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收购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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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难点及对策
农产品收购税收政策 第一篇

调查与研究

第四十四期

南充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难点及对策 仪陇县局 课题组

仪陇县近年来把招商引资作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招引了一大批农头企业,已初步形成以哈哥兔业、中味食品、苏隆茧丝绸等龙头企业为代表的农产品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的产业链条,这对活跃区域经济和提高农民收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从税收征管角度看,这些农产品收购企业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较大的征管漏洞和执法风险。在此,笔者仅结合本县实际调研情况,就如何破解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征管难题,提出几点粗浅建议。

一、农产品收购企业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虚开发票。一是无中生有虚构收购业务,根据当月的销售和偷税、骗税的需要随意填开,出售人、收购的产品、收购金额、支付款项都是虚假的;二是将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 — 1 —

购进非农业产品或劳务业务开具相同金额的收购发票入账;三是将虽已取得发票但无法抵扣的费用或超出税法列支标准的费用开具相同金额的收购发票入账。

(二)扩大开票范围。一些农产品加工企业从无证经营业户手中购进农产品时,在收购发票上却填写为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同时,一些农产品加工企业不直接从农产品生产者手中收购农产品,而是委托一些购销中间商进行异地收购后再购进,然后汇总填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抵扣进项税额。农产品加工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初级农产品或经初步加工的半成品、产成品时,为压低采购价格,不向对方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而自行填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目前电脑版农产品收购发票开票系统虽引入农产品销售者身份证录入功能,但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此问题。收购企业往往从各种渠道收集获取农民身份证信息用以填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而税务机关却难以核实。

(三)人为调节增值税金。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具有自开自抵的特殊性质,目前对农产品收购发票尚无科学有效的监控措施,企业往往采取提高开具单价或虚开收购发票的手段来调节税款,即企业在收购农产品时,故意提高开具单价,实行开票支付两种价,为多提进项税打基础;或每到月末结账,当企业销项税大于进项税时,先虚开一定数额的收购发票,以冲抵销项税,来达到进销项税额平衡。这也是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 2 —

长期零负申报和税负明显偏低的主要原因。

(四)企业管理混乱。企业在收购农产品时不按规定要求使用、管理农产品收购凭证,将导致企业管理混乱。具体表现为:一是内控制度不健全。不少企业收购农产品时没有收购码单或过磅单,并且在验收、过磅、开票、付款、入库、领料等环节未做到专人负责,出入库手续不全,账、款、物一人统管。二是财务核算不规范。收购明细账不明细,有的仅按品种登记而未分等级,有的未将主、副产品分开登记;会计凭证不全,没有将收购发票与收购码单、付款凭证、入库凭证一并装订成册,只有收购发票,缺乏相应的原始凭证;会计核算不规范,对收购农产品后发生退货或损失的,不作进项税金转出处理,多抵进项税额。

二、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难点

(一)业务真实性核查难。农产品收购发票是现行增值税中由纳税人自行开具、自行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由于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产品的投售人大多数是自产自销的农业生产者个人,数量众多,遍布各地,且交易双方大多采取现金方式进行,交易活动游离于金融体系的监控之外,加之购买方的库存农产品品种、规格、价格等差异较大,使得税务机关难以通过银行结算体系或实地核查等途径确定其收购业务的真实性。

(二)投售人身份确定难。现行政策规定,农产品收购发 — 3 —

票的开具对象为自产自销免税农产品的农业生产个人。但在实际工作中,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涌现出了农民自发组织的农业合作组织(或行业协会)及大批农民经纪人,这些组织和经纪人为分散的农民种植户、养殖户跑市场,为农、水产品加工企业跑货源,起到农产品流通的中介桥梁作用。其身份虽不属于税收政策所规定的农业生产个人,但由于他们同时具有农民身份,对这些农业组织和农民经纪人究竟是视为农业生产个人还是农产品经营者,税务机关难以准确确认,从而增加了政策执行的困难。

(三)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滞后。现行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无论是在印制使用上还是在管理监控上,均存在着较大漏洞:一是管理不统一。全国至今尚未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格式、内容及其管理规范等作出统一的规定,实际工作中,各地国税机关只能结合自身实际,自行设计和印制适合当地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这种“各自为政”的状况极易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导致政策执行中的尺度不一、畸松畸严,背离了市场经济下公平税收原则的要求。二是监控不到位。金税工程的顺利实施,为建立全国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严密监控体系提供了可靠保障和有效手段。然而,受农产品收购发票由企业自行开具、自行申报抵扣这一特点的制约,目前在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控管方面,国家尚无有力的监控措施和手段,仅靠传统落后的手工审核方式,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管。 — 4 —

三、在现行制度下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征管的几点建议

(一)强化发票印制管理。目前将农产品收购发票视为普通发票管理,这与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重要性不一致,应把农产品收购发票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进行管理,同时对农产品收购发票限量按月供应,实行验旧购新,便于监控。

