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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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调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范本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做好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维护企业的利益,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1. 火灾事故:指因失火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火灾事 故分为:重大火灾事故、特大火灾事故。

重大火灾事故: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特大火灾事故: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重伤20人以上(含20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2. 因工伤亡事故: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因工伤亡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

轻伤事故:受伤者损失一个工作日以内的伤害事故。

(1) 重伤事故:按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2) 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的事故。

(3) 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重伤5人以上(含5人)的事故。

(4) 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3. 交通事故:指造成车辆损坏、人身伤亡或货物损失的事故。交通事故分为:重大交通事故、特大交通事故。

(1)重大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重伤3-10人;财产损失3-6万元。

(2)特大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含3人);重伤11人以上(含11人);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含8人);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含5人);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含6万元)的事故。

4. 设备事故:生产装置、动力设备、电气、管道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经济损失或停产的事故。

二. 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汇报,部门负责人应立即向厂领导汇报,并及时组织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调查组经过充分的调查取证,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在调查过程中,被调查的有关人员应如实提供证据、证言,不得拒绝。事故单位应尽可能地为事故调查组提供方便,不得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3、事故档案由安全管理部门统一保管,包括事故现场检查纪律、旁证材料、影像资料、技术鉴定、化验分析材料、仪表记录、调查材料、会议记录、登记表及事故报告书等。

4、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确保该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 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凡属责任事故,均要追究责任。

2、事故责任者的认定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对照本厂安全责任制进行分析,一起事故涉及各方面责任时,则分清主次轻重,分别予以追究。

3、凡是违章操作,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责任制和劳动纪律,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本人或他人轻伤,根据情况轻重,分别给予责任者罚款或纪律处分。

4、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部门职工轻伤或重伤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部门负责人(包括安全员、班组长)扣发奖金、罚款和纪律处分:

(1)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职工不会操作或不懂安全操作规程;

(2)违章指挥,强迫职工违章作业;

(3)设备有缺陷,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装置不齐全;

(4)对已发现的隐患既没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又不上报予以及时解决。

5、凡是发布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的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无视安全部门的警告,未及时消除隐患或管理混乱而酿成重大或重大以上伤亡事故的,追究厂领导者的责任。

6、对于重大以上事故的责任者或其他有关人员,如果有毁灭、伪造证据,破坏、伪造现场,干扰调查工作或者嫁祸于人的,利用职权隐瞒事故、虚报情况或故意拖延不报的,对如实反映事故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从重处罚。

篇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调理
XXXX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总则

1、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落实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2、公司及各部门在出现任何事故和安全隐患都必须及时报告,及时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或整改措施,以达到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目的。

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二、相关名词的定义

(1)迟报: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

(2)谎报: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

(3)瞒报:对于超出规定时限24小时不上报,或超过规定时限后公司通过其他渠道首先了解到事故的情况。

三、事故

(一)XXX部为事故归口管理部门。主管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有责任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有权要求责任部门重新上报处理意见。对不按规定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的部门,XXX部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二)事故的确定与分类

1、人身事故的定义:人员在工作关联的环境或生产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将人身事故划分为以下四类:

(1)轻微伤事故:指员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不超过三个工作日,无需住院治疗的事故。

(2)轻伤事故:是指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一般指员工负伤后需要住院治疗,或虽未住院治疗,但歇工超过四个工作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3)重伤事故:是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或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4)死亡事故:工作关联导致的人员死亡。

2、设备事故的定义: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意外突发事件,由于事故通常会造成停产、减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称为设备事故。设备事故根据事故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人员伤害的程度,可分为以下等级:

(1)小设备事故:

a、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费1000元以下的事故。

(2)一般设备事故:

a、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费达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事故。 b、经济损失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造成员工轻微伤。

c、主要生产设备发生事故,使生产系统停产8小时以上,16小时以下。

(3)大设备事故:

a、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费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事故 b、经济损失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造成员工轻伤。

c、主要生产设备发生人为事故致使联动机组或生产系统停产16小时以上,32小时以下。

(4)重大设备事故:

a、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费达3万元以上。

b、经济损失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事故(火灾、爆炸等)。

c、造成员工重伤及以上伤害。

d、主要生产设备发生人为事故致使生产系统停机32小时以上。

(5)若有下列情况的,不列为设备事故:

a、因生产工艺造成的停产(设备未损坏)。

b、因设备技术状况不好而安排的临时检修。

c、凡计划检修和“点检”发现问题而安排的检修。

d、生产过程中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正常动作和安全件损坏使生产中断者。

e、生产线上建(构)筑物因使用长久,自然损坏危及生产或迫使停产者。

f、生产工具损坏迫使生产中断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调理】

g、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设备损坏,迫使生产中断者。

3、未遂事故定义:是指由设备或人为差错等各种原因,已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事故,幸亏及时发现得到挽救,或幸运避免,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四、事故上报流程

1、各部门内部组织上报

(1)对于小设备事故,事发部门必须在事发当班完成事故记录,并由部门主管领导每周五将事故发生情况汇总报公司设备员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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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轻微伤事故或未遂事故或一般设备事故,事发部门必须在事发当班完成事故记录,并由部门主管领导在当天书面或电话上报公司安全员或设备员备案,由安全员或设备员向安全主管领导汇报。

(3)对于轻伤事故或大设备事故及其以上的,事故发生部门主管领导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0分钟内将事故的概况书面或电话上报公司安全员、设备员和安全主管领导,安全主管领导应在30分钟内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事故的概况,涉及到重伤、死亡及重大设备事故的,由分管领导在30分钟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

2、公司外部上报

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XX市安监局和XX乡安办报告,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五、事故救援

1、接到事故报告后,XXX部应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

2、当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继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受伤或中毒人员用适当的方法和器具搬运出危险地带,并根据具体情况施行急救措施。

3、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现场人员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现场人员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拍照或录象工具的还要进行拍照或录像,便于调查分析。

六、事故调查

1、事故调查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篇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调理
201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1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

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篇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调理
2016质监局年重点工作计划6篇

第1篇

一、推进国家海产品质检中心建设

1.力争年内完成一期工程主体建设任务。

二、争创名牌6个以上

1.2-4月份,开展名牌调研工作,帮助名牌培育企业完善质量基础工作。

2.4-6月份,组织申报企业参加名牌申报说明会,指导企业准备申报材料,完成书面材料及网上申报等环节。

3.7-11月份,指导帮助申报名牌的企业做好名牌答辩和现场抽查的准备工作。

三、完成第四届市长质量奖评选活动

1.5月份,下发第四届市长质量奖评选工作通知,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评选活动。

2.7月份,完成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3.8、9月份,开展市长质量奖的网上投票和用户满意度调查测评工作。

4.10月份,组织质量奖专家进行评审,完成候选名单的推荐工作。

5.11月份,组织召开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拟奖名单,并进行公示确认。

四、深入推进工业企业标准化工作

1.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工作。组织相关企业开展标准体系建设工作,加强对在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检查指导,确保年内有2家企业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验收。

2.开展企业产品采标工作。按照《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主动查询、收集企业产品执行标准采标情况,深入企业检查,加大采标宣传和指导力度,正确指导重点领域主要工业产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争取年内有2种产品采用国际标准。

五、积极开展国家级旅游标准化试点城市建设工作

1.按照旅游业态的不同,联合市旅游局做好旅游相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培训宣传工作。

2.结合服务标准化试点建设工作,积极指导全市旅游企业开展标准体系建设工作,并对体系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体系有效实施和持续改进。

六、加强热量表监督管理,提高热量表安装前首检率

1.推进计量技术机构建立热量表计量标准,加强热量表实验室建设。

2.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在全市开展一次全面的热量表监督检查,确保热量表的质量,提高安装前首检率。

七、强化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

1.落实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扎实做好乳制品企业主动报告工作,全市乳制品企业主动报告工作覆盖率达到100%。

2.加大乳制品、水产加工品、食用植物油、酒类等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把好产品质量关。

八、开展食品安全抽检及风险监测

1.按照市政府批复的年度计划,大力开展抽样检验和风险监测工作,全年完成检验、监测任务940批次以上。

九、组织4次以上重点产品的专项执法打假行动,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1.以涉及安全、卫生等关系国计民生的产品为重点开展2次以上执法检查。

2.以突出质量安全,提高消费信心为重点,对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产品年内组织2次以上专项执法检查。

第2篇

2016年全市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省第十次党代会和市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服务“蓝色经济区”发展战略和“转调创”大局,以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稳中求进,务实创新,大力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打牢质量基础,完善质量监管,推动质量发展,为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新贡献。按照这一要求,2016年全市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要把握以下要点。

一、深入实施质量强市战略,服务全市“转调创”大局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调理】

1.推进实施质量强市战略。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6—2020年)》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积极推动市政府颁布实施《市质量发展规划2016-2020年》,抓好规划精神的贯彻落实。积极组织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和个人学习新版《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做好省长质量奖的培育工作。进一步完善市市长质量奖评选工作,做好召开第三届市长质量奖颁奖会议的有关工作,积极开展第四届市长质量奖评选工作。推动名牌企业采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积极争创市长质量奖。

2.加强宏观质量管理工作。强化企业质量主体作用,严格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引导大中型企业率先设立“首席质量官”制度。大力实施质量提升工程,提高质量总体水平。利用全省产品质量指标数据信息采集系统,认真分析企业产品质量状况,提高质量状况分析报告的编写质量,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深入推进名牌战略,发挥品牌引领带动作用,服务经济发展“转调创”大局。引导企业推行ISO9000等质量管理方式,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深入企业调查研究,了解名牌培育企业有关情况,做好名牌目录争取和名牌争创工作。积极开展创建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工作,着力抓好文登特种皮毛养殖加工等基地内企业的质量基础工作。

二、强化技术基础建设,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

3.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加快现代农业标准体系建设,深化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工作,加大实施力度,确保2个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顺利通过国家标准委验收。积极开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制修订,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创建工作,提升企业竞争实力。推进国家级服务标准化试点建设,确保刘公岛景区顺利通过国家标准委验收。加强对新立项的3个国家级服务标准化项目建设的指导,带动省级试点项目上层次。

4.加强计量管理和服务。完善加油机、电子计价秤等重点计量器具的计量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组织热量表等人民生活密切相关计量器具和5种产品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专项整治和监督抽查,加大计量执法力度,强化执法推动作用。组织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完成50名企业能源计量人员培训和4家企业现场审查工作;加强《省重点用能企业能源计量信息平台》应用,完善列入省千家重点用能企业档案;继续在重点用能企业推行能源计量示范活动;加强能效标识监督。组织落实省局《计量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规划》,积极推动计量技术机构增建计量标准,完成县级计量技术机构能力达标,推进我市计量技术能力发展。

5.提高认证工作有效性。围绕产业集群的建设和龙头企业的培育工作,重点组织好质量管理体系等认证制度的宣贯和实施。加强对资质认定实验室的监管,组织好对19家实验室的监督工作和微生物、室内空气中甲醛等项目的能力验证工作。落实3C认证产品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的责任,组织开展重点产品监督抽查和专项整治。做好有机认证产品的监管,重点查处虚假认证、冒用认证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一次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愿性认证企业和实验室的专项检查。

三、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提高质量安全总体水平

6.扎实开展食品安全监管。落实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扎实做好乳制品企业主动报告工作,全市乳制品企业主动报告工作覆盖率达到100%。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着重加强乳制品、水产加工品、肉制品、食用植物油、酒类、调味品、食品添加剂等7类产品生产企业原辅料查验环节的监督力度,督促企业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大力开展抽样检验和风险监测工作,全年完成检验、监测任务达940批次以上。强化对承检机构和后处理工作的检查考核,进一步提高抽检工作质量。加强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和风险排查,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对行业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和“潜规则”集中专项整治。密切关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依法依规组织应急处置,不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加强食品监管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培训,市级培训完成230人次。

