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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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申请书篇一
《家属取保候审申请书》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 身份证号: 系犯罪嫌疑人XX之X,手机:

申请事项:

对犯罪嫌疑人XX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理由:

年 月 日 市 区XX以涉嫌XX对XX刑事拘留。现羁押于 市 区XX看守所。申请人及XX本人均向贵X提出了对其取保候审。

对XX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此处的社会危险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若离开羁押场所会妨碍对案件的刑事侦查,或者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侵害。 本案犯罪嫌疑人XX涉嫌XX,结合本案其主观恶性较小。考虑到犯罪嫌疑人之前无任何前科,无任何不良记录。平时工作认真负责,表现极为良好。其在XX有固定的住处(XX市××区××街区X号),随时可以传讯,保证做到随传随到,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XX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请求贵X批准。

为此,申请人及自愿为的担保人,依法履行保证人的义务。

此致

XXXX

年 月 申请人: 日

取保候审申请书篇二
《取保候审申请书(家属)》

取保候审申请书

北京市 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女, 岁,汉族, 人,住北京市 ,系犯罪嫌疑人 之妻。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男, 岁, 人,住北京市 ,现羁押于北京市 区看守所。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 申请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 因涉嫌 一案,于201 年 月 日被北京市公安局 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 看守所。

本人系 配偶,现根据本案案情,并结合 个人家庭实际困难及其犯罪的具体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 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法律依据和理由如下:

一、 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历史上无违法犯罪记录,此次因法律意识淡薄,且为了缓解家庭生活的压力,受到利益的诱惑才导致了此次违法犯罪。

二、 家中有年近80岁的双亲老人需要赡养,下有年幼的子女需要照顾抚养,作为家庭的重要支柱,他的违法行为在给社会带来影响的同时,也给我们这个家庭带来了很大的伤害,给家庭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三、 涉嫌罪名为 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不具有社会

危害性,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及第五十七条的各项规定,作为 的家属,我们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保证他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做到:(1)遵纪守法;(2)保证随传随到;(3)不干扰证人作证;(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5)保证不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县市。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 家庭困难,需要其尽到家庭成员的抚养和赡养义务,其行为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恳请贵院检察官考虑犯罪嫌疑人 的实际困难,对为其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予以批准为谢。

此致

北京市 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签字)

201 年 月 日

附: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2、申请人住房登记本复印件。

取保候审申请书篇三
《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本》

《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本》简介:

申请人:×××,女,汉族,××市&tim

《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本》正文开始>> 申请人:×××,女,汉族,××市××村人,住××市××村,联系电话:××××。系犯罪嫌疑人×××之妻。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男,汉族,××市××村人,××厂××(职务)。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6年×月×日被××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关押在××市看守所。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一案,于2006年××月××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公安机关的侦查完毕,已报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性质以及案件有关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条件,而且现在××厂急需犯罪嫌疑人×××回来参与筹划管理,另外犯罪嫌疑人

在羁押期间身体状况一直不好。因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并愿依法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请贵院予以审查批准。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写取保候审申请书注意事项

根据法律规定,公、检、法机关都有权采用取保候审。在程序上又分为:一是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直接主动地采用取保候审;二是根据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所聘任的律师的申请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决定取保候审。可见,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在公、检、法机关。决定取保候审后,由办案人员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和取保候审通知书,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由领导签发。

再由承办人员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保证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告知其各自应当遵守的规定及承担的义务,违反规定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出具保证书并签名或者盖章。

写取保候审申请书应注意事项——除了在证据及可能判处的刑罚方面作阐述之外,还应注意考虑阐述如下几个关键因素:

1、案件的性质并非严重。

2、如果是偶犯,应注明。

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平时的表现较好。

4、如果是过失犯罪,应注明。

5、犯罪时的年龄,如是未成年人,应特别注明。

6、犯罪后有较好的悔改表现。

7、是否有固定职业,有固定职业更容易被批准取保候

审。

8、同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归案,如归案的,应注明。

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知道举报人或证人的情况,如不知道的,应注明。

10、案件的重要证据是否已经收集,已收集的,应注明。

1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身体状况,是否患有严重疾病。

1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在哺乳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等等。

●附注说明:我国取保候审的程序规定

①将《取保候审申请书》交给办案机关。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②取保候审的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③取保候审的执行。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④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取保候审的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了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或者案件已经办结的,原决定机关应当作出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并通知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取保候审申请书篇四
《家属取保候审申请书》

家属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

地址:

身份证号:

电话:

手机:

被申请人:吴祥银 男

地址:

申请事项:

事实理由:

2011年7月22日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对吴祥银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申请人及吴祥银本人均向贵院提出了对其取保候审。