(二)强化发票核查管理。根据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不同的经营规模,分别设定现场查验的业务限额。当企业发生大宗农产品收购业务时,主管国税机关根据企业申请,及时派出税收管理员深入现场,就大宗收购的农产品品种、重量、单价、金额及其运输方式、运输车辆等进行查验,重点核实收购业务的真实性,经查验后,现场制作查验记录,由税企双方人员共同签字,企业据此开具收购发票,发挥查验作用。将现场查验记录与纳税申报相挂钩,要求企业在征期内完整报送大宗货物查验记录,主管国税机关按月进行案头审核,发现企业有大宗收购业务但未按规定申请查验的,一律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从而堵塞企业利用大宗交易骗抵税款的漏洞。

(三)强化申报比对。依据“先申报、次比对、后抵扣”的次序,要求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按月汇集、填写《农产品收购业务抵扣清单》,逐份列明每张农产品进项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金额、税额以及收购对象名称、地址、证件号码、付款方式等信息,并注明当月申报抵扣的农产品进项发票汇总份数、金额及税额。健全申报资料,办理纳税申报时,这些企 — 5 —

2016农产品收购与企业税收管理问题的分析
农产品收购税收政策 第二篇

2016农产品收购与企业税收管理问题的分析

我国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买价的13抵扣进项税款,这一政策有力地促进了农产品收购企业的发展,对解决部分地区出现的“卖粮难”等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管理仍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之处。如有的农产品收购企业纳税意识较差,常常采取扩大农产品抵扣金额、范围等方式,偷逃税款。如何解决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行业税收管理机制,是当前税收征管中的重点。

一、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使用不规范。较之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力度要小得多,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开具不规范,造成以后的稽查难。

现行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栏目包括出售人、出售人地址、出售人身份证号码等,企业应该如实填写。但因种种原因,部分企业收购发票栏目往往填写不全、字迹也不工整。当对收购发票内容有疑问时,很难与出售人核对,造成对企业的经营行为无据可查。二是虚开、假开现象较多。由于该发票是纳税人自行开具,并可自行抵扣,开多少、抵多少,从而造成征管中的相对真空,如果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谋求私利,极易造成虚开、假开。

2.个别农产品收购企业受利益驱动,利用收购发票与对方企业共同在增值税上做文章。一种情况是购进时有意不取得或取得进项税额较正常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压低购货价格,从而使对方企业不提或少提销项税额;另一种情况是销售时故意多计货物销售额多提销项税额,从而使对方企业多抵扣进项税额,以上两种情况都会使对方企业少缴增值税。

3.部分国税机关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管理存在单纯的“以票管税”观念。如依赖自行开发的农副产品管理软件,忽视了税收管理员的日常监控,未能实行账、票、物相结合的管理方法,造成不能及时发现农产品收购企业多抵进项税,并及时处理。

二、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征管的对策及建议

1.严格把好发票抵扣关。一是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票面进行认真审核,看其是否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字迹清楚、计算准确,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开具,凡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抵扣。二是规范普通发票的开具,对普通发票及数额大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加强稽核,检查有无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而用收购发票代替的现象,对有疑问的发票应及时实地核查。三是严格收购发票的发售,对税负明显过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企业,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暂停其使用收购发票;对有虚开、假开现象企业,一经查实,要及时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2.实行账、票、物相结合的管理方法,规范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一是要求企业健全账务,必须建立库存明细账、现金日记账、商品成本账,严格履行仓库保管制度,并督促企业收购的农产品及时入账,做到农产品收购发票、库存明细账与实际库存相符。二是要及时掌握企业农产品购、销、存情况。税收管理员应深入企业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考察企业原材料库存,进而核算收购数量,以判断企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并不定期抽查其收购农产品价格、发票填开情况,要求企业按旬报送农产品购、销、存表或做好农产品收购存记录。三是每月计算应纳税额时,要注意收购存是否合理。存货与成本的关系密不可分,按税法规定,企业可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毛利率法及零售价法中任选一种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国税机关应对企业成本计价方法登记备查。结转成本后,可推算企业库存农

产品,然后与企业实际库存相比较,看是否相符。四是强化税负分析。对农产品收购企业进行合理分类,选出各类别中财务规范且有代表性的典型企业,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销售对象及财务管理水平等因素,制定不同类别企业的税负预警线。数据分析岗位要定期采集不同类型的企业的实际税负率并公布,发现税负偏低的行业,要及时组织业务骨干进行评估,找出疑点,实施重点管理。

3.对农产品收购行业税收征管的政策建议。一是修改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目前,由于计提进项税按含税价,计提销项税按不含税价,造成了税基口径不同,增值不缴税问题。如粮贸公司收购农业生产者10000元的菜籽,开具收购发票后,按13的扣除率可抵扣1300元的进项税。当月粮贸公司把收购的10000元菜籽以11300元的含税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给某油厂,需缴销项税1300元。该项业务实际增值了1300元,而销项税减进项税等于零,出现了增值不缴税的问题。因此,建议对收购的初级农产品按不含税价计提进项税额。二是修改农产品抵扣进项税的时间规定,按照“配比原则”,农产品销售后才允许抵扣其进项税。一些农产品收购企业之

