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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健局长在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工作会议上的工作报告
本次会议是在全国上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重要会议,是在十二五最后一年的最后一个月、十三五即将到来的特殊时期召开的一次重要的会议,主题是创新,目标任务是统一认识、统一思想,增强信心、增强责任感,明确目标、部署工作。会议的各项议程,特别是于康震副部长和赵兴武局长的重要讲话,都是围绕这一主题和目标任务展开的。
下面,我就结合贯彻落实于康震副部长和赵兴武局长的重要讲话精神,从三个方面做工作报告。
一、回顾过去,“十二五”渔船检验工作成效显著
“十二五”是全国渔船检验系统改革、探索、奋进的五年。五年来,在农业部党组的领导下,在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关心支持下,全国渔船检验系统立足国家海洋强国战略,围绕渔业现代化、平安渔业建设,努力适应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积极探索创新,不断开创渔船检验事业发展新局面,为渔船平安、渔业发展、渔民增收起到了重要的基础支撑作用。主要体现在:
(一)渔业船舶法定检验富有成效。2011至2014年,全国共检验渔船247.7万艘(次),其中新建造渔船8万余艘,远洋渔船6280艘次;审查图纸3.8万套;检验渔船船用产品425.9万台(件)。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的“渔船基本数据普查行动”、“渔船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与整治行动”及“渔船船用产品质量监督整治行动”,共普查渔船56.5万艘,排查整改安全风险隐患渔船4.59万艘,查处假冒伪劣船用产品10.98万台(件)。各地渔业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渔船检验工作,将其纳入渔业管理总体工作进行部署落实。浙江结合省委省政府“一打三整治”活动,开展了渔船执法监督的“五大行动”;广东围绕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监管专门制定了老旧渔船分类检验管理要求;广西全面清理了海洋渔船数据,使数据更加真实;舟山创新了检验工作机制,保证了占全国五分之一的远洋渔船法定检验监管任务圆满完成。在于康震副部长今年7月重要讲话的鼓舞下,各地加大了工作力度,有效防范了渔船安全事故,为平安渔业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渔船检验队伍体系建设全面加强。2011—2015年中央财政累计投资3600多万元,用于全面开展验船师培训工作。国家局制定实施了“全国骨干县(市)验船人员基础专业长训班千人培训计划”,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6个验船师培训基地,举办各类培训班51期,培训人员4331人。改革完善了培训上岗考核制度和验船师评选机制,全国验船师持证人数由2010年的5358人增加到2015年的7131人,增长了33%,其中高级验船师295人,中级验船师1126人,验船师履职能力明显增强。机构建设持续加强,检验机构数量由2010年的893个增加到2015年的1094个,增长了22.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机构比例达50%。通过组织全国省级船检机构之间开展“结对帮扶”活动,推动沿海、内陆省机构之间工作资源共享,实现了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协同发展。在加强船检系统自身体系队伍建设的同时,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等社会资源的技术优势,科学布局渔船检验技术支撑体系,先后建立起了渔船安全研究中心、渔船规范研究中心、渔业船舶审图中心,为我国渔船检验事业发展和现代渔船装备技术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三)渔船检验监督管理工作不断强化。中央财政预算渔船检验监管工作经费大幅增加,部局“十二五”期间项目资金规模达到了1.8亿元。监管方式不断探索创新,针对不同类别渔船及船用产品安全管理要求,探索“差异化监管”方式,实行渔船分级检验,船用产品分类检验,科学界定和落实设计修造单位、渔业企业、产品企业各方责任,构建了“权责对应、多元治理”的监管格局。联合国家质检总局、地方有关部门建立了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在全国范围内连续五年开展渔船船用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将救生筏(艇)、救生衣、救生圈等“三救”重点产品纳入农资打假范围,探索通过召回方式处罚违规行为,有效遏制了渔船船用产品假冒伪劣泛滥的势头。着力加强渔船检验信息化建设,围绕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建共享、业务协作协同目标,部局制定了全国渔业船舶检验信息化建设规划,江苏、河北、广东、上海、福建、四川、重庆等地积极开展渔船安全监管信息化“先行先试”,推动平台有机整合和监管信息共享,以信息技术手段提升监管能力水平取得了新突破。
