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guakaob.com--实习报告】
关于失地农民生活状况的调查与思考
颜复勇 王丹霞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土地被征用,失地农民越来越多。以土地为基本生存条件的农民,失去土地后,他们的生活和生存状况到底如何?我们深入秭归部分乡镇农村调查走访了100多个农户,调查内容涉及失地农民的补偿情况、生活来源和收入、就业情况、子女教育情况、面临的问题以及医保、低保等问题。根据调查结果,目前15%生活富裕,45%生活水平一般,30%生活贫困,10%生活艰难。总体来看,目前失地农民的生活负担较重,生存状况不容乐观。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失地后生活困难
在被调查的失地农民中,当初他们得到的都是一次性补偿。对于个别有经商能力和理财水平的农民来说,他们在得到补偿款后,用补偿金开店经商,有的发展养殖业,有的创办家庭工厂,生活稳定富裕。还有少数稳健型的失地农民,他们把得到的补偿金用于买车跑运输等,也获得一定的收入。但是绝大部分农民得到补偿款后,随即用于建房,供子女上学等,瞬间这笔钱便被用光,甚至四处举债,使自己背上了沉重的债务负担,成为名副其实的特困户,他们手中无地,家中无粮,袋中无钱,加之受文化、年龄等因素制约,没有稳定的务工岗位,收入微薄,生活困难,步履维艰。
2、再就业困难重重
失地农民务农无田,就业无门,大部分都闲散在家,无所事事。据调查了解,失地农民就业者不足10%,尤其是那些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上的农民,大部分时间就是聚在一起玩纸牌、打麻将,随之而来就是赌博成风,精神涣散,家庭关系破裂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目前,除了少数有一技之长的失地农民能找到工作外,大多数文化素质较低及老弱病残的劳动力就业难度较大。由于还没有能有效促进失地农民就业的具体优惠政策,加上国际大环境经济不景气,之前到南方打工的部分失地农民也返回了村里,使失地农民的再就业雪上加霜,由此而产生的问题不容忽视。
3、医疗制度不健全
在调查中了解到,目前推行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给失地农民看病就医带来了一定的实惠。按照该制度的规定,参加者个人每年缴纳少量的钱,就可以按就医医院的级别报销一定比例的医疗费,上限封顶。但是由于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还不够完善,大部分被调查者反映合作医疗报销上限太低,解决不了失地农民的大病问题。于是,失地农民的大病就医问题仍然是失地农民家庭的一大难题。由于失地农民家庭收入偏低,家庭周围基础医疗网络不很健全,使得失地农民大病救助得不到保障。调查中我们听到这样一些顺口溜:“小病拖,大病挨,快死才往医院抬”;“脱贫三五年,一病回从前”。从中能充分的感受到失地农民在面对疾病时的无奈。
二、思路与对策
从总体上看,大部分失地农民心态都比较平和,觉得征地是城市化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都能够正确对待,予以理解和支持。但是不容忽视的问题仍然存在,许多失地农民对今后的生活感到忧虑和担心,部分素质低及老弱病残的农村劳动力就业难度大。如何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尽显社会公平,解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保证农民安居乐业,应是我们重点关注的问题。为此,应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工作:
(一)破除失地农民“等、靠、要”思想,增强自谋职业的意识【失地农民生存状况的调查与思考实习报告】
失地农民普遍在思想认识上对征地、拆迁工作存在两面性。一方面,他们认为征地、拆迁支持了国家重点建设,发展了项目,通过建设,必将增加收入,改变贫困状态;另一方面,
他们又认为政府征占了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政府就应该保证失地农民的生活,政府就应该给他们解决工作,提供就业岗位。由此可见失地农民对政府的依赖性太强,坐等政府解决就业,而忽视了自身的努力。对此,政府应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广泛宣传教育,引导和教育失地农民转变观念,破除“等、靠、要”思想,增强自谋职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自觉性,积极主动地融入市场,参与市场竞争获得就业岗位。
(二)强化劳动技能培训,提高失地农民的就业生存能力
由于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普遍偏低,在土地以外的其它岗位竞争中处于劣势,大部分人短时间内难以找到新的、适合自身条件的就业岗位。再加上周边企业提供的工资、福利待遇等非常有限,难以达到失地农民的需求。要持续地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难题,最根本的还在提高其自身素质,增强其劳动技能。因此,政府应帮助他们树立全新的就业观念,鼓励其积极参加就业培训,提高劳动技能,适应企业的用工需求,努力通过劳动力市场寻找就业机会是当前的首要任务。切实发挥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职能,完善就业培训体系,根据不同的年龄阶段和文化层次,有针对性的安排培训内容,尽可能使他们能有一技之长,解决就业问题。对于积极参加就业培训,获得技能证书,上岗工作证,政府应给予适当的奖励。逐步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管理服务范围,按照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通过税收减免政策和个人自主创业信贷政策,提供就业扶持,促进其就业。