所以冒风险虚开、假开收购发票,是因为按税法有关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只要通过认证后即可抵扣进项税。鉴于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特殊情况,建议农产品在销售后,按结转成本抵扣进项税。这样做的好处:一是能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二是能减轻国税机关征管量,使税务机关的重心转移到核实企业投入产出比、能耗比等中,从而及时发现企业虚开收购发票的问题。

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政策
农产品收购税收政策 第三篇

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政策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只有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时,才能开具并作为抵扣进项税的凭证。《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明确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起到了减轻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促进我国农产品转化的作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农村涌现出了一大批农民经纪人,这些经纪人为农村种植户、养殖户跑市场,为农、水产品加工企业跑货源。这些农民经纪人肯定不属于政策规定的农业生产者,他们在购销活动中只是组织者,概念上应该属于民法上的受托人。因此如果生硬地照搬政策,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就无法与这些农民经纪人形成委托关系,这不仅影响了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经营,也会对农民经纪人的积极性产生不利影响。农民经纪人的出现是农村经济集约化的结果,是一种进步,像税收政策上规定的那种一家一户的收购办法目前根本行不通,只能制约经济的发展。 另外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是由企业自开自抵,且【农产品收购税收政策】

缺乏相应的认证制度约束,所以作为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同等抵扣税款效力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现。很多情况下,企业从农业生产者手中直接收购产品开具发票时,由于对方很少索取发票,所以收购企业在自行填开收购票入账时,很容易虚开收购票,多抵扣进项税额,以票控税成了一句空话。

由于增值税发票抵扣的税款少,而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的税款多,为了多抵扣税款,有的收购企业甚至拒绝上游企业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由自己填开收购发票。由于收购企业的收购业务量大、进货渠道分散,税务机关很难对其业务进行监控,导致增值税链条在这一环节彻底断开。其结果,一方面变相地限制了守法企业的经营发展,另一方面又为投机取巧者肆意抵扣税款大开方便之门。因此建议改革农产品收购发票制度。

解读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办法
农产品收购税收政策 第四篇

解读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办法【农产品收购税收政策】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可抵扣进项税发票中四小票的一种,山东省国税局曾在2006年下发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等制度的通知》(鲁国税发

【农产品收购税收政策】

[2006]207号),其中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作出具体规定,2010年山东省国税局为规范和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下发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发[2010]73号)。本文通过对相关政策的对比,对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过程应注意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政策的变化之处

对比鲁国税发[2006]207号文和鲁国税发[2010]73号文,其变化体现在如下几处:

1、领购收购发票资格的审核【农产品收购税收政策】

鲁国税发[2010]73号第一条列举加强收购发票资格审查应注意的六个条款,和鲁国税发[2006]207号文相比增加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条款。鲁国税发[2006]207号文中也有对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的要求,只不过没有体现在资格审查环节,总体来说变化不大。

2、增加了跨地区收购农产品时发票开具办法

鲁国税发[2010]73号规定,收购发票仅限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使用。跨县(市、区)收购农产品的,可向销售方索取普通发票,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后,向收购地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收购发票。

3、鼓励企业开设专门账户支付农产品收购价款

鲁国税发[2010]73号文第五条加强会计核算管理,增加了“主管国税机关应引导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设专门账户用于支付农产品收购款”。农产品收购因其支付对象主要是农民个人,大多采取现金支付的方式。现金支付具有资金流向不易控制的特点,同时农产品收购发票又是企业自行开具,不利于加强监管,如果资金通过金融系统支付,对资金的流向可以有迹可循,因此鲁国税发[2010]73号文鼓励企业通过银行账户支付收购价款,也是出于加强监管的需要。

4、增加了增值税纳税评估重点评估对象的范围

鲁国税发[2010]73号文第六条加强日常监控管理,增加了重点评估对象的范围:

1.领购使用收购发票数量变化较大的;

2.月农产品购进金额较大且变动异常的;

3. 农产品采购价格变动异常的;

4. 发票原始单证不全、不能证实购销货物真实性的;

5.产品产量、销量及投入产出率波动异常的;

6.纳税申报异常或税负偏低的;

7.实物盘存与账、表、单不符的。

同时规定,对经评估发现纳税人存在虚开收购发票、虚抵进项税额等偷逃税行为的,应及时按规定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二、企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应注意的事项

1、审核农产品出售者的身份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函[2005]230号文)规定:农产品收购企业向农民个人收购免税农产品的,可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向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收购的,必须按规定向售货方索取发票。因此农产品收购企业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注意审核出售者的身份,只有向农民个人收购农产品时可开具收购发票,向小规模纳税人或其他单位收购弄成拿票时不得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应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为降低风险,建议在每个收购发票后面附上出售人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出售人身份。

2、发票项目应填写齐全

鲁国税发[2010]73号文规定:纳税人开具收购发票时,应按规定时限、号码顺序逐笔开具,准确记录出售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同时在备注栏注明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或多笔收购业务汇总开具。