7.提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水平。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提升年”活动,深入贯彻《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落实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开展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站、检验站专项整治,为下一步实施气瓶电子信息化管理打下基础。强化电梯维保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维保质量。抓好节能监管工作,完成工业锅炉的节能检测目标和任务,引导企业进行节能改造。

8.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深入推行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制度,根据分类等级,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开展电线电缆、化肥、水泥、建筑防水卷材、塑料管材、汽车刹车片、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等八类产品质量提升活动,按照“发现问题-综合整治-帮扶提高”的途径提升产品质量。抓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后处理工作。认真实施不合格企业约谈制度,督促企业有效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加强机动车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后续监管工作。对全市机动车安检机构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为。

9.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深化区域整治和重点产品专项执法,重点办好倍受社会关注、事关国计民生、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拓宽执法工作领域,全面履行质监职责。严格办案流程,全面提高办案质量。深入推进12365热线建设,提高风险识别和矛盾化解的有效性。全面加强全市稽查队伍正规化建设,形成分工明确、运转协调、上下联动的质监执法工作机制。

10.加强纤维及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切实履行监督和检验职能,做好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全市纤维质量安全。做好纤维质量行政执法工作,确保不出现区域性、系统性的质量问题。努力提高检验能力和水平,为纤维企业和纺织品企业做好技术服务,全力推动我市纤维产业健康发展。

11.深入做好行政许可工作。进一步健全行政许可工作机制,优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计量检定员许可网上审批工作流程,做好本局行政许可系列工作制度的制、修订工作。完善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平台应用,做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计量检定员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系统的全面应用工作;强化对网上审批系统统计、查询、监督功能的使用培训。以强化培训、细化工作流程、规范窗口管理制度为重点,深入推进窗口服务标准化建设,促进窗口服务质量和服务形象再提升。全面推行审批事项统一登记工作,将本局行政审批窗口所有事项全部纳入市级电子审批系统,实行统一登记办理,配合审批中心研究解决本局独立审批系统与市级电子审批系统的衔接问题,真正实现省、市两级电子效能监察。

四、大力加强技术能力建设,为全市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12.加强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加强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抓好国家质检中心、省质检中心及市县两级技术机构建设。通过实施中心分类动态管理,建立准入、监督及退出机制,扎实提升市县两级中心的技术把关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积极做好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实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能力达标考核机制,完成各技术机构基础能力建设达标工作。

13.加大科研创新的力度。积极参与科技研发、科研攻关活动,加强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公益技术研究,重点开展保障三个安全、应用化检测技术、质监软科学等方面的科研课题,争取省部级、地方级科技立项及科技成果。

14.加大信息化建设推进力度。积极做好科技信息技术平台系统的数据录入、上报工作。

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15.加强党的建设。积极组织开展学习十八大精神主题实践活动,把十八大的理论成果转化为推动事业发展的强大动力,认真组织理论学习,统一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引导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坚决维护中央和省委、市委的权威,确保政令畅通,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深入开展“效能年”主题实践活动,继续做好党员领导干部点评活动。继续做好“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认真组织开展承诺、践诺活动。进一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和谐机关建设,精心组织好庆祝建党92周年纪念活动,抓好党务公开工作,认真组织开展群团活动,踊跃参加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增强党组织的统领能力。

16.加强法制建设。积极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制订创建活动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落实。加强法制监督,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深入开展“和谐执法,阳光办案”实践活动,完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工作程序,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开展行政案卷定期评查,促进行政执法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规范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完善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水平。抓好普法宣传教育,认真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加强法制培训工作,提升行政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水平。

17.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继续抓好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活动和运用科技手段预防腐败活动。继续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活动,开展一把手上党课活动,组织干部职工参观警示教育基地和收看警示教育片。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不断夯实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加强机关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加强对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及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等规定的监督检查。深化机关作风建设年活动,加强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和效能监察,加大行风走访力度,高度重视行风热线及投诉举报工作,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开展纪检监察干部业务培训,提高纪检监察机构促进质监事业科学发展的能力。继续认真贯彻执行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行风建设的意见》,以优良的服务、清廉的作风,扎实的工作,树立质监系统良好社会形象。

18.加强机关内部建设。全面推进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认真做好绩效管理工作。搞好上传下达,做好综合协调,加强应急值守,大力提高机关工作质量。全面做好行政后勤节能、车辆管理等工作。进一步改进文风会风,厉行勤俭节约,不搞形式主义,狠抓工作落实。

19.加强质监文化建设。深入开展以“精心、精细、精准、精益求精”为核心内容的质监文化建设,不断丰富拓展质监文化内涵。紧紧围绕市局中心工作,加强挖掘经验、总结典型工作,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展示质监形象。加强工作调研,提升质监工作质量和实效。

第3篇

1.深入实施品牌战略。根据名牌产品评价指导目录,组织对全市船舶制造、海产品深加工、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汽车及零配件、轻纺服装等重点产业的名牌培育企业进行调研,确定拟申报企业。按照申报条件和评价通则的要求,推动企业抓质量、标准、计量、认证等基础工作,引导企业积极采用ISO9000、全面质量管理等先进管理方法,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体系、计量检测体系,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水平。年内争创名牌产品4个以上。

2.大力实施标准化战略。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积极参与国家和国际标准化活动,引导企业以自主创新技术为基础形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先进标准引导企业质量提升。加大对我市企业主持或参与制修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跟踪督导,帮助企业解决标准制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推进企业标准制修订工作进度。大力引导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升企业产品技术含量及市场竞争能力。积极推动企业开展标准体系建设,通过大力宣传、重点培育和检查指导,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升产品质量、带动行业转型升级。年内争取全市4种产品通过采标认可。

3.全面支持服务业发展。大力引导文化旅游、现代物流、金融保险、信息传输、批发和零售、餐饮等服务业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引导企业抓质量管理和标准化工作,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标准体系。围绕我市现代服务业,加快建立服务标准体系,稳妥推进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建设,加强现场指导和跟进服务,着力打造发展水平高、辐射能力强、综合效益好的精品项目。年内争创省服务名牌2个以上。规范行政执法和检验检测行为。除涉及公共安全的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处理12365投诉举报外,不随意到服务业企业突击检查。坚决杜绝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评比行为的发生,不强制企业到相关技术机构办理验货、签订委托检验(检定)协议,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4.加强食品安全生产监管。认真实施食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履责报告制度,全面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10月底,完成全市所有获证食品企业法定代表人履责报告工作。建立食品企业质量安全信用档案,全面推进食品生产加工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年底前,食品生产企业的建档率达到100%,小作坊建档率达到95%以上。加大食品抽样检验力度,努力提高全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水平,年内完成600批次的市级监督检验和风险监测。强化监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年内组织一次全市质监系统监管人员业务培训。

5.推进国家海产品质检中心建设。按照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6〕第19号及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认真抓好国家海产品质检中心项目建设工作。

6.按照全市旅游标准化试点和创建工作的要求,做好标准化创建工作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宣贯培训推广,并根据需要组织申报地方标准,监督各项标准的实施工作。

第4篇

1.大力实施名牌战略,提升企业竞争力。引导企业推行ISO9000、六西格玛等先进管理方式,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加大对“四大海洋产业”、传统优势产业、新型产业和行业高端产品的名牌培育和扶持力度,组织开展第二届市长质量奖评选活动。年内新增名牌产品4个以上。

2.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提高标准化生产水平。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指导企业采用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鼓励企业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年内新增采用国际标准产品5种以上。推进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工作,年内新增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企业4个以上,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做好2个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创建工作,加快农业地方规范的制修订速度,促进我市农业特色经济快速发展。

3.加强计量监督管理,服务节能减排。深入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省节能条例》,充分发挥节能降耗服务队作用,推动重点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加强能源计量数据化管理,帮助企业完善计量保障体系,年内新增通过计量检测体系确认企业30家以上,提高企业计量管理水平,服务低碳经济发展。开展计量惠民活动,对居民自用计量器具开展全年免费检测,服务百姓民生。

4.加强检测平台建设,增强服务发展能力。年内,省工艺家纺检测研究中心投入运行,国家海产品质检中心获准筹建。

5.强化监管措施,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全面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大化肥、农药、建材等重点工业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国家、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产品质量整改完成率达到100%。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开展电梯、桅杆起重机、工业压力管道、气瓶充装专项整治,年内组织开展2次特种设备应急演练,完成204部无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电梯的安全改造,年内全市特种设备定检率达到98%以上,保障设备使用安全。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建立重点食品企业法定代表人定期履职报告制度,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整顿规范海参生产加工秩序,年内组织开展1次食品安全应急演练,开展1次全市食品质量状况分析,提升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水平。

6.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开展重点产品专项整治,加大食品、建材、节能减排产品等重点产品执法打假和专项整治工作力度,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专项行动,有效遏制生产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年内组织4次以上产品质量集中整治行动,防止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发生。

7.做好帮扶工作,传递质监关爱。帮助联系村修筑村路,建设村民健身文化场所,改善村委会办公环境,广泛开展结对帮扶活动;帮助联系敬老院更新食堂厨用设备,更新保安监控电脑,加强安全管理。

8.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打造阳光质监。严格执行《廉政准则》、“禁酒令”和质检总局行风建设“十不准”、“五公开”等规定。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健全符合质监部门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动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开展。认真执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以优良的服务、清廉的作风,扎实的工作,树立质监部门良好社会形象。

第5篇

1.大力实施名牌战略,提升企业竞争力。加大名牌培育力度,以培育、扶持和宣传工作为重点,做好产业集群发展调研,推进产业集群名牌培育;确定重点名牌产品培育企业,做好帮扶活动。加强宏观质量管理工作,提升名牌工作服务经济发展的水平。年内新增名牌产品6个以上。

2.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提高标准化生产水平。以高能耗企业为重点,围绕节能减排,宣传推动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引导企业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试点建设。鼓励引导企业积极申报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年内新增“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5个以上。

3.加强计量监督管理,服务节能减排。深入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省节能条例》,推动重点行业加强能源计量工作,推动耗能企业加强能源计量数据化管理,帮助有关企业建立计量标准,完善计量保障体系,提高企业计量管理水平,服务低碳经济发展。开展计量惠民活动,对居民自用计量器具开展免费检测,服务百姓民生。年内企业建立计量标准数达到50项,35家企业通过计量确认。

4.强化产品质量监督,确保质量安全。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农资产品和建材产品等为重点,抓好专项打假及整顿治理工作,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全社会质量安全意识。年内组织4次以上产品质量集中整治行动,防止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发生。

5.增强技术保障能力,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年内“省工艺家纺检测研究中心”和“省农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两个省级检测中心投入运行,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技术检测服务。

⒍落实完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确定的相关目标任务。

第6篇

一、加强质量宏观管理,助推经济发展转方式调结构

1.深入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围绕《蓝色经济区建设总体规划》和《关于打造蓝色经济区的实施意见》、《关于建设市高端产业聚集区的实施意见》,发挥质量兴市领导小组职能,推动由“质量兴市”向“质量强市”的转变提升,开展质量研讨、经验交流、参观学习等活动,大力推进质量强市和质量强企的深入实施,进一步推进省长、市长质量奖制度的落实。编写我市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加强舆论宣传,通过主题年、3.15和质量月等活动,在全社会营造质量强市的社会风尚。

