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主管部门不在出具的,申请人可改为自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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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当地主管部门不在出具的,申请人可改为自行承诺)
会计从业考试题目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 )。

A.一般存款账户 B.基本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2.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账户是( )。

A.一般存款账户 B.基本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3.主要办理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的账户是( )。

A.一般存款账户 B.基本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4.存款人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的账户是( )。

A.一般存款账户 B.基本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5.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 )。

A.一般存款账户 B.基本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6.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 )。

A.一般存款账户 B.基本存款账户C.专用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7.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称为( )。

A.出票 B.背书 C.承兑 D.保证

8.收款人或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形式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希望成为( )

A.出票 B.背书 C.承兑 D.保证

9.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盖章的行为称为( )。

A.出票 B.背书 C.承兑 D.保证

10.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盖章的行为称为( )

A.出票 B.背书 C.承兑 D.保证

11.由出票银行签发,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是( )。

A.银行汇票 B.商业汇票 C.银行本票 D.支票

12.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是( )

A.银行汇票 B.商业汇票 C.银行本票 D.支票

13.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 )。

A.15日 B.20日 C.1个月 D.3个月

14.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 )。

A.5日 B.10日 C.15日 D.30日

15.根据规定,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贰零零叁年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B.贰零零叁年壹拾月零贰拾日

c.贰零零叁年零壹拾月贰拾日 D.贰零零叁年壹拾月贰拾日

16.银行汇票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 )。

A.解讫通知 B.进账单 C.个人身份证 D.支款凭证

17.各项中,不符合票据和结算凭证填写要求的是( )。

A.票据的出票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B.中文大写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

C.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D.将出票日期2月12日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

18.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A.3 B.5 C.7 D.10

19.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应自开户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A.3 B.5 C.7 D.10

20.中国人民银行应于( )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

A.2 B.3 C.5 D.7

21.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 )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A.2 B.3 C.5 D.7

22.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A.10 B.15 C.20 D.30

23.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称为( )。

A.临时存款账户 B.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一般存款账户

24.在票据当事人中,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称为( )。

A.出票人 B.付款人 C.承兑人 D.保证人

25.在票据当事人中,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称为( )。

A.出票人 B.付款人 C.收款人 D.保证人

26.在票据当事人中,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称为( )。

A.出票人 B.付款人 C.收款人 D.保证人

27.在票据当事人中,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据义务的人称为( )。

A.背书人 B.付款人 C.承兑人 D.保证人

28.在票据当事人中,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称为( )。

A.背书人 B.被背书人 C.承兑人 D.保证人

29.在票据当事人中,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称为( )。

A.背书人 B.被背书人 C.收款人 D.保证人

30.持票人对票据l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 ( )年。

A.6个月 B.1年 C.2年 D.5年

31.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 )。

A.6个月 B.1年 C.2年 D.5年

32.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

A.3个月 B.6个月 C.2年 D.5年

3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 )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A.20日 B.1个月 C.2个月 D.3个月

34.本票自出票日起( )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A.20日 B.1个月 C.2个月 D.3个月

35.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 )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A.10日 B.:20日 C.2个月 D.3个月

36.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作为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的是

( )。

A.城市信用合作社 B. 农村信用合作社 C.银行 D.个体商户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属于支付结算方式的有( )。

A.银行卡 B.汇兑 C.信用证 D.委托收款

2.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可分为( )。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D.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3.下列各项中,属于办理支付结算主体的有( )。

A.城市信用合作社 B.农村信用合作社 C.单位 D.个体工商户

4.下列各项中,属于银行账户特点的有( )。

A.办理人民币业务 B.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C.是活期存款账户 D.是定期存款账户

5.下列关于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名称的表述中,正确有( )。

A.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件的名称全称一致

B.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照的字号相一致

C.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

营者姓名组成

D.自然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中的名称全称一致

6.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生下列事由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

A.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B.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C.单位法定代表人被撤销 D.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7.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有( )。

A.机关、事业单位 B.社会团体

C.个体工商户 D.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8.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

A.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B.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C.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D.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9.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

A.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B.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C.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D.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10.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

A.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B.粮、棉、油收购资金

C.期货交易保证金 D.注册验资

11.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

银行出具下列证明( )。

A.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B.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C.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D.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12.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

A.设立临时机构 B.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C.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D.注册验资

13.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 )。

A.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B.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C.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D.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14.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

A.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B.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C.个人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D.住房基金

15.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

A.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B.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C.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D.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16.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 )。

A.汇票 B.传票 C.本票 D.支票

17.下列关于票据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B.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C.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D.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