企业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一定注意将项目填写齐全,尤其是出售人的姓名和详细地址,应具体到乡、村、

组,同时应该在备注栏注明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

3、收购发票不能跨地区开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函[2005]230号文)规定:各类农产品收购发票,只限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开具;设区的市是否可在市区跨区开具使用发票,由所在市国税局确定。

收购发票只能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开具,企业在跨县(市、区)收购农产品的,根据鲁国税发[2010]73号文规定,可向销售方索取普通发票,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后,向收购地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收购发票。

4、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仅为购买价款和烟叶税

收购发票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为按购进农产品在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依13%扣除率计算的税额,纳税人在收购农产品过程中随同买价支付的运输费用、装卸费用、人工费用、组织费用、中介费用、向相关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缴纳的工商费、育林基金等行政规费以及检疫消毒费等其他费用等,不能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未支付价款的收购业务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农产品收购税收政策】

鲁国税发[2006]207号文和鲁国税发[2010]73号文均规定未支付价款的收购业务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纳税人虚开发票抵扣进项税,因此纳税人应注意保持相关付款凭证,以降低自身的风险。同时收购货物的过磅单、入库单、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收付款凭证等原始凭证应按规定妥善保管,并与收购发票内容对应。

农产品收购发票相关知识问答
农产品收购税收政策 第五篇

农产品收购发票相关知识问答

来源: 日期:2012-04-16

问:什么叫农产品收购发票?

答: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问:农业产品具体指哪些?

答: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解释》等有关规定执行。

问:纳税人申请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

1、有固定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或设备;并具备收购业务所必需的人员和资金;

2、拟收购的农产品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

3、收购单位对外销售的产品耗用的原材料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

4、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业务的单位,必须有加工生产车间及与其加工农产品相匹配的机器设备。

5、收购后委托其它生产单位加工的业务,应与受托加工单位签订合法的书面委托加工协议,并报税源管理部门备案;

受托加工单位的生产能力必须与加工协议条款相匹配,协议应明确加工费通过银行存款支付,对加工后的下脚料要注明用途;

受托加工单位原则上应是本县范围内的生产单位,若确需外县单位加工,应在委托加工协议后附受托单位税务登记复印件。

6、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并能通过网络准确开具收购发票且及时上传开票信息。

问:纳税人如何申领农产品收购发票?

答:纳税人应向税源管理部门办理申请领购农业产品收购发票认定,同时填写《申请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认定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领购认定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并严格按照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纳税情况发售不同数量

的收购发票,并对用票情况实行过程控制,对因扩大生产规模,提出增加用票数量的,由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重新认定后确定。

问:纳税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应注意如下事项:

1、农产品收购发票仅限于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免税农产品时使用。

2、收购单位开具收购发票时,应按规定时限、号码顺序逐笔通过网络开票平台进行开具,准确记录出售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同时在备注栏注明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收购金额在100元以下的,可以免填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

3、收购发票开具价款为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农产品实际收购价。不包括运费、收购人员工资、行政性收费、罚款、其它收购费用等价外支出。

4、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收款人应在收购发票上签名;以现金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付款的,收款方必须与出售方名称一致。

5、收购发票仅限在我县范围内开具,不得携带空白收购发票跨地区使用。需出县收购农产品的,须向我局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再向收购地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收购发票进行开具。

6、受托加工单位以委托方名义收购免税农产品时,不得开具委托方向税务机关领购的收购发票。

7、省级以上(含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收购免税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按以上规定确有困难的,经县国税局批准,可按以下方法办理:①收购发票可在浙江省范围内开具;②收购金额在5000元以下或向农村种植、养殖大户收购自产免税农产品且有购销合同的,可免填身份证号码;③农民自产农产品联合投售的,可以按批开具收购发票,可只填主要投售人身份证号码。

2016浅论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中的现状
农产品收购税收政策 第六篇

我国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买价的13抵扣进项税款,这一政策有力地促进了农产品收购企业的发展,对解决部分地区出现的“卖粮难”等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管理仍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之处。如有的农产品收购企业纳税意识较差,常常采取扩大农产品抵扣金额、范围等方式,偷逃税款。如何解决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行业税收管理机制,是当前税收征管中的重点。

一、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使用不规范。较之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力度要小得多,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开具不规范,造成以后的稽查难。

现行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栏目包括出售人、出售人地址、出售人身份证号码等,企业应该如实填写。但因种种原因,部分企业收购发票栏目往往填写不全、字迹也不工整。当对收购发票内容有疑问时,很难与出售人核对,造成对企业的经营行为无据可查。二是虚开、假开现象较多。由于该发票是纳税人自行开具,并可自行抵扣,开多少、抵多少,从而造成征管中的相对真空,如果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谋求私利,极易造成虚开、假开。

2.个别农产品收购企业受利益驱动,利用收购发票与对方企业共同在增值税上做文章。一种情况是购进时有意不取得或取得进项税额较正常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压低购货价格,从而使对方企业不提或少提销项税额;另一种情况是销售时故意多计货物销售额多提销项税额,从而使对方企业多抵扣进项税额,以上两种情况都会使对方企业少缴增值税。

