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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 》代理发行协议
甲方:
乙方:
为大力做好影片的发行,本着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
就甲方享有发行权的影片《 》(下称本片)的发行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影片基本情况
1、影片名称:《 》
2、导演:
3、摄制:
4、出品:
二、甲方授予乙方的发行权限及范围:
1、甲方享有本片完整的中国大陆地区唯一的发行权,甲方授权乙方在中国大陆境
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发行本片;
2、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所规定的地域内直接,或通过乙方授权的任何第三方在该地
域通过商业和非商业领域经营上述影片;
3、乙方发行本片仅限于35毫米胶片、16毫米的胶片、数字、部队、农村、学校、
二级市场的商业、非商业的放映发行权。
三、发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本片在中国大陆电影院首映日为 年 月 日,甲乙双方
发行本片的期限自首映日起至 年 月 日。如遇特殊情况,甲乙双方经协商后可更改发行档期。
四、发行原则:
1、甲乙双方应发挥在各自领域的优势,保证本片的市场效益。
2、统一使用甲乙双方确认的合同,由乙方以乙方和甲方的名义共同与各院线公司、
放映单位等签约,并由乙方负责进行片款结算与片款收缴等全部发行工作。
3、发行拷贝数量不得超过壹佰贰拾套,如有超出,则每套按 万元人民币考核。
4、本片数胶合发,统一由乙方负责排片、签约、片款结算及片款收缴等工作。
五、甲方责任:
1、甲方保证对本片拥有无可争议的版权,并保证在 年 月 日以前向甲方
提供著作权证明文件、电影主管部门颁发的审查通过令、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发
行权证明、发行授权书等文件。
2、甲方负责按甲乙双方确认的数量制作本片常规宣传品:海报、喷绘、立牌、挂轴
展架、说明书、光盘、影院预告VCD/DVD、录像带等。
3、甲方负责安排常规宣传:记者软宣、网络宣传、电视台电台宣传、航空媒体宣传
等。
4、甲方负责与本片主创人员直接沟通,负责他们在中国大陆境内的接待,并负责安
排各地影片见面会,见面会不少三地(具体的宣传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员
等双方另行协商),甲方自行组织的、可能对本影片宣传发行工作产生较大影响
的活动应事先通报乙方。
5、甲方负责本片的媒体发布会、首映活动、商务广告等推广活动。
6、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发行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超出本合同规定的范围,甲方有权
制止。
7、甲方有权随时查阅乙方与各院线公司、放映单位签定的放映合同,对各合同涉及
的分账比例有权提出意见和要求,对卖断的放映合同亦有权提出意见和要求。
8、所有宣发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乙方垫付的发行费用将从影片发行回款中先行予
以扣除。
七、乙方责任:
1、制定详尽的影片总体发行计划方案,经甲方同意后组织实施。
2、乙方根据确认的发行方案,负责与院线公司、放映单位洽谈本片上映档期、拷贝
投放,洽谈发行合同,安排本片上映。
3、乙方利用自身资源优势配合甲方的宣传工作,协助甲方组织院线看片会、媒体发
布会、首映活动等。
4、乙方负责市场监察。在监察中若发现问题,经甲乙双方协商及时给予解决。
5、乙方负责院线的票房统计工作,每日向甲方传报。
6、负责映后结算和收款工作,所有帐目接受甲方审查,并提供相关有效的证明文件。
7、负责与拷贝洗印单位落实拷贝洗印数量及发运明细。所涉及的洗印费用由甲方承
担。
八、收支约定:
1、本协议所涉及的总票房等有关名字的解释及计算方式如下:
(1)总票房(本协议所及的各系统的各种发行收入)=全国各院线公司、影院等发
行放映单位形成的原始票房总额(以统计报表为准);
(2)净票房=总票房×(1-5%)×(1-3.3%);
(3)总发行收入(即甲方所得收入)=分帐收入+卖断收入;
(4)分帐收入:乙方与各院线、各影院等发行放映单位依据分帐发行合同确定的【发行合作协议】
分帐比例分割净票房所得的片款金额;
(5)卖断收入:甲方许可乙方与各院线公司、影院等发行放映单位、部队、学校
等各系统单位有偿使用本片签定卖断合同中的卖断版权金额。
(6)卖断收入×3.5计入总票房。
2、发行代理费:
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3、 片款结算:
1、乙方每月与各院线单位结算后,乙方应将所得代理费扣除后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行号:
2、甲乙双方的结算工作须进行到本片胶片影院二轮、三轮放映结束和数字影院放映结束,发行拷贝全部回收后。
九、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要严格履行本协议,如有违反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及经济赔偿。
2、甲方未按第六条第1款规定的日期分别提供著作权证明文件、电影主管部门颁
发的审查通过令、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等,使本片的发行受阻,其一切后果及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3、由于甲方原因造成本片版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由甲方负责解决。如
与其它方发生版权纠纷而引起法律和经济责任,一律由甲方负责。在甲方妥善解决有关纠纷后,乙方继续拥有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权利。【发行合作协议】
十、 不可抗力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发生或自然灾害、战争及社会重大变化等,致使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本协议中的相关条款进行调整,或继续履行或终止。
十一、纠纷及解决
1、甲乙双方如对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产生歧义时,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如出现纠
