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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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新修订的《廉洁自律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是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从严治党制度创新,为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界定明确的行为空间。两项法规一正一反、相互配套。

  《廉洁自律准则》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确立“行为高线”,告诉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该树立怎样的理想信念、价值追求和行为标准,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主要特点是紧扣“廉洁自律”;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突出“关键少数”;删繁就简,使全体党员易懂易记。

  《党纪处分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告诉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禁止什么、摒弃什么,否则将要受到纪律处分。主要特点是将党章相关内容具体化,突出政党特色、党纪特色;将违反党的纪律行为整合修订为6类;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最新成果。

  对于全体党员干部来说,贯彻这两部法规,在思想上就是要解决麻木不仁、无所畏惧的认识,提高底线思维、敬畏意识,在行动上要抵制“私”“腐”“奢”的恶劣风气,提倡“公”“廉”“俭”的良好风尚。

  2015年09月26日,王岐山书记在福建调研时强调,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即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四种形态”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必须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我觉得,这“四种形态”是党风廉政建设实践的总结,科学回答了“用什么执纪、为什么监督”等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对于挺纪在前、执纪必严,以纪律建设推进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和丰富实践价值。

  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来说,推进两部法规的贯彻落实,就是要做好深化三转工作,加大议事机构清理,坚决不做于主责无关的事项。要认真聚焦主责主业,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切实解决不敢、不愿、不能监督的问题。要坚持原则,敢于碰硬,提高自我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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