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现业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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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贴现业务审计
贴现业务和五级分类贷款质量审计

  贴现业务的审计

  贴现业务是商业汇票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前因发生资金困难而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并贴付一定的利息,向金融机构取得资金的一种融资行为。从本质上讲,票据贴现是指贷款人以购买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按我国现行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贴现的票据只能是商业汇票;同时,贴现又具有放款的性质,故对贴现业务的审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和现行信贷制度进行。主要应审查下列内容:

  (一)贴现票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审查贴现业务的原始资料,看贴现申请人是否为在被审计单位开户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是否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即票据的取得是否给付对价),是否提供了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复印件;票据是否真实;经过背书转让的票据,其背书转让行为是否合规;附有粘单的票据,粘单是否合规。

  (二)贴现行的资格审查

  商业汇票的贴现行除另有规定的之外,必须是贴现申请人的开户行。且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行必须是参加了全国或省辖联行的银行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贴现银行承兑汇票。

  (三)贴现审批手续的审查

  是否按照信贷管理办法审查贴现票据,是否按规定办理票据贴现手续。对企业单位的资信情况和购销合同是否进行了足够的调查了解并认为符合条件要求等。

  (四)贴现金额、利息、期限的审查

  贴现金额计算是否正确,是否从票据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付给贴现申请人;贴现利息的计算是否正确,贴现天数是否从贴现申请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贴现最长期限是否控制在6个月之内。

  (五)到期收回款项的审查

  审查被审计单位对贴现业务到期收回款项是否及时;贴现到期,如:收款受阻,是否从贴现申请人账户中扣收,有无依法行使票据权利。

  五级分类贷款质量审计

  (一)贷款五级分类

  我国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分类正向五级分类过渡,这五级分类贷款的划分标准大致如下:

  1.正常贷款

  这类贷款的借款人财务状况正常,还款来源稳定,担保人资信情况良好。

  2.特别关注类贷款

  这类贷款通常具有保障但存在着潜在的弱点。如财务趋势恶化、偿还来源不稳定、贷款被挪用等,如转期过多的贷款。有部分还款的逾期贷款及贷款虽未到期但企业经济状况不佳的贷款,通常都应列入此类贷款。

  3.次级贷款

  这类贷款是指没有得到债务人现有完好财富和偿债能力保障的贷款。如没有担保单位,债务过重,财务状况削弱,现金流量不足支付贷款本息,没有充足的偿债能力,信贷财务文件、资料不足等等。通常逾期贷款应该列入此类贷款。

  4.可疑贷款

  这类贷款使得完全建立于现存事实、条件和价值之上的回报和清偿都有了严重问题,损失是很容易发生的。如企业严重亏损,偿还虽有抵押物作支持,但变现很有问题或不足以补偿等。通常呆滞贷款和部分逾期贷款应列入此类贷款。

  5.损失类贷款

  损失类贷款指无法收回或基本上无法收回的贷款。其特征是企业前景黯淡,已无偿还能力,没有担保单位,或者已经破产,需要用呆账准备金来抵补的贷款。呆账贷款应列入此类贷款。

  (二)五级分类贷款质量审计

  (1)掌握贷款五级分类标准,调阅按“五级”分类口径统计的贷款明细表,审核在贷款风险清分时,是否把握以下主要环节:正常贷款:没有损失,借款人依靠正常经营收入(第一还款来源)能够足额、按时偿还本息[来源:

  (2)在审查信贷资产质量进行分类、统计、比总的基础上,采用复核法审查一些指标以反映信贷资产质量的情况。其中指标有:次级贷款率;可疑贷款率;损失贷款率;合理贷款率;存贷款比率;贷款抵押率;贷款担保率;贷款利息实收率;不良贷款回收率;贷款周转率。

  (3)审查贷款质量的变化趋势。通过现场核实计算,将审计期间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与历史同期数据对比,分析变化趋势;同时与同行业不良贷款比率进行对比,确定被审计单位不良贷款风险程度。

  (4)依据已核实的不良贷款检查统计表,逐个逐笔分析形成的原因,并进行分类、归纳、汇总统计,写出该部分内容的审计总结报告。

  分析形成不良贷款原因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虑:国家经济政策发生变化造成的贷款本息损失;银行管理上的原因造成贷款损失;借款人的原因造成贷款本息损失;地方政府干预造成贷款本息损失的金融占损失贷款本息的比重;企业改制中不规范行为造成的贷款本息损失金额占损失贷款本息的比重。

篇二 贴现业务审计
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审计

  信贷资产的审计是审计部门根据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和制度,对金融机构各类信贷资产的合规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财务核算的真实性所进行的核实、鉴证和评价活动。信贷资产是金融机构资产的主要内容,金融机构的利润主要从信贷资产业务上取得。如果金融机构对信贷资产管理不善,会给其经营带来很大的风险。信贷资产的管理主要从金融机构信贷政策、信贷原则和信贷制度执行情况着手进行。因此,通过对信贷资产的审计揭示金融企业信贷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从而增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

  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审计

  信贷政策是党和国家一定时期的经济政策在信贷资金管理方面的具体体现,是金融机构分配信贷资金、组织和管理信贷活动的指导方针。在我国,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是占主导地位的信用形式,贷款是国民经济中生产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之一。信贷资金总额及其构成,能较好地反映国民经济总体及其构成情况。信贷资金总额的变动,是引起货币资金总量变动的重要原因,信贷资金总额在很大程度上说明货币流通状况。因此,为了实现国家货币政策目标,金融机构在具体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信贷政策。

  审查信贷政策的执行情况,主要应检查贷款的投向、贷款的投放量和贷款利率政策的执行情况。

  (一)贷款投向的审计

  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信贷资金的投向要实行倾斜政策,因此,对贷款投向进行审计时,要审查国家要求重点支持发展的行业、企业和产品是否给予了积极的贷款支持,对国家严格限制的行业、企业和产品是否进行了严格的控制或停止贷款。对贷款投向的审计主要程序是:

  (1)调阅信贷统计报表和贷款申请、审批书等档案材料,审查金融机构贷款投向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执行国家信贷投向的指导性计划是否严格;对国家要求重点支持发展的行业、企业和产品是否给予积极的贷款支持;对国家严格限制的行业、企业和产品是否进行了严格的控制或停止贷款,是否根据出口企业结汇情况,优先支持国外有市场、出口创汇好的企业。

  (2)调阅贷款台账,对比信用度评估表,审查金融机构是否在遵守国家有关法规的前提下,严格按信用等级发放贷款。检查的具体内容是:是否把A级企业作为基本客户和可以贷款对象,把BBB级及其以下企业作为控制贷款对象。贷款投放的重点,是否主要集中在AA级及其以上企业。对A级企业的借款需求,是否在满足AA级及其以上企业贷款需求的前提下,根据企业还款能力和银行资金情况给予支持。对BBB级企业,是否在严格掌握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对其临时资金需要适当发放贷款,并以短期贷款和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为主;是否做到除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外,对其贷款不论额度大小,都经有权审批行的审贷委员会集体审批。对BB级企业,是否除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外,原则上不增加新贷款,并压缩贷款存量,对特殊情况下需要增加贷款的是否经一级分行审批,在不增加全部BB级企业贷款余额的前提下,进行了一定的结构调整。对B级企业,是否做到除可贴现他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外,不发放其他生产经营性贷款,并努力清收原有贷款。

  (3)调阅贷款台账以及有关贷款档案资料,检查金融机构有无以流动资金贷款名义变相发放固定资产投资的问题;是否存在将已规定的专门用途的资金(如农副产品收购资金)挪作他用的问题;委托贷款或专项贷款等是否按规定投放等。

  (二)贷款投量的审计

  金融机构的贷款投量,既要做到不突破中央银行和上级行下达的贷款规模总量,又要遵循存贷款比例指标的有关规定;既要注意各类贷款的增长速度是否正常和合理,又要遵循规定的资产流动性比例指标;既要根据调整贷款结构的要求控制贷款的投放量,又要遵循单户贷款比例指标的规定;既要讲求贷款质量和公平竞争,满足借款人的合理和可行的资金需要,又要注意不得突破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特别是对股东贷款的比例指标。对偶有突破比例的现象,是否迅速进行纠正,并按规定加以处罚,以确保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

  在具体审计时,应从两个方面对金融机构贷款投量进行审计:

  1.调阅金融机构年度会计报表、信贷统计表和资产负债比例执行情况年报,审查年度贷款余额和分项贷款余额是否符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要求

  主要指标有:

  (1)存贷款比例指标。金融机构吸收各项存款,只具有使用权,其所有权仍属于存款人,存款人可以随时支取。因此,金融机构不能将吸收的存款全部用于发放贷款,必须留足库存现金、准备金、备付金存款等,能用于发放贷款的,最多不能超过规定的界限。(目前规定为≤75%;农村信用社≤80%)其考核指标计算为:

  实行贷款存量考核的金融机构:

  存贷款比例指标=各项贷款旬末平均余额/各项存款旬末平均余额×100%

  实行贷款增量考核的金融机构:

  存贷款比例指标=各项贷款旬末平均增加额/各项存款旬末平均增加额×100%

  存贷款比例是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总量控制的核心指标,超过规定比例即为超负荷经营。应予以限制。

  (2)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为了限定中长期贷款的资金总量,防止过多地使用短期资金来发放中长期贷款,以保证中长期贷款与存款的匹配,从而确保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一年期以上的中长期贷款与一年期以上的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规定的界限。(目前规定为≤120%)其考核指标计算为:

  中长期贷款比例=余期1年(含)以上的中长期贷款月末平均余额/余期1年(含)以上的存款月末平均余额×100%

  (3)单户贷款比例指标。为了分散风险,提高金融机构抵御和承受风险的能力,贷款投向和投量不宜过分集中,在审计时还应注意检查被审计单位单户贷款比例不得超过规定的界限。(目前规定为:对同一借款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金融机构资本总额的15%;对最大十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金融机构资本总额的50%)其考核指标计算为:

  单户贷款比例=对同一借款客户的贷款余额/资本总额×100%

  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对最大十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资本总额×100%

  (4)股东贷款比例指标。向股东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客户的同类贷款。对其贷款额度也必须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目前规定为必须控制在该股东已缴纳股金的100%的界限之内)其考核指标计算为:

  股东贷款比例=对股东贷款余额/该股东已缴纳股金金额×100%

  2.调阅金融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年度会计报表、信贷统计表及上级行下达的贷款额度通知书,除检查贷款发放是否超过上述规定的比例外,还应注意是否有避开信贷规模、变相发放贷款的情况

  如:是否有以拆借形式发放贷款的现象;是否有以委托或假委托形式发放贷款的情况;是否利用往来科目、过渡性科目发放贷款;是否有以购买有价证券的形式变相发放贷款等情况。因这些情况手法隐蔽,情况比较复杂,须用多种检查方法结合进行审计,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三)贷款利率政策执行情况的审计

  贷款利率是一定时期内贷款利息与本金的比例,它是国家利用经济手段管理经济的重要杠杆。利率的管理权限在中央银行,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限、下限,确定贷款利率[来源:

  1.对贷款利率执行标准进行审计

  在审计中,调阅《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检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中的贷款利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按规定不能上浮,是否有上浮情况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是否超过了规定的标准;贷款展期后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的,是否从延期之日起,按新的利率档次计收利息;在发放的种种贷款中有无在利息收入之外收取其他费用和实物,以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的违规行为。

  2.对贷款利息计算进行审计

  审计中调阅贷款利息计算清单,检查金融机构是否根据不同的贷款种类,不同的贷款方式选择适当的计息方法;计息期及计息积数的计算是否正确;适用利率是否合规;结息日未结清的贷款利息额,是否按实际拖欠天数,将欠息额视同本金计算复息等。

  3.对不良贷款加罚息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在审计中调阅逾期贷款明细账、应收利息明细账、贷款利息计算清单等资料,检查是否对逾期贷款、挤占挪用贷款进行了加罚息处理。如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挤占挪用,应择其重,但不能并处。

