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审查党代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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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如何审查党代表资格
党代表的条件和产生办法

党代表的条件和产生办法

一、代表的条件: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他们必须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信念,在关键时刻和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是非分明;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遵守党章和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议,在生产工作和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中成绩显著;具有较强议事能力和联系群众能力,带头创先争优。

二、代表产生办法:

(一)产生党代表初步候选人

1、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采取“三荐”(组织提名推荐、党员民主推荐、党员民主推荐、党员个人自荐),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办法,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由选举单位按照多于分配代表名额30%的人数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推荐提名的参与面要广泛;2、提出党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选举单位与乡镇党委进行沟通,在此基础上召开支委会,集体讨论提出党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3、上报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登记表。

(二)产生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1、征求意见。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提出后,要采取适当形式广泛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2、确定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在此基础上,选举单位召开支委会按照不少于分配代表名额22%的人数确定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并填写好预备人选名册、登记表连同酝酿情况报乡镇党委审批;3、对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

选公示,由乡党委将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印发至各推荐单位和人选所在单位进行公示,让党员、群众了解预备人选的基本情况、工作经历和特长等,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对群众的举报和来信来访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受理;4、乡党委及时对选举单位上报的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批复。

(三)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代表。选举单位(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对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充分酝酿,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在选举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代表选举的差额比例。在召开党员大会选举党代表时,代表选举的差额比例不低于22%;2、改进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方式。建立候选人公平竞争和比较的平台,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逐一陈述自己参选党代表的目的和打算,并实行公开承诺,增强党员参选的责任意识;【如何审查党代表资格】

3、按规定确定应到会党员的总数。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考虑到基层的实际情况,召开党员大会选举时,如果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正好为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可算作会议有效。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的情况详见党员基本情况表填表说明。

(四)报批党代表选举结果和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党代表选出后,选举单位要及时上报党代表选举结果。乡镇党委要对选出的代表进行审查并批复,主要审查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代表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资格。

篇二:如何审查党代表资格
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XXX乡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乡党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资格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中共河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党代表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及党内有关规定选举产生,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并确认其代表资格,并向大会预备会议报告。闭会期间,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本届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如何审查党代表资格】

第二章 代表职务停止

第三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1.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

2.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正在接受侦查、起诉、审判的;【如何审查党代表资格】

3.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4.因组织关系迁出或者工作需要等原因调离本乡的;

5.其他原因需要停止代表职务的。

第四条 代表出现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情形的,由代表选举单位以书面形式及时提出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建议,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报乡党委批准。

第五条 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的,由代表选举单位向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恢复代表职务的建议,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乡党委应在一个月内决定是否恢复其代表职务。

第六条 代表职务的停止及恢复,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书面通知代表本人和所在选举单位。

第三章 代表资格终止

第七条 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1.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

2.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出国(境)定居等原因,被停止党籍或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4.永久性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5.辞去代表职务被批准或接受的;

6.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代表资格的。

第八条 出现代表资格终止情形的,由代表选举单位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其代表资格的建议。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报乡党委同意,并通知代表本人和所在选举单位。

第四章 代表的辞职

第九条 代表在任期内依照有关规定,可以辞去代表职务。代表的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三种形式:

1.因个人健康或长期外出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代表职责的,应自愿辞去代表职务;

2.代表由于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应主动引咎辞去代表职务;

3.乡党委根据代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代表职务,或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可责令其辞去代表职务;

4.其他原因需辞去代表职务的。

第十条 代表自愿辞职和引咎辞职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本人以书面形式,向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辞

去代表职务的申请,申请应写明辞职理由;

2.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收到代表书面辞职申请一个月内内,提出是否接受代表辞职的初步意见,报乡党委研究;

3.乡党委在收到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初步意见一个月内,研究决定是否接受代表辞职。辞职被接受的,自乡党委讨论决定之日起,即终止代表资格,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代表本人和所在选举单位;辞职未被接受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也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代表本人和所在选举单位,使其继续履行代表职责。

第十一条 乡党委责令代表辞职,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征求所在选举单位意见,提请乡党委会议研究通过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代表本人和所在选举单位。

第五章 代表罢免

第十二条 代表选举单位党员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十三条 代表选举单位或代表选举单位五分之一以上党员联名,可以向乡党委提出对本选举单位选举产生的代表的罢免要求。

第十四条 代表的罢免按下列程序办理:

1.罢免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应当写明罢免对象、理由和依据,以及提出罢免要求的代表选举单位名称或

党员姓名。

2.乡党委收到书面罢免要求一个月内,需提请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情况,并研究决定是否启动罢免。

3.经乡党委研究同意启动罢免的,由代表所在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4.党员大会实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五分之四,方可召开罢免代表的会议。得到应到会半数以上赞成,方可通过代表罢免案。

第十五条 被提请罢免的代表,有权在罢免会议召开前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在会议上进行申辩。

第十六条 代表被罢免后,代表选举单位将罢免会议召开情况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乡党委备案。

第六章 代表的增补

第十七条 代表名额出现空缺,由原选举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补选。届中县委任命的乡党委委员、副书记、书记,可提名到某个选举单位进行补选。

代表大会届期最后一年内出现出缺情况的,一般不进行补选。

第十八条 代表的增补一般在每年乡党代会年会召开前进行。

篇三:如何审查党代表资格
2015党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篇四:如何审查党代表资格
2015某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

篇五:如何审查党代表资格
2015党代会党员代表选举情况报告

篇六:如何审查党代表资格
2016党员代表大会会议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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