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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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出庭作证 第一篇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 与 纠纷一案,为查明案件事实,现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附证人名单),请予准许。

此致

申请人:

年 月 日【申请出庭作证】

附:证人名单【申请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模板)
申请出庭作证 第二篇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请求事项:【申请出庭作证】

请求贵院依法传唤证人

号: )出庭作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XXX纠纷案件,贵院已经以(XXX)XXX法民X初字第XX号案件予以立案。证人XXX系参与涉案XXX人员,了解涉案XXX情况,为查明案件事实,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XXX出庭作证,证明涉案XXX情况,请予以准许。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XXX(身份证

附:

1、证人基本情况:

XXX,身份证号: ,XXX公司职员,联系电话: 。

2、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2015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出庭作证 第三篇

第1篇: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王庆伟律师

单位: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10层

联系电话:13520774488

申请人依法接受被告人李建彬妻子委托和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被告人李建彬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中担任被告人李建彬的辩护人。申请贵院依法通知本案的唯一关键证人高xx出庭作证。(高xx,女,身份证号码:,现住址:朝阳区后x号楼x室。电话:)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对本案依法作了调查,会见了被告人李建彬,并仔细阅读了案件相关材料。申请人发现案卷材料的证言和辨认笔录中只有高美娇的言词证据,申请人认为其证言和辨认笔录是本案定罪量刑的唯一关键证据,是本案的孤证,其无法与其他证据佐证,证明被告人有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辩护律师还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证人应当由人民法院通知并负责安排出庭作证。”据此,我们依法向贵院申请上述证人出庭作证,以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被告人免遭错误的刑事追诉和判决。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庆伟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日

第2篇: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xxx人民法院:

我与xxxx一案,有证人xxx等x人可证明案件事实,特申请贵院通知上述证人如期出庭作证,以证明本案的案件事实情况,便于本案的公正审理。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证人名单)

1、证人:xxx,性别:x,xx年xx月xx日生,民族:X,住址:XXXXXXXX

证明事项:

2、证人:xx,性别:x,xx年xx月xx日生,民族:X,住址:XXXXXXXX

证明事项:

3、证人:xx,性别:x,xx年xx月xx日生,民族:XX,住址:XXXXXXXX

证明事项:

第3篇: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张凯

单位: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单位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座**层

联系方式:186116***501

申请事项:本人在“卢光明贪污、受贿、行贿、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中,接受当事人卢光明之子卢冠宇的委托,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向贵院申请“卢光明贪污、受贿、行贿、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的证人:牛君佩、梁士印、周金平、卢明亮、卢晓更、杜晓凤、冯勇、程宝军、刘静、牛长卫,出庭作证。

此致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第4篇: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章丘市人民法院:

xx申请追加我作为韩某某等四原告诉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的共同被告,我业已收悉贵院的《参加诉讼通知书》及2015年12月6日9:00的开庭传票。为了查明案情,还原事实真相,我申请韩某某、韩某二人届时出庭作证,以证明事故发生经过及抢救情况,敬请准许。

申请人:xxx

xx年x月xx日

第5篇: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卢愿光

通讯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

【申请出庭作证】

电话:020-83858533手机:13724825670

申请事由:通知证人蓝X周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蓝X周系“陆X诚与何X华返还款项纠纷”一案的重要证人,本案一审诉讼期间,蓝X周已回云浮,不在广州,无法联系,导致上诉人陆X诚客观无法申请到其出庭作证,现在其已回到广州,因此,特申请其在二审出庭作证。

蓝X周能证明上诉人陆X诚与何X华之间存在口头转让协议,协议内容为:“建蓝洗涤厂的机器设施作价26万元,由何X华支付13万元给陆建诚(

作为上诉人陆X诚的代理人。我们认为,经查阅证据资料,蓝X周是本案关键证人,为查清案件事实,需要他出庭作证,特提出申请,并烦请贵院通知(注:如贵院让我们通知亦可)。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2015年11月6日

附:

1、证人:蓝X周,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思劳镇古律村43号,现住广州市荔湾区,联系电话:88184XXX

第6篇: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定期限如何确定

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最普遍采用的证据之一,同时也是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在民诉的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当事人总是在开庭后,法庭调查中口头提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并说明

证人已在外等候。一般情况下,法官为了查清事实都会予以许可,但实际上这样的做法并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首先,对于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要在举证期届满十日前提出。最高院《民诉证据规定》第5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何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可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不仅要由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而且应由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这样证人出庭作证才能规范化。

