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基本会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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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会计》习题及答案
保险公司的基本会计处理方法 第一篇

第一章 总论 .............................................................. 2

第二章 保险会计基本核算方法 .............................................. 4

第三章 原保险业务的核算(上) ............................................ 7

第四章 原保险业务的核算(下) ............................................ 9

第五章 再保险业务的核算 ................................................. 12

第六章 保险公司投资业务核算 ............................................. 14

第七章 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核算 ......................................... 17

第八章 保险公司负债的核算 ............................................... 20

第九章 所有者权益的核算 ................................................. 23

第十章 收入、费用和利润的核算 ........................................... 26

第十一章 保险公司财务报告 ............................................... 29

保险会计综合实验 ........................................................ 31

第一章 总论

一、填空题

1、保险公司会计具有一般会计的共性,既是一个信息系统,又是一种(管理活动)。

2、保险会计的基本前提,主要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

3、反映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 )和所有者权益,反映保险公司经营成果的会计要素包括收入、(费用 )和(利润 )。

4、保险公司的利润由(营业利润 )和营业外收支净额两部分组成。

5、保险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具体包括可靠性、(相关性 )、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 )、谨慎性和及时性。

二、判断题

( V )1、保险公司年终决算的重点是正确估算负债。

( X )2、会计分期是指假设企业的经营活动将无限期地持续下去。

( X )3、保险公司的负债主要项目是各种责任准备金,且具体的债务人及债务金额和偿还时间较为确定。

( V )4、保险公司所有者权益中除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利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外,还包括计提的总准备金。

( V )5、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与一般企业收入性质不同,它介于收入与负债之间。

三、单选题

1、下列保险会计诸多目标中,保险监管部门最关心的是( D )。

A、帮助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投资与决策。

B、呈报企业的经济资源、对经济资源的请求权及变动情况。

C、呈报企业的经营绩效。

D、呈报企业资金的流动性、流量及偿债能力。

2、( A )假设规范了会计工作的空间范围。

A、会计主体 B、持续经营 C、会计分期 D、货币计量

3、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D )元。

A、3万元 B、500万元 C、1亿元 D、2亿元

4、下列关于保险公司费用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D )。

A、保险公司的费用是资产的耗费

B、保险公司的费用与一定的会计期间相联系。

C、保险赔款及向保险营销员支付的佣金均属于保险公司的费用。

D、保险公司提取的各种责任准备金不会产生费用。

5、( B )要求保险公司要向有关各方提供对其决策有用的信息。

A、可靠性 B、相关性 C、可理解性 D、可比性

四、多选题

1、下列关于保险公司会计特征的说法正确的是( ABC )。

A、会计核算过程与业务处理过程融合。

B、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外部监管日趋严格。

C、保险经营成本支出与收入补偿的顺序与一般行业相反。

D、保险公司的利润具有较大的确定性。

2、下列关于保险公司资产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BC )。

A、与其他工商企业相比,保险公司流动资产中存货比重相对较大。

B、与其他工商企业相比,保险公司流动资产中存货比重相对较小。

C、与其他工商企业相比,保险公司的投资资产比重相对较大。

D、与其他工商企业相比,保险公司的投资资产比重相对较小。

3、下列关于保险公司收入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BD )。

A、保险公司收入是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

B、保险公司收入会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增加。

C、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与一般企业收入的性质相同。

D、保险公司投资收益金额较多,地位重要。

4、下列关于保险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BC )。

A、可靠性要求保险公司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B、可理解性要求保险公司的会计记录应当清晰,账户对应关系应当明确,文字摘要清楚,数字金额准确。

C、可比性要求保险公司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D、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保险公司对于重要的交易或事项,应当单独、详细反映。

5、下列( ABCD )等情形违背了会计信息质量的谨慎性的要求。

A、高估资产 B、高估收益 C、低估负债 D、低估费用

五、简答题(答案略)

1、保险公司会计有哪些特征?

2、试举例说明保险会计要素与其他工商企业的区别。

3、保险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有哪些?

第二章 保险会计基本核算方法

一、填空题

1、保险公司的会计科目按经济内容分类,可以分成资产类、(负债类 )、所有者权益类和(损益类 )。

2、保险公司采用(借贷记账法)对表内科目进行记载。

3、保险公司会计凭证按填制程序和用途不同,可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4、保险公司设置的账簿主要有序时账簿、(分类账簿)和(备查账簿)。【保险公司的基本会计处理方法】

5、保险公司需要编制的会计报表有资产负债表、(利润 )表、(现金流量表)表及其附表。

二、判断题

( X )1、会计科目的设置越细越好,以保证会计核算的精确性。

【保险公司的基本会计处理方法】

( V )2、为了反映保险公司会计要素的增减变动及其结果,必须根据会计科目开设账户。

( X )3、损益类账户借方登记损益的增加,贷方登记损益的减少。 ( X )4、复合会计分录指一项经济业务涉及三个及以上的对应账户。 ( V )5、保险公司的投资所获利润也属于营业利润。【保险公司的基本会计处理方法】

三、单选题

1、下列保险公司的会计科目中,不属于资产类的是( D )。

A、应收保费 B、预付赔款 C、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D、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2、下列保险公司的会计科目中,不属于保险公司专用的是( B )。

A、应收保费 B、其他业务收入 C、寿险责任准备金 D、保费收入

3、某日保险公司收到某保户缴纳的现金保费2 000元,则下列关于该笔业务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C )。

A、会导致保险公司的资产、权益同时增加。

B、会计核算涉及“库存现金”、“保费收入”科目。

C、会使保险公司当期已赚保费增加2 000元。

D、该笔保费收入的性质,应当介于收入与负债之间。

4、下列属于保险公司使用的外来原始凭证的是( A )。

A、银行转来的收付款通知 B、保费收据副本

C、赔款计算书 D、保费日报表

5、下列关于保险公司账簿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C )。

A、保险公司设置的账簿主要有序时账簿、分类账簿和备查账簿。

B、序时账簿也叫日记账,保险公司设置的日记账主要是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C、分类账簿的格式一般采用“多栏式”。

