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起诉离婚后经调解,对方还是不同意离婚,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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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起诉离婚后经调解,对方还是不同意离婚,该怎么办,篇一
《女方提出离婚男方不同意怎么办》

女方提出离婚男方不同意怎么办

原文转自续缘婚恋诊疗中心

“当女方提出离婚,男方不同意怎么办?”当看到这个标题的时候,我们感觉有点难过。也许我们并不清楚女方为什么要执意离婚,但是我们一定能够感觉到男方的无奈和对女方的依依不舍。爱情有多种美,但是最能够让人们向往的应该首推白首偕老。

首先,女方要慎重思考,离婚不是小事

女方如果真的想离婚,离婚,无非一纸婚书解除协议就好。但是关键是女方有没有冷静地思考一下,离婚后自己就一定能幸福吗?离婚后自己能够有更好的归宿吗?离婚后就能找到一个比当前的这个男人好几倍的男人吗?离婚后你所认为的当前痛苦真的都能一笔消除吗?如果你只是意气用事要离婚,我们还是建议你:趁着男方不同意,回头是岸。这样男方珍惜你,自己也会给自己台阶下。毕竟中国这个社会传统,一个离了婚的女人,总是让别人另眼相待。而且,如果你有孩子的话,将来对孩子的婚恋观也会有负面的影响。所以,作为女人,希望你能三思而后行。

其次,和男方坐下来好好谈一谈

离婚的原因有千百种。但是如果两个人只要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只要还有一丝在一起的希望,我们认为还是维持现状比较好。毕竟谁也不敢肯定你离婚后的生活就优越于现在?尤其对于女人来说,40岁前你可以我行我素,40岁后,身体素质大不如从前,亲人相继老去,那个时候你还有什么可以依靠?如果男方不是那么的好赌如命,不是你想象的那么不堪,何不给对方一个机会呢?既然选择了对方,就要有责任承担婚姻所带给自己的压力和挑战,如果遇到问题就放弃,那么今后自己也不懂得什么叫真正的勇敢。所以,我们建议和男方坐下来好好谈一谈,如果你觉得对方真的是你无法忍受,那么也要理性地和对方离婚,要和对方商量好,征求对方的同意。

再次,你可以请你们共同的朋友来出面调解

如果你真的决定离婚,你可以请你们共同的朋友来阐述你的立场。但是相信没有一个朋友会劝人离婚的。除非你真的想离婚。如果朋友劝解不成,自己沟通也不行,那么你可以请律师来献策。但是,你费劲千方百计的要离婚,我们都希望你是真正地找到了幸福。要知道天下男人很多,但是真正爱你的男人不多。对于女人来说,婚姻是人生最重要的事情。有什么都不如有一个好男人。拥有的时候,要懂得珍惜。一旦错过,追悔莫及。

婚姻之中的美往往在于相扶到老,这种美不像刚恋爱时候的激情四射可是它靠对彼此的责任心形成了一种永不放弃,温暖人心。所以,离婚从来都不是婚姻的终点。如果每个人都

能保持勇往直前的勇气,那么一定会克服婚姻路上的磨难,构建属于自己的幸福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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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起诉离婚后经调解,对方还是不同意离婚,该怎么办,篇二
《调解离婚和判决离婚有何不同》

调解离婚和判决离婚有何不同?

〖案情介绍〗

原告王某(女)与被告朱某某(男)于1995年定亲,于1996年10月1日登记结婚。1998年12月,生有一子起名朱哓哓。因双方脾气、性格不合,婚后不久双方就闹过离婚,后经人调解和好,但双方经常吵架,甚至互相厮打。在共同生活中相互感觉很累,根本没有幸福可言。1999年年底,王某带孩子离家,2002年5月原告王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确定孩子由母亲抚养。

被告朱某某辩称:原告起诉与事实不符,我们于1995年定亲后就开始同居生活。婚后我只打过原告两次,并非经常殴打原告。希望原告尊重事实,不要把婚姻当儿戏,更不要在被告出国被骗、做生意亏损之际而突然提出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公正、公平处理,我不同意离婚,如法院判决离婚,我要求直接与孩子生活在一起。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5年11月订婚后,共同外出打工,于1996年10月结婚。1998年生有一子。婚前双方交往不多,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又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不久即发生吵打,要求离婚。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吵架,还动手打原告。

本案在调解过程中,被告同意离婚。原告为使女儿有一个更好的成长环境,同意由男方抚养并自愿放弃其婚前财产,一次性给付子女抚养费15万元,系原、被告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被告利益,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离婚协议,调解书内容如下:(1)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2)婚生子女由被告朱某某抚养,原告王某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教育费15万元,王某享有每隔两周的周六或周日探望其女的权利。本项定于调解书生效10日一次性付清。(3)原告王某自愿放弃其婚前财产,该财产归被告所有。

〖评析〗

本案是当事人请求离婚,而人民法院调解结案的案例。调解离婚对当事人有什么好处哪?