纷,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解决时,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
2、本协议如有修改或补充时,须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并经甲乙双方签字方为有效。 十二、在本片发行期间,如遇修改、删减、暂停、撤销发行或政府主管部门下达的行政
命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三、甲乙双方在操作过程中应避免走版,如遇盗版,走私拷贝问题,双方共同进行查
处。
十四、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且甲乙双方全
部结算完毕时止,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地址:
邮编:
授权委托人:
签约时间: 年月 日乙方: 地址: 邮编: 授权委托人: 签约地点:北京
合同编号: JLZY2012001
发行合作协议
甲方:长春市物流协会
电话: 传真: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Email:
甲方:吉林省中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电话:0431-81052107 传真:0431-81052100
地址:长春市朝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期丙十六路777号
邮编: 网站:
联系人: Email:
合同签约地:吉林省长春市
合同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合作的期刊名称《长春物流》
本着共同发展物流、扩大《长春物流》刊物的宣传和影响,更好的引领物流企业向规范化、标准化方向发展,发行推广业务的宗旨,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并遵照执行。
第一条、 合作目的及内容:
目的:合作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从市场需求出发,充分利用各自的资源优势开拓物流信息阅
读市场,实现合作双方的共赢。
内容:甲方负责稿件信息收集并提供编辑,稿件责任审理,办理对外发行手续,甲方负责期刊的制
作和发布,并通过甲方及其合作渠道进行相应的推广发行工作。
合作的期刊名称《长春物流》,自2007年开始发行(季刊),现已发行总第17期,每期1000册,经双方协议合作后,《长春物流》仍至少保留季刊发行,甲方在 6个月内为甲方办理完对外发行手续,对外发行许可生效后,甲方可根据市场创办双月刊,并每期(双月刊)向甲方交纳 壹万 元责任管理费。乙方开辟的企业广告等收入所得完全归乙方所有。
国内刊号:CN ,国际刊号:ISSN 。
第二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长春物流》期刊及其内容依法享有发行权、版权等权利,保证乙方不
会因使用《长春物流》期刊及其内容受到任何第三方的追究。
1.2甲方安排专人参与具体项目协调与联系,负责政务信息采集、供稿、推荐和参与编写工作,定
期通过甲方特有渠道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期刊文件和推广文章,期刊文件为PDF格式,推广文
章为WORD或TXT格式,乙方负责制作发布上线工作;甲方于每月(请正确填写,非月刊请
按出刊时间)日提供文件,乙方于每月(正常为隔天上线,不包含批量旧刊的发布)日安排发
布上线,保证期刊及时按量发布。
1.3签订协议生效后,甲方必须在 6 个月内为乙方办理完结对外发行手续,并协助提供3期完整
的期刊内容供读者免费体验阅读以配合阅读平台市场的推广活动。
1.4 合作期间内,甲方负责协助物流刊物编辑审稿工作,负责指导发行工作。
1.5合作期间内,为了共同开拓《长春物流》期刊的阅读市场,扩大《长春物流》期刊的影响力,
达到增加《长春物流》数字期刊发行量的目的,甲方有义务在其协会下所属物流及相关行业做
组织协调沟通工作。
1.6 合作期间内,甲方应协助乙方完成名记者资格证的取得,为扩大《长春物流》刊物的发行及
影响力。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乙方安排专人,负责商务信息的采集、编纂、印刷和发行,保证期刊内容阅读合作的正常运行。
2.2 乙方负责在乙方及其合作网站或渠道提供《长春物流》数字期刊的下载和在线阅读的服务,并对
应开展相关市场推广和销售。乙方有权利根据其实际运营情况变更合作渠道,但乙方有义务告
知甲方。
2.3 乙方有责任保护甲方期刊知识版权,为甲方期刊进行加密。并保证将甲方所提供的内容完整发
布。
2.4乙方有权力对甲方在期刊阅读平台使用期间的合法性、正当性等进行审查,但这并不能因此而免
除了甲方对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乙方发现所提供发布的内容不正当或其他不恰当的内容,乙方有权停止合作,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2.5乙方在合作的第一年,全年免费提供三期,每期500本供甲方用于赠阅活动以扩大《长春物流》
期刊品牌的影响力。
2.6乙方有责任加强编辑队伍建设和人员素质及编辑水平的提高,要积极宣传扩大影响,守法经营
做好公开发行的工作。
2.7 乙方负责《长春物流》期刊品牌核活动推广,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等工作。【发行合作协议】
第三条、利益分配:
3.1 《长春物流》期刊订阅价格为:人民币:/期;人民币元/半年,共人民币/全年,共
3.2 《长春物流》自办理对外发行后,每期向甲方交纳责任管理费万元整。
3.3 结算方式:以协议生效对外发行许可手续办理完结计,双方以每期刊发行作为一个统计结算周期。
3.4 双方结算方式为银行转账。
3.5 甲方负责政务信息的采集、供稿、推荐和参与编写工作的人员,按照乙方在职人员岗位发放工资补助;
3.6 广告形式及投放计划由乙方自行决定,所得收入归乙方。
第四条、违约责任:
4.1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该严格遵守,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时,
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向违约方追究索取由此而造成的经济及名誉损失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投放互联网的广告推广费用、预期的可得利益等)。
