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开县委员会关于开展民主评议县级部门工作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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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协民主评议政府部门工作实施方案
政协开县委员会关于开展民主评议县级部门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篇

区政协民主评议政府部门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区政协年度工作计划,决定于8、9月份组织对区政府主管民政、旅游工作的部门(即区民政局、旅游局)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团结民主主题,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广泛发动政协委员和社会力量,通过对被评议单位进行客观公正的民主评议,肯定工作成绩,找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达到进一步推动政府部门工作,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目的。

二、评议内容

此次民主评议的内容主要是:近两年来完成工作任务、履行职能、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依法行政、为民服务和行风软环境建设等情况。

三、评议方式

由区政协常委会根据评议对象组成两个专题调研组(名单附后)开展具体专题调研。

调研工作结束后,在区政协八届二十次常委会议进行集中评议,邀请区政府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听取评议意见。会议将根据调研情况由两个专题调研组作重点发言,区政协常委、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代表自由发言,区政协常委会根据评议情况作出评议结论。

四、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8月上旬):制订工作方案,了解被评议部门

的有关情况,为调查研究做好准备。

(二)调研阶段(8月中、下旬):听取被评议单位的工作情况通报,开展以会议、座谈、专访、问卷、视察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政协委员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对调研情况进行综合整理,形成调研报告和初步评议意见。

(三)评议阶段(9月上旬):召开区政协八届二十次常委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形成政协民主评议综合意见,报送区委、区政府。将评议结果通报被评议单位,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意见。

(四)总结阶段(9月中旬):集中评议结束后,被评议单位根据区政协常委会议提出的评议意见和整改建议,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进行整改。

区政协将适时组织“回头看”活动,对被评议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民主评议是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有效方式,要高度重视,增强做好民主评议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调研组要进一步细化调研方案,精心组织和周密安排民主评议工作的各个环节,保证此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二)充分发扬民主。民主评议要体现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必须紧紧依靠群众,充分发扬民主。要积极动员和依靠广大政协委员和干部群众广泛参与,认真搞好调查研究,悉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力求把情况搞准,切实履行好民主监督职能。

(三)把握评议原则。全面、客观、公正是民主评议工作的基本要求。要把握“正面评议、客观公正、献计献策、共谋发展”的基本方法,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协商促进、注重实效”的

原则,充分肯定成绩,坦诚指出问题,中肯提出建议。评议意见要以事实为依据,重点是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四)加强配合协作。民主评议的根本目的是促进被评议单位改进作风、提高效率、推动工作。调研组要加强与被评议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寓民主评议于协商监督和建言献计中。参与评议的委员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投入评议工作,认真学习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掌握评议的目的、方法和要求,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搞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始终做到监督不越位,帮忙不添乱。被评议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正确对待民主评议,增强做好民主评议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认真准备自评材料和通报部门工作情况;要把评议工作与日常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积极配合区政协做好民主评议的各项工作,保证评议工作真正取得实效。

区政协专题调研评议组

二○一○年八月六日

附:

区政协专题调研评议组人员名单

第一组(民政工作)

组 长:王绵孜(区政协副主席)

副组长:陈镇毅(区政协常委)

组 员:陈大勤(区政协常委)

林炳龙(区政协常委)

杜瑞然(区政协常委)

蔡启昌(区政协常委)

李承凯(区政协综合室主任)

陈泽贤(区政协综合室股级干部)

陈 郴(区政协社法委副主任)

第二组(旅游工作)

组 长:王伟深(区政协副主席)

副组长:曾建伟(区政协常委)

组 员:谢大辉(区政协常委)

陈映东(区政协常委)

蔡少群(区政协常委、副秘书长兼组联室主任) 陈跃子(区政协常委)

陈秋国(区政协办公室副主任)

刘 钿(区政协组联室工作人员) 蔡少明(区政协社法委委员)

政协爱辉区委员会民主评议部门工作暂行办法
政协开县委员会关于开展民主评议县级部门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二篇

政协爱区办发[2012]3号

政协爱辉区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政协爱辉区委员会民主评议部门工作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部门:

《政协爱辉区委员会民主评议部门工作暂行办法》经区政协五届一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政协爱辉区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3月20日【政协开县委员会关于开展民主评议县级部门工作的实施办法】

政协爱辉区委员会

民主评议部门工作暂行办法

一、为更好地履行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职能,规范和推动我区政协民主评议部门工作,根据《政协章程》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区政协民主评议部门工作(以下简称“评议工作”),指政协组织依照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职能,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党和政府制定的方针政策以及其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评议工作本着互相尊重、依法依策、有利发展、实事求是、力求实效的原则,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对被评议部门履行工作职能情况做出评价,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帮助协调,对工作不力和群众反映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促进部门工作。

