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企业会计制度

| 会计硕士 |

【www.guakaob.com--会计硕士】

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
流通企业会计制度(一)

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

一、总说明

(一)为了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商品流通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 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从事商品流通的独立核算的企业 ,包括商业、粮食、物资供销、供销合作社、对外贸易、医药(石油、烟草)商业、图书 发行等企业。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 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 、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 会计电算化。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 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 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 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8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内报 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 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 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 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一、资产类

顺序号 编号 名称 页数

1 101 现金 7

2 102 银行存款 7

3 109 其他货币资金 10

4 111 短期投资 11

5 121 应收票据 12

6 122 应收帐款 13

7 125 坏帐准备 15

8 126 预付帐款 15

9 129 其他应收款 16

10 131 商品采购 16

11 135 库存商品 18

12 141 受托代销商品 21

13 143 商品进销差价 22

14 144 商品削价准备 23

15 145 加工商品 24

16 147 出租商品 25

17 149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26

18 151

19 155

20 157

21 159

22 161

23 165

24 171【流通企业会计制度】

25 175

26 176

27 179

28 181

29 185

30 191

二、负债类

顺序号 编号

31 201

32 203

33 204

34 206

35 209

36 211

37 215

38 216

39 221

40 225

41 229

42 231

43 245

44 251

45 261

【流通企业会计制度】

46 271

三、所有者权益类材料物资 包装物 低值易耗品 待摊费用 长期投资 特准储备物资 固定资产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清理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递延资产 待处理财产损溢 名称 短期借款 应付票据 应付帐款 预收帐款 代销商品款 其他应付款 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应交税金 应付利润 其他应交款 预提费用 特准储备资金 长期借款 应付债券 长期应付款 27 28 30 32 32 35 35 38 38 39 41 42 43 页数 44 45 45 46 47 47 48 49 49 51 51 52 52 53 53 55

顺序号 编号 名称 页数

47 301 实收资本 56

48 311 资本公积 57

49 313 盈余公积 59

50 321 本年利润 59

51 322 利润分配 60

四、损益类

顺序号 编号 名称 页数

52 501 商品销售收入 61

53 507 销售折扣与折让 63

54 511 商品销售成本 64

【流通企业会计制度】

55 517 经营费用 65

56 521 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66

【流通企业会计制度】

57 531 代购代销收入 66

58 541 其他业务收入 67

59 545 其他业务支出 67

60 551 管理费用 68

61 555 财务费用 69

62 557 汇兑损益 70

63 561 投资收益 71

64 571 营业外收入 71

65 575 营业外支出 72

附注:

一、上列会计科目,企业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可以不

设。

二、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设下列会计科目:

1.企业有调进外汇业务的,可增设“外汇价差”科目。

2.企业如发行一年期以下的短期债券,可增设“应付短

期债券”科目。

3.企业还有未包括在会计科目表内的其他资产和其他

负债,可增设有关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三、企业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置一些表外科目,如

“外汇收入”“外汇支出”“外汇额度”“外商来料”“临时租入固

定资产”等。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企业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单独设置“备用

金”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 科目。

三、企业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 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 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有外币现金的企业,应分别人民币现金和各种外币现金设置“现金日记帐”进行明细 核算。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企业如有存入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也在 本科目核算。

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国际信用证存款等,在“其他货币 资金”科目核算,不记入本科目。

二、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 提取和支付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 ,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企业帐 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 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有外币存款的企业,应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进行明细 核算,或增设“外汇存款”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并登记外国 货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帐户的增加、减少,一律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 。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时,可按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 下同)作为折合率,也可按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合率。月份或季度 、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外币帐户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帐户 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帐户人民币余额与原帐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 处理。

