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 矛盾 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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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 矛盾 化解 篇一
《建立健全建立健全拆迁安置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应用》

建立健全拆迁安置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一、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拆迁矛盾纠纷排查社会保障机制

对住房困难群体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拆迁补偿最低保障制度,要针对被拆迁群众的实际困难,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被拆迁群众当前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活有保障。确定最低住房面积安置标准和最低货币补偿标准,加大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低价位商品房供应保障范围,落实低收入被拆迁家庭购买或承租住房的需要。每年可由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对确有困难、当前政策范围内又无法解决而为城市建设做出牺牲的被拆迁群众实行经济救助。

二、建立健全运转高效、协调一致的管理机构,完善拆迁矛盾纠纷排查管理机制

群众在同类地区,因政策不一致,拆迁补偿标准不统一,造成同类同地段被拆迁群众拆迁补偿标准反差较大,加之部分拆迁工作人员操作不规范、不透明,造成群众心理不平衡,从而引发拆迁矛盾和纠纷。为此,应建立健全有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许可职能、运转高效的行政管理机制,统一政策,确保拆迁过程公平、公正、阳光、透明,从而有利于促进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强制拆迁行政、司法联动,建立健全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行政司法保障机制

法院在审理拆迁行政诉讼案件时可建立行政附带民事的诉讼制度。即法院在审理不服拆迁裁决案件时附带解决民事争议,对于因被拆迁人不予配合致使裁决无法到位的,法院可以按被拆迁人出

示的有效产证号,直接判决变更裁决内容。这样不仅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拆迁纠纷,而且可以节约诉讼成本,降低拆迁成本。

四、坚持和完善拆迁安置维稳风险评估制度,建立健全拆迁矛盾纠纷排查防范机制

在项目单位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拆迁主管部门要对该项目审批要件、拆迁安置资金到位情况、安置楼建设用地落实情况以及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情况等方面进行量化预评估。有关条件具备后,拆迁主管部门通过召开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参加的拆迁预备会,对拆迁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对拆迁安置维稳进行风险评估,评估通过后,项目单位及拆迁实施单位要制定《拆迁安置项目维稳工作预案》。与拆迁主管部门、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拆迁安置维稳责任书》后,方可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如因项目单位或拆迁实施单位的原因发生集体访、越级访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拆迁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应立即下达停止拆迁通知书,责令暂停项目拆迁,直至问题解决。

五、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制约,建立健全拆迁矛盾纠纷排查应急处理联动机制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生部分开发商或拆迁实施单位在没有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强行拆迁住户房屋的违法行为;还有少部分虽已办理了《房屋拆迁许可证》但没有经过法律程序,自行强制拆除住户的房屋,造成群众上访,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拆迁管理部门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往往制约力度不足,必须要有政府相关部门的协作与配合,才能制止和杜绝这种行为。为此,需要建立相关部门联动机制,强化对违法违规拆迁行为的制约。

拆迁 矛盾 化解 篇二
《关于化解城市拆迁矛盾的政策性思考》

关于化解城市拆迁矛盾的政策性思考

吴刚

要城市拆迁引发的矛盾和冲突日益增多和激化,

尤以补偿安置纠纷和强制拆迁冲突为主要焦点。着重从完善行政管理体制与社会保障体系、改善法律制度环境以及推进以转变政府拆迁理念为前提的和谐拆迁三个层面对化解城市拆迁矛盾提出政策性建议。关键词

城市拆迁

群体性矛盾

政策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及城市化进程的日益深入,由城市扩张引发的拆迁矛盾与冲突不断增多,暴力拆迁抗迁、自杀抗迁等悲剧性事件也时有发生。我国城市拆迁矛盾主要表现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对拆迁房屋的评估结果、拆迁程

序、补偿数额及违法违规拆迁等问题上产生异议和冲突。其中,尤以补偿安置纠纷和强制拆迁冲突为主要焦点。城市房屋拆迁既涉及到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又涉及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更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为此,当前开展化解城市拆迁矛盾的政策性研究和探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完善行政管理体制与社会保障体系

(一)深化财税体制改革。1、遵循“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原则,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按照“十二五”规划有关要求,当前需重点完成如下任务: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并逐步通过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力争首先在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划清中央与地方的支出责任;完善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强化省级政府在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支出责任;加快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满足县级基本财力保障需要,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