18.票据的功能包括( )。

A.支付功能 B.汇兑功能 C.信用功能 D.融资功能

19.下列各项中,属于汇票基本当事人的有( )。

A.出票人 B.背书人 C.付款人 D收款人

20.在票据到期日前,有( )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权。

A.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嚣

B.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C.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有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D.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在下列情况下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 )。

A.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B.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C.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

D.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

2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的情况包括( )

A.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B.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C.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D.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23.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行为的有( )。

A.出票 B.付款 C.承兑 D.收款

24.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形式包括( )。

A.刑事诉讼 B.挂失止付 C.公示催告 D.普通诉讼

25.下列各项中,属于银行汇票绝对记载事项的有( )。

A.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 B.确定的金额 C.收款人名称 D.出票日期

26.下列各项中,属于银行汇票相对记载事项的有( )。

A.付款日期 B.付款地 C.出票地 D.出票人签章

27.下列各项中,属于支票基本当事人的有( )。

A.出票人 B.保证人 C.付款人 D.收款人

28.下列各项中,属于支票绝对记载事项的有( )。

A.表明“支票”的字样 B.付款地 C.出票地 D.确定的金额

三、判断题

1.根据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

2.根据规定,银行可以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但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 )

3.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 )

4.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称为变造。 ( )

5.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所有记载事项,任何人不得更改。

( )。

6.票据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 )

7.个人因投资、消费使用各种支付工具,包括借记卡、信用卡在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 )

8.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 )

9.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存款人只能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 × )

10.存款人发生被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终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 )

11.存款人申请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其开户银行应自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口起3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该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说明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 ( )

12.银行得知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情况,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 )

13.在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手续的过程中,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 )

篇二:当地主管部门不在出具的,申请人可改为自行承诺)
授权书及质量承诺书

附件1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兹授权我单位 (姓名)担任 慈溪市白沙路街道隆兴文化中心-文艺培训楼 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图审)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图审)工作实施组织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本授权书自授权之日起生效。

(注:建设、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无执业资格的,应提供其他相关证书) 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名)和法人授权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名)。

授权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本法定代表人承诺:本单位对慈溪市白沙路街道隆兴文化中心-文艺培训楼 工程认真履行下列职责,并承担该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一、建立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齐配足相关管理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责任制,对建设项目的质量全面负责,督促其他参建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并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予以支持与配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时办理项目选址、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项目施工图审查和备案、质量安全监督、合同备案、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等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含依法分项发包工程)后方开工建设。

三、依法对本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发包,择优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不肢解发包。采用招投标方式的,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执行。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工程委托合同中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对依法分项发包而未指定总包管理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负总责。

四、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

料,原始资料真实、准确、齐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予使用。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降低工程质量。

五、建筑工程完工,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具备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的,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及向有关单位申报专项验收,及时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工程验收备案合格的,再交付使用。

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严格执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工程质量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在工程交付使用时,向所有权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在保修期内,按照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在保修期限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筑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期满前,本单位出现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等情况的,将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接盘单位。

七、若本单位未切实履行以上质量责任承诺,愿依照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接受处罚并承担相应责任。【当地主管部门不在出具的,申请人可改为自行承诺)】

(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勘察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本法定代表人承诺:本单位对慈溪市白沙路街道隆兴文化中心-文艺培训楼 工程认真履行下列职责,并承担该工程相应质量终身责任。

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建立工程勘察质量管理机构,配齐配足相关管理人员,及时将勘察成果及相关资料归档保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承担质量终身责任。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予以支持与配合。

二、严格按照本单位核定的工程勘察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勘察业务,不越级和超范围勘察,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依法签订工程勘察业务合同,无恶性压价竞争情况。

三、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并对工程勘察的质量负责。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并及时将勘察报告及相关原始资料归档保存。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准确,无离开现场追记或者补记情况;严格执行工程勘察标准和工程勘察现场见证制度,坚决杜绝偷工减料、弄虚作假。

四、确保提供的勘察成果真实、准确。相关的签字、盖章手续齐全,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五、若本单位未切实履行以上质量责任承诺,愿依照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接受处罚并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本法定代表人承诺:本单位对慈溪市白沙路街道隆兴文化中心-文艺培训楼 工程认真履行下列职责,并承担该工程相应质量终身责任。

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建立工程设计质量管理机构,配齐配足相关管理人员,及时将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归档保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承担质量终身责任。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予以支持与配合。

二、严格按照本单位核定的工程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设计业务,不越级和超范围设计,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依法签订工程设计合同,无恶性压价竞争情况。

