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人民币即将上市

| 高考 |

【www.guakaob.com--高考】

2016年高考时政热点:2015年新版人民币防伪新特征
2016新人民币即将上市 第一篇

2016年高考时政热点:2015年新版人民币防伪新特征 (搜集整理:任君友)

备受关注的新版100元纸币能更好地发挥防伪技术的作用。

四招识新币

央行已经公布了钞票图案,乍一看主图、色调没什么大变化,“新”在哪里?记者实地探访印钞厂,向专业人士求教,找出了掌握新版百元人民币防伪新特征的四招。 第1招

光彩光变数字“100”垂直看金色 平视变绿色

位于百元钞票正面中央“中国人民银行”字样下面,数字“100”旧版是用普通油墨印制的,而新版是用光彩光变油墨印制的。垂直观察票面,“100”以金色为主;平视观察,就变成以绿色为主了。而且随着观察角度的改变,数字“100”的颜色会在金色和绿色之间交替变化,一条亮光带在数字上下滚动。

光彩光变技术是国际钞票防伪领域公认的前沿公众防伪技术之一,公众更容易识别。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技术总监邵国伟介绍,这种光变油墨成本很高,数字“100”的印刷成本占到整张新钞的八分之一到十分之一。为了既能便于防伪识别,又能控制成本,数字“100”的大小进行了多次修改调整,达到了比较好的效果。

第2招

4毫米宽的光变安全线纵贯正面右侧

新版百元钞票的另一防伪“大招”,就在于正面右侧的光变镂空开窗安全线。

邵国伟介绍,光变镂空开窗安全线有4毫米宽,颜色变化明显,同时集成镂空文字。当观察角度由直视变为斜视时,安全线颜色由品红色变为绿色;透光观察时,可见安全线中正反交替排列的镂空文字“¥100”。

反观旧版百元钞票的安全线,虽然有开窗式安全线,但位于背面,而且很窄,不便公众观察。

第3招

正面右侧增加了蓝色竖号码

新版百元钞票正面右侧增加了一组蓝色竖号码,和正面左侧的横向号码形成了横竖双号码。当然,这两组号码的字母和数字是完全一致的。

业内人士称,近年来一些造假者采用真假拼接的办法变造人民币,单一横向号码的拼接难度低于横竖双号码。同时,由于人民币在使用过程中各部位磨损不同,单一号码会增大自动点钞机等设备的误判率。此次新版百元钞票采用了横竖双号码,以达到防范拼接变造币,以及提高机具对钞票冠字号码识别准确率的双重目的。

第4招

对印图案从方孔钱改为“100”

还有一招窍门可用,那就是位于钞票正面左下角和背面右下角的对印图案。细看新版百元钞票图片,可以发现正面左下角和背面右下角都有看上去有点奇怪的图样,类似于“0”的四分之一圆弧。拿起来对光看,正反面的奇怪图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100”。

而旧版百元钞票在正面左侧中间和背面右侧中间各印有半个方孔钱图案,对光看就是一个完整的方孔钱。

北京印钞公司印钞工艺负责人介绍,百元钞票胶印是一次把正反面底纹印刷完毕的。假币制造者很难达到这个印刷精度。据新华社

2016届高考政治热点:新版人民币
2016新人民币即将上市 第二篇

2016届高考政治热点:新版人民币

据央行发布公告称,定于2015年11月12日起发行2015年版第五套人民币100元纸币。正面图案,票面中部增加光彩光变数字“100”,其下方团花中央花卉图案调整为紫色。取消左下角光变油墨面额数字,调整为胶印对印图案,其上方为双色横号码;正面主景图案右侧增加光变镂空开窗安全线和竖号码;右上角面额数字由横排改为竖排,并对数字样式进行了调整。

货币是指任何一种可以执行交换媒介、价值尺度、延期支付标准和完全流动的财富储藏手段等功能的商品,都可被看作是货币;货币是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偶然的物物交换;扩大的物物交换;一般等价物作为媒介的交换;一般等价物固定在金银上——货币产生。

价值尺度,是指货币充当衡量商品所包含价值量大小的社会尺度。货币之所以能执行价值尺度职能,是因为货币本身也具有价值,因而能以自身价值作为尺度来衡量其他商品所包含的价值量。

流通手段,流通手段的职能是货币作为商品交换的媒介,即购买手段的职能。其主要特点是在商品买卖中,商品的让渡和货币的让渡在同一时间内完成,通俗地说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2016新人民币即将上市】

贮藏手段,货币退出流通领域作为社会财富的一般代表被保存起来的职能。货币作为贮藏手段能够自发地调节流通中的货币量。当流通中需要的货币量减少时,多余的货币就退出流通;当流通中需要的货币量增加时,部分被贮存的货币就进入流通。

支付手段,支付手段是随着商品赊账买卖的产生而出现的。在赊销赊购中,货币被用来支付债务。后来,它又被用来支付地租、利息、税款、工资等。

世界货币,世界货币是随着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当商品交换超出国家界限而发展为国际贸易时,商品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展开自己的价值,作为它的价值表现形态的货币,也就成为世界范围的商品的一般等价物,即世界货币。

纸币是指以柔软的物料(通常是棉)造成的货币,由国家(或某些地区)发行并强制使用的价值符号。纸币本身不具价值,虽然作为货币的一种,但其不能直接行使价值尺度职能。纸币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使用的货币形式,而世界上最早出现的纸币是古代汉族劳动人民的发明,即中国北宋时期四川成都的交子,中国则是世界上使用纸币最早的国家。

货币与纸币之间的联系:

纸币是在货币充当流通手段的职能中,由金属货币演变而来,没有金属货币,就没有纸币。

纸币只按照它所代替的金属货币的价值执行流通手段的职能。

纸币的发行量必须以流通中实际需要的货币量为限度。

含义不同:货币是从商品中分离出来的,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纸币是由国家发行的、强制使用的货币符号。

