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社会实践调研报告,妇女权益

| 实习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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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大学生社会实践调研报告,妇女权益
妇女联合会实习报告(暑期实践报告)

妇女联合会实习报告

一、实习概况

根据学院的安排和同学们对于实习地点的选择, 我于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在市妇女联合会进行了两个月的实习。我实习的工作部门是市妇联的组宣部,该部门主要负责指导各级妇女组织开展“巾帼建功”竞赛;制定和实施全市基层妇女组织建设和工作计划;组织发动妇女参加各种类型的培训活动,做好妇女人才库的建档工作,积极向组织部门和上级妇联推荐优秀的妇女干部;负责评选、表彰各类先进妇女典型和协助各新闻单位对妇女的宣传报导工作;承担妇女问题的研究工作。

我在两个月的实习活动中的主要工作有:、参与筹备市“五好文明家庭”表彰活动,评选出“五好文明家庭标兵户“、“优秀读书家庭”、“优秀环保家庭”和“五好文明家庭”四类获奖家庭,组织各个获奖家庭到会领奖,准备会议材料,并为该表彰活动撰写新闻通稿;、配合中共市纪委开展廉政文化“六进”示范点的申报工作,我负责“六进”中“廉政文化进家庭”这一示范点的家庭申报工作,筛选出三个家庭作为示范点,撰写了三个家庭的事迹材料并完成了“六进”示范点的申报工作;、参与组织全市基层妇女干部在琼海市金芙蓉大酒店举办的为期天的基层妇女骨干培训班,负责课程安排,并随组宣部出差到琼海为培训学员做好后勤工作和新闻采编工作;、为充分了解农村妇女进村“两委”的情况,我独立完成了“农村妇女进两委”的调研工作,收集了份调查问卷,为调研工作取得了第一手材料,根据调研情况,我撰写了《市农村妇女进两委调研报告》并汇总了

详细的调研表;、根据市文明办的要求,我参与了市女处级干部文明礼仪培训班的组织工作,落实培训人员,并负责撰写新闻通稿,并完成了市妇联年度的妇女干部培训的总结报告;、参与妇联与晚报社联合主办,红妆美容有限公司承办的“粉红丝带——传递健康传递爱”为主题的大型公益活动主题活动,为女性传播健康知识;、配合领导完成第四届全国妇女健身活动展示大赛海南省代表团的报名工作;、配合省妇联开展市“巾帼文明岗”自查工作,并完成四个区上报的自查报告汇总工作,将巾帼文明岗的自查情况上报省妇联;、参与市妇联举办的《企业家身心健康与提升工作绩效的公开课》,邀请北大医学院丛中教授为企业家做培训。我负责新闻采编和招待记者的工作;、参与市妇联开展创建“平安家庭”活动,为关爱弱势女性,开展法律宣传,禁毒防艾工作,结对帮扶,科技下乡,巾帼文明岗,做好群众来访等一系列工作起到积极作用;、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普及科技知识,提高科学素质,我与部分工作人员邀请市农业推广中心的老师开展科技下乡活动,向农村妇女传授尖椒、节瓜、西红柿、长豆科学种植技术帮助妇女增收致富。并现场发放《妇女权益保障法》、《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婚姻法》等各类宣传资料近余份,还向村民发放节能环保倡议书、环保袋,各类节能减排知识宣传单,倡导大家参与绿色购物行动,共建绿色家园;、月日,市妇联协调市司法局、法院、公安局、检察院在市四个区举办“·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宣传活动。我组织人员在现场发放《呵护女性 反对暴力—邀请你一起佩带白丝带》倡议书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多份。

【大学生社会实践调研报告,妇女权益】

二、思想和业务收获

(一)思想收获

实习确实对我们这种一直待在象牙塔里的学子很有帮助。是我们走向社会的一个桥梁,也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对将来从事法律工作也大有裨益。 在市妇联实习虽然仅仅两个月,但和这里的所有工作人员结下了深厚的感情,重要的是这里的每一位工作人员都是我的良师益友,他们将自己丰富的工作经验无私地传授给我,在我工作遇到困难的时候耐心地帮助我,我从一个没有经验书生逐渐成长为一名实践者,令我受益匪浅。实习改变了我很多看法,以前认为自己学有所成,可以轻松完成工作,可是真正到了实习岗位,到了第一线工作,才发现实际工作的复杂与艰难。经验是在工作过程中一点一滴积累起来的。俗语常说:“千里之行,始于足下”,“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 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我以为有了四年的雕琢,我可以轻松完成工作,然而真正一些工作却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经过实习老师的指导,我才对妇联的各项工作入了门。所以,无论在学校还是在工作岗位都要不断地学习。

