应充分认识培训工作的重要性,从管理层到员工层都要积极参加培训、不断学习进步。

(2)针对性:培训要有目的,针对实际培训需求进行。

(3)计划性:培训工作要根据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并按计划严格执行。

(4)全程性:培训工作要贯穿岗前、在岗、转岗、晋职的全过程。

(5)全面性:培训内容上把基础培训、素质培训、技能培训结合起来,培训方式上把讲授、讨论、参观、观摩、委培等多种方式综合运用。

(6)跟踪性:培训结束后要对培训内容进行考核,考核要有结果与奖惩,要定期、及时检验、评估培训效果。

二、培训组织体系

1、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培训组织体系的领导与管理,公司培训的计划与综合、组织与协调、监督与实施、培训效果的考核考察以及各部门培训工作的指导与管控等。

2、为保证实现公司整体培训任务以及督促各单位内部培训工作落到实处,在公司内建立自上而下、权责明晰的培训组织体系和企业内部培训师队伍,保证公司以及各部门的培训工作都有专人负责,在培训业务上由人力资源部统一指导与管理,从而保证各项培训工作的贯彻落实到位。

3、各部门、各单位设立兼职培训管理员,各部门培训管理员一般由经理或助理兼任,各单位可由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兼任。原则上培训管理员尽量由内部培训师兼任,要求必须有能力有时间承担培训任务。兼职培训员在做好本岗位工作的前提下,业务上接受人力资源部指导,负责本单位训前需求调查、培训计划的制定与上报、组织实施及训后跟踪评估等工作,并完成公司交办的培训任务。

4、部门经理和各单位负责人要积极推动本部门、本单位培训工作,列入日常工作项目长抓不懈。定期对本部门员工进行应知应会、提高工作能力与方法的培训,督促、指导培训员完成部门培训任务。如果培训员工作出现疏漏,部门主管要负有连带责任。

5、各部门、各单位培训管理员要随时收集与培训工作相关的基础信息,积极对公司培训工作提出反馈意见和合理化建议,作为培训员年度考核依据之一。

6、每年年终,公司将根据各部门的培训工作开展落实情况实施专项奖惩,对于培训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和培训管理员本人,分别给予奖励;反之,对于培训工作开展不力、未达到规定培训要求的部门,对该部门、培训管理员予以处罚。

三、培训作业流程

1、建立规范的培训作业流程,使培训工作程序化、制度化,保证公司培训工作有目的、有计划、有实效地进行。

2、参训对象分析。培训前要对参训对象进行全面的分析,包括知识结构、学历水平、工作经历、知识掌握程度等,掌握参训对象的整体概况。通过人事基础数据收集、与参训对象上级和代表性人物面谈,了解当时企业在该岗位所存在的现实问题和可能解决方法。(附表一:《参训群体分析表》)

3、培训需求调查。在参训对象分析基础上,展开对参训对象客观、准确、细致、全面的培训需求调查,明确培训要解决的问题与培训目的。(附表二:《培训需求调查表》)

4、编制培训计划。根据对参训对象的分析以及培训需求调查结果,由培训部门结合受训部门实际情况,制订详细具体、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要明确参训对象、参训人数、培训目的、培训内容。要确定本次培训负责人、主持人、讲师、助教(现场音响师、纪律稽查、道具、联络),做到分工明确、保障有力,保证培训计划的可执行性与必执行性,做到形式庄重、气氛活跃、效果达到。(附表三:《培训计划表》)

5、培训计划的贯彻落实。培训计划一旦通过,负责部门要严格实施计划,不得随意更改计划内容,不得半途而废。人力资源部和各部门定期对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和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6、培训的组织实施。培训负责人、助教人员提前15分钟到达培训地点,检视人员到场情况、现场布置、音响电器调试、教材道具等做好培训准备工作,参训人员提前10分钟到达培训地点签到,讲师提前10分钟达到培训地点熟悉现场环境,保证培训准时按计划按要求进行。大型培训应提前邀请公司领导或参训人员上级领导到会致辞典礼,向学员明确培训目的、意义、纪律要求、考核奖惩等。小型临时性培训可以简化操作,人员分工可以兼任,但不能出现责任缺项,降低培训工作要求。