对吴祥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此处的社会危险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若离开羁押场所会妨碍对案件的刑事侦查,或者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侵害。

辩护人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吴祥银涉嫌盗窃,结合本案其主观恶性较小。考虑到犯罪嫌疑人之前无任何前科,无任何不良记录。平时工作认真负责,表现极为良好。此事也未给失主带来任何经济损失。其在南京有固定的住处(南京市××区××街区××西园××苑×幢×号),随时可以传讯,保证做到随传随到,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张××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请求贵院批准。

为此,申请人及自愿为的担保人,依法履行保证人的义务。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09年 月 日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1条、第60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为: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较轻,没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

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具有此种情形,在逮捕前发现的,就不能决定逮捕;在逮捕后发现的,则应变更强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审方法。

大道的大道的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缺乏证明其有犯罪事实的足够证据,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内不能收集到相应证据,而需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大道的

6.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7条第7项的规定,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根据公安部《规定》第63条第5、7项的规定,对提请逮捕后,检察院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移交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审。

公安部《规定》第64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

第38条规定,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是对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活动地域的限制。如果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必须经过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负责执行的机关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得到决定取保候审机关的同意。(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候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做到随传随到。(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能利用自身仍有的一定自由实施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诸如对有关证人进行威胁、殴打、报复或者引诱证人作伪证。(4)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即被取保候审人不得利用未被羁押的便利条件与其他同案人订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隐藏、销毁、伪造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取保候审条件的不足及应当注意的几个个问题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机关为了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作出保证(人保或钱保)不影响诉讼过程,并能随传随到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项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了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笔者认为该规定存在一些弊端:

一是刑诉法第51条第1款第1项规定,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是 “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按照此规定实施,极可能对那些不应当采取取保候审也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与取保候审的根本目的相违背。

二是该条款第2项规定的条件是关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此项规定只对判处刑罚的下限幅度作了规定,而对上限却没有限制,容易导致执法人员随意性。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认识和把握该条款的规定。

一是对具有下列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应作出禁止性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取保候审:(1)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罚的;(2)累犯、惯犯或同类前科的重犯;(3)流窜作案的;(4)曾被取保候审而有逃避或其他妨碍刑事诉讼行为的;(5)可能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或财产进行侵害的;(6)可能逃跑、自杀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7)一人犯有数罪的;(8)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9)其他有碍侦查、起诉、审判情况的。

二是办理取保候审,必须与刑诉法第65条、第74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第37条、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63条、第66条结合起来使用。具体可按下列许可性规定办理:(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而有逃避侦查、起诉、审判嫌疑;(2)可能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4)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5)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法定的侦查、起诉、审判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查的;(6)已提出上诉的共同犯罪中的被告人,有的在一审宣判羁押已达到或超过判刑期的;(7)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三是要防止取保候审中产生的司法腐败,建立健全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办理取保候审责任追究制。

取保候审申请书篇五
《取保候审申请书》

取保候审申请书

【制作依据】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人员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同意后,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一、取保候审的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使用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这类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轻,可能判处的刑罚不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可能性虽然存在,但不是很大。此外,由于犯罪不重,案情一般容易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进行的可能性也不大,一般也不会继续危害社会。所以,采取取保候审就能够实现强制措施的目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这种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所犯罪行较重,且有可能判处较重的刑罚,但由于其人身危险性不大,为贯彻我国“少捕”的刑事政策,也可以对他们取保候审。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这种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具备应予逮捕的条件,但由于身患重病的特殊原因,使其人身危险性降低,也不适宜关在看守所,故可以取保候审。

4.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一般来讲,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且从人道主义出发,对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不宜逮捕。所以,对这类对象可取保候审。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期限内、审查起诉期限内、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6.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发现其罪行严重,但是在法定的拘留期限内不能将有关证据收集齐全,提请逮捕的证据尚不充分,释放犯罪嫌疑人又可能发生社会危险,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变更为取保候审,这样做既能适应办案的需要,又不违反法律关于拘留期限的规定。

7.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这种情形,是指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为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应当将犯罪嫌疑人的强制

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同时开展侦查活动。如果人民检察院未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需要要求复议和提请复核的,可以将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这样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有利于继续开展侦查工作。

8.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人民检察院对于持有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起诉,但又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防止其逃到国外逃避侦查和起诉。

9.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时,可以将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同时向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提请复核。这样规定,当人民检察院复议、复核后,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时,有利于控制犯罪嫌疑人。同时,如果需要对不起诉人作行政处罚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未对不得取保候审的人员作明文规定,但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4条也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二、取保候审的申请权人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律师法》第25条也规定,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所以,有权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