(二)业务收获

在市妇联组宣部实习了两个月,最大的收获是案件调解能力,公文写作能力,组织能力和新闻采编能力这四个方面的提高。首先,在法律实务方面,我主要是配合市妇联的权益部处理一些弱势妇女权益受侵害的案件,我们主要是通过调解或者具体告诉妇女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正确保证自己的利益,在实践中,处理了很多案件,起到了理论联系实际的作用;其次,

在公文写作方面,由于工作需要,我需要经常收发电子公文,起初我不懂格式,不懂用何种字体,在老师的帮助下,我逐渐熟悉了多种类型的公文写作。又因为在实习期间我独立完成了一份法律调研报告和一份培训总结报告,经常撰写领导发言稿,所以经过多次磨练,进一步提高了我的写作能力;再次,我在实习期间组织了两次妇女干部培训,熟悉了各项组织工作的流程,所以在组织能力上,尤其是在组织上百人一起参与活动的能力上有了很大提高;最后,由于我所在的部门负责妇联的宣传工作,要经常和媒体打交道,期间我掌握了摄影技术和新闻稿件的写作技巧,又学会许多新闻照片的后期处理技术,在这个领域中,我从一个外行逐渐演变为一个热爱新闻采编工作的年轻人,学到了多种学科的知识,促使我努力成为多方面的人才。

在这些成长的日子里,我实践、思考、反思、总结,收获颇丰。工作的点点滴滴都已经成为大学生涯中宝贵的财富。或许大学生活中的的片段随着岁月的流逝难免被遗忘,但这段实习的日子相信仍是会记忆深刻,它作为我们走向社会的第一步,承载了即将面对现实和挑战的诸多回忆,在走出象牙塔后这些难忘的经历必将使我终生获益。

三、不足与遗憾

虽然我取得了很多的收获,但是还是有一些小小的遗憾和不足。第一,我来市妇联是在组织和宣传部门工作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篇二:大学生社会实践调研报告,妇女权益
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调研报告

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调研报告

关于城市空巢老人生活状况调查报告

摘要:本文通过实际调查走访,分析和概述了农村空巢老人面临的主要问题:经济拮据,日常生活难以自理,身体健康与医疗没有保证,情感孤独,缺乏沟通,生活乏味,没有足够的娱乐活动,与邻里关系也时常紧张。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农村空巢老问题的主要成因,提出了解决农村空巢老人问题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农村空巢老人 生活现状 主要原因 想法与建议

目录

一:调查概述.........................................1

二:调查结果.........................................2

【大学生社会实践调研报告,妇女权益】

1.经济没有足够的来源,生活拮据...................2

2.日常生活难以自理,行动不便.....................2

3.身体健康状况不好,就医不便.....................3

4.心里孤独难受,终日难以释怀.....................3

三:调查后的思考和对关爱空巢老人工作的建议...........4

1.加强宣传力度,营造敬老爱老氛围.................5

2.依靠各自村里力量,做出实质性工作建设...........5

3.以乡镇为单位,建立养老社区.....................5

4.要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养老服务质量...............5

参考文献:...........................................6

(一)调查概述

为了解本地有关空巢老人的生活状态和身心健康,以斛有关农村空巢老人的各种普遍的生活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国对农村空巢老人的相关

政策,我在学校学院的组织下在今年寒假期间对农村空巢老人的生活现状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调查的对象为农村地区的60岁以上的老人。他们中或者子女在外务工、定居,身边无子女共同生活;或者是子女虽然与自己居住在同一社区,但不与自己共同生活;或者甚至膝下无无后人照料。调查的题目包括:经济状况、日常生活状态、健康与医疗问题、心理状态、娱乐活动等方面共计28个题目。调查问卷共计300份,回收有效问卷299份,回收率99.7%,并且全部回收的问卷有效。问卷回收后,本人通过对问卷进行了认真的整理和统计分析,主要是进行单变量描述分析,即对每个指标进行加总,并计算出各项比重。

(二)调查结果

经过对所有有效问卷进行统计分析、归纳整理,结果显示,农村空巢老人的生活现状堪忧,他们面临的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经济没有足够来源,生活拮据