  4.对贷款利率组织管理进行审计

  主要审查被审计单位是否对利率进行了管理,遇到利率调整,是否及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贷款账户是否按贷款种类和不同利率档次分别设立,有无利率含糊不清的情况;利率文件、资料等档案管理是否完整等。

  此外,还应注意的是,除国务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当借款人为自然人或个体经济户、承包户时,尤应加强这一方面的审计。

篇三 贴现业务审计
审计案例

篇四 贴现业务审计
信贷业务审计

农村信用社信贷(专指贷款,下同)业务审计 (一)信贷业务审计的种类、对象及重点 134.什么是信贷业务审计? 信贷业务审计是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金融违法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对信用社提供给客户的各类信用,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进行的检查评价和监督。 135.信贷业务审计的种类有哪些? 一般可分为信贷业务合规性审计,信贷业务的质量审计,信贷业务的责任审计,信贷业务风险性审计等。 136.信贷业务审计对象是什么? 一是发生信贷业务的信用社营业网点; 二是信贷业务操作流程各环节经办人、主管部门和有权决策人的行为; 三是贷款、贴现业务、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具体的信贷业务。 137.信贷业务审计的重点是什么? 一是新增、新发生的不良贷款及不良贷款占比高的机构、网点; 二是新开办的信贷业务; 三是信贷大客户。 (二)信贷程序合规性的审计 138.信贷业务程序合规性审计的内容是什么? 一是审计信贷业务是否按照受理、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签订合同、提供信用的程序办理信贷业务,有无逆程序操作的问题; 二是审计每个环节是否按制度的要求进行操作。 139.怎样对信贷业务受理环节的合规性进行审计? 一是审核客户借款申请书内容的完整性。重点审核借款申请书中的借款币种、金额、期限、用途、贷款方式和基本经营状况以及偿还能力等内容是否填写清楚完整; 二是审核借款申请书上是否有经营网点(或管理社)负责人签署同意进行调查的意见; 三是对已经受理的信贷业务,应认真审查存档资料的齐全和完整性(在审查过程中,应注意区分法人客户和自然人客户)。 140.信贷业务调查环节合规性审计的内容有哪些? 一是审查客户的主体资格及条件是否合规; 二是审查客户提供资料是否全面; 三是审查客户信用状况、资产状况、生产经营状况调查是否属实,全面; 四是审查对客户信用等级测算是否准确; 五是审查客户提供的担保是否合法有效。 141.如何对客户主体资格及基本条件的调查全面性进行审计? 一是审查客户的主体资格是否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是审查客户申请信贷业

务是否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2)有稳定的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信用已清偿或落实了经营网点认可的还款计划; (3)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自愿接受信用社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4)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授信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 (5)除20万元以下的自然人外的客户,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 (6)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 (7)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8)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外的客户,需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或规定比例的资产负债率; (9)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 142.如何对客户资料完整、真实、有效性调查情况进行审计? 一是审查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对复印件是否与原件进行核对,并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的意见(新客户和增量信贷业务应有2名以上的信贷调查人员签名)。 二是调阅客户的信贷调查报告,审核调查中是否查验了下列内容: 客户提供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有效居留的身份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法人营业执照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内容有无发生变更、是否吊销、注销、声明作废;客户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必要时应深入到客户所在地进行核实。 三是登录信贷管理系统,审查客户的有关数据、资料是否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并与调查报告及经核实后的客户资料核对。 143.怎样对客户信用状况调查的准确性进行审计? 借助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进行查询,核实客户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提供担保情况,查验贷款卡反映的信贷金额与财务报表反映的是否一致,有无不良信用记录,对外提供担保情况是否超出客户的承受能力,并将查询的结果与调查报告及调查表格中对应内容进行核对。 144.怎样对客户资产状况、生产经营状况调查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一是审核调查报告中是否有对客户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查阅,以及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利润进行分析,对客户的账账、账表、账实的记载进行核对,是否有客

户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正常,是否超出规定的经营范围的记载。 二是调阅客户的财务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与调查表及调查报告中所涉及的内容进行核对。必要时应深入至借款单位进行分析核实。 145.如何对客户信用等级测算的准确性进行审计? 在对借款人信用等级认定审计时,应重点检查是否根据本社制定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评定借款人、保证人的年度信用等级;对借款、保证人经营管理状况变化较大的,是否进行了重新测评,并按新的信用等级掌握。对未参加年度信用等级评定的,是否依据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评定了借款人、保证人的信用等级;其次是将经过审计核实的客户信用等级所需信息数据输入信贷管理系统,由信贷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客户的信用等级,与调查报告中所认定的信用等级进行核对。 146.如何对借款保证人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 一是资格审核。保证人是否有不具备保证资格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和偿债能力的主管部门和行政性公司。如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则重点检查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条件审核。看贷款保证人是否符合:信誉良好、无半年以上逾期贷款;资产结构合理,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累计担保总额不超过其资产总额的80%;保证人财产属于本人所有,易变现能保值。其他经济组织作为贷款保证人,应有合法、可支配的财产和稳定的收入来源。 147.怎样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的合法性进行审计? 一是审核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物、质物权属证明的真实性。 二是通过客户部门对抵押物真实性核实的记录,看是否有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担保法》第34条第(五)项、第36条第3款规定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三是审查抵押、质押物是否有重复设置的现象,抵押、质押是否足值。 148.怎样对借款用途调查的准确性进行审计? 一是审查借款使用是否属核准登记的范围,是否用于生产、经营或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 二是审查生产投资项目是否有环境保护部门的许可证明; 三对于中长期借款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各项批文是否齐全; 四是审查借款是否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贴现业务审计】