D、保险公司的托收票据登记簿属于备查账簿。

四、多选题

1、下列关于保险公司会计科目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BC )。

A、资产类会计科目是指反映保险公司的财产、资金及债权的科目。

B、“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不属于负债类科目。

C、所有者权益类会计科目是指反映企业管理者享有的权益的科目。

D、“业务及管理费用”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

2、保险公司会计科目按提供指标的详细程度不同,分为( ABC )等类别。

A、总分类科目 B、明细分类科目 C、二级科目 D、分类科目

3、下列关于借贷记账法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BCD )。

A、借贷记账法以“借”、“贷”作为记账符号,将每个账户划分为借方和贷方两个部分。

B、借贷记账法以“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作为记账规则。

C、资产类账户,借方登记资产的增加,贷方登记资产的减少。

D、权益类账户,借方登记权益的减少,贷方登记权益的增加。

4、保险公司使用的记账凭证有( ABC )。

A、收款凭证 B、付款凭证 C、转账凭证 D、现金凭证

5、保险公司使用的账簿有( ABCD )。

A、现金日记账 B、银行存款日记账 C、银行存款总账 D、保费收入明细账

五、简答题

1、列举三至五个保险公司的会计科目。若按经济内容分类,请分别指明各属于哪一类别。

2、举例说明保险公司常见的自制原始凭证有哪些。

3、试说明保险公司的账簿是如何设置的。【保险公司的基本会计处理方法】

六、业务题

1、4日,保险公司收到某保户预交保费12 000元,款项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 12 000

贷:预收保费 12 000

2、7日,保险公司收到某保户缴纳货运险保费30 000元,款项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 30 000

贷:保费收入 30 000

3、9日,保险公司收到某保户缴纳当期现金保费6 000元。

借:库存现金 6 000

贷:保费收入 6 000

4、14日,保险公司向某保户签发保单,该保户约定10天后缴纳所欠全部保费20 000元。

借:应收保费 20 000

贷:保费收入 20 000

5、承上题,19日,保险公司收到某单位欠交财产综合险保费20 000元,款项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 20 000

贷:应收保费 20 000

6、20日,发生一赔案,保险公司开出转账支票,先行预付赔款150 000元。

借:预付赔款 150 000

贷:银行存款 150 000

7、承上题,23日,该赔案结案,保险公司经过计算,应赔款180 000元,考虑到已经预付150 000元,将不足赔款部分开出银行转账支票付讫。

借:赔款支出 180 000

贷:预付赔款 150 000

银行存款 30 000

8、26日,保险公司缴纳当月水电费3 500元,开出转账支票付讫。

借:业务及管理费用 3 500

贷:银行存款 3 500

9、27日,保险公司计算应付职工工资25 000元。

保险公司会计集中核算的方法与措施
保险公司的基本会计处理方法 第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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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会计集中核算的方法与措施

作者:连于翔

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3年第23期

摘要:本文简要阐述了保险公司会计集中核算的原因和特点,从保险公司会计集中核算的实施、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优势与不足以及实施要点几个方面分析了保险公司的会计集中核算制度。

关键词:保险公司 会计集中核算 会计监督

一、前言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保险公司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为了提高企业竞争力,规避市场风险,保险公司势必要摒弃以前分散、粗放的管理方式,朝着集约型、精细化管理的方向发展,会计集中核算制度也因此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保险公司会计集中核算即在保证各个下设分支机构财务自主权和资金所有权、支配权相对不变的条件下,由会计集中核算中心统一开设银行账户,负责管理资金结算、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工作,并且按月向各个分支结构提供会计信息,最终实现规范会计工作,提高资金使用率的目的。

二、保险公司会计集中核算的原因和特点

保险公司传统的会计管理模式即各级分支机构均设立隶属于自身管理的财务部门并且使用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由各级分支机构作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行使财务管理和核算职能。各级机构定期向上汇报本级以及下辖机构的财务状况以及会计报表,层层汇总得到全公司的总财务报表。这种财会合一的管理模式虽然方便各级机构管理本级业务以及资金运行,但是难以保证会计工作的透明性、财务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以及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从长远来看并不利于企业的上市发展。另一方面,会计核算涵盖了诸多工作,比如保费批量扣款、费用审核、税费申报、分支机构需求上报、银行账户日常管理、资产及物品的调拨管理、各类单据的发放等,三级机构市属中心的工作更为琐碎,还要包括理财分析讲座等。总之,保险业务纷繁复杂,保险公司各级财务管理人员工作量大,工作内容多,人手不足,很难全面的顾及到核算工作。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和国务院“小金库”的排查工作,国家对于保险公司核算的要求更加严格,推行保险公司会计集中核算势在必行。虽然各个保险公司采用的会计集中核算方式有所不同,但是都具备如下特点:由会计核算中心管理原始会计凭证或扫描件,完成账务后统一装订保存;区域内业务费用收付统一管理、调度、结算;由会计核算中心统一上报月度、季度、年度报表决算报表,经相关机构复核后归档;

三、保险公司会计集中核算的措施与要点

(一)保险公司会计集中核算的实现

6保险公司业务的核算
保险公司的基本会计处理方法 第三篇

第二节 保险公司业务的核算

一、保险公司业务会计核算相关规定

(二)新会计准则下存款业务核算的主要规定

1.保费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的计量。不同种类的原保险合同性质不同,其保费收入的计量方法也不相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的规定,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保费收入金额,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

2.财产保险业务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

财产保险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履行其承担的保险责任或者备付未来赔款,从所收取的保险费中按规定提取的资金准备。财产保险准备金是保险公司的一种资金积累,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由于财产保险合同保费收入是在满足确认条件时按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而没有进行递延处理,因此,根据会计上的配比原则,保险人需要预计该保险合同可能使保险人未来需要履行保险责任而可能出现的保险支出,并按此金额计提保险责任准备金,在保费收入确认的当期计入损益。

3.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人应当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并确认寿险责任准备金负债。

4.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人应当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并确认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负债。

5.保险赔款支出的确认与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人应当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的当期,按照确定支付的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的金额,记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相应的未决赔款准备金余额。

二、财产保险业务的核算

财产保险业务的核算主要包括财产保险业务保费收入、赔款支出和准备金的核算。

(一)保费收入的核算

保费收入是指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销售保险产品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而取得的收入,是保险公司的主要收入项目。

1.签发保单时直接缴纳保费的核算

签发保单时,直接缴纳保费的,财产保险公司会计部门根据业务部门交来的财产保险费日报表、保费收据存根,以及银行收账通知进行账务处理,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保费收入——××险种