产生不同:货币是在商品交换发展过程中,从一般商品中分离出来的;而纸币是在货币充当流通手段的职能中产生,由国家发行并强制使用的。

属性不同:货币是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纸币是货币符号,只具有使用价值,而无价值。

职能不同;货币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贮藏手段、世界货币的职能;而纸币一般只能代表金属货币执行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职能(主要限定在本国范围内使用)。

2016年人民币汇率走势前瞻:
2016新人民币即将上市 第三篇

2016年人民币汇率走势前瞻:市场化改革方向不会变化

人民币单边升值或单边贬值均不符中国和全球的共同利益

编者按:2016年是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也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2016年中国宏观经济总体仍需保持平稳运行,稳中有进、稳中有好。因此,展望2016年金融市场利率、汇率和股市走势至关重要。

■宗良

近期,受美联储加息和国内经济下行等因素的影响,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呈现较明显的贬值预期,汇率出现较明显的波动,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未来一段时间,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仍会承受一定的贬值压力,但对一篮子货币可望保持基本稳定,对美元汇率的自主波动将趋于加强。

2016年汇市动荡开局

2016年人民币汇市的开局可谓是跌宕起伏、波澜壮阔。这主要表现在人民币兑美元即期汇率的大幅震荡。这种波动不仅体现在在岸人民币(CNY)与离岸人民币(CNH)兑美元的即期汇率上,同时还具有二者之间的价差随着汇率波动幅度增大而增大的特点,且价差多以CNH高于CNY情况呈现。从1月6日开始,当日人民银行突然下调CNY兑美元的中间价,由此推动空头在离岸市场上做空人民币。做空势力来势凶猛,CNH与CNY兑美元的价差在6号创下了1600点以上的历史纪录,形成巨大的套利空间。随着人民银行采取相应措施,尤其是在离岸市场上大量买入并持有人民币,令CNY与CNH兑美元即期汇率升值、回稳。1月11号、12号,CNH兑美元即期汇率较1月7日低点累计大涨2000BP。CNY与CNH兑美元即期汇率价差迅速收紧,还偶有出现CNH高于CNY的情况,这都表明离岸市场人民币流动性趋紧,并直接体现为香港隔夜离岸人民币银行同业拆放利率(HIBOR)大涨。

近期汇率贬值的深层次原因

近期人民币汇率贬值的原因较为复杂。既有经济因素也有金融因素,既是顺应“811”汇改之后市场因素更占主导的结果,也是美联储加息政策的外溢效应的持续发酵。从此次汇率波动的直接触发因素看,主要是由于偏弱的经济基本面和股票市场的大幅波动。1月4日公布的12月财新制造业和服务业采购经理指数,分别为48.2及50.2,相较上月下跌0.4个百分点和1个百分点,令市场担心今年经济或会进一步下滑。1月4日,熔断机制正式施行,股市发生大面积跌停,迫使这机制在两天后暂停,股市下跌加剧了汇率贬值预期。

币值变化应理性看待

从大国货币崛起的历程看,无一不是走过了一条由“逐渐升值——双向波动——基本稳定”的发展路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的发展及演进也走过同样的路径。2005年7月21日,我国对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进行了改革: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回首这10年,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在市场化的背景下,经历了先升后贬两个阶段。其中2005年到2013年为持续升值期,2014年至今为贬值期。就升值期而言,【2016新人民币即将上市】

人民币兑美元汇率的升值幅度呈现阶梯式放缓的特点:2005年到2008年为人民币高速升值阶段,平均每年升值4.7%;2009年到2011年为人民币中速升值阶段,平均每年升值2.5%;2012到2013年为人民币低速升值期,平均每年升值1.2%。而就贬值期而言,2014到2015年,平均每年贬值3.4%。由此可知,近10年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的年均波幅始终控制在5%以内,人民币汇率市场化改革是以有序平稳的方式推进。

总的来说,人民币汇率的双向波动和近期贬值均反映出市场因素更占主导,这是人民币走向国际货币的必然体现。事实上,人民币总体升值是一个崛起国家比较典型的汇率走势,有利于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而阶段性贬值有利于修复市场竞争力,人民币单边升值或单边贬值均不符中国和全球的共同利益。

人民币汇率走势前瞻

【2016新人民币即将上市】

随着人民币成为全球重要货币之一,未来人民币汇率的形成和影响机制也将更趋复杂,未来人民币汇率将呈现出以下三方面运行特征。

一是汇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不会变。未来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将坚定市场化方向不变,并在操作上采取了中间价市场化与盯住一篮子货币两个手段。

就CFETS人民币汇率指数而言,显示了人民币的市场化和国际化。它更能综合反映中国经济基本面和进出口情况。长期以来,观察人民币汇率的视角主要是看人民币对美元的双边汇率,但考虑到近年来我国出口国构成转变以及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虽然美国仍是我国第一大出口国,但是新兴市场国家正逐渐成为我国出口的一个重要方向。由此参考一篮子货币的多边汇率与参考单一货币相比,更能反映一国商品和服务的综合竞争力,也更能发挥汇率调节进出口、投资及国际收支的作用。

二是双向波动的运行特征不会变,人民币兑美元会自主波动而人民币兑一篮子货币基本稳定。2016年动荡的开局表明今年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会在人民银行维稳的干预下,以双向波动形式逐步下跌,后期可能会企稳回升,不会出现一贬到底的局面。预计波幅不会超过5%。