2.大力实施名牌战略。以“实施名牌战略”为抓手,引导企业推行ISO9000、六西格玛等先进管理方式,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立足做大做强海产品精深加工等区域特色产业、转型升级电子产品等传统优势产业、培育壮大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开展名牌产品、省服务名牌、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和龙头骨干企业的争创活动。调研、分析荣成裙带等传统优势产业,起草争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相关文件及资料,促进我市“转方式、调结构”战略目标的实现。

3.全面落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关于生产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研究制定推动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具体措施,制定实施方案。积极向市政府汇报,推动政府建立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领导机制,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共同推动生产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二、加强技术跟进服务,增强质监工作有效性

4.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加快标准制修订步伐,夯实标准化技术基础。利用标准引领产业优化升级,在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优势传统产业等重点领域,推动企业研制一批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技术标准。服务地方经济,下大力气抓好海参标准的制定工作。积极推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和节能标准化、能源标准化体系、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建设工作,帮助、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企业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三大企业标准化体系,增强企业的综合实力。积极指导企业申报采标,通过树立采标典型,培育采标重点,推动我市企业按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管理,稳定和提高产品质量。突出产业特色,加强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力度,形成以标准化基地为基础、以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区为重点的国家、地方联动的综合体系,带动地方特色农产品品牌的培育,提高特色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围绕现代服务业,重点引导金融保险业、现代物流业、科技与信息服务业、文化旅游业、房地产业、现代商务服务业六大重点产业,组织开展试点建设工作,加快建立服务标准化体系。注重树立典型、总结经验,通过典型示范带动整体提升。以高新企业为龙头,科研院所为核心,整合各类标准审查机构资源,建立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升企业产品标准水平,增强企业产品竞争力。

5.加强计量管理和服务。加强能源计量工作,促进社会节能降耗,组织宣贯《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法规,有效开展能源计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能源检测、技术服务工作,积极开展计量检测、咨询活动,完善企业计量管理、检测体系,努力提高企业的能源计量管理水平。年内要检查重点用能单位30家,督促其按要求配备和管理能源计量器具。争取2家以上企业获得省“能源计量标杆示范企业”称号。根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及省局要求,开展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及计量专项授权机构的监督检查。年内抽查一次有关证书、报告、记录,规范其工作质量,促进人员素质、机构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加强对制造计量器具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无证生产、超范围生产计量器具的行为,确保计量器具的源头质量。做好民生计量工作,重点开展餐饮店、商店(超市)的计量监督检查,对社区、乡镇开展计量惠民活动,全年要帮扶6家以上商业、服务业单位取得省“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称号。探索、建立集贸市场在用衡器“统一配置、统一使用、统一检定、统一轮换”的“四统一”监管模式,提高集贸市场在用衡器的检定率、合格率,有效杜绝“短斤缺两”等欺诈消费者现象的发生。

6.加大认证监管力度。继续引导企业加强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推动节能产品认证。加大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监管力度,做好实验室的定期监督评审。组织开展一次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愿性认证企业和实验室的专项检查。组织对系统内食品检测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制定系统内食品检测人员考核办法,开展食品检测机构检测能力比对活动。

三、加强质量监督管理,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7.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按照国家质检总局两个监督检查规定,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企业法人定期履职报告制度,切实提高食品企业法人的法治意识、责任意识。组织开展食品企业检测能力比对,加大检测人员业务知识培训力度,切实提高企业产品检验水平。根据省局部署,在乳制品企业中逐步推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信息记录系统,实现生产过程全记录、可追溯。以《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规定为依据,深入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强化食品监管人员的培训,组织食品安全应急演练,严格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加强对食品企业和小作坊的监督检查,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验,严格监督检验不合格后处理,开展食品质量状况分析,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加强食品安全整治工作,保持对乳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加强节日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继续整顿与规范海参生产加工秩序。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查处,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利用公示牌、金质网等渠道公开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8.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结合《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的贯彻实施,督促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形成自我约束、持续改进、不断完善的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使企业“三主动”的比率达到95%以上。研究并逐步建立以事故和风险控制为导向的重大隐患治理机制和重点设备动态监控机制,初步构建针对不同设备、不同企业的科学的分类监管模式。加强对重要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开发设备催检系统,开展电梯、桅杆起重机、工业压力管道、气瓶充装专项整治,督促和帮助用户完成无上行超速保护电梯的改造,逐步推广采用射频技术的特种设备动态管理方法。加强对特种设备生产企业的服务与监督,从源头上保证特种设备安全。开展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状况普查、在用工业锅炉的能效监测和节能技术改造,逐步建立并完善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9.抓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农资、建材、汽车、农机配件等关系健康安全、国计民生、节能环保等重点产品的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严格实施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计划,抓好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质量整改工作。适时组织对辖区内农资、农机配件等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确保不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做好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的审核工作,对部分重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抽查。

10.开展重点产品专项整治和打假治劣。全面强化全市稽查队伍正规化建设。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专项行动。加大食品、建材、节能减排产品、纤维及纤维制品等重点产品执法打假和专项整治工作力度。积极拓宽执法工作领域,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打假活动,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义务。积极做好应对突发重大产品质量事件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加强舆情研判,做好群众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妥善处理产品质量申诉案件。加强信息沟通和配合联动,完善执法打假长效机制。加强舆论宣传,树立质监执法良好形象。

四、实施科技兴检战略,提升技术机构整体实力

11.加强“十二五”规划宣贯工作。加强全系统“十二五”规划的谋划、编制及宣贯工作,按照“十二五”规划中打造五大技术服务平台的要求,积极督导、推进项目建设。

12.加强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按照我局技术机构发展规划的指导原则,有步骤地抓好县、市两级技术机构实验室建设。继续完善省农副产品质检中心(乳山)建设;完成省工艺家纺检测研究中心的筹建;争取国家海产品质检中心()暨综合检测中心建设项目在省发改委立项。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争取省冷冻调理食品质检中心(荣成)获准立项。按照市级求全面、县级有特色的检测体系建设原则,加强对技术机构新上项目的审批及新购设备的论证及审批把关工作。

13.抓好科技研发工作。组织做好总局科研项目的鉴定验收工作;督促、监督各单位按计划完成省局及市局科技项目。采取加强考核、完善激励机制等措施,提高各单位科技研发的积极性,鼓励各单位采用产学研结合的方式进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积极争取省局以上科技立项。

14.抓好电子政务建设。做好市局至省局专线的提速工作;按照省局《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质监系统门户网站绩效评估的通知》,规范网站建设,完善制度保障,促进网站建设水平全面提升;积极与省局信息中心沟通,以省局金质工程办公自动化系统为基础,在OA系统平台上开发管理软件,进一步提高日常办公的信息化、电子化程度;完善技术防护手段,确保网络和信息安全。

五、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15.深入开展基层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双基工作组织领导、协调调度和督查考核,深入总结、借鉴和推广各方面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工作经验。健全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全面推进政事分开。全面加强县级局的规范化管理,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技术机构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推动基层基础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

16.加强人事管理。以贯彻落实省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事管理工作的意见》为契机,加强人事管理工作,不断夯实干部管理基础,建立规范、清晰的公务员、稽查人员、事业人员、编制外聘用人员实名管理数据库,强化质监队伍正规化、规范化建设,全面解决人员混岗问题;按照省局的部署做好市、县两级局“三定”及事业单位编制分解落实工作,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推进行政机关、稽查机构、事业单位正确履职、规范发展;大力加强干部职工于人员培训工作,着力提高干部队伍素质。

17.加强财务管理。全面应用“金质财务管理系统”,做好核算体制改变后的财务管理工作,加强对全市系统会计核算体制改变后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事前规范、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明确集中核算机构和核算单位职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逐步规范基层单位的财务管理。做好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加强财务管理制度的修订工作,逐步形成“制度健全,执行有力,监督到位”的财经管理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我市系统收费行为,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对系统内收费情况加大监管和检查力度,对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营性收费管理、收费公示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规范基建项目的支出,量力而行,节约预算资金。提高政府采购编制的准确率、执行率。加强内部审计,对各核算单位财务活动各个环节进行监控,把各类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18.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力度。继续开展“和谐执法,阳光办案”实践活动,深入推行说理式执法,将说理式执法贯彻于行政执法全过程。实行开门案审,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程序,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扎实开展执法案卷定期评查活动,促进行政执法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加强执法队伍管理,进一步加大对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做好全年培训的策划和组织工作,着力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综合业务素质。

19.抓好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制订“六五”普法宣传计划,利用“3.15”、“质量月”、“12.4”法制宣传日,组织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工作,向社会宣传普及质监法律知识,增强全社会的质量意识、守法意识、安全意识以及消费者自我保护的意识,营造全社会遵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

20.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

建立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实行行政许可部门和职能的集中调整,做到“职能、人员、保障”三到位。合理划分和明晰行政许可机构职能,做到“受理、审查、批准”三分离。制定和完善行政许可工作制度,对行政许可实施的程序和要求做出具体、明确规定,规范指导行政许可实施。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运行、管理和监督的长效机制,强化对行政许可权的监督制约。

六、加强自身建设,推动质监事业健康发展

21.加强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坚持中心学习组学习制度,抓好各级领导班子的理论学习;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四项监督制度,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力度,推动干部岗位轮换、上下交流、多岗锻炼,完善和落实从基层一线培养、选拔干部制度;贯彻实施《省质监系统“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做好人才引进、培养、使用、选拔工作。

22.加强大质检文化建设。深入开展以“精心、精细、精准、精益求精”为核心内容的质监文化建设。不断丰富拓展质监文化内涵,形成统一有序、上下联动、各具亮点、特色鲜明的质监文化体系。与检验检疫系统联合开展有关活动,加大融合、整合、联合的力度。紧紧围绕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加强挖掘经验、总结典型工作,加强宣传舆论引导,展示质监形象、扩大质监影响。加强舆情控制和舆论引导,做好对涉及质监工作舆情和风险信息的有效监控和妥善处置工作。

23.加强党的建设。以创先争优活动为主线,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着力提高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深入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创建活动,继续开展好创先争优活动,做好建党九十周年庆祝活动;积极做好党务公开工作,以制度管理党员,靠流程管理党务,夯实党组织、党员干部、党员后备队伍管理,扎实推进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大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积极争创省级文明机关(单位)。支持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开展有特色的活动,组织全系统乒乓球比赛、春节联欢会等文体活动,活跃职工业余文化生活,不断开创党建工作新局面。

24.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进一步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积极开展一把手上党课活动,组织干部职工参观警示教育基地,收看警示教育片。抓好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活动和运用科技手段预防腐败活动。加强对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在全系统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干部选拔任用、资金和项目审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加大信访和案件查处力度,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继续以落实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行风建设的意见》为重点,加大明察暗访力度。召开行风监督员座谈会,让他们及时了解质监部门在窗口建设、政务公开、兑现承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等方面的一些好的做法,取得他们的支持。

篇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调理
2015事故调查报告

第1篇: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一、前言

上海静安火灾是20XX年来发生的最为严重的火灾事故。其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影响都是近期舆论讨论的焦点。静安火灾已经过去,但是这件事故却没有真正完结,紧接着而来的是对死者的悼念,对生者的安慰和对人们和政府的警示,责任重于泰山。

调查的目的:将以互联网为主要资源,完成一轮整体的报告,将整个静安事故的前后因果展示给大家,并提出我们小组成员对于这次事故的意见。

调查的意义:锻炼我们小组成员搜集资料,整合资料以及分析资料的能力,体验分工合作带来的好处,并且通过互联网的调查,体会对资料的筛选过程,了解调查的基本事项以及书写调查报告书的格式。