2、改革地方政府的人事制度,根本解决财力事权不匹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张永生将政府控制权分解为两个维度,即人事控制权和财政控制权。中国政府间的关系结构属于强中央、弱地方的结构,上级政府既控制下级政府的人事任免,也控制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就会出现中央政府侵犯地方政府利益的情况,将支出责任尽量推给下级政府,而尽量保留财权,从而导致基层政府出现事权过大,财力不足的情况。所以,解决中国基层政府事权与财权不匹配的改革方向,主要不是大幅增强地方的税收权,而是要通过改革地方政府的人事制度,在上下级政府之间建立起有效的相互制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二)优化拆迁管理体制。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渠涛指出,由于我国行政管理机关的设置现状,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体制分属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国土资源部两个部门,也就是在法律上同属于不动产的土地与房屋的管理部门却不同,由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一样,两个部门之间的协调必然存在问题,而绝大部分城市房地产登记部门一直不能统一起来就是这个问题在现实中的具体表现。因此,两个部门在征收实践中如何界定各自职责,如何简化程序,如何协调管理,仍需政策制定者予以明确。

(三)完善政府绩效评估。

1、加强政府职能研究,准确定位政府在社会各领域的功能。开展政府绩效评估并不是要求政府做的事情越多越好,而是推动政府做好自身职责范围以内的事,既不能逃避职责,也不能超越职责范围。因此,政府绩效评估指标的确定必须依据政府职能,既不能忽略某些职责,也要避免运用政府职能以外的指标来评估政府绩效水

平。

2、把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作为政府绩效评估的重要指标。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体现在公民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众多层面,因此,评估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还需要在各领域确定合适的可测评的具体指标以体现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的程度。

3、把政务公开以及政府与公民的关系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评估指标。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体现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互动:政府服务于公民,公民参与政府过

程。在地方政府绩效评估中,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最终体现为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的程度。

4、把城市规划管理水平作为政府绩效评估的重要指标。评估城市建设的规模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匹配程度,确保其不超过经济发展水平的承载能力,避免劳民伤财;增强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一致性,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拆迁,避免一任领导一种规划,以免变成政绩工程、面子工程。

(四)健全社会保障体系。1、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实现“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和“可持续”的基本目标,在着力解决一系列相关问题的同时,着眼长远,统筹协调,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2、要不断提高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重点是不断加强社会保障基层服务平台建设,规范和优化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流程,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进一步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加快建设、完善项目齐全、全国联网的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二、改善法律制度环境

(一)推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制定《拆迁

法》。

1、制定保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以下简称为新《条例》)切实推行的相关政策和办法。尽早完成《房屋征收

决策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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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6期总第90期

评估办法》的征求意见和正式出台工作,以配合新《条例》,全面启动城市拆迁新程序。地方政府要制定操作性强的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保证新《条例》的实行不走样、不变味。

2、以新《条例》为基点,尽快制定《拆迁法》。新《条例》行政法规的性质决定了其法律效力层级较低,其权威性仍不够。所以,应尽快以新《条例》为基础,出台《拆迁法》,分别就公益性拆迁和商业性拆迁在界定标准、拆迁程序、补偿标准、法律责任和争议裁决等问题作出更细化、更全面的规定,明确城市拆迁各利益主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尤其是保证相对处于弱势的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弱化矛盾。

(二)健全违宪违法审查制度。

1、鉴于目前《立法法》只是对违宪审查的程序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详尽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应尽快以法律的形式对违宪审查的有关程序(受理、审查、处理等)作出明确规定,以保证违宪审查的顺利进行。

2、加强违宪审查组织机构的建设,吸收相关法学法律专家参与到违宪审查机构中来,通过加强人员、组织、物质的保障,增强违宪审查机构的审查能力。

3、逐步扩大违宪审查提起的主体范围,基于实践中提起违宪审查的大都是公民个人的事实,最终赋予公民违宪审查启动权,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侵害,维护《宪法》的尊严,保障《宪法》的实施。

(三)完善对城市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1、建立健全以解决城市弱势群体住房困难为目标住房保障体系,形成一个能覆盖城市所有中低收入家庭、城市农民工家庭和其他贫困群体的廉价租房保障制度。

2、完善司法救济程序,尽快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加大政府的资金投入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发,适应群众需求逐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

3、继续完善针对特定弱势群体的专门保护法律。在完善现有专门立法的同时,应在《拆迁法》中也加入针对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规定等。更重要的是,应着手制定统一的《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法》,全面保障其各项合法权益。

三、推进以转变政府拆迁理念为前提的和谐拆迁

(一)转“与民争利”为“让利于民”。

1、能否保障被拆迁人权益,关系到政府执政的合法性和稳

定性。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必须清醒认识到,拆迁矛盾的解决不仅关乎被拆迁人(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居住权和生存权,更是关系到党和政府执政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当一个政党、一届政府的执政合法性受到质疑并影响其稳定性的时候,官员的政治利益又何以依存和得以保障呢?