(四)渔船检验法规建设有序推进。围绕《渔业法》《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法律法规授权职责,着力完善了检验技术法规,初步构建了衔接国际海事公约、符合我国渔船管理实际、体现渔船法定检验特点、覆盖各级各类渔船和船用产品的技术监督法规体系。全面梳理了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渔业检验技术法规、业务管理文件进行了针对性清理。制修订并颁布了《远洋渔船法定检验规则2015》《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2015版》,出台了《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管理规定》,发布了渔船分类检验工作指南。辽宁、山东、浙江、广东等地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了渔船管理条例或办法,上海、甘肃、重庆、吉林先后颁布了渔船检验工作规定。各地还按照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思路,科学应对渔船设计修造企业资质审批取消后续监管难题,山东省制定了《渔船设计与修造管理规定》,舟山市出台了《渔业船舶建造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评价要求》,这些都为依法依规有序地开展渔船检验和质量监管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
(五)服务渔业中心工作卓有成效。近年来,我们上下一心,积极呼吁有关部门重视并实施国家渔船更新改造重大项目,组织研究并发布全国海洋渔船安全技术状况评价报告,促进了我国海洋渔船装备现代化进程,为国家海洋强国战略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支撑。配合部渔业渔政局制定出台了《渔船用柴油机型谱与标识管理办法》,加强了对柴油机型谱的审定、检查和监管,对全国31家柴油机企业申报的1003个型号柴油机型谱进行了评审,审核通过发布了692个型号,为破解“大机小标”、“小机大标”柴油机管理难题、推进渔船“双控”管理制度的落实奠定了基础。建设境外延伸服务平台,远洋渔船境外检验点基本实现主要停靠港口国全覆盖,有效服务于我国远洋渔业“走出去”战略实施。组织开展了大型渔政船和海南南海批量渔船建造检验,实施了北斗海洋渔业应用示范项目。发挥渔船标准引领推动作用,开展了远洋渔船船型评价推广,启动LNG绿色能源上渔船试点,推动建立全国玻璃钢渔船产业技术发展联盟和研发实体平台。各地区高度重视渔船标准化船型推广应用,江苏通过标准化更新改造,用3年多的时间实现了海洋捕捞渔船的“小改大、木改钢”,大连则出台了推进小型玻璃钢渔船试点应用实施意见,重庆市启动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船建设。这些工作的开展,为引领渔船更新改造、促进渔船装备产业升级趟出了路子、积累了经验。
(六)对外交流合作不断深化拓展。积极参与国际渔船安全事务,加强与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安全委员会的工作协作,推动树立我在国际海事界的重要地位。科学应对《国际渔船安全公约2012年协定》生效,维护我国海洋渔船发展权益,努力树立负责任渔船大国形象,积极组织开展对策研究、争取有利生效条件,避免发达国家将其标准强加给我国渔船。同时,我们还加强了与周边国家和地区交流与合作,与韩国就共同应对国际渔船安全公约生效、渔船检验监督管理制度及渔船检验技术,开展了定期交流;与日本国土交通省海事局开展了渔船检验工作会谈;建立了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渔船检验三方合作交流机制。通过国家及地区间渔船交流合作,推动了船舶安全管理、船舶技术的健康发展。