所谓调解离婚,是指当事人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中达成离婚协议。协议,包括双方同意离婚,对子女今后的生活的安排、分割财产等内容。人民法院按照离婚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并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离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由于离婚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所以双方当事人一般都能自觉履行。

《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这表明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适用调解程序,其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草率离婚,以及有助于平和、妥善地处理离婚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的问题。由法院进行调解,可以促使双方当事人平息怨恨、减少敌对,对自己的婚姻状况和今后的生活进行充分的考虑,珍惜自己与配偶的婚姻关系。即使经调解后,双方仍然坚持离婚的,也可以调解离婚。

对于调解无效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判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法律的规定作出准予离婚或者不准离婚的判决。一审判决离婚的,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因为,此时判决还没有生效。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依法提出上诉。双方当事人在15天的上诉期内均不上诉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如一方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还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调解书自送达时起生效。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调解书是终审裁决。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知,调解离婚和判决离婚的区别是:调解离婚与判决离婚生效的时间不同:适用调解结案的,调解书自送达之日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解决问题的方法不同:调解离婚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是当事人的一致意见,一般便于执行。而判决离婚的,对以上问题的认定是法院根据事实与法律的规定作出的判断。对判决结果一方不履行时人民法院还要强制执行。当然,遇到调解结案一方不履行时同样适用执行程序。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调解结案还是判决结案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但法律规定允许起诉的除外。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看,调解结案的方式使得离婚当事人能够心平气和地在一起

商讨离婚与否、财产与子女抚养问题,而且双方放弃了积怨,能够设身处地地为子女利益着想,王某自愿放弃婚前财产为的是使女儿有更好的生长环境。这种离婚方式相对于法院强制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以及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对当事人来说,是一个更容易接受的结果。

女方起诉离婚后经调解,对方还是不同意离婚,该怎么办,篇三
《起诉离婚的法律程序及相关疑难》

起诉离婚的法律程序及相关疑难

第一,诉讼费用及财产分割

根据最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如下,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1.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2.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3.债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财产分割问题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

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5.损害赔偿问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分割争议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1条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2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22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1989年11月21日)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

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起诉离婚,从提起离婚诉讼至离婚判决生效,要经历三个必经阶段。

第一阶段:起诉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法庭调查;

2、法庭辩论;

3、法官主持调解;

4、调解无效、判决。

离婚诉讼结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决(调解),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调解)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

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三,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夫妻一方被宣告死亡的,婚姻关系视为终止;被宣告死亡的一方重新出现时婚姻关系自动恢复,但在一方被宣告死亡期间另一方已再婚或再婚又离异、再婚而配偶死亡的,婚姻关系不视为自动恢复。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3.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

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受理,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

第四,子女问题

夫妻离婚,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方和母方都要求随其生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的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二、子女平时随其生活的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三、无其他子女的一方;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五、父方、母方条件相同,可视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的情况,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具有抚育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条件,可作为优先考虑与父或与母方生活的条件。

六、被抚育的子女已满十周岁,应按子女的选择,直接抚养,在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也可以准许。

《未成年人保护法》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妇女权益保障法》

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1.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抚养费给付到子女十八周岁或是可以独立生活为止。 要给子女多少抚养费,怎么计算呢?

对这个问题最高法院有规定,分两情况:“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2.子女户口问题

经法院判决离婚或子女归一方抚养而对方不愿出具户口簿,经派出所调解无效的,离婚当事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凭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移手续。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要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注明分户或迁移情况,并及时通知持原户口簿的一方到派出所办理相关户口注销手续。

3.离婚后对子女的探望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五,妇女权益问题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农村土地承包法》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六,军婚问题与重婚问题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刑法》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法复[1994]10号,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女方起诉离婚后经调解,对方还是不同意离婚,该怎么办,篇四
《离婚诉讼过程中的注意问题》

离婚诉讼过程中的注意问题

1.起诉前五项准备

(1)取得家人的支持

诚如结婚并不是两个人之间的事一样,离婚同样不只是两个人之间的事。家人特别是父母的支持,对于离婚中相关纠葛的处理以及离婚后安稳地度过转折期,对当事者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家人对当事者离婚意愿的支持,并不意味着一起卷入相关的纷争中。实践表明,配偶一方的家人与对方一齐处子对立面,常常会使离婚矛盾进一步扩大,使很多本该能调解解决的离婚争议无法达成。

为此,家人的正确支持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把握:一是对自己的子女提供情感上的疏导,离婚并不是件什么大不了的事;二是寻找适当的时机与对方沟通,从情感上打动对方,协助调解方案的达成;三是当调解无法达成时,从情感上表示理解;四是涉及小孩抚养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2)人身安全的保护

陷于离婚争议中的当事者,情绪的波动往往较大。特别当一方存在家庭暴力倾向,或者是离婚的提起是由于一方存在其他过错时,情绪的对立往往更为突出。在离婚的商谈过程中,常常会出现言语的攻击,甚至简单到一个眼神、一个动作都会被认为是对对方的不屑或侮辱,稍有不慎便会暴力相向。

因而在离婚的商谈过程中,人身安全的保护非常重要。把握此原则,在言语上要尽可能克制,风凉话在这个时候没有任何意义,根本无助于问题的解决。理性的谈判与沟通,更可能促使调解的达成。

一旦出现暴力相向时,要及时的离开现场,或是报警求助。若出现伤情时,则要注意到公安机关验伤,保留相关的诊断证明,以备后用。而实践中一个有趣的结果是,在离婚谈判中出现暴力问题时,民警会促使双方“痛快”地达成离婚协议,以消除双方的矛盾。

