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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恒远电器制品有限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东莞恒远电器制品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企业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经营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执行董事批准后生效,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条 公司应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办理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公司会计机构的主要职权是:参与编制公司生产经营计划;参与制定经济技术定额,签订经济合同;参加企业经营管理会议;制定、执行并有权要求本公司职工遵守的财务计划和财务会计制度;记录、计算经济业务活动,为公司和有关方面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分析、考核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四条 会计部门要制定办事细则,明确会计人员的职责分工,实行岗位责任制。 会计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公司的会计制度,履行岗位职责,正确核算,如实反映和监督各项经济业务运行的质量和效益,维护合资双方的正当权益。
第五条 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以及与公司各方权益有关的重要会计档案(如独资经营公司章程、董事会纪要、验资证明、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经济合同等)会计档案,必须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所在地妥善管理,不得丢失损坏。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销毁时,应当抄具清单,经主管财政部门、当地税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销毁。销毁会计档案的清单应当永久保存。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六条 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月)。公司的会计年度按照日历年度确定,即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公司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都要有合法的凭证,并要经过有关人员审核签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各种会计记录,都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登记,做到记录准确,内容完整,手续完备,方法正确,符合时限。
公司采用借贷复式记账法。
公司的一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应当用中文书写。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对发生的经济业务实际所收付的货币,如与记账本位币不一致时,除折合为记账本位币外,还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账。
公司应当设置日记账、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三种主要账簿以及各种必要的辅助性账簿。 公司应当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记账。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账;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公司收入和费用的计算应当相互配合。同一会计期间所取得的收入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应当在同一会计期间登记入账。
公司的财产应当按照实际成本核算。除另有规定者外,公司不得自行调整财产的账面价值。
公司应当划分资本支出和收益支出的界限。
公司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必须一致,不得任意改变。如有变更,应经董事会同意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存查,自新的会计年度开始时变更,并在变更年度的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第七条 公司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应收和预付款项以及存货等。 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应当分别核算;应收款项,应当按照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分别核算;预付款项,应当按照预付货款(预付定金)和待摊费用等分别核算;存货应当按照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分别核算。
对于自编制年度资产负债表之日起一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年度资产负债表:长期投资类下单列项目反映。
第八条 公司应在中国银行东莞分行开立存款账户,一切外汇收支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的管理办法办理。一切现金、银行存款的收支必须遵守银行关于现金管理和结算办法的规定。
公司的现金和银行存款应分别设置日记账,并按会计事项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有多种货币时,还应按不同货币分别设账登记。
“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应逐日与实际库存核对相符。“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账面余额,应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九条 公司的有价证券包括准备在一年以内变现的股票和债券,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登记入账。实际支付的款项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或者应计利息的,应将这部分股利或者利息金额作为暂付款项,通过其他应收款账户核算。
有价证券的股利或者利息收入,以及有价证券售出或到期时所收到的款项与其账面成本和己登记入账的应收股利或者应计利息之间的差额,应当作为投资损益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者营业外收入。
第十条 公司的应收和预付款项应当按照不同货币分别设账目登记,并及时催收、清偿,定期与对方核对清楚,对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确定无法收回的,经严格审查,报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公司不计提坏账准备。
第十一条 公司的存货,是指库存的、在用的和在途的各种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在产品等。
公司的各种存货应按实际成本记账。外购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进口物资还应包括进口关税等项税金。公司的各项存货的收发领退,应根据实际数量及时办理会计手续,并应设置有数量有金额的明细账,逐项逐笔登记,加强管理。对于各种在途材料、商品要进行明细核算,并随时检查到货情况。
公司领用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
公司发出或领用各种存货的实际成本,可按加权平均法进行计算,计算方法不能随意改变,如需变更,应报经当地税务机关同意,并在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公司的各项存货应定期进行实地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发现盘盈、盘亏、毁损、变质等情况,应由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经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后及时处理,并
应在年度决算前处理完毕。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的盘亏(减盘盈)及毁损(减残值),除应由过失人赔偿外,应作为当期费用处理。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减残值及赔偿款),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公司存货的核算,一般采用永续盘存制。
年度终了,公司的库存商品如有因残次、陈旧、冷背等原因而造成的其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实际成本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将损失计入本年销售成本,并同时作为存货跌价损失准备单独核算。已计提跌价损失准备的存货销售时,其跌价损失准备应当冲减其销售成本。
第十二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超过2,000元(包括2,000元)的房屋、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生产设备,以及单位价值虽在2,000元以下,但属公司生产、经营的主要设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使用期限较短的物品,可以按实际使用数列为费用,按低值易耗品加以管理。
公司应根据上述规定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的依据;公司的固定资产分为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和其他设备五大类。公司的固定资产应按原价登记入账。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以投资时合资各方议定的价格作为原价;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的原价还应包括安装费用;进口的固定资产原价,应包括按规定支付的关税;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制造或建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作为原价。
公司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直线法平均计算,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和估计残值10%,分类确定折旧率。即机器设备及其他设备年折旧率为9%,电子设备及运输工具年折旧率为18%。公司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加速折旧的,应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
公司应根据月初在用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和月折旧率,按月计算折旧。月份内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次月起计算折旧;月份内停用固定资产,也自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固定资产折旧足额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算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亦不补计折旧。