其次,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也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最高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规定》第19条第1款、第54条第1款的限制。”最高院《民诉证据规定》中的举证期限只适用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不受该规定中30日的限制。

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要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案件的难易程度来确定,一般根据以下几种不同情况来确定案件的举证期限。

情形一是被告在应诉时明确表示需要15天答辩期,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之规定,答辩期为15天,因而举证期限不少于15天。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并须要得到法院的认可,法院应当制作协商举证期限笔录,但协商的举证期限不宜过长,主审法官应当考虑3个月的办案期限,最好限制在30日内;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举证期限协商不成,那么,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时间一般在15日以上30日内。

情形二是被告在应诉时明确表示不需要15天答辩期的,其举证期限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确定的期限必须在15日之内;如果协商不成,或达不成协议,可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应征求被告的意见来确定举证期限,一般限定在15日之内。

2015申请证人出庭申请书
申请出庭作证 第四篇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格式和范文

民事诉讼过程中,无论原告还是被告,都有权利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如果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附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格式和范文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X县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张xx诉李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为使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公正审判,需要证人王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Q省H县xx大街xx号,身份证号码123456789,电话987654321。)出庭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特提出申请。

此致

申请人:张xx

20xx年x月xx日

2016证人出庭申请书
申请出庭作证 第五篇

范文一:

申请人:***、男、38岁、汉族、住*******电话:1356********

被申请人:*****、女、汉族、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准予****在***与徕远宾馆劳动争议案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事实和理由:

在***与徕远宾馆劳动争议案中,因***是徕远宾馆办公室*****,了解案件情况且愿意出庭作证。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此致

范文二:

申请人;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xxxxxxx出庭作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xxx纠纷一案,……说明案件事实及申请证人出庭的理由

此致人民法院

申请人:年月日

附证人联系方式:

范文三:

申请人:江苏*****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县****工业园区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事项:申请证人高***出庭作证。

证明对象:证明被告上海*****齿轮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交付的齿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告上海****齿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告在2016年11月13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出售的齿轮按上海中船第**设计研究院设计的图纸规定的质量标准制造。根据图纸的要求,齿轮的硬度需经调质处理并达到220——250的质量标准。然而用户在实际使用齿轮后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就发现齿轮磨损严重,遂会同被告单位技术员张**、上海中船第*设计研究院工程师高***一起到现场对齿轮进行硬度测试,测得被告向原告交付的齿轮平均硬度只有165,远远低于约定的220——250的硬度标准。上述现场测试有全体在场人员的签字认可,高***作为图纸的绘图人及现场测试人,对被告交付的齿轮因不符合约定的硬度标准导致严重磨损的事实一清二楚。为查明案情事实,申请人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证人高***到庭作证,证明被告违约向申请人交付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齿轮。

证人的基本情况:

高***,男,三十多岁,上海市人,中船第*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起重室主任兼工程师。

地址上海武宁路303号,邮编200063。电话625*****转260/360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2015鉴定人出庭申请书
申请出庭作证 第六篇

第1篇: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范文

xx区人民法院:

关于贵院受理的xx等诉xx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一案,本案关键是被告xx市人民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已由贵院委托四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出具的xx鉴(2015)临鉴字第1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贵院(2015)旌民初字第1049号《通知》申请人已收悉,现申请人认为xx鉴(2015)临鉴字第1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有以下明显错误,其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一)歪曲患方陈述。鉴定书称患方意见“血糖控制上存在不足”“患者入院时肝功检查无异常”。事实上,血糖控制不是不足,而是高的离谱;患者本来就是因为右上腹疼痛,肝功异常前来该院治疗,却被诊断为“消化性溃疡”、“肠梗阻”、“结肠癌”,到10月4日,病人临死前10来小时,其会诊记录单上依然是“消化性溃疡”、“腹部包块”、“不完全性肠梗阻”的诊断。而尸检报告的结果是死者既没有“消化性溃疡”、也没有“不完全性肠梗阻”、更没有“腹部包块”、“结肠癌”。

(二)对分析说明的质疑

1、分析称院方对采集病史、查体、X片检查,符合诊疗常规。事实上经治医师责任心极差,根本未能采集出真实的病史,左右不分。病人明明是右上腹疼痛,被当做左上腹疼痛;并把病人陈述的肝脏损害问题误诊为“消化性溃疡”,还告诉患者院外考虑肝脏损害是错误的,必须按照溃疡病治疗!同时,xx未能认真对患者进行查体,由此造成没有大问题的左上腹出现了左上腹压痛;而有明显病理改变的右上腹却被“肝区无叩痛”;而右上腹有无压痛这一重要的体征却被各级医生所忽略!作为医生,这是一个非常低级的错误,同时也是非常原则性的错误,当然也是致命的错误。正因为这一个细节的遗漏导致了一系列的诊疗失误:

①9月4日血生化提示GGT、ALP明显升高,CHE明显降低;9月6日,彩超检查提示“肝大,肝脏实质弥漫性异常”,而xx却在9月8日给病人下达了可以导致GGT、ALP升高的“莫沙必利”处方;并于9月10日违规给用“特殊使用类”抗菌素“头孢米诺”和“限制性使用类”抗菌素“奥硝唑”。

②9月6日,胃镜检查已经排除“消化性溃疡”的诊断,可是,患者从入院至死亡一直使用“泮托拉唑”!加重了肝脏的损害。

③转外科后xx换用“特殊使用类”抗菌素“哌拉西林舒巴坦”,并给糖尿病患者输入包括“卡文”在内的大量高浓度葡萄糖,却不给够足以对抗的胰岛素。如此等等,均是严重不符合诊疗常规的行为。

2、鉴定书分析黄疸的成因基本排除了病毒所致,那么,可能性最大的因素就是应该是药物所致!这在四川省人民医院医学司法鉴定所的尸检报告中已有明确分析,即“急性重症肝炎多由病毒或药物因素引起”。而本例患者本来就因为肝功异常前来就医,又被院方使用了13种有损肝脏的药物,其中的“卡文”、“头孢米诺”对肝功受损的病人是明令禁止使用的!而xx鉴[2015]临鉴字第1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故意模糊概念,不对药物因素进行任何分析,因此,其结论没有公信力!

3、鉴定书称胆红素升高,ALT、AST没有同步明显升高,所以不能判明病因,这是非常荒唐的逻辑!依据多次生化检查结果提示ALP、GGT、TBA明显升高,而CHE却明显降低,结合尸检时的淤疸表现,这些都强烈提示存在药物性的肝实质性损害。鉴定人为何对明显的客观事实视而不见,避重就轻、避实就虚?

4、用药明显不符合正确的临床诊疗思路。患者因肝功受损前来就医,院方不是采取积极的护肝治疗措施,同时注意控制血糖,停用所有可能加重肝脏损害的药物,而是违犯规定滥用抗菌素,乱用制酸剂、且大量使用有损肝脏的药物,这也符合规定?

5、鉴定报告称治疗中曾发生两次血糖升高,测定血糖14.72mmol/L,还不能排除输液时采血。事实上,9月3日,患者入院当日血糖仅5.26mmol/L,转外科后,自9月18日才出现明显的血糖升高,至9月29日,患者测定血糖值14mmol/L以上者高达30次!其中,9月19日21:00更是高达22.8mmol/L!且排除了输液的干扰,如此血糖水平与患者病情恶化没有关系吗?

就以上质疑,申请人已有明确的事实及证据证明,同时,申请人已于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向贵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并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请求对被告xx市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申请人认为,司法鉴定在实质上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和得出的判断性意见,其本身仍然是鉴定人对鉴定对象的主观认识(更何况申请人已对该鉴定意见书提出若干有充分事实及证据的质疑),为了确定其有无证明力或者证明力大小、强弱,因此,应当为鉴定结论进行法庭质证,故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管理通则》第七条规定“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等,以上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质询。四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具的xx鉴(2015)临鉴字第1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虽为贵院委托鉴定,但为确认其证明力,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民事审判公正,故特向贵院申请xx鉴(2015)临鉴字第1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请予以批准!

第2篇:鉴定人出庭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

通知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鉴定人员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天津市***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经贵院委托,由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对原告供应的楼宇对讲(可视)系统进行产品质量鉴定。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号鉴定结论。申请人认为,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现场勘验过程流于形式,缺乏专业水准。申请人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申请人:**电器有限公司

代理人:

第3篇: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王康庭律师

通讯地址:海口市金贸区国贸大道景瑞大厦B座1803室

申请事项: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陈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一案,申请人是陈某的辩护人。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向贵院提交了由海南省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琼医鉴2015-009号)。该鉴定书认定陈某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王某的死亡存在部分因果关系。申请人认为该鉴定书中存在诸多事实不清的地方。为了解决本案涉及医学专业方面的问题,更好地查明本案事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通知参与上述鉴定的专家组出庭。