(3)分居的审慎选择

在离婚争议中,若商谈根本没有可能,甚至有家庭暴力等危及当事者人身安全情形时,分居不失为一个避免争议扩大的一个有利选择。

但在分居决定做出时,有三个问题需要考虑好:一是婚是否真非离不可了,分居常会使婚姻处于不可调和状态;二是家庭中的财产是否作了相应的保护,比如财产权利凭证、个人贵重物品及衣物要一起带走;三是小孩日后的生活及教育问题是否一并解决了,或是自己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分居之后,居住地址一定要保密,别向对方透露,以免对方不断的骚扰,反倒造成自己居无定所。

(4)对方的极端行为防范

离婚的意思提出后,不愿离婚的一方要么出于和好的考虑,要么出于报复心理,常会作出一些极端的行为。比如以死相逼,甚至以小孩的人身安全相威胁,有的则扬言要向对方或对方的亲属下毒手,或是向公众揭露对方一些隐私等。

对于这些威胁,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对策。对于以自残相威胁者,尽是避免与对方的正面冲突,寻求对方的好友(注意,这个时候对方的亲属不一定能帮上忙,反倒可能令对方亲属产生同仇敌汽情绪)提供帮助,陪伴对方一段时间,自己则选择分居。一段时间之后,此类极端情绪往往能消除。对于扬言威胁对方或对方亲属者,这一类行为看似恐怖,实际最好解决。在自己或亲属收到威胁信息时,及时向警方报案,此类威胁常常能够消除。

对于要向公众揭露自己的隐私者,一方面要妥善地与对方沟通,另一方面则要明确即便对方宣扬也不能改变自己离婚的意愿。

(5)调解方案的积极启动

调解方案的启动,其实是以上四个方面的总括。一个专业的离婚咨询师常常能把握好离婚的调解步骤,即便调解无法达成,但对于双方矛盾的消除,对立情绪的减弱,当事人心理上的疏导,均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调解的实施可以分不同的阶段进行,从离婚的提出,到与对方的详细沟通,再具体到离婚方案的商谈,逐渐推进,不要急于求成。实践证明,离婚方案越早做出让步,越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但不让步,并不意味着不商谈,在协议的签订时仍可以做出让步,以使离婚手续的办理更为顺利。

2.离婚答辩三大智慧

(1)管辖异议的提起与否

在现有的司法体制下,人情官司仍无法避免。打官司先找好法院的情况仍在一定程度上普遍存在。实际上“关系”的疏通并没有多大意义,很多时候给当事人的只是一个心理安慰。只要当事人一再坚持,“关系”给对方的保障往往难以奏效,毕竟法制在逐渐进步。

在离婚诉讼中,对于被告而言,管辖异议的提出有三个方面的意义:一是避免对方先人为主的人情官司,先提出异议争取到心理上的平衡;二是督促法院正确管辖,特别是经常居住地不在户籍所在地时,管辖异议常能获准;三是争取证据取证时间,一般情况下在无特殊情形时,申请延期审理往往不会批准,但管辖异议的提出必然会有一个时间审理。即便当庭驳回,也会有一个上诉期。

(2)离与不离的答辩智慧

在离婚诉讼中,不同意离婚(特别是对于女方而言)常能获得离婚条件上的主动。中国现在的离婚制度,采取的是限制离婚主义,也就是人们通常理解的第一次起诉通常不会判决离婚。而原告起诉离婚,都是想尽早实现离婚的目的,一个很重要的前提是被告要能配合,否则第一次起诉常会被驳回。

在此种情况下,原告要想一次就实现离婚的目的,在财产分割及小孩抚养方面就应做出一定的让步。实践中,被告利用好这一点,在权益上多磨出一些是不难实现的。

(3)要求赔偿的答辩请求

离婚诉讼中不存在反诉的问题,这是与一般的民事纠纷最大的不同。对于财产的分割请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子女抚养费用的要求,均是以答辩的形式做出,并且不存在先行交纳案件受理费的问题。

注意到这一点,不要被原告的诉讼请求所误导。离婚诉讼并不只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应该审被告的答辩请求。

3.庭审策略八个要点

(1)增加诉讼请求

离婚诉讼请求出于策略方面的考虑,既可能是为省案件受理费故意少列财产分割请求,也可能是为给被告一个“烟雾弹”,故意少提诉讼请求,让被告放松警惕,在起诉书中会少列诉讼请求。当然,也可能因财产调查的限制,有些财产如银行存款、股票资金等需要通过法院调查才能知道,不得不少列诉讼请求。为此,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原告可以在庭审结束前的任何时间,向法庭要求增加诉讼请求。

对于诉讼请求的增加,千万不要不好意思为法庭增加麻烦。处理麻烦是法庭的职责所在,当然更为重要的是涉及自己的切身利益。而增加诉讼请求的方式,只需在庭审过程中口头向法庭阐明即可,由书记员作出记录。

若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在法庭第一次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时调解成功,要么是双方和

解,撤回起诉;①要么是达成离婚调解协议。

(2)法庭发言简明扼要

离婚纠纷的特性所在,必然牵涉太多的情感纠葛。无论是原告方,还是被告方,都可能有满腔的抱怨要在法庭上一一抒发出来,并希望法官能充分了解自己的无辜和对方的过错。而法官往往会打断当事人的这种繁复的陈述,要求当事人简明扼要地叙述相关问题。很多当事人一被法官打断,下一步则不知道该说什么了,只得放弃不再陈述。