3.部分国税机关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管理存在单纯的“以票管税”观念。如依赖自行开发的农副产品管理软件,忽视了税收管理员的日常监控,未能实行账、票、物相结合的管理方法,造成不能及时发现农产品收购企业多抵进项税,并及时处理。

二、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征管的对策及建议

1.严格把好发票抵扣关。一是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票面进行认真审核,看其是否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字迹清楚、计算准确,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开具,凡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抵扣。二是规范普通发票的开具,对普通发票及数额大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加强稽核,检查有无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而用收购发票代替的现象,对有疑问的发票应及时实地核查。三是严格收购发票的发售,对税负明显过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企业,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暂停其使用收购发票;对有虚开、假开现象企业,一经查实,要及时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2.实行账、票、物相结合的管理方法,规范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一是要求企业健全账务,必须建立库存明细账、现金日记账、商品成本账,严格履行仓库保管制度,并督促企业收购的农产品及时入账,做到农产品收购发票、库存明细账与实际库存相符。二是要及时掌握企业农产品购、销、存情况。税收管理员应深入企业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考察企业原材料库存,进而核算收购数量,以判断企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并不定期抽查其收购农产品价格、发票填开情况,要求企业按旬报送农产品购、销、存表或做好农产品收购存记录。三是每月计算应纳税额时,要注意收购存是否合理。存货与成本的关系密不可分,按税法规定,企业可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毛利率法及零售价法中任选一种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国税机关应对企业成本计价方法登记备查。结转成本后,可推算企业库存农产品,然后与企业实际库存相比较,看是否相符。四是强化税负分析。对农产品收购企业进行合理分类,选出各类别中财务规范且有代表性的典型企业,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销售对象及财务管理水平等因素,制定不同类别企业的税负预警线。数据分析岗位要定期采集不同类型的企业的实际税负率并公布,发现税负偏低的行业,要及时组织业务骨干进行评估,找出疑点,实施重点管理。

3.对农产品收购行业税收征管的政策建议。一是修改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目前,由于计提进项税按含税价,计提销项税按不含税价,造成了税基口径不同,增值不缴税问题。如粮贸公司收购农业生产者10000元的菜籽,开具收购发票后,按13的扣除率可抵扣1300元的进项税。当月粮贸公司把收购的10000元菜籽以11300元的含税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给某油厂,需缴销项税1300元。该项业务实际增值了1300元,而销项税减进项税等于零,出现了增值不缴税的问题。因此,建议对收购的初级农产品按不含税价计提进项税额。二是修改农产品抵扣进项税的时间规定,按照“配比原则”,农产品销售后才允许抵扣其进项税。一些农产品收购企业之所以冒风

险虚开、假开收购发票,是因为按税法有关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只要通过认证后即可抵扣进项税。鉴于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特殊情况,建议农产品在销售后,按结转成本抵扣进项税。这样做的好处:一是能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二是能减轻国税机关征管量,使税务机关的重心转移到核实企业投入产出比、能耗比等中,从而及时发现企业虚开收购发票的问题。

险虚开、假开收购发票,是因为按税法有关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只要通过认证后即可抵扣进项税。鉴于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特殊情况,建议农产品在销售后,按结转成本抵扣进项税。这样做的好处:一是能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二是能减轻国税机关征管量,使税务机关的重心转移到核实企业投入产出比、能耗比等中,从而及时发现企业虚开收购发票的问题。

2016国税局全市通办工作方案
农产品收购税收政策 第七篇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今年“两个年”建设工作目标,以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整合资源力量,优化办税方式,拓展办税渠道,提高服务质效,实现纳税人方便办税、快捷办税和畅通办税,努力打造“宜”服务特色工作品牌,全面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在全省的排名站位。

(二)工作目标

推行“全市通办”的基本工作目标是实现全市“四个通办”,即各税种申报缴纳“通报通缴”,各类抵扣凭证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认通验”,各种发票“通配通售”,税务咨询“通问通答”。以综合征管软件V2.0系统为依托,实现纳税人不受经营地点和所属国税机关的限制,可以到全市任何一个办税地点办理纳税申报、抵扣凭证认证、发票领购等事宜,打破传统的地域和辖区限制,节约纳税人办税成本,提高办税时效。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

“全市通办”是国税机关提供给纳税人的一种跨辖区的办税方式和渠道,不改变对纳税人的属地管理原则,纳税人所属税务机关、收入分配级次和对纳税人实施属地管理与现行要求一致。

(二)规范统一原则

“全市通办”作为一项新的办税模式,在推行过程中需要做到四个统一:统一税收业务流程、统一操作规范、统一执法标准、统一纳税服务标准,严格按照省局“两化”工作规程(2016版)、省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操作事项清单明确的工作规程及《市国家税务局“全市通办”作业规范》(见附件一)的要求办理“全市通办”各项涉税业务。