2、转变思维旧模式,实现利益主体共获利。当前,包括被拆迁人在内的中国公民的维权维利意识大有增强,这正是社会进步、文明进步的一种体现。鉴于此,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必须转变旧的工作思维方式,不能再一味强调:公民要为了公共利益无条件牺牲个人合法利益,要无条件地“牺牲小我,完成大我”。应当承认,这种思维方式在国家经济落后、物质匮乏的计划经济时代很合理,也很必要。但在国家综合实力稳步增强的今天,再固守这种思维方式就是本末倒置(因为公共利益的实

56决策

信息

2012年第6期总第90期

现正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个人利益),而且极易成为政府寻租行为的幌子。针对城市拆迁而言,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政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三方利益主体共赢才是解决当前矛盾的根本所在。这方面,海南省三亚市的“自主拆迁”模式提供了一种解决思路。其核心之处在于政府将土地出让金绝大部分返还给了居民,同时,居民还能享受房产开发带来的长期受益,这实际上是一种以市场化的方式保障居民的长远利益。

3、以解决拆迁矛盾为契机,切实关注民生问题。城市拆迁中群体性矛盾的引发和激化,不仅仅是拆迁活动中的各种不合理不合法的政策和行为所致,更折射出我国目前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政府对民生问题的解决力度不够等问题。各级政府及官员应当以解决拆迁矛盾为契机,大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关注各种民生问题,使广大公民真正获利,而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哪里有火就救哪里。各级政府当前需要强化正是这种大局意识,否则各类群体性矛盾就不能从根本上得以缓解和逐步消除。

(二)制定科学合理的配套政策。

1、要立足地方实际,制定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建设现状相适应的配套政策法规。不能简单照搬其他省市区的一些成功做法,更不能仅凭地方官员的头脑发热仓促出台,而要在充分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现状、城市发展规划、当地居民的代表性意见以及相关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出科学合理的配套政策。

2、配套政策要具有可行性、操作性和完整性,要在房产评估、房屋征收、补偿、搬迁、资金监管、争端解决等环节上做出详实规范、公开透明、易于操作的明确规定,并能适时根据政策法规的实施情况和拆迁情况的新变化作出及时的完善和修订。

(三)建立健全利益表达机制和矛盾排查责任制。

1、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表达机制。公平的利益表达机制是社会公正的体现,它不仅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也是政治权力得以有效运作的重要条件。当前,构建利益表达机制应着重从完善信访制度、强化立法听证制度、培育弱势群体利益表达团体和改革选举制度等方面入手。尤其是改革选举制度,它是疏通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渠道的根本制度化途径,应适当提高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层级以加强人民代表与选民尤其是弱势群体选民的直接联系,同时在人大和政协中增加弱势群体代表的数量,给他们提供更多的利益表达空

间。2、实行排查责任制,积极化解群体性矛盾。一是将群体性矛盾的化解处置引入预警机制,构建这种预警机制应与当前的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中心结合起来,建立信息网络;二是对已经发生的以及排查出来的矛盾和问题,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工作方案;三是要努力提高调解员的思想素质和调处矛盾纠纷的能力,积极探索解决各类新情况新问题的办法。□

(作者:湖北省直工委党校管理教研室副主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公共管理、领导心理)

注释:

楚德江.我国地方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研究的现状与前瞻.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8(1):

21.

梁铁中.城市拆迁与弱势群体权益保护.中州学刊,2006(11):112.