用款。 149.怎样对信贷业务审查环节的合规性进行审计? 一是基本要素审查。审查客户及担保人有关资料是否齐备、看信贷业务内部运作资料是否齐全。 二是主体资格审查。审查客户及担保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合规,组织机构是否合理,产权关系是否明晰,客户及担保人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有无不良记录。 三是信贷政策审查。审查信贷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信贷用途、期限、方式、利率或费率是否符合上级管理部门的信贷政策。 四是信贷风险审查。审核信贷管理部门测定的客户信用等级、授信额度的准确性与合规性,对客户的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进行分析揭示,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审计时,应将上述内容与信贷审查报告和信贷业务审查表进行核对,审核审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有明确的审查意见,信贷审查的责任人和主责任人是否在审查报告上同时签名,审查信息资料是否及时输入信贷管理系统。 150.怎样对贷审会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审计? 一是审查贷审会成立及人员组成或调整的文件、贷审会议记录、贷审会会议纪要、贷审会审议表是否合规。 二是审查贷审会组织机构的合规性。重点审核贷审会人员是否由信贷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人员数量上是否达到最低起点,审核是否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其职责是否明确。 三是审查贷审会工作程序的合规性。重点审核工作流程是否按照初审→贷审会办公室(信贷管理部门)受理、审核→提前发送给贷审会委员→贷审会审议→有权人审批→贷审会办公室(信贷管理部门)反馈审批结果的程序进行。 四是审查出席贷审会委员是否有除主任委员外2/3以上(不含2/3)的委员出席,但包括主任委员最低不得少于5人。 五是审核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记录。看记录是否对会议的次序、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委员、列席人员、审议事项、报告部门和报告人、报告内容、委员的审议发言进行了记录,并形成贷审会会议纪要。 六是审核贷审会审批表是否经主任委员签字,主任委员在15天(含)以上不能履行其职责时,是否书面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贷审会,签署审批意见,在此期间副主任委员是否参与投票。 七是审核复议的信贷事项是否只限一次。 151.怎样对审议审批环节的合规性进行审计? 一是审查发生的信贷业务是否按规定通过贷款审查委员会进行了审议;二是审查主任委员的一票否决权运用是否合规,看有无经贷审会否决的项目,主任委

员仍行使了一票赞成权的现象; 三是审查授权范围内的信贷业务,签批的文件条款中是否明确了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或费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限制性条款及信贷管理措施。 152.如何对信贷报备业务的合规性进行审计? 一是审计报备时间的合规性。审核被审计单位权限内审批的信贷业务,是否在有权审批人签字之后执行之前进行报备。 二是审计报备范围的合规性。审核被审计单位权限内办理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客户的首笔信贷业务、中长期项目贷款、A级(含)以下客户的增量信贷业务是否进行了报备。 三是审核有无上级管理部门审查不同意的信贷事项,报备社进入了实施程序的现象。 153.如何对信贷业务的法律审查的合规性进行审计? 一是审核法律审查是否按程序进行。 二是审核法律审查的内容是否齐全。看是否对客户及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担保物、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内容、手续、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三是审核是否有明确的法律审查结论意见。 154.如何对贷款发放的合规性进行审计? 一是审核是否根据贷款合同的生效时间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二是审核借款凭证的有关内容是否与贷款合同的内容一致,借款日期是否在合同生效日期之后,借款凭证金额是否超过相应贷款合同的金额,借款凭证签章是否与贷款合同的签章一致。借款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贷款账务处理科目是否正确。 三是对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或有资产业务签发的合规性比照贷款发放进行审计。 (三)信贷管理合规性审计 155.信贷管理合规性审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信贷管理合规性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转授权管理、客户授信管理、贷后管理、风险管理、责任管理、档案管理等。 156.怎样对转授权的合规性进行审计? 一是审核转授权是否遵循有限原则,是否大于原授权,是否以书面的方式进行; 二是审核受权机构发生重大越权行为、或行为失当造成重大经营风险或法律责任、受权机构发生分立合并时,转授权社是否对其进行了转授权的调整。 157.如何审计客户授信的合规性? 一是审计是否坚持“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 二是审计公开统一授信的对象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 (2)社会形象良好,客户或单位领导集体无不良行为记录; (3)建立或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4)信用等级评定为AA级和AAA级客户。 除实行公开统一授信的客户外,其他客户一律实行内部统一授信。 三是审计其

篇五 贴现业务审计
信贷业务审计

信贷(专指贷款)业务审计

(一)信贷业务审计的种类、对象及重点

·信贷业务审计

信贷业务审计是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金融违法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对信用社提供给客户的各类信用,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进行的检查评价和监督。

·信贷业务审计的种类

一般可分为信贷业务合规性审计,信贷业务的质量审计,信贷业务的责任审计,信贷业务风险性审计等。

·信贷业务审计对象

一是发生信贷业务的信用社营业网点;

二是信贷业务操作流程各环节经办人、主管部门和有权决策人的行为;

三是贷款、贴现业务、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具体的信贷业务。

·信贷业务审计的重点

一是新增、新发生的不良贷款及不良贷款占比高的机构、网点;

二是新开办的信贷业务;

三是信贷大客户。

(二)信贷程序合规性的审计

·信贷业务程序合规性审计的内容

一是审计信贷业务是否按照受理、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签订合同、提供信用的程序办理信贷业务,有无逆程序操作的问题;

二是审计每个环节是否按制度的要求进行操作。

·信贷业务受理环节的合规性审计

一是审核客户借款申请书内容的完整性。重点审核借款申请书中的借款币种、金额、期限、用途、贷款方式和基本经营状况以及偿还能力等内容是否填写清楚完整;

二是审核借款申请书上是否有经营网点(或管理社)负责人签署同意进行调查的意见; 三是对已经受理的信贷业务,应认真审查存档资料的齐全和完整性(在审查过程中,应注意区分法人客户和自然人客户)。

·信贷业务调查环节合规性审计的内容

一是审查客户的主体资格及条件是否合规;

二是审查客户提供资料是否全面;

三是审查客户信用状况、资产状况、生产经营状况调查是否属实,全面;

四是审查对客户信用等级测算是否准确;

五是审查客户提供的担保是否合法有效。

·客户主体资格及基本条件的调查全面性审计

一是审查客户的主体资格是否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是审查客户申请信贷业务是否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2)有稳定的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信用已清偿或落实了经营网点认可的还款计划;

(3)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自愿接受信用社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4)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授信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

(5)除20万元以下的自然人外的客户,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

(6)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

(7)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8)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外的客户,需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或规定比例的资产负债率;

