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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行业监管工作报告
《2014年信托行业监管工作报告》显示2014年信托行业实现了平稳快速增长。截至2014年11月末,68家信托公司固有资产规模达3235亿元,管理信托项目36465笔,规模13.28万亿元。其中约70%的信托资金直接投向了实体经济,房地产信托比例从2011年7月末最高点16.96%下降至2014年11月末的10.22%。
2013年下半年以来,受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影响,信托行业面临风险逐渐释放以及行业转型的挑战,银监会针对行业发展情况,有的放矢地对信托公司风险防控化解与转型发展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布署。全年共化解了包括诚至金开1号、超日太阳等多笔重点项目在内的142笔风险项目(含2013年底的126笔和2014年新增的16笔),涉及金额374亿元。在当前金融环境形势严峻、银行业风险上升的情况下,实现了信托行业的稳健发展。数据显示,2014年1-11月份信托到期项目14123笔、36759亿元,已如期兑付项目占全部到期应清算项目的99.86%。
伴随我国进入经济新常态,信托行业将危中求机、力促转型,逐步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根本。《报告》指出,监管将引导信托公司积极探索转型方向。加强行业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动《信托法》的修订和研究起草《信托机构管理条例》,夯实信托业的法律基础。同时,也将进一步从五方面提升监管有效性。
信托行业风险整体可控
从第一家信托公司成立至今,中国信托业经过35年发展历程,已经成为位居银行之后的第二大金融行业,在完善我国金融市场体系、服务实体经济、满足投资者需求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目前,信托公司定位逐渐明晰,已确定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为合格投资者提供专业资产管理服务的金融机构,已成为我国日趋兴盛的资产管理市场的主要力量。
截至2014年11月末,68家信托公司固有资产规模3235亿元,较年初增长12.68%;管理信托项目36465笔,规模13.28万亿元,较年初增长21.72%,是2010年初的6.46倍,1-11月新发行项目18312个、1.91万亿元。约70%的信托资金直接投向了实体经济,其中投入工商贸易服务行业3.05万亿元,占比24.43%,投入基础产业、矿业、科教文卫、农业等领域4.29万亿元,占比34.33%。同时,信托公司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房地产信托比例从2011年7月末最高点16.96%下降至2014年11月末的10.22%。
2014年1-11月份到期项目14123笔、36759亿元,已如期兑付14084笔、36711亿元,占全部到期应清算项目的99.86%。支付投资者收益2664亿元,年化综合平均回报7.25%,取得了较好的投资收益。前三季度信托公司全行业经营收入总额608亿元,同比增长12.83%;实现利润总额434亿元,同比增长11.44%。
2014年,信托行业继续保持了平稳运行,整体风险可控,守住了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截至2014年11月末,有357笔项目存在风险隐患,涉及资金757亿元,占比0.57%,低于银行业不良水平,比2014年6月底的风险项目金额917亿,占比0.73%,余额和比例均有所下降。
风险防控化解与行业转型发展成为监管重点
2013年下半年以来,受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影响,信托行业发展面临较大的挑战。一是部分信托公司出现个别项目到期清算困难,二是信托行业面临着从量变到质变、从粗放到精细化发展模式的转变。2014年,银监会从近期、中期、远期三个层面对信托公司风险防控化解与转型发展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布署,推动信托公司稳健发展。
一是基本完成摸清风险底数、妥善处置风险的近期任务。2013年以来信托风险项目暴露增加,从2013底的213笔、规模593亿元、占比0.54%上升至2014年6月末的348笔、规模917亿元、占比0.73%。对此,银监会开展了三次全国信托公司所有信托项目的风险排查,逐笔梳理风险项目;对全行业进行了兑付风险的专项现场检查;召集行业风险项目较多的26家信托公司开展座谈,研究应对举措,有针对性地进行窗口指导;直接派员赴北京、上海、广东、内蒙古等地摸查影响较大的风险项目情况,确保及时、稳妥化解风险。
成立了信托风险处置工作组,建立了全国信托风险处置联系网,着重从风险识别化解、风险预案、风险处置、舆情监测等方面指导风险处置工作。2014年共化解了包括诚至金开1号、超日太阳等多笔重点项目在内的142笔风险项目(含2013年底的126笔和2014年新增的16笔),涉及金额374亿元。在当前金融环境形势严峻、银行业风险上升的情况下,实现了信托行业的稳健发展。
二是积极落实建立业务转型和风险处置长效机制的中期任务。完善资本约束机制,完成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修订工作。建立分类经营机制,启动修订信托公司评级办法。推动成立信托行业稳定基金,发布了《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障基金公司也于近期成立。推动建立恢复与处置机制,目前绝大部分信托公司已完成该项机制建设。
三是有序推进实现信托业稳健发展的长期任务。明确信托公司监管与发展思路,搭建信托风险防范与化解的基本框架,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完善信托产品登记机制,信托登记中心建设工作已获突破性进展,将尽快实现信托产品的公示、信息披露功能。继续完善公司治理,推动解决信托公司“董监高”职责权限界定。积极推进社会责任机制,要求信托公司落实社会责任要求,信托业协会按年度发布行业社会责任报告,在此基础上,下一步将着力探索和建立信托行业的核心主业和长效经营模式。进一步探索专业化和差异化发展道路。