2.预收保费的核算

如果发生保险客户提前缴费或缴纳保费在前,承担保险责任在后的业务,则应作为预收保费处理,到期再转入保费收入。会计部门根据业务部门交来的财产保险费日报表、保费收据存根,以及银行收账通知进行账务处理,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保费——××客户

保费收入实现时,

借:预收保费——××客户

贷:保费收入——××险种

3.分期缴费的保费核算

对于一些大保户或保额高的保户,经保险公司同意,可以分期缴纳保费。保险单一经签单,全部保费均应作为保费收入,未收款的部分则作为“应收保费”,待下期收款时再冲销,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首期收款并发生应收保费:

借:银行存款

应收保费——××客户

贷:保费收入——××险种

以后每期收到保费时:

借: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4.保户储金收益转作保费收入的核算

财产保险中的两全保险,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存保险储金,保险公司可以将该保险储金进行再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保险期满,投保人到保险公司领回投保时所缴纳的全部保险储金。

收到保户储金时,

借:银行存款——储金专户

贷:保户储金——××险种

每年计算利息时,

借:应收利息

贷:保费收入——××险种

还本付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息 保费收入——××险种 同时, 借:保户储金——××险种 贷:银行存款 【特别提示】 保户储金收益转作保费,这种保费收取方式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业务中的两全保险,如家财两全险,即以家庭财产作为保险标的,当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公司要给予赔款;若保险期满保险财产没有发生损失,则可以领取全部保险金。“两全”保险是既有保险保障,又具有储蓄性质的保险,因此,两全保险应将所收取的保费作为储金,而将本金所孳生的利息或投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

5.中途加保或退保的核算

保单签发后至期满前,由于保险标的升值、财产重估或企业关、停、并、转等原因,保户中途要求退保或加保,应由保户提出书面申请,业务部门审查同意后,签发批单。中途加保时保费收入的核算,与投保时保费收入的核算相同,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保费收入——××险种

中途退保或部分退保,应按已保期限与剩余期限的比例计算退保费,退保费直接冲减保费收入,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保费收入——××险种

贷:银行存款

应收保费

(二)保险赔款支出的核算

保险赔款支出的核算主要包括保险人支付的赔款,手续费以及在理赔过程中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的薪酬等。

1.当时结案的赔款支出的核算

对于保险赔款清楚,并能及时结案的,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赔款支出——××险种

2.预付赔款的核算

由于赔款的审核与计算需要一定的时间,为了使投保人能及时恢复生产过程或生活秩序,一般采取按预估损失的一定比例预付一定赔款,损失核定后,再补差额,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预付赔款时的核算

借:预付赔款——××险种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损失核定后补付剩余赔款时的核算

借:赔款支出——××险种

贷:预付赔款——××险种

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3.理赔勘查费的核算

保险人根据实际发生理赔费用的金额,记入赔款支出科目,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赔款不成立的勘查费应记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赔款支出——××险种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特别提示】

理赔勘查费是指保险公司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现场勘查发生的费用,以及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对承保的保险标的损失进行估损鉴定等发生的支出,如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的薪酬等。

4.损余物资的核算 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后,很多情况下,不会完全灭失,而是部分受损,物资还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即为损余物资。损余物资在没有处理前,要妥善保管,要设置“损余物资登记簿”进行登记,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取得损余物资时: 借:损余物资 贷:赔款支出——××险种 处置损余物资时: 借:银行存款 赔款支出——××险种(借贷方差额) 贷:损余物资 【特别提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后取得的损余物资,按市场价格确认为资产,并冲减当期赔款支出。处臵损余物资的收入冲减赔款支出。 5.代位追偿款的核算 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后确认的代位追偿款,应当按照确认的代位追偿款金额,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代位追偿款 贷:赔款支出 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以及应收代位追偿款账面余额,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应收代位追偿款 赔款支出(借贷方差额)

【特别提示】

应收代位追偿款是指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后,依法向第三者责任人索赔不属于其免责范围所造成的损失而应当取得的赔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公司交纳社会保险,会计分录怎么做?
保险公司的基本会计处理方法 第四篇

缴纳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其他应收(付)款--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数)
贷: 其他应收(付)款--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
库存现金 (实发数)

补提的分录跟上述分录一样,你只需要在摘要中说明即可。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保险公司的基本会计处理方法 第五篇

[篇一: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简称金融企业,下同),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下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第三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四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五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金融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在境外设立的中国金融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第六条金融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进行会计核算,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金融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shuì额、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实际成本,并按照各种专项物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转作本企业库存材料的,按其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库存材料。如可抵扣增zhí shuì进项税额的,应按减去增zhí shuì进项税额后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库存材料。

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部分后的差额,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已经完工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第二十三条金融企业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

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

第二十四条金融企业的自营工程,应当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等计量;采用出包工程方式的金融企业,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计量。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价值、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等所发生的支出确定工程成本。

第二十五条金融企业的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第二十六条金融企业的在建工程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如为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应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七条金融企业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第二十八条金融企业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各类设备;

(三)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四)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作为调整当月的费用处理。如果在年度内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同时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项目。

第二十九条金融企业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二)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第三十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金融企业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按选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对于接受捐赠旧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以及所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第三十一条金融企业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如果已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十二条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除上述以外的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应当作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三条金融企业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第三十四条金融企业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金融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行长(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如盘盈、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做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三十五条金融企业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十六条金融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在资产负债表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净值的减项反映。

[篇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简称金融企业,下同),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下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第三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四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五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金融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在境外设立的中国金融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六条金融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进行会计核算,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金融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金融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八)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九)金融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十)金融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金融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十一)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也不得少计负债或费用。

(十二)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十三)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的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八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章资产

第九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金融企业的资产应按流动性进行分类,主要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还应按发放贷款的期限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第一节流动资产

第十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耗用的资产。

第十一条金融企业的流动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存放款项、拆放同业、贴现、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保费、应收分保款、应收信托手续费、存出保证金、自营证券、清算备付金、代发行证券、代兑付债券、买入返售证券、短期投资、短期贷款等。

(一)存放款项,是指金融企业在中央银行、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提取及缴存现金的款项,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缴存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存款等,包括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和存放同业款项。存放款项,应按实际存放的金额入账。

(二)拆放同业,是指金融企业因资金周转需要而在金融机构之间借出的资金头寸。资金拆放应按实际拆出的金额入账。

(三)贴现,是指金融企业向持有未到期商业汇票的客户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贴现的款项。金融企业办理贴现,应按票面金额入账。