7、培训效果评估。

(1)训中评估:对于时间较长的培训和外训项目,在培训中场休息、第一天结束后,培训负责人要随时与关键学员交谈,了解培训中存在的问题和学员的期望、有关领导的进一步要求,并与讲师及时沟通局部调整,确保达到最好的培训效果。

(2)讲师评估:公司级别的培训结束后,由参训人员对讲师的讲课效果进行打分测评,测评结果录入讲师档案(附表四:《讲师授课效果调查表》)。

(3)跟踪调查和回访:在培训结束后两周或一个月后安排讲师、培训负责人与参训人员及其上一级领导回访面谈,通过跟踪调查表、谈话等方式了解培训目标达成与否,参训人员行为改进、技能提高程度、新知识接受领会情况,作为培训工作考核和改进的依据。对于驻外单位的调查,可以委托该单位培训管理员实施并上报人力资源部。

8、培训考核。培训结束后要有考核,以强化、检验培训效果。有关部门要保证考核的公平、公正、公开,参训人员如果对考核过程存在疑义,可随时到人力资源部反映情况,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调查落实,并要在一周内将调查结果通知提议人员。

9、培训结果。培训完毕后要检验是否达到了培训目的。考核结束后要有结果,成绩优异者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成绩不合格者给予处罚,奖励和处罚情况录入员工档案,作为晋升或增薪的依据之一。由培训负责人对培训过程所有的原始资料要做汇总与记录,培训记录统一交人力资源部备案。(附表五:《培训记录表》)

10、培训档案。一次完整的培训,必须要有培训计划、签到表、培训记录、请假条、出差条等原始记录,各部门未按照要求保存培训原始资料的,公司不承认培训工作的有效性。一次完整培训结束后,要把一切相关的培训原始资料编号入档,人力资源部保存培训计划、培训记录与培训结果成绩单,培训相关部门保存培训调查、培训考核试卷、奖惩情况等其它一切原始资料。

11、培训汇总。每次培训结束后,培训人员要作出专项培训总结。各部门、各单位兼职培训管理员负责按时间顺序每月整理、汇总本环节的所有培训,作出月份培训工作总结,每月25日前上报人力资源部培训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负责每月按时间顺序整理、汇总公司级的培训。各培训管理员每年12月15日前预报本环节下一年度培训需求,12月25日前总结全年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制订年度整体培训计划,并上报公司高层领导审批后执行。(附表六:《月份培训汇总表》)

四、培训管理职责

1、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级别培训、岗前培训、外出培训和大型专项培训的计划、组织实施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做好各环节部门培训、部门内部转岗培训,由人力资源部督促指导、检查考核培训落实情况。

2、公司培训种类包括: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晋升培训、公司培训、部门内训、外出培训、参观考察、业余研习会等。培训方式包括:授课式、操作训练、观摩、观看录象、案例分析、讨论、自学后互相交流、外出受训、参观以及外出受训后进行再培训、技术比赛等。

3、岗前培训与管理方法

(1)岗前培训:即员工在上岗前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安排,目的在于使新员工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与发展历程,熟悉公司组织结构,理解企业文化,学习公司规章制度与行为规范,为上岗工作奠定初步基础。

(2)所有新加入公司的员工,均要接受人力资源部组织的岗前培训,各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要积极配合做好培训工作。

(3)成批员工录用(人数在50人以上),人力资源部与各用人部门沟通,在确定参训人员、人数、培训时间、培训地点、讲师后,结合用人部门意见制定《岗前培训计划》(见附表七),人力资源部提前两天将培训计划下发相关用人单位与讲师,并做好培训保障工作(如培训场地的确定,白板、电源的保证等),保证培训工作按照培训计划顺利进行。

(4)生产部培训管理员负责统计生产系统未经培训而上岗的零星新招员工,人数达到100人后,由生产部管理员负责口头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岗前培训申请,人力资源部与生产部结合制定岗前培训计划,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讲师、安排培训课程、落实培训场地,生产部负责组织参训人员,按时达到培训地点参训。