调查中我们发现65%的农村空巢老人没有收入,35%有经济收入。在有收入的空巢老人中,79.5%是依靠在家种植水稻或农副产品,而有16.5%的部分是依靠开小型商店,4%是依靠国家补助。他们的经济收入很低,月平均收入普遍低于500元。而没有经济来源的空巢老人的日常生活费用则全部来自子女的供养费用,而对于在外务工的子女而言,对在农村独自生活的老人的供养费用有73.6%低于每月500元;空巢老人自述积蓄状况的数据显示,13.6%有较多积蓄,32.7%表示有一些积蓄,53%表示没有积蓄;63.4%的空巢老人表示看病就医是家庭支出最大项,空巢老人的消费水平相对较低。就事实而言,很多空巢老人的饮食都不能满足身体营养需要,住所也十分简陋。

2.日常生活难以自理,行动不便【大学生社会实践调研报告,妇女权益】

在被调查的农村空巢老人中,18.9%的空巢老人生活完全不能自

【大学生社会实践调研报告,妇女权益】

理,42.8%的空巢老人生活能部分自理,生活能完全自理的只有39%。空巢老人的子女在外地务工或定居,当他们需要照料时,43.8%由老伴照顾,25.1%由孙子女照顾,20%由亲戚朋友和邻居来照顾,村委会照顾占

4.6%,无人照顾的占5.9%,他们的日常照料较缺乏,因此,他们中曾经意外受伤的占42%,被偷、被抢、被骗的占19.6%,被打骂、受虐待的占9.8%。更严重的是,28.6%的空巢老人生病时无人发现,疾病看护严重缺失。 3.身体健康状况不好,就医不便

调查显示,多数农村空巢老人身体常被疾病困扰,44%的空巢老人患有一种慢性疾病,39.6%患有多种慢性疾病,无疾病的仅占15.7%。空巢老人所患慢性疾病主要是心脑血管病,29.9%患高血压,26.9%患冠心病,14.3%患有脑血管疾病。空巢老人们还普遍反映求医看病比较困难,从附近就医医院的医疗状况来看,68.3%的空巢老人认为附近医院的医疗设施一般,医术一般,21%认为医疗设施差,医术较差。从附近就医医院的收费来看:52.6%空巢老人认为收费较高,勉强能承受,22.8%表示收费过高,无力承受;从目前空巢老人医疗费用的主要来源来看,由子女承担的占35.2%,老人自己承担的占43.4%,亲戚承担的占4.9%,村集体承担的占

5.9%,拥有医疗保险报销的占10.3%,空巢老人的医药费用常常面临困境。所以,基于以上原因,55.4%的空巢老人在生病时选择简单看看,吃点药,29%选择不去就医。

4.心理孤独难受,终日难以释怀【大学生社会实践调研报告,妇女权益】

在经济负担、农活及家务负担、对教育孙辈的承受力方面,只有8.6%的老人认为很轻松,不成为负担,47.5%空巢老人认为难以承受,因此,这三方面的负担导致农村空巢老人精神压力大,表现在26.9%的老人常有压抑、焦虑、烦躁感,没有安全幸福、舒适满足感,幸福指数偏低。在所调查的自然村中,有室外活动场所的占57.9%,基本没有专为老年人开设的

活动区,也没有任何健身设施,所以,农村文体娱乐公共设施较少;在组织老年人活动方面,33.6%的村子偶尔组织,32.8%从不组织,经常组织老年人活动村子的仅占18.5%,因此,包括空巢老人在内的农村老年人的社会活动较少。他们平时的娱乐方式主要集中在打牌、聊天,占所调查娱乐项目的60.6%,看电视、听广播的占23.1%,下棋、唱歌、听戏的占16.3%。另外,从农村空巢老人主观意愿上看,他们中经常参加村里组织的老年活动的仅占12.8%,而从不参加的高达36.9%,偶尔参加的占50.3%。所以,空巢老人的精神压力无处宣泄,导致他们心理缺乏安全感。从与子女沟通的频率上来看,只有26.4%的空巢老人与子女沟通频繁,有事才联系的占67.4%,基本不联系的占6.2%,与子女经常诉说苦恼和心事的仅占17.5%,所以,27.4%的空巢老人有孤独寂寞感,空巢老人的情感慰藉较贫乏。

在调查中,空巢老人也反应了大量其他方面的事实与想法,例如在他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容易与邻里发生各种小摩擦,闹点矛盾,也有经常与子女或儿媳发生意见纠纷的。同时,空巢老人们也提出了对政府和村支部的一些期望,如希望得到更多的生活补助,希望村里面能为老年人提供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娱乐活动,希望得到村里的集体照料等等。