有经验的律师事先就会告知当事人法庭的庭审步骤,一个完整的庭审过程会有以下十四个步骤,即①原告阐明诉讼请求;②被告答辩;③原告举证;④被告质证;⑤被告举证;⑥原告质证;⑦法官询问原告;⑧法官询问被告;⑨原告及代理人发表第一轮法庭辩论;⑩被告及代理人发表第一轮法庭辩论;⑧原告及代理人发表第二轮法庭辩论;⑩被告及代理人发表第二轮法庭辩论;⑩原告最后陈述;⑩被告最后陈述。

而法官对当事人的询问,一般围绕以下七个方面发问:①双方如何认识;②结婚登记时间;③婚后有无生育子女;④婚后感情如何;⑤双方发生矛盾的原因;⑥有哪些共同财产;⑦有哪些共同债务。

当然,每个法官的庭审方式会有所不同,但都大同小异。当事人针对以上情形,阐述清楚相关问题即可。

(3)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离婚诉讼涉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在庭审之前向法庭提出书面申请,注明拟申请出庭作证证人的具体身份,要证明的内容。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形,常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特别是另一方的过错情况;二是证明双方对外的夫妻共同债务。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常会向法庭提交证人的书面证言,或是向第三人书具的借条等。这些书面证词,在证人不到庭的情况下,一般不会确认效力。而有经验的当事人常因此而拒绝质证。

为此,若证人的证言对本案事实的认定有关键作用,一定要在庭前准备好,并且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别指望法庭会通知当事人是否要申请证人出庭,也别等到下一次开庭时再申请出庭,因为你根本不知道庭要开几次。

(4)申请财产评估或鉴定

对于要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双方争议较大的,则要申请专业机构对财产的价值进行评估。但要注意的是,评估一定要在庭审过程中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否则,自行委托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意义,一般不会被采信,只能是白白浪费评估费。

财产的价值,如房产,可以先至房屋中介公司进行询价。中介公司给出的市场价会略高于评估公司评估的价值。这样,事先做到心中有数,可以避免陷于不必要的争执中,尽可能达成调解为宜。若是出现一方恶意将房产转让或是将财产损坏,为追究对方的赔偿责任,则需要对财产价值作出评估。

(5)申请财产保全

在离婚诉讼中,往往会出现一方故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对此,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就尤为重要。

但并非在离婚诉讼中就一定非采取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不可,毕竟还涉及保全费的交纳及担保财产的提供问题。并且,如若离婚请求未得到法院的支持,则保全亦会随之解除,而之前交纳的保全费由原告方独自承担。

为此,申请财产保全要注意以下三个前提:一是有相对充足的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二是对方有可能在起诉离婚后不在同一个城市生活,以后找对方执行会比较困难;三是对方转移财产后,无稳定的职业及收人,以后不便执行。

(6)申请延期举证

对于一些一时无法取得,但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又非常重要的证据,要在庭审之前就向法庭提出申请延期举证。不要等到开庭后,涉及这方面的证据时再向法庭提出申请。这种情况下常会被法庭驳回,而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向法庭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要说明证据的具体内容,一时无法提供的原因,该证据与本案事实认定的影响。法庭认为确有必要的,会准许延期举证申请,但会有一个期限,到期仍未举出的,视为举证不能。为此,要注意一时不能提供证据只是因为时间上的问题,还是自己无法提供,必要时应及时申请法院协助调查。

(7)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切忌进行人身攻击,情理结合的法庭辩论常能使法官纠正在庭审过程中的一些有偏差的认识。在离婚诉讼中,法官为防止双方矛盾的激化,一般不准许当事人直接向对方发问,而是采取当事人直接陈述相关事实,由法官询问对方所述是否属实的方式来变通。 为此,在法庭辩论之前,若有相关事实需要法庭查清或补充,应及时向主审法官说明,以免遗漏了相关事实。

一般来说,法庭辩论主要围绕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财产如何分割,小孩如何抚养三个方面来进行,生活中的琐碎细节则没有必要再一一列举。我们常要求当事人在这一阶段配合好律师来发言,当事人主要从情的角度来说明自己的观点,而律师则主要从法与理的角度向法庭阐明自己的代理意见。

(8)审阅庭审笔录

庭审笔录是对整个庭审过程的完整记录。一般来说,一份完整的庭审笔录,除了包括前述第(2)点所涉及的十四个庭审步骤的记录外,还有对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身份核实,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告知,以及举证期限、下一次开庭的时间等内容。

由于记录的速度相对于语速而言,肯定要慢,因而书记员在记录的时候常会以缩略或概括的方式记录当事人的发言。稍不注意,甚至有可能将当事人的陈述内容记错的情况发生。因而,在庭审之后一定要认真审阅笔录内容,发现有错记、漏记的地方,要及时要求书记员更正。

不要指望主审法官对整个案件事实都掌握清楚,每个法官都有大量的案件要审理,这个案件庭审结束后紧接着下一个案件又要开庭。等到其抽空制作判决文书时,可能对庭审过程早就淡忘了,庭审笔录则是一个重要的佐证依据。并且,有的合议庭成员并未参与到庭审过程,也只能借助庭审笔录来了解案件事实。若对判决结果不服,需要上诉时,二审法院的法官更是只能从庭审笔录了解案件的事实。为此,庭审笔录的重要性就可想而知了。一般情况下,应在每一页的庭审笔录下签字确认,最后一页还要署上日期。