(5)对于因岗位急需而零星进入公司的人员(20人以下),各部门的培训管理员负责登记本部未经岗前培训而上岗的员工,经人力资源部与各用人部门协调,累计60人以上后统一安排岗前培训。

(6)岗前培训:公共课程,包括《企业简介与发展史》、《企业文化》、《规章制度》、《行为规范》、《保险、安全常识》等,原则上不低于16个课时。专业课程:(1)生产人员应知应会知识、操作规程等;(2)供应人员采购常识、谈判技巧、合同法等。其他需在岗前培训中增加部分专业知识技能、岗位特殊要求的,由该部门在训前3天提供培训内容、要求及考核试卷,必要时应由用人单位推荐培训讲师,以保证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7)岗前培训结束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考核,考试合格到所派部门报到,考试不合格者暂时到所派部门上岗,下期培训时接受补训、补考,考试合格转为正式上岗,考试不合格予以解聘,不参加者立即解聘。考核成绩与试卷存入员工挡案。

(8)岗前培训期间由人力资源部安排生产人员和特殊岗位人员体检,结合公司对外办确定体检时间,不参加体检者不允许上岗。

(9)人力资源部负责保存:岗前培训计划、培训记录、受训人员签到表、培训效果评估表、考试试卷、参训人员成绩单等培训原始资料。

4、转岗培训与管理办法

(1)转岗:即在公司内部转变岗位的工作调动。转岗人员须接受转岗培训,培训完毕后,考核合格方可转岗。

(2)转岗培训目的在于使转岗人员熟悉新岗位的基本工作情况,掌握新岗位的基本工作技能与方法,为上岗后顺利工作奠定基础。

(3)部门内部之间转岗,由所在部门进行培训与考核。

(4)跨部门转岗,人力资源部负责协调,由接收部门进行培训与考核。

(5)培训实施部门要保存以下培训原始资料:转岗培训计划、培训记录、培训人员签到表、考试试卷、受训人员成绩单。

(6)转岗之前未参加转岗培训的员工原则上不得加薪、晋职,不得参加先进评选。

5、公司培训

(1)公司培训由人力资源部安排,针对公司多个部门或公司某个层次的干部员工进行,主要目的在于不断学习新观念、新知识、新方法,逐步提高管理人员与普通员工的素质与工作技能。

(2)人力资源部组织普遍性、广泛性的公司级别培训,各部门培训管理员要积极配合执行。可以根据公司经营需要临时增补专项培训项目。

(3)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管理人员、普通职员和后备干部的日常培训,专业性较强、涉及面较小的现场专业培训由各部门培训专员负责计划、组织、执行,各部门培训由培训专员负责将培训计划、培训记录、考核成绩上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4)公司培训采取整体规划的定期培训和解决实际需要的不定期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实际需要,每年至少安排一期提高部门员工素质或工作能力为目标的定期培训,至少安排二期以提高员工业务操作能力为目的不定期培训。

(5)公司管理人员每年参加日常培训时间不得低于80小时,普通职员每年参加日常培训时间不得低于50小时。

6、外出受训与管理办法

(1)为开拓视野,扩大干部员工的知识面,公司鼓励有针对性的外出学习培训。

(2)按公司统一安排外出受训。如有特殊需要时,事先纳入计划,经批准后落实。(附表八:《外出受训申请表》)

(3)外出参加培训要遵守培训纪律,注意个人言谈举止,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4)外出参加培训时领取的书本、光盘等培训资料属于公司财产,培训结束后要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资料交接手续和借阅手续后方可使用。

(5)外出参训回公司一周内,参训人员填写《外出受训记录表》报人力资源部,作为参加外训的证据资料保存,参训结束后有结业证或其他证明材料的,要将复印件交人力资源部存档。(附表九:《外出受训记录表》)