关于取保候审的提起,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不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职权决定适用,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有权申请取保候审。这是为了保护被采取逮捕、拘留等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利益,防止强制措施适用不当,使公安司法机关能及时纠正错误而赋予其的一项的诉讼权利。为了避免产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影响该权利的使用,法律还将该权利赋予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此来切实保障此权利的实施。

在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的人,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其聘请的律师;

2.根据申请适用取保候审时,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60条第2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条件。

3.申请取保候审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同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公安司法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羁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

形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后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并且提出了保证人或者能够交纳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意,并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委托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具有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提出。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文书样式】

取保候审申请书

第 号

申请人: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____________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__________因涉嫌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经_________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逮捕羁押。根据___________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______________(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______________)的要求,本人为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取保候审。其保证人是___________(或保证金为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_____________公安(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申请人: (签名) 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取保候审申请书为填充式文书,其结构和填写方式如下:

一、首部

1.标题,注明文书名称,即“取保候审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填写律师姓名、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以及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

3.申请事项,填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姓名。

二、正文

依次填写: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姓名及其涉嫌的案件。

2.取保候审的理由。填写律师应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要求,申请取保候审等。

3.有保证人的,写明保证人身份,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等。

三、尾部

写明致送机关,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是公安机关申请人、保证人签字。律师代书的,写明律师姓名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申请人交纳保证金的,则不用写保证人。最后写明申请日期。

取保候审申请书篇六
《取保候审申请书(律师推荐)》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上海XX律师事务所 胡启栋律师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XXX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XXX因涉嫌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于2012年XX月XX日由贵局依法刑事拘留。根据该犯罪嫌疑人妻子XXX的委托,本所胡启栋担任XXX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犯罪嫌疑人XXX的保证人是XXX,系嫌疑人XXX的妻子,或按贵机关的要求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之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对犯罪嫌疑人XXX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XXX平常表现良好,是遵纪守法的公民。本次犯案系初犯、偶犯。且本案的涉及金额不大。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也答应积极退赔。

二、犯罪嫌疑人XXX犯罪后有较好的悔改表现。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如实的交代犯罪事实。

三、犯罪嫌疑人XXX在上海有固定的住所。若对其取保候审亦能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随传随到,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办案件。

四、本案是个人犯罪,不同于团伙犯罪,若对犯罪嫌疑人XXX取保候审,不会存在串供等影响案件侦办的情形。

五、犯罪嫌疑人XXX家庭生活困难。犯罪嫌疑人XXX是家庭的经济和生活支柱。现犯罪嫌疑人XXX被羁押在看守所。犯罪嫌疑人的妻子一人须照顾两个小孩的生活起居,两个小孩其中一个不满三周岁,更有一个是不满一周岁的待哺乳婴儿。生活极其困难。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XXX区分局

申请人:上海XX律师事务所

胡启栋 律师

电话:158 2134 7887

2012年XX月XX 日

取保候审申请书篇七
《取 保 候 审 申 请 书》

取 保 候 审 申 请 书

【 】第 号

申请人:山东圣城律师务所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于年月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逮捕羁押。根据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亲属 )的要求,本人为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取保候审。其保证人是(或 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保证人保证监督被保证人 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到:(1)保证不离开本市;(2)保证随传随到;(3)保证不干扰证人作证;(4)保证不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并且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申请人: (签名) 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A,男,××岁,×族,××省××市人,××市××厂工人,住本市××路××号。系犯罪嫌疑人B之父。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B,男,××岁,××市人,××市××厂工人。因涉嫌伤害罪,于××年××月××日被××市××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关押在××区看守所。

(应祥述事实经过,此略。)

申请人为保证被申请取候候审的犯罪嫌疑人B遵守有关规定,提出由C担任保证人。保证人C系申请人A之妹,女,××岁,××市××区××局干部,为人正派,有固定收入和住处,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申请人和保证人保证监督被保证人B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到:(1)保证不离开本市;(2)保证随传随到;(3)保证不干扰证人作证;(4)保证不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并且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A(签字)

保证人:C(签字)

××年××月××日

取保候审申请书篇八
《取保候审申请书》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xxx,xx,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xx ,身份证号码 ,系犯罪嫌疑人 。

申请事项:申请对犯罪嫌疑人 变更强制措施,适用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犯罪嫌疑人 因涉嫌窝藏包庇一案于 年 月 日经贵院批准,由 执行逮捕,现羁押于 看守所。