二、火灾原因

2名电焊工违规实施作业

经过初步分析,起火大楼在装修作业施工中,有2名电焊工违规实施作业,在短时间内形成密集火灾。

这起事故还暴露出5个方面的问题:电焊工无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引发大火后逃离现场;装修工程违法违规,层层多次分包,导致安全责任不落实;施工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安全措施不落实,存在明显的抢工期、抢进度、突击施工的行为;事故现场违规使用大量尼龙网、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导致大火迅速蔓延;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不力,致使多次分包、多家作业和无证电焊工上岗,对停产后复工的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

三、营救过程

政府:

1、下午2时5分左右楼层发生火灾

2、14时16分,接到火警报警电话

3、火警之后的第18分钟,有消防车辆出现在火灾现场进行救援。紧接着救护车赶到,消防车利用水qiāng救火,并冲入大楼救人。

4、14时40分许,警用直升机也已经赶赴现场

5、15时30分利用高架云梯和高压水qiāng开始控制火势

6、15时50分三架警用直升机已经飞抵着火大楼的顶部,实施索降救援被困在楼顶的居民。

7、16时,警用直升机飞离顶楼。

8、18时30分,火势基本扑灭后,消防人员及时进入火灾现场,逐层收拾残火,仔细搜救各楼层的居民,200官兵挨家挨户搜救;45个消防中队122辆消防车出动,救出100余人

居民自救:

1、理智的受灾人果断关闭电源和煤气,用湿毛巾掩面

2、不少人都是发现火情后直接跑到楼外脚手架上以求逃生

3、有人从楼上跳下去

4、跑到楼顶呼救

5、在原地等待救援

四、灾后安置和赔偿工作

伤员救治:

上海市卫生系统第一时间全力以赴救治伤员,120市医疗急救中心调集30辆救护车抢救、转运伤员和投入应急保障工作。九家接治伤员医院的医务人员彻夜未眠,全力救治火灾受伤者。

灾民安置:

紧急安排16家宾馆的700余个房间,将发生火灾大楼以及同小区另外两栋大楼的居民800余人紧急安置到宾馆中。对于当晚有30多户找不到亲人的受灾户,静安区安排专人陪同他们到医院、接待点和各安置点寻找亲人,开展心理疏导等工作。16日上午,静安区安排寻亲者到殡仪馆认领遇难者。与此同时,静安区已经将第一批临时救助款送到居民手上,并在全区募捐首批240余万元善款。

赔偿事项:

静安区“11·15”善后工作小组公布了每位遇难者96万元赔偿和救助金的具体构成。除去政府综合帮扶和社会爱心捐助资金31万元以外,事故责任单位将承担65万元的一次性死亡赔偿金。据介绍,包括火灾中遇难死亡的赔偿金在内,受伤人员的伤残赔偿、失火房屋和财产损失赔偿金都将全部由事故单位进行赔偿。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成立了重大应急小组,统计事故伤亡人员名单,并及时提供理赔服务。该公司人员已经前往相关医院,确认客户信息,可提供现场理赔。另外,该公司还在3个居民安置点设立了理赔临时受理小组。太平人寿上海分公司也成立应对小组,由客户部门核实客户信息并负责理赔。

五、损失和影响

1、静安火灾带给了社会巨大的损失,影响了人民正常的日常生活。

人员伤亡:上海”11·15”特别重大火灾确认遇难人数为58名。其中男性为22人,女性为36人。

经济损失:根据官方统计数据,火灾造成的物质损失同样非常巨大。记者初步估算,仅房产一项,这场大火造成的损失就将接近5亿。

交通影响:来自静安区交警监控中心消息,目前胶州路余姚路、胶州路常德路、胶州路昌平路通行都受到影响。采取的交通管制是:从安源路到西康路然后到康定路再到延平路最后再到安源路。

2、静安火灾的发证证明了某一些部门的监督力度不够,影响政府在人民群众的权威。

事故调查证明电焊工无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引发大火后逃离现场;装修工程违法违规,层层多次分包,导致安全责任不落实;施工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安全措施不落实,存在明显的抢工期、抢进度、突击施工的行为;事故现场违规使用大量尼龙网、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导致大火迅速蔓延是因为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不力,致使多次分包、多家作业和无证电焊工上岗,对停产后复工的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这样的话会影响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权威,致使政府的影响力下降,从而影响到其他法律法规的实施。

3、静安火灾还影响了社会的安定。

事故调查表明这起事故的责任人是其引起事故的几位无证电工。其犯罪嫌疑人也被公安机关拘留了。但是就是因为这样有着更多的人越来越不相信

政府。以下引用网友的一段话:这就是中国式的资本主义经济体系,工程层层分包,赚的最多的是大老板,其次是项目经理,再次是包工头,包工头也分几层,工资待遇最低,干活最辛苦,人最多的就是我们的农民工,我的父母包括很多亲戚就是全国两亿多农民工中的一员,他们的生活条件最艰苦,但他们从没有说过苦,朴素乐观勤劳的工作态度,从源头保证了工程的质量,也正是因为他们无数辛勤汗水的付出,才有中国现在城市化的迅速发展,才有中国改革开放的伟大胜利,社会就是这么现实,包工头项目经理以最贪婪的压榨方式,剥削农民工的基本权益,出了事故就将抓我们可怜的工人。这样的言论可能会引起大家的共鸣,从而扰乱我们的社会安定,引起民众对政府机关的普遍不满。

第2篇:柴油机事故调查报告

一、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中原塔里木钻井公司70730队

二、发生事故的时间:20XX年8月18日上午11:30左右

地点:AT33井

事故类别:设备损坏事故

三、事故经过及事故处置情况:

事故经过:

20XX年8月17日10:00当班司机陈宝平接班保养1#、2#、3#柴油机离心滤子,10:20将4#柴油机启动起来,启动前油水正常,水温50℃左右带负荷,运转正常,11:30左右去巡检发电机出来,听到柴油机异常声音,跑至机房将四号车停下,报告给司机长李欣华,正盘车至328°有卡滞现象,反盘至卡点位置有轻微阻卡,但能盘动,二次盘车后卡滞现象消失,此时司机长发现油底壳机油油位异常,打开放油阀后有防冻液流出,打开机体侧面观察孔检查,发现4#缸缸套碎、活塞断。下午15:00拆下4号缸缸盖后发现机体在缸套下密封带处损坏,柴油机已不能使用。汇报给装备科后,于18日凌晨更换柴油机完毕开始磨合。

4#柴油机基本情况:

型号:G12V190PZL-3/O生产厂家: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机体编号:L04-11-1088生产日期:2015年12月第一次大修时间:2015年5月大修编号:20150507大修厂家:库尔勒中兴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现场调查情况:

该柴油机于2015年4月3日由设备库调拨给70730队使用,之前在60808队使用一口井,使用时间1000小时左右(具体时间因资料不全无法准确查证),使用情况正常,后存放设备库备用。调入70730队后资料显示使用时间在1128小时,使用时问题较多,振动大、油水温度高、仪表易坏,队上将其当成备用柴油机使用。事故发生时3台柴油机工作,双泵钻进,排量55L、泵压22MPa,柴油机转速1000r/min。

现场观察活塞、缸套残片发现有明显拉伤:

机体4号缸缸套下密封带损坏三分之二:

四、事故伤亡情况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缸套、活塞一副:

2000型柴油机机体一部:

修理费用:

五、事故原因分析:

1、从缸套、活塞的残片分析,缸套残片的表面镀层磨损严重,拉痕多且深度较大,以此判断此缸之前已有拉缸现象。

2、检查保养不及时、正确导致该缸活塞、缸套拉伤情况加重,在重负荷时,由于缸内温度较高,活塞运动速度较快,润滑油不能在拉痕处形成有效的润滑膜,致使活塞在上止点处卡死,其它缸的继续工作将此缸活塞从活塞销处拉断,连杆小头失去活塞在缸套内往复运动的约束,随着柴油机的旋转而自由运动,将缸套捣碎。机体密封带损坏。

3、当班司机处理不及时,使连杆小头失去约束的时间加长,从而将机体密封带损坏,造成机体报废。

六、事故性质:

检查、保养不及时、正确;处理事故不及时准确,是本次事故发生和损失扩大原因,因此本次事故是责任事故。

七、事故责任划分:

八、事故处理建议:

九、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1、严格按设备的保养、操作规程操作和保养。

2、平时的设备巡回检查制度和巡回检查项点要认真落实,细致操作,不要走马观花流于形式。

3、平时检查的问题要及时整改销项,不能让设备带病工作。

4、超负荷使用设备,易造成设备的过早老化及磨损。

5、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处理问题的能力。

装备资产科

20XX年XX月XX日

第3篇: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一、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1、工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班组、项目部或公司有关负责人及安监科。

2、项目部或公司负责人在接到重伤、死亡以上事故时,应立即报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3、应尽可能保护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的扩大。

4、如特殊情况需要对现场进行损坏时,应将现场作标记或记录。

二、工伤事故调查和分析

1、轻伤和重伤事故,由公司经理或主管安全的副经理组织安全、技术、生产等部门及工会成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凡由上级机关插手的事故,公司按要求尽最大努力积极协助调查。

3、凡调查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向有关人员回答有关的提问,提供有关的证据和证词。不准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

4、由本公司处理的工伤事故的调查必须查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

5、召开事故分析会,确定事故处理的意见防范措施的建议。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三、工伤事故处理和结案归档

1、由本公司处理的工伤事故,必须在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由公司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处理。

2、事故处理结果应向全公司干部职工公开宣布。并将整个事故处理情况写出书面材料,向有关部门报告。

3、事故处理必须公正合理、不迁就、不避让、做到事故“三不放过”。

4、对本公司处理不服的,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和起诉。

5、事故处理结案后,由公司安全科负责将各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存档建卡。

6、必须要办理工伤审批手续的,由公司负责办理。

第4篇:事故调查报告

一、发生经过

1、日期:20XX年4月23日

2、时间:上午6时30分

3、地点:深圳xx18楼楼顶

4、情况叙述:xx楼顶14号冷却塔的木质结构塔顶以及部分外壳被发现彻底烧坏。起火原因和责任人不明。此事已报告警署和保险公司。出事原因待查。

二、抢修措施

事故已立即向警署、消防部门和保险公司汇报,并在现场拍下照片。目击者的口供也已记录下来。

我们已与维修承包商就此举行特别会议,安排人员进行抢修,清理现场。会议记录参见附录一。空调系统的正常供应和运作没有受到影响。

我们已与HVC(4)进行详细讨论,并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对保安人员和楼顶巡视的管理,并决定在大楼外围以及楼顶死角处增设巡视点。

三、调查结果

夜间13时至早上7时,xx一般无需使用水冷却装置,因而其相关冷却塔也不必运转。

操作员一般会关掉楼顶配电间内的配电板(见附录二的启动电路图)。根据图中所示,正如4月21晚发生的那样,一旦把选择开关调至“关”的位置,就会使主电源接触点打开,对外的电线和设备便会断电。

附录三中的照片可以说明冷却塔电线被烧坏的情况。这些照片显示,分线箱内部仍然清洁,而表面似乎严重烧坏(

我们曾怀疑事故由雷电引起,但现已排除了这一可能性,因为大楼完全受到避雷装置的保护,而避雷装置也定期接受检查和维修。

四、结论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我们的结论是,分线箱外部首先起火,继而蔓延至冷却塔的其他部位。因而我们认为,此次事件很有可能是人为的蓄意破坏。