(三)信息共享原则

为了简化传递手续和减少纸制资料传递,“全市通办”涉及各单位之间的信息和资料传递,应尽可能通过综合征管软件、外部信息交互平台等信息化手段进行前后台间的信息共享与传递,实物资料的传递和交换也应以集中、定期为原则。

(四)统筹推进原则

围绕总局、省局建立现代化征管体系的总体工作目标,将推行“全市通办”和打造“全员全程全域”工作模式,推动征管服务调整转型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统筹规划、整体推进。

三、“全市通办”范围

(一)区域范围

全市区域内的所有国税纳税人,均可结合自身实际需要,自主选择办税地点办理通办业务。

(二)业务范围

“全市通办”涉税业务范围包括:

1.申报征收全市通办。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季度)等税种的申报征收。

2.报税认证全市通办。包括一般纳税人正常抄报税(涉及需要更换金税卡的除外)、农产品收购发票采集、货物运输发票、海关完税凭证认证以及认证结果打印。

3.发票领购全市通办。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普通发票核定数量和版位以内的验旧和领购(发票的首次领购、调整票种、版式、领购数量除外),不包括印制衔头发票。

4.税务咨询全市通办。税收政策上门咨询服务的受理。

四、“全市通办”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5月26日-5月30日)

1.组织准备。市局成立“全市通办”推行办公室,由市局纳税服务科牵头负责,市局征管科、收核科、货劳科、所得税科、信息中心协助工作,完成方案和“全市通办”作业规范的制定,统一业务流程和作业标准,明确“全市通办”范围和业务内容。各单位成立工作组,指定专人负责,测算本单位通办窗口设置数量,确定通办岗操作人员。

2.维护岗位人员权限。根据“全市通办”业务需求及岗位职责,市局设置、调整综合征管系统V2.0的全市权限的通办岗位和用户组,对农产品收购发票、货物运输发票、海关完税凭证等采集、认证系统相关岗位人员进行用户组设置、权限升级维护。各(县)区局对应完成赋岗赋权工作。

3.组织岗位培训。各单位迅速组织通办岗位人员进行“全市通办”作业规范和工作流程的业务培训,使通办岗位人员能够明晰工作职责,熟悉业务流程,熟练掌握操作要领。

4.加强宣传。加大宣传工作力度,通过办税服务厅及媒体、网络等渠道告知纳税人。

(二)正式运行(6月征期起)

从6月征期起,全市各单位全面推行“全市通办”。

(三)调整及总结

各单位在推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反馈,并于8月底前向市局上报整体运行情况,市局针对运行中的问题作进一步调整。年底前,市局将对“全市通办”推行工作进行总结提炼,结合全市“全员全程全域”工作开展情况,对通办业务范围做进一步拓展。

五、注意事项

(一)大读卡器的使用及保管

由于各单位购买大读卡器数量较大,要做好登记并指定专人负责大读卡器的使用及保管工作,严防遗失,出现质量问题及时向金税公司申请调换。除通办业务窗口外,各单位应尽量延续使用金税卡办理各项抄报税、认证业务,节约资源、减少浪费。

(二)涉及需要开具纸质税票的问题

由于目前金库无法完全实现县支金库与市支金库及翠屏区支金库纸质票据交换,纳税人涉及税款缴纳需要开具纸质税票的暂不纳入“全市通办”。原城区板块和县涉及纸质税票可以办理“同城通办”业务暂停办理。纳税人有实际需要的,通过税库银或银行端查询等电子缴税方式解决。

(三)几类特殊情况处理

1.跨区申报纳税人因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导致扣缴税款不成功的,受理税务机关应删除申报表和电子缴款书信息,并告知纳税人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2.跨区纳税人办理申报时,由于系统及其他原因导致重复扣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清理并办理退库事宜。在重复扣款未解决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在本局办理相关涉税事宜;3.纳税人发现领购的发票存在错售、次版等问题,需要进行退票处理的,按照“谁售票谁退票”的原则,到原领购发票的国税办税服务大厅服务窗口申请退票处理;4.受理机关在办理跨区纳税人发票发售业务时,由于错售等原因需要发票退库操作的,发售岗人员需进入非同城通办岗位下的发票发售模块进行退库操作;5.跨区办理纳税人涉税业务时,由于误操作导致综合征管系统2.0中相关数据错误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数据的清理和修改;6.对有欠税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受理税务机关不得向纳人配售发票,应告知纳税人回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并及时通知其主管税务机关。

(四)征管资料和发票管理工作

“全市通办”启动后,各单位要认真做好通办业务跟踪及数据核对工作,受理涉及“全市通办”的各项资料,按类分时序存放,就地集中管理,年终送主管税务机关存档。对发票发售情况,各单位要按月进行清理核对,对帐实不相符的,要及时查明情况并进行调整,同时逐笔填写《市国家税务局“全市通办”发票发售情况明细表》(见附件二),于次月5日内报市局征管科,由征管科汇总挂网,供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查对。