申请人认为:犯罪嫌疑人 老实本分,平时一贯表现良好,从未受到过任何刑罚和行政处罚,而且犯罪嫌疑人本次涉嫌的犯罪为窝藏包庇罪,并非暴力型犯罪,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极低,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完全符合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另外,犯罪嫌疑人 系长期以卖水果为职业的个体工作者,其妻子常年卧病在床,儿子系残疾人。犯罪嫌疑人作为家中唯一的劳动力,长年累月的辛劳严重损害了其身体健康。其患有严重的高血压、耳鸣等疾病,每天均须吃药治疗,在看守所长期关押显然会加重其病情,发生不可预知的事情可能性较大。如能尽快采取取保候审,不仅能够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病情好转,也能够使其濒临崩溃的家庭得到及时的挽救。

现申请人愿作为保证人或提供保证金为犯罪嫌疑人 担保,保证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各项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95条的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审。

此致

申请人:

年11月12日

取保候审申请书篇九
《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文)》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xxx事务所xx律师。手机号xxxxxxxx。地址:xx省xx市xxx区xx路xx号。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潘政礼予以取保候审。 理由:犯罪嫌疑人xxx因xxxxxx一案,于2012年9月11日经xx(省)xxxx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根据本案犯罪嫌疑潘潘政礼的父亲的要求,本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取保候审。保证金为 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条和第xx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对犯罪嫌疑人xx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请予批准。 此致

xx(省)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法律意见书

南丹县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我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及潘政礼的委托,我所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潘政礼的辩护人。我到南丹县公安局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潘政礼,了解案情,也到南丹县检察院查阅了案卷材料,根据案情,特作。认为犯罪嫌疑人潘政礼没有构成犯罪。其理由是:

一、在主观上,犯罪嫌疑人潘政礼没有非法拘禁杨顺志的故意。潘政礼事前没有跟被告人吴胜良联系,潘政礼是想向被告人吴胜良借钱,才决定去找被告人吴胜良的,也不知被告人吴胜良和被害人杨顺志之间有纠纷,更不知有该案之事,仅是巧遇吴胜良和被害人杨顺志纷争一事。并且,潘政礼也没有因此非法拘禁被害人杨顺志的故意。

二、在客观上,潘政礼没有非法拘禁被害人杨顺志的行为。离开采石场的主意,是被害人杨顺志提出的,意思是去找钱还给被告人吴胜良。并且是被告人吴胜良与杨顺志叫被告人潘政礼一同上车的,被告人潘政礼的意思只是等被告人吴胜良办完事后再谈借钱一事。却不知吴杨之间有此纠纷,车开往的方向不是被告人潘政礼决定的,潘仅是陪同而已,一直到被公安人员拘留时止,潘政礼都没有非法拘禁杨的语言和行动。至于书写协议之事,那是吴杨的意思表示,并且是杨让潘代为书写的。写完后直接交给杨,此后也不管吴杨

二人。连吴杨二人是否签字也不知。

三、南丹县公安局也没有提出潘政礼有犯罪的事实和证据,指控的犯罪不成立。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潘政礼不构成犯罪。请人民检察院不起诉。

此致

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辨护人:李平

广西罗挥得律师事务所

2013年 1 月28日

取保候审申请书篇十
《取保候审申请书》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张烨,男,汉族,1985年1月8日生,住鹤城区迎丰中路202号,系犯罪嫌疑人张宏之子。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张宏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一、张宏是否涉嫌犯罪存在争议

2007年,会同恒源变压器有限公司决定由股东全额集资建房,张宏负责集资建房的财务工作,在办理税费过程中,因有些开支无票据,其用其他票据平账,共4.8万元。这个事实是没有争议的。现在存在争议的有二点:一是行为性质,即张宏负责财务工作是受集资户的委托行为或是恒源公司的职务行为;二是财产性质,即集资款属集资户的个人合伙财产或是恒源公司的财产。

申请人认为,单就财产性质就可以认定为合伙财产,理由为:如果认定集资款是恒源公司财产,那27户集资户分集资房行为就是私分公司财产行为,均应构成犯罪。显然,这是于法无据的,因为《刑法》第九十二条没有把所谓的公司集资建房的集资款划归公司财产范围。“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所以,张宏也不构成犯罪。故对张宏取保候审,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

张宏所涉罪名为经济犯罪,不是具有人身危害的暴力犯罪,对张宏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

三、张宏有严重的疾病,对他取保候审,体现会同县公安局的人文关怀

张宏长期以来患有严重的糖尿病、高血压。长期关押,加上情绪郁闷,会加重病情,不利于张宏的身体健康,对张宏取保,体现公安机关执法为民的人文关怀精神,建立良好的警民关系。

综上,根据《刑诉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对张宏取保候审,申请人保证其随传随到,配合公安机关办理案件。

会同公安局

申请人: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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