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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第一篇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青岛建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薛辛庄 法定代表人:李长家,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金特莱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国贸大厦1403室
保全事项:1、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88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2、财产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为防止被申请人隐匿财产,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特向贵院提出申请,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88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愿以相应的财产予以担保。
此致
黄岛区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青岛建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第二篇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范例
时间:2011-08-10 11:05来源: 作者: 郑州律师
申请人:××市××网络公司
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乔×× 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市××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洪×× 职务:经理
请求事项:
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万元。
事实与理由:
(应祥述事实与理由,此略。)
为避免财产损失,维护申请人合法财产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93条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
申请人银行存款××万元人民币,保全申请人预付运费的安全。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市××网络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
××年××月××日
附: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一份;
2.××市××公司出具的书面证言一份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本以及资料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海南XX石材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XX石材批发市场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总经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住所:海口市XX路XX房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负责人
请求事项:
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842000.31元。(户名:XX有
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帐号:XX,开户行:中国银行海口东湖支行,行
号:XX;户名:XX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帐号:XX,开户行:中国
银行海口美舍河支行,行号: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事实与理由:
2009年9月12日,申请人海南XX石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XX有限
公司海南分公司签订一份《石材订货合同》,(合同编号为
LF-09-09-11),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购买一批石材,暂定总价为人
民币XX元。随后,2009年10月3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又签订一份
《石材订货合同》(合同编号:GB-10-301,约定:被申请人从申请人
购买一批石材,暂定总价款为人民币XX元;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按
每天总货款的的千分之五对其进行处罚。2009年12月23日,申请
人与被申请人订立《石材订货补充合同》,就在原合同基础上增加的
石材材料的品种、数量和单价做了补充约定。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如
期足额履行了合同。被申请人却未足额如期支付货款,目前尚欠货款
及违约金人民币842000.31元。经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申请
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拟就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现因情况紧急,为
防止被申请人恶意转移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93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贵院冻结被申请人
存款842000.31元。
担保人XX愿意提供海口市龙昆北路XX号建筑面积为132.31平方米
的房产(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XX号)、担保人XX愿意提供海口市
XX路XX房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的房产(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XX
号)共同为申请人担保。
此致
海口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海南XX石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编号LF-09-09-11的《石材订
货合同》、合同编号GB-10-301《石材订货合同》和《石材订货补充
合同》各一份;
2、担保人XX和XX同意担保的《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各一份。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第三篇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上海浦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被申请人:南京陆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请求事项:
1. 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351265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等值财产。
2. 被申请人承担全部的保全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1年10月26日签订“建造江宁湖熟街道耀华摄取高效农业生态园木结构样板房”合同,共建8栋木结构示范房,合同约定工程费用人民币527200元,实际工程完工结算总价609365元。
工程完工后,被申请人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58100元,至今仍有工程款351265元未支付,由于被申请人没有按合同规定结清工程完工后的余款,给我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浦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 月 日
《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第四篇
[篇一: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收到贵院(年份)χχχ经初字第χχ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银行存款χχ万元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根据以上事实,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年份)χχχ经初字第χχ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作出变更裁定解除已被提走的χχ万元货物存款的冻结,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申请错误造成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盖章)
xxxx年x月xx日
[篇二: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河南华通实业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与连霍高速交叉口南3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姜xx
联系电话: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将保全查封的车牌号为豫ak9298的宇通牌重型汽车壹辆(发动机号xxxx,车架号xxx)退还给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
20xx年3月13日,申请人河南华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购车人葛传强签订<汽车(买卖)贷款服务合同>(下称服务合同),约定葛传强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发动机号为1611b060321,车架号为lzgcl2r44bx031728的宇通牌重型汽车壹辆,车辆总价款396000元,葛传强支付30%的首付车款即119000元,其余277000元申请汽车贷款,申请人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申请人已经付清全部房款,并经过合法交接实际占有了案涉房屋,虽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人对此无任何过错。因此西岗法院对案涉房屋的查封违反了最高院的规定,是错误的。
西岗法院的查封行为虽然发生在案件的审理阶段,但是仍然适用<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因为审判庭承办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就是执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做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该<规定>中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做了分工。由此可以看出,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属于执行工作,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工作应遵循该规定。
综上所述,西岗法院对案涉房屋的查封行为属于执行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作为第三人依法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行为。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异议进行处理。
申请人:xxx
201x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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