女方起诉离婚后经调解,对方还是不同意离婚,该怎么办,篇五
《如何打离婚官司》

代理离婚案子需要做的准备工作

第一、了解争议焦点问题

1、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子女抚养问题、抚养费的支付方式等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如果夫妻双方对以上三个焦点问题,能够协商一致,可以直接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方便快捷又节省费用。建议双方提前协商写好离婚协议,并签字确认,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但是有很大一部分离婚争议,男女双方分歧大,不能就离婚协议达成一致,因此会到法院进行诉讼。

如何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及法律依据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第二、案子的整个诉讼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立案材料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一)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起诉状;(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原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四)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离婚必备条件的证据材料;(五)其他主张自己诉讼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最好附上财产清单。

起诉状可套用固定的格式,当事人可委托律师书写也可自行利用网络搜索学习书写,注意写明原、被告住址的邮政编码,以及双方的联系电话、手机,以方便法院与当事人联系。

有些原告深感委屈,满腹怨言,在书写起诉状时大倒苦水,洋洋洒洒几千字,不断重复罗嗦,恨不得把所有委屈都写在诉状上,法官可以体谅这种心情,但是这样写是没有必要的。在正文里,只要简要扼要写明感情不和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就可以了,诉苦不要泛滥,描述不要太多,否则说理不明,层次不强,主次不清,法官看得云里雾里,不知所云,适得其反。

因为离婚纠纷财产争议一并处理,加之法院是按争议财产数额收取费用的,因此,法院会让原告提交财产清单。建议原告不要为了减少诉讼费而伪造或虚报诉讼材料,否则会引起诉讼过程中被动局面的出现。

二、管辖问题

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一般情况下较容易确定,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确定,正常情况下的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地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特殊情况下不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而由原告住

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形是: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

五)、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

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三、法定期限

根据我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以及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离婚官司涉及的法定期限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期限及例外。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该条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上述条件限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一般是指女方有重大过错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情况,如女方与他人重婚、姘居导致怀孕分娩等情况,男方感情上无法谅解,或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男

方感到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2、行使请求撤销协迫婚姻权利的期限。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该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以上所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3、无过错方请求婚姻损害赔偿的期限。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4、因感情不和分居准予离婚的期限。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之一。

5、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期限。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有上述行为的一方可以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6、再次起诉的期限限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受该期限限制。

四、诉讼费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法院退还诉讼费的50%。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五、证据问题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证明其诉讼请求,起诉之前搜集足够的证据是官司胜诉的关键。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注意提供必要的证据:

1、要注意向法庭提供结婚证书、个人身份证,婚前基础状况和婚后感情的证据材料,以及离婚原因等证据材料。因为这些证据材料都对人民法院审查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当事人要注意提供完整真实的材料。

2、提供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必须及时提供证据,以确保自己权益。

对于大多数当事人来说,没有诉讼经验,所以没有收集、整理证据的意识。但法院审理案件,诉讼中心是围绕“证据”进行,没有证据,往往是“有理但打不赢官司”。因此,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收集相关证据,在起诉之前是非常重要的。

六、孩子抚养权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是大部分离婚夫妻首先要考虑的问题,那么如何确定抚养权呢?

根据我国《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夫妻离婚如何确定子女抚养权,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原则:

1、以“最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充分考虑离婚后夫妻双方工作状况、经济收入、居住条

女方起诉离婚后经调解,对方还是不同意离婚,该怎么办,篇六
《离婚的六种调解方法》

离婚的六种调解方法

在引入这篇真实的故事之前,我们先讨论一下人的一生到底是感情重要呢,还是金钱重要呢?个人站立的位臵不同,看待问题的态度和出发点不同,回答这个问题也就不同。金钱和爱情哪个重要?这个问题问的人和讨论的人太多了,当一个女孩在做选择的时候,往往是夹在这两个中间,而且很残酷,而这一选择也注定了她的幸福与否!

下面言归正传,近期,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庆新法庭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何某某,女,现年28周岁,被告蒋某某,男,现年34周岁,男方比女方大6岁。二人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10月5日登记结婚,原告系一名油田工人,家住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家境条件比较好,而被告却来自农村,经过多年的打拼现在在某公司做厨师,虽然挣的不少,但却不是正式工作,正是由于二人的年龄差距及男方的工作问题才导致了本起纠纷的发生。

案子到庆新法庭之后,办案人迅速阅卷,当看到结婚证

时,办案人不解了,怎么10月份才结婚,不到一个月就要离婚呢?到底是怎么回事呢?这里面有没有隐情呢?这个案子深深的在办案人心里印下了一个痕迹。果然,通过庭前调解,事情的真相终于大白了。原来原、被告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女方这次起诉离婚并不是其自己的真实意愿,是受到了其家人的强烈反对才被迫起诉离婚的,其二人夫妻感情非常的好,根本谈不上破裂。

庭前调解时,办案人对原告讲:他曾给一个像原告这样的女孩回答过,钱是身外之物,生不带来,死不带去!没钱不一定不幸福,有钱不一定幸福! 金钱两个人可以共同挣的,而且共同挣来的钱用得开心,共同从苦难中走过来的感情反而珍惜,就算现在穷,只要日子过得去就行,至少和心爱的人在一起,所以最重要的是自己的感情!钱可以再挣,感情可以重来吗?重来的感情还会和以前一样吗?感情可以用钱来买回吗?感情过去了就是过去了,钱没有了可以再挣! 而且真爱难寻!找一个爱自己和自己爱的人更难! 原告听到这一席话后,眼泪流了出来,或许是办案人的话真的打动了她的心。

