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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审计项目管理流程
1目的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现场审计项目的操作流程及控制要点,旨在规范本行内部审计部门现场审计项目的管理与操作行为,保障审计项目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本行内部审计部门现场审计项目管理工作。
3定义、缩写与分类
3.1定义
1)审计项目:是指内部审计部门依据风险和内部控制评估结果,围绕特定的审计对象和既定的审计目标,所开展的审计任务。
2)现场审计项目管理:是指在现场审计项目开展过程中,运用项目管理方法和管理工具,处理相关冲突,寻求最大化收益的计划、组织、协调以及控制的活动过程。
3.2缩写
无。
3.3分类
1)现场审计项目按范围和内容划分,可分为全面审计和专项审计。
2)按审计时间划分,可分为定期审计、不定期审计。
3)按连续性分类,可分为序时审计、后续审计和再审计。
4职责与权限
5原则与基本规定
5.1原则
1)重要性与审计风险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在现场审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合理运用专业判断,评估审计风险,制定并实施相应审计程序,以便将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
2)客观与审慎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独立、客观地执行内部审计业务,不得参与被审计对象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决策与执行。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指派合适的审计人员开展相应的审计项目,与被审计对象有现实或潜在利益冲突的审计人员应当回避。
3)成本与效益原则。在审计项目计划立项时,应充分考虑到审计项目实施所耗费的人力、物力及时间成本,合理分配审计资源,使审计成本与审计价值相匹配,以达到
审计效果的最大化。
5.2基本规定
5.2.1质量控制
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现场审计项目时,应对编制审计项目实施方案、收集审计资料、编写工作底稿及事实确认书、出具审计报告、下发审计意见书、审计档案归档等全过程、全方位实行质量控制,实行A、B角制,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5.2.2信息收集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围绕被审计对象的主要工作及经营活动,结合审计的主要内容、目的,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及时掌握相关真实、可靠的重要审计信息,为提高审计效率与质量并最终为管理层正确决策服务。
5.2.3交流与沟通
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对象进行平等、诚恳、恰当、充分的交流与沟通,及时向被审计对象反馈审计结果,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以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5.2.4现场审计程序
开展现场审计项目,主要包括项目准备、项目实施、项目总结、项目跟踪、项目终结五个阶段。
1)项目准备。项目准备阶段,应当先由综合管理岗进行立项申请,确定具体审计项目、被审计机构、实施时间等,并附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项目计划应由立项中所确定的项目领队或组长编制。在项目实施前,项目领队或审计组长应做好必要的调查和准备工作,结合调查结果,审计组长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2)项目实施。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资料,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审计过程,并形成事实确认书、事实与评价报告,经被审计对象确认后,应及时建立审计台账;
3)项目总结。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应形成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董事长审阅、批示后,
将审计意见书发送至被审计机构,责令整改落实;
4)项目跟踪。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发现建立审计台账,登记被审计对象存在问题和整改情况,并适时对被审计对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促进被审计对象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纠正措施,保障审计成果得到充分运用;
5)项目终结。审计终结时,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档案管理规定对审计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5.2.5审计组人员职责
1)审计项目立项后,应及时成立审计组,确定审计组长和主查。审计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将人员分为若干小组,每个小组至少由两名审计人员组成,以保证对各项审计内容进行复核和监督。大型或特殊的现场审计项目可设立项目领队;
2)领队职责。负责组织拟定审计项目计划;代表派出单位与被审计对象就现场审计相关事项进行协调沟通;对现场审计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听取审计组各阶段审计工作汇报,了解现场审计情况;对现场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处置并向派出单位报告。
3)审计组长职责。未设立领队时履行领队的职责;负责现场审计工作的领导、管理;挑选审计组成员,指定主查人;收集、分析前期资料;组织拟定审计前调查问卷、审计实施方案;组织进场会谈和离场前反馈;指导审计人员严格按照审计方案实施现场操作;指导主查控制审计工作的质量和进度;向审计派出单位反映现场审计中发现的重大线索或问题;必要时组织对审计方案的补充、修改;撰写事实与评价报告、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对审计组成员进行工作考核;负责现场审计纪律;组织审计项目总结的撰写等;
4)主查职责。负责现场审计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控制审计工作的质量和进度;根据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调整审计力量和审计时间;及时向审计组长反映现场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线索或问题;记录、复核、审核工作底稿、事实确认书,协助组长起草事实与评价报告、建立审计台账,协助组长起草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协助组长进行审计项目总结,编写审计案例等;
5)小组长职责。参与审计前相关资料的收集和分析;参与审计方案的制定;进行小组人员分工;组织本小组开展现场审计,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及时向审计组长或主查报告本小组的重大审计发现;记录、复核、审核工作底稿、事实确认书,建立审计台账,
草拟本小组的事实与评价报告、必要时参与审计报告的撰写;提出对本小组成员的工作考核意见等;