(三)创造条件,鼓励农民在农业内部就业
通过继续加大技术培训力度,引导一部分农民参与非农产业的活动,解决部分失地农民就业问题。但对于年龄在40岁以上的农民,他们本身就是农业生产的行家能手,由于生产习惯和文化素质影响,很难接受掌握农业以外的新技术,就不能采取“赶鸭子上架”的办法,强行培训,在农业以外的领域谋求就业。对于他们,应考虑在大农业范围内解决,比如:将征而未用的闲置土地,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暂时反租给他们进行耕种;鼓励他们为种养大户帮工等。
(四)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医疗问题
首先,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把失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险体系。目前大多数失地的老年人依靠补偿款维持生活,时间久了就会坐吃山空。今后在征用土地时,应该实行“开发式安置”,除了给付补偿金外,还要对那些以土地为生的农民,采取以土地补偿金换取养老和医疗保障的方法,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生存问题。
其次,要建立严格的失地农民社保资金管理制度。对失地农民的经济补偿只是生活上的暂时安置,不能解决他们今后的生老病死。以土地换社保对他们来说虽然是一种有效的办法,但若要采取这种办法,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诚信机制,从村到办事处再到县区,应有严格的社保资金管理制度,以制度管理社保基金;同时,社保资金在运作过程中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要有农民参与监督,实行定期公示;另外,社保金发放要按时足额。只有这样,才能使失地农民不再为生活忧虑,并使他们感受到政府的关怀。
(五)大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满足失地农民的精神需求
农民失去土地后,相当一部分人无事可做,生活自由闲散,精神空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显得尤为重要。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针对不同对象,因地制宜,坚持把村和社区硬环境建设作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把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着力点放在满足社区居民的精神文化需求上,从建设基础文化娱乐场所入手,配套建设各种综合文体娱乐活动室,让有充足时间的失地农民休闲有场所,活动有氛围,寓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于休闲活动中,不断充实和丰富失地农民的精神文化生活,让他们失地不失落,健康愉快地生活。 综上所述,解决失地农民的出路问题,不仅是当前解决农村问题的一个难点,也是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个社会性问题,事关社会全局的稳定,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暑假关于失地农民生活状况的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法学院
关于失地农民生活状况的调查报告
前 言
XX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90周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中原经济区升为国家战略之年,也是我校60年华诞。为响应xx向青年学生发出的“向实践学习、向人民群众学习”的号召,全面领悟xx给北京大学第十二届研究生支教团成员回信精神,充分利用社会实践提高我们的思想道德修养,充分发挥我们的开拓创新精神,锻炼自己的意志品质,历练自己的青春历程。根据校团委的要求我们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法学院的大一学生组建了一支暑期大学生社会实践团队,走访调查郑东新区失地农民的生活状况,以期为郑州的和谐建设贡献一份力量。
实践,就是把我们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中去,使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有用武之地,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另一方面,实践可为以后打基础。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我们可以学到一些在学校里学不到的东西。
对于一个大学生而言,敢于接受挑战是一种基本的素质。亲身体验社会实践能让我们更进一步了解社会,拓展自身的知识面,扩大与社会的接触面。我们希望在实践中增长见识,锻炼自己的才干,培养自己的韧性,通过社会实践,找出自己的不足和差距所在。
经过十天的社会实践活动我们收获了很多,今天将我们的社会调查报告公布于众,希望我们的建议能够被采纳,衷心的祝愿失地农民能够过上幸福的生活,祝愿郑州的明天更加和谐美好。
华北水院法学院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调查小组 XX年7月13日 目 录【失地农民生存状况的调查与思考实习报告】
前 言
一、调查背景
二、调查目的
三、调查内容
(一)调查对象
(二)调查时间、地点与进度安排
(三)调查范围、资料收集和分析方法
(四)抽样方案
(五)小组成员及分工
(六)问卷分析
四、调查总结
(一)征地过程中失地农民面临的主要问题