三是随着人民币国际化的不断推进,人民币兑一篮子货币今年有望继续保持基本稳定,尤其针对非美元货币,人民币可能呈现总体升值情况。

人民银行不会放任人民币任意贬值,而是在其可控范围内分阶段释放贬值压力。这种管理除了可借助我国外汇储备的投放,增加美元供给,还可使资本流动更加有序。

自2005年新一轮汇改以来,人民币升值幅度已超过30%,其中除2009年受金融危机影响小幅贬值外,其余年份均呈现升值之势。2013年人民币兑美元即期全年升值幅度高达2.91%,较2012年的1%明显加速,亦为2009年以来连续第四年单边升值。

在中国经济基本面并无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人民币汇率突然贬值,引发市场的广泛关注。人民币近期大幅贬值,与美联储缩减QE、中国经济增长速度放缓、新兴市场汇率回调有关。未来人民币贬值预期将继续升温。

如果未来人民币汇率进入贬值周期,将会使出口企业身上的压力稍微缓解:出口产品的整体

价格下降,形成价格优势,产品竞争力随之增强,利润率也会上升。

此外,人民币汇率贬值将会推高进口商品价格,尤其是石油、铁矿石、天然气、大豆等商品价格上涨,这将推高国内通胀水平,破坏经济稳定。

人民币升值对我国出口商品结构的改善有一定促进作用。由于我国很多出口产品是劳动密集型产品,附加值低,主要以价格低廉赢得国际市场。人民币升值迫使出口企业必须积极地参与国际合作和分工,以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的产品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而不是仅依靠价格和资源优势;迫使企业必须进行技术创新升级,增加商品的附加值,提高产品科技含量。

1、人民币升值有利于我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开拓国际市场。我国大力鼓励本国企业"走出去",许多大企业也开始实施国际化的经营战略,人民币升值使企业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获得国外的资源,使人民币海外购买力增强,降低了海外并购的成本。

2、人民币升值有利于企业技术提升,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出口企业要从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必须进行技术创新,对先进技术设备的进口需 求将不断扩大。

人民币升值,使企业能用更少的资金购买先进技术设备,直接降低企业技术研发成本,间接促使企业不断更新技术,提高管理水平,改进产品档次, 增强核心竞争力,从而促进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改善我国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

3、人民币升值有利于服务贸易和服务业发展。人民币升值可以最有效率地对出口企业进行洗牌,把制造业中那些附加值和技术含量低的企业出局,有 利于改变过去资源过度向制造业集中的局面,引导更多资源转向服务业,从而推动我国产业结构良性发展,进而推动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服务业和服务贸易 快速发展,最终实现服务贸易与商品贸易共同协调发展,提高整个国家的综合竞争力。

4,对内升值有利于压低国内大宗商品价格,控制通货膨胀,调控房地产价格,促进股市制度性下跌,降低股市圈钱功能,使优质上市公司受到损失,损害本国实体经济,民营企业融资困难,加大经济衰退风险。

5,对外升值有利于推高本国外向型制造业企业出口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因自主科技水平不足,又失去一定价格优势,而竞争力大幅下降,使国家出口减少,经济增长乏力。同时,降低进口产品价格,令外国企业在具有技术优势的同时,又获得了成本优势,而加大对中国的出口,通过对中国的贸易,使本国经济获得复苏。

6,降低本国学生出国留学教育成本和生活成本,有利于留学生定居国外,到外国学习先进理念,和舒适生活,促进中国人才的全球扩散,传播中国文化。

7,有利于中国企业在国际上对即将破产企业或业务进行收购,促进中国的对外投资,帮助世界各国经济复苏,体现了中国的良好风范。

从利的方面看

①一国货币能够升值,一般说明该国经济状况良好。因为在正常情况下,只有经济健康稳定地增长,货币

点击查看图片

人民币汇率

才有可能升值。这种由经济状况良好带来的币值的稳中有升,对外资的吸引力是极大的。 ②中国仍然有居高不下的外贸顺差和巨额的外汇储备,中国的经济增长仍然是世界范围内最有看点的风景,因此货币升值的长期趋势不会改变。

③有利于减轻外债还本付息压力,人民币汇率的上升,未偿还外债还本付息所需本币的数

量相应减少,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外债负担。

④人民币升值可以减轻通货膨胀压力,有效地冷却过热的宏观经济。由于人民币汇率低估,国际上大量热钱流入中国,引起经济过热、房地产泡沫扩大。而人民币升值正可以比较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

⑤人民币升值也有利于产业升级和促进中国经济结构的改革,有利于产业向中西部贫困地区转移,有利于服务业与非贸易产业的发展。

如果人民币升值,也会产生许多不利因素

①人民币升值的经济效应就相当于全面提高了出口商品的价格。其后果当然是抑制了出口,这显然是不利于经济发展的。

②人民币快速升值会削减外国直接投资。如果人民币升值,那就意味着外国投资者就得多支付相应额度的美元,其后果就是外资减少。

③将导致失业增加。在中国,出口约占GDP的30%。如果本币升值,出口企业必然亏损甚至倒闭,从而导致失业,进而增加社会不安定的隐患。

④将导致外债规模进一步扩大。随着人民币汇率的升值,将吸引大量资本流入中国资本市场,使中国的外债规模相应扩大。

⑤ 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资本市场上活跃的多为国际游资,这部分资金规模大、流动快、趋利性强,是造成金融市场动荡的潜在因素。在中国金融监管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金融市场发展相对滞后的情况下,大量短期资本通过各种渠道,流入资本市场的逐利行为、易引发货币和金融危机,将对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贬值分析

现阶段最新的物价、进出口等数据都显示中国经济尚在恶化,且面对百年不遇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人民币

点击查看图片

人民币汇率

汇率大幅走高并不合适,应该通过适当贬值来刺激出口。

从有利的方面上看

如果本币贬值,那么外币的购买力就强,这样一定量的外币就可以购买更多本国产品,意味着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价格相对便宜,从而可以增加出口;另一方面,本币贬值,外国商品价格就昂贵,这样本国进口必然减少。所以,人民币贬值的结果是扩大了出口,抑制了进口,增加了贸易顺差,促进了经济发展。