外币现金以及外币结算的各项债权、债务,均应比照银行存款的方法记帐。

五、有在外汇调剂市场买入外币的企业,买入外币取得的外币存款仍应按国家外汇牌 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外汇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增设“外汇价差”科目核算。 买入外币时,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借记本科目(××外币户)(同时登记外币 金额和折合率),按照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借记“外汇价差”科目,按照实际 支付的款项,贷记本科目(人民币户)。用买入的外币购买物资、支付费用,应分摊的外 汇价差,借记有关物资、费用科目,贷记“外汇价差”科目;用买入的外币偿还债务,按 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借记有关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偿还债务应分摊的外汇 价差,借记“在建工程”“汇兑损益”科目,贷记“外汇价差”科目。

在外汇调剂市场卖出的外币,减少的外币存款仍应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 ,实际取得人民币与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的差额,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卖出的 外币如为自调剂市场买入的,应冲销“外汇价差”科目,如有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卖出的外币如为其他来源取得的,应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企业如在外汇调剂市场购入外汇额度支付的人民币,也在“外汇价差”科目核算。购 入外汇额度再出让时,取得的收入应先冲减外汇价差,差额部分列入汇兑损益。企业留成 外汇额度调剂收入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第109号科目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等各 种其他货币资金。有境外往来结算业务的企业,发生的信用证存款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外埠存款是指企业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 款项。企业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采购地开立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科目。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帐单等报销凭证时,借记“商品采购”等科目,贷记 本科目。企业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当地银行时,根据银行的收帐通知,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银行汇票存款是企业为取得银行汇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在填送“ 银行汇票委托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委托书存根 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使用银行汇票后,应根据发票帐单及开户 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等有关凭证,经核对无误后,借记“商品采购”等科目,贷记本 科目;如有多余款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 记本科目。

四、银行本票存款是企业为取得银行本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向银行提交 “银行本票申请书”,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 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付出银行本票后,应根据发票帐单等有关 凭证,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因本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要求退款时,应填制 进帐单一式两联,连同本票一并送交银行,然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帐单第一联,借 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国际信用证存款是企业存入中国银行信用证保证金专户的款项。企业向银行提交 “信用证委托书”委托银行对境外供货单位开出信用证时,根据开户行盖章退回的委托书 回单,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境外供货单位信用证结算凭证及所付发 票帐单,经核对无误后,借记“商品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接到银行收帐通知,将 未用完的信用证保证金余额转回银行结算户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企业同所属单位之间和上下级之间的汇、解款项,在月终时如有未到达的汇入款 项,应作为在途货币资金处理。根据汇出单位的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到 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国际信用证存款”“在 途资金”等明细科目,并按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本票或国际信用证的收款单 位和在途资金的汇出单位等设置明细帐。

第111号科目 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如各 种股票、债券等,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它投资。

二、企业购入的各种股票和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 款”科目。

企业购入股票,如在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已宣告发放但未支取的股利,作为应收款

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
流通企业会计制度(二)

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流通企业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波鸿集团(以下简称集团)下属商品流通

企业财务行为,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所属的从事商品流通活动的独立

核算的所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各种经济性质和组织形式的商业、粮食、外贸、供销合作社、图书发行、物资供销企业以及以从事商品流通活动为主营业务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

政机关提交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本的复印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应当在依法

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企业终止清算后,应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供注销手续的复制件。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

理基础工作,严格执行集团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

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企业财务部门应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做好各项财务收支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有效利用企业的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企业设立时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法定的资本金即注册资金,包括法人和个人等投入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为集团下属其他法人单位或集团外的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第七条、企业根据集团董事会的决议可以采取吸收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或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

企业资本金可以一次或分期筹集。一次筹集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筹足;分期筹集的,第一次筹集的资金不得低

于投资者认缴出资的15%,并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由于投资者在出资过程中违约,致使企业无法按期足额筹集资本金的,企业应当依法追究投资者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以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投资的, 其所占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注册资金的20%。因情况特殊,需超过20%的,应当经集团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注册资金的30%。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九条、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应当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条、企业对资本金依法享有经营权,可用于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占用和对外投资等。

第十一条、在经营期内,投资者对其投入企业的资本金,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十二条、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即为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

投资者对企业的净资产按其出资比例或合同、协议规定享有所有权并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十三条、企业的公积金包括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包括:在筹集资本金过程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认缴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及可转换为股本的溢价净收入等;资本金汇率折算差额;企业因分立、合并、变更和投资时资产评估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资产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接受捐赠的现金、其他资产以及按国家规定应计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款项。