(三)调查后的思考及对关爱空巢老人工作的建议

本次调查结果表明,一方面,在人口老龄化和社会转型、农村经济水平和社会保障程度仍较低的背景下,高龄农村空巢老人比重偏高,农村空巢老人的身心健康难以得到保证和满足,生活中面临着许许多多的问题。另一方面,这些老人的物质和精神生活远远没有达到国家提出的“六个老有”的理想境界,国家对人数众多的农村空巢老人作出的实质性投入显得十分不足,所以,农村空巢老人问题不容忽视,值得深思。通过对调查数据的分析,我们发现农村空巢老人问题的主要成因是农村家庭养老功能逐渐弱化,自我、社会养老模式不够健全,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不够完善,

老年人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不够到位,农村老年人文体娱乐活动不够丰富。根据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要求,如何结合农村空巢老人的实际情况,有效地解决农村空巢老人问题是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课题。因此,通过以上的调查分析,我认为,要有效解决农村空巢老人问题,至少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即:

1.加强宣传力度,营造敬老爱老氛围

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切实维护空巢老人,合法权益,使国家尊老爱老政策深入人心,营造关爱空巢老人的社会氛围,提高后辈关爱空巢老人的主动性和责任性。空巢老人所属的社区居委会要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要让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更加贴近百姓,贴近空巢老人,让他们开开心心安度晚年。

2.依靠各自然村自身的力量,作出实质性工作建设

一方面,各地可以村为单位建立老年人活动中心,为空巢老人提供良好的生活与娱乐环境,既有利于老人的身体健康,而且可以让老人找到属于自己的生活,有一种归属感,重新找到生活的乐趣。另一方面,可以以一个或者多个自然村为单位建立队伍,在生活上给空巢老人以全面充足的照顾,让他们的生活各个方面都得到关照,也给他们的生活提供了保障,让空巢老人从生活上减轻负担。

3.以乡镇为单位,建立养老社区

对于一些生活有条件和有重病在身的空巢老人,政府可以提供更优越的环境供其生活,建立养老社区,以给这些老人养好身体,享受到快乐的晚年。

4.要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大学生社会实践调研报告,妇女权益】

各级党政部门,尤其是老龄工作部门,要引导社区建立老龄工作领导小组,把关心空巢老人生活作为重要服务内容。要进一步鼓励社会各

篇三:大学生社会实践调研报告,妇女权益
2015维护农村妇女权益工作调研报告

维护农村妇女权益工作调研报告

妇女不仅占农村社会人口的一半,而且已成为**市农业生产的主要从事者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力军。维护农村妇女权益不仅是贯彻党的农村政策,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内容,而且关系到调动她们投入建设美好乡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平安与和谐。从2015年7月12日-8月30日,**市村规民约修订工作调研组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通过走访、座谈、问卷、查阅资料等多种形式开展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的专题调研,全面了解**市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形成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维护妇女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市重返第一方阵凝聚人心、汇聚力量。

一、以维护农村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情况

**市下辖924个行政村,其中制订村规民约的占74.3%。在所有制订村规民约的村中,2000年以后制订的占93.2%,其中2015年以后制订村规民约的占49%。制订村规民约的部分村根据形势需要进行了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15年以来结合美好乡村建设而进行,增添内容主要为环境卫生方面。93.8%的村近年来没有对村规民约中妇女权益相关条款和内容进行修订。未制订村规民约的村包括在很多年前制定了村规民约,但因村委会换届、保管不当等原因,现在失去了村规民约。

通过调查了解,各村所制定的村规民约涉及的内容和条款多寡不一,最少的只有6条,多的几十条。少数村内容简单,只是针对某一个方面,比如针对消防而制定的村规民约,大部分村规民约内容覆盖社会治安、乡风民俗、邻里关系、婚姻家庭、土地管理、文明卫生、计划生育等方面,其内容体现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无侵犯妇女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有的还细化为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共同承担计划生育、共同管理家庭财产、禁止性别歧视、反对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女婴等条款。有文字可查的村规民约中没有歧视妇女的条款。