如果人民币贬值,也会产生许多不利因素

①本币贬值对外会引起贸易摩擦,极不利于国家经济的稳定。

②贬值不会解决外部需求放缓问题,贬值虽然会帮助出口企业因降低成本而存活下来,但却很难以持久。特别是中国已经失去竞争力的产业,贬值只会延迟产业退出时间。

2016纪念币最新价格表
2016新人民币即将上市 第四篇

爱藏网征收旧纸币,生肖邮票,各种邮票,金银币,大炮筒,连体钞,纪念币等藏品

纪念币最新价格表简介

纪念币投资收藏市场处于升温的状态,纸币投资收藏不容易保存,需要了解大量的发行只是,投资收藏不容易入手,对于收藏缺乏经验的人来说并不容易。投资收藏纪念币容易入手,现在是收藏纪念币的大势,市场上的纪念币都有不同程度的升值,收藏纪念币市场前景广阔。喜欢的投资收藏者千万不要错过投资的时机。2016年发行的纪念币中最受关注的应该是熊猫纪念币,这是中国纪念币收藏中国的王牌,在市场上的发行时间久具有丰富的市场经验,投资收藏熊猫纪念币也能获得不错的收益,成功的吸引了收藏者投资,2016年熊猫银币在市场上的收藏价格是1800元。

除此之外纪念币的收藏还有很多,2004年1月6日发行的猴年光币在市场上的收藏价格是120元人民币左右。2003年1月26日所发行的羊年光币在市场上的收藏价格是300元人民币,2006年1月6日发行的狗年光币在市场上的收藏价格是77元人民币,2005年1月26日发行的鸡年光币在市场上的收藏价格是81元人民币,2007年2月1日发行的猪年光币在市场上的收藏价格是72元人民币,2008年1月16日发行的鼠年光币在市场上的收藏价格是110元人民币。

纪念币收藏中还有名人肖像纪念币,1996年11月27日发行的朱德纪念币收藏价格是50元,1993年1月16日发行的宋庆龄纪念币的收藏价格是50元人民币,1998年11月21日发行的刘少奇纪念币的收藏价格是12元人民币,1993年12月26日发行的毛泽东纪念币在市场上的收藏价格是30元人民币,1998年3月5日所发行的周恩来纪念币的收藏价格是12元人民币,2004年8月22日发行的邓小平的收藏价格是28元人民币,2005年6月13日发行的陈云卡纪念币收藏价格是18元人民币。

珍稀动物纪念币中中国珍稀动物大熊猫的收藏价格是110元人民币,中国珍稀动物华南虎收藏价格是65元人民币,中国珍稀动物中华鲟的收藏价格是45元人民币,中国珍稀动物金丝猴的收藏价格是110元人民币。收藏市场上纪念币的邮资收藏有很多选择,纪念币包含多个板块版别,投资收藏而已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选择,纪念币投资收藏值得推荐。

第四版人民币市场最新价格2016年4月
2016新人民币即将上市 第五篇

爱藏网征购旧纸币 生肖邮票 各种邮票 金银币 大炮筒 连体钞 纪念币等藏品

第四版人民币市场最新价格

第四版人民币珍藏版价值可期

第四版的人民币很快就要退市已经不是什么新闻了,从1987年发行开始到现在,流通的时间已经超过了20年以上,基本上也是已经到了要急流勇退的时候了。而事实上央行早就在实行政策进行这套人民币的回收,这也是为什么大家现在已经在流通领域见不到这套人民币的身影了。随着这版人民币的不断升温,第四版人民币珍藏版这样的经典藏品的收藏价值就立马展现出现,那么这类藏品的收藏价值为什么值得期待呢?

第四套人民币在我国走过了25年的岁月,目前正与我国第五套人民币混合流通中。虽然中国人民银行没有明确给出第四套人民币退出市场流通的消息,但是按照人民币流通的规律看,第四套人民币退出流通应该是不久之后的事实了。因此它的市场行情一下子高涨起来。收集一套第四套人民币也许并不难,但是要齐全一套同号钞就有些难度了。需要付出很多的心力才得以完成。市场这时候就显示出它的隐形的手的作用了。

第四版人民币全套最新价格如下(仅供参考):

就现在的收藏行情来看,想要一次性集齐了所有面值的纸币是非常困难的,只有通过类似第四版人民币珍藏版这样的藏品才有机会。目前有发行过类似藏品的公司包括了康银阁和长城,这两家公司都是央行授权的公司,能够进行人民币的装帧业务,因此它们出售的第四版人民币珍藏册还是价值颇高的。当然,这边需要注意的是这样的珍藏册里面所使用的人民币版别不同的话价格也会存在较大差异,在实际收藏之前大家应该要注意甄别。

通过上述的介绍,大家应该已经对第四版人民币珍藏版的收藏价值有了比较清晰的认识和了解了。所以当前大家应赶快行动起来,进行第四套人民币的收藏,相信在可见的将来是一笔不错的收入。

【2016新人民币即将上市】

2016新产品上市策划方案
2016新人民币即将上市 第六篇

文秘

新产品上市策划方案

策划名称:芳美亚formia开拓湖南市场策划方案

前言

FORMIA(芳美亚)创建于1928年,曾为丹麦皇家剧院及欧洲皇室提供御用设计,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开始,FORMIA(芳美亚)逐渐把目光转向时尚白领女性。“旧时王谢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短短几年里,FORMIA(芳美亚)已在世界各地设有近百家特许经营店,深受全球女性的青睐。无论时尚如何变迁,FORMIA(芳美亚)始终坚持自己时尚、经典、雅致的品牌路线,牢牢拥有一批有相当消费能力的忠实顾客群。