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严格按经现场见证的勘察成果、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建筑工程质量标准、设计技术规范进行设计,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其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拒绝任何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

四、确保提供的设计文件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设计文件经过严格的内部审核校对程序,相关的签字、盖章手续齐全。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交付建设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的设计文件,均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审查机构专用章。涉及到重大变更的均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审查机构专用章。

篇三:当地主管部门不在出具的,申请人可改为自行承诺)
2016房屋租赁合同草拟

【当地主管部门不在出具的,申请人可改为自行承诺)】

房屋租赁合同草拟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贝乡_______;共___6__ 〔套〕〔间〕,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80___平方米,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___居_住。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2016__年__3_月2_9__日至_2016__年___11月__30_日止。

第四条 租金

该房屋租金为(人民币) 500元/月、共计4000元(肆千元整)并一次性付款于甲方。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六条 维修养护责任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

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第八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如;水、电费;

第九条 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4.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5.故意损坏承租房屋

第二十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页,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 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赁合同草拟 [篇2]

甲方(出租人):

地址:

身份证号:

乙方(承租人):

工作地址: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状况 1.1房屋名称: 花样年华小区18号楼1单元602号房间(“房屋”)。

1.2房屋坐落:河北省石家庄市湘江道118号

1.3房屋使用性质或用途:住宅。 第二条 租赁期

2.1租赁期为1年,自2016年11月16日(“起租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

2.2租赁期届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权优先续租房屋。乙方续租时,应在租赁期届满前1个月通知甲方,甲方应在乙方通知后的10天内给予乙方明确答复。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

3.1租金:每月1100元人民币。

3.2 免租期:甲方给与乙方0天的免租期,以使乙方配备相关设施。

3.3租金从免租期结束之日开始计算,支付方式及交纳期限为: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应当支付月的20日之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后三个月的租金。由于前一年度已经缴纳1100元押金,因此本次租赁乙方不再缴纳押金,而以前一年度的押金充抵。

3.4租金包括乙方因使用房屋产生的费用,乙方无须再向甲方或其他方支付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任何其他费用。

前述费用包括(包括则划勾,不包括则画叉)

3.5租金支付方式为以下第( )种。

(1)通过银行汇款。甲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银行地址:

户名:

账号:

银行资金流转痕迹可作为租金支付的证明。【当地主管部门不在出具的,申请人可改为自行承诺)】

(2)现金支付,支付同时,甲方出具收据。

第四条 对房屋的保险

租赁期限内属于一方所有权的财产,由该方选择向保险机构投保,保险费由该方承担,在该方未购该项保险的情况下,发生的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房屋或物品损坏由该方自行承担,其他财产的毁损由财产人自行承担。

对于甲方提供的房屋附属设施,由于设施的自然属性和正常使用导致的损坏,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乙方故意或者过失原因导致设施损坏的,乙方应当按照实际价值赔偿。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设施损坏,继而引起乙方财产受损的,甲方应当按照实际价值赔偿;非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提供的设施损坏,继而引起甲方财产受损的,乙方应当按照实际价值赔偿。一方物品(含房屋)非因对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对方人身、财产受损的,物品所有方应当承担受损方的损失。

赁期届满之日起算)供乙方搬迁物品与设备。

5.3乙方的用水、用电及电话等费用,由乙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支付。乙方到期不再续租的,应当结清当期的水费和燃气费。预先充入的电费余额小于5元的,甲方不必返还给乙方,大于5元的,甲方

应当返还。其他费用乙方预先支付,到租期届满仍未使用完毕的,甲方应当将余额返还。

第六条 租赁期间房屋的使用与维护

6.1有关公用部位、公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管理、维修及相邻租户间的协调工作,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统一负责。

6.2甲方应当在租赁期内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的自然损耗及时进行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甲方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的,乙方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负担。

6.3房屋以外的公共卫生、绿化及养护等事项由甲方负责。

6.4对于乙方造成的房屋非自然损耗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损坏,乙方有义务维修和恢复。

第七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7.1甲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时及履行过程中对房屋拥有持续、合法、完整、有效的所有权,无任何第三方对房屋主张权利。