请贵院通知。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申请人: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

王康庭律师

二00七年一月四日

第4篇:鉴定人出庭申请书范文

xx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与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经贵委员会委托,由xx司法会计鉴定所进行鉴定。xx司法会计鉴定所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xx司会鉴所(2015)会鉴字第010号《鉴定意见书》。申请人认为,鉴定人作出“xx有限公司在xx宾馆施工完成的智能化系统的工程造价240584.91元”鉴定结论缺乏依据。根据《仲裁法》第四十四条关于:“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部门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之规定,特申请贵委员会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此致

申请人:xxx

委托代理人:

第5篇: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关于贵院受理的xx等诉xx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一案,本案关键是被告xx市人民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已由贵院委托四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出具的xx鉴(2015)临鉴字第1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贵院(2015)旌民初字第1049号《通知》申请人已收悉,现申请人认为xx鉴(2015)临鉴字第1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有以下明显错误,其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一)歪曲患方陈述。鉴定书称患方意见“血糖控制上存在不足”“患者入院时肝功检查无异常”。事实上,血糖控制不是不足,而是高的离谱;患者本来就是因为右上腹疼痛,肝功异常前来该院治疗,却被诊断为“消化性溃疡”、“肠梗阻”、“结肠癌”,到10月4日,病人临死前10来小时,其会诊记录单上依然是“消化性溃疡”、“腹部包块”、“不完全性肠梗阻”的诊断。而尸检报告的结果是死者既没有“消化性溃疡”、也没有“不完全性肠梗阻”、更没有“腹部包块”、“结肠癌”。

(二)对分析说明的质疑

1、分析称院方对采集病史、查体、X片检查,符合诊疗常规。事实上经治医师责任心极差,根本未能采集出真实的病史,左右不分。病人明明是右上腹疼痛,被当做左上腹疼痛;并把病人陈述的肝脏损害问题误诊为“消化性溃疡”,还告诉患者院外考虑肝脏损害是错误的,必须按照溃疡病治疗!同时,xx未能认真对患者进行查体,由此造成没有大问题的左上腹出现了左上腹压痛;而有明显病理改变的右上腹却被“肝区无叩痛”;而右上腹有无压痛这一重要的体征却被各级医生所忽略!作为医生,这是一个非常低级的错误,同时也是非常原则性的错误,当然也是致命的错误。正因为这一个细节的遗漏导致了一系列的诊疗失误:

①9月4日血生化提示GGT、ALP明显升高,CHE明显降低;9月6日,彩超检查提示“肝大,肝脏实质弥漫性异常”,而xx却在9月8日给病人下达了可以导致GGT、ALP升高的“莫沙必利”处方;并于9月10日违规给用“特殊使用类”抗菌素“头孢米诺”和“限制性使用类”抗菌素“奥硝唑”。

②9月6日,胃镜检查已经排除“消化性溃疡”的诊断,可是,患者从入院至死亡一直使用“泮托拉唑”!加重了肝脏的损害。

③转外科后xx换用“特殊使用类”抗菌素“哌拉西林舒巴坦”,并给糖尿病患者输入包括“卡文”在内的大量高浓度葡萄糖,却不给够足以对抗的胰岛素。如此等等,均是严重不符合诊疗常规的行为。

2、鉴定书分析黄疸的成因基本排除了病毒所致,那么,可能性最大的因素就是应该是药物所致!这在四川省人民医院医学司法鉴定所的尸检报告中已有明确分析,即“急性重症肝炎多由病毒或药物因素引起”。而本例患者本来就因为肝功异常前来就医,又被院方使用了13种有损肝脏的药物,其中的“卡文”、“头孢米诺”对肝功受损的病人是明令禁止使用的!而xx鉴[2015]临鉴字第1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故意模糊概念,不对药物因素进行任何分析,因此,其结论没有公信力!

3、鉴定书称胆红素升高,ALT、AST没有同步明显升高,所以不能判明病因,这是非常荒唐的逻辑!依据多次生化检查结果提示ALP、GGT、TBA明显升高,而CHE却明显降低,结合尸检时的淤疸表现,这些都强烈提示存在药物性的肝实质性损害。鉴定人为何对明显的客观事实视而不见,避重就轻、避实就虚?

4、用药明显不符合正确的临床诊疗思路。患者因肝功受损前来就医,院方不是采取积极的护肝治疗措施,同时注意控制血糖,停用所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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