目前我国离婚案件在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比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根据离婚案件的固有特征,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只有这样才能使离婚案件的处理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结合。 具体到离婚案件,笔者认为可以试用以下几种方法进行调解:

一 、唤起旧情法。即利用夫妻双方对过去共同生活中美好经历的回忆缓和夫妻矛盾,促使双方相互谅解,共同向和好方向转化。

二、消除隔阂法。夫妻间缺乏信任,相互猜疑是双方发生矛盾的主要根源之一。该方法就是利用证据来消除双方的怀疑,这类离婚大都存在一方心胸狭窄,缺乏气度,往往为了一些捕风捉影的小事而耿耿于怀,所以法官应着重从消除疑心来促成双方和好。

三、打破幻想法。消除当事人不正当的离婚企图,打破再婚的幻想。

四、真情打动法。即唤起当事人的家庭观念、儿女情长,促使当事人留恋和维系夫妻感情。

五、批评教育法。即对有缺点、错误的当事人进行适当批评教育,促使其悔过,达成和解。

六、“冷处理”法。即在一定的时间内采取“拖”的办法,使当事人正在冲动的情绪降温,从而能重新冷静地考虑离婚问题。

其实办案人针对这起特殊的离婚案件专门采取了特殊的调解方式--真情打动法,面对原告此时此刻内心的矛盾,办案人看透了女方的内心苦闷世界,通过提高其自信心,对其给予支持,来改变她的内心想法,最终本案已双方当事人和好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总之,法官做为裁判者、做为社会矛盾的斡旋者,应充分利用自己的聪明才智,依照法律规定,根据离婚案件的特点,有针对性的、恰如其分地利用上列一种或几种方法来调处离婚案件,从而提高离婚案件的和好率,真正达到案件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结合。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女方起诉离婚后经调解,对方还是不同意离婚,该怎么办,篇七
《法院离婚案件调解程序》

法院离婚案件调解程序

一、离婚调解程序、法院调解离婚

1、离婚调解是处理婚姻纠纷行之有效的重要方式。

2、离婚调解分为有关部门对的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人民法院对离婚纠纷的调解(离婚诉讼中的调解)。

3、当事人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离婚时(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在起诉要求决离婚之前,必须先向法院提出调停的申请,进行调解,调解离婚成立,出调解书,称为调停离婚。

4、离婚调解指以协助当事人正确处理离婚纠纷为宗旨而进行的调解,就调解的内容而言,可分为调和和调离.

5、在实践过程中,一般都以调和为侧重点,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6、离婚案件调解方法

1)批评教育法;

2)矛盾缓和法;

3)心理疏导法;

4)合力调解法。

7、离婚调解应注意问题

1)要认识到审理中调解方法的重要性;

2)要根据离婚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离婚调解;

3)要把握好调解的时机。

二、离婚案件调解、常见离婚纠纷及其调解办法

1、因包办、买卖婚姻引起的离婚纠纷。

在调解中发现包办、买卖他人婚姻的人,要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报告人民法院依法处理。若因买卖婚姻造成当事人一方生产注活严重困难的,可通过调解使接受财中酌情返还。

2、因封建思想严重引起的离婚纠纷。

对个别夫权思想特别严重的,要支持女方的合理要求,从保护妇女儿童利益出发,可以调解双方离婚或建议男方单位给其以适当的处分,对夫权思想特别严重,并因此而引起严重后果

和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支持女方诉诸人民法院。

3、因一方喜新厌旧引起的离婚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支持受—害者向司法机关起诉,依法追究犯罪者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4、因经济问题弓离婚纠纷。

如因对方好逸恶劳或一贯不务正业,不好好生产,又不顾家庭及子女生活的,应对有错一方进行批评教育,如坚持不改、又无和好可能的,也不要勉强调解和好。

5、因个性不合或家务琐事引起的离婚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这类纠纷时,应针对他们的矛盾实质,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并以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作为原则合理安排家务和子女教育等问题,处理好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其它生产琐事。

6、因草率结婚引起的。

调解委员会应支持受骗一方的正当要求;骗婚的一方要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手段恶劣的,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或由人民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

7、由于一方患精神病或劳改、劳教引起离婚纠纷。

调解这类纠纷,如能动员对方不离婚,会有利于劳教人员和犯罪分子的改造。 深圳律师咨询:黄华律师(12年律师经验) 深圳法律咨询:13242966417 深圳市律师事务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 深圳律师咨询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

女方起诉离婚后经调解,对方还是不同意离婚,该怎么办,篇八
《如何起诉离婚》

如何起诉离婚

如何起诉离婚,应提供哪些证据?

当夫妻双方之间不能就离婚事项达成一致或者虽然愿意离婚、但未能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一方或双方要求离婚的,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起诉条件

离婚起诉的前提:必须是双方领有结婚证或者已构成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男方不得起诉的情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上述规定不予受理 。

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应到哪个法院起诉离婚呢?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具体情形有:

(1)在一般情况下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即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下列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⑴、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⑵、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

⑶、被告在劳动教养的;

⑷、被告被监禁的。

(5)如果配偶是军人(非文职),自已不是军人,应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配偶是文职军人,应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离婚应提供哪些证据?