关于化解城市拆迁矛盾的政策性思考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

吴刚

湖北省直工委党校管理教研室副主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公共管理、领导心理决策与信息(下旬刊)The Friend of The Head2012(6)

参考文献(2条)

1.楚德江 我国地方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研究的现状与前瞻 2008(01)2.梁铁中 城市拆迁与弱势群体权益保护 2006(11)

本文链接:

拆迁 矛盾 化解 篇三
《拆迁引发的矛盾及解决方法》

拆迁 矛盾 化解 篇四
《化解拆迁矛盾还需公众参与》

拆迁 矛盾 化解 篇五
《试论中国当前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过程的现状及矛盾的化解》

试论中国当前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过程的现状及矛盾的化解

(作者:温建才,北京非著名征地、拆迁律师,电话15810834168。)

位卑未敢忘忧国,作为大中国的一名初出茅庐的小小律师,笔者如同大海里的一粒沙子,多之不为多,少之不为少;但是笔者今天要谈的话题却很大、很重,涉及面很广,无论你是政府高官、财团大亨、还是普通百姓,面对“中国当前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这个话题,(我国的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一般对国有土地而言,我们讲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11年1月21日已经失效)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对房屋或附着物征收、拆迁并予以补偿,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集体土地而言,我们一般讲对土地的征收同时对该土地上附着物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予以补偿,我们把“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作为一个话题来谈,是因为他们经常一起出现。)你一定不会陌生。目前由“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引发的流血冲突事件屡见不鲜,笔者为避免“危言耸听”的嫌疑,对此点到为止,不做任何渲染。下面笔者只谈一些个人见解,不足之处敬请大家指正。

一、为什么“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这类事情在现实社会中会这样大规模出现

(一)有人把其中的原因归结为以下四点:

1、发展地方经济的需要:征地、拆迁能盘活资本、增加资金投入、增加就业机会,拉动地方GDP快速有效地的增长。

2、地方官员政绩的需要:地方官员一般三、五年一轮换,在这三五年的任期内,多数官员都想搞出点成就来,在教育、思想、文化等“软件”领域,短期内很难见到成效,“前人种树、后人乘凉”中的“前人”必然要求有很宽广的胸怀,有些官员还做不到这一点;与此不同的是,在市容市貌等“硬件”领域,一经投入、立竿见影,通过征地、拆迁等手段能使“屋上无片瓦”的寒舍顷刻之间变为“鳞鳞居大厦”的豪宅,这方面“三年大变样”绝不是一句口号,做“自己打伞,自己乘凉”的事,更符合某些官员的仕途需要。

3、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需要:地方政府一般都有一个叫作“土地储备中心”的部门,这个部门主要负责收储土地,然后再由政府把收储的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给需要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在 “收储——出让”这一过程中,可观的利润就产生了。

4、房地产开发商经营的需要:房价上涨,房地产开发商赚取了高额利润,吃的膘肥体壮,富起来的开发商为了继续赚取利润,千方百计的囤地,有力地加速了征地、拆迁的步伐。

(二)对上述“四点原因”的归结不再做评价,笔者更愿意从以下角度解析“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这类事情在现

实社会中会这样大规模出现的原因:

1、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土地的“稀缺性”必然决定其要流动起来。

我国人均可用土地少的可怜,能利用的土地几乎都已经利用上了,也就是说几乎所有可利用的土地都已经登记到具体的单位或个人名下了,社会在不断地发展,新的用地项目在不断增加,这必然要求原来的土地使用者让出部分土地使用权来,从这一层面来讲,“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这类事情必然要出现。

2、利益驱动是“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这类事情在现实社会中大规模出现的内在动力原因。

俗话说,“无利不起早”,“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这类事情在社会中频繁反复出现,一定和利益有关,如果你看清了这其中的“利益”流动主线,你就找到了问题的答案。至于是利益 “均粘”还是“独吞”,这是分配层面的话题。

二、现阶段“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这类事情在实际操作中的特点

1、制定拆迁安置政策时,被拆迁人的参与力度不够。

拆迁政策的制定,无疑会对被拆迁人产生重大影响,而且被拆迁人对拆迁政策的态度直接关系到拆迁工作的进展速度。而现实中,制定拆迁政策的操作中,被拆迁人的意见往往被

忽略,致使在制定拆迁政策时就应该解决的矛盾推迟到拆迁实施时才集中爆发。

2、政府出面做拆迁工作的人员比较混杂,言而无信的事情时有发生。

一般情况下,政府会组建一个拆迁办公室之类的机构负责做征收、拆迁工作,拆迁办公室的人员多数是从政府各部门调集过来的,有的人甚至根本不具备公务员身份,拆迁办很松散,拆迁任务一结束多半就解散了。所以,在拆迁过程中,有些拆迁人员肆无忌惮地对被拆迁户说:“保证不让你家吃亏,如果发现亏了,你事后找我!”如果被拆迁户真的事后找他,恐怕连个影子都找不到。