(四)应收利息,是指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及购买债券等,按照适用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取的利息以及其他应收取的利息。应收利息应按当期发放贷款本金、购买债券面值等和适用利率计算并确认的金额入账。

(五)应收股利,是指金融企业因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应收股利应按当期应收金额入账。

(六)应收保费,是指金融企业应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费。应收保费应按当期应收金额入账。

(七)应收分保款,是指金融企业之间开展分保业务发生的各种应收款项。应收分保款应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分保业务账单标明的金额入账。

(八)应收信托手续费,是指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收的各项手续费。应收信托手续费应按当期应收的手续费金额入账。

(九)存出保证金,是指金融企业按规定交存的保证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存出分保准备金、存出理赔保证金、存出共同海损保证金、存出其他保证金等。存出保证金应按实际存出的金额入账。

(十)自营证券,是指金融企业为了获取证券买卖差价收入而买入的、能随时变现的且持有期间不准备超过1年或虽不能随时变现但其发行期或购入至到期日的剩余期限不满1年(含1年)的股票、债券、基金和权证等经营性证券。自营证券应当按照清算日买入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实际成本包括买入时成交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

(十一)清算备付金,是指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清算备付金应按实际交存的金额入账。

(十二)代发行证券,是指金融企业接受委托代理发行的股票、债券等。代发行证券应当按照承销合同规定的价格入账。

(十三)代兑付债券,是指金融企业接受委托代理兑付债券而实际支付或垫付的款项。代兑付债券应按实际兑付的金额入账。

(十四)买入返售证券,是指金融企业按规定进行证券回购业务而融出的资金。买入返售证券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入账。

(十五)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债券等。

1、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等,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2)收到投资者作为投入资金的债券等,如为短期投资,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2、短期投资的利息,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已记入“应收利息”的除外。

3、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

4、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等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节贷款

第十二条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借款人提供的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主要包括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一)短期贷款,是指金融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进出口押汇等。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企业用自有资金发放的1年期(含1年)以内的贷款也包括在内。

短期贷款本金按实际贷出的贷款金额入账。期末,按照贷款本金和适用的利率计算应收利息。抵押贷款应按实际贷给借款人的金额入账。

(二)中期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各种贷款。

(三)长期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各种贷款。

第十三条金融企业发放的中长期贷款的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本息分别核算。金融企业发放的中长期贷款,应当按照实际贷出的贷款金额入账。期末,应当按照贷款本金和适用的利率计算应收取的利息,并分别贷款本金和利息进行核算。

(二)商业性贷款与政策性贷款分别核算。

(三)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分别核算。自营贷款是指金融企业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金融企业承担,并由金融企业收取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企业(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金融企业发放委托贷款时,只收取手续费,不得代垫资金。金融企业因发放委托贷款而收取的手续费,按收入确认条件予以确认。

(四)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非应计贷款是指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应计贷款是指非应计贷款以外的贷款。当贷款的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时,应单独核算。

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

从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该笔贷款的还款时,首先应冲减本金;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到的还款则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

第十四条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当在期末按本制度规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在资产负债表中,应计贷款与非应计贷款应当分别列示。

第三节长期投资

第十五条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第十六条金融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核算:

(一)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

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划出单位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以非现金资产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4、以债转股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债转股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

金融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金融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通常情况下,金融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金融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三)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除追加投资(例如,将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为投资)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当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

(四)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1、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初始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

2、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当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资损益。金融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金融企业在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时,应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如果被投资单位以后各期实现净利润,投资的企业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

金融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计算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确认投资损益时,应当以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后发生的净损益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

3、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应当自实际取得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时,按经追溯调整后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加上追加投资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并按本制度的规定摊销,计入损益。

金融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当中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改按成本法核算,并按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其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属于已记入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新的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

(五)金融企业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含自营证券)划转为长期投资,应按短期投资(含自营证券)的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并按此确定的价值作为长期投资新的投资成本。拟处置的长期投资不调整至短期投资(含自营证券),待处置时按处置长期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六)处置股权投资时,应将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等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十七条金融企业的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核算:

(一)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券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减去已到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所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未到期债券利息和计入初始投资成本的相关税费,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

(三)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金融企业,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购买以及转换为股份之前,应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处理。当金融企业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投资转换为股份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四)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债权投资账面价值等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十八条金融企业的长期投资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

第四节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金融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年限超过1年;

(三)单位价值较高。

第二十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金融企业制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预计残值减去预计清理费用,下同)、折旧方法等,应当编制成册,并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行长(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同时备置于金融企业所在地,以供投资者等有关各方查阅。金融企业已经确定并对外报送,或备置于金融企业所在地的有关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

第二十一条金融企业取得固定资产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收到投资者作为投入资金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小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包括技术改造、更新改造等,下同),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六)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七)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3、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八)盘盈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九)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金融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

第二十二条金融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增zhí shuì额、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实际成本,并按照各种专项物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转作本企业库存材料的,按其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库存材料。如可抵扣增zhí shuì进项税额的,应按减去增zhí shuì进项税额后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库存材料。

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部分后的差额,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已经完工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第二十三条金融企业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

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

第二十四条金融企业的自营工程,应当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等计量;采用出包工程方式的金融企业,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计量。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价值、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等所发生的支出确定工程成本。

第二十五条金融企业的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第二十六条金融企业的在建工程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如为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应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七条金融企业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第二十八条金融企业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各类设备;

(三)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四)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作为调整当月的费用处理。如果在年度内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同时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项目。

第二十九条金融企业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二)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第三十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金融企业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按选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对于接受捐赠旧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以及所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第三十一条金融企业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如果已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十二条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除上述以外的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应当作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三条金融企业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第三十四条金融企业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金融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行长(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如盘盈、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三十五条金融企业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十六条金融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在资产负债表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净值的减项反映。

第五节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七条金融企业的无形资产,是指为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金融企业自创的商誉,以及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其他项目,不能作为无形资产。

第三十八条金融企业的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二)收到投资者作为投入资金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项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

(1)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第三十九条金融企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第四十条金融企业的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第四十一条金融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金融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项目时

会计核算制度
保险公司的基本会计处理方法 第六篇

[篇一: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会计核算制度。(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六)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七)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第三条公司财务部由总会计师、会计、出纳和审计工作人员组成。在没有专职总会计师之前,总会计师职责由会计兼任承担。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会计核算制度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第五条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公司的下列工作:(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管理,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我们制定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1988年制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对于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一部分总说明