四、评议工作的对象,指区委、政府所属部门及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评议对象的确定,要在广泛征求政协委员和有关各方面意见的前提下,由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经区政协主席会议研究确定预评单位后,提交常务委员会议票决产生。被评议部门的个数,由主席会议在常务委员会议票决前决定。

五、评议工作在区政协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议领导下进行。根据被评议部门的个数,分别成立评议工作小组,每个小组由区政协一

名领导牵头,政协有关专委会主任、若干政协常委、委员和区政协机关相关人员为成员,自主有序地开展工作。

六、评议工作时间一般安排在7—12月,常务委员会集中评议,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的常务委员会议上,具体按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组建评议机构,制定工作方案。评议小组牵头领导负责与被评议部门的分管领导交换意见,与被评议部门主要领导衔接和沟通。督促并指导被评议单位按照区政协民主评议工作的具体要求,认真做好接受评议的相关准备工作。

(二)调研阶段。评议组通过听取情况介绍、问卷调查、召开各界人士座谈会、走访视察等形式,广泛收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全面掌握被评议部门履行工作职能情况,研究分析被评议部门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找准被评议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评议组形成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评议报告,提交主席办公会议审议。

【政协开县委员会关于开展民主评议县级部门工作的实施办法】

(三)评议阶段。每年四季度召开常务委员会议,进行集中评议,被评议部门主要负责人就本部门履行工作职能情况向常务委员会议作自评报告,评议组组长向常务委员会议作评议报告,与会人员发表评议意见,并对被评议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现场测评。

常务委员会议邀请区政协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部分区政协委员、被评议部门职工及服务对象参加评议和测评工作,邀请区委和区政府分管领导参加会议,要求被评议部门班子成员列席会议。测评采取填写表格的方式,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当场公

布测评结果。

对于常务委员会议评议、测评的情况,区政协以正式文件向区委、区政府反馈,作为对被评议部门年度评先评优参考依据,对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达不到80%的,建议该部门不能参加当年度评先评优;对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达不到60%的,下年度继续列为区政协民主评议对象;对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连续两年达不到60%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建议区委对其主要领导调整工作岗位。

(四)整改阶段。评议工作坚持边评边改、评后即改。区政协将评议的意见整理后向被评议部门反馈,被评议部门根据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在两个月内认真进行整改,形成书面整改情况报告,向评议小组报告。区政协将进行跟踪督查,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巩固部门评议工作成果。

七、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区政协民主评议部门工作,由区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政协 评议 办法 通知

抄 报:区委 区政府

政协爱辉区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3月20日印发

共印100份。

XXX市政协民主评议环保局工作
政协开县委员会关于开展民主评议县级部门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三篇

XXX市政协民主评议环保局工作

反馈意见整改实施方案

市政协:

接到市政协《政协富阳市委员会对市环保局工作的民主评议建议书》及《市政协民主评议市环保局工作意见建议汇总》后,市环保局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了局班子会议,通报和分析市政协的反馈意见。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市政协对环保局的总体评价实事求是,即肯定了成绩,又指出了存在问题。下步工作中,我局将对照意见建议,抓好整改落实。针对市政协反馈的8个方面24条意见建议,在局中层干部以上人员会议上,局主要领导对意见建议逐条进行了分析,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明确意见建议整改具体责任人。为切实抓好民主评议反馈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确保整改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现结合环保局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

【政协开县委员会关于开展民主评议县级部门工作的实施办法】

以十七大、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实事求是、虚心面对、认真整改、确保实效的原则,根据市政协反馈的意见建议,采取有效措施,逐条逐项抓好整改落实,做到不回避矛盾,不害怕困难,迎难而上,确保各项整改落到实处。进一步端正思想意识,改进工作作风,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降低行政成本,努力创建风正气顺、清正廉洁、社会形象良好的群众满意单位。

二、目标和任务

在对反馈的问题进行仔细整理、按块分类、深入分析的基础上,通过重意见、勤思考、真整改,使环保局干部职工的思想观念进一步转变,服务大局、服务群众的意识进一步加强,工作积极性、创造性进一步增强,工作作风、工作方法进一步改进,工作效率、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行政成本进一步降低,社会形象进一步提升。