六、组织保障

“全市通办”是提高办税工作质效,建设服务型国税机关的重要举措,是今年我局推进征管服务模式调整转型的重点工作之一,也是深入推进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主要抓手,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各项组织保障工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抓好该项工作的部署、落实,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市局的工作部署,精选优秀人员从事通办工作,为推进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及时跟踪关注税源变化情况

各单位在实行“全市通办”后,要加强前台办理业务的后续管理,充分运用税收分析监控系统、风险评估及电子档案系统及行业网即时通迅软件等信息化平台和手段,监控发票发售、申报征收等业务变化情况,及时进行信息传递交换、反馈沟通,力避出现业务真空和工作断档。

(三)积极做好宣传辅导工作

要做好针对纳税人的辅导培训、宣传动员和解释工作,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就“全市通办”的业务范围和办理程序对外公告,并通过其他多种渠道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不得推诿、拒绝纳税人的通办业务申请,对于不属于通办业务范围的,要向纳税人做好解释,确保推行工作顺利进行。

2016农业产业规模化发展调研报告
农产品收购税收政策 第八篇

是个山区农业县,县域经济中,农业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随着国家强农惠农政策实施力度的加大以及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出台实施,我县农业产业化发展前景更为广阔。因此,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依靠龙头带动和科技进步,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是加快我县经济发展,实现富民强县的重要战略。

一、我县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现状

(一)三大主导产业根基稳固

目前,全县已形成一批布局相对集中、区域特色明显的刺葡萄、南酸枣、毛竹林等三大主导产业。据统计,全县已种植刺葡萄1500亩,南酸枣人工栽种5万亩,年产南酸枣鲜果3000吨以上。全县现有毛竹林面积67.6万亩,活立竹9861万根,年加工产品竹200万根,竹笋产量20000吨,实现产值2.6亿元,实现税收500万元,林农来自竹产业人均年收入达1200元。

(二)六大特色产业区域化生产格局已成雏形

基本形成了茶叶、油茶、花卉苗木、有机水稻、畜禽养殖、脐橙等六大区域性特色产业。

(1)茶叶:以横水、铅厂、上堡、乐洞等乡镇为主产区的茶叶生产初具规模,全县茶叶面积25120亩,年产茶叶982吨。

(2)油茶:全县现有油茶总面积达8.3万亩,主要分布在金坑、杰坝、思顺、上堡、过埠等乡镇,2016年全县油茶籽产量750吨,茶油产量250吨,实现茶油产值2000万元,有油茶专业合作社3家,油茶协会8家。

(3)花卉苗木产业蒸蒸日上。等乡镇共有花卉苗木基地200个(处),总面积超过8000亩,主要品种有红豆杉、香樟、桂花、罗汉松等,2016年全县花卉苗木产业总产值达到1.2亿元。

(4)畜禽养殖:有年出栏50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30家,其中出栏4000-10000头养殖场4家;有年出笼8000羽的家禽养殖场1家。2016年生猪出栏9.5万头,家禽出笼77万羽。

(5)以新世野农业开发公司为龙头的有机水稻种植1500亩,年产有机大米40万斤,市场前景看好。

(6)脐橙种植面积7.3万亩,产量达9.2万吨,实现产值2.2亿元,主要分布在龙勾、扬眉、铅厂、横水等乡镇。脐橙果品分级、包装销售企业43家,其中规模以上脐橙加工企业12家。

(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作用逐步显现

县有省级龙头企业4家(贵竹发展有限公司、省华森竹业有限公司、齐云山食品有限公司、县林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市级龙头企业4家(县宝龙果业有限公司、县鑫丰人造板厂、县赤水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君子谷野生水果世界有限公司),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159家(其中:种植业81家,林业25家,畜牧业23家,渔业1家,农业服务业6家),2016年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有7家(涵盖种稻大户、苗圃基地、特种养殖等行业)。

(四)农业产业化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农业产业化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和优惠措施,努力为农业产业化发展创造良好环境。2016年,县委、县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了从2016年起每年县财政拿出1000万元、整合项目资金1000万元,共计2000万元用于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尤其在刺葡萄、南酸枣、大棚蔬菜等产业的种植、加工和销售给予了大力支持,激发了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发展产业的积极性。

(五)农产品品牌建设初见成效

我县目前有8个农业龙头企业开展了农产品质量认证,认证产品涉及茶叶、脐橙、大米等21个产品,认证面积达到83591亩,其中无公害认证3万亩,绿色认证5万亩,有机认证3591亩。“高山茶”正式被国家工商总局受理,“野生刺葡萄原产地”正在申报国家地理标志。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近年来,我县农业产业化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无论是从现阶段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要求来看,还是从满足农民持续增收的迫切要求来看,农业产业化的整体水平还比较低,与先进发达地区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1、龙头企业规模不大,带动能力还不强。目前,我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规模较大的只有齐云山食品有限公司南酸枣加工企业,年产值突破亿元,君子谷公司、新世野有机大米、崇峰罐头食品等企业正处在发展壮大时期,还有很多拓展空间。从龙头企业对主导产业的带动面上来看,还没有形成以龙头企业带动而形成的产业集群。