回顾“十二五”以来的各项工作,成绩的取得首先得益于农业部党组和部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得益于各级渔业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也得益于各部门各单位的支持与帮助,更离不开全国渔船检验战线同志们扎实、辛勤的工作。在此,我代表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二、牢固树立三种意识,增强做好船检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刚才,于康震副部长对船检工作的职能定位、面临的形势机遇和外部挑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分析,为我们做好“十三五”的工作指明了方向,增强了信心。作为船检部门,作为船检人,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面对国家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新趋势,面对错综复杂的渔业安全管理新形势,面对依法行政、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渔船检验监管新要求,全国渔船检验事业发展既面临着发展机遇,同时也由于新旧矛盾叠加、改革压力增大,面临着许多新困难新问题,突出表现为三个“不相适应”:一是验船师队伍规模与检验任务量不相适应。目前,全国持证验船师7100多人,但真正在一线工作的验船师仅2000余人,相比100多万艘渔船的检验任务,“船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同时,验船师队伍职业荣誉感不强,专业人才流失严重,“青黄不接”的断层现象在一些地区普遍存在。另外,一些省市将检验业务层层下放给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县级机构,渔船检验监管缺位现象严重。二是队伍业务素质与检验工作的专业性要求不相适应。渔船设计建造技术、检验检测技术、现代信息技术加速更新发展,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不断涌现,船检队伍在专业结构、素质能力、检验手段各个方面,都难以适应新形势下依法履职的工作要求,甚至出现个别验船师不敢签字、不敢担责的现象。三是传统思想观念与新的形势要求不相适应。船检机构长期按照“检管合一”模式开展工作,随着市场机制和行政改革的深化,面对国家安全监管要求持续提高的新常态,面对配合“双控”管理、油补政策调整、清理“三无渔船”等工作的新需要,面对渔船设计修造资质审批、远洋渔船检验有关中介服务相继取消的新情况,面对加强核查问责不作为、整肃懒政怠政的新制度,过去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管理模式和工作方法,都已很难满足深化改革和事业发展的要求。
当前,适应新形势、推动新发展,需要我们全体船检人按照于康震副部长重要讲话要求,牢固树立创新意识、责任意识和全局意识,进一步增强做好船检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要牢固树立创新意识。创新是推动事业发展的原动力。十八届五中全会再次对全面深化改革做出了新的部署,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抓创新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思路决定出路,不创新就只能原地踏步,不思变就只能被边缘化,不改革就不可能有新发展。新的形势下,船检事业发展困难矛盾交织,其中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上习惯沿用过去工作模式、思维定式和传统意识的问题。破解发展难题,要求我们船检部门,特别是在座的各位船检局局长要正确研判形势,准确地把握机遇,及时地抓住机遇,用创新的意识和思路勇敢地去迎接挑战,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破除思维定式和工作惯性的羁绊,善于跳出船检看船检,推进工作思路创新与方法创新,做到在应对新常态上有新思路,在解决老问题上有新办法,在推动事业发展上有新突破。
具体来讲,要创新理念思路,加强对全国渔船检验重大战略问题的研究。要从宏观和战略的高度,着眼于全国渔船检验的战略定位和发展走向,借鉴吸收国外渔船和国内交通船舶检验改革的有益经验,探索推动渔船检验体制机制创新的有效途径。要创新工作机制,加强验船师制度改革研究,下大力气培植渔船检验技术支撑体系,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加强渔船专业检测机构培育和管理,提升全社会参与渔船质量检验和管理的能力。要创新制度设计,从习惯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从习惯于行政手段转到更加重视运用标准、运用市场机制引导行业发展,不断提高渔船检验监管服务能力水平。要创新方法手段,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引领提升作用,将渔船检验监督管理与互联网进行深度融合,积极推进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现代渔船检验及监管中的应用。
二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这是法律和行政法规赋予船检部门的神圣职责和崇高使命。作为一名船检人,责任意识首先应当体现在忠实执行法律上,体现在对船检事业的热爱和对无私奉献精神的追求上,体现在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对事业负责、对历史负责和不辱使命上。今年6月“东方之星”沉船事件,再次提醒我们在渔船安全问题上不能存有丝毫侥幸心理,必须确保到位检、检到位,确保安全监管措施和主体责任落到实处,确保渔船质量符合安全要求。