三、整改内容及措施

根据市《市政协民主评议市环保局工作意见建议汇总》,我局的意见建议共有8类24条:1、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2、环保执法监督有待进一步加强;3、审批许可有待进一步规范;4、环境质量维护有待进一步强化;5、环境信访工作有待进一步创新;6、自身建设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7、部门协调有待进一步增强;8、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

我局将借这次评议东风,以征求意见为契机,针对上述意见建议,要求“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落实专门科室、专人具体抓”,要求各班子成员、各科室要紧密结合自身实际,深入调研,明确职责,细化和分解责任,逐项抓好整改(具体整改措施见附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一是及时召开全局干部动员会,认真学习《市政协民主评议市环保局工作意见建议汇总》。要求全体干部职工必须提高思想意思,以十七大、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实事

求是、虚心面对、认真整改、确保实效的原则,认真面对政协民主评议工作,虚心接受政协委员和群众的评议,变压力为动力,增强做好环保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为群众、为企业、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自觉性。二是搭建平台,营造积极向上氛围。适时出台业务工作、新闻信息等各项工作奖励办法,激发干部职工争先创优热情。

(二)认真梳理,分解任务,责任到人。一是成立以党组书记、局长李百山同志任组长,党组全体成员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做到坚持大员上阵,全员上阵,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二是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对民主评议中提出的问题,梳理归类,列出《整改任务分解表》,层层部署,将整改分解到责任领导、责任科室。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能近期整改的,立即整改,需要逐步整改的,强化措施,逐步整改,整改难度大的,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千方百计整改。三是对整改进度实时督促。对有整改任务的科室实施督促,督促责任是否落实、措施是否到位,问题是否得到解决、群众是否满意。做到一个问题、 一个专班、一抓到底;三是对前一阶段整改工作进行一次“回头看”,查漏补缺,确保不放松、不重复、不遗漏,扎实有效地抓好整改工作。

(三)巩固整改成果,建立长效机制。在落实整改的基础上,环保局将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管理考核制度。一是认真总结精细化、网格化管理中取得的好做法、

好经验,并加以总结提炼,以制度形式坚持下来,使之形成长效机制,发挥长效作用;二是主动加强与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联合执法、联合监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形成环保工作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局面。三是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综合协调全市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认真落实环保目标责任状,形成环境保护合力,促进全市环保工作发展。四是注重细节,规范行为,强化执法,优化服务,围绕效能抓整改,深化服务创满意,为共建共享富裕阳光之城做出应有贡献。

民主评议党员实施办法
政协开县委员会关于开展民主评议县级部门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四篇

闽东电力民主评议党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党的基层组织加强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加强党员廉政建设,提高党员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是通过制度建设加强对党员进行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方法,对于在企业改革和发展中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的目的是通过自我教育和党内外群众的评议,以及党组织的考核,对每个党员在各项工作中的表现和作用作出客观的评价,并通过组织措施表彰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清除党内的腐败分子,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民主评议过程中,要坚持摆事实讲道理,对照标准,不上纲上线。既不降低党员标准,又不提空泛过高的要求。

(二)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要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让广大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认真听取党外群众的意见。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意见要与本人见面,并允许申辩。

(三)坚持一律平等的原则。党员在评议面前人人平等 ,无论

普通党员还是党员领导干部,都要一视同仁,严格要求。

第二章 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在新的历史时期,应着重从以下五个方面对党员进行评议:

1、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把实现现阶段的目标同脚踏实地地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为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两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3、是否站在改革的前列,维护改革的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4、是否切实地执行党的决议,严格遵守中纪委颁发的关于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5、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见义勇为,在个人利益和集体的利益发生矛盾时,自觉地牺牲个人利益。

第五条 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党组织应该形成对党员个人评议为合格党员、基本合格党员和不合格党员的具体鉴定意见,要转告本人,并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

1、 合格党员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

念和远大的理想;

(2)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上,牢记党的完旨,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落实到自己的行动上,密切联系群众,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鲜明的政治观点;

(3)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自觉增强党性锻炼,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光明磊落,言行一致,具有良好思想道德品质;

(4)组织观念强,按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时按比例交纳党费;

(5)深入扎实,埋头苦干,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在生产工作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

(6)顾全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自觉做到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7)为人正派,办事公道,乐意助人,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敢于同各种不良倾向斗争。

2、 基本合格党员

(1)能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具备一定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政策水平,熟悉党的章程和纲领,具有为共产主义理想奋斗的初步觉悟;

(2)是非观念明确,在大是大非面前,能够表明自己的政治立场和政治观点;

(3)能够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在思想上、行动上能够和中央保持一致;

