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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格篇一: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
附表1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
注:设立方式一栏填“新设”或“合并新设”或“分立新设”。
1
附表2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注:1、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填报时,由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签章。
2、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每年5月31日填报时,不需填写表中带“*”项,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签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3、有关栏目填写不下时,可插入行填写,并在每页签章。
2
附表3
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注:1、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填报时,填报除合伙人或者股东以外的注册会计师,由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签章。
2、申请设立分所填报时,分别填报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分所的注册会计师,由主任会计师签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3、申请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填报时,填报除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所注册会计师以外的注册会计师,由主任会计师签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4、有关栏目填写不下时,可插入行填写,并在每页签章。
3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格篇二: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
附表1: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
注:设立方式一栏填“新设”或“合并新设”或“分立新设”。
1
附表2: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情况汇总表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1、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填报时,由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签章。 2、迁移办公场所的和每年5月31日填报的,不需填写表中带“*”项,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签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3、有关栏目填写不下时,可插入行填写,并在每页签章。
2
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签章。
2、申请设立分所填报时,分别填报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分所的注册会计师,由主任会计师签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3、申请迁移办公场所填报时,填报除合伙人、分所注册会计师以外的注册会计师,由主任会计师签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4、有关栏目填写不下时,可插入行填写,并在每页签章。
3
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情况表
4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
5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格篇三: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申请表格
附表5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格篇四: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
注册会计师申请注册材料
申请人姓名: 所在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
注: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申请注册时可不填“档案存放单位”一栏。
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两年以上证明表
材料上报:身份证、学历证、全科合格证、人事档案证明或退休证、聘用合同、 [如非执业转执业的需要上缴非执业会员证](审原件留复印件)注册人员如属于地市注协管辖,需地市协会盖章。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格篇五: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申报程序
附件3: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申报程序
遵照《行政许可法》关于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为了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根据《办法》规定,我们对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作了进一步明确。
一、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申请 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向省财政厅会计处提出申请,提交《办法》第十四条列示的材料和材料中复印件的原件;也可登陆河北财政网站(
(二)受理
1、根据《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根据《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办法》第六十条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未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
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
2、根据《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向申请人出具加盖行政许可事项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
1、根据《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
2、根据《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对申请材料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以及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资格、执业时间等情况在当地报刊和河北财政网站进行公示。
(四)决定
1、根据《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对于申请材料和有关情况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省财政厅将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对于申请材料和有关情况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省财政厅将作出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2、根据《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省财政厅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在河北财政网站予以公告;省财政厅作出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
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中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重新审查
根据《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财政部发现批准不当,要求省财政厅重新审查的,省财政厅将依法重新进行审查。
(六)根据《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二、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程序
1、根据《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比照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办理。
2、根据《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省财政厅将在自受理设立分所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三、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的程序
1、根据《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比照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办理。
2、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直接向迁入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申请。
3、根据《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省财政厅将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四、对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1、注册会计师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规定。《办法》第六
十条规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申请的,省级财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
2、会计师事务所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规定。《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向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给予警告。
五、批准期限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二条和《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本程序涉及的批准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格篇六: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提交的材料目录(表样)
目 录
1、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附表5);
2、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4、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
5、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6、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
7、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格篇七: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