当前,各行各业“追责”的压力很大,船检人在渔业安全和渔船管理中承担着很重要的责任,同时也面临着担责的风险。不少验船师压力很大,不大愿意签字或者说能不签就不签。这个问题应辩证看待,一方面,我们强调要完善依法行政、合理担责的渔船检验法制环境,验船师不能也不应该承担无限责任。另一方面,验船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能不能依法依规按要求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这是对我们这支队伍的品行、作风和职业操守的检验。你有责任心了,检到位了,你心里就有底了,就敢签字敢担责了。事实上,目前,无论你在哪个岗位,如若责任心不强都将面临着追责。前不久,媒体发布了国务院要求坚决整肃懒政怠政等不作为行为的消息,一批不同级别的领导干部受到了责任追究。权力就意味着责任,在其位就要谋其政,司其职就要担其责。各级渔船检验部门一定要把使命装在心中,把责任扛在肩上,以对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依规做好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三要牢固树立全局意识。“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着眼全局、团结协作是一项事业、一个行业发展的重要前提和基础。船检部门工作在渔船安全工作的第一线,服务在渔船检验的最前沿,地位重要、作用关键。我们必须紧紧围绕现代化渔业强国战略,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全国渔业工作的总体部署,服从和服务于渔业主管部门的领导,扎实做好渔船检验监管和推进渔业现代化的各项工作,更好地发挥渔船检验支持保障渔业工作大局的作用。
从船检系统内部看,共同的事业让我们登上了同一条船,我们必须齐心协力才能共同迎接风浪挑战,开创事业发展新的局面。全国渔船检验系统1000多个机构,既有省(区、市)局,也有分局、市处、县站。这些机构,从单位性质上看,既有直接按公务员管理的,也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还有按其他事业单位性质管理的;从机构设置形式上看,既有单独设置的,也有“二合一”的、“三合一”的;从经费来源上看,既有全额拨款的,也有差额拨款的,还有少数自收自支的;除此以外,我们还有不少技术支撑单位、合作单位。所有这些单位,在整个船检工作体系中都各自担当着不同而又重要的角色。客观地说,层级不同、地区不同、性质不同、人员不同,决定了面临的具体情况不同,看待思考问题的角度也会有所差异,这些特殊性我们能够理解。但我们也不能过分强调本位,更不能遇事互相推诿。各行其是,一盘散沙,就很难实现共同目标,也绝不可能有好的发展。当前我们正处于机构改革职能定位的关键时期,各级船检机构应立足长远、着眼全局,树立“一盘棋”思想,自觉服从上级部门指导,从有利于巩固发展共同事业,有利于全国渔船检验工作大局出发,加强上下左右联动和协调配合,共同打造出一支领导有力、协同到位、配合主动的渔船检验“联合舰队”。一艘大船,要有人“掌舵”,也要有人“轮机”,还要有人“护航”。一支舰队要有母舰、护卫舰、驱逐舰才能形成战斗力。在工作推进上,要围绕于康震副部长提出的“四大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统筹把能力、队伍、条件提升上去,实现推进渔船“高安全、高效益、低排放”发展的目标,科学分工、服从指挥、抓好落实;在事业发展上,要自觉把渔船检验放在国家现代农业,特别是现代渔业工作大局中思考谋划,凝聚共识,主动作为,围绕改革、定位、依法履职等要求,主动争取主管部门支持,共同推动我们的“联合舰队”乘风破浪、驶向未来。三、振奋精神,扎实做好2016年渔船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2016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组织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全国渔船检验监督管理工作要按照于康震副部长提出的总体思路,围绕建设“四大体系”的目标要求,着重抓好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