起诉离婚提供的证据可包括:

(1)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

(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5)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6)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

(7)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

(8)双方经济状况。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证据材料。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10)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11)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

离婚诉讼有无必要聘请律师?

有些人查看了一些婚姻法律知识或者阅读了一些书籍,就自认为自己足可出庭应对,不必聘请律师。这其实是危险的尝试,以自己的权利作赌注。实际上,专业知识和诉讼技巧决非一朝一夕所能掌握,一个你不注意的细节可能就是案件的关键,而诉讼程序、举证技术和决窍、询问应答技巧、随机应变能力

等也非专业人士所能把握。为了更好地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有必要委托律师代理。 那么,应委托什么样的律师呢?我们的建议是:聘请有丰富实践经验、资深的婚姻法专业律师将会更好地维护你的权益。 当然,如果事实清楚,对离婚、财产分割、共同债务、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等各方面都没有争议的话,也可以不必委托律师代理。

离婚财产分割注意问题

现在家庭收入已不单单是工资条上的数字了,像股权、经营权以及知识产权中财产性收益,在不少家庭已不鲜见。因而,离婚案件财产纠纷越来越复杂。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婚姻家庭领域里的财产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越来越复杂,财产种类、财产争执标的额和过去不可同日而语,在有的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数额达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当夫妻感情破裂时,对财产的争执往往寸金不让。

“感情没了,后面的事就冷酷得像一场阴谋”,其实这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如何正确处理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涉及到一些财产收益的法律确定,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一、财产分割协议不能随便反悔现在,不少夫妻为避免法庭上的“唇枪舌剑”,愿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尤其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今年10月1日实施,自愿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不用再尴尬地找单位开证明,离婚登记将会成为更多人的选择。但问题是,有的人在登记离婚后,不主动履行离婚协议,或拿到离婚证后又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比如,有的当事人在登记离婚时,约定房屋由一方居住,另一方在三个月内搬出。可离婚后另一方却“按兵不动”,迟迟不愿按协议履行。遇到这种情况,一方当事人可根据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协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签订协议并非儿戏,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为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判定双方履行协议。还有一种情况,当初离婚登记时心甘情愿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比如有的人为了尽快离婚,表示愿意放弃所有的财产。离婚后却反悔了,越想心里越不平衡,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针对这种情况,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离婚后一年内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经审理未发现离婚分割财产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的,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首先将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定位为民事合同。既然属于民事合同,对双方就有一定的约束力,不能随便反悔;其次规定了时间限制,限于离婚后一年内,超过这个时间则不予保护;最后规定了支持当事人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诉讼请求的几种情况,即离婚分割财产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除此以外,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也就是说,重新分割财产的条件是比较严格的,况且对“欺诈、胁迫、重大误解”行为的举证也比较困难。故当事人在登记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上,要明白一旦在协议上签了字,协议就有了法律效力,所以订协议要三思而后行,切忌一时意气用事。

二、离婚财产分割不是逃债“法宝”一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买了一辆高级轿车,后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这笔债务还没有清偿。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所有的财产归女方,而男方承担债务。当债权人向男方主张债权时,男方却说自己没有偿还能力。在实际生活中,类似夫妻恶意逃债的问题已多有出现。为了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专门规定:“当事人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就财产分割的处理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离婚时无论当事人如何约定或人民

法院如何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内部有约束力。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夫妻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任何一方进行清偿。针对此案,男方没有偿还那辆高级轿车债务的能力,债权人还有权向女方要求清偿。

三、明确房屋所有权以免日后起纠纷住房问题关系到一个人的基本生存条件,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离婚双方对房屋争执不下,也是可以理解的。怎样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有章可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几个方面: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房屋,虽产权办在一方名下,仍属夫妻共有 “双方争议房屋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取得所有权,产权证办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非常普遍,房屋虽然是一方婚前承租其单位的,产权证也是办在一方名下,但不能就此认定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因为双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房屋所有权,买房的价款往往也是在夫妻双方的工龄等因素上确定的,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公平。当然,除非双方已有其他约定。对单位福利分房,离婚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按市价评估后双方竞价取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根据有关福利政策购买房屋取得所有权,离婚时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由取得房屋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双方均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在评估基础上由双方竞价取得。”这是考虑到,购买单位福利分房与购买商品房之间价格差距甚大,如果离婚时一方取得房屋,仅仅给另一方当初购买福利分房一半价格的补偿,显然是不公平的。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以评估的价格为基础来处理房屋问题,可能相对公平一些。审判实践证明,在双方都想要房的情况下,通过竞价方式解决此类纠纷的效果比较好。父母购买的房屋让小夫妻居住,分情况可视为对子女个人赠与或对夫妻双方赠与“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有证据证明房屋为赠与夫妻双方的情况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夫妻双方购置的房屋,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有证据证明为赠与一方的情况除外。”

从此项规定来看,父母出资购房让儿女住,最好先写下字据,或做公证,说清楚该房屋是给自己孩子的还是给孩子及其配偶双方的,以免日后产生纠纷。如果不事先说明,就可能被视为小夫妻共同取得。