7.2甲方承诺,本合同签订时,房屋不存在任何抵押、查封情况。租赁期内,如房屋被抵押、查封的,则甲方应提前告知乙方。如因此影响或可能影响乙方对房屋正常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并应退回乙方已预缴的相应租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7.3甲方将定期检查及维修房屋的整体结构、墙壁、屋顶、卫生间、电梯等公共区域和设施,确保该等公共区域和设施可供正常使用。如有故障,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及时派人修复(应由其他承租人或使用人负责者除外)。如上述责任属物业管理部门责任,甲方应尽力要求该部门履行责任。如果该等故障影响到乙方对房屋的正常使用,且这种影响持续30日或以上,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7.4租赁期内出现征地、拆迁事件或其它政府行为的,双方应共同遵守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按各自的产权进行理赔。甲方并应提前告知乙方,维护乙方作为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8.1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法使用房屋。

8.2如果乙方不当使用公共区域或损坏公共设施,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及时改正或进行相关维修。

8.3应按时交纳房屋租金。

8.4 非经甲方同意,不得转租或者分租盈利。乙方需要更换承租主体的,需要经过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容许超过5人连续超过七天在房屋内居住,甲方同意的除外。

第九条 合同主体的变更

9.1租赁期内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在租赁期内,甲方如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事前告知乙方有关所有权转移情况,并应明确告知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方房屋的租赁、本合同的签订及其内容等事项。房屋所有权转移后,房屋的所有权取得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本合同项下甲方的权利,承担本合同项下甲方承担的义务。

第十条 合同解除、终止

10.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1)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2)乙方拖欠租金累计达2个月的。

10.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并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1)超过本合同规定的交房时间1个月以上交付房屋的。

(2)所提供的房屋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条件的。

(3)未事先通报乙方而在房屋内作业,从而影响乙方正常使用房屋的。

(4)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应由甲方修复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甲方未及时进行修复,从而影响乙方正常使用房屋的。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合同解除情形。

10.3在租赁期内,一方不愿意继续租赁房屋的,可以提前35日通知对方终止该合同。因此原因终止合同的,甲方应当返还已收取的超过乙方实际租用期间的房屋租金部分。乙方终止本合同后,除结清已实际租用期间的房屋租金外,无需再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任何义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终止本合同的,同样无需承担其他责任。但是在租赁期间产生的各种责任仍然应当继续承担和履行。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违约:

(1)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房屋。(2)提供的房屋漏水漏电漏气导致乙方无法居住或者居住条件下降。 (3)未事先通知乙

方而在房屋内作业,影响乙方正常使用房屋的或者未按合同规定要求提前终止合同的。(4)按照本合同约定,应由甲方修复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甲方未及时进行修复,从而影响乙方正常使用房屋的。

(5)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

11.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未能作出补救的,构成违约:

(1)损坏房屋及各类配套设施或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 (2)未按期交纳租金的。(3)本合同终止后未按照本合同规定将房屋交还甲方的。(4)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

11.3任何一方违约,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事实发生后,对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无论是否已实际支付违约金,违约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一般违约的违约金金额为月租金的30%,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一并赔偿对方损失金额。按照本协议11.1(3)和11.2

(3)的规定违约的,违约方应当承担对方搬迁费用或当期可预期收益。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3.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3.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4.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4.2本合同一式叁份,合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不

受影响。

14.4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合同。

14.5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14.9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采用信函形式作出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甲方: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乙方: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14.10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草拟 [篇3]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租用甲方在xx-x市xx-x小区x栋二单元xx室房屋,建筑面积为98平方米,租赁期限,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租期。

第二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月租金为xx-x元,年租金为xx-x元(xx-x元整)。乙方自合同生效当日,按年租金一次性支付甲方房屋租金xx-x元(xx元整),如乙方不能如期支付房租,每逾期一天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0.5%收取滞纳金;如超过15天,则视为乙方违约,并支付甲方年租金的xx%的违约金(xx-x×xx%=xx元)。同时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使用权。

第三条 租赁期间,房屋由乙方使用管理,其他合理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四条 租赁期内乙方所用的水暖电、天燃气、有限电视费、物业管理费、垃圾清运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提供的抽油烟机、燃气灶、燃气热水器、床、餐桌、椅子、窗帘等生活用品,由乙方使用,发生损坏时乙方要照价赔偿。

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出租房的电卡、天燃气卡、钥匙不得损坏、丢失。如有丢失和损坏,乙方自行出资补办。

第六条 乙方所租用房屋,在乙方验收合格后(如有缺陷在清单以示责任),归乙方使用。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租第三人。

2、 乙方在出租屋内不得进行违法活动,如有违法活

动,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3、 乙方向甲方交纳租房押金xx-x元(xx-x元整)。