五、建议

就短期来说,我们已决定在现有冷却塔的木质结构部分刷上防火漆加以保护。具体的施工情况已和大楼总承包商共同商定,其他必要的工作正在安排。

在安全方面,我们同意管理部门的意见,楼顶所有出口处均应安装“detex”锁和遥控警报器。此外,我们还认为,通向楼顶的通道应设有闭路电视机进行监视。

从长远来说,我们正在就使用ADS组合型冷却塔的可行性进行研究。这种冷却塔和我们现有的冷却塔不同,由于塔身没有木质结构部分,因而在防火、防日晒雨淋和防菌方面效果更佳。

第5篇: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市信访局:

左右,我公司驾驶员驾驶大客车从上海返回途中,在行驶至交叉口时,因红灯,大客车驾驶员在导向车道内正常停车等待。在等待过程中听到车后一声巨响,驾驶员下车查看时发现一辆二轮摩托车(为套牌车)撞在大客车左下尾部,摩托车驾驶员及一名女乘客倒地受伤。驾驶员立即拨打110报案、120抢救伤者。目前,受伤摩托车驾驶员在市中医院接受治疗,摩托车女乘员在普济医院接受治疗,两伤者伤情较重,正在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

后经调查了解,摩托车驾驶员,人,现年26岁,在泰打工;摩托车女乘员,黑龙江人,现年26岁,在昆山打工。事故发生后,我公司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并到交警队积极配合处理。从事故现场分析,我公司车辆正常停车等待信号灯,摩托车是从车后撞上大客车的,按法理讲,责任不在我方。目前,交警队责任认定书尚未下达,交警部门只要求我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壹万元费用。

3月30日、3月31日、4月1日伤者家属到我公司交涉,无理要求支付医疗费用。伤者家属情绪激动,并在交警队办公室殴打我公司驾驶员,无理指责说:你不停车,就不会有事故发生。我公司要求家属依法办事,但伤者家属置若罔闻,一再到我公司胡搅蛮缠。

4月2日正是清明节假日运输高峰期,伤者家属在无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的条件下,于10时左右纠集数十人在南站车辆进出口拦堵大门,给旅客出行造成很大影响,旅客投诉不断,严重扰乱我公司正常生产秩序。

鉴于以上情况,我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应由交警队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只要交警队认为我公司需承担相关责任及费用,我公司当有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但伤者家属一而再、再而三到我公司胡搅蛮缠,妄图用非法手段迫使我公司答应其无理要求,这是难以办到的。现在的社会是法制的社会,不是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时代,是讲法讲理的时代,而且我公司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又垫付了两万元医疗费用,于情于理,恰如其分。

我们希望政府相关部门对该事故能够秉公执法,依法处理。

特此报告。

20XX年XX月XX日

第6篇: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XX年4月10日10时30分许,在海南省文昌市县道头水线(头苑至水北)施工路段宝芳乡高临村路口处,发生一起载有春游学生大型普通客车侧翻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8人死亡、3人重伤、29人轻微伤和634、4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副总理张高丽、刘延东、国务委员郭声琨等中央领导相继做出重要批示,要求迅速组织力量,全力以赴抢救受伤师生,做好死亡学生的善后和家属安抚工作,彻查事故原因,举一反三,防止同类事件再次发生。安监总局jú长杨栋梁、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卫计委主任李斌、省委书记罗保铭、省长蒋定之,毛超峰常委、李国梁副省长、王路副省长等领导也分别作了批示。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2015年4月11日,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安监局牵头,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省总工会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文昌市“4·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省人民检察院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人员、车辆及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一)驾驶人及事故车辆情况

1、驾驶人

赵才森,男,52岁,海南省海口市人,住址:海口市义兴后街31号;驾驶证号:460100196206100356,准驾车型:A1A2,初次领证日期1986年6月21日,有效期至2022年6月21日,发证机关: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持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4601000010008036820,发证机关:海口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处。

2、事故车辆

事故车辆琼A20161为宇通牌大客车。所有人:海南航空休闲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休闲车队);厂牌型号:宇通牌ZK6100HD;发动机号:A3522701110,车架号:LZYTBTD6171014313,核载47人,注册登记日期:2015年1月6日,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1月。投保交强险,保险终止日期至2015年1月16日;投保商业第三者险(1000000、00元),保险终止日期至2015年1月16日。办理了海口市内旅游公交客运专线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仅限于海口市内。

经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海南省农垦海口机械厂汽车服务中心对琼A20161进行技术检测,该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运行技术检验分析报告》检验结果表明,该车的前后轮制动鼓异常磨损,呈现起槽及失圆,制动蹄摩擦片接合面不匀,且两侧的后轮制动鼓伴有裂纹及烧蚀现象,制动器工作性能下降,制动力不足,该车制动系统不合格。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海南航空休闲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注册地址:海口市蓝天路12号银龙大厦一层1-5号,法定代表人王锡荣,经营范围:出租汽车客运、自驾车、汽车维修设备、旅游房车、大客车、货柜车的租赁,旅游公交客运(专线)。2015年11月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许可证号:琼交运管许可海口字460100000132号,营运许可为“市内包车客运”。2015年4月20日,取得了“旅游公交客运(专线)经营许可”。该公司现有职工205名,其中司机153人,其它员工52名,有自营大巴、中巴客车141辆,其中旅游公交专线客运车辆44辆,市内包车客运车辆97辆。

2、澄迈县老城镇欣才小学

欣才小学原为老城谭才小学,属于村办小学。1999年,谭才村与海南中汇实业发展股份公司达成联合办学协议,学校更名为欣才小学。2000年8月海南中汇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将联合办学权转给吴宗林。同年,喻文霞通过每年交纳管理费的方式,取得欣才小学经营权。2015年10月该校向澄迈县教科局提出社会力量办学许可申请,2015年1月首次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为吴宗林,实际投资人和控制人为喻文霞。

该校占地面积10亩,建筑面积3743平米,现有教师23人,校长为潘敏,职工15人,开设小学一至六年级,班级共12个。

(三)事故现场道路和天气情况

该路段正在改造施工,为南北走向的水平转弯路段,水泥路面,宽度7、5米,转弯半径86米。道路中间划有黄色单虚线,双向各一条车道,设计时速40公里,已划设交通标线和设置部分交叉路口警告交通标志,距事故现场北侧695、3米处立有“施工路段,减速慢行”警示牌一块。

该施工路段的业主单位是文昌市交通运输局,施工单位是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自2015年6月开始施工,计划2015年6月竣工投入使用。事发时,还未按设计要求完成防护栏安装。

事故发生当时的天气为小雨。

(四)学校租车情况

为丰富学生课外生活,欣才小学部分老师建议组织学生开展春游活动,经校委会研究决定,春游地点定在文昌市的铜鼓岭、红树林和八门湾。学校收取每位学生100元,主要用于支付租车、购买食物、照相、中餐等开支。春游方案经喻文霞同意,副校长赵永军联系海南省旅总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王世文,委托其代办租车、中午就餐等事宜。王世文与海航休闲车队的业务员陈秀江谈好具体租车数量、目的地、价格等具体事项。随即,陈秀江电话请示公司业务经理王隆海同意,向本公司客服中心联系下单,公司车队根据客服中心的派车单,于4月10日早上派出14辆大巴车,到澄迈老城接欣才小学春游的师生。

本次租车行为各方之间均没有签订任何书面租用合同。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5年4月10日,早上8点10分许,载有欣才小学586名师生的海航休闲车队14辆旅游大巴车,从澄迈县老城镇欣才小学出发,途经海口绕城高速,美兰机场,海文高速,驶往目的地。车队在谭牛镇驶下海文高速。行至公坡镇水北墟往东阁镇宝芳墟方向路段约1公里处,琼A20161车以时速60-70公里的速度经过弯道时,向左侧翻至低于路面1、45米的路外,造成8名小学生当场死亡,3人重伤,29人轻微伤(该车核载47人、实载47人,其中43名学生、3名老师和司机1名)。

(二)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罗保铭书记、蒋定之省长分别作出批示,李国梁副省长、王路副省长迅速组织力量,全力以赴抢救受伤师生,做好死亡学生的善后和家属安抚工作。王路副省长立即赶赴文昌市,组成救援指挥部指导抢救工作。省政府副秘书长倪健及省委宣传部、卫生、公安、教育、安监等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文昌市协助开展救援工作。

文昌市委、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公安、交通、卫生、安监等部门人员以及300多名消防官兵和干部群众、200名医护人员赶赴现场抢救,及时将32名伤者送到文昌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澄迈县委县政府积极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包括对受害者家属进行安抚,安排人员进驻老城镇对欣才小学实行托管等。

省卫生厅启动《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组织带领301海南分院、西京医院、省人民医院、海口市人民医院、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和省农垦医院等6家医疗机构的17名医疗专家、9辆救护车赶赴文昌参与医疗救护工作。省教育厅抽调5名心理咨询专家组成工作组对欣才小学师生进行心理疏导。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肇事司机赵才森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大型普通客车在施工道路行驶,遇雨天路滑,通过弯道时未降至安全的行驶速度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体系不健全。

(1)海航休闲车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超越许可范围营运。未按《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经查,该公司规章制度不健全,未建立GPS系统使用管理制度,对驾驶人驾车超速行为无处罚管理措施,对所属营运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把关不严,车辆的日常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对琼A20161制动系统不合格未及时发现和解决。

(2)澄迈老城镇欣才小学。主要负责人和管理团队安全意识淡薄,规章制度不完善,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组织春游活动前,未按《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春游活动等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教发〔2015〕9号)和海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向澄迈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批。未做好本次春游活动的相关安全保障工作,包括与承租公司签订运输协议或合同,核实承租运输企业的经营资质范围,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等。

(3)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对挂靠其公司名下,承担具体施工任务的施工队挂而不管,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从项目开工以来,从未到过现场,项目疏于管理,现场安全设施、警示标志缺失。

2、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职不力,监管不到位。

(1)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作为海航休闲车队的行政许可部门,对海航休闲车队监管不力,对其超范围营运失察。对两家下属单位海口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处、海口市交通港航综合执法支队的权责划分不明确。

海口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处作为海口市出租行业和客运班车的监管主体,对海航休闲车队监管不到位,对其违规经营未采取有效措施,也未将情况及时告知海口市交通港航综合执法支队进行查处和制止。

(2)澄迈县教科局,作为本地区的教育主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不到位,尤其是对民办学校日常安全监管不力。未与欣才小学签订2015年安全生产责任书,对未参加安全工作部署会议的学校没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本辖区内学校组织的外出集体活动监管不到位。

(3)文昌市交通运输局作为头水线道路施工业主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未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条规定,向文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发函要求实施管控。对施工路段安全、质量监管不到位,负有监管责任。

(4)文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未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条规定,未对事故路段道路施工进行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和道路交通秩序管控。

3、旅游从业人员违规经营。

海南省旅总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王世文,违反《海南省旅游条例》的规定,个人承接欣才小学春游租车业务,不核实海航休闲车队运营范围。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文昌市“4·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调查事实,依据《安全生产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5〕第10号)、《海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琼府〔2001〕82号)、《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交通部令〔2015〕第11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人员2人

1、赵才森,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犯罪,4月10日被立案,4月11日被刑事拘留,4月26日被批准逮捕。

2、谭锋,海航休闲车队总经理,企业实际控制人,男,31岁。作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只管经济效益不管生产安全,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9人