(二)针对走访调查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
五、附 录
一、 调查背景
随着景德镇市建设经济重镇、旅游都市和特色瓷都及我县建设“三城一中心”步伐的加快,征占农村土地的力度越来越大,失地农民越来越多。由于体制、机制和管理等各方面的原因,一部分农民失地又失业,成为新的困难群体,社会矛盾日渐突出。为有效解决这一突出矛盾,##县委、县政府出台了十项帮扶措施,并于2015年6月开始在该县湘湖镇进行失地农民帮扶试点工作。
一、十项帮扶措施和失地农民界定标准
十项帮扶措施:
1、为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给已办《失地农民(人员)证》中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办理农转非,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可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县政府参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给予生活补助。享受低保和生活补助的标准为:女55周岁—59周岁,男60周岁—64周岁,每月补助50元。女60周岁—64周岁,男65周岁—69周岁,每月补助60元。女65周岁、男70周岁以上,每月补助70元。
2、失地农民办理农转非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或政府生活补助的,可继续享有当地村民同等待遇。
3、失地农户子女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凭户口薄、失地农户证在就近入学的中小学就读免交杂费,免交费用由乡镇财政负担。报考县一中(以第一志愿为准且为应届毕业生)可在招生统招分数线基础上降低10分录取。
4、对失地农民中的适龄青年,本人应征并符合条件的,优先批准服兵役。对失地农民较多的乡镇,县征兵办可对其兵员指标酌情倾斜。
5、对失地农民参照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规定进行免费就业培训,并协调用地单位、用工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6、有条件的乡镇,可结合小城镇建设或商贸开发,规划建设农民街,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失地农民进街经商创业。
7、集体经济组织有“五荒”(指荒山、荒地、荒水、荒坡、荒滩)资源的可调剂一部分优先发包给失地农民发展农业经济,荒山经营权可一定70年不变,荒地、荒坡、荒滩、荒水经营权可一定30年不变。
8、失地农民从事二、三产业的,工商、税务、卫生、环保等部门在办证时只收取工本费,涉及的县级各种规费一律按规定标准最低幅度的30%收取。
失地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和其它农产品,月销售额不足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足200元的,不缴增值税。
失地农民从事二、三产业个体经营的,按国地税最低起征点实行优惠。
9、失地农民未择业者可参照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
10、失地农户有线电视收视费每户每月补助7元,补助资金由县财政负担。
失地农户的界定标准:
失地农户指我县因工程建设而依法征用水田面积70%以上或因征地后人平不足0.3亩水田的农民。
二、试点工作基本情况
湘湖镇试点工作调查了景德镇陶瓷学院新校区、东璟艺术陶瓷、玉源大道等6个征地项目建设涉及到的被征用土地农户的基本情况,涉及4个村委会,18个村小组,共计395户农民。经各方认定,该镇有71户农户为失地农户。
(一)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为切实搞好试点工作,县委、县政府在依据有关政策、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对湘湖镇失地农民进行帮扶试点工作方案》、《关于印发对湘湖镇失地农民核发失地农户证试点工作等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同时,成立了以县长为组长的帮扶失地农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进行具体研究和部署,并派出工作组进驻湘湖镇,协助该镇搞好整个试点工作。
(二)加大宣传,上门服务。为取得农民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将《土地管理法》、《失地农民帮扶十项措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致被征地农户一封信》1000余份发放到每一户征地农户手中,增加政策的透明度,使群众了解政策,做到心中有数。同时,坚持服务“四上门”,即:上门宣传政策、上门摸底调查、上门解难释疑和上门发证(失地农户证)发折(低保存折),所有必办手续由工作人员逐户上门办理,得到了广大农户的大力支持。