6)审计组成员职责。服从组长、主查和小组长的工作分工;参与审计前相关资料的收集和分析;按照现场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案的要求实施现场操作,开展取证工作,编制、复核工作底稿、事实确认书,建立审计台账,编制审计案例;整理审计档案;对各自审计情况进行小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5.2.6审计方案编制
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根据需要开展审前调查。
1)调查问卷。审计组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确定是否向被审计对象发出审前调查问卷;如确定发出,则应明确回收审前调查问卷的时间和报送要求;审前调查问卷的格式和具体内容根据审计项目情况拟定;
2)收集有关资料。撰写方案和进场审计前应根据需要收集以下部分或全部材料: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部门掌握的被审计对象的情况;历次现场审计及整改情况;被审计对象非现场审计资料;监管部门的相关监管意见材料;群众举报材料;媒体及互联网的有关报道;其他资料;
3)审核、分析问卷材料。审计组对收回的问卷材料和其他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综合分析,初步判断被审计机构管理状况,提出可能存在的问题。分析结果应作为制定审计方案的重要依据;
4)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审计的目的;制定方案的依据;审计对象、范围、方式、内容;参加审计的人员、时间安排、纪律要求等;审计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清单;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
5.2.7工作底稿编制
1)编制工作底稿。实施项目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工作内容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描述审计事实和问题,判断和评价所发现的问题,评估风险状况;【审计项目现场审计时限规定】
2)工作底稿主要内容:基本情况,包括审计的时间、地点、对象、事项、人员和索引号及页码等;审计发现的问题概述或事实记录,包括认定的事项,认定过程中对有关凭证、报表等资料进行计算、分析、比较的内容及其结果,认定的依据等,重点载明违规事实及违规时间、金额、性质及相关责任人员;与问题或事实有关的取证材料等附件;
审计署审计现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组和审计人员的审计现场行为,进一步提高效率,保证质量,防范风险,落实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署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以下统称审计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现场管理,是指自审计组进入被审计单位开始工作至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交审计结果文书期间,对执行审计业务及相关事项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 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是审计现场业务、廉政、保密、安全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审计署领导或者司(局、特派办)领导担任审计组组长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审计现场负责人。审计现场负责人根据审计组组长的委托,履行审计现场管理职责,对审计组组长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审计组设审计小组的,审计小组的审计现场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要求由审计组组长视实际情况确定。
审计组成员应当根据审计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审计组组成后,应当围绕审计工作任务,组织必要的审计业务学习和培训,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廉政、保密、安全等教育。
第六条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时,一般应组织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召开审计进点会议,宣读审计通知书,告知审计工作纪律相关规定,提出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等。
审计期间,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八项规定及举报电话、审计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审计组组长对审计实施方案的质量负责。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采取以下措施提高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一)充分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确保调查了解的深度和效果;
(二)根据审计项目总体目标、被审计对象实际情况和审计人力及时间资源等,合理确定审计内容和重点;
(三)将审计内容和重点细化到具体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步骤方法和时限要求,必要时可确定审计信息要点并作出相应安排;
(四)合理配置审计资源,将审计事项分解落实到人,明确审计组成员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和相关要求。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进展及相关情况变化,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审计实施方案,按照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分工和进度要求,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审计,不得擅自减少审计事项和扩大审计范围。
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组织编制审计任务清单,对审计事项的执行、调整和完成情况进行管理,确保审计实施方案落实。审计人员应当对相关审计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确认,对未按要求完成的审计事项作出书面说明。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单位或者事项开展外部调查。对审计实施方案中没有明确但属于审计项目范围的单位或者事项开展外部调查,应当经审计组组长同意,必要时,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外部调查不得偏离审计目标;不得借外部调查的名义,调查了解与审计项目无关的事项。特殊情况下,遇有超出审
计项目范围的问题需调查的,应当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不得片面收集证据,不得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符合适当性和充分性的要求。审计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高审计取证的质量:
(一)参与具体审计事项取证的人员共同研究;
(二)由经验丰富的审计人员对经验较少的审计人员进行指导;
(三)审计组会议集体讨论;
(四)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充分沟通;