盈余公积金包括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等。

资本公积金按照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盈余公积金按规定可用于弥补企业亏损,也可转增资本金。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后留存企业的部分以不少于注册资金的25%为限。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企业的负债包括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

(一)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或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应付长期款项等。

(二)流动负债是指在1年内或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短期债券、应付的帐款、预收货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预提费用、其他应付款等。

第十五条、各项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均应按实际发生额核算。已经发生而数额尚未确定的负债,应当根据有关凭证合理预计,待实际数额确定后再行调整。

第十六条、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
流通企业会计制度(三)
【流通企业会计制度】

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

1992年12月30日 财政部(92)财会字第69号文发布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商品流通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定了《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有从事商品流通活动的独立核算的企业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们。 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一、总说明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三、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附录: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一、总说明

(一)为了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商品流通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入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从事商流通的独立核算的企业,包括商业、粮食、物资供销、供销合作社、对外贸易、医药(石油、烟草)商业、图书发行等企业。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薄,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薄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慎科目名称。

目 录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8天内报生,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甚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入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入员)和会计主管入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五)本制度由中华入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附注:

一、上列会计科目,企业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可以不设。 二、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设下列会计科目: 1、企业有调进外汇业务的,可增设“外汇价差”科目。

2、企业如发行一年期以下的短期债券,可增设“应付短期债券”科目。

3、企业还有未包括在会计科目表内的其他资产和其他负债,可增设有关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三、企业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置一些表外科目,如“外汇收入”、“外汇支出”、“外汇额度”、“外商来料”、“临时租入固定资产”等。

(二)会科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企业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入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有外币现金的企业,应分别入民币现金和各种外币现金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企业如有存入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国际信用证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记入本科目。

二、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付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日。

三、企业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入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企业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有外币存款的企业,应分别入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或增设“外汇存款”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入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帐户的增加、减少,一律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入民币记账。外币金额折合为入民币记账时,可按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也可按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合率。月份或季度、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外币帐户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入民币,作为外币账户的期末入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账户入民币余额与原帐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外币现金以及外币结算的各项债权、债务,均应比照银行存款的方法记账。

五、有在外汇调剂市场买入外币的企业,买入外币取得的外币存款仍应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入民币记账,外汇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增设“外汇价差”科目核算。买入外币时,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入民币,借记本科目(xx外币户)(同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按照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借记“外汇价差”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贷记本科目(入民币户)。用买入的外币购买物资、支付费用,应分摊的外汇价差,借记有关物资、费用科目,贷记“外汇价差”科目;用买入的外币偿还债务,按外汇牌价折合的入民币,借记有关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偿还债务应分摊的外汇价差,借记“在建工程”、“汇兑损益”科目,贷记“外汇价差”科目。 在外汇调剂市场卖出的外币,减少的外币存款仍应接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入民币记账,实际取得入民币与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入民币的差额,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卖出的

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
流通企业会计制度(四)

[篇一: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商品流通企业财务行为,促进商品流通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品流通活动的独立核算的所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各种经济性质和组织形式的商业、粮食、外贸、供销合作社、图书发行、物资供销企业以及以从事商品流通活动为主营业务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本的复印件。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应当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企业终止清算后,应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供注销手续的复制件。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企业财务部门应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各项财务收支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有效利用企业的各项资产,经常委托他人代销商品或为他人代销商品,还需设置“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款”、“受托代销商品”账簿。另外可根据企业业务量大小和业务需要增删需设置的总账账簿。

3、明细分类账的设置

根据增设的总账账簿,我们还应增设相关明细账簿,如“在途物资”明细账,可按客户名称设置;“库存商品”明细账,反映商品的手法结存情况,可按商品的种类、名称、规格和存放地点设置,要求采用数量金额核算法。在按实际成本计算已销商品成本时,库存商品的发出可按个别计价法(分批实际成本计价)、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进销差价和毛利法。如果企业是商品零售企业,还需设置“商品进销差价”明细账,该账户因是“库存商品”的调整账户,所以它的明细账的设置口径应与“库存商品”明细账一致。“经营费用”作为反映商品流转整个经营环节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应按费用的种类,如运输费、装卸费、整理费、广告费等分类反映。