本次策划的目的主要是推广产品在湖南上市,通过推广实现产品在湖南中高端女性饰品市场占有一定的市场率,通过在友谊商城,王府井,平和堂等高端商场来宣传推广自己的产品,提高formia的知名度,打击竞争品牌,提高销售额等。

本策划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分析、新品分析、新品SWOT分析、产品定位、推广目标、推广策略、经费预算、效果评估。

一市场分析(7分)

(一)企业的宏观环境以及行业分析(1分)

经济环境: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湖南整体经济也随着提高,人们的收入也不断提高,消费能力也迅速提升。所以越来越多的女性会更加的注重自己的外表,这就促进了formia进军湖南市场。

人口环境:湖南是一个人口大省,随着城镇化的发展,越来越多人集中在一二线城市,而且许多女性注重的是质感,这就为formia提供了更多的消费者。

行业分析:我国的女性饰品人均占有率很低,需求旺盛、潜力巨大。据我国权威机构对中国女性饰品市场的调查,女人占据饰品消费市场的最大份额。世界四大时尚之都以及东京、香港等城市的饰品年贸易总量近1000亿美元,我国女性饰品人均占有率不足5%,而东京68.2%、新加坡48%、香港54%、韩国68%、马列来西亚为47%,泰国为68%。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女性的生活品味、生活质量,正在发生着质的飞跃。所以此次可以打开湖南市场,提高人均占有率。

(二)消费者对产品的偏好分析(2分)

Formia从以前只为皇家御用,到现在飞入百姓家,由此可见,formia的产品是针对各阶层的消费人群,而现在女性追求女饰是更加注重质感和优越感,以及时尚感,对于价格不像以前那样注重了。

(三)竞争产品分析(2分)

1.最近流行的格子铺,有多种格子组成一个专卖女性饰品的店,它的成本低,并且价格低,但是它所卖的物品是否是正品,让大家有所怀疑。所以质量是一个问题。

2.进两年兴起的“名创优品”,MINISO名创优品是国际著名休闲百货品牌,由著名设计师、日本“自然使者”三宅顺也先生创办,是全球“生活优品消费”领域的开拓者和领导者。MINISO名创优品奉行“简约、自然、富质感”的生活哲学和“回归自然,还原产品本质”的品牌主张,在时尚消费前沿市场先后刮起“生活优品消费”之风。其主要卖的产品也就是女人的天堂,近两年发展的速度特别快。注重自然感,实惠,只要没标价的都是十元,并且质量又不错,现在有一定的知名度,但是日本与中国有历史仇怨,这也会影响到它的发展。

3.同样性质的三福sanfu,也是以低价,专卖店的形式,其劣势就是消费者会觉得它的货在外面地摊上会有同类型的,没有多大的改变,只是换了包装。

(四)产品上市的竞争状况(2分)

从上面可以看出,以同样类型的女性市场的天堂,基本都是由低价,然后有一定的知名度,对formia有一定冲击,所以formia可以有自己的专卖店,生产不同类型,针对不同的消费层次,有相对应的产品。要多关注娱乐新事件以及流行元素,跟得上潮流,要加强多种渠道的建设,创造出属于自己的独特的品牌文化。

二新品分析(10分)

(一)新产品特点描述(4分)

经过不断的开发与研究,formia的产皮不断丰满,主要有发带发夹发簪、太阳镜等上万种饰品。它的核心理念是时尚中的高贵,典雅中的绚丽,给女性不一样的美。

(二)新产品核心利益点分析(6分)

formia的由来注重是高贵的爱情,由此可见,它是将自由,时尚,个性,温馨等元素来创造出属于的品牌,给人精神上的支柱,给女性一种独特的美,满足女性的爱美之心,将美最大化。Formia适用各阶层的女性,以大众化的形象,但又不失内涵,高贵。所以只要区别好竞争者,制定出自己的产品特色,让大众知道,印象深刻。

三新品SWOT分析(8分)

(一)新产品优势(2分)

(二)新产品劣势(2分)

(三)新产品机会点(2分)

(四)新产品威胁点(2分)

外部内部

优势-Strength

1.历史的知名度

2.以时尚、典雅、大气的理念设计

3.有知名度的设计者

4.质感,时尚感,独特感强

劣势-Weakness

1.成本高,价格贵

2.湖南消费者对新产品认知度低

3.湖南女性市场竞争者多

机会-Opportunity

1.湖南经济发展,需求增加

2.湖南人们的收入增加

3.湖南饰品女性人均占有率低,市场需求大。

4.女性消费者追求质感,时尚感对新产品需求增大

SO战略

1.通过媒体宣传formia

2.在大型的商场进行活动的促销。

WO战略

1.首先南的发达地区销售自己的产品

2.通过媒体宣传formia是女性的天堂,不失大气典雅,价格也实惠,提高知名度

3、迅速提高消费者认知,提升销量

威胁-Threat

1.行业竞争激烈,同类产品企业发展迅速

2.新产品生命周期越来越短,对企业新产品开发要求高

ST战略

1.加快新产品的更新换代

2.利用formia的由来提升形象

3.提高服务质量

4.找到适合的渠道

WT战略

1.提高市场占有率,降低成本,下调价格

【2016新人民币即将上市】

2.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了解竞争对手,扬长避短。

四产品定位(5分)

(一)市场细分

按年龄细分,主要分为三层次,第一是18—30,第二是31—40,第三是41—60

按收入分三个层次,第一是2000—3000,第二是3000-5000,第三是5000以上

(二)目标市场

目标市场选择主要是针对18至30岁,月收入在三千以上的女性。

(三)市场定位

Formia主要定位在中高层次的消费群体,满足不通过层析的需求,以中等价位为主,年轻时尚女性为主要消费群体。

五推广目标(5分)

(一)营销目标(2分)