(五)向有关部门、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咨询;
(六)提请审计机关审理机构开展现场审理。
第十一条 遇有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等不配合审计工作的情形,审计组应当积极协调沟通,要求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改正,并注意收集其不配合审计工作的相关证据。经协调沟通仍无法解决的,审计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审计机关。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以下情形,应当至少有两名审计人员参加或者在场:
(一)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重要审计事项或者交接重要资料;
(二)外部调查取证;
(三)查勘现场;
(四)监督盘点资产;
(五)采取审计证据保全措施;
(六)审计组组长认为需要两人参加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负责。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均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真实、完整记录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等。
审计组组长、主审应当及时审核审计工作底稿,确认具体审计目标的完成情况和审计措施的有效执行情况。对经审核需补充审计证据或者修改审计结论的底稿,审计人员应当及时补充修改。经审核后修改审计结论的,原工作底稿应当附于审定的底稿之后一并留存归档。
第十四条 审计组上报专题报告和审计信息,审计组组长、主审应当严格审核相关证据材料。反映的事实和结论,原则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意见。已有整改、处理情况的,应当一并反映。
涉及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的专题报告、审计信息,原则上应当经审计机关审理机构审核,并严格限制知晓
审计项目跟踪督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审计项目的管理,明确审计组成员职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防范审计风险和落实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组织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以下统称审计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项目跟踪督导,是指自审计组送达审计通知书,进入被审计单位开始工作至提交审计结果文书期间,对执行审计业务及相关事项进行组织、协调和控制等活动。
审计项目跟踪督导实行周通报制度,每周五定期通报各科室审计项目进度和审计实施情况。
第四条 法制科具体负责对审计项目进度进行日常登记、检查、通报和考核。
第五条 审计业务科建立本科审计项目进度台账,及时登记实施的审计项目进度情况。
第六条 审计项目现场实施时限,应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一般审计项目审计组现场审计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指有效工作日,下同),经济责任审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集团公司审计和其他重大事项的现场审计时间一
般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对于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以及上级审计机关授权项目,按照上级审计机关规定时限完成。
第七条 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应当明确审计项目进点、现场审计实施结束、提交审计报告和汇总审计报告的具体时间。
第八条 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主审负责制。分管领导任组长,各业务科室负责人为主审,联合工作组由局指派组长和主审。审计组组长是审计现场廉政、保密、安全的责任人,主审是审计现场业务、保密、安全的责任人。审计组成员根据审计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审计组成立后,应当围绕审计工作任务,组织必要的审计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和培训。
第十条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时,一般应组织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召开审计进点会议,告知审计工作纪律相关规定,提出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等。
审计期间,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八项规定及举报电话、审计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审计组主审对审计实施方案的质量负责。审计组主审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采取以下措施提高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一)充分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确保调查了解的深度和效果;
(二)根据审计项目总体目标、被审计对象实际情况和审
计人力及时间资源等,合理确定审计内容和重点;
(三)将审计内容和重点细化到具体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步骤方法和时限要求,必要时可确定审计信息要点并作出相应安排;
(四)合理配臵审计资源,将审计事项分解落实到人,明确审计组成员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和相关要求。
审计实施方案要经审计组组长签字认可后实施。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进展及相关情况变化,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审计实施方案,按照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分工和进度要求,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审计,不得擅自减少审计事项和扩大审计范围。 审计组主审可以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组织编制审计任务清单,对审计事项的执行、调整和完成情况进行管理,确保审计实施方案落实。审计人员应当对相关审计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确认,对未按要求完成的审计事项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单位或者事项开展外部调查。对审计实施方案中没有明确但属于审计项目范围的单位或者事项开展外部调查,应当经审计组组长同意,必要时,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外部调查不得偏离审计目标;不得借外部调查的名义,调查了解与审计项目无关的事项。特殊情况下,遇有超出审计项