3、在实施“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相关手续不齐全的情况为数不少,拆迁工作人员欲盖弥彰,有时会让被拆迁户问的无言以对。

我国现阶段规范“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数量可观,拆迁方往往为了“效率”而想方设法走捷径,规避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征地审批权,奉行“我的地盘我做主”的原则,我行我素搞独立王国,草草的出台一些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地方土政策愚弄当地百姓。这种情况下,如果遇到一个稍微了解土地法律的被拆迁户,有意思的事情就出来了:一开始,做拆迁工作的人员趾高气扬,拿着这些土政策来狐假虎威,宣称“我们是依法拆迁,你们必须配合,否

者„„予以强拆”;接下来,被拆迁户拿出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指出“你们是违法拆迁,你们没有相应的审批手续,我们没必要配合你们的违法行为,你看法律明明规定征地拆迁需要经过相应的公告、听证、报批、再次公告批准文件等等步骤,而你们却没有依法去做,你们说中央的法律在咱们这儿适不适用啊?”,一句话,点中拆迁工作人员的软肋。这时,拆迁工作人员像泄了气的皮球,立刻软了下来,往往不敢正面回答,说一些扯东扯西的不沾边的话来敷衍。

4、同样的房、同样的地不一样的安置补偿时有发生。 “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一个极其敏感的问题就是人员安置和补偿款的发放与领取。公正、公平的安置补偿每一位被拆迁户是我们的一个美好愿望,然而,现实中,安置补偿不公的现象并不少见。举个例子,甲乙比邻而居,房屋面积、结构、成新几乎相当,在同一次房屋征收拆迁中房屋评估价均为14万左右,但事后甲乙两家实际领到的安置补偿款却相差甚远:甲领到20多万元,乙领到40多万元。上面这个案例不是笔者自编的,而是源于生活中的真实的人和事。细心地读者你一定也会发现身边有类似的事。

5、“讨价还价”现象普遍存在,拆迁方与被拆迁方矛盾时有发生。

在进行拆迁的过程中,拆迁方和被拆迁方在一定程度上是利

拆迁 矛盾 化解 篇六
《房屋拆迁矛盾冲突的解决》

房屋拆迁矛盾冲突的解决

Thesolutionofthecontradictionconflictofdismantlement/YanliZhang/YiBa

的保护落到实处。2004年3月14日《宪法修正案》和《物权法》的通过是对公民财产权保护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但是由于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其在保护公民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原则和详细规定方面存在抵触,使得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无法落到实处,私有房屋财产权不断受到侵犯。立法机关应以法制协调统一原则为基础,对各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之中存在的抵触、矛盾现象进行清理,以建立合

[2]

法、公平、公正的房屋拆迁法律关系。

1.3在营利性拆迁中,行政机关要尽量减少对拆迁问题的干涉,做好“裁判员”。拆迁法律关系从本质上来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对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有关补偿安置的问题可以由其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自由决定,允许被拆迁人为了牟取自身更大的

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利益与拆迁人达成交易,作为国家只需为双方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对现存建设用地上提供平等交易的平台,其他的就交由法律去处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理而不应过多干涉。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近年2.强制拆迁的适用来,因拆迁而引发的各类矛盾、冲突、群体性事《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件时有发生,在一些地方还发生了被拆迁人自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焚、当事人与政府对峙等极端事件。如何更好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的解决这一问题,已经成为关注的焦点。概括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

1.拆迁补偿上的矛盾与解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个体所有的拆迁补偿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中很重要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城的内容,关系到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的经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利益,也是出现矛盾最多的地方。拆迁补偿的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形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首先,就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以上三部法律货币补偿来说,存在着货币补偿价格与购置新的规定,被普遍认为是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房、二手房价格不对等的矛盾。现时的货币补由于立法不够细致,导致在实践中强制拆迁被偿标准不合理,这种过低的补偿,使得失去原滥用,成为矛盾冲突的焦点。有住房的被拆迁人往往存在在一、二类地区解决强制拆迁的适用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拆一”,在同类地区的二手房不能“买一”,在个方面着手:

[1]