(一)完善渔船检验监管方式,提高法定检验履职效能。按照“应检必检”要求,着力提升渔船检验质量和受检率,确保应检渔船依法依规检验到位。一是严把渔船设计建造源头。加强审图中心建设和管理,全面落实《渔业船舶图纸审查管理工作指南》,规范开展图纸审查,确保渔船设计符合法规规则要求;严格落实船厂开工前检查措施,加强建造重点环节核查,确保新建船舶与图纸相符;抓好重要船用产品持证上船关,特别是对远洋渔船无线电通信、救生、消防设备的配备,要进行重点检查,坚决做好违规问题整改。二是细化完善检验制度措施。针对新修订发布《远洋渔船检验规则》《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及验船师指南,细化配套实施措施,确保技术法规有效落实执行。组织开展全国渔船检验执法监督检查,对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和效果评估。完善远洋渔船检验管理制度,严格境外检验计划管理,提高检验组织实施效率;加强境外检验点建设管理,提高境外检验工作支撑保障能力。适应内陆渔船“三证合一”改革要求,优化检验流程,保证检验质量,做好改革过渡衔接。三是强化现代化监管手段应用,探索推进渔船集中检验点建设,不断提高实地登船检验率。针对近两年渔船基本数据普查发现的“船证不符”,各地要积极配合渔业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在检验过程中严格把关,对存在“船证不符”的,未整改完毕一律不得签字发证。
(二)建立船用产品召回制度,着力加强船用产品检验监管。一是制定发布《渔业船舶缺陷船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完善产品检验执法监管工作手段,通过推进缺陷船用产品召回规范化常态化,提高船检部门对重要船用产品特别是渔船救生、消防和通信导航等设备假冒伪劣行为的打击力度。二是深化船用产品质量专项治理和监督抽查,加大产品认可检验力度,规范渔船船用产品市场秩序和企业行为,禁止“三无”产品、旧设备、旧材料、翻新设备及翻新材料上渔船。三是进一步做好渔船用柴油机型谱审核发布工作,针对柴油机生产环节贯彻落实《渔船用柴油机型谱与标识管理办法》情况进行抽样核查验证,引导督促柴油机企业提升质量技术水平。各地要从图纸审查、安装检验各个环节严格把好柴油机上船关,严厉查处机证不符、随意更换柴油机或私自调整柴油机功率关键配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禁止未通过型谱审核、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的柴油机上渔船,有效预防出现新的“船证不符”。
(三)以《渔业法》修订为契机,强化检验监督法律法规建设。一是按照健全覆盖检验监管全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目标,突出检验监督职能定位和法规监督执行,组织开展渔船检验法律法规体系框架研究,完善法规制度顶层设计。二是积极主动参与《渔业法》修订,进一步夯实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法律基础,力争以法律形式明确各级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地位。根据当前渔船检验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适时启动《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的修订工作。三是研究制定与《渔业船舶检验条例》配套的部门规章,明确渔船检验工作执法程序。同时,抓紧推进远洋渔船检验管理、缺陷船用产品召回等制度的制定,争取年内以农业部文件印发,以进一步强化渔船检验监督管理。四是制定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规则、12米以上国内海洋渔船及内河渔船检验规则、渔业气胀救生筏检修站认可与管理办法,颁布远洋渔船、24米以上国内海洋渔船验船师指南,不断完善技术法规体系。各地要积极参与和配合《渔业法》等各项法律法规制修订工作,同时,结合当地实际加大渔船检验地方性法规制修订力度。
(四)创新验船师管理工作机制,推动机构队伍和支撑体系建设。一是创新完善机构业务核定管理工作机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制定机构业务核定管理规定和检验督察办法,完善机构核定和监督管理,加强检验工作督导,提升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效能。二是改革验船师管理制度体系,完善验船师考评工作机制,探索研究推进注册验船师制度。制定队伍建设培训规划,按照“统分结合”的原则,明确各级渔船检验机构队伍建设职责,建立入职培训、能力提升、检验实务三类培训制度,分级分类开展培训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区检验监督工作需要和队伍现状,制定并实施年度验船师队伍建设和培训计划,在突出检验实操能力提升的同时,强化法律制度、检验法规标准、工作程序、船检文化、职业道德的培训。三是加大技术支撑体系培育力度,充分发挥三大中心、验船师培训基地等单位支撑检验监管工作能力;加强对检验审批中介服务的监管,规范第三方检验检测单位管理,特别是强化对船舶无损检测及救生消防设备、通信导航设备、防污染设备检测单位的监管。四是积极推动检验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照“检管分离”原则,开展创新检验监管方式、发挥社会资源作用等的实践探索。