(9)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

·客户资料完整、真实、有效性调查情况审计

一是审查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对复印件是否与原件进行核对,并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的意见(新客户和增量信贷业务应有2名以上的信贷调查人员签名)。

二是调阅客户的信贷调查报告,审核调查中是否查验了下列内容:

客户提供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有效居留的身份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法人营业执照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内容有无发生变更、是否吊销、注销、声明作废;客户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必要时应深入到客户所在地进行核实。

三是登录信贷管理系统,审查客户的有关数据、资料是否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并与调查报告及经核实后的客户资料核对。

·客户信用状况调查的准确性审计

借助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进行查询,核实客户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提供担保情况,查验贷款卡反映的信贷金额与财务报表反映的是否一致,有无不良信用记录,对外提供担保情况是否超出客户的承受能力,并将查询的结果与调查报告及调查表格中对应内容进行核对。

·客户资产状况、生产经营状况调查的真实性审计

一是审核调查报告中是否有对客户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查阅,以及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利润进行分析,对客户的账账、账表、账实的记载进行核对,是否有客户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正常,是否超出规定的经营范围的记载。 二是调阅客户的财务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与调查表及调查报告中所涉及的内容进行核对。必要时应深入至借款单位进行分析核实。

·客户信用等级测算的准确性审计

在对借款人信用等级认定审计时,应重点检查是否根据本社制定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评定借款人、保证人的年度信用等级;对借款、保证人经营管理状况变化较大的,是否进行了重新测评,并按新的信用等级掌握。对未参加年度信用等级评定的,是否依据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评定了借款人、保证人的信用等级;其次是将经过审计核实的客户信用等级所需信息数据输入信贷管理系统,由信贷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客户的信用等级,与调查报告中所认定的信用等级进行核对。

·借款保证人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审计

一是资格审核。保证人是否有不具备保证资格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和偿债能力的主管部门和行政性公司。如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则重点检查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条件审核。看贷款保证人是否符合:信誉良好、无半年以上逾期贷款;资产结构合理,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累计担保总额不超过其资产总额的80%;保证人财产属于本人所有,易变现能保值。其他经济组织作为贷款保证人,应有合法、可支配的财产和稳定的收入来源。

·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的合法性审计

一是审核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物、质物权属证明的真实性。

二是通过客户部门对抵押物真实性核实的记录,看是否有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担保法》第34条第(五)项、第36条第3款规定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三是审查抵押、质押物是否有重复设置的现象,抵押、质押是否足值。

·借款用途调查的准确性审计

一是审查借款使用是否属核准登记的范围,是否用于生产、经营或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

二是审查生产投资项目是否有环境保护部门的许可证明;

三对于中长期借款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各项批文是否齐全;

四是审查借款是否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用款。

·信贷业务审查环节的合规性审计

一是基本要素审查。审查客户及担保人有关资料是否齐备、看信贷业务内部运作资料是否齐全。

二是主体资格审查。审查客户及担保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合规,组织机构是否合理,产权关系是否明晰,客户及担保人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有无不良记录。

三是信贷政策审查。审查信贷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信贷用途、期限、方式、利率或费率是否符合上级管理部门的信贷政策。

四是信贷风险审查。审核信贷管理部门测定的客户信用等级、授信额度的准确性与合规

性,对客户的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进行分析揭示,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审计时,应将上述内容与信贷审查报告和信贷业务审查表进行核对,审核审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有明确的审查意见,信贷审查的责任人和主责任人是否在审查报告上同时签名,审查信息资料是否及时输入信贷管理系统。

·贷审会运作的合规性审计

一是审查贷审会成立及人员组成或调整的文件、贷审会议记录、贷审会会议纪要、贷审会审议表是否合规。

二是审查贷审会组织机构的合规性。重点审核贷审会人员是否由信贷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人员数量上是否达到最低起点,审核是否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其职责是否明确。

三是审查贷审会工作程序的合规性。重点审核工作流程是否按照初审→贷审会办公室(信贷管理部门)受理、审核→提前发送给贷审会委员→贷审会审议→有权人审批→贷审会办公室(信贷管理部门)反馈审批结果的程序进行。

四是审查出席贷审会委员是否有除主任委员外2/3以上(不含2/3)的委员出席,但包括主任委员最低不得少于5人。

五是审核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记录。看记录是否对会议的次序、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委员、列席人员、审议事项、报告部门和报告人、报告内容、委员的审议发言进行了记录,并形成贷审会会议纪要。【贴现业务审计】

六是审核贷审会审批表是否经主任委员签字,主任委员在15天(含)以上不能履行其职责时,是否书面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贷审会,签署审批意见,在此期间副主任委员是否参与投票。【贴现业务审计】

七是审核复议的信贷事项是否只限一次。

·审议审批环节的合规性审计

一是审查发生的信贷业务是否按规定通过贷款审查委员会进行了审议;二是审查主任委员的一票否决权运用是否合规,看有无经贷审会否决的项目,主任委员仍行使了一票赞成权的现象;

三是审查授权范围内的信贷业务,签批的文件条款中是否明确了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或费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限制性条款及信贷管理措施。

·信贷报备业务的合规性审计

一是审计报备时间的合规性。审核被审计单位权限内审批的信贷业务,是否在有权审批人签字之后执行之前进行报备。

二是审计报备范围的合规性。审核被审计单位权限内办理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客户的首笔信贷业务、中长期项目贷款、A级(含)以下客户的增量信贷业务是否进行了报备。

三是审核有无上级管理部门审查不同意的信贷事项,报备社进入了实施程序的现象。

·信贷业务的法律审查的合规性审计

一是审核法律审查是否按程序进行。

二是审核法律审查的内容是否齐全。看是否对客户及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担保物、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内容、手续、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三是审核是否有明确的法律审查结论意见。

·贷款发放的合规性审计

一是审核是否根据贷款合同的生效时间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二是审核借款凭证的有关内容是否与贷款合同的内容一致,借款日期是否在合同生效日期之后,借款凭证金额是否超过相应贷款合同的金额,借款凭证签章是否与贷款合同的签章一致。借款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贷款账务处理科目是否正确。