(6)所有参加外出培训的人员,回公司15天内将受训内容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传达讲授,传达讲授时间不得低于外出受训时间的三分之一。外出参训回公司后,未按要求进行传授培训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7)训后总结:参加外训人员回来第三十天至四十五天内,将培训感受和在实际工作中应用效果,要写出《参加外训工作改进报告》,经所在部门经理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

7、部门内训与管理办法

(1)部门内训由部门主管牵头,部门培训管理员负责制定培训计划与落实方案,并要纳入到各部门年度、月度整体工作计划中,保证内训质量。

(2)部门内训讲师主要由部门主管担任,完成对本部门员工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素质与工作方法。亦可由培训管理员或培训讲师担任。

(3)培训方式采取授课式、电教、操作演示、角色扮演、案例分析等多种方式进行,也可以会代培等,总之要保证培训按质按量进行。

(4)公司各部门内训每月不可少于8小时,由部门培训管理员负责,每月25日把本部门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和下月内部培训计划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以便督促检查。

8、参观考察与管理办法

(1)为学习借鉴先进企业管理经验和工作方法,公司将不定期组织干部员工外出参观考察,各部门也可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提出外出参观考察申请,交人力资源部及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落实执行。(附表十:《外出参观考察申请表》)

(2)公司级考察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计划、组织、协调,各部门专业考察由部门负责。

(3)需要外出参观考察的部门,提前一周填写《外出参观考察申请表》报人力资源部,内容包括:考察负责部门与负责人、拟考察企业或单位名称、考察目的、参加人员、考察时间、考察费用预算等。

(4)外出参观考察结束后,所有参与考察人员要填写《参观考察体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考察组织部门负责将考察中的图片、文字资料、光盘等报人力资源部存档备案。(附表十一:《参观考察体会》)

(5)参观考察人员回公司10天内要将参观考察内容向本部门相关人员进行传达、讲授,将所见所闻和考察单位的先进管理方法介绍给本部门员工。

(6)外出参观考察部门与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外出参观考察进行评估,从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五、培训计划

1、每年12月15日前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本环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需要,向人力资源部上报本部门培训需求计划。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发展需要,每年12月25日前制订出下一年的年度整体培训计划(附表十二:《年度培训计划表》),呈报主管副总批准后执行。每季度末月份28日前制订出下季度的培训计划(附表十三:《年季度培训计划表》),每月28日前制订出下月的月度培训计划。

2、公司级培训计划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各部门培训计划由各部门培训管理员负责制订。季度培训计划、月度培训计划为年度培训计划的分解与落实。

3、年末、季度末各部门要总结本部门的培训实施情况,连同明年或下季度培训计划上交人力资源部。

4、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各部门的年度、季度培训计划的落实执行情况。

5、人力资源根据公司的实际工作情况以及需要,及时调整公司的年度培训计划,保证公司培训工作紧张、有效的开展。

六、培训考核机制

1、公司内所有培训都要在培训结束后进行严格的考核、跟踪,掌握参训情况,评估培训效果,促进参训人员行为改变,提高工作绩效,并与其晋升晋级有机结合起来。

2、建立标准试题库,主要岗位设置A、B、C三套动态试题以便考核时使用。题型分为:填空题——主要考察学员对基本内容、基本概念、基本要点的掌握程度(每空1分,共30空30分);判断题——主要了解学员对重点难点事项的理解正确与否(每题2分,共10小题20分);选择题——适用于考察要点较多的应知应会问题(每题2分,共10小题20分);简答题——只需能够回答要点即可,不需要个人发挥展开(每题5分,共3小题15分);实务题——结合参训对象所在岗位特点和培训目的,制定理论联系实际的题目,考察对培训主题和岗位要求的理解掌握深度、宽度(共15分)。

3、考核可采取笔试、口试、书写心得体会、实际操作技能、沟通面谈等多种方式进行,培训考核部门要负责试题的保密性,禁止在考核工作中营私舞弊。

4、考核评定工作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考核成绩应在考核结束一周内张榜公布并记入员工档案。员工如果对考核的结果或过程有疑义,可到人力资源部或监察委申述,人力资源部负责调查、落实和公布调查处理结果,以保证培训考核的严肃性。