(4)能够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照规定交纳党费,较好地完成党

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5)基本上掌握了干好本职工作所需要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技能,能够按时按量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6)对反腐败斗争认识比较清楚,在实际工作中也能贯彻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比较廉洁清正;

(7)能够联系群众,参加各项群众性的活动,有比较好的群众基础和人际关系。

3、 不合格党员

不合格党员,是指那些丧失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根本不起党员作用或起不好作用的党员。 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是:

(1)不学习政治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散布错误的观点,到处乱发议论和牢骚,或当面一套,背后一套,阳奉阴违;

(2)不执行党的纲领和章程,不履行党员义务,不能发挥党员作用;

(3)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或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长期不把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交给党组织;

(4)不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工作、生产任务;

(5)不遵守劳动纪律,经常旷工,消极怠工,或不拘小节,吊儿郎当,造成不好影响;

(6)在大是大非面前不敢坚持原则,随波逐流,对坏人坏事不敢进行批评和斗争,甚至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严重威胁时仍视而不见,不敢挺身而出;

(7)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正确,没有或不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道德,有“六害”行为,在群众中影响很坏;

(8)把个人利益置于党和人民利益之上,放在国家和集体利益之前,一事当先,先替自己打算。或因晋级、提职、工作安排、调动、子女升学、就业、住房等问题,长期闹个人主义,和组织上及领导有抵触情绪。甚至以权谋私,损公肥私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要地位、要名誉、要物质利益。

第三章 民主评议的基本方法

第六条 准备阶段。可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一)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党员队伍的状况,分析本单位党员队伍存在的倾向性问题,提出应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研究制定民主评议工作展开的实施计划,准备有关的资料和学习材料。

(三)党委召开支部书记会议,明确评议的目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具体部署评议工作开展的步骤。

(四)以党支部为单位,向广大党员宣传民主评议工作的目的、内容、意义、要求和具体做法,动员党员自觉参加评议工作的始终。

第七条 学习教育阶段

重庆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一报告两评议”实施办法 (试行)
政协开县委员会关于开展民主评议县级部门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五篇

【政协开县委员会关于开展民主评议县级部门工作的实施办法】

重庆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一报告两评议”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央组织部《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县(自治县)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扩大)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市级部门(单位)党委(党组)每年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以下简称“一报告两评议”)。

第三条 区县(自治县)“一报告两评议”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的全委(扩大)会上进行。下列人员参加民主评议: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应职级干部;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政协开县委员会关于开展民主评议县级部门工作的实施办法】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及本级党委、政府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市级部门(单位)参加民主评议人员范围与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大会参会人员范围一致。

第四条 区县(自治县)、市级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报告本地、本部门(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题报告可作为单独的报告,也可作为工作报告的一个专项内容。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政协开县委员会关于开展民主评议县级部门工作的实施办法】

(一)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三)创新选人用人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的情况;

(四)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包括上年度评议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 参加评议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和《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

第六条 区县(自治县)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的对象包括近一年内选拔任用的下列人员:

(一)下一级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

(二)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

(三)由本级党委管理的其他正职领导干部;

(四)破格、越级提拔的由本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

(五)人财物管理使用和执纪执法等重要部门的副职领导干部。

区县(自治县)党政领导班子集中换届时,可以只对本级党委新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进行评议。

市级部门(单位)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的对象包括近一年内选拔任用的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所有领导成员。

第七条 “一报告两评议”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区县(自治县)、市级部门(单位)党委(党组)组织实施。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市级部门(单位)组织(干部、人事)处(部)提前将开展“一报告两评议”的具体安排报告市委组织部。民主评议表的收集、统计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市级部门(单位)组织(干部、人事)处(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八条 “一报告两评议”结束后,分别向区县(自治县)、市级部门(单位)通报民主评议结果。区县(自治县)党委常委会、市级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对民主评议结

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全委会成员或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成员通报。

第九条 充分运用民主评议结果。对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扬;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年度考核不能评为先进集体,其主要负责人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对民主评议中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经组织调查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

对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人员,区县(自治县)、市级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分析,并对干部本人谈话提醒。对“不满意”率超过30%的,党委(党组)要对其选拔任用情况向市委组织部作出书面说明,并视情况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第十条 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应当严格遵守纪律。不准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不准干扰参加评议人员表达真实看法,不准更改、伪造民主评议结果,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意见,对市属国有企业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各区县(自治县)、市级部门(单位)参照本办法,对所有有用人权的下属单位开展“一报告两评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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