“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可以按商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或不同的销售部门设置。商品流通企业明细账的设置,除了上述明细账外,其余与工业企业明细账的设置相同。

4、其它问题

因商品流通企业存在较之服务业不同的成本计算问题,所以为了便于成本计算需要外购或自制许多计算用表格,所以在建账时也要有所准备,否则到月末结账时会手忙脚乱,如已销商品进销差价计算表、商品盘存汇总表、毛利率计算表等。

[篇四: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商品流通企业财务行为,促进商品流通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品流通活动的独立核算的所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各种经济性质和组织形式的商业、粮食、外贸、供销合作社、图书发行、物资供销企业以及以从事商品流通活动为主营业务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本的复印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应当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企业终止清算后,应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供注销手续的复制件。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企业财务部门应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各项财务收支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有效利用企业的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企业设立时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法定的资本金即注册资金,包括国家、法人个人和外商等投入的资本金。

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本企业职工以其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为国外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

第七条、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吸收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或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

企业资本金可以一次或分期筹集。一次筹集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筹足;分期筹集的,第一次筹集的资金不得低於投资者认缴出资的15%,并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由於投资者在出资过程中违约,致使企业无法按期足额筹集资本金的,企业应当依法追究投资者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以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投资的,其所占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注册资金的20%。因情况特殊,需超过20%的,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注册资金的30%。

企业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九条、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应当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条、企业对资本金依法享有经营权,可用於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占用和对外投资等。

第十一条、在经营期内,投资者对其投入企业的资本金,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中外合作企业按合同中约定在合作期内一方先行收回投资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企业的债务责任。在缴纳所得税前收回投资的,须报经主管部门财政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即为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

投资者对企业的净资产按其出资比例或合同、协议规定享有所有权并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十三条、企业的公积金包括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包括:在筹集资本金过程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认缴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及可转换为股本的溢价净收入等;资本金汇率折算差额;企业因分立、合并、变更和投资时资产评估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资产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接受捐赠的现金、其他资产以及按国家规定应计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款项。

盈余公积金包括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等。

资本公积金按照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盈余公积金按规定可用於弥补企业亏损,也可转增资本金。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后留存企业的部分以不少於注册资金的25%为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企业的负债包括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

(一)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或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应付长期款项等。

(二)流动负债是指在1年内或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短期债券、应付帐款、预收货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预提费用、其他应付款等。

第十五条、各项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均应按实际发生额核算。已经发生而数额尚未确定的负债,应当根据有关凭证合理预计,待实际数额确定后再行调整。

第十六条、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第三章流动资产

第十七条、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收入做到日清月结,确保现金的帐面余额与库存金额核对相符,银行存款与银行对帐单金额核对相符。

第十九条、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货款、待摊费用、应收政策性补贴、其他应收款项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其中,应收票据按照面值计价,发生的贴现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第二十条、企业可按月预提坏帐准备金,於年度终了再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5‰清算,计入当期费用。未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据实计入当期费用。

企业当年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上一年计提的坏帐准备金部分,计入当期费用;少於上一年计提的坏帐准备金部分和收回已核销的坏帐时,冲减当期费用。

坏帐准备金的具体提取比例,由企业根据预计出现的坏帐情况在规定的范围内自定。

[篇五: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商品流通企业财务行为,促进商品流通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品流通活动的独立核算的所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各种经济性质和组织形式的商业、粮食、外贸、供销合作社、图书发行、物资供销企业以及以从事商品流通活动为主营业务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本的复印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应当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企业终止清算后,应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供注销手续的复制件。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企业财务部门应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各项财务收支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有效利用企业的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企业设立时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法定的资本金即注册资金,包括国家、法人个人和外商等投入的资本金。

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本企业职工以其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为国外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