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核算,加强管理,并将变动情况说明书于变动后一个月内报送东莞市国家税务局长安分局。固定资产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由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经严格审查,按规定报经执行董事批准后及时处理,并应在点年度决算前处理完毕。
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租赁厂房合同,每月支付的租金人民币6,400元,应按月计入费用。 第十四条 公司在筹办期间(指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开始生产为止期间)发生的费用(不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建设期内应计入工程成本利息支出),可作为开办费记账。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摊销。
第十五条 公司的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预付货款和预提费用等。
应付款项应当按照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等分别核算。有多种货币的流动负债,还应按不同的货币分别设账登记。
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按税后利润的比例提取,具体比例由执行董事决定,视同流动负债进行核算。
第十六条 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应分别核算。
公司的实收资本是指投资人按照章程约定实际缴入的出资额。(香港)恒远电器制品有限公司应按章程规定的资本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资本。公司则应根据(香港)恒远电器制品有限公司实际投入的资本进行核算,并于收到后及时办理记账手续。
根据公司章程,(香港)恒远电器制品有限公司的货币资金,按照实际收到或者存入独资企业开户的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长安支行(2088028169)的金额和日期,作为投入资金的记账依据。
公司的投资,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健全原始记录,实行定额管理,严格计量检验和物资收发退制度,加强成本、费用的管理和核算。
公司一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都应计入公司的成本、费用。凡应由本期负担而尚未支出的费用,应作为预提费用计入本期成本、费用;凡已经支出,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担的费用,应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耗用的各项材料,应按实际耗用数量和账面单价正确计算,列入成本、费用。
公司应根据合同规定和董事会讨论决定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奖励津贴以及公司的考勤记录、工时记录、产量记录、计算职工工资,计入成本、费用;按规定支付中方职工劳动保险、福利费用和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等,也应以工资项目计入成本费用。
公司应按规定的成本项目和费用项目,汇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公司的生产成本项目分为直接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及动力、直接工资和制造费用。公司应按各个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项目分别归集,能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费用,应直接计入成本;不能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间接费用,应先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汇集,再接工时标准分配,自“制造费用”科目转入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是指公司的车间和工厂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工资、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劳动保护、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运输费、保险费等。公司应按不同的车间、部门和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并分配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
营业费用,包括在销售产品以及工业性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应当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销售佣金、代销手续费、广告费、租赁费和销售服务费用,以及销售部门人员工资、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和其他经费。
管理费用,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董事会费、顾问费、诉讼费、交际应酬费、税金(包括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等)、场地作用费、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其他资产摊销、坏账损失、职工培训费、研究发展费和其他管理费用。
公司必须分清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不得任意预提和摊销费用;分清公司内部各个部门之间成本、费用的界限;分清在产品成本和产成品成本的界限;分清各种产品成本的界限。
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特点,成本核算应采用产品法,费用分配采用约当产量法进行分配。即先以产品类别为对象归集生产费用,计算出各类产品总成本,然后再按各种产品的约当产量在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进行分配,计算每种产品的成本。
公司应加强对成本、费用的控制,建立责任成本制度,编制成本、费用计划,随时按计划掌握支出,定期考核计划执行情况,分析成本、费用的升降原因,采取必要措施,努力降低成本、费用,改善企业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当月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应全部记入本月账内,并相应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和费用。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和费用口径必须一致,不能只记主营业务收入,不记主营业务成本和费用,也不能只记主营业务成本、费用,不记主营业务收入。
公司本月发生的销货退回,不论是属于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都应冲减本月的主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已经销售的产品,由于质量较差或其他原因,经购销双方协商同意给予销货折让的,其销货折让金额应在本月主营业务收入中减除。
第十九条 公司的净利润,为营业利润加营业外收支净额减所得税。
营业利润为主营业务收入减主营业务成本后的毛利,再减去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加上其他业务利润的净额。其他业务利润为其他业务收入减去其他业务支出的净额。
营业外收支净额为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的净额。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收益、罚款收入等;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和非常损失等。
公司按月计算利润,利润的汁算,采用账结法。【个人独资企业,适用会计制度】
公司按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执行董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储备基金列入盈余公积,公司的储备金经批准可用于弥补亏损和增加资本,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当用于公司职工的非经常性奖励或者各项集体福利。
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后的利润,为可供分配给投资人利润。
公司应在年度终了时,按照合同、章程规定,并根据当年实现的利润或亏损和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或未弥补的亏损,编制利润分配方案,提交执行董事批准后据以记账,列入当年决算。
第二十条 公司的外币业务,是指对记账本位币——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以及计价等业务。
公司的外币账户,包括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如应收账款等)和债务(如应付账款等),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公司发生外币业务时,无论增加或减少,均采用当月1日市场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一一人民币记账。年度终了,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应当按照年未市场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一一人民币金额。因汇率不同而出现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解散,有期满解散和提前解散。解散时,应遵守的基本要求是:公司解散清算程序和清算原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办理;公司解散时,属于公司的一切财产物资均应保持正常完好,不得肆意破坏、毁损、私分;公司的一切会计账册、档案应完整齐备,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公司编制的清算会计报表,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出具报告书;公司解散后,各种账册及文件,由公司自行保存;公司从解散之日起,对其财产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清理交接处理完毕,并在以后1个月内编出交接处理清册,连同清算会计报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核报告书分送原审批机构、当地税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各一份。
独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应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清算时,公司清偿债务后的资产,即为公司的剩余财产。除公司协议、合同、章程另有规定者外,公司的剩余财产由投资方(香港)恒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公司宣告解散时,应编制从年初至解散日止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有关附表,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并出具查账报告和查账证明后,可据以对各项财产资、债权债务进行全