1、罗亚忠,男,54岁,中共党员,2015年10月起担任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副jú长,分管海口市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未按照《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指导监督下属单位对道路运输企业实施有效的安全监管,对海航休闲车队超越许可范围营运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2、徐加銮,男,51岁,中共党员,2015年4月起任海口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处副处长,分管海口市道路交通运输旅游、公交、出租客运业务。未按照《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对分管的城市公交客运管理科日常工作检查指导督促不力,对运输企业安全检查不到位,对海航休闲车队超越许可范围营运行为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3、吴钟龙,男,38岁,中共党员,2015年任海口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城市公交客运管理科负责人,具体负责海口市城市公交、班线、旅游、出租客运的安全监管及其它日常监管工作。未按照《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对企业安全监督、检查不力,对海航休闲车队超越许可范围营运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4、洪善忠,男,46岁,中共党员,2015年7月起担任澄迈县教科局副jú长。分管全县教育系统安全监管工作,未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3号令)要求,对民办学校有效履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的职责,对分管的日常监管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对辖区内学校组织外出春游不备案问题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5、林尤铭,男,52岁,中共党员,现任文昌市交通运输局副jú长。道路施工期间及功能性通车后,未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对事故路段施工现场监管不力,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6、吴乾洪,男,41岁,中共党员,现任文昌市交通运输局下属单位港航管理局副jú长(主持全面工作)。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督工程的计量、进度等工作。在事故路段施工项目开工前,未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条规定,向文昌市交警大队发函要求实施管控,未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7、潘家锐,男,36岁,中共党员,现任文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副教导员。2015年6月6日事故路段施工到现在,未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条规定,对事故路段道路施工进行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和道路交通秩序管控,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8、赵宽培,男,42岁,中共党员,2015年9月调任文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文教中队中队长。事故路段属于文教中队管辖范围,该道路施工至今,发生了16起伤人事故。未对事故路段进行交通安全监督检查,未及时上报安全隐患,未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安全措施,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9、林道力,男,48岁,现任文昌市交通运输局地方公路管理站副站长。未督促施工单位认真执行设计和国家规范,对道路施工现场技术管理和安全质量监督不到位,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三)其它处分4人

1、王锡荣,男,37岁,2015年6月起任海航休闲车队法定代表人,未按照《安全生产法》要求全面履行职责。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建议由省安监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2、王世文,男,47岁,海南省旅总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违反《海南省旅游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根据《海南省旅游条例》第七十三条,建议由省旅游委对其处以3万元罚款,将其列入旅游从业人员黑名单。

3、喻文霞,女,44岁,2000年8月起为澄迈老城镇欣才小学实际出资人和控制人。履行安全职责不到位,对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工作部署要求不落实,组织学生春游未按《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春游活动等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教发〔2015〕9号)规定报备。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议由省安监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4、潘敏,男,57岁,澄迈县老城镇欣才小学校长,履行安全职责不到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议澄迈县教科局监督学校董事会撤销其校长职务,由省安监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四)事故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海航休闲车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超越许可范围营运,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建议由省安监局对其处以40万元罚款,由行业主管部门暂扣其经营许可证,指导监督健全规章制度,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如整改不到位,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

2、澄迈老城镇欣才小学组织春游活动不按规定报备,规章制度不完善,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为不影响学生正常上课,暂不吊销其办学许可,建议由澄迈县教科局指导监督欣才小学对安全隐患进行全面彻底的整改。如在3个月内整改不到位,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学校办学许可。

3、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对挂靠在其公司名下,承担事故路段施工任务的施工队挂而不管,对项目疏于管理,现场管理不到位。建议由省交通运输厅、省住建厅依据有关规定,禁止该公司两年内参加海南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4、澄迈县教科局落实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不到位,对民办学校日常监管不力,未与欣才小学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对辖区内学校组织外出春游活动监管不到位。建议责成澄迈县教科局向澄迈县政府和省教育厅做出深刻书面检讨并落实整改措施。

5、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对海航休闲车队违规经营监督检查不力,指导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建议责成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向海口市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做出深刻书面检讨并落实整改措施。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海航休闲车队和欣才小学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二)各级地方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交通安全的监管。各级政府必须把道路交通安全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投入,加强道路安全设施的建设。建立健全联动协调、齐抓共管的机制,切实解决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加大企业动态监管力度,严格执法检查,严把运输市场准入关,加强企业安全考核,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四)教育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监督学校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学校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在设置地方课程时,应当将安全知识教育纳入重要教学内容。督促学校制订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五)旅游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旅游市场的监管。旅游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旅游法》和《海南旅游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旅游行业市场秩序,加大力度,严厉打击旅游行业从业人员无证上岗、私自揽客等违规行为。要建立旅游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篇六: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调理
2016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一)

20**年8月9日14时37分许,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尼木县境内318国道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4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90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国务委员杨晶、郭声琨、王勇等领导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查明事故原因,认真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切实吸取教训,加强旅游客车安全管理,落实好交通运输各项措施,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20**年8月10日,报请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全国总工会、旅游局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负责同志组成的国务院西藏拉萨“8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车辆技术、公路工程、公安交管、交通事故处理等领域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年8月9日14时37分许,驾驶人董超驾驶车牌号为藏AL1869的大客车,沿318国道由日喀则驶往拉萨。当车辆行驶至拉萨市尼木县境内318国道4740公里237米处左转弯下坡路段时,遇对向驶来的白聪聪驾驶的车牌号为藏AX9272的越野车违法越过道路中心线,两车左前部发生正面相撞,藏AL1869大客车随后向右前方与路侧波型梁护栏刮擦并撞断护栏后,仰翻坠落至11米深的山崖,客车顶部坠地受挤压后严重变形,导致车内42人死亡、8人受伤。藏AX9272越野车在撞击后逆时针旋转180度并回到原车道,又与随后同向驶来的车牌号为渝FC2027的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刮撞后,停在道路左侧边沟处,导致藏AX9272越野车内2人死亡、2人受伤,渝FC2027轻型普通货车内1人受伤。该事故共造成44人死亡、11人受伤、两辆汽车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3900余万元。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调理】

接到事故报告后,拉萨市曲水县和尼木县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公安、卫生等部门先后赶到现场,迅速开展现场救援、交通指挥疏导等工作。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党委、政府迅速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有关领导亲临一线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前期勘察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负责同志率工作组赶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20时50分,事故现场救援基本结束,交通秩序恢复正常。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藏AX9272越野车。该车为GTM6481ADS型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于20**年6月3日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登记的所有人为杨延杰(拉萨志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检验有效期至20**年6月30日。经检验鉴定,越野车事故前转向系统和制动系统技术状况正常。

20**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白聪聪与其多位朋友到西藏自治区游玩。白聪聪的朋友在拉萨志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远公司)承租了藏AX9272越野车,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车辆租期至20**年8月15日。

8月9日13时37分,白聪聪驾驶藏AX9272越野车载其3位朋友一起离开拉萨前往日喀则,14时37分许到达事发路段。

2、藏AL1869大客车。该车为ZK6122H9型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于20**年5月16日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所有人为西藏圣地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地公司),车辆使用性质为旅游客运,检验有效期至20**年5月。该车于20**年5月17日取得客车营运证,经营范围为旅游客运,客运经营权期限为8年。该车核载55人,事故发生时实载50人。经检验鉴定,大客车在碰撞前转向系统技术状况正常,事故前右后轮制动不符合规定。

经查,20**年7月,圣地公司将该车交由方子清和周顺富承包经营。20**年4月30日,方子清以签订书面合同方式聘用驾驶人董超驾驶该车,聘用期至20**年4月22日。

20**年8月8日,董超驾驶该车载旅游团抵达日喀则,当晚23时许休息。8月9日8时37分董超驾车驶离日喀则返回拉萨市,途中休息吃饭,14时20分通过尼木县公安交通检查站,14时37分许到达事发路段。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白聪聪,藏AX9272越野车驾驶人,女,26岁,内蒙古赤峰市人。持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审验有效期至20**年6月11日。白聪聪已在事故中死亡。

2、董超,藏AL1869大客车驾驶人,男,46岁,四川省遂宁市人。持准驾车型为A1A2的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为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审验有效期至20**年3月28日。20**年12月3日,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资格,有效期至20**年5月11日。董超在事故中受伤。

经调查,没有发现白聪聪、董超酒后驾驶迹象,两名驾驶人证照齐全,均在有效期内。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318国道4740公里237米处,海拔3850米。事故路段为山岭重丘区二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40公里/小时,沥青混凝土路面,呈东西走向,北侧为高山,南侧为雅鲁藏布江峡谷,路基宽8、5米,路面宽7米,中心施划有单黄虚线,临山一侧设有宽0、6米的排水沟,临江一侧设有波形梁护栏。事发地点纵坡度为5、7%,横坡度为1、5%,弯道半径700米。距事发地点西侧304米处设置有“下坡”警示标志,距事发地点东侧160米处设置有“事故多发路段谨慎驾驶”道路警示标志。事故现场南侧大客车坠崖处距路面的垂直高度为11米。距事故现场大客车行驶方向7公里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方向7公里处,分别设置有限速40公里/小时的禁令标志。

该路段2016年7月交工通车,事故路段的道路技术指标符合当时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001-97)。交通安全设施符合现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D81-20**)有关路侧B级波形梁护栏设置规定。

事故发生时天气为晴转多云。

(四)事故单位情况。

1、志远公司成立于20**年4月19日,注册资金200万元,法定代表人杨延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5401001000557,有效期至20**年4月10日。企业所在地为拉萨市国际城太阳岛一路9号,具备汽车租赁资质,经营范围为客运汽车租赁和汽车美容。

2、圣地公司由西藏圣地股份有限公司和国风集团有限公司于20**年10月10日共同出资注册,注册资金1000万元。其中,西藏圣地股份有限公司占资95、4%。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旭。公司具备非定线旅游客运资质,主营旅游与运输汽车配件等业务。公司共有车辆303辆,其中:284辆车为私人挂靠,19辆为公司自购车辆(含藏AL1869大客车)。自购车辆中有5辆为自营,其余14辆租赁经营。租赁经营车辆中有5辆由方子清租赁经营(含藏AL1869大客车)。

3、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是圣地公司母公司,原名为西藏圣地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9月28日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正式成立,是西藏国际体育旅游公司、西藏天然矿泉水公司、西藏交通工业总公司、西藏信托投资公司发起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公司董事长为欧阳旭,总经理为苏平。该公司经营范围:旅游资源及旅游景区的开发经营,旅游观光、徒步、特种旅游、探险活动的组织接待、酒店投资与经营,文化产业投资与经营。

(五)相关企业情况。

飞翔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年5月经西藏自治区旅游局许可,6月9日在西藏自治区工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金100万元,相关资质审批及工商注册手续齐备,并按规定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保额为每人每次事故3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200万元。法定代表人张翔。飞翔旅行社主要通过与内地的组团社及批发商签订长期合作协议承接地接业务。

事故涉及北京、黑龙江、上海、浙江、安徽、山东、湖北等内地13家组团旅行社,共有游客46名,飞翔旅行社负责西藏本地旅游接待,飞翔旅行社与相关组团社均签有《旅游接待委托协议》。8月5日,飞翔旅行社与圣地公司车辆的承包人周顺富联系,将旅行社派车单及盖好旅行社公章的旅游包车协议交周顺富,请周顺富根据人数和行程安排帮助安排车辆。周顺富安排了自己和方子清共同承包经营的藏AL1869大客车承担本次任务。该团行程安排为8月5日抵达拉萨,12日离开拉萨返程,期间参观游览卡定沟、尼洋阁、羊湖、扎什伦布寺、布达拉宫、大昭寺、纳木错等景点。8月9日的行程安排是从日喀则参观扎什伦布寺后返回拉萨。事发当天该团按计划行程参观。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一是藏AL1869大客车制动性能不合格、超速行驶。经调查,大客车右后轮制动性能不符合《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的要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该车在从日喀则返回拉萨的途中,长时间超速行驶,在下坡限速40公里/小时的路段超速60%以上,导致与藏AX9272越野车相撞后,车身左前部严重变形,车辆无法转向,最终翻坠下山崖。