调查中,91.2%的人觉得现有的《村规民约》执行得挺好。村规民约作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是村民自身的创造物,是村民共同利益的表达机制,体现了本村村民的意志和利益。村规民约还在美好乡村建设中发挥了规范传统伦理道德、促进邻里和睦、推进移风易俗、加快科技生产、解决农村一般性纠纷等积极作用。调研中,大多数接受调查的村干部表示随着年轻一代村民学历和文化素质的提升及生活水平的改善,大家普遍都能够看懂并较好的执行村规民约了,婆媳和家庭矛盾明显减少了、崇尚科学的多了、晚婚晚育的多了。村规民约在潜移默化中规范了村民的行为,改变了他们的生活观念。村规民约中倡导的行为逐渐成为村民的行为规范,村规民约中禁止的事项成为村民逐渐摒弃的行为。在制定和执行村规民约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及村委会都非常重视利用村规民约解决家庭问题。例如:某村的一女其夫大男子主义严重,且对其有暴力倾向,村规民约制定后,通过对其进行宣传和教育,其夫逐步意识自己以前的做法欠妥并不再施暴,因为村规民约中有规定,夫妻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

二、以维护农村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存在的问题

调查中,100%的村干部认为村里的村规民约没有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的条款,96.5%的人认为本村男村民和女村民享受完全一样的福利待遇,并且完全平等。村规民约在维护妇女权益问题上能够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保证妇女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较好地维护了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但从调查结果综合来看,村干部理解的男女平等局限在见诸文字的部分,有文字可查的村规民约和文件资料上都没有明显性别歧视的内容,实践却并非完全如此。

1.维护妇女权益的内容薄弱

从各村制订村规民约的具体内容上看,涉及维护妇女权益的内容相对单薄,仅体现在婚姻家庭领域男女平等和计划生育方面,相当一部分村没有在村规民约里对妇女权益做出保障。比如蚌山区下辖21个行政村,制订村规民约的有19个村,其中15个村(占比71%)的村规民约对婚姻家庭方面做出规定: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还有一个村村规民约内容共18条,在第六条提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另有6村(占比29%)无任何关于妇女维权方面的内容。禹会区有行政村63个,制订村规民约的有50个村。其中23个村(占比46%)的村规民约都在第七条提到“树立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的婚育新概念”,5个村(占比10%)提到“男女平等”,4个村(占比8%)规定: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1个村除规定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外,还对外嫁女户口管理做出规定。17个村(占比34%)的村规民约在6-10条左右,无涉及妇女权益的内容。在有文字可查的村规民约中很少有体现妇女婚嫁落户、宅基地分配、土地承包、拆迁补偿、继承、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权益保护的内容,这些缺失内容恰恰是农村妇女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的部分。

2.妇女土地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农村女性出生后,按照土地承包政策,由其户籍所在地分给土地,一般都能享受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利,而在结婚后户口迁移到男方家庭才能享受嫁入村的村民待遇,不迁出户口也不一定能享受原村的福利待遇。调查中70%村都实行外村女嫁到本村后,必须将户口迁到本村才能获得本村村民资格并享受村民待遇;8.2%的村不考虑户口是否迁出,本村妇女嫁到外村后,在原村的福利待遇(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款分配、村集体经济福利分配、宅基地分配等)将被收回;17.5%的村实行没有迁出户口的外嫁女,在征地拆迁时,不享受本村拆迁补偿款分配。由于农村实行“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加之绝大多数村都不用预留机动地给新增人口分地,村里也没有新开垦地或村民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农村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就很难取得承包地,同时也无法带走在娘家时分得的承包地,从而丧失了土地承包权。即使娘家所在村集体不收回其承包地,由于土地承包系以家庭为单位,无法对其进行分割等原因,也只能由娘家人继续耕种。同样,农村妇女一旦离婚便将户口迁至娘家或再嫁的夫家,其在婆家村分的承包地便由婆家村收回作为村机动地,或由离异的丈夫家庭继续承包和使用,一旦前夫再婚后,其前夫所在村集体便会以前妻和后妻只能一人享受村民待遇为由,收回离婚女的承包地或直接由前夫新娶的妻子承包、使用。土地不同于一般财物,无法迁移转走。农村妇女在离婚过程中,很少有人对土地权益进行争取,法院判决离婚时一般也不把土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使对土地进行了分割,也很难执行。有些丧偶妇女平常与婆家及其家庭摩擦不断,丧偶后即失去了在婆家继续生活和居住的条件,土地权益也因失去家庭而流失。因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一方面直接影响到子女,一方面导致与之相关的财产权益包括土地入股分红、征用土地补偿、宅基地分配、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入的分配权等无法实现。出嫁女、离异妇女、丧偶妇女等几类群体往往因婚姻的变化而丧失土地承包权及相应其他权益,是土地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的群体。这部分内容在村规民约中很少提及到,这说明文字公示的村规民约没有明显违背男女平等精神,但违背男女平等精神和损害妇女基本权益的村规民约不一定有文字记录,却在实践中长期沿袭执行。