新旧企业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问题探讨
作者:大象无形
一、《企业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
目前,《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除上市公司和大型中国有企业以外的各类企业(包括小企业),但是,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不能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相抵触。
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
目前,《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除上市的金融企业和未上市的国有金融企业以外的所有金融企业,同样,执行该制度,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不能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相抵触。
三、《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本制度中所称“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同样,执行该制度,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不能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相抵触。
四、个体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执行何种会计制度
鉴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目前所得税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1997]财会字第19号)中的《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比较合适。
五、关于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问题
(一)38项具体准则的适用范围。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规定,为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现予印发,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该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因此 ,38项具体准则适用于所有企业。
(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企业。
按照财政部令第33号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批复》(国函﹝1992﹞178号)的规定,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5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基本准则所有的企业在2007年1月1日都要执行。
(三)个人意见:国家应当要求所有企业从2009年1月1日起统一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废止其他旧的会计制度。其理由如下:
1.只有统一的会计制度,才能形成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目前,还仍在执行的会计制度,包括《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13个行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这些不同的会计制度,在会计的确认和计量方面存在差异,因此,产生的财务会计报告必然不同。这样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横向可比性和纵向可比性都不统一,无论对投资者还是对政府宏观决策都十分不利。例如比较最常见的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和非货币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原有的各种会计制度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存在很大的差异。
2.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也是鼓励企业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新的企业所得
税法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限额是年度会计利润的12%。但是,执行不同的会计制度,企业的年度会计利润就会产生差异。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件2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中说:“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口径计算填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损益表;实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与本表不一致的项目,按照其利润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也就是说,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数据主要是以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为基础进行设计的,执行其他的会计制度首先需要进行大量的会计调整,然后再进行纳税调整。
3.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作为会计人应当尽快适应和接受这个好制度。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复杂,但是,全面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就会使复杂问题简单化,我国的会计整体水平也会有较大的提高。
以上,仅是个人一管之间,希望和各位同仁多提意见。
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章 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X一人出资设立聊城市蜂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XX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独资)
第二条 公司住所:XXXXX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XXXXXX。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由股东于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XX年内缴足。
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章 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
出资方式:货币
出资额:人民币XX万元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股东1人,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决定聘任或解聘执行董事、监事及其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八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
第九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向股东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决定聘任或者解除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任命自己为公司执行董事的,由股东本人行使以上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8)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任命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 向股东提出提案;
(5)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股东规定)。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向股东汇报公司财务状况。
第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八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股东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章程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作出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自持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
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
1.会计法的学习要求是( )。
规范会计行为 B.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规避职业风险 D.学以致用 A B C D
2.合作社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按规定程序批准核销时,借记( )科目。
.其他支出
.经营支出
.管理费用
.应收款 A B C D
3.对于《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适用范围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
.经营规模较小
.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
.以上选项都不正确 A B C D
4.下列固定资产可以计算折旧扣除的是( )。
A.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B.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C.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D.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固定资产 A B C D
5.下列有关新准则中规定的合并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填列要求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小规模的子公司、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均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B.少数股东损益作为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的组成部分单独列示