女方起诉离婚后经调解,对方还是不同意离婚,该怎么办,篇九
《离婚调解 论文》

论离婚诉讼调解

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法院 黄志兴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作者简介:

黄志兴,男,1987年6月3日出生,大学本科学历,现任平远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助理法官,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常接触民事调解工作。

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作者签名: 黄志兴 日期:2011-5-30

论离婚诉讼调解

论文提要:

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所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更重视调解工作。调解作为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它在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使当事人和好方面起着重要作用,而对于不能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通过调解也能减轻当事人之间的痛苦,减少对子女的伤害和对社会的危害。因此,深入了解和研究离婚诉讼调解,有利于进一步实现离婚诉讼调解的价值,而做好诉讼案件的调解工作,不仅要求法官具备广博的知识,缜密的思维,丰富的实践经验,还要求法官注意掌握和运用调解的方法、技巧及调解的灵活性,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能动地为纠纷的调解服务,努力促成协议的达成,提高调解的成功率。全文共6129字。

以下正文:

该篇论文围绕笔者亲身担任书记员的一宗离婚案件展开,旨在探究离婚诉讼调解背后的价值及总结离婚诉讼调解的方法、技巧。

一、一宗真实的离婚诉讼案例引发的离婚诉讼调解思考。

2010年10月30日,梅州市平远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宗离婚诉讼案件。提出离婚申请的是婚姻关系中的男方饶某,他在起诉状中写道,他和女方丘某的婚姻关系有长达6年的时间属于名存实亡,自2004年底起住所在平远县差干镇湍溪村的一对夫妻饶某和丘某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至今,期间双方缺少交流,充满猜疑和矛盾,双方曾多次承认感情已经破裂,但看在自己读高中儿子的份上,才勉强维持至今,但女方丘某扣押了饶某的身份证的行为,导致饶某的生活、工作非常不便,忍无可忍的饶某才向法院起诉离婚。受理案件后,我们第一时间向女方丘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告知饶某起诉离婚事由,丘某当即表示自己也有离婚的意向,但碍于父母的压力而不同意离婚,丘某的父母提出的离婚条件是饶某赔偿丘某十万元青春损失费,并说如果

拿不到十万元就离婚,他们将以死表示抗议。而男方饶某则表示目前按他的经济能力,他最多只能赔偿一万元给丘某,其余儿子的生活费、教育费他会按月履行,一次性要补偿10万,对他而言简直是天文数字,他还放出狠话“一审离不了,我就不信6个月后的二审还离不了”。

这宗离婚诉讼纠纷的主要矛盾点是婚姻双方当事人都想离婚,但是女方丘某的父母强烈反对其女儿的离婚行为,并以死相要挟。

眼看这宗离婚诉讼进入僵局,已经看不到能成功调解的迹象,但平远县人民法院院长郭广善曾多次强调民事调解的重要性,特别是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的离婚诉讼调解,离婚诉讼调解在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使当事人和好方面起着重要作用,而对于不能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通过调解也能减轻当事人之间的痛苦,减少对子女的伤害和对社会的危害。因此,深入了解和研究离婚诉讼调解,有利于进一步实现离婚诉讼调解的价值。

二、离婚诉讼调解的含义

调解是最典型的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它在程序法的发展中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并且包含着自身程序化的契机,卢曼指出,在原始社会中,调解是争取自力救济的合法性和时间的简单程序。而在调解程序发展的高级阶段,已经产生了当事人在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前提下强调自己的主张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并且服从合乎正义的判断的论证样式。在现代化过程中,调解的制度化水平得到提高,荷兰的劝解官制度、法国的复合调解制度、日本的调解法等,就是著名的事例。总之,调解程序存在着非形式主义的特点与形式化的发展倾向之间的紧张。正是由于这种紧张状态的持续,使得调解既可以弥补审判的不足,同时也有助于国家法的发展。调停程序的最重要的原理贡献是:非对抗性辩论的步骤和方法、承认复数的正确法律判断并存的观念、对未来事实关系的统筹考虑、更为彻底的当事人主义等。 季卫东著,《法制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29-30页。

离婚诉讼调解,是指离婚诉讼中,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由离婚诉讼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纠纷的一种必经程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特别强调离婚审判中的调解工作。根据我国婚姻法第犯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己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里足以证实调解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离婚诉讼的调解,依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而定,既可以由合议庭主持,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在司法实践当中,还可以由人民法院委托的单位、组织、当事人的亲友或代理律师主持。

三、离婚诉讼调解的价值

1、调解解决离婚诉讼纠纷有利于社会稳定。

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婚姻关系的破裂对家庭的影响非常的大,离婚后的男女双方都会受到或多或少的歧视,特别是在相对落后的乡村地方。而离婚产生的负面影响最大的还是离婚家庭的小孩,他们容易在父母离婚后因心理扭曲而产生自卑、自闭等毛病,更有甚者走上犯罪道路。调解作为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它在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使当事人和好方面起着重要作用,而对于不能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通过调解也能减轻当事人之间的痛苦,减少对子女的伤害和对社会的危害。

2、调解解决离婚诉讼纠纷具有简易快捷性。

离婚诉讼调解不必严格按照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循序渐进的进行。在程序上,调解显得疏松、随和,时间安排上也比较自由。比如,在开庭进行调解时,可以不要求具备某种严格的形式,这样法官以调解方式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纠纷要比判决方便得多,在制作法律文书方面也更简单、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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