一、为了贯彻<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规定适用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制度;事业单位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制度;已经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事业单位,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三、国有事业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主管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向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没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

以上三级会计单位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部会计工作。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实行单据报账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四、事业单位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需用的科目可以不用。

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各单位不得打乱重编。

五、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六、事业单位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有关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及会计核算事宜,按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

七、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未经财政部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制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八、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88年发布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各地区、各部门在本制度生效前制定的会计制度,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应停止执行。

[篇四: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财务管理,规范本系统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形成高效廉洁、团结协作的会计群体,促进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根据<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以及有关地方性财政法规,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技工学校参照执行。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全面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积极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依据制度对本单位的一切收支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对下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五条本单位财务机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对本局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一切财务活动进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部门均不得私设“小金库”,搞账外账。

第六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一切财务经济活动负领导责任,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财务机构设立及会计岗位职责的划分

第七条本局设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财务中心),为单位唯一财务机构,在jú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各项财务会计工作。财务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内设经费和基金两个核算组,每个核算组分别配备一名副主任,负责本核算组的日常业务工作,另设总账会计、辅助会计、出纳会计岗位。会计岗位实行定期轮换。

第八条经费核算组岗位职责

经费核算组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行政事业经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一、出纳会计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根据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在规定范围内办理现金支付、公务卡结报、转账结算等业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支。妥善保管现金和有价证券,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不得将公款擅自借与他人和挪作他用,不得白条抵库。

2、严格按手续制度办事,做到收支有据,原始凭证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有用途说明。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或手续不全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3、整理原始凭证,及时传递给辅助会计。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定期与财政、银行对账,做到账实相符,按月编制现金结报单。

4、及时申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报送工资报表等。

5、协助做好单位财产物资、财政票据的登记管理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辅助会计岗位职责

1、协助总账会计做好各项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各事业单位经费的辅助核算。

2、根据合法有效、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并及时传递给总账会计。

3、登记固定资产台账,并协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财产物资进行清查。登记指标、计划台账,并负责按月与财政核对收入支出及计划指标结余,编制余额调节表。

4、负责各类票据、单证的领用、保管、登记、核销工作,保证票据安全,票款一致。

5、及时整理、装订会计凭证。协助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回收。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总账会计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按照核定的部门预算执行。

2、负责本核算组的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具体做好凭证的复核工作,做到凭证合法、手续齐全、数字真实准确、内容完整;报表的编报工作,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完整;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并提供合理化建议,及时准确地为领导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

3、做好预算执行工作,并根据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追加指标的建议;负责经费计划额度的申报、核对;定期与银行、财政对账,编制对账单。

4、按规定负责整理和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遵守国家保密制度。

5、负责做好单位的财产物资管理工作,往来款项的清理回收及票据管理工作。协助副主任做好各单位年度预、决算的编制工作。

6、根据制定的单位内部财务管理规定和办法,定期参与检查和监督所属单位的会计工作,协助搞好系统内审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基金核算组岗位职责

基金核算组负责本局所有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基金监督工作。

一、出纳会计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根据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在规定范围内办理现金支付、转账结算等业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支。妥善保管现金和有价证券,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不得将公款擅自借与他人和挪作他用,不得白条抵库。

2、严格按手续制度办事,做到收支有据,原始凭证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或手续不全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3、整理原始凭证,及时传递给辅助会计。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定期与财政、银行对账,做到账实相符,按月编制现金结报单。

4、协助做好各类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的登记管理工作。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辅助会计岗位职责

1、协助总账会计做好各项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各类社保基金的辅助核算。

2、根据合法有效、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并及时传递给总账会计。

3、登记各类社保基金支出明细账和指标、计划台账,并负责按月与财政核对收入支出及计划指标结余,编制余额调节表。

4、负责各类社会保险专用票据、单证的领用、保管、登记、核销工作,保证票据安全,票款一致。

5、及时整理、装订会计凭证。协助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回收。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总账会计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严格执行部门预算。

2、负责本核算组的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具体做好凭证的复核工作,做到凭证合法、手续齐全、数字真实准确、内容完整;报表的编报工作,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完整;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并提供合理化建议,及时准确地为领导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

3、做好预算执行工作,并根据各项基金的预算执行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追加指标的建议;负责基金计划额度的申报、核对;定期与银行、财政对账,编制对账单。

4、按规定负责整理和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遵守国家保密制度。

5、负责做好往来款项的清理回收及票据管理工作。协助副主任做好各项基金的年度预、决算编制工作。

6、根据制定的单位内部财务管理规定和办法,定期参与检查和监督所属单位的会计工作,协助搞好基金监管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财务中心副主任岗位职责

财务中心设两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分别兼任经费和基金核算组总账,负责管理各核算组的具体业务工作。

一、经费核算组副主任(兼总账)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编制局机关及各事业单位年度预算、决算,并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

2、审核会计凭证和报表,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3、根据预算执行情况及时调整、追加预算指标,及时向财政申报资金使用计划,筹集资金,保证单位正常运转。

4、定期向各单位负责人报告收支结余和资金使用情况,提供合理化建议,促进增收节支。

5、定期组织实施财产清查和往来款清理,做好票据管理。

6、根据制定的单位内部财务管理规定和办法,定期组织检查和监督所属单位的会计工作,搞好系统内审工作。

7、加强与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负责本组人员的具体工作安排和统筹调度。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基金核算组副主任(兼总账)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编制各项社保基金年度预算、决算,并严格执行部门预算。

2、审核会计凭证和基金报表,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3、根据预算执行情况及时调整、追加预算指标,及时向财政申报、基金使用计划,筹集资金,保证各项社保待遇及时足额支付。

4、提出基金保值、增值计划,定期向局领导和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报告基金收支结余和使用情况,提供合理化建议。

5、定期组织对社保基金的检查监督,保证社保基金健康安全运行。

6、负责与各经办机构业务科室以及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负责本组人员的具体工作安排和统筹调度。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财务中心主任岗位职责

1、主持财务中心日常工作,负责中心人员内部管理。定期召开内部会议,将局领导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具体化。负责各项基金及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

2、根据上级机关和财政部门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局的财务管理规定和办法,负责宣传贯彻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组织业务辅导、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工作。