(五)推进“互联网+渔船检验”,构建“智慧船检”监管信息平台。以实现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共建共享、业务协作协同为目标,按照“互联网+”的理念,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统一标准,制定全国渔船检验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积极争取资源、创造条件启动“智慧船检”信息系统建设,构建国家和省两级渔船检验监督管理业务数据中心,推进检验监管规范化、智能化。各地要按照“智慧船检”信息系统建设统一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建立本地区信息化检验监督管理平台,以技术进步促进渔船检验监管能力提升。当前,应加快梳理检验监管业务流程,明确业务需求,制订数据标准,加强对渔船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强化统计分析和服务功能,为实现现有各子系统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打下基础。要加强“互联网+”技术在渔船检验监管上的开发应用,推进渔船管理身份证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推广应用渔船检验现场移动执法终端,逐步实现渔船设计建造和船用产品质量全程可追溯。同时,立足渔政指挥信息系统总体架构,加快“数字船检”与渔政指挥系统的对接融合,打造功能齐全、分类科学、操作便捷、性能可靠的全国统一的动态监督管理系统,更好服务渔船管理和现代渔业全局。
(六)着眼现代渔业建设,加快渔船装备技术现代化进程。一是抓住渔业燃油补贴政策调整契机,结合标准化海洋渔船更新改造工程,大力推进渔船船型标准化工作。组织搜集国内外船舶技术经济性评价方法和评价指标,分类制定渔船标准船型综合评判方法。针对各地远洋渔船标准化推荐船型,按照作业方式和作业区域分类梳理,建立远洋渔船主流船型参数数据库。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快地方小型渔船标准化工作,推动地方政府出台标准船型扶持政策。二是实施渔船设计修造企业质量提升工程,探索引入质量声明制度、“黑名单”通告制度,强化修造企业报检信息化管理,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现代质量管理体系,提升设计建造质量控制能力水平。三是依托渔船标准委员会各工作组,推进“渔船清洁能源应用示范工程”,推动玻璃钢渔船产业技术联盟引领发挥加速产业化发展作用,加快标准成果转化应用。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在技术法规建设、渔船海事技术论证、提升渔船技术管理水平上的支撑作用。四是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研究应对渔业船舶气体排放控制要求,环渤海、长江口和珠江口地区有关渔船检验机构要提前考虑和谋划。
这里还要强调一下财政项目资金使用有关问题,对于我局安排给各省的农业检测检验检疫项目经费,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加强和规范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范围,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要加强对沉淀、结转资金的跟踪分析,采取有效措施,盘活存量资金,尽快按原用途安排使用,加快消化结转资金。要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加强资金使用,厉行勤俭节约,强化监管问责,不得套取、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
最后,结合贯彻落实于康震副部长重要讲话要求,我再强调一下加强和改进渔船检验系统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问题,渔船检验系统要紧紧围绕贯彻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要求,坚决执行勤政廉政各项规定,扎牢预防腐败制度“笼子”,不断提高廉洁自律意识;要带着对渔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开展工作,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渔船检验,坚持不懈纠正“四风”、驰而不息正风肃纪,以良好的精神状态、良好的工作作风,创造优异的工作业绩,树立新时期渔船检验系统的良好形象。
同志们,做好渔船检验监督管理工作任务艰巨、使命光荣。全国渔船检验系统要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振奋精神、坚定信心,迎难而上、开拓进取,适应新常态,实现新跨越,开创新局面,为推动事业科学发展、支撑现代渔业建设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