(三)实事求是,“阳光”操作。明确调查重点为:1、被征地农户家庭人口和每人的出生年月(以户口本为准)及文化程度;2、被征地农户一九九八年第二轮承包水田面积及各地块名称和面积;3、被征地农户被征用承包的水田面积及地块名称和面积;4、被征地农户被征土地实际测量面积及地块名称和面积;5、被征地农户剩余的承包水田面积及地块名称和面积;6、被征地农户剩余人平水田面积;7、被征用水田占二轮承包水田面积(%)。在整个调查过程中始终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先后召开3次群众代表座谈会,征求群众的意见,并对调查核实后的征地面积、家庭人口等进行了两次张榜公布,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同时,对有关问题的处理在不违背原则和广泛征求群众代表意见的前提下,尊重事实,尊重农村的风俗习惯进行操作,从而确保了整个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群众满意,成效明显。通过帮扶试点工作的开展,使该镇失地农户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实惠,帮扶成效显著。1、有45名老人每月可领取50—70元不等的最低生活保障补助;2、有30余名适龄青少年读书可减免杂费,而且将来考县一中时,可降低10分录取。今年就有一失地农户之子因降低10分被录取县一中,该农户节约了5100元的择校费;3、有35户失地农户的有线电视月租费每月减免7元。4、有23名失地青壮年农民被推荐到陶院新校区工作。
三、试点工作反映出的问题【失地农民生存状况的调查与思考实习报告】
(一)98年距现在已有六年,人口及承包田均有变化,且情况复杂,给试点工作带来不便。各农户手中现有的承包证是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核发的,有部分农户因家庭人口死亡或增加进行了土地流转,但承包证未改;部分农户已进行父子或兄弟分户,人口变化较大;还有娶进、嫁出、当兵、考上大学等人口变化较大。凡此种种,给失地农户的认定和开展帮扶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二)界定失地农户标准有待完善。此次确定失地农户执行的标准是两个(征用土地占承包面积70%以上或剩余承包面积人平不足0.3亩),达到第一个标准的农户数是固定的,但达到第二个标准的农户数是动态的。随着被征地农户的家庭人口增减而变动,人口增加可能成为失地农户,人口减少可能失去失地证。
(三)帮扶工作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这次湘湖镇试点工作是以98年农户承包的农田为基础,调查98年以后因市、县重点工程建设而征用的土地情况。湘湖镇98年以前征用的土地不多,尚可以执行,如果放到我县其它乡(镇),尤其是##镇、洪源镇,他们98年以前都征用了大量的土地,而农户实际耕种的农田,许多村组在98年第二轮承包时并未进行重新分配承包,仍延续98年以前的承包面积,如何落实帮扶措施难度较大。
四、失地农民帮扶工作当前进展
湘湖镇试点工作实施以来,得到了全县广大农民朋友的关注,纷纷要求县委、县政府在全县开展失地农民帮扶工作。针对这一情况,县委、县政府审时度势,进一步完善了十项帮扶措施,将失地农民界定标准改为“被依法征用水田面积70%以上的农民确认为失地农户或被依法征用水田面积未达到70%的,按每户征用1.3亩水田确定1名家庭成员为失地人员,超过1.3亩不足2. 6亩的,仍按1人计算,依此类推”,出台了《##县失地农民帮扶暂行办法》,并于2015年12月召开全县失地农民帮扶工作动员会议,在全县进行推广。目前,帮扶工作进展顺利,得到了广大农民朋友的认可和欢迎。
五、失地农民帮扶思路和对策
妥善解决土地征收后失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问题,是保障经济建设用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建设和谐平安社会的要求,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征地安置办法,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为此,我们应高度重视并积极探索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的保护对策,逐步建立“经济补偿、社会保障、就业服务”三位一体的新模式,实现土地征用与劳动力安置、建立社会失业和养老保险制度同步进行,让农民分享城镇化带来的现代文明成果,使城镇化走上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轨道。
(一)完善征地程序。土地征用程序主要包括3个步骤:征用土地的公告或通知程序,保障有关人员充分的知情权;所有受影响的土地权人参与土地征用过程的公开程序,明确有关权利人的参与权和异议权;司法救济程序,允许有关权利人寻求司法救济,通过司法权制约政府的土地征用行为。
(二)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当前,对公益性征用采取不完全补偿原则,征地费以农用土地基准地价为标准测算;对于经营性征购,则应采取完全补偿原则,运用市场机制决定征用土地的均衡价格。同时,要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应以农民征地补偿费全部进入社保测算能领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作为参照系,将现行补偿标准提高。
(三)加强对失地农民就业劳动技能的培训。农民市民化的重要前提是农民就业的社会化、非农化和充分化。要建立健全以职业技术教育为主的、多层面的县乡村三级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网体系。要加大以职业技术、岗位技能为重点的就业培训,引导失地农民提高自谋职业、竞争就业的自觉性和能力,积极主动地参与市场化就业。要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加强与用工企业的联系,定向培训,使失地农民能较为顺利地就业。
(四)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鉴于土地的保障功能,为失地农民解决社会保障问题是征地制度改革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也是对失地农民进行帮扶的重要内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内容应包括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其中首要解决的是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问题。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政府、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办法多渠道筹集,其中