2、农业规模化标准化基地建设与农户分散经营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农户小规模经营与现代农业集约化生产的矛盾,农民恋土情结与土地规模经营的矛盾,分散经营的小农生产与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和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矛盾,如何通过现行土地制度的创新、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是现阶段农村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

3、利益联结机制不够完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程度不高。就农业投入的风险评估而言,农业产业面临市场价格、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方面风险,使产业集约化经营很难建立完善的价格体系,市场价格好,农户不按合同向企业提供农产品,市场价格低,企业不愿按订单收购,造成分散生产与集中加工销售的矛盾相当突出。

4、农业服务体系不健全,特色产业发展缺乏有力支撑。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对农业技术服务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当前的一些服务内容、措施、办法、手段已跟不上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需要。对市场信息的调研、对科技含量较高的特种种养业技术支撑还不能满足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需要,特别是在农民急需的销售服务、信息服务、科技服务、资金服务、法律和文化等公益服务方面的作用非常有限,这些因素都不同程度的阻碍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三、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几点建议

农业产业化是新时期工业反哺农业的新形式,推进农业产业化不仅可以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动力,而且有利于加强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和农业现代化的进程。我们要把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贯穿整个新农村建设的始终。按照“做强龙头、做大基地、做精加工、做活营销”的发展理念,通过市场引导,龙头带动、农民参与、政策扶持、政府服务、着力提升农产品专业化、规模化种养加工能力、市场营销能力、对农民增收带动能力,推动我县农业产业化的跨越发展。

1、培育壮大本地龙头企业。龙头企业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关键。我县要围绕主导优势产业,加快扶持,像“君子谷”、“齐云山”等一批拉动能力大、辐射范围广、市场力争强的行业“航母”。从而彻底改变我县经济结构单一的“一钨独大”的经济格局。一是从政策、资金、土地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二是引导企业强强联合,用市场的方式,积极引导和督促全县同类型的龙头企业具备条件的加强横向联合,实行品牌、技术、产品、信息、资源共享,搞好分工合作,努力整合建设跨区域的大型龙头企业。例如我县茶叶、脐橙、竹业都不同程度出现厂家多、品牌多、“小而全”、竞争力低下等现象,非常有必要进行整合经营;三是推动科技创新,帮助企业在发展中做强做大,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科企合作,引导龙头企业在农产品生产、储运、保鲜、精深加工、包装和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与国家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密切合作,开展联合研究、技术攻关和产品开发。

2、强化农业项目建设。实施项目带动战略。重点围绕南酸枣、刺葡萄、茶叶、竹笋、有机大米、油茶等产业,切实利用国家各项惠农政策,并制订优惠的政策,千方百计引进几个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来我县落户,建设规模农产品基地、开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建设农产品交易批发市场和加工营销等,利用他们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畅达的市场销售网络,建成一批一头连接农户,一头紧贴市场的农业产、加、销企业,带动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3、加大特色农产品基地规模化建设力度。围绕刺葡萄、南酸枣、竹业、茶叶、油茶、有机大米等主导(优势)产业,按照“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的要求,制定发展规划,搞好产业布局。采取订单农业等形式,加强龙头企业与生产基地的联系,引导龙头企业,采取企业+基地、企业+合作社+基地、企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等形式,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解决好农产品基地建设与企业加工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使合作社、农户按照龙头企业的要求组织生产,使基地建设与企业加工所要求的品种、质量和加工能力相匹配。

4、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探索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运作机制。一是通过签订合约,合理确定农产品收购价格,实行最低保护价;二是在再生产各环节上建立统一的管理组织,调整各利益主体间的分配关系;三是积极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以资金、技术、土地、劳力入股,建立股份合作制企业,使龙头企业和农户共享平均利润或超额利润;四是建立风险保障制度,从再生产各个环节经营额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农业产业化的风险基金,以调节市场供求变化和自然灾害给各方所带来的损失;五是加强对合约的法律监督和仲裁,维护合约的严肃性。

5、切实解决产业化经营资金。资金不足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最大困难。一是要加大力度争取外资。要利用苏区振兴的政策优势,争取更多的国家扶持;要加大农业招商引资力度,争取更多的社会资金到我县从事农业产业规模化经营。二要稳定政策、用活政策,围绕龙头企业产业基地建设的需要,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补助、企业参与、农户自筹的涉农政策性保险体系,减轻农业投入风险,吸引县内外社会资金、民生资金从事农业规模化经营。三要积极治理金融环境,促使涉农贷款良性循环,提高金融部门的放贷积极性。四要加大现有政策性资金整合力度,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6、进一步提高服务能力。一是各涉企部门应迅速转变职能,要以企业、合作社和农民为中心,企业和农民的需要就是我们的服务内容。二是坚决打击对企业、合作社、农民在服务过程中的“吃、拿、卡、要”、故意发难等行为,改善企业的投资环境,切实为企业搞好服务。三是转变服务方式,允许有一技之能的工作人员,停薪留职承办产业基地,开展技术承包、技物结合等多种形式的有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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