3、依据会计法律法规,对单位的一切财务经济活动进行审核和监督,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税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对所属单位财务会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定期检查所属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发现违纪行为及时纠正和制止。协同基金监督管理科一起做好局机关、各事业单位的经费及社保基金的内审工作。

4、抽查、复核两个核算组编制的会计凭证;审核各种会计报表、账册、经费及基金预算、政府采购计划、年终决算等等;审核、控制预算执行。

5、定期对收、支、决算等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定期向局领导报告资金运行和财务管理等情况,积极提供合理化建议,促进增收节支。

6、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全中心人员岗位职责明确,分工合理,不相容职务分离、相互制约,凭证的传递、保管、账务处理及报表稽查、复核程序规范。

7、管好、用好社会保障基金和各项经费,保证单位正常运转,保证资金安全运行。

8、定期向单位领导汇报工作,并接受考核和监督。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二条出纳会计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数据录入员不得兼任系统维护员、管理员和数据审核员。

第十四条实行原始凭证先审核后审批制度。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会计凭证复核制度,原始凭证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经财务中心主任(财务科长)审核,单位负责人(或指定审批人)审批方为有效。

出纳会计根据原始凭证及时登记日记账,并传递给辅助会计编制记账凭证,总账会计进行凭证复核,同时检查原始凭证及附件的齐全性,副主任审核会计凭证的合法有效性。记账凭证必须经过审核后方可登记账簿。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印鉴和支票分开保管制度,各单位的支票和印鉴不得为同一人保管。

第十七条实行票据领用登记制度。各单位所需票据,实行专人负责领用,办理登记手续,用完后及时办理核销手续,结旧领新。

第四章预算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适应财政管理体制,全面实行部门预算。

第十九条部门预算编制工作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1、规范性原则。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坚决杜绝支出行为的随意性。

2、完整性原则。单位组织的所有收入和安排的所有支出必须全部纳入部门预算,不得设立账外账。

3、应收尽收的原则。各单位应对照政策,挖掘潜力,积极组织收入,做到应收尽收,力争超收。

4、优先保障的原则。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合理安排各项资金,支出顺序上先安排人员经费,再安排公用经费,后安排项目经费。

5、定员定额管理的原则。全面推行零基预算,对人员经费按编制人数和规定标准核定到人;日常公用经费按部门分类分档确定定额标准,按人员编制、项目核定;对项目支出,在充分论证及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并结合当年财力状况,优先安排急需可行的项目。

6、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收支平衡的原则,从严控制各项支出,编制预算既要体现实际需要,又要考虑财力可能,努力实现综合财政收支平衡,不编制赤字预算。

第二十条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1、根据本预算年度行政事业计划,参照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各项增减因素对收支的影响,结合单位实际提出本年度预算收支建议数,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转财务中心(财务科)汇总报财政部门。

2、财政部门对所报送的预算建议数进行审核,提出分配意见,汇总并综合平衡后形成预算方案报县政府审查,并确定预算控制数,下达各单位。

3、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正式部门预算,经单位领导审核,财务中心(财务科)汇总后报财政部门。

4、财政部门报请有权部门审批后的下达数,作为预算执行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预算执行中,必须严格按批准的部门预算执行,支出预算数额、项目之间原则上不得调整,执行过程中,除因收入超收,国家、省、市出台增资项目、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外,支出预算一律不予追加。对于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规定报请有权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收入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各项收入要按政策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有预算外收入的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条件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积极组织收入,应收尽收,同时要处理好社会效益与经济利益的关系。不得截留、挪用社会保险费收入。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有收费政策依据,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监制票据,依法收费。

第二十四条任何个人未经集体研究批准不得擅自减免收费,不得私存公款,不得坐收坐支。

第六章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本局应建立健全财务支出审批制度。各类支出应严格按预算数控制,局各单位应根据预算确定的项目、范围、支出的额度安排各项支出;重大支出项目由集体讨论决定;特殊支出项目报局负责人研究确定。涉及重大资金的调剂及支付业务,由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研究,实行集体决策。

第二十六条各项基金、资金、款项的支付均需手续齐全,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签字,单位负责人(或指定审批人)审批,财务复核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七条除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贴、奖金、补助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奖金、补助等必须经有权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发放。

第二十八条其他工资福利性经费开支标准:

1、职工困难补助由领导研究决定。

2、夏季清凉饮料费按财政规定的统一标准发放,每年一次。

3、独生子女保健费:须凭独生子女证,每年发给40元,直至小孩14周岁,由父母双方单位各负担20元,一方无工作或离异,另一方单位负担40元。

4、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根据海安县财政局<关于对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定额报销的通知>(海财行[2007]1号)精神,自2007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入园保育教育费实行定额报销的办法。职工凭幼儿园出具的财政部门印制的保育教育费收据,向所在单位按入园子女每人每学期报销200元,单亲家庭、配偶为现役军人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凭票报销400元。

5、劳务人员的使用及待遇均要报经jú长办公会议研究,否则不得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由单位代缴应向个人收取的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及有关资金,应按实分解到个人及时向职工收取,不得列作支出。

第三十条公用经费支出,必须精打细算,注意节约,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对无预算、超标准,手续不全,不符合制度的开支,坚决不予办理。

1、办公经费:办公用品、材料由办公室统一购置、保管、发放,小额办公用品一般直接列报支出,大额或数量较多的可通过“库存材料”科目核算,领用出库时再列作支出。采购办公用品、材料时坚持比质比价,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2、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办法根据<海安县县镇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海财行[2006]41号)执行,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3、会议费:各科室、单位要坚持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凡能合并召开的会议尽可能合并进行。要严格控制会议规模,规范会议审批程序,严格控制会议开支标准。凡经批准召开的会议,由办公室在指定地点安排食宿,并凭会议、伙食费和住宿费发票,按实有人数和天数,根据会议人员花名册,按规定报销费用。

4、业务招待费:(1)业务接待范围:主要接待上级来人,县外来本局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及来本局进行公务活动的乡镇领导及工作人员。(2)公务接待的原则:①小额、适度、从紧的原则。②事前审批的原则。事前由负责接待的分管负责人提出,办公室核定标准并填写安排通知单,接待人员凭通知单安排就餐。③定额包干的原则。经核定的接待费用,原则上不得突破,如出现超支,谁经手谁负责。④对口接待原则。经批准安排的接待,均由业务对口人员参加,从严控制参陪人员。(3)公务接待标准:乡镇一般人员因公来本局就餐的,凭办公室发给的就餐券安排客饭。