5、按计划要求参加定期日常培训的干部员工,培训结束经考试合格者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公司级培训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认定、发放,部门内部培训由部门提出申请,连同培训计划、培训记录、培训试卷、考试成绩一并交人力资源部,经核实认定后领取相应级别的合格证书。参加培训时间未达到应参训时间80%以上的人员,视为不合格,不得发给培训合格证书。

6、培训合格证书分为蓝色、红色、紫色三种级别,蓝色证书用于员工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单项技能培训;红色证书用于专项技能培训以及部门级系统、定期培训;紫色证书用于公司级定期系统培训、日常培训、管理培训和其它高级专业知识培训。培训级别由人力资源部认定。

7、员工按照要求参加内部培训课程并考核合格者,公司人力资源部发给培训合格证书,在公司内与学历证书同等对待。两个紫色证书等同于中专毕业证书,四个紫色证书等同于大专毕业证书,八个紫色证书等同于本科毕业证书;二个红色证书等同于一个紫色证书;二个蓝色证书等同于一个红色证书。外出受训证书由人力资源部视具体情况认定。

8、建立员工培训档案,采用一卡式管理。对员工进入公司后参加的所有培训项目和成绩,包括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单项技能培训、专项技能培训、公司级培训、日常培训、管理培训和其它高级专业培训等填卡入档,作为员工晋职、增薪、定级、评选先进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大型公司级培训和特殊专项培训,可以由人力资源部颁发专门的培训合格证书。

七、培训师规范管理

1、为了提高公司培训专业化水平,规范内部培训师选拔、定等、晋级和培养程序,本着"宽进严出,培养激励"的原则,由人力资源部、总裁办、行政部、监察委等相关部门组成"培训师认证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培训师选拔、考核、定等、分级工作,推动企业内训工作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

2、培训师基本条件:(1)本人相关岗位工作至少9个月以上,知识水平、技术熟练程度、行业经验在培训对象岗位或上一级岗位处于领先地位。(2)对所在岗位拥有丰富的实际经验,而且要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同时要了解我公司行业信息和所讲专业最新发展动态。(3)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生产车间操作技术特殊岗位可以为中专或正规高中学历。

3、申报、选拔、定级管理程序:

(1)报名:凡公司员工均可经部门或上级同意,个人上报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课程名称、教材大纲、讲义节选。

(2)初审:符合基本条件并且申报材料合格的人员,可以参加试讲。

(3)试讲:按照"内部培训师选拔考核定级标准",申请人员按申报课程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培训项目。由认证评委打分,满分100分。

(4)实习:凡是通过初审的人员,实习期1个月。必须积极配合公司培训主管人员的课程安排,按时按量完成培训任务。实习期间享受公司规定的初级讲师待遇。

(5)定等:按照培训师标准A、B、C、D共四级,参考培训学员满意度调查和培训效果评估结果、培训学时进行综合考评,确定为最低级别D。

(6)晋级:培训师必须从最低级别D逐级考核,一季度考核一次,符合条件者晋升一级,即升为C级。依此类推,同时享受相应的奖励待遇。

(7)认证:内部培训师经人力资源部认定后,发放《ABCD公司培训师资格证书》,取得证书的讲师方可进行培训。

4、培训师选拔考核标准:

(1)教案:

(a)内容丰富,有深度,针对性强,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具有实效。

(b)主题鲜明,具有先进性、超前性。

(c)文笔流畅通顺,精炼,容易理解。

(d)逻辑思路清晰。

(e)时间安排合理,有弹性。

(f)培训目的性明确。

(2)讲台风格,亦称"台风":

(a)仪容仪表良好,气质好。

(b)亲合力强,有感染力。

(c)现场互动、反馈交流积极。

(d)讲解透彻。

(3)效果评估:

(a)训后满意度即时评估。

(b)跟踪调查。

(c)实际效果评估。

(4)培训技术:能够选择适合课程内容的培训方式,并熟练运用各种培训方法,为培训主题服务。

(5)笔试:熟悉成人培训教育规律,并能在教案准备、课程实施、训后跟踪评估等方面充分运用。

(6)前瞻性:课程方向或内容具有新颖性,可以促进我公司在某些方面有突破性的进展或创新。

5、培训师奖励机制:

(1)根据完成内训课程课时,给予讲师补贴:D级10元/课时;C级20元/课时;B级30元;A级50元/课时。讲师补助平均每两周发放一次。(附表十四:《讲师补助申请表》)

(2)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向各重点岗位培训师提供参加外训的机会。

(3)每半年或年度评选出3-5名优秀培训师,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4)连续两次被评为优秀培训师的,并且达到B级的,可以给予带薪参加外部培训职业培训认证培训机会。也可根据公司实际状况,提供一定比例的培训费用补贴。

(5)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晋级和晋升机会。

6、培训师纪律:

(1)努力提供自身业务素质,尤其是熟练掌握培训技术和岗位行业信息。

(2)注意成人培训的特点,尊重参训学员,热情认真完成培训任务。

(3)在执行培训任务时,无故拖延或借故推拖,不主动积极配合培训处工作的,第一次提出警示,第二次降低培训师等级一级。

(4)不论何种原因不能完成既定的培训任务,未提前通知培训处而造成培训工作被动局面或不能如期举行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示、降级、撤消资格。累计两次警告,降低等级一级。

(5)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更新教材,补充生产实践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吸收行业最新信息和技术,保证教材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7、公司干部员工如果具备某方面的特长与授课培训的经验,可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公司讲师资格,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认定。认定后即具备了公司讲师资格,享受公司讲师的一切优厚待遇。(附表十五:《讲师资格申请认定表》)

8、只有内部讲师达不到培训要求时,才可以申请外部聘请。需要外请讲师的部门,提前15天向人力资源部写出书面申请,申请中列明培训费用、车辆需求、住宿条件等要求,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如未经人力资源部批准而外聘讲师进行培训,一切费用公司不予报销。(附表十六:《外聘讲师申请表》)

八、培训纪律

1、参训人员在培训开始前15分钟到场,主管人员负责监督参训人签到,培训讲师应提前5分钟到场。

2、参训人员要遵守培训时间的规定,不迟到、不早退,违者一律罚款10元。到达培训场所后要自觉签到,未签到且无请假条或出差条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3、因故无法按规定参加培训时,提前把请假条交人力资源部,并要有本部主管人员签字,部门经理要有副总裁签字。出差在外无法按规定请假者,要由本部门人员代写请假条并要有本部门主管签字。不能参加培训而未规定请假者,经理以上人员每次罚款50,其他人员罚款20元。

4、培训开始后,培训现场要有人力资源部培训负责人员或受训部门培训管理员在场负责,以维持纪律,协助讲师顺利完成培训任务。

6、参训时准备好学习工具,一般要带笔、笔记本等。

7、参训时将手机关闭,或将铃声关闭,上课期间手机铃响,一律处以10元罚款,参训人员不能因为自身原因干扰培训课的正常进行。

8、培训期间禁止在培训场所内吸烟,一经发现,一律处以10元罚款。

9、培训中间需要外出时,要先举手,征得讲师或培训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外出。

10、培训中间有问题需要提问时,将问题书写在纸条上传递给讲师,或举手示意,征得讲师同意后方可提出问题。

11、要认真听讲,积极参与讨论,不得交头接耳,不得从事与培训无关的事情。

12、参训人员不得在桌面上胡写乱画,违者罚款10元。培训结束后要将座椅轻轻归位,保持桌面清理干净。

九、培训资源管理

1、培训所用一切资源,包括培训教材、教具等均属公司资产,要登记在册,任何人不得占为己有。

2、培训中需要购置必要的教材、教具时,要写出书面申请,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后方可购买。购买的教材、教具必须办理报销和借用手续后方可使用。办理报销手续需持所购买的教材、教具以及正式发票到人力资源部审核,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按公司统一报销程序报销。部门购置培训教材未向人力资源部申请批准的,购置费用公司一律不予报销。