二是藏AL1869大客车在会车时未安全驾驶,未采取处置措施。藏AX9272越野车在发生事故前4、6秒内行驶了73米,按照藏AL1869大客车事故发生前行驶速度计算,4、6秒行驶了82—93米,两车相距150米以上,而且视线良好,大客车完全可以发现越野车违法占道并可采取减速、鸣喇叭等措施避免发生事故,但大客车既未减速,也未警示,更未停车或者避让,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

三是藏AX9272越野车超速行驶、违法占道。经证人证言、现场勘查和检验鉴定,确认在事故发生前该车靠道路中心线行驶,在上坡限速40公里/小时的路段,超速20%以上,在与对向大客车会车前,违法越过道路中心线占道行驶,导致两车相撞,大客车失控坠崖。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调理】

综上所述,藏AX9272越野车在上坡路段超速行驶,在会车时违法占道是导致事故的重要原因。藏AL1869大客车安全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在下坡路段严重超速行驶,会车时发现对方车辆违法占道未采取减速、警示、停车或者避让等措施,也是导致事故的重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事故相关企业存在的问题。

(1)志远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缺失,安全责任制不落实,长期利用未办理租赁手续的车辆非法营运。

(2)圣地公司安全管理混乱,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违规承包租赁车辆、车辆未经例检即签发路单、驾驶人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缺失,对车辆违规超速行为未实施有效的动态监控,处罚规定不落实,对藏AL1869大客车动态监控终端不在线的问题没有及时提醒当班驾驶人。

(3)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无安全生产专(兼)职人员,对下属圣地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力。

2、拉萨市运输管理部门存在的问题。

(1)拉萨市运输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企业源头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汽车租赁企业许可年审时把关不严,整治汽车租赁非法营运行为不力,未组织开展上级部署的整治汽车租赁企业非法营运行为专项行动,对圣地公司违规承包租赁、车辆例检制度形同虚设、驾驶人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缺失等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失察。

(2)拉萨市交通运输局对拉萨市运输管理局工作指导和督促不到位,对其没有认真履行道路运输企业源头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失察,对其未组织开展上级部署的整治汽车租赁企业非法营运行为专项行动没有及时发现并督促落实。

3、拉萨市、尼木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存在的问题。

(1)尼木县交警大队对所辖318国道事故发生路段车辆超速和违法占道巡查管控不力。

(2)拉萨市交警支队对全市道路交通客运安全防范工作监控不到位,对尼木县交警大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不力。

四、拉萨市、尼木县人民政府存在的问题。

(1)尼木县政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路面执法监管及旅游客车超速违法行为整治督促指导不力。

(2)拉萨市政府对交通运输企业属地安全管理不到位,督促指导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落实汽车租赁企业和旅游客运企业源头安全监管职责工作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西藏拉萨“8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白聪聪,藏AX9272越野车驾驶人,涉嫌犯罪,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移交司法机关人员。

1、董超,藏AL1869大客车驾驶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

2、尼巴,圣地公司当班GpS专职监控人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

3、刘海兄,圣地公司服务中心和GpS监控室的主管,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

4、杨健康,圣地公司副总经理及公司实际负责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

5、方子清,藏AL1869大客车实际承包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

6、周顺富,藏AL1869大客车实际承包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

7、杨延杰,志远公司实际负责人,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处罚人员。

1、斯朗尼玛,藏族,拉萨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市人大代表,自20**年4月起,分管拉萨市交通运输局。对拉萨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局履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职责、按上级单位部署开展整治汽车租赁企业非法营运行为专项行动等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吴昌军,尼木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县公安局局长、县人大代表。对尼木县公安交警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检查不到位。根据党政同责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贡扎曲旺,藏族,拉萨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对下属单位拉萨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工作指导和督促不到位,对其没有认真履行道路运输企业源头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组织开展上级部署的整治汽车租赁企业非法营运行为专项行动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边巴旺堆,藏族,中国共产党党员,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负责联系尼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尼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履行道路安全监管职责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宋世良,中国共产党党员,拉萨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对下属科室没有认真履行道路运输企业源头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失察,未组织开展上级部署的整治汽车租赁企业非法营运行为专项行动。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杨培,藏族,中国共产党党员,拉萨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工人身份),分管旅游科。对旅游科没有认真履行旅游客运企业源头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7、张振忠,中国共产党党员,拉萨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分管运管科。对运管科没有认真履行汽车租赁企业源头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8、黄祖华,女,中国共产党党员,拉萨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运管科科长(工人身份),负责汽车租赁企业许可及源头安全监管。在拉萨志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许可年审时对企业提交材料把关不严;履行汽车租赁企业源头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拉萨志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长期利用未办理租赁手续车辆租赁的行为没有及时查处。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9、加永多吉,藏族,中国共产党党员,拉萨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旅游科主要负责人,负责旅游客运企业源头安全监管。没有认真履行旅游客运企业源头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西藏圣地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违规承包租赁车辆、安全例检制度不落实、驾驶人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缺失等管理混乱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0、多吉次仁,藏族,尼木县公安局政委,分管尼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事故路段长期存在的车辆超速问题不够重视,对加强事故多发路段路面巡查管控工作指导不力,对尼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履行道路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1、洛桑坚才,藏族,中国共产党党员,尼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队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车辆普遍超速问题、旅游旺季营运客车增多等情况,未采取有效的针对性措施,对事故多发路段巡查管控工作组织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2、洛松泽仁,藏族,尼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检查中队队长,负责过卡车辆限速、车况检查任务。对所辖路段车辆超速和违法占道问题缺乏有效管控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3、阿旺,藏族,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尼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调查中队队长。对所辖路段车辆超速和违法占道问题缺乏有效管控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4、欧阳旭,圣地公司法定代表人,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无安全生产专(兼)职人员,对下属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终身不得担任旅客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15、苏平,中国共产党党员,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无安全生产专(兼)职人员,对下属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力。在圣地公司总经理退休后,没有指定具体负责人主持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终身不得担任旅客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四)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1、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责成西藏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对相关责任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处以法定上限的罚款。

2、建议责成西藏自治区及拉萨市有关部门吊销志远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没收非法所得;彻底整顿圣地公司。

3、建议责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用最坚决的态度坚守安全发展红线。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要结合西藏实际,把安全生产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城镇化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监管力量和机制,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特别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针对西藏地处高原特殊情况、道路交通实际以及旅游业大发展的形势等,研究制定西藏道路交通发展战略和实施规划,加大财力和人力投入,形成有效管理机制,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严格落实汽车租赁企业和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督促汽车租赁企业、客运企业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严格执行国家道路交通安全、运输企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健全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要督促汽车租赁企业和客运企业加强对租车人员和客运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尤其是旅游客运企业要将安全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教育作为客运车辆驾驶人员的必修内容,利用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等多种手段,提高驾驶人员安全素质和应急处置技能。

(三)严肃查处非法租赁汽车行为。拉萨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对汽车租赁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督促企业健全和落实规章制度,规范汽车租赁合同,张贴租赁标志,严格查验租赁车辆所有驾驶人员资质,未提交驾驶资质证明的不得驾驶租赁车辆;加强对租车合同检查和日常暗访暗查,发现非法租赁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扭转汽车租赁市场混乱局面。

(四)切实加强旅游客运企业源头管理。西藏自治区和拉萨市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督促企业落实驾驶员培训教育制度、车辆例检制度和派车制度,强化对客运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对“以包代管”、“包而不管”一律停运整改,杜绝新增进入客运市场的车辆实行租赁、承包、挂靠经营。要严格落实动态监督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动态监管平台建设,完善和落实动态监管制度,严格落实企业监控主体责任,动态监管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一律停运整改,对蓄意破坏或故意关闭动态监控装置的驾驶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辞退。

(五)加大路面执法巡查力度。拉萨市公安交管部门要强化节假日、旅游旺季等重点时段和临水临崖等事故多发路段交通管控,严厉打击客运车辆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力度,加强路面监控排查整治,重点加强对营运客车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充分运用客运车辆运行动态行驶监控系统,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密切配合,强化客运车辆路面监控,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加大队伍装备投入,加强执法力量建设,适当充实基层和一线执法力量。

(六)大力实施生命防护工程。西藏自治区及拉萨市交通部门要针对地形地貌复杂、交通安全基础薄弱、事故多发高发路段多、安全隐患突出的情况,在急弯陡坡、临江临崖、事故多发的危险路段尽快加装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实施生命防护工程。要完善限速设置、交通安全管理设备和监控设施,强化科学管理,进一步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提高道路安全防护设施等级和安全保障水平。

(七)全面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水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尽快研究理顺旅游客运企业监管体制机制,切实解决拉萨市旅游客运企业日常监管和行政许可脱节等问题。拉萨市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解决拉萨市运输管理部门人员少、任务重、监管力量薄弱等突出问题,督促指导交通运输部门认真履行交通运输企业源头监管职责,不断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全面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事故调查报告(二)

一、发生经过

1、日期:20**年4月23日

2、时间:上午6时30分

3、地点:深圳xx18楼楼顶

4、情况叙述:xx楼顶14号冷却塔的木质结构塔顶以及部分外壳被发现彻底烧坏。起火原因和责任人不明。此事已报告警署和保险公司。出事原因待查。

二、抢修措施

事故已立即向警署、消防部门和保险公司汇报,并在现场拍下照片。目击者的口供也已记录下来。

我们已与维修承包商就此举行特别会议,安排人员进行抢修,清理现场。(

我们已与hvc(4)进行详细讨论,并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对保安人员和楼顶巡视的管理,并决定在大楼外围以及楼顶死角处增设巡视点。

三、调查结果

夜间13时至早上7时,xx一般无需使用水冷却装置,因而其相关冷却塔也不必运转。

操作员一般会关掉楼顶配电间内的配电板(见附录二的启动电路图)。根据图中所示,正如4月21晚发生的那样,一旦把选择开关调至“关”的位置,就会使主电源接触点打开,对外的电线和设备便会断电。

附录三中的照片可以说明冷却塔电线被烧坏的情况。这些照片显示,分线箱内部仍然清洁,而表面似乎严重烧坏。这表明,起火原因很可能来自外部,而不是由内部的电路设备和电线引起。这从附录中的照片可以得到证实,照片上显示了冷却塔内部控制器和开关设备的情况。

我们曾怀疑事故由雷电引起,但现已排除了这一可能性,因为大楼完全受到避雷装置的保护,而避雷装置也定期接受检查和维修。

四、结论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我们的结论是,分线箱外部首先起火,继而蔓延至冷却塔的其他部位。因而我们认为,此次事件很有可能是人为的蓄意破坏。

五、建议

就短期来说,我们已决定在现有冷却塔的木质结构部分刷上防火漆加以保护。具体的施工情况已和大楼总承包商共同商定,其他必要的工作正在安排。

在安全方面,我们同意管理部门的意见,楼顶所有出口处均应安装“detex”锁和遥控警报器。此外,我们还认为,通向楼顶的通道应设有闭路电视机进行监视。

从长远来说,我们正在就使用ads组合型冷却塔的可行性进行研究。这种冷却塔和我们现有的冷却塔不同,由于塔身没有木质结构部分,因而在防火、防日晒雨淋和防菌方面效果更佳。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调理】