Formia第一年在湖南市场的销售总额达到6000万以上,利润额达到1200万湖南的市场占有率为10%以上。

在湖南市场要有一定的知名度,通过微博微信为媒介,打广告等,然后在第二年扩展到市以下的地区。

(二)具体目标(3分)

首先在湖南的各个市进行铺货,然后根据第一年的业绩,慢慢扩展到市级以下。

表一类别

目标

销售规模

6000万人民币

利润率

20%

经销商

60家

品牌市场占有率

10%

促销场次

60次

物流绩效评价

良好

品牌知晓度

10%

六推广策略(20分)

(一)广告语、广告主题设计(5分)

广告语1:女人的天堂,装扮你的世界

广告语2:我因你而精彩,你因我而魅力

广告语3:童话般的爱情,你若想拥有,就来购吧。

广告主题:时尚中的高贵,典雅中的绚丽

这一主题是根据formia的理念来的,注重的是女性追求的靓丽与时尚,以及有品质的生活。

(二)公关活动宣传活动安排(5分)

1、formia产品发布会

主题:formia有你更精彩发布会

活动时间:新产品在湖南上市前一周

活动地点:大型商场及专卖店

活动流程:

请湖南主持人xx主持发布会,宣布发布会开始

由formia的董事介绍企业发展及研发投入

由模特来展示formia的各种饰品。

邀请谢娜做formia产品代言人,即是主持人又是代言人,给人们一种信赖感,用一场饰品展示会来开场,用模特来把饰品的魅力展现出来。

2、慈善捐赞活动

主题:formia的爱心饰品之旅

时间:新产品上市后一周

地点:在各大街头驻扎一个爱心社,将大家所捐赠的物品,以及本公司所捐赠的饰品送往各个贫困区,让贫困地区的女性,也能美起来。

通过这种活动宣传formia的社会责任,同时也促进消费者购买,因为人们做好事过去不留名,现在是爱心让人看得见,传递社会正能量。

(三)其他促销活动(5分)

1、有对象没对象都来吧

促销主题:爱美,爱她,爱自己,爱formia就购了

时间:情人节当天

地点:各大型商场及专卖店

活动前期宣传:到各中高档小区发促销活动“通知”,将海报以“通知”形式张贴电梯内或楼道入口,通知比较引人注意,以为是物业的通知,这比海报效果要好。

活动前期还可以利用微信,要求新产品销售顾问、业务代表、公司职员向朋友圈发促销活动微信,朋友微信一般有信赖感,以口相传。

活动实施期:活动当天,利用前期的宣传,组织当天的人员和活动。

2、三八妇女节促销

以孝心、爱心的名义进行促销。子女给妈妈购买,老公给老婆买礼物。购买时是子女的名义、老公的名义,但收货者是母亲和妻子,同时送货前给母亲或妻子送出一束康奶馨。

(四)媒介选择(5分)

1、电视媒介【2016新人民币即将上市】

代言人所展示出formia的魅力所在

2、微博微信

利用微博微信集赞的方式,来获得礼品,可以夸大知名度,并且利用的也是朋友圈,形成一种可靠度。

3、中高档楼盘电梯间

中高档楼盘电梯间,接近目标群体,针对性强

4、各类时尚杂志

利用时尚杂志,让更多的知名人士知道formia的品牌。

七经费预算(5分)

有预算与分配表(2分)

费用预算合理,可行(3分)

日程安排

周期

形式

地点

人员

预算

新产品上市前一周

1天

新闻发布会

各大卖场

40人

200万元

新产品上市后一周

1个月

慈善捐赠活动

贫困地区

各区域经理若干人

100万元

2.14

3.14

7.7

3天

情人节

各大卖场

60人

40万元

妇女节

3天

送母亲、妻子

各大卖场

卖场60人

10万元

新产品上市前一周

3个月

电视广告

湖南快乐购平台

2人

100万元

新产品上市前一周

3个月

电梯广告

上市区中高档楼盘

10人

10万元

新产品上市3月后

3个月

微博微信

微博微信的朋友圈

10万元

新产品上市时

2个月

时尚杂志

杂志

20万元

合计

490万元

综上,各项活动花销汇总,年度预算为490万元。

八效果评估(2分)

(一)绩效评价指标

类别

目标

责任人

完成率

销售总额

6000万元

销售经理

利润率

1200万元

销售经理

合作经销商

60家

市场经理

新产品市场占有率

10%

销售经理

物流绩效评价

良好

货物供应员

品牌的知晓度…

10%

品牌管理员

(二)收集数据的方法

通过走访客户、终端实际调查、问卷调查等手段收集市场数据,同时根据企业销售商品数据、现金流、利润率和销售成本等数据来分析评估。

文秘

2016公司上市庆典邀请函
2016新人民币即将上市 第七篇

公司上市庆典邀请函

尊敬的企业家:

您好!

我知道在创业赚钱这条路上,您可能听到过两种声音:一种声音认为,赚钱很辛苦,赚大钱很难,如果你认同这个观点,那么这些年你必然经历了创业的苦涩和艰辛、无奈和迷茫,在跌跌撞撞中碰的头破血流;另一个声音认为,赚钱很轻松,赚大钱很容易,如果你找到其中的窍门,那么你将踏上一条轻松赚钱、潇洒生活的财富自由之路!

现我们诚挚邀请您出席本次《ipo上市公司平台商业模式》高端活动,让我们企业一起业绩利润倍增,实现轻松赚钱、潇洒生活的财富自由之路!