3.妇女生殖健康权利易被忽视

尽管法律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男女双方的事,男女双方都有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义务,但农村地区却普遍缺乏相关的科学知识,同时受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对男扎存在误解,认为男扎对男人身体伤害大,一旦男扎以后就无法做重活;如果采取结扎的措施来避孕节育,无论男女身体一定会受影响,首先应作牺牲的是女人,避孕节育首先应该是“女人们的事”,导致许多农村妇女不顾身体状况被迫采取输卵管结扎、上环等避孕节育措施,严重损害了女性的生殖健康权利。调查中了解到因女同志身体原因不宜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而被动男扎比例不足10%,很少发现有主动男扎现象,其实男扎比女扎要方便和简单,对于身体的影响较小,以后要想再生,复通机率比女的大。

4.留守妇女婚姻家庭问题隐患多

随着农民工大量涌入城市,农村“留守妇女”群体逐渐壮大,她们忍受着与丈夫长年两地分居的孤寂,守着家中的一亩三分地,赡养老人,照顾孩子,一肩挑起全家的重担。首先出于农村实际生活的需要,在农业生产的种、收、管理等环节中产生的繁重的体力劳动在男人外出打工的情况下都需要她们自己来承担。其次由于自己男人不在家,缺乏心理安全保障,即使受到其他人的欺凌,或者被骗色劫财以后也不敢伸张,部分妇女即使在受侵犯的情况下不敢主张自己的权益。再次由于丈夫外出务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缺乏思想沟通以及性交流,造成感情疏远。尤其对于年轻妇女来说,性压抑已经成了她们感情生活的一大痛楚。她们的丈夫在外打工同样面临两地分居带来的一系列情感问题,久而久之婚姻容易出现问题。一些妇女在遭受婚姻危机后,往往得不到公正适当的处理,致使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原因

1.对村规民约的重视程度不够

调查中从村规民约的具体内容上看,多村内容完全相同,脱离本村实际,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由于**市村级集体经济相对薄弱,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滞后,村民利益冲突少,部分村民对于村规民约漠不关心。加之,村里大部分青壮年长期或不定期外出打工,在家村民很少等客观原因,造成了关注村规民约的村民很少。除了村委会制定(占比1.7%),无论是全体村民参与制定(占比10.7%),或是全体村民代表参与制定(占比40.8%),或是部分村民代表参与制定(占比17.2%),还是村委会制定后征求村民意见后通过的(占比29.6%),调查显示村规民约的制订有一定的代表性,但是村委会和村民由于缺乏足够的重视和经验,在上级要求之下,可能草草照搬照套了事。比如蚌山区下辖21个行政村,制订村规民约的有20个村,大部分村规民约内容与格式雷同,其中19个村(占比95%)的村规民约互相照搬照套;禹会区辖区有行政村共63个,制订村规民约的有50个村,其中32个村(占比64%)的村规民约互相照搬照套。

2.部分基层干群观念滞后,法律意识不强

通过统计显示,接受问卷调查的村干部高中以下学历占85%。农村基层干部大多学历低,法律知识缺乏,依法治村、依法行政意识淡薄。村干部和村民遇事,喜欢用传统习惯的方法解决问题,很少用法律手段解决。在制订村规民约时往往以“合理”代替“合法”。一方面,在农村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不够广泛深入,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力度不够,采取的宣传手段单一,没有有效利用报纸、广播、墙报和文艺巡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来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广大人民群众思想没有达成共识,没有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对人们思想的束缚,男女平等写在纸上,贴在墙上,但是没有入脑入心。无论是真正由村民决议的还是由领导包办的“村规民约”中的传统文化糟粕往往挥之不去。“男尊女卑”、“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传统封建思想在农村具有深厚的影响,并成为利用村规民约损害弱势妇女合法土地权益的思想基础,导致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农村妇女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观念淡薄,法律知识匮乏,往往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还认为是合理合法的,而不积极争取,很少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男女平等权利。