C.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D.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大于其在购买日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资本公积 A B C D
6.下列有关报告分部的确定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企业披露分部信息,应当区分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
B.企业应当以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
C.报告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合计额占合并总收入或企业总收入的比重未达到80%的,应当将其他分部确定为报告分部,直至该比重达到80%
D.企业的内部管理按照垂直一体化经营的不同层次来划分的,即使其大部分收入不通过对外交易取得,仍可将垂直一体化经营的不同层次确定为独立的报告业务分部
A B C D
7.下列不属于金融负债的是( )。
A.企业发行的非衍生工具包含了交付现金的合同义务
B.企业发行的非衍生工具包含了交付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C.企业发行的衍生工具包括了为发行方所设立的结算选择权
D.企业发行的非衍生工具包括了“真实”的条件,使企业承担了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A B C D 应先C
8.自营工程在领用物资或产品时,贷方科目应记( ):
A.产品物资
B.在建工程
C.其他支出
D.生产物资 A B C D
9.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是()。
A.个体工商户
B.个人独资企业
C.合伙企业
D.国有企业 A B C D
10.根据合作社财会制度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编制的报表中不包括的是( )。 A.资产负债表
B.收支明细表
C.成员权益变动表
D.利润分配表 A B C D
二、多项选择题 (本题共10小题,每小题4.0分,共40.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至少有两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我国广义的会计法律制度包括( )。
A.会计法律
B.会计行政法规
C.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D.地方性会计法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会计制度】
A
B C D E F
2.下列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余额,不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的有( )。
A.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B.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C.存货跌价准备
D.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A
B C D E F
3.分部费用通常包括( )。
A
.营业成本
B
.营业税金
C
.销售费用
D.营业外支出
A
B C D E F
4.按《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小企业流动资产的是( )。 A
.原材料
B.短期借款
C.预收账款
D.短期投资
A
B C D E F
5.小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包括( )。
A
.实收资本(或股本)
B
.资本公积
C
.盈余公积
D.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A【个人独资企业,适用会计制度】
B C D E F
6.下列各项中影响小企业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是( )。
A
.购买原材料、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B
.销售产成品、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C.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D.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A
B C D E F
7.小企业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项目,包括( )。
A.主营业务收入
B.其他业务收入
C.营业外收入
D.投资收益
A
B C D E F
8.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按( )分别填写。
A.按收入总额核定
B
.按经营成本换算
C
.按成本费用核定
D.按经费支出换算
A
B C D E F
9.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编制的报表包括( )。
A.资产负债表
B.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C.成员权益变动表
D
.成员账户和财务状况说明书
A
B C D E F
10.由国税单独征收的税种包括( )。
A.增值税
B
.土地增值税
C.消费税
D.企业所得税
A
B C D E F 三、判断题 (本题共10小题,每小题3.0分,共30.0分。)
1.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会计法最重要的立法宗旨,也是最重宗旨,即通过立法发挥会计工作的作用。( )
对 错
2.根据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 对 错
3.会计法规定,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在原始凭证上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
对 错
4.以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计价。( )
对 错
5.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
对 错
6.报告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合计额占合并总收入或企业总收入的比重未达到75%的,应将其他的分部确定为报告分部(即使它们未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直到该比重达到75%。( )
对 错
7.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适用不同折旧率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
对 错
8.工业、商业企业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就其取得的收入全额按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对 错
9.房产税是对城市、现场、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国内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
对 错
10.契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 )
对 错
个人独资企业法习题及解析
一、单选题
1.甲某准备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下列律师给的咨询意见中,正确的是()
A.个人独资企业对被聘用人员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时需缴足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C.个人独资企业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D.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投资额为限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A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关法律规定
【解析】解题时依据法条结合实际综合作答。解题依据是《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故D选项错误。第8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设立没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故B选项错误。
第19条第4款:“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A选项正确。根据国务院的规定,为了避免对个人独资企业双重征税,从2000年1月1日起,不再对个人独资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法理的依据是个人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法人,其责任最终由投资人承担,因此独立的法律主体是投资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也应是投资人个人。故C选项错误。
2.下列情形中不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的原因的是:()
A.达到了破产界限,具备了破产原因
B.投资人决定解散
C.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
D.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答案】A
【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解析】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不是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绝对原因,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继承,只有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时,才应当解散;另外,个人独资企业实行无限责任制度,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我国可以实行破产制度的是法人,自然人不能申请破产,故达到破产界限不是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当然原因。因此,B、C、D都是可以解散的选项。A不是。
3.甲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的老板,雇有伙计乙管理企业的经营事务,由于经营状况不佳,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则:()
A.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由甲乙共同清算
B.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C.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优先清偿所欠税款,再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最后才是其他债务
D.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甲和乙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答案】B