华人民族企业联盟始创于2016年,是国内首家“平台商业模式”研究机构,首家“行业创新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联盟的使命帮助华人民族企业做强做大,走向世界。华人民族企业联盟秉承“正大光明”的宗旨,用“新战略”、“新模式”、“新资本”、“新组织”,帮助民营企业突破发展瓶颈,开拓创新视野,学习行业领袖系统智慧,导入当下企业持续发展新模式,分享未来财富倍增新秘诀,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新力量!华人民族企业联盟巨资打造专家落地团队,为民族企业提供创新战略设计、平台商业模式、互联网新思维、落地跟踪辅导,支持传统企业快速成为行业龙头,完成企业由大到伟大的转变。联盟以“诚信共赢,追求卓越,利他爱人”为价值导向,立志成为全球企业战略联盟互助平台,让中国品牌改变世界,为实现中国梦奋斗不息!

主讲老师:华人民族企业联盟专家张泰来老师

会议时间:2016年10月24日(周五)9:00-17:30

会议地址:联盟总部(广州天河区珠江新城海安路16号南国会商务中心三楼华人民族企业联盟)

主题:《ipo上市公司平台商业模式》

中小企业从0到1000倍利润倍增全程实操体系

参与人员:诚邀有梦想、有实力的企业董事长、法人、股东、总经理,商协会会长。

报名截止时间:10月23日(周四)18:00

联系人:林万里 13751714643

电话:4000-199-131

温馨提示:

自驾车:可导航至珠江新城海安路16号

自助乘车路线:地铁5号线到谭村站d出口,直走至马场路右转,沿马场路(太阳新天地广场对面)左转至海安路16号(农业银行旁)京icp证150180号|京icp备12026130号-2|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7565

活动行 v3.0.1© #url# all rights reserved.

公司上市庆典邀请函 [篇2]

上海港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港集箱;代码:600018)自2000年7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以来,受到众多投资者的热心关注。在过去的一年中,上港集箱在经营管理和公司治理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了让广大投资者对上港集箱有更多的了解,加强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的沟通。拟于2001年8月28日(星期二)邀请广大投资者参观上港集箱,并召开投资者与公司领导座谈会,诚邀广大投资者拨冗光临。

活动安排如下:8月28日下午由公司车辆接送,前往上港集箱外高桥码头二期、三期参观;并召开投资者与公司领导座谈会。

报名方式:希望参加本次活动的投资者通过传真方式将通讯地址通知公司,得到确认后,公司将发书面通知告知参加者本次活动的具体事项。

注:为保证码头生产的正常进行,本次活动将按报名先后次序,邀请前100位报名者参加本次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公司联系电话:56443578转541或543分机

传真:56441469

联系人:周战海张欣

此致敬礼

上海港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戌源

总经理:陈宝钦

2001年8月21日

公司上市庆典邀请函 [篇3]

并购重组作为我国进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将不断在培育新兴产业、淘汰落后产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上发挥重要作用。2016年以来,我国企业并购数量和并购金额双双翻倍增长,并购活跃度和并购金额创下六年以来历史新高。

在各个行业通过兼并重组聚合优势生产力的大趋势中,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发展路径,一类是继续延续小而全的传统,靠单打独斗不断提升产能、扩大销售、加强管理、引进人才,虽然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能始终保持绝对的独立性,但是会面临发展速度的制约以及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瓶颈,同时企业还需要具备承受各类系统风险的能力;另外一类是充分发挥自身的核心竞争力,走高专精强道路,而在资金、市场和人才等方面选择合作方进行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如果合作方属于产业领军者,而双方达成的也是一种互利互惠的合作模式,这时候企业往往能实现一种爆发式的跨越式发展。在产业整合的大背景下,中小企业主应该根据自身产业及企业情况,制定适合于自身发展的企业战略。

本次“2016全国上市公司重组并购论坛”,由核心媒体、行业协会和专业投融资机构联合发起,一是邀请国内不同领域的相关专家共同就中小企业并购重组核心议题进行探讨;二是在全国范围内筛选账上现金流充裕,有明确的并购需求的优质上市公司齐聚西部,为有合作意愿的中小企业搭建一个对话和交流的平台。

对于企业来说,参与到这次活动中可能获得的收益主要有:

把握行业整合动态,了解并购重组的必要信息和相关模式,为企业长远的战略制定提供参考

与以上市公司为代表的产业资本建立起一种适当的联系,双方通过对各类合作模式的探讨,帮助企业更为全面和客观地评价自身在全国产业中的定位及未来发展方向

对于有实际并购重组需求的中小企业,能够获得政府和专业机构的咨询和协助,从而从企业角度出发选择最合适的资本方,选择最有利于中小企业长远发展的合作模式

“2016 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论坛”

项目邀请函

2016 年7 月27 日

中国成都 明宇尚雅酒店

会议组委:

主办单位: 每日经济新闻、成都商报

协办单位: 云资本、明宇金融广场

指导单位: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全国媒体支持: 中国经营报、南方都市报、东方早报、法制晚报

全程网络支持: 新浪四川

全程法律支持: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论坛参会嘉宾名单:

胡汝银 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主任

赵令欢 联想控股副总裁、联想弘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总裁

陈辉 复星谱润投资副总裁

王巍 全球并购研究中心秘书长,万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胡华勇 国信证券副总裁

沈国权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二任发审委员)

“2016 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论坛”

项目邀请函

会议特点

专业

中小企业由于缺乏专业的资金部门,在收购与重组谈判中往往处于弱势,本次论坛由专业投融资机构作为协办方及服务方,全程帮助企业设计重组方案、价值评价和资金选择、统一协调律所、会计事务所等外围资源,同时也可应项目要求协助谈判

务实

企业参与本次论坛无须交纳任何费用,但其项目需严格符合主办方所提出的各类标准,同时项目方需承诺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私密

在本次论坛的工作流程中,所有涉及项目操作的筛选、调研及服务都是交由专业机构完成的,项目在入围之前将签署正式的保密协议,在操作过程中并购重组双方的企业信息和需求信息仅在针对对接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对互相开放,任何第三方机构不得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获悉或披露相关信息

“2016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论坛”