第七条、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吸收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或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

企业资本金可以一次或分期筹集。一次筹集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筹足;分期筹集的,第一次筹集的资金不得低於投资者认缴出资的15%,并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由於投资者在出资过程中违约,致使企业无法按期足额筹集资本金的,企业应当依法追究投资者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以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投资的,其所占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注册资金的20%。因情况特殊,需超过20%的,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注册资金的30%。

企业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九条、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应当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条、企业对资本金依法享有经营权,可用於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占用和对外投资等。

第十一条、在经营期内,投资者对其投入企业的资本金,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中外合作企业按合同中约定在合作期内一方先行收回投资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企业的债务责任。在缴纳所得税前收回投资的,须报经主管部门财政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即为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

投资者对企业的净资产按其出资比例或合同、协议规定享有所有权并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十三条、企业的公积金包括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包括:在筹集资本金过程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认缴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及可转换为股本的溢价净收入等;资本金汇率折算差额;企业因分立、合并、变更和投资时资产评估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资产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接受捐赠的现金、其他资产以及按国家规定应计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款项。

盈余公积金包括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等。

资本公积金按照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盈余公积金按规定可用於弥补企业亏损,也可转增资本金。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后留存企业的部分以不少於注册资金的25%为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企业的负债包括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

(一)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或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应付长期款项等。

(二)流动负债是指在1年内或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短期债券、应付帐款、预收货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预提费用、其他应付款等。

第十五条、各项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均应按实际发生额核算。已经发生而数额尚未确定的负债,应当根据有关凭证合理预计,待实际数额确定后再行调整。

第十六条、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第三章流动资产

第十七条、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收入做到日清月结,确保现金的帐面余额与库存金额核对相符,银行存款与银行对帐单金额核对相符。

第十九条、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货款、待摊费用、应收政策性补贴、其他应收款项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其中,应收票据按照面值计价,发生的贴现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第二十条、企业可按月预提坏帐准备金,於年度终了再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5‰清算,计入当期费用。未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据实计入当期费用。

企业当年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上一年计提的坏帐准备金部分,计入当期费用;少於上一年计提的坏帐准备金部分和收回已核销的坏帐时,冲减当期费用。

坏帐准备金的具体提取比例,由企业根据预计出现的坏帐情况在规定的范围内自定。

第二十一条、存货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销售、耗用而储备的商品、材料物资、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储备或加工的商品、材料物资等视为企业的存货;企业代其他单位销售、储备或加工的商品、材料物资等不作为企业的存货。存货按下列原则计价:

购入的,商品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即商品进价成本计价;材料物资、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按原始进价加由企业负担的可直接认定的运杂费等计价;

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净支出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加工费、缴纳的税金以及扣除加工过程中的有关收入后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没有同类存货的,按照市价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报关单等所列金额加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有关协议或按市价计价。

各种存货销售或领用时,企业可分别选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毛利率法等确定其成本。企业可根据存货的特点,选用不同计价方法,同一种存货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二条、存货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於盘盈、盘亏及毁损、报废的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处理: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和毁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於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三条、企业可按月预提商品削价准备金,年末再按库存商品余额的3━5‰清算,计入当期商品销售成本。

商品削价准备金专项用於弥补商品削价损失(指商品销价低於进价的损失)。使用时作抵扣削价商品的进价处理。

第四章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於经营主管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应划分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分别核算。

第二十五条、企业固定资产的计价:

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购入价加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装卸、安装、调试、保险等费用计价,国外购入的还包括进口税金。

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过程中的实际净支出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固定资产原值,加上改扩建发生的实际净支出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或按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规定的价款加企业负担的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计价。

接受捐赠、从境外调入或引进的固定资产,以所附单据确定的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所附单据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市场价格计价。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企业可依法对固定资产进行有偿转让、出租、变卖、抵押借款、对外投资。企业兼并、投资、变卖、租赁、清算时,固定资产应依法进行评估。

第二十六条、在建工程支出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或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在尚未交付使用前发生的支出,包括工程设备、材料等专用物资、预付工程价款、未完工程支出等。在建工程支出按实际成本计价。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提的折旧。