3.农村妇女参政议政能力有待提高

当前农村,女性参政的比例偏低,参政议政意识差,妇女进入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等农村权力机构的意识不强。**市目前现任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正职比例偏低,只有2.4%。女性参政的比例低,参政意识弱,导致在农村事务的决定过程中,妇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见难以得到充分的表达,妇女利益诉求的渠道不够畅通,保证不了农村妇女在农村事项决策中的参与权,弱势妇女的权益更难以得到维护。相对于其他村民,出嫁女、离异妇女、丧偶妇女等几类群体处于弱势,村里的男性和媳妇是一个更大的利益集团,如果要给弱势妇女群体分配土地权益,就必然会影响到他们的既得利益,于是在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制定相关村规民约时,女性代表比例低,弱势妇女代表更低。由于村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局限性,村规民约往往反映的不是全体村民,而是一个利益集团的利益,妇女特别是弱势妇女的呼声难以得到反映,导致弱势妇女不能平等享受权利。

4.相关法律可操作性欠缺

对于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的保护,各类法律法规均有明确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也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些规定,对结婚、离婚和丧偶的女性而言,无疑具有保障意义。从调查的情况看,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内容还比较笼统,在实施过程中可操作性仍有欠缺。许多法律政策尊重男女平等,没有歧视妇女权利,但因没有充分考虑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和婚姻关系的流动性,使法律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给农村妇女带来不利。在实际生活中,这些法律规范并未得到充分贯彻实施。当女性婚姻状态发生变化时,原居住地的发包方就以女性在新居住地可获得承包地为由收回原承包地,而新居住地也以女性在原居住地应有承包地为由拒绝为女性提供承包土地,这就致使女性在原居住地和新居住地都无法承包土地。

5.对违法行为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

从收集上来的村规民约看,除了少数几个明确规定了违约责任外,绝大多数村规民约没有明确违约责任。遇到村民不执行或违反“村规民约”时,村级组织用教育、规劝和道德谴责多,用其他手段少或没有手段,对村民作用有限。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应通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而村民会议的表决原则是“多数决”原则。调查中71.3%的村取消出嫁、离婚、丧偶等妇女群体有关权益的决定,是通过村民代表会研究决定的,在村民代表共同利益的驱使和地少人多的情况下,少数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证。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规民约需报镇人民政府备案。这本身就是一个监督机制,而实际中,有些村目前还没有对村规民约进行备案,乡镇干部对村规民约制定实施情况还不完全掌握,无法对其进行监督。有些村对村规民约的宣传不到位,村规民约只不过是应付检查或做给人看的花架子,村民不了解其内容,根本就没有发挥作用,致使有些地方的村规民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

当女性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应当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侵权方应承担民事责任。然而,由于农村女性不善于甚至不习惯用法律武器来维权,加之女性对男性主导地位的习惯和认同,致使侵犯女性土地合法权益的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与遏制,使侵犯女性土地权益的违法行为成为习惯。

三、对开展以维护农村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的建议

(一)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增强男女平等意识

加大对全社会、特别是对各级领导干部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力度,要在各级各类干部培训中增加对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及男女平基本国策等课程的培训,有效提高领导决策层、执法者、基层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使之一方面能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在制定政策时增强性别意识,能自觉依法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同时,要组织基层干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使之知法、懂法、带头用法。各级乡镇政府应充分认识村规民约在村民实现自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运用法律知识指导和管理村务。正确认识村规民约的性质和效力,克服过分强调村民自治的偏见,保证村民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实行自治。

宣传、文化、司法、妇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过报纸、广播、墙报、“送法进村(家)”、普法培训班、文艺演出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张旗鼓地在各基层组织广泛深入地开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村规民约》和其他与妇女权益密切相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活动,要大力宣传“维持人口与资源平衡不能以牺牲妇女利益为代价”的观点。把高层意识逐步转化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男女平等意识和依法建章立约的自觉性,形成全社会共同保障妇女权益的良好环境氛围。逐渐改变“重男轻女”、“男尊女卑”、“从夫居”等传统思想观念,改变以村规代替法规的现象,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原则,提高妇女在农村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农村基层妇女组织更要发动妇女积极参与学习和宣传活动,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使她们了解国家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遇到依靠自身力量不能解决的问题时,能懂得向有关组织求助,懂得借助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媒体手段来维权,以制止和减少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现象的发生,从而根本上维护农村妇女的权益。在美好建设系列培训中增加男女平等、妇女发展等相关内容,使男女平等成为村民的自觉观念,使保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成为农村新时尚。把宣传、落实“村规民约”与加强农民社会公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融入农村日常生活。通过定期宣传、创建评比等系列活动和措施,增强村规民约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促使村民信守村规民约,实现村民自主共建。