三是对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或有资产业务签发的合规性比照贷款发放进行审计。

(三)信贷管理合规性审计

·信贷管理合规性审计的主要内容

信贷管理合规性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转授权管理、客户授信管理、贷后管理、风险管理、责任管理、档案管理等。

·转授权的合规性审计

一是审核转授权是否遵循有限原则,是否大于原授权,是否以书面的方式进行;

二是审核受权机构发生重大越权行为、或行为失当造成重大经营风险或法律责任、受权机构发生分立合并时,转授权社是否对其进行了转授权的调整。

·审计客户授信的合规性

一是审计是否坚持“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

二是审计公开统一授信的对象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

(2)社会形象良好,客户或单位领导集体无不良行为记录;

(3)建立或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4)信用等级评定为AA级和AAA级客户。

除实行公开统一授信的客户外,其他客户一律实行内部统一授信。

三是审计其程序是否合规。如系公开统一授信,看是否按照:客户申请→开户社受理与调查→审批联社信贷部门审查→经贷审会审议后由有权人审批→办理担保手续→签订授信协议的程序进行。如系内部统一授信,则看是否由开户社行进行调查,由有权审批联社信贷部门对开户社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并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四是审计客户的信用额是否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合规性审计

一是审核AA级与AAA级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后,其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70%; 二是审核A级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否超过其提供的抵押物变现值的70%、或质押物的90%、他人100%的保证担保;

三是审核B、C级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否小于年初实际信用余额,是否做到了只收不放;

四是多个法人组成的企业集团,其授信额是否等于各法人最高综合授信之和; 五是事业法人的授信额度应按下列情况和原则进行审核:

(1)对已有信用余额,且本年度不需新增投入的,其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年初信用余额;

(2)对本年度需新增信用投入,其授信额度的核定必须同时满足:客户年收支节余×拟申

篇六 贴现业务审计
第9章 资金融通业务审计

第九章 资金融通业务审计

商业银行在经营的不同时期,会出现本外币资金头寸的富余或不足,本着安全、流动与效益性的原则,各商业银行在授权管理权限内,会根据需要对本外币资金头寸进行不同形式的资金营运。本章的资金融通业务包括:拆借、再贷款、再贴现、证券回购、自营外汇买卖等。

第一节 资金融通业务概述及审计目标

一、资金融通业务简介

(一)拆借业务

资金拆借是指商业银行因资金周转需要而在金融机构之间借入、借出资金的行为。商业银行在资金营运过程中,由于存在着时间差、地区差、行际差,暂时会出现资金余缺,本着“自主自愿、平等互利、恪守信用、短期融通”的原则,可通过全国统一同业拆借市场、场外或国际市场进行拆借,弥补资金不足或取得收益。资金拆借业务具有拆借资金数额大、拆借期限短、在国家规定的幅度范围内拆借利率可自由浮动、拆借对象同为金融机构等特点。

(二)再贷款和再贴现业务

再贷款是指当商业银行资金周转失灵,而从其他途径又难以取得资金时,可以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贷款,申请贷款时要说明自己的流动性需要和借款用途;再贷款只能用于解决借款人同城票据清算和联行汇差清算的临时头寸不足,以及其他短期流动性不足,不能用于放款和证券投资。

再贴现是商业银行从中央银行取得资金的最主要途径,商业银行将已经贴现但尚未到期的票据向中央银行再贴现,票据债权由商业银行转给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提前取得资金。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贴现时,必须提供会计报表和其他规定的资料。

(三)证券回购业务

证券回购是指商业银行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以其拥有的证券为质押,同其它会员单位之间开展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证券回购业务分为卖出回购证券和买入返售证券,即正回购和负回购业务。买入返售证券业务,是商业银行根据与客户协议或合同规定,先买入客户的有价证券,在协议的期限到期后,再以协议规定的卖出价卖给原客户,以获取买入价与卖出价的差价收入。卖出回购业务与买入返售证券业务流程恰好相反,商业银行先卖出证券,然后再按协议规定购回证券,以支付证券差价为代价而获得资金的使用权。证券回购业务的实质,是以有价证券作抵押的一种资金融通行为。现阶段,商业银行主要从事证券市场的国债回购业务。

(四)自营外汇买卖业务

自营外汇买卖是商业银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及自身外汇资金头寸保值、增值的需要,以自有的外汇资金,通过境内外同业银行进行外汇头寸的转换,以期赚取差价利润的业务。

二、资金融通业务的审计目标

(一)真实性。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告中反映的资金融通业务真实存在或发生。

(二)完整性。商业银行资金融通业务中各科目均已记录在相关账户并反映在财务会计报告中。

(三)准确性。商业银行资金融通业务已被准确地登记、汇总并如实反映在财务会计报告中。

(四)所有权。商业银行资金融通业务中所形成的、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中的各项资产确实为商业银行所有,各项负债确实为商业银行所欠。

(五)合法性。商业银行资金融通业务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计价。商业银行资金融通业务所形成的各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支出等要素均已按适当方法进行估价和计量,列入财务会计报告的金额正确。

(七)截止期。商业银行资金融通业务均按规定准确地记录于恰当的会计期间。

(八)分类与披露,商业银行资金融通业务所形成的、列示于财务会计报告上的各要素均已被适当地加以分类,财务会计报告恰当地反映了账户余额或发生额,披露了所有应该披露的信息。

三、应索取的电子数据、有关文件和会计账簿

(一)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业务状况表,包括纸质报表和电子文件。

(二)资金融通业务涉及的总账、分户账、凭证,包括纸质账和电子文件。其中:

1.拆借业务:“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拆放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拆放外资金融机构”、“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拆放同业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拆放外资金融机构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拆放金融性公司利息收入”、“同业拆入”、“金融性公司拆入”、“外资金融机构拆入”、“金融企业往来支出-同业拆入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金融性公司拆入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外资金融机构拆入利息支出”等。