目范围的问题需调查的,应当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不得片面收集证据,不得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符合适当性和充分性的要求。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负责。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均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真实、完整记录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等。
审计组组长、主审应当及时审核审计工作底稿,确认具体审计目标的完成情况和审计措施的有效执行情况。对经审核需补充审计证据或者修改审计结论的底稿,审计人员应当及时补充修改。经审核后修改审计结论的,原工作底稿应当附于审定的底稿之后一并留存归档。
第十六条 审计组上报专题报告和审计信息,审计组组长、主审应当严格审核相关证据材料。反映的事实和结论,原则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意见。已有整改、处理情况的,应当一并反映。
涉及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的专题报告、审计信息,应严格限制知晓范围,经办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不得泄露办理过程与结果信息。
第十七条 审计组组长对审计报告的质量负责。审计组起草和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确认审计实施方案中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工作底稿是否经过审核,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如实反映,问题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和审计评价是否恰当等。
审计发现但未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审计组应当编制清单并作出说明,与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据一并提交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加强审计项目督导,跟踪检查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督促落实审计事项,了解掌握审计人员的工作内容和查证过程,提出工作要求并给予必要的指导,解决审计现场出现的问题。对不能胜任的审计人员,应当及时调整分工。
要严格控制审计现场时间,把握工作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如需延期,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九条 法制科应当加强对审计项目的调度,按照审计组确定的审计现场时间,对审计项目进度、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时更新,督促审计组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条 审计组应当适时召开会议,研究审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以及廉政、保密等事项。会议召开形式和参加人员由审计组组长视具体情况确定。
审计组召开会议应当安排人员做好记录,经记录人和审计组组长签字确认后,归入审计档案。重大事项及存在分歧审计事项的讨论过程和结果必须如实记录,并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
发布者:录入员审计局 发布时间::2007-12-15 来源:本站原创
【实施时间】1996-04-05
【发布单位】审计署、国家计委等
审投发〔1996〕105号)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
第二条 凡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国家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等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各级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者,应当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处
第三条 凡属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审计机关出具开工前审计意见书而擅自开工建设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履行审计手续;不按规定时限履行审计手续的,视情节处以总投资1%
以下的罚
第四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中发现有以下问题的,
不予出具同意开工的审
(一)项目资本金来源及其它资金来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未按时到位;资金不落实。
(二)
第五条 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应当要求限期归还原资金渠
第六条 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批准设计外的在建工程,应要求其暂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资金予以归垫,并处以投资额5%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投资,
视同计划外工程
第七条 建设项目概算中多计、重计、少计和漏计的投资及不应由建设项目【审计项目现场审计时限规定】
负担的费用,应要求建设单位报审批部门批准予以调整;实行投资包干的项目,
第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批准文件规定,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应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予以批准;否则,应停止建设,并对建设单位处以超投资部分5%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设计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违反合同规定范围,进行设计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对设计单位处以该部分设计费50%
以下罚款;
第九条 违反技术改造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改变技术改造项目内容搞基本建设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并按有关程序重新报批;
在技术改造项
第十条 国家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搞其它开发建设、
非法进行
第十一条 对转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设资金,应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收回。进
第十二条 对建设项目的乱摊派、乱收费和乱集资等侵蚀建设资金行为,
应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签定工程承包合同,在施工中,施工单位违反合同规定,造成国家建设资金的损失浪费、施工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情况,
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予以收缴。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除按违纪金额处以20%