2、培训场地要合理使用。根据培训的实际情况、培训规模、参加人数,确定培训地点,避免资源浪费。

3、珍惜公司的教材、教具,必要时请专业人士操作。如因个人操作失误或对公司财产不珍惜造成教材、教具的损坏或作废,当事人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十、员工继续教育管理

1、为了提升员工综合素质,公司采取多种方式,提高员工综合素质与学历层次,鼓励有发展前途和学习潜力的干部员工继续学历教育。

2、集团要职、核心骨干如需参加继续学历教育的,填写《继续教育申请表》(附表十七),经集团批准后,一切费用集团给予报销。

3、公司鼓励员工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认定学习。

4、参加继续教育费用由公司报销的,在取得毕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后,其证书暂时由公司代为保管,三年以后归由个人持有。未满三年离职的,必须扣除相应费用,否则公司有权力没收其证书。

十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2篇:施工企业培训制度

1总则

(1)随着大规模高标准铁路建设高潮的深入推进,对铁路建设管理和技术人才队伍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上海局作为全路建设的主战场之一,建设人才短缺的问题显得尤为突出而紧迫。因此,我们要把建设人才队伍的培养纳入全局建设工作的大局来谋划,加大力度,瞄准一流,着力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建设管理和技术人才队伍,努力为完成持续增长的建设任务、推动东部铁路率先实现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2)紧盯世界铁路建设技术前沿,以铁路客运专线技术为主要内容,坚持“全员大培训、素质大提高”的工作思路,按照“全员、全面、全过程”的总体要求,服务现有人才,抓好后备人才,积极开发培训资源,创新培训方式,严控培训质量,提高实战能力,为高标准高质量推进铁路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3)培训分为脱产培训、不脱产培训和自我学习三类。

(4)培训形式有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两种。

2岗前培训

(1)指挥部管理人员按照岗位任职资格的要求应进行岗前培训。

(2)岗前培训采用送培和自培的形式。送培是指参加部、局组织的专门培训或送到别的指挥部跟班培训。自培是指挥部安排的内部培训。

(3)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有:敬业精神、专业知识、管理知识、规章制度、安全知识、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基本技能、管理要点等。

3在职培训

(1)在职培训的对象是指挥部全体人员,做到专业全覆盖、人员全覆盖。

(2)主要内容有:敬业精神、专业知识、管理知识、领导艺术、组织协调、新观念、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营业线施工行车、人身安全等。

(3)在职培训分为脱产培训和不脱产培训,采取举办培训班、聘请专家或学者讲座、集体学习、规定课题自学、课题攻关、以会代训、知识竞赛、论文发布、年度述职等形式。

(4)在职员工培训的原则。一要务实:培训内容应是实践性很强的技能、知识,培训时应注重实效。二要互动:任何培训都离不开培训者和受训者,在职培训更加强调培训者和受训者之间的互动。三要沟通:在职培训应注意双向沟通。

四要激励:在职培训不仅是技能知识的培训,更是激发员工的工作手段。因此,在职培训中应注意激励员工的工作干劲。

4培训计划

(1)指挥部应制定下发年度、季度培训、学习计划。

(2)在下列情况下,指挥部应专门安排培训工作:

①部、局安排专门培训班。

②转岗或提职。

③新进员工。

④新规范颁布。

⑤新项目开工。

(3)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的目的、内容、受训人员的条件和范围、负责人、培训时间、培训方式、场所、设施、培训所需时间及如何进行培训(方法、方式、资料、教材)、培训的经费和管理、注意事项等等。

5培训程序

(1)指挥部综合部根据领导和部门的培训要求,以及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制定培训计划,报指挥部主管领导批准。

(2)指挥部综合部根据培训计划,组织实施,负责落实培训人员、选购教材、聘请教师、整理并保存培训资料。

(3)参加培训的员工应经所在部门同意报综合部审核,经指挥部主管领导批准后,到综合部办理培训手续。

(4)需要办培训班的部门,应到综合部办理手续,经指挥部主管领导批准后,由综合部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协助完成。