关于失地农民有关情况的调研报告 xx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摸清失地农民的有关情况,切实做好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上级有关精神,近期,我局组织有关人员,对我县失地农民的现状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和失地农民基本情况
(一)1999年1月1日以来,我县在城市规划区内,经依法批准,由国土资源局统一征收了771.6亩耕地。
(二)按照村人均耕地面积不到0.2亩统计,自1999年1月1日以来,我县目前共有失地农民617人。
1、自1999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至2015年省政府[2015]115号文件下发之日以前,我县共有失地农民272人。其中18周岁以下75人;18—男59、女54周岁的105人;男60、女55周岁以上的92人。
2、自2015年省政府[2015]115号文件下发之日至2015年5月31日,我县共有失地农民345人。其中18周岁以下111人;18—男59、女54周岁的156人;男60、女55周岁以上的78人。
(三)我县失地农民失地后就业的或有其他固定收入的335人,生活水平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86人。
二、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情况
(一)根据省政府[2015]115号文,我县对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初步拟订了有关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保障对象。在城市规划区内,经依法批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失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且失地后人均农业用地较少的在册人员,均列入保障对象。具体保障人员,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后确定,并予以公示。
2、保障形式。一是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人员的养老保险。建立个人专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个人专户由集体和个人缴费组成,记帐利率按不低于1年期银行同期利率确定。政府出资部分全部记入县级社会统筹帐户用于调剂。缴费标准主要根据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全省平均预期寿命和我县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含增长幅度等因素)等综合确定,一次性缴足。保障对象享受的待遇按缴费水平确定,以确保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为原则,保障标准不低于最低社会保障线。保障对象死亡后,其个人专户中的余额可依法继承。二是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人员分次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区分年龄分档缴纳),建立个人专户和统筹帐户。个人专户由集体和个人缴费组成(记帐利率同上),政府出资部分全部记入县级统筹帐户用于调剂。缴费对象未达到领取年龄死亡后,其个人专户中本息可依法继承。缴费对象属农民身份的,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纳入农村低保;“农转非”的,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纳入城市低保;就业的,按规定参加企业扩面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对象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实行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原个人帐户保持不变,到达领取年龄后其相应的养老金领取额,可与参加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享受的领取额合并,统一发放。
3、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一是多渠道筹措保障资金。采取“政府出一块,村集体补一块,个人缴一块”的办法,共同出资筹集。其中政府出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从县政府土地收入中列支;村集体和个人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列支或抵交,集体补助应占大头,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二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障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费用拨付过程中统一办理,及时转入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户,单独建帐,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县农村养老保险处,参照现行农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建立专门的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档案和相应的缴费证、领取证,确保失地农民进入领取年龄后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但由于政策不够完善、财政比较困难及各方面认识不足等原因,我县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实施。