5、车辆燃料、修理费和设备购置费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局各单位取得的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按要求单独核算,并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七章政府采购制度

第三十二条各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内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都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依法委托本级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协助集中采购机构开展采购活动;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有特殊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由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本级集中采购机构或在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三十四条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由组织实施项目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自主创新产品、节能、环保产品(须经权威部门认定),按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采购。

第三十五条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将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备案,政府采购资金要按采购合同和财政国库管理的统一要求及时支付。

第三十六条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详见<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08年度海安县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海政办发[2007]177号)。政府采购应编制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在编制部门预算时一并编制,并根据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八章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严格控制暂付款的的发生,并及时办理结算。对个人因公出差或因病转院治疗且生活确有困难的职工可予借款。借款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与支出审批相同,对不符合规定的借款一律不得借出。出差借款应于出差回来后5日内结清所借款项。前款未还的,原则上不得办理第二次借款。

第三十八条财务中心(财务科)应建立催缴借款结算通知单制度,对不按期归还欠款的单位和个人,发放通知单,限期结账还款。借款当事人无故超过一个月不还的,财务中心(财务科)有权从当事人的工资中扣还。

第三十九条对单位发生的暂存款,应区别情况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属于收入的,不得作为暂存款核算和管理,不得在暂存款中列支列收。

第九章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800元以上或单价虽达不到规定标准,但是批量较大的同类财产,须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局办公室、各事业单位办公室为单位财产物资的综合管理部门。

第四十二条实行财产物资定期清查制度,由财务中心(财务科)会同各单位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十章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现金管理必须遵循的原则:收付合法、钱物分管、日清月结、确保安全。财务负责人和总账会计应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出纳人员应积极配合,以确保账款相符。

第四十四条出纳会计应凭审核和批报准后的原始凭证及领(交)款人的签字办理收付款手续,同时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戳记。

第四十五条严格执行货币资金管理规定,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内使用现金,不得坐支。根据我局的具体情况,核定出纳会计库存现金限额1000元,如超过限额应及时送存银行,否则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

第四十六条下列情况必须禁止:

1、用白条顶替抵库存现金;

2、用转账支票套取现金;

3、编制用途套取现金;

4、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用现金;

5、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6、保留账外公款;

7、私自挪用公款。

第四十七条银行存款的管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通过银行办理结算,必须遵守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账户只能办理自身业务,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套取银行信用,不得透支,银行结算票据填制必须准确规范。

出纳人员必须及时、定期、逐项目核对银行存款(财政专户存款)发生额,每月编制银行存款(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列明未达账项,辅助会计或总账及时核对余额调节表,查明原因,确保相符。

第四十八条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加大财政及单位财务部门对公务消费行为的监督力度,简化公务支出结算的报销流程,提高财务管理效率,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在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通知>(海办发[2007]46号)要求,本局机关事业单位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

第四十九条公务卡结算范围:主要为公务接待支出和其他零星公务支出,做到应刷尽刷。

1、公务接待支出。公务接待实行“刷卡制”和“实名制”的管理办法,一餐一刷,不再办理现金结算和转账支付。

2、其他零星公务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小型会议费、劳务费等公务支出中原需要现金支付的有关商品和服务费用。

第十一章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定期整理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第五十一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保管期限应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中心(财务科)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财务中心(财务科)编制移交清册,移交各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

第五十二条采

适用会计制度
保险公司的基本会计处理方法 第七篇

[篇一:纳税人适用会计制度的种类]

(一)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

(二)小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见附件)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符合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会计制度。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集团内小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四)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规定适用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适用会计制度

(六)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担保企业。其他类型的担保企业,比照该办法执行。

(七)财政部制定颁发的其他会计制度,如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

[篇二: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种类及适用范围]

一、企业会计准则

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2006)体系由三个层次组成: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由财政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2006年2月15日),属于财政部部门规章,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由财政部发布(财会[2006]3号2006年2月15日),,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

第五、对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不同。由于可操作性程度不同,准则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而制度对这方面的要求相对较低。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于2011年10月1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财会[2011]17号印发。该<准则>分总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外币业务、财务报表、附则10章90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4年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予以废止。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选型标准,可根据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篇三:养猪场适用会计制度]

猪场养殖作为农业生产产业,它需要有相适应的会计核算办法来反映生产经营过程的资金活动,以提供准确、可靠的经济信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养殖业与之相适应的会计核算需根据行业特点来摸索与完善。为此养殖业会计核算一定要将市场经济与现代会计制度、将行业经营特点与会计科目设计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一套灵活的、可操作性强的会计核算办法。

一、养殖业的市场特点

(一)核算基础两者并存。<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核算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养殖业不确定因素很多,生产周期现对较短,现金收支比重大,经营管理随意性强,。这样仅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是不够的,应同时以现收现付制作为核算基础,形成二者并存的局面。

(二)购销价格随行就市。受猪源、疫情、供求关系、季节性等因素影响,购销价格完全随着市场行情的波动而升降。所以,养猪场的各种财物除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外,猪场的仔猪和育肥猪的购销、自产仔猪转为育肥猪、自产仔猪或育肥猪转为种猪、年终存栏猪盘存,均按市场价计算;

(三)结算方式以现金为主。养殖人、原料供货人、产品收购交易方式一般为一手交钱,一手提贷。

(四)年终清库计入收益。由于猪场的存栏猪不同于一般库存材料物资,日日喂养,时时增殖。因此,与投入成本配比,应将年终盘存数与账面库存数差额作为当年收益处理。以存栏猪为例,为了接近实际,盘点的存栏猪应按不同估计毛重划分等级,再按市场价算出猪价,进行账务处理。

二、根据行业经营特点,形成独特的科目设置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猪场业会计科目的设置应最大限度地凸显它的行业特征。

(一)资产类科目中应分设“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结存性科目。

“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产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本科目可按消耗性生物资产的种类、群别等进行明细核算。待售幼猪及育肥猪是猪场活的、主要的、不断变化的资产。其持有目的是用于出售。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产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猪场的母猪和公猪就是这里的产畜和役畜。并按资产状态分设“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和“成熟性生产性生物资产”二级科目。由于产畜和役畜从其持有目的和使用年限上均具有固定资产性质,所以该科目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内容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增设“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备抵科目。