4、 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者应支付对方违约金xx-x

元(xx-x元整)。即:年租金的xx%(xx×xx%=xx

元)。

第八条 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将乙方租用房屋转租或卖给第三者。

第九条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执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方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十条 若乙方在本合同期满后又不续签时,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告知甲方,否则由乙方多支付甲方一个月的租金。

第十一条 乙方在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内卫生及用具整洁、相对完好。否则由乙方支付打扫卫生费用和相应的维修费。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即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甲方代表人: 甲方代表人: 电话: 电话: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xx-x年xx月xx日

房屋租赁合同草拟 [篇4]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姓名: 身份证:

地址: 联系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姓名: 身份证: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济南市临港开发区山东建筑大学西邻建大花园成和园1号楼2单元202,建筑面积93.5平方米。.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住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自行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一年,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四条 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

第五条 付款方式

签合同时首付三个月租金,以后每三个月缴费一次,须提前十天交付下三个月租金 。

第六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于本合同生效当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甲方对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出租该房屋时没有产权纠纷;若因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第八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水电费;

2、煤气费;

3、暖气费;

4、物业管理费;

5、有线电视费;

6、上网费。

第九条 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两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在乙方提出一个月内向乙方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条 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

1、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2、拖欠租金累计达一个月;

3、利用承租房屋进行严重违法活动的;

4、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第十一条 提前终止合同

1、租赁期满,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2、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否则乙方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补偿。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5%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1%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第十三条 其他

1、租期内,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坏,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按价赔偿给甲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房屋损坏,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租期内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共2页,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后附乙方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各一张。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注:1、钥匙1套,乙方可自行配制不超过3套。乙方配制后必须通知甲方。

2、水、电、煤气由甲方提供充值卡,乙方自行去物业管理部门充值。卡丢失或损坏,乙方必须照价赔付。

3、有线电视、网络由甲方辅助乙方开通,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4、在租房期间如家中财产损坏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以下无正文)

篇四:当地主管部门不在出具的,申请人可改为自行承诺)
2016公租房申请及承诺书

公租房申请及承诺书

本人是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职业/无业者),现将基本情况申报如下:

1、月收入为人民币

2、住房

3、商业用房建筑面积每月收益元; 当年个人年收入共计

本人对以上事项予以承诺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如查出有不实申报,本人愿按相关规定退回违规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承诺人:

年 月 日

租住学校公租房承诺书

为明确学校公共租赁住房租的作用,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租住学校公租房作出如下承诺:

1、房屋仅限学校在职教师居住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不能给予亲戚朋友单独居住,违者按双倍租金收取,学校有权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2、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居住用途,不得擅自装修,不得擅自拆改和扩建。因租房人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原样修复或赔偿实际损失。 3、不得转租、转借公租房,违者按双倍租金收取,学校有权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4、租房人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以及造成学校或第三人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租房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5、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居住的,学校有权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6、租赁期间,为维护公共租赁住房的清洁卫生。

7、租赁期间,租房人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提前向学校申请终止合同,双方据实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

8、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按时交纳住房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等相关费用,学校有权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9、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租房人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学校书面同意,投资由租房人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学校有权要求租房人按原状恢复或向学校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以上九条本人自愿遵守。

租房人:

2016年 月 日

公租房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房地产领导:

我叫xx-x,xx-xx年xx月xx日生,系xx-x居民,配偶xx-x年生,xx-x人,无固定职业,现有子女x人,家庭月收入xx-x元。

本人和配偶结婚至今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现申请政府廉租住房一套,望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xx-x

x年x年x日

公租房申请书

州(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办事处)

申 请 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说 明 事 项

一、本申请书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供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州(市)、县(市、区)、乡(镇)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授权)的管理部门提供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使用。本申请书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相关情况,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对于申请条款及专业用语不理解的,可以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咨询。

三、□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表格或 部分为填写内容。

四、复审由民政、公安、地税、金融、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签署意见。

五、承诺书(附件1)

申请人应慎重、如实填写并签字盖章。

六、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附件2,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此证明由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

2.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财产性收入、其他劳动所得,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人员类别”中勾选“合同”的,需写明“劳动合同签订年限”,其余人员无需填写。

4.出具证明单位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若情况发生变化,请及时告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

七、无工作证明(附件3)

此证明由公共租赁住房共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

八、社会保险缴纳(领取)证明(附件4)

此证明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养老和医疗保险缴纳情况只需证明其中一项。如系退休人员,填写养老保险待遇情况。

九、就业和收入证明(附件5,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

此证明由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

十、纳税证明(附件6)

由当地税务机关出具。

十一、出具证明单位经办人、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

根据《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规定,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运营、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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