(二)截止今年5月31日,我县失地农民中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68人,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有366人。其中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31人,每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最高的17元,最低的0.4元。
三、存在的问题
(一)各方面认识不足。一是农民认为土地是生活的保障,对社会保障不不甚了解。部分农民失去土地后心里较虚,担心以后没有退路。有些农民尽管目前生活还过得去,但由于打散工收入不稳定,担心以后的生活问题,希望有比较稳定的工作维持生活。二是村集体没有认识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重要意义,生怕出资有去无回。三是地方政府财政困难,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重视程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失地农民就业非常困难。一是就业岗位有限,失地农民就业难。二是受下岗职工和的冲击,就业岗位越来越激烈。三是农民素质低,尤其中老年农民找到合适的就业岗位更难。由于文化程度低,掌握新技术难度较大,就业困难重重。目前大多数失地农民主要从事重体力劳动的行业,如装卸工、建筑业等。
(三)医疗、教育没有保障。医疗、教育支出大,部分农民不堪重负。调查农户中大多数家庭上有老,下有小,医疗占有很大的开支;有的两个小孩同时在上学,读中专、大专、大学的开支更大,农民靠本身的收入很难维持,更没有资金为自己参加技术培训。
四、有关建议
随着城市化建设力度的加大,土地征用仍然不可避免,失地农民队伍将越来越大,问题也会越来越多,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关注失地农民问题。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必须综合考虑,统筹兼顾,既要有利于开发建设,又要从保障农民的生活需要出发,还要从保障农民长远利益出发,探索制定深化体制改革的政策,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和出路问题,以维护社会稳定。
(一)尽快建立完善医疗、养老社会保障机制。在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尚未立法,而且制度建设基本空白的情况下,应当尽快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与城镇社会保障的对接。建立失地农民养老和医疗保障制度,其资金筹措应按国家、集体、个人及市场征地主体“四个一点”的思路解决,明确各类征地主体无论作何种用途的土地征用,均应在土地收益中留出一块作为农民失地后的社会保障金,并专户储存、专门机构管理。引导农民从土地补偿资金中拿出一点,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补贴一点,政府从经营土地收益中拿出一点,购买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除此之外,还应在补偿和分配上予以保障,一是退休年龄段农民因其已基本丧失劳动力,安置补偿标准应适当提高。二是应考虑土地增值部分农民也有权享受,要探索新路子,逐步实现让失地农民以多种方式比较持久地参与被征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
(二)建立教育培训保障机制。重视失地农民的教育培训,一是加大以职业技术、岗位技能为重点的就业培训,提高失地青壮年农民转岗就业能力,建立健全以职业技术教育为主的、多层面的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网络体系。二是对失地农民进行现代市场经济知识和转岗再就业技能培训;四是把失地农民的培训工作纳入城镇下岗人员再就业培训体系。
(三)建立再就业创新机制。农民市民化的重要前提是农民就业社会化、非农化和充分化。顺利实现就业是解决失地农民生活来源,加快其生产生活方式转变的重要保证。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制定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平等的劳动力就业市场,实现城乡统筹就业。引导和教育失地农民转变观念,破除等、靠、要思想,提高自谋职业、竞争就业的自觉性和能力,积极主动地参加市场化就业。对吸纳失地农民达到一定数量的二、三产业应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对失地农民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对消化失地农民、促进失地农民就业为主而兴办的二、三产业,政府应给予必要的政策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