2.再贷款和再贴现业务:“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向中央银行借款”、“金融企业往来支出-人行往来利息支出”、“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金融企业往来支出-再贴现利息支出”、“贴现-再贴现资金”以及表外科目“贴现票据”等。

【贴现业务审计】

3.证券回购业务:“买入返售证券”、“卖出回购证券款”、“证券业务收入”、“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以及表外科目“本行购买证券”等。

4.自营外汇买卖业务:“外汇买卖”、“汇兑损益”等。

(三)与资金融通业务有关的内部管理规定、报告、合同、记录、明细表等。包括:

1.拆借业务:拆借合同,中央结算公司托管凭证,人民银行鉴证单,备案登记簿,同城交换清单,人民银行核定最高拆借限额,拆借期限,各级联行往来账等。

2.再贷款和再贴现业务:再贷款卡片账,备案登记簿,人民银行贷款申请书,再贴现申请书,备案登记簿,联行往来账,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对账单等。

3.证券回购业务:证券回购协议书,回购证券登记簿等。

4.自营外汇买卖业务:外汇交易合同,外汇交易台账,外汇交易成交水单,外汇买卖授权书,交易的原始记录、交易确认书、交易录音带、电传文稿等。

第二节 资金融通业务内部控制测评

审计人员在对资金融通业务进行审计时,应根据被审计商业银行资金融通业务量的多少,选择不同的审计策略,若业务量多,则选择先进行内部控制测评再进行实质性测试的审计策略;反之,则直接进行实质性测试。

一、资金融通业务中的主要风险及表现

(一)融通资金到期不能偿付或收回的风险。这主要是由于决策失误,经营管理不善,资金使用效果不佳,交易对手风险,证券回购及自营外汇买卖价格倒挂形成损失等原因造成的。

(二)资金融通业务的会计处理及业务操作方面的风险,如出现账目错误,会

计处理及业务操作规程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超期限、超利率拆入资金,超范围、超限额拆出资金,再贴现票据无真实贸易背景,再贷款及拆入资金用于放贷、投资等违规行为。

(三)资金融通业务存在个人欺诈风险,如利用资金融通业务盗取资金,在证券回购及自营外汇买卖等方面损公肥私等。

二、内部控制测评

在调查了解资金融通业务中的主要风险后,审计人员应针对上述风险产生的原因对资金融通业务循环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调查和测试,以评价控制风险。在实际工作中,审计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下列内部控制调查及测试的内容予以添加取舍。

(一)初步了解内部控制,确定审计策略

1.拆借业务。内部控制调查表如下:

表9-1 索引号:

(审计机关名称)审计工作底稿

拆借业务内部控制调查表

(审计期间)

结论:经内部控制调查,确定是否采用依赖内部控制的审计策略?是()否()

2.再贷款和再贴现业务。内部控制调查表如下:

表9-2 索引号:

(审计机关名称)审计工作底稿

再贷款和再贴现业务内部控制调查表

(审计期间)

结论:经内部控制调查,确定是否采用依赖内部控制的审计策略?是()否()

篇七 贴现业务审计
票据贴现现场检查方法及技巧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业务说明

银行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它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建立在银行信用的基础上,即由承兑银行做出对汇票金额保证兑付的承诺。银行承兑汇票与商业汇票相比有其自身特点:

1.汇票一经银行承兑,银行便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担着到期无条件付款的义务。

2.银行承兑时,不能以得到相等的对价为前提,而只是通过承兑协议,取得出票人汇票到期前交存票款的承诺,实质上是银行向出票人提供银行信用。

3.银行承兑后,一方面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一方面又成为出票人的债权人,当出票人未按协议及时足额交存票款时,银行则按规定有权执行扣款。

【贴现业务审计】

4.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不管出票人有无足够的存款,承兑银行都必须无条件履行支付义务,所垫付的款项按规定转入逾期贷款。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资金融通行为。 业务操作流程

受理贴现申请

持票人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申请人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书;

2.有效期内并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未到期的汇票;

5.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劳务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根据税收制度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调查初审

营销部门客户经理负责对贴现业务进行调查,重点了解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核实申请人商品交易行为是否真实,审查增值税发票(对符合国家税法规定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企、事业单位提供的普通发票),提出初审意见报本部门审核。客户经理初审及营销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信贷政策履行审批程序,交最终有权审批人审批。

风险审查

风险审查岗对营销岗初审意见及票据跟单资料进行复查。

票据审核

会计部门重点审查拟贴现汇票要素是否齐全、完整、规范、有效;背书转让是否规范;拟贴现汇票是否有伪造、变造痕迹;拟贴现汇票是否处于挂失止付或公示催告期间;根据票面审查情况、查询查复结果确定拟贴现汇票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贴现审批

303

审批人重点审查申请人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及汇票记载的内容是否真实、合规,相关手续资料是否齐全;相关部门意见是否清楚、明确。最终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由客户经理及时通知贴现申请人办理贴现手续并填制贴现凭证,客户经理将相关手续送会计部门审查。

会计处理

会计部门将贴现凭证与审批单进行核对,并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会计部门将贴现凭证第一至三联作为会计核算凭证,第一联复印件存入贴现业务档案,第四联加盖办讫章作收款通知交贴现申请人,第五联随汇票按到期日顺序排列并保管。按照贴现协议利率计算贴现金额,并及时划款。将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入现金库保管。

信息录入及档案整理

将贴现情况登录人行信贷登记系统,客户经理将银行承兑汇票的相关资料交档案管理人员整理归档,并登记业务台账。

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岗应匡算邮程,按《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委托收款手续,异地汇票必须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办理委托收款。承兑银行无正当理由拖延付款的,委托收款岗应在计息到期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承兑银行发出催收公函。若托收汇票到期不获承兑银行付款,在收到承兑银行退回的托收凭证、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后,委托收款岗应及时通知客户部门。客户部门在汇票被拒付的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贴现申请人,对于汇票贴现未收回部分,应当向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贴现款项到期未收回,应及时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保留汇票并通知客户部门继续追索。对承兑银行无正当理由拖延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将承兑行名单及拒付理由报上级行。