项目邀请函

所推荐企业的类别

有被并购需求的企业

①具有革命性的替代性技术或创新性服务,目标市场达到较大规模,毛利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企业有强大的研发实力,产品已经投放市场,需要资金和其他多种资源推动企业迅速发展

②行业不限,连续三年及以上稳定生产经营,产品占领区域市场30%以上份额,净资产、销售额、利润率与市场份额相匹配

③企业拥有核心资产(土地、厂房、设备等),因资金不足或经营不善需要寻求合作方共同发展或将资产整体出售,净资产价值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

寻求并购重组对象的企业

行业不限,需提出明确的对目标企业的各类要求,比如销售额、利润指标、渠道规模等

重点行业

⑴房地产 ⑵连锁零售 ⑶医药及医疗器械 ⑷环保技术 ⑸新能源 ⑹矿产及相关产业 ⑺机械制造⑻食品饮料⑼电线电缆行业 ⑽化工原料及加工 ⑾文化传媒⑿建筑建材 ⒀互联网 ⒁新材料

项目报名相关

参与项目需向组委会提出申请并进行登记,有被并购需求的企业需填报《项目信息调查表》,寻找并购目标的企业需先提出要求,组委会根据情况进行一对一沟通

4-5 个工作日内组委会将告知项目的入围情况,期间工作人员将对项目信息进行必要的核实及补充

2016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2016新人民币即将上市 第八篇

##第1篇:2016年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

一、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职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可以采取劳动者人手一册、学习培训等法律认可的方式完整送达或传达劳动者知晓。

16、《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

17、工会或职工认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不适当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18、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中不能规定对违纪职工给予罚款的内容。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19、职工名册应当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号码、户口地址、工作岗位等。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0、《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的“其他证件”是指学历证明、技能证书、资格证等与劳动者就业相关的各类证件。

“担保”即指物的担保,也指人的担保。

“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财物,如服装费、驾驶员风险金、保证金等。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单位内部实行全日制的劳动者,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量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应执行同等的工资分配制度。(另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补贴,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项?)

22、《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中的“一个月”是指三十日。

2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第2个月到第12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从第十二个月开始,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4、劳动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工超过一个月后双方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资,也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应按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则须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补签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期限应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约定终止条件,劳动者符合法定解除、终止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6、《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连续工作满十年”是从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开始劳动时计算。劳动者因组织原因在不同用人单位流动,或者因业务划转而由一个用人单位到另一个用人单位的,其工作年限连续合并计算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7、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不合并计算为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重新与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后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

28、厂长、经理是由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上级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与上级部门聘任机关签订劳动合同。对由国家有关组织行政部门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29、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指事业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及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初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30、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双方劳动合同未到期,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继续履行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

3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一)至(四)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顺延后,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此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签订。

32、《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的“连续”是指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

3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季节性、临时性、阶段性的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在同一岗位不能再连续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3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的劳动合同作为计算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一次。

35、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的,自动续延视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可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6、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送达职工的,视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7、《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中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8、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劳动报酬,可以是具体的数额,也可以是双方认可的薪酬制度。

3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岗位合同是劳动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岗位合同的期限可以短于劳动合同的期限。

40、《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内容不具备必备条款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补充完善。对协商不一致的条款,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41、劳动者的住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并书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42、《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上”、“三年以上”包含三个月、一年、三年;“不满一年”、“不满三年”不包含一年、三年。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六个月以上”包含六个月。

43、劳动者使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且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建议请示人大法工委)。

44、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无论岗位是否变更,劳动合同是否续签,或者终止一段时间后再次录用的,都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45、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福利待遇,约定的有关责任和义务,不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可以通过协议进行协定。

46、《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的“专项培训费用”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或一年内累计为劳动者提供了超出企业年平均工资50%的费用的经费,“专业技术培训”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费认定依据为有货币支付凭证的培训单据,以及脱产培训期支付的工资和差旅费等。

47、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提供过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仍应按照服务期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8、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未协商变更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服务期满。

49、《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50、厂家的促销员在租贸商场的柜台工作的,促销员应与厂家签订劳动合同,商场对厂家侵害促销员合法权益的情况承担连带责任。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51、《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未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的,若发生劳动争议,以原书而劳动合同确定的内容为依据。但原劳动合同中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内容无效。

52、国有企业改制劳动关系处理政策《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从2016年开始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5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是指。意见一:指用人单位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二:指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三:指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四: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五:含上述所有行为。

54、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超过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但不能约定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的违约金。

55、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服务期规定追究劳动者违约金。

56、《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客观经济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兼并、分立、合资等。

57、《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是指在三个月内裁减人员达到此标准,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58、《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的三类人员无先后顺序之分。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重新招用人员时,应当履行优先通知被裁减人员的义务,对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但未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59、企业由于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讨论决定降低劳动报酬的,不视为未及时贵客支付劳动报酬。

60、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的,可以不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未征求工会意见的,可以事后补正程序。

61、被鉴定为6~10级的工伤人员,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用人单位除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外,还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62、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按劳动者的应发工资计算。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收入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63、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时,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的义务的,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标准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计算。

64、劳动者的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高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不受十二年的限制。

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与企业注册地不一致的,劳动者的工资高低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参照。

65、《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金分阶段计算。计算本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执行,计算本法实施后的经济补偿年限,按本法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年限从2016年1月1日开始计算。同时国有企业还要按《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号)支付生活补助费。

五、集体合同

66、集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六、劳务派遣

67、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不受本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约束。

68、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69、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适用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70、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金低于50万元的,《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应增资至50万元及以上。

71、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72、用工单位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无论是控股、参股,2016年1月1日前都要退出投资。

7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

74、保安服务公司将招用的保安员派至各单位工作眼跳执勤、守卫等,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务派遣?

75、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是指?

##第2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6年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于2016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注: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3篇: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www.guakaob.com/xuelileikaoshi/775494.html