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
第十五条
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应督促补计、补缴,超过法律
第十六条 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作调帐处理;情节严重的,
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隐瞒、
截留的基本建设收入,
第十八条 虚报投资包干节余,应要求建设单位调帐冲正;
多提包干节余应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工程),
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竣工决
第二十一条 因贪污受贿、收取回扣、倒买倒卖或因工作失误造成工程建设重大损失浪费的,应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中存在的其他问题,根据国务院
《关于违反财政法规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审计项目现场审计时限规定】
第57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已经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 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
(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
(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 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有派出机关的,派出机关的审计机关对派出机关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九条 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审计机关的规定,在审计机关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条 审计机关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草案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
(二)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要求;
(三)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四)定员定额标准;
(五)上一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的变化因素。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撤换: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严重违法、失职受到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1年以上的;
(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
甲方审计项目管理规定
一、目的
规范甲方审计项目管理流程,促进提高甲方审计效率,降低核减率,依据国家相关建设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甲方审计项目;管理环节从项目竣工之日起至出审计定案表。
三、定义
1、甲方审计项目:指甲方需第三方审计的工程项目。
2、项目竣工:指甲方已验收合格的竣工项目,依据甲方验收报告单所注明的日期为竣工日。
3、核减率:指竣工项目送审金额的核减比例(公式:1-定案金额/送审金额)。
4、审计周期:指从项目竣工之日算起,一直到出定案表期间。若无项目验收报告日期,则从甲方接受送审之日起。
5、审计阶段:包括待送审、已送审、初表、已定案四个阶段。
① 待送审阶段:指项目竣工到送审这段期间,尚未提交报审资料,还未进入甲方审计阶段。
② 已送审阶段:指送审至出定案表初表这段期间,报审资
料已提交,已进入甲方审计阶段,等待出定案初表。
③ 初表阶段:指定案初表至定案终稿这段期间,此时甲方定案初表已出,处于初表沟通阶段。
④ 已定案:指已出定案表终稿,审计已完成。
6、审计项目类别:按各阶段进展是否在规定时间范围以及是否存在不可控等疑难情况,分为正常项目、逾期项目和疑难项目。
①正常项目:指各阶段都处于规定时间范围、正常审计的项目;
②逾期项目:指任一阶段存在超过规定时间范围的逾期项目;
③疑难项目:指任一阶段存在超过规定时间范围、且存在非可控等疑难因素的审计项目。
四、职责
2015年甲方审计项目管理目标为:审减率4%,审计周期为65个工作日。为保障目标达成,相关部门职能人员履行相应职责。
(一)内审预决算员
1、负责所有甲方审计项目日常管理,推动及提供协助,以提高审计效率。
2、负责对各审计阶段每天进行跟进。督促及检查各项目审计相关资料准备是否充分;是否按规定时间送审。
3、及时了解掌握审计项目各阶段逾期原因,包括内部原因、外部原因,尤其疑难项目,其原因详情,尽最大可能挖掘深层信息包括获取甲方关键影响人等,以便更有针对性的寻求支持及采取相应措施。
4、视情形及时提供包括套定额结算等必要的协助;提供项目审计相关指导、培训及有关答疑等。
5、对于逾期及疑难项目,加大跟催力度,必要时到现场进行督促及协助。若超出能力解决范围,反馈其上一级管理层寻求支援,并持续保持沟通,随时掌握最新进展。
6、维护审计项目信息表,并定期更新。
所有甲方审计项目均纳入该表统计,信息表需包括但不限于送审金额、定案金额、竣工日期、送审日期、定案表日期、审计项目类别、审计阶段、逾期原因、疑难详情等信息。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审计项目信息表》。每周三将更新后的《审计项目信息表》发至应收管理小组成员。
7、参加应收专题会议,报告项目审计进展情况,反馈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会议讨论,拿出解决方案。
(二)项目经理职责
1、负责项目竣工后提供甲方验收报告单。
2、负责依据验收报告单日期做为竣工日,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与送审相关的竣工验收资料准备齐全,转交销售经理。
与送审相关的竣工验收资料需包括工程结算清单、竣工图
纸、签证单、竣工验收报告,此外,根据甲方要求需提供其他资料等。
3、将送审相关的竣工验收资料(电子档)同时提交内审预决算员。
4、对于需要内审提供做定额(软件)结算清单等协助的,与内审预决算员沟通,提供该项目施工相关工程量的基础数据资料。
5、若分公司分工不同,项目是由项目经理负责去送审,则需确保履行职责,及时送审。未能按期送审,则需及时反馈原因详情,包括事由、甲方关键影响人、后续完成时间计划等。送审后于3日内必需与销售经理进行书面情况说明,以便后续由销售经理进行金额的沟通确定。
(三)销售经理职责:
1、负责项目送审直至最后出审计定案表。
2、在接到项目经理提交的送审相关工程资料后,与10个工作日内补齐合同等资料,完成送审;若项目已经由项目经理代为送审,则需及时获取项目经理送审的书面情况说明,以为后续跟进审计。
3、负责按期(跟踪)出定案表。
① 跟进甲方审计进展,于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案初表,并将定案初表发于内审。
② 定案初表核减率超过4%的项目,需与内审共同讨论确
定,若需要内审协助与第三方审计沟通,提出内审协助需求。
③ 自定案初表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案终稿,并将定案终稿发于内审。
4、对于未能在规定时间完成初表和终稿,则需反馈详细原因,包括事由、关键影响人、后续完成时间计划等。
5、若是总行审计项目,需积极促成分行约总行确定审计时间,尽快实施第三方审计。对于总行审计项目,事先报备内审,并提供总行详情(如总行关键人等)。
五、管理流程
甲方审计项目管理流程如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