4.2 如果因为乙方提供的技术版权与第三方发生纠纷,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权利人向乙方主张
权利并提出索赔,乙方应及时甲乙方转达,由乙方直接与该权利人磋商解决。如因权利人起诉,乙方为此必须支出的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由乙方承担。
4.3 如果因为甲方提供的版权及内容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或者引发其他法律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责
任。如权利人向甲方提出索赔,甲方应及时向乙方转达,由甲方直接与该权利人磋商解决。如因权利人起诉,甲方为此必须支出的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由甲
方承担。
4.4 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名义开展本协议所规定发行合作以外的其它事项,因此而产生的损失由乙
方承担。
4.5 甲方必须按约定的时间及时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期刊文件,乙方必须按约定的时间及时发布上
线。
4.6 甲乙双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协议。如甲方提前终止本协议的,须赔偿乙方依本协议取得的利润的
两倍作为补偿款;如乙方提前终止本协议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第五条、协议期限:
1、甲乙双方约定本协议合作期从 20 年 月 日至 20 年 月 日止。
2、合作到期后,双方如无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期2年,协议内容及条款不变;双方如有异议,任何
一方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方可修改或终止本协议。
第六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1、如果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任一条款且在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通知10天内没有改正并按本协议
条款执行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追究甲方责任。
2、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任一条款且在甲方向乙方提出书面通知10天内没有改正并按本协议
条款执行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追究乙方责任。
第七条、声明及保证:
1、双方互相向对方声明、陈述和保证如下:
(a)其有资格从事本协议项下之合作事项,而该等合作事项符合其经营范围之规定;
(b)其授权代表已获得充分授权可代表其签署本协议;
(c)其有能力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并且该等履行义务的行为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的法律文
件的限制。
2、甲乙双方在此确认,本协议不构成双方间任何雇佣关系,甲乙双方之间应为合作伙伴关系。
3、甲方保证期刊的发行合法并且不会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果甲方违反此保证而给乙方造
成任何损失,甲方应予以全额赔偿。
第八条、保密原则:
甲乙双方均有责任对本协议内容保守秘密,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终止后,不得泄露商业机密,也不得将该商业秘密超越协议范围使用,对因协议内容的公开而造成另一方经济和名誉损失,由违约方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守约方一切损失。
第九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本协议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战争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知情方应及时、充分地向对方以书面形式发通知,并告知对该类事件对本协议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
由于以上所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的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则双方于彼此间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十条、管辖:
有关本协议和签署本协议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该争议将提交本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其它:
1、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协商解决或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方可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同甲方协调订阅收费的价格。
3、合同期限内甲方有权增加、变更和修改自己的数字阅读产品。
4、本协议附件《授权书》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5、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日起生效,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文完)
甲方:长春市物流协会
甲方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乙方: 吉林省中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日期:20 年 月 日 日期: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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