三、四类地区商品房不能“买一”的结果。特别2.1明确强制拆迁的适用前提。由上述可是在老城区居住的大多是收入偏低的家庭。总知,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双方都是市场经济中之,他们很难通过拆迁改善居住条件,这也是的平等主体,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是其根本他们拒绝拆迁的主要原因。其次,就产权调换目的,只要其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没有冲突,来说,也是矛盾重重。老城区所在地通常都是即无可厚非,不应适用强制拆迁。由此可以将市中心或者接近市中心的地带,由于地理位置拆迁可以分为公益性拆迁和营利性拆迁,只有优越,可谓寸土寸金,开发商通常采用货币补“为了公共利益”才可以强制拆迁。所谓公共利偿安置这一单一的方式。即使采用产权调换的益是指某一行政区域范围内公民的共同利益。方式,如果全部采用原地还建将会失去巨大利基于人们的认识程度和社会的道德规范,对公润,因此也不可能就地或就近成片修建还建共利益可做以下两种区分:一是绝对的公共利楼,这通常与被拆迁人的诉求对立,拆迁受阻。益,包括国防、交通、医疗卫生、教育、水电气公

要解决这一矛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共管线、抢险救灾征用等;二是相对的公共利眼:益,包括旧城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

1.1完善现行立法,保证被拆迁人有选择等。对于绝对公共利益,其主管下的本级政府的多种补偿方式。同时提高拆迁补偿的最低标即可认定,对于相对公共利益由要由较高级别准,使被拆迁人也能够正在享受到城市发展的的政府甚至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认定,以确保福利。从经济发展全局来进行公共利益认定的正确

1.2统一立法,将现有法律对公民财产权性。要】在城市迅猛发展的今天,房屋拆迁不可避免。由于城市规划和国家专项建设工程的需要,必须对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实行再分配,从而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然而原本再正常不过的事情,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导致实践中矛盾冲突不断,更是发生了很多恶性事件,危害到社会的稳定。本文试对冲突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的建议。

【关键词】房屋拆迁补偿公共利益强制拆迁

Abstract:Thepapermainlyanalysesthecausesofthecontradictionconflictofdismantle-ment.Andthenitputsforwardsomesugges-tions.

【摘

经济与法

2.2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从制度源头上处理好城市发展的公共需求与公民财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公共利益体现为以下几方面特征:一是享受利益范围大。公共利益必须是在某一个行政区域内绝大多数人可以享受到的利益;二是社会对政府征收的认可度高。基于公共利益对公民个人财产的征收必须能赢得行政区域内大部分民众的认可;三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高。即在经济收益及社会效益上明显比公民个人继续占有要大;四是需要有一种紧迫性。如果没有一种维护社会公众共同利益的紧迫性而去征收公民的个人财产,则没有合理性。

2.3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强制拆迁。政府首先应注意通过公开、民主的程序确认拆迁的公益性质,这是被拆迁人应当享有的知情权,也是其为大局做出让步的前提。其次要注意予以被拆迁人充分、及时的补偿。政府必须提出不低于市场价格的足够补偿,充分尊重个人权利。

2.4强制拆迁应从“行政”转向“司法”。在公益性拆迁中,政府与被拆迁人同处一种平等的市场主体和利益主体地位。“裁判员”只能是司法系统。在通过讨价还价仍达不成协议时,交由法律途径解决,发挥司法在维护社会公平

[3]

正义方面的作用。

总之,房屋拆迁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社会的稳定及发展,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但是,要从根本上解决房屋拆迁及其引发的各种问题,需要从制度上反思,需要标本兼治。如果不能从制度源头上处理好城市发展与公民财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其所引发的社会矛盾将进一步加剧。要充分利用法律制度的这一有力武器,并以此为契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化解城市房屋拆迁矛盾之对策[OL].

[2]丁永玲.化解城市房屋拆迁矛盾之对策[J].当代经济(下半月),2006(11).

[3]生青杰.论城市房屋拆迁立法中的利益冲突与平衡机制[J].郑州大学学报(哲社版),2009(5).

(作者单位:沈阳工业大学辽阳校区)

拆迁 矛盾 化解 篇七
《如何解决征地拆迁矛盾》

如何解决征地拆迁矛盾?