事故调查报告(三)

20**年1月14日14时40分左右,位于台州温岭市城北街道杨家渭村的台州大东鞋业有限公司发生火灾,火灾过火面积约1080平方米,事故共造成16人死亡,5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高度关注,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做好伤员救治和死者家属抚慰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台州市和温岭市接到事故报警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调集人员和装备,全力开展抢险救援。副省长毛光烈连夜赶至现场指导救治善后及事故调查等工作,并赴医院看望慰问伤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有关领导也先后抵浙对事故调查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督办。1月15日下午,李强省长和全省11个市的市长集中参加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会议结束后,李强省长专门对“1.14”事故伤员医治、善后处理、事故原因调查以及立即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等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领导同意,1月14日,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省消防总队、省人民检察院和台州市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专家参与,依法对事故原因开展调查、取证、分析、认定等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开展事故现场勘查、走访调查取证、考察对比同类企业生产现状、组织专家分析论证、查阅相关部门工作台帐资料等工作,经过认真分析和讨论,查明了“1.14”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并根据事故责任,提出了对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以及下一步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企业概况

台州大东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鞋厂”)位于台州温岭市城北街道杨家渭村,系个体私营企业,法人代表林剑锋,股东为林剑锋和林真剑兄弟两人,各持股份50%。大东鞋厂于20**年6月10日通过温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工商注册号:331081100158634,注册资本108万元,经营范围为鞋制造、销售,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20**年6月14日,通过温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审核,核准通知文书号:(温工商)登记内变字[20**]第2737号。

大东鞋厂雇有员工83名(均未签订劳动合同),主要生产布鞋、休闲鞋和保暖鞋等,20**年产值499万元。

(二)厂房租赁情况

20**年7月,大东鞋厂租用温岭市城北街道杨家渭村的老村部办公楼作为生产厂房,并经村委会同意使用村部办公楼周边用地1、98亩搭建铁棚(约400平方米)用于生产。

(三)厂房建筑布局情况

厂房主体为砖混结构,坐东朝西,地上共有三层。其中,一层是成品鞋生产车间;二层为半成品加工车间和鞋料仓库。三层南半部为鞋帮加工车间,北半部为卫生间、厨房和休息室。主体厂房建筑中部设有一部连通各层的敞开式楼梯,主体建筑北侧外墙设有一部从二层通往一层的钢质疏散楼梯,二层通往该楼梯的疏散门为卷帘门。主厂房只在首层和二层室内楼梯处各设置1个室内消火栓,但室内消火栓未接入市政消防管网,也未设屋顶水箱,故消火栓处于无水状态。

租赁之初,大东鞋厂未经审批擅自在主体建筑东、南、北三面加建了由单层铁皮棚和砖墙围成的不规则形状违章建筑用作生产,并使用至今。铁皮棚高2米,建筑面积400余平方米。

(四)企业安全监管情况

经查,温岭市城北街道于20**年4月与大东鞋厂签订了年度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驻村干部每月对该企业的消防安全等情况进行检查。记录显示,最近一次检查是20**年12月31日,当时检查未发现大东鞋厂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据调查,大东鞋厂建立以来,当地消防、派出所、安监等相关职能部门均未对该企业进行过消防和安全生产检查,城市管理部门也未对其搭建的违章铁棚采取过任何处罚和责令拆除的措施。

二、事故发生经过

1月14日,大东鞋厂正常生产。当日下午,在企业车间内上班的员工共有75人(其中,一楼35人、二楼8人、三楼32人),由于学校放假,有6名小孩被员工带至车间。其时厂房内总计有81人。事故发生前,员工王谋文和吴昌玉正在厂房一层东侧铁棚内进行包装作业,吴昌玉负责打小包(即将成品鞋放入鞋盒),王谋文负责打大包(即将鞋盒装入大箱)。当时,在铁棚东北角离空压机约2米远处,共放有打包好的鞋子约600箱。在空压机南侧转角的平台处及废弃流水线西侧,共堆放有打包好待运至仓库的鞋箱300余箱,鞋箱堆高距铁棚顶约1米。14时40分许,面对堆放鞋箱方向作业的吴昌玉突然闻到一股焦味,随即发现靠近东北角流水线处堆放的一排鞋箱着火,便告知王谋文,并随即呼喊附近员工拿灭火器进行灭火。发现火情后,一层成品车间管理负责人余金标闻讯立即拉下配电箱总电闸,正在一层办公室的业主林真剑听到有人喊起火后跑出办公室,随即指挥员工用灭火器进行扑救和抢搬物品。因当日东北风强劲,通过东面砖墙上排风机孔洞进入铁棚,风助火势,浓烟与火焰窜入一楼主厂房迅速蔓延。正在扑救的员工见火势无法控制,便相继逃离,并在厂房外呼喊楼上员工逃生。14时52分,逃离厂房的大东鞋厂员工陈云刚拨通119电话报警。随后,二层和三层部分员工通过二层外侧疏散楼梯或直接跳到一层铁棚顶进行逃生自救,也有部分员工躲在三层房间内等待救援,一些从三层逃至二层的员工因浓烟太大被困二楼不幸遇难。

三、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位于鞋厂东侧钢棚北半间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鞋盒等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1、大东鞋厂主体厂房未经消防审批,厂房内消火栓形同虚设,各层楼梯未经封闭,疏散楼梯门未采用平开门,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厂房内电气线路及用电设备没有专业电工维修保养,线路陈旧、敷设不规范,部分线路未采取穿管等防火保护措施,直接经过存放大量纸箱、成品鞋及可燃杂物等可燃易燃物品的包装车间,导致电气线路起火后迅速蔓延。同时,违规擅自搭建的铁棚更增加了火灾负荷,影响了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

2.大东鞋厂内部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消防安全无人具体负责,并因计件工资及员工流动性大等原因,企业内部组织管理松散,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均得不到有效执行和落实。

3、温岭市城北街道杨家渭村委会以包代管、放纵违章,未尽安全管理基本职责。杨家渭村委会未履行房屋出租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基层消防安全检查责任,放纵大东鞋厂违章搭建行为,对大东鞋厂长期存在的严重消防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劝阻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4、温岭市城北街道以及辖区派出所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制度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很好落实,日常消防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大东鞋厂开办十年来街道有关部门和派出所没有对其进行安全专项检查,仅以驻村干部例行检查代替安全检查,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安全管理存在死角盲区,致使大东鞋厂严重消防安全隐患长期没有得到有效整治。

5、温岭市相关部门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不落实、不到位。大东鞋厂违章搭建行为及企业内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长期没有得到重视和整治,反映出当地消防安全大检查大排查没有真正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仍不彻底,消防、城管、安监等部门在执法、监管和指导城北街道工作上存在疏漏。

6、温岭市委、市政府对消防安全重视不够,履职不到位。在全省上下认真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期间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暴露出当地党委、政府对有关部门和基层街道政府开展消防安全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指导、检查力度不大、落实不够,基层安全监管仍浮在表面、存在漏洞,隐患排查整治仍不彻底。

(三)事故性质

台州大东鞋业有限公司“1.14”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

(一)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林剑锋,大东鞋厂法人代表、执行董事、经理,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林真剑,大东鞋厂股东、监事。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目前上述两人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正在立案侦查阶段。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给予党纪或政纪处理的人员

1、决定给予温岭市市长李斌行政记过处分。

2、决定给予温岭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永兵行政记过处分。

3、决定给予温岭市副市长陈刚行政警告处分。

4、决定给予温岭市副市长张文洋行政记过处分。

5、决定给予温岭市城北街道党工委书记余海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决定给予温岭市城北街道主任连永明行政记大过处分。

7、决定给予温岭市城北街道常务副主任、消防安全工作站站长、安全生产工作站站长俞抒明行政撤职处分。

8、决定给予温岭市城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徐道德行政记大过处分。

9、决定给予温岭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余昌锋记大过处分。

10、决定给予温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罗新军行政记过处分。

11、决定给予温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城区二中队中队长(原温岭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城北中队副中队长)陈云军行政记大过处分。

12、决定给予温岭市安监局局长金良明行政记过处分。

13、决定给予温岭市滨海交警中队指导员(原温岭市城北派出所副所长)徐华军行政记过处分。

14、决定给予温岭市城北街道杨家渭村党支部书记林云辉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15、决定给予温岭市城北街道杨家渭村原村委会主任林德正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对相关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大东鞋厂处以规定上限的罚款。

2、由台州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大东鞋厂依法予以取缔。

3、台州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抄报省监察厅、省安监局。

五、事故整改措施建议

为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建议温岭市党委、政府抓紧做好以下工作:

(一)搞好安全生产“大教育”,增强全社会防范事故意识。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开展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法规和知识的宣传,运用事故案例血的教训搞好安全警示教育,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生产人员以及社会民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避险能力,引导企业自觉加强安全管理,整改安全隐患,筑牢预防事故的思想防线。同时,要畅通群众对安全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及事故的举报渠道,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主动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将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有效地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二)开展安全隐患“大整治”,进一步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当地政府要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持续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严格整改标准,严肃整治责任,真正做到不打折扣、不走过场、不留死角,确保彻底排查整治到位。重点针对本地区小作坊、小企业、出租房、违章建筑等场所设备设施陈旧落后、火灾隐患多、违规违章现象严重等突出问题,借助当前正在开展的“三改一拆”(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和拆除违法建筑)、“四边三化”(在公路边、铁路边、河边、山边等区域开展洁化、绿化、美化行动)等工作,搞好整治规划,建立安全隐患台帐,重点治理企业违章违法搭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不落实、火灾隐患严重、员工安全培训和逃生演练不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坚决清除非法违规生产经营和滋生事故隐患的土壤。

(三)抓好安全责任“大落实”,确保安全监管措施到位。当地党委政府要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决不要带血的GDp。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抓好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要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真正将安全生产责任逐级落实到政府、部门、镇街、村居、企业和房东,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责任网络,并通过将责任落实情况与诚信体系挂钩,加大企业违法成本等措施,督促辖区各类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事故防范到位。要探索实施行政村安全生产两委负责制,建立出租房承租方安全监管和事故连带赔偿承诺制度。

(四)努力构筑安全“大监管”网络,实施安全隐患综合治理。当地消防、城管、工商、安监等部门要发挥好政府部门安全监管的主导作用,加强源头管控。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证照;对于未经过审批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一经查实,坚决予以关闭、查封。同时,要根据辖区内“低、小、散”企业量大面广的特点,进一步健全乡镇(街道)安全(消防)网格管理组织,明确职责任务,健全工作机制,通过发挥信息化平台作用,依靠基层网格管理力量搞好动态巡查,真正实现安全隐患和问题的早发现、早处置。

(五)落实安全事故“大防控”措施,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当地政府要认真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全面推进老旧住宅、老旧厂区和城中村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借助腾笼换鸟、机器换人等举措施,加快淘汰危及安全生产的高风险产业、工艺和装备,倒逼落后产业转型升级。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在建设规划、证照核准、消防验收、供电安全、出租房和外来人口管理等方面积极探索常态化管理措施,建立各部门执法联动、管理联抓、问题联治、信息联通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着力破解小企业、小单位、小作坊内部管理松散、非法违规现象普遍等安全生产难点问题,从源头上防控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同时,当地安监部门要强化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对因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不落实、事故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严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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