2013年底,国务院明确了我国关于影子银行的定义、机构和业务类型、监管政策等,我国信托公司一直受到严格的监管,不属于影子银行的范畴,仅有部分非标准化信托资金池业务具有影子银行特征,规模相对较小(约2000亿元)。2014年,银监会积极采取措施,落实国务院关于影子银行的监管政策,要求信托公司于2014年底前将非标资金池业务清理完毕。
2014年,虽然受宏观经济影响,信托业面临一定的困难,但仍然取得了较好的经营业绩,实现了持续稳健发展。这凝聚着全体信托从业人员和监管人员的智慧与汗水,也得到了银监会其他部门及相关部委的大力支持,各银监局严格监管,强力化解风险,表现出了高度的事业心及责任心,体现了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监管执行力。
新常态下信托行业面临新机遇新挑战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已经进入新常态,经济由高速增长向中高速增长转换,产业结构调整继续深化,经济动力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信托公司作为贴近实体经济的金融机构,不可避免地受到经济新常态的影响,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新常态下,信托规模高速增长的模式不可持续,高收益、低风险的业务模式受到挑战,通道类业务难以为继。
与此同时,新常态也蕴含着新的发展机遇,主要表现在: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活力将进一步释放;居民财富不断增长,据相关机构研究,2013年中国私人财富规模达到22万亿美元,百万美元资产的家庭数量增长到240万户,高净值客户不断增多,对家族财富管理传承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公益事业规范化发展,对公益行为合法性、规范性、公开性要求不断提升,在公益事业中引入信托模式的需求迫切;新产业、新能源加快兴起,清洁能源、医疗保健、互联网金融等蓬勃发展,为信托公司转型发展创造了更多的市场机会。信托机构需要主动适应新常态,认真研究新常态,创新服务新常态。
银监会三方面加强监管引领
信托监管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银监会监管工作的要求,坚持一手抓风险防范化解、一手抓科学发展,不断提升监管有效性,加快各项措施的研究论证,成熟一项推出一项,为信托公司进一步深化改革和科学发展奠定基础。
第一,引导信托公司积极探索转型方向。引导信托公司回归主业,向直接金融、资产管理等收费型业务转型;大力发展股权投资业务,鼓励开展并购业务,探索家族财富管理等新型业务;鼓励信托公司差异化经营;支持探索信托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上市与并购重组;鼓励信托公司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开展有利于实体经济和信托公司发展的各种业务。
第二,加强行业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动《信托法》的修订和研究起草《信托机构管理条例》,夯实信托业的法律基础。促进保障基金公司正常运行,保障基金原则上按照“债务重组-外部接盘-履行恢复与处置计划-动用保障基金”的顺序进行风险处置。建立信托产品登记机制,研究出台《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建设全国集中统一的信托登记平台。探索信托税收、诉讼等其他方面的配套制度建设,完善信托法律法规体系。
推进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要求信托公司做实股东资本,及时核销损失。稳步有序地解决“刚性兑付”问题,督促公司履行尽职管理责任,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实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同时积极发挥信托行业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促进行业稳健发展。
第三,进一步提升监管有效性。一是全方位落实风险防控任务。督促信托公司在尽职管理、台账监测、预案落实、风险化解和信息披露五个方面落实到位,守住风险底线。要求信托公司对到期项目提前6个月安排清算事宜,及时制定、落实风险预案,并按照“一项目一对策”和市场化处置原则,妥善处置项目风险。
二是加强合规管理。尽快出台信托公司尽职管理指引,禁止信托公司向各类中介机构违法收取或支付中介费用。各银监局要把信托公司风险项目处置和现有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作为一项重要检查任务,严惩违规行为。
三是非现场监管要加强对整个行业的分析和指导,及时评估公司的风险状况,提前消除风险隐患,并为现场检查提供依据和参考。
四是现场检查要成为监管“铁拳头”。结合非现场监管,有效运用EAST系统,提升现场检查能力。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如实反映,对违规行为必须依法依规严惩。
五是市场准入要与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协同合作。对监管中发现有重大合规问题或重大风险的信托公司,暂停其高管准入和新业务准入。对发生较多和较大风险的信托公司,在风险化解完成前,要限制其高管准入、新业务备案和业务创新资格。对连续在某一类业务发生风险的信托公司,要暂停该类业务。对连续在不同业务领域发生风险的信托公司,根据原因采取暂停发行集合信托、责令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和风控架构等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