(三)损益类科目为了突出各种养猪业的特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设立“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可根据出售猪的性质分设“种猪收入”、“育肥猪收入”等二级科目;与之相对应的“主营业务成本”也可按性质分设“种猪成本”、“育肥猪成本”等二级科目。

(四)成本类科目中设置“农业生产成本”科目:归集进行农业生产发生的各项生产成本。分别母猪、公猪、幼猪及育肥、共同费用设置明细科目。“农业生产成本—母猪”归集能直接归属于母猪的成本费用;“农业生产成本—公猪”归集能直接归属于公猪的成本费用;“农业生产成本—幼猪及育肥”归集能直接归属于幼猪及育肥的成本费用;“农业生产成本—共同费用”归集不能直接归属于母猪及公猪和幼猪及育肥的其他间接性生产费用。

三、具体账务处理

一、购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账务处理

1、购入已成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生物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费、保险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购买该资产的其他支出。作为生产性资产的成熟公母猪到达企业后,借计“生产性生物资产—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

2、购入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账务处理

购入未成熟公母猪的账务处理同上。作为生产性资产的公母猪达到企业后,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

二、生产成本的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八条第三款指出: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一)原料领用的核算

饲养所领用的原料应分别按不同的饲养对象进行归集。领用时借记“农业生产成本—母猪—原材料”、领用时借记“农业生产成本—公猪—原材料”、“农业生产成本—幼猪及育肥—原材料”,“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原材料”。

(二)产畜摊销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十七条规定:对企业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按期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使用情况和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确定其使用寿命、预计残值和折旧方法。

母猪、公猪摊销分别借记“农业生产成本—母猪—摊销(折旧)”、“农业生产成本—公猪—摊销(折旧)”,贷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

(三)间接费用的核算

猪场发生的与饲养有关的间接费用(除产畜摊销外),在“农业生产成本—共同费用”下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发生时借记“农业生产成本—共同费用—×××”,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等。

三、期末成本分配的核算

期(月)末原则上首先按定分配标准将“农业生产成本—共同费用”进行分摊,为简化核算除“农业生产成本—母猪”留有待结转“消耗性生物资产”初始余额外,其农业生产成本期末均无余额。结转时借记“消耗性生物资产”,贷记“农业生产成本—公猪”、“农业生产成本—幼畜及育肥”、“农业生产成本—共同费用”。

因母猪作为生产性资产,起生产具有一定周期,其妊娠期间发生的成本应单独归集作为生产后乳猪即“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初始成本。生产时借记“消耗性生物资产—幼畜及育肥”,贷记“农业生产成本—母猪—原材料”、“农业生产成本—母猪—摊销”。

四、转群的核算

在整个饲养期间,生猪会存在在不同群别之间转换的情形。我们主要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转群核算:一、消耗性生物资产转为生产性生物资产;二、生产性生物资产转为消耗性生物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自行繁殖的产畜或役畜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成龄)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二十五条规定:生物资产改变用途后的成本,应当按照改变用途时的账面价值确定

(一)消耗性生物资产转为生产性生物资产

所有仔猪出生后均在“消耗性生物资产”进行核算,当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须将符合标准的仔猪转为产畜或役畜时,根据该转群猪的重量占整个该群的重量的比重分配转群时的初始成本。转群时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消耗性生物资产”

在未成熟到成熟期间发生的饲养成本或其他能直接归属于未成熟母猪公猪的成本直接计入“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等,。当母猪公猪到达成熟状态时,根据转群时该猪市场价格作为转入成熟生物资产的初始价格。转群时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转为消耗性生物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改变用途或淘汰,应按生产性生物资产账面价值作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入账价值。生产性生物资产价值包括原值、累计折旧、以及累计的从属于该资产的农业生产成本。转群时借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贷记“生产性生物资产—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农业生产成本—母猪”

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转为消耗性生物资产应参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转为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办法。

五、销售成本核算

根据养殖业的市场特点,销售成本结转方式采用销售成本率法。每月月末按预定的销售成本率计算当月的销售成本,每季度或半年或年末再根据市场行情计算销售成本率,采用新的销售成本率调整累计销售成本,并以此销售成本率作为下期的成本率。结转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消耗性生物资产”。

相关公式:

消耗性生物资产期初余额+本期增加的消耗性生物资产净增额

1、销售成本率=

已实现销售收入+转群市价+期末消耗性生物资产结存市价

2、消耗性生物资产期末结存=期末消耗性生物资产结存市价×销售成本率

3、本年累计应结转销售成本=期初消耗性生物资产+本期增加消耗性生物资产-期末消耗性生物资产

4、期末调整销售成本=本年累计应结转销售成本-本年累计已结转销售成本

六、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期末计价

为更为合理的确定消耗性生物资产的价值,年末应将消耗性生物资产存栏市价与消耗性生物资产期末价值进行比较,如前者<后者,应调整消耗性资产期末价值,计提消耗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存货跌价准备”;后期已计提跌价准备的消耗性生物资产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七、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处置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二十六条规定:生物资产出售、盘亏或死亡、毁损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计入当期损益。根据准则发生上述情形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营业外收入”等,贷记“生产性生物资产”、“应交税费”、“营业外支出”等。

[篇四:关于现行各会计制度适用范围的总结]

目前我国的会计制度体系比较特殊,一方面是制度与准则并行,另一方面是相对统一的制度与行业制度并行。目前相对统一的制度也另有区分:首先分为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和非盈利性组织会计制度,其中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包括<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等,这些制度实际上取代了以前的分行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并行,而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包括:<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其次,在统一的会计制度之下,针对一些具有特殊性的行业发布了会计核算办法,如<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新闻出版业会计核算办法>等。最后,还针对一些特殊业务公布了一系列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企业交纳土地增zhí shuì会计处理规定>、<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管理方式改革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等。

以上可以大致发现,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本身的特殊性,目前并没有直接适用与这两种形式企业的会计制度,所以目前至少有三种参考意见,包括参考行业会计制度,参考〈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和参考〈小企业会计制度〉三种意见。而在〈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有相对明确的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本制度中所称“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这里之所以特别规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范围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是因为无论<企业会计制度>还是<小企业会计制度>其针对的都是针对公司制企业的法律、组织和经济特性制定的会计制度,而合伙和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应该负无限责任的非法人企业,与公司制企业有着本质的差别。比较之下,其法律和经济特性都更接近于个体工商户,而且其损益和权益业务的特性也更适宜采用<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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