【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
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第28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29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其他债务。”第31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4.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说法正确的是:()
A.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B.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C.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不设置会计帐簿,由投资人自行核算
D.投资人死亡的,则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
【答案】B
【考点】个人独资企业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第36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第21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第26条:“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孙某在某城市A区成立了一家经营水果的个人独资企业,由于生意红火,决定在B区设立一家分支机构,则孙某应该()
A.自己或委托代理人向A区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B区登记机关备案
B.自己或委托代理人向B区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A区登记机关备案
C.自己或委托代理人向B区登记机关申请备案,不用再领取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D.自己或委托代理人分别向A区和B区登记机关申请备案,不用再领取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答案】B
【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6.个人独资企业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 )
A.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B.缴纳罚款
C.缴纳罚金
D.没收财产
【答案】A
【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责任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3条:“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7.甲是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其聘用乙管理企业事务,同乙约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须经甲同意。某日,乙未经甲同意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2万元的买卖合同,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合同有效,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B.合同无效,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D.合同无效,经甲追认后有效
【答案】A
【考点】个人独资企业——合同效力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38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8.在个人独资企业中,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
A.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B.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C.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D.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答案】D
【考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人的权限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多选题
1.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CD )
A.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须具有中国国籍,但合伙企业的出资人不一定具有中国国籍
B.投资人违反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个人独资企业聘用王某管理企业事务,聘用合同中规定王某进行3万元以上的交易时,必须经投资人同意。王某违反了此规定,以企业的名义与不知情的A公司签订了5万元交易合同,则此合同属于超越权限的无效合同,由王某承担越权部分的责任。
D.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投资人应当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
【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综合考题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是一个人,而且只能是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外国的自然人,所以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独资企业法,而适用外资企业法。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则不一定具有中国国籍,所以A正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3条:“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以B正确。第19条第4款:“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C错误。第2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18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D错误。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申请设立独资企业,须向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设立申请书包括的主要事项有:(ABCD )
A.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B.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C.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D.经营范围及方式
【考点】设立申请书
【解析】设立申请书必须由投资人签署,并载明选项中列明的事项。
3.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A C )
A投资人决定解散
B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C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D营业执照上规定的经营期限到期的
【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情形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清偿所负债务,对尚未清偿的债务,( ABC ) 处理方式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
A.不再清偿
B.以投资人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C.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2年内未提出偿债要求的,则不再清偿
D.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5年内未提出偿债要求的,则不再清偿
【考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的清偿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是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5.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因企业违法应当受到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有( ABC )
A.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
B.个人独资企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C.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
D.伪造营业执照的
【考点】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6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第35条:“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好味道食品加工厂是一家由马某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由于经营不善,面临债权人郭某追债,郭某要求马某要么还钱,要么解散进行清算,但马某迟迟不归还欠款,也不进行清算,此时,郭某可以(ABCD )
A.郭某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B.若法院指定清算人,郭某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某申报其债权
C.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马某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郭某在五年内未向马某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D.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郭某可以要求马某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考点】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及债务清偿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第28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31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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