(5)岗前培训由综合部或委托其他部门实施,综合部负责考核并整理、保存有关资料。

(6)在职员工送外培训,应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综合部审核,报指挥部主管领导批准后到综合部办理有关手续。学习期满,到综合部报到并将考核材料交综合部保存。

6其它

(1)培训经费主要用于培训器材、教材费用、教师讲课费用、培训所需的交通费用、实验费、实习费等。

(2)指挥部对参建单位的培训,由分管部门提出申请,综合部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协助完成。

第3篇:上市公司高管培训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兰州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

司治理,不断提高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规范治理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培训对象为公司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第二章培训内容

第三条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以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收购兼并、再融资政策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内容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公司财务总监培训内容还包括最新会计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培训形式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每个任职期间,至少接受一至两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教育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七条公司不定期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会计师和律师)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相关培训服务。

第四章培训组织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领导部门。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证券部负责。

第九条证券部应建立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情况档案,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参加培训内容、培训地点、培训时间、是否取得证书等。

第十条证券部应定期收集证券监管部门外部培训信息,并以邮件形式知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培训通知要求电话通知,确定参加培训事宜等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证券部应及时收集证券监管部门最新对外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以邮件形式知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4篇:干部培训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按照党和国家的要求,把握干部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分级分类地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激发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干部教育培训面向全体干部,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的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

(三)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健康素质,将能力培养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的全过程。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紧密联系国际形势的新变化,联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进展,联系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职能。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部署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经协商,也可由协管方负责组织。

第三章教育培训对象

第十条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

第十二条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

(二)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三)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四)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五)其他培训。

第十三条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十四条干部必须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十五条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四章内容与方式

第十六条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并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等方式,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十七条政治理论培训重点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的教育,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的纪律的教育,国情和形势的教育,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夯实理论基础、开阔世界眼光、培养战略思维、增强党性修养。

对党外干部,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培训。

第十八条政策法规培训重点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进行党和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外交、国防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训,提高各级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

第十九条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提高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应当按照完善干部知识结构、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干部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被抽调的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实行干部调训计划申报制度。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培训。

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对干部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推行干部自主选学。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干部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教育培训的机构、内容和时间。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或者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公布供干部自主选学的教育培训项目,明确要求,加强管理。

第二十四条加强和改进境外培训工作。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境外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的管理,注重培训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五条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干部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六条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未完待续)

第五章教育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十八条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应当突出办学特色,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部门和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发挥自身优势,承担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和境外培训机构承担干部培训项目。

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促进干部教育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十九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需求,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完善学科结构和课程设计,提高教学水平。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深化人事制度、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充满活力、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改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重点扶持条件较好、优势明显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调整、整顿不具备办学能力和条件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一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培训机构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必须获得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可。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制定和公布相应的准入标准。

培育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市场,引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优化服务,提高质量,逐步形成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指导、公开平等、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市场机制。

第三十二条实行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承担培训项目的教育培训机构,加强项目实施的管理,提高培训绩效。

第三十三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注重培训,促进交流,优化结构,提高素质。

第六章师资、教材、经费

第三十四条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第三十五条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实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通过考核、奖惩和教育培训,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

建立专职教师知识更新机制,保证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逐步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

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国内外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充分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

建立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十七条干部培训教材建设应当适应不同类别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着眼于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逐步建立开放的、形式多样的、具有时代特色的教材体系。

第三十八条坚持干部培训教材的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做到一纲多本、编审分开。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干部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和教材大纲,审定全国干部培训教材;有关地方、部门和机构按照教材大纲的要求,可以编写符合需要、各具特色的干部培训教材,并可选用国内外优秀出版物。

第三十九条加强干部培训教材的编写、出版、发行、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

第七章考核与评估

第四十一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二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和技能的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四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当区分不同的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组织调训和干部自主选学的考核,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实施;干部在职自学的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实施;境外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或者干部所在单位实施。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四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规范简便的评估办法,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评估。

第四十六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的内容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

第四十七条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八条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设与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章监督与纪律

第四十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条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一条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干部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十二条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由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干部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干部教育培训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干部教育培训费用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教育培训办法,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制定。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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