目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的关键时期,大量的征地拆迁正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但在热火朝天的大开发、大招商的同时,各地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关于征地拆迁矛盾,主要是关于拆迁补偿的矛盾、强制拆迁的矛盾,并引起持续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甚至过激行为,本文不想对任何个案是非进行分析,而是旨在分析关于征地拆迁矛盾的法律根源,并从法律构造的层面提出对策。

一、关于征地拆迁的基本理论前提:对公民的权利的尊重与对公共权力的限制——征地与买地

征地拆迁的对象是广大居民的生存、生产之根本:居房、粮田等核心财产权,包括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法定的(用益)物权,根据现代宪政与民法的基本原理,对居民物权的绝对尊重是现代国家的基本理念,(用益)物权是绝对权、支配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是法律保护的最基本权利,任何人,包括国家都不得侵犯,国家只有在基于公共利益按照法定程序并给予公正补偿才能予以征收,即至少有三个条件:必须基于国家公共利益;必须给予公正补偿;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否则即为违法。所以征地拆迁一定要把握好国家权力的界限以充分的尊重居民的私权。

所以,我们在征地拆迁时首先要区别是为了公共利益(军事目的、公用设施、政府目的等)、还是为了一般利益(商业、工业等),应当采取不同的法律规则,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才能进行征地(狭义),对

此国家有依法的强制拆迁权;而为了一般利益的,只能是买地而不能(强制)的征地,因为国家没有理由为了商业性的一般利益而侵犯同等的民事利益,因为在民法上一切自然人、组织、国家都是平等的,依据民法任何主体都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将加于他人,国家亦然。 所以根据法律原理,我国大量的商业性开发用地(包括一般商业性的老城区改造、开发区建设)都不应当用“征地”的原则(因为征地带有为了公共利益的国家强制性,不同于为了民商利益的主体平等性),而只能用买地,即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讨论是否转让、任何转让,不存在强制拆迁的问题。

二、关于征地拆迁的基本价值判断:平等对待一切主体的利益 即使国家基于公共利益拥有强制征地拆迁权,但并不等于国家拥有免费或者低价征地的权力,在现代民主国家,任何主体的合法利益都应当受到平等的保护,法律没有理由赋予任何一个主体在利益上具有优势的地位。特别是加入WTO,我们对外国投资者进行强制征收时必须给予充分、及时、适当的补偿,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国家主权原则和人民主权原则,国家没有理由给予本国居民低于外国人的法律待遇,所以征地拆迁的补偿必须是充分、及时、适当的,否则即为违法、侵权。至于买地就更应当给予充分、及时、适当的补偿了,当然这里与征地不同的是通过平等协商的价格,而不是通过带有强制性的交易条件,因此买地更趋向平等的利益格局。

但目前一些地方为了所谓的“经营城市”和招商引资的目的,肆意侵犯居民的权利,一方面通过强制的价格标准、强制的征地拆迁手

段低价的取得土地,另一方面通过公开的商业化拍卖高价出手土地,差价从数倍到几十倍,屡见不鲜,名为“经营城市”,实际是为地方财政之目的而非法掠夺人民利益;或者将土地低价转让给外商,既导致了招商的恶性竞争不谈,又为了所谓的招商引资的政绩,让人民付出重大的牺牲,很难让人民满意。所以我们应当追求居民、政府、外商、国内商人的利益均衡,让所有主体都平等、充分的分享中国发展带来的利益(十六大及“三个代表”精神)。

三、关于征地拆迁的基本程序保障——公民的诉权

不论是征地还是买地,都是双方主体利益的较量,有矛盾十分正常,关键是用什么办法解决矛盾。毛主席说过:要区别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现代法律原理告诉我们:有损害就有救济,而现代纠纷处理的基本方法就是诉讼,以区别与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封建专政下的农民起义。所以我们应当从现代法律精神出发让人民法院受理关于征地拆迁的矛盾,并进行公平的审判,而不是:不予受理、未经审判即强制拆迁、一律判决败诉,以致群众只能上访中央或者走上绝路!

四、解决征地拆迁的矛盾基本法律路径

所以解决征地拆迁的矛盾关键是坚持“三个代表”,“做到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即充分的尊重人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不能以任何理由侵犯人民的合法利益;因此必须按照宪法确定的法治国家的原则依法处理征地拆迁的矛盾:1、严格区分征地与买地;2、允许平等的协商程序;3、进行充分、及时、适当的补偿;4、严格限制强制拆迁的适用;5、真正赋予公民以充分的诉权。这不仅要求我们改变旧思想,培养宪政思想和权利观念,还要求我们按照法治的原则处理矛盾,而不是封建的强制措施,人民期待着人大、政府的民本行为!

本文来源:http://www.guakaob.com/xiaoyuzhong/2070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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