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
会员需提供有效非执业会员证书复印件;
附件: 1.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复印件(或依法认定和考核通过的证明),如为非执业
2.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3. 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正反两面); 4.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
5.申请人所在事务所出具的专职从事审计业务2年且无不良记录的证明原件; 6.以往参与过的审计项目目录原件;
7.依法在所在事务所购买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在社保局打印的“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清单”并
加盖社保局征收业务专用章);
8.上述复印件及原件均须加盖事务所公章。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格篇八: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工作表格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工作表格
附件1:
关于设立 的申请材料
填 报 人:
填报日期:
附件2:
关于设立
申请报告
辽宁省财政厅:
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经 等 名合伙人(股东)一致同意,现提出设
立 的申请,并将相关材料一并呈上,请予审核批准。
申请人:(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签名并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申报材料目录
1. 关于设立 的申请报告(附件2) 2.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附件4表6) 3.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会议决议
4. 拟设立分所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件4表3)
(后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从事审计业务及转所情况证明(由分所负责人填报)
6.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件4表3) 7.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分所前3年内未受行政处罚证明 8. 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
9.分所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1. 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分所执行业务授权书
12. 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管理办法(包括人事、财务、执业质量控制
等管理办法)
注:申报材料以纸质形式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律采用A4规格复印纸打印,分别按装订卷、活页卷报送:
(1)装订卷:本目录1-12项内容顺序加盖封皮,外套透明塑料膜装订成册;
(2)活页卷: 本目录1-5项内容顺序加盖封皮,活页夹整理成册。
表1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
表2
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注:1、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填报时,填报除合伙人或者股东以外的注册会计师,由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
计师签章。
2、申请设立分所填报时,分别填报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分所的注册会计师,由主任会计师签章,盖会计师事
务所公章。
3、申请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填报时,填报除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所注册会计师以外的注册会计师,由
主任会计师签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格篇九:申请成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
申请成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
申请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办理如下手续:
1.申请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筹组单位向主管财政机关提出报告,申明成立理由,以及机构名称、组织、办事地点、业务范围、注册资金等,并附送组织章程草案和担任注册会计师人员的申请注册材料。
2.成立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会计师事务所,须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成立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会计事务所,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3.主管财政机关收到成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后,应于2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对于批准成立的,应当发给批准证书,井同时对符合担任会计师条件的人员批准注册。
4.主管财政厅(局,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征得分支机构所在地区省(区、市)财政厅(局)同意并报财政部备案;批准成立分支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持批准文件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注册会计师名单等,于批准后:个月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机关及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机构联合,应报经参,”联合各会计师事务所的主管财政机关同意,并报财政部备案;如果联合后改变名称和成立总管机构,应报财政部批准。
5.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成立、设立分支机构或变更的,应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1986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
第二十三条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报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厅(局)审查批准,省级财政厅(局)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负责人等报财政部备案。
经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执照后,始得开业。
[1986年10月29日]财政部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
6.各地成立会计师事务所,须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成立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会计师事务所,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7.申请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筹组单位向主管财政机关提出报告,申明成立理由,以及机构名称、组织形式、办事地点、业务范围、注册资金等,并附送组织章程草案和担任注册会计师人员的申请注册材料。
8.主管财政机关收到成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后,应于2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对于批准成立的,应当发给证书,井同时对符合担任注册会计师条件的人员批准注册。
9.会计师事务所批准成立后,应当从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10.主管财政厅(局)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征得分支机构所在地区省(区、市)财政厅(局)同意并报财政部备案;批准成立分支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持批准文件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注册会计师名单等,于批准后1个月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机关及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机构联合,应报经参加联合各方会计师事务所的主管财政机关同意,并报财政部备案,如联合后改变名称和成立总管理机构,应报财政部批准。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格篇十: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附件:
附表1
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1
首席合伙人(签章):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主任会计师)
注:*未跨省迁移所不需填。
**人数以2014年12月31日为准。 ***审计业务收入包括财务报表审计(包括与财务报表审计密切相关的专项审计)、内部控制审计、验资和其他审计业务。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总收入中不能列入本表中审计业务、税务业务、咨询业务的其他各项收入。
*****上年度因执业行为受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应当在本栏填写各次处罚(惩戒)时间、原因、种类;涉及合伙人(股东)或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应填列其姓名。
2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
分所负责人(签章): 首席合伙人(签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主任会计师)
分所盖章 总所盖章
注:*人数以2014年12月31日为准。
**审计业务收入包括财务报表审计(包括与财务报表审计密切相关的专项审计)、内部控制审计、验资和其他审计业务。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总收入中不能列入本表中审计业务、税务业务、咨询业务的其他各项收入。
****上年度因执业行为受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应当在本栏填写各次处罚(惩戒)时间、原因、种类;涉及合伙人(股东)或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应填列其姓名。
3
附表2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
首席合伙人(签章):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主任会计师)
注:*本表以2014年12月31日为基准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不填本表;本表行数不足时,可自行添加。 **国家/地区填写中国内地、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台湾地区或其他具体国家或地区名称。 ***非注册会计师合伙人(股东)请填写“其他执业资格证书名称”一栏。 ****其他执业资格为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或注册工程造价师。
4
附表3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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