后期管理

汇票贴现后,客户经理应跟踪检查贴现资金去向,检查贴现申请人是否将贴现资金从贴现申请人账户直接划至出票人或直接前手或证券、期货、信托等公司;是否用于承兑业务保证金、股本权益性投资等监管部门所禁止的信贷资金用途。客户经理在检查中发现影响银行承兑汇票按期回收的重大问题时,应立即报告,采取措施,化解风险。

现场检查流程

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内部控制制度

1.检查方法:

①查阅票据贴现业务各项规章制度,并将被查行票据贴现业务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与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和监管当局的要求进行比较;

②查阅票据中心与各经办行职责分工有关文件及岗位责任制,查看各岗位的分工情况;

③与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2.风险提示:

①未建立票据贴现业务会计核算制度、授权、转授权制度、账务核对制度、业务检查制度、业务统计制度等;

②未建立规范的票据贴现业务操作实施细则和规程;

③未建立完善的审批监督约束机制;

304

④未建立健全的票据贴现岗位责任制;

⑤岗位分工不合理;

⑥经办人员和审批人员职责和权限不匹配;

⑦现有票据贴现业务内部管理制度与国家金融法规政策规定和监管当局的要求不符;未及时修改和完善票据贴现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授权管理

1.检查方法:

①查阅银行各级授权和转授权书;

②查看银行票据贴现业务的审批单,与授权转授权书对照。

2.风险提示

①未核定分支机构的票据贴现权限;

②未对分支机构、业务部门或有关人员进行授权、转授权;

③对分支机构、业务部门或有关人员的授权、转授权不全面、不完整;

④超范围转授权;

⑤未适时调整授权权限。

授信管理

1.检查方法:查阅有关企业会计报表及银行授信文件。

2.风险提示:

①未确定客户的授信额度;

②对企业授信不审慎,授信额度未进行动态监控和调整。

基础工作

1.检查方法:查阅票据贴现档案资料,并与相关的信贷管理系统录入信息进行核对。

2.风险提示:

①票据贴现档案资料不完整;

②票据贴现业务未及时录入信贷相关管理系统。

风险管理

风险识别

1.检查方法:

①调阅业务档案资料,审查票据与相关账户明细及凭证。

②调阅持票企业相应期限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与贴现票据总量及合同金额比较,以判断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2.风险提示:

①自开自贴,贴现资金直接流回出票人,或直接前手;

②贴现资金违规进入股市、期货市场;

③贴现资金违规用于承兑业务保证金、股本权益性投资等监管部门所禁止的信贷资金用途;

④关联企业或关系密切企业间相互开票、贴现,套取银行信贷资金;

⑤贸易背景不真实;

⑥交易合同未注明以承兑汇票作为结算方式;

⑦增值税发票是虚假的、变造的,增值税发票重复使用;

⑧增值税发票或交易合同金额小于贴现票据金额;

⑨对汇票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期限及利息的计算未另加计3天的划款日期;异地收取票据业务流程存在缺陷。

风险控制

305

1.检查方法:

①查阅票据中心与各经办行内部管理制度,职责分工有关文件及岗位责

任制;

②查阅交接登记簿,职工休假登记表,与有关业务人员座谈。

2.风险提示:

①未建立异常票据贴现预警和处理机制;

②未建立风险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岗位的风险责任;

③对重要岗位人员未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

④未及时提出并运用各种手段组织实施清收、追偿或采取其他盘活等措施。 风险评估

1.检查方法:

①调阅票据贴现垫款有关材料,与信贷管理人员谈话,了解其对风险的认识,现场检查实际风险及损失情况。

②调阅票据贴现利率定价管理有关材料,并通过谈话了解业务人员对市场风险的认识。

2.风险提示:

①未对垫款进行分析并对损失进行预测;

②未对垫款进行追讨;

③未对出现损失的垫款责任人进行确认和责任追究;

④未制定贴现利率定价管理措施;

⑤贷款减值损失计提不合规,贷款减值损失计算存在高估或低估现象。

合规性

受理环节

1.检查方法:

调阅业务档案资料与有关业务人员座谈。

2.风险提示:

①贴现票据承兑人不符合规定;

②超过客户授信额度;

③票据贴现业务没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④未对票据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

⑤贴现票据条件不符合相关要求。

审查环节

1.检查方法:

调阅业务档案,审阅相关资料进行判断,与相关人员进行座谈。

2.风险提示:

①未对票据进行查询,或先付款后查询;

②取得查询结果有不符记录仍办理贴现;

③无贷款卡办理直贴业务;

④未对票据真实性进行审核;

⑤贴现票据条件不符合相关要求。

审批环节

1.检查方法:

调阅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流程图、业务档案资料。

2.风险提示:

①确定的贴现利率不合理;

②审批流程不合规,逆程序、减程序、越程序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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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超授信额度审批;

④超授权审批。

贴现放款

1.检查方法:调阅票据贴现业务档案,审查业务合同、相关会计凭证、贷款审批单等,必要时审验现金库存保管的银行承兑汇票原件,跟踪贴现资金去向,对反交易操作重点检查。

2.风险提示:

①未与客户签定合同或协议、合同不规范;

②贴现金额计算错误;

③未监控客户贴现资金的流向,保证贴现资金按合理用途使用;

④未登记有关业务台帐,并按时对帐;

⑤贴现利率低于再贴现利率,存在少收贴现利息收入问题;

⑥无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

贴现后续管理

1.检查方法:

①调阅票据贴现业务档案,审查业务合同、相关会计凭证和登记簿、贷款审批单等;

②与相关人员进行座谈。

2.风险提示:

①未及时在法定提示付款期内办理委托收款手续;

②未按规定保管票据;

③未及时将不付款的拒绝事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④贴现、转贴现逾期未按不良贷款管理。

监督检查

1.检查方法:

查阅内审及业务部门的检查报告及有关整改报告。

2.风险提示

①未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②内部审计的审计范围、频率及深度不够充分;

③对查出的问题没有适当处理;

④对稽核建议的落实整改不够及时。

检查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

2.《票据法》

3.《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

4.《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61号)

5.《银行汇票准入退出管理规定》(银发〔2000〕176号)

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跨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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