(二)提高妇女在村务管理中的参政水平

当前村级事务往往是由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决定,妇女在利益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各基层组织要高度重视农村妇女自身综合素质的培养与提高,给予妇女更多的经济、政治、社会参与机会。**市《2015-2020妇女发展纲要》中,明确要求到2015年,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正职达到7%比例,以增强女性在决策层的话语权。进一步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相关法律,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对村民代表大会女代表的比例做出明确规定。建议女村民代表占村民代表组成人员的1/3以上,增强维护妇女权益的可操作性。在村务管理和决策中,要采取有利于促进女性参政的性别保障措施和民主竞争机制,保证妇女在村务重大事项管理中的参与决策权,特别是与弱势妇女切身权益相关的土地承包权调整与分配等事项,一定要有足够数量的弱势妇女参与方案的讨论和决策,让妇女有充分的参与权和表决权,畅通妇女利益诉求的渠道。

(三)建立并完善保护妇女土地权益的法律体系

为了增强该法在实施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完善相关立法,使保障妇女土地权利的法律具体化。各有关部门应出台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规范性文件,对农村妇女特别是外嫁女、离婚妇女、大龄女青年、“农嫁居”妇女及其子女、居嫁农妇女等在土地承包、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福利保障、宅基地分配等方面的权益进行明确规定,使农村妇女不论结婚与否或婚姻状况改变后享有应有的户籍、居住地选择权及相应的土地权益。详细规定农村妇女(含入赘女婿)结婚后或婚姻状况改变后户籍、居住地选择权利以及不同情况下享有权利的原则。对男到女方落户和女到男家落户的,户籍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给其承包土地的权利;如果户籍尚未迁移的,应动员其将户籍关系迁入现居住地。对妇女出嫁后与男方共同生活在女方居住地,而户籍又未迁的,应保留其承包地。其所生子女随父母申报登记农业户口的,应享受同村村民的同等待遇。对于离婚或丧偶妇女及其所领养子女,户籍关系未迁移出的,应保留其承包土地的权利。离婚或丧偶妇女返回娘家或再婚,均户随人走,应享受与当地村民同等的承包土地的权利。对于纯女户或独生女户,有男方到女方落户,赡养父母的,应给予土地承包权。法律政策要正视性别差异,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尽可能偏向农村弱势妇女。例如,农户土地承包合同登记可以实行夫妻双名制,夫妻各持一份,双方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在转让、租赁土地时要出具双方所持有的两份土地承包书,并由双方签名才能生效,保障妇女在分居、离婚和丧偶情况下土地承包权的安全。尽快确立出台“出嫁女”、丧偶妇女、“农嫁非”、离婚妇女等在原村组织的村民资格,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对村规民约的修订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制定和修改村规民约,要充分发扬民主,从实际出发。村规民约是每个村民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必须遵守和执行的行为规范。只有充分发扬民主,从村民中来,到村民中去,才能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真正反映全体村民的共同利益和愿望,调动村民参加自治的积极性,自觉自愿地遵守执行,使其成为名符其实的“民约”。建议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一般应该经过五个步骤。第一,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针对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和村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以及与本村发展和建设密切相关的问题,通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提出村民自治章程需要规定的内容,确定在哪些方面制定村规民约。第二,就提出的问题和事项,发动村民广泛讨论提出意见,并集中上报村民委员会。(

加强国家法律对村规民约等的指导和规范,建立“村规民约”审查制度。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时,出台相关法律条文,规范政府监督、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对涉及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规定、土地权益处置的决定进行彻底清理,对未付诸文字部分的村规民约中侵害妇女合法财产权利的条款坚决予以清除,坚决制止村委会、村民小组制定的土政策大于法律的做法,完善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针对“村规民约”实施中部分弱势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由妇联、民政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维护农村土地妇女权益的专项检查,废除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隐形的“村规民约”,指导村民增加保护妇女权益的条款和内容,落实男女平等、家庭和睦、婚嫁落户、宅基地分配、土地承包、拆迁补偿、继承、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各项权益。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借口剥夺妇女的合法土地权益。针对“村规民约”执行难的问题,除在“村规民约”中明确提出违约责任,如批评教育、赔礼道歉、违约责任通报、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取消享受或者暂缓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和优惠待遇等外,还要建立和完善执行的组织协调机制,在村委会的领导下由村民代表组成执行机构,对违约责任人执行违约处罚,并张榜公布,以强化“村规民约”的执行力。

篇四:大学生社会实践调研报告,妇女权益
2016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范文

篇五:大学生社会实践调研报告,妇女权益
2016县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妇女权益维护现状调研报告

篇六:大学生社会实践调研报告,妇女权益
2015妇女工作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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