在建工程完工以前因试营业发生的营业收支,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的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未完工程支出。单项工程报废或毁损的净损失,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在投入使用后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八条、企业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季节性停用、修理停用的设备;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提折旧:未使用、不需用的机器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以前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应采用平均年限法,即直线法或工作量法。商品检测设备、电子计算机及经财政部批准的部分设备也可选用加速折旧法即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企业应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附后)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固定资产目录和折旧年限。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的应提折旧额一般按照固定资产的原值、预计残值率和分类年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的预计残值率为固定资产原值的3━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方法: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二)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方法:

1、按照行驶里程计算折旧:

单位里程折旧额=[原值×(1━预计残值率)]/总行驶里程

2、按照工作小时计算折旧:

每工作小时折旧额=原值(1━预计残值率)/总工作小时

3、按照台班计算折旧:

每台班折旧额=原值(1━预计残值率)/总工作台班数

(三)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方法: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帐面净值×月折旧率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以前2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平均摊销。

(四)年数总和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方法:

年折旧率=(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折旧,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提。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

第三十二条、企业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收入或清理报废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的差额,以及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毁损、报废损失较大的,可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超过2年。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
流通企业会计制度(五)

[篇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

一、总说明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三、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附录: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一、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核算,便于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应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企业不得随意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四)企业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核算单位的企业,可以增设“302拨付所属资金”科目;附属单位可以相应增设“142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2、企业发生调进外汇业务的,可以增设“118外汇价差”科目;

3、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单位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单独设置“120备用金”科目核算;

4、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可以不设“物资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增设“122在途物资”科目;

5、根据需要,企业可以不设置,“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而在“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科目内分别设置“成本差异”明细科目核算;

6、低值易耗品较少的企业,可将其并入“库存材料”科目核算;

7、预收、预付帐款不多的企业,可以不设置“预收帐款”、“预付帐款”科目,将预收、预付帐款业务在“应收帐款”、“应付帐款”科目核算;

8、企业发行不超过一年期的短期债券,可以增设“205应付短期债券”科目;

9、企业根据管理要求,可以将“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科目合并为“402开发费用”科目;或将“开发成本”科目分为“403土地开发”、“404房屋开发”、“405配套设施开发”、“406代建工程开发”四个科目;

10、有施工队伍的企业,对开发项目采取自营施工建设的,可以增设“408工程施工”、“409施工间接费用”科目;

11、房地产经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中,经营规模较大、收入较多的经常性业务,企业可以参照财政部印发的相应行业会计制度,增设有关资产、收入、成本、费用、税金等科目,单独核算;

12、还有其他未包括在会计科目表范围内的其他资产、其他负债,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增设有关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篇五: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部是公司一切财政事务及资金活动的管理与执行机构,负责公司日常财务管理、筹资管理和财务分析工作,其工作范围和职责主要有:

1、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编制公司各项财务收支计划;审核各项资金使用和费用开支;收回售楼款,清理催收应收款项;办理日常现金收付、费用报销、税费交纳、银行票据结算,保管库存现金及银行空白票据,按日编报资金日报表;做好公司筹融资工作;处理、协调与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间的关系,依法纳税。

2、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工作。遵守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财经法规,按照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年度、季度、月份会计报表;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核算科目、设置明细帐、分类帐、辅助帐,及时记帐、结帐、对帐,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帐证相符;管理好会计档案。

3、负责公司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设置成本归集程序和成本核算帐表,做好成本核算,控制成本支出,收集登记汇总各项成本数据资料,及时、正确地为成本预测、控制、分析提供资料;按合同、预算、审核支付工程、设备、材料款项,配合工程部等部门做好工程、材料设备款的结算及竣工工程决算;完善各项成本辅助帐的设置,健全各项统计数据。

4、建立经济核算制度,利用会计核算资料、统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判断和评价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5、配合公司内部审计。

根据上述工作范围和职责,为加强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本文来源:http://www.